联 合 国

CRC/C/NRU/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8 October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对瑙鲁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6年9月13日至14日举行的第2134次和第2135次会议(见CRC/C/SR.2134和2135)上审议了瑙鲁的初次报告(CRC/C/NRU/1),并在2016年9月30日举行的第216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表示欢迎,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多部门高级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文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12年;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

4. 委员会还对缔约国通过的下列立法措施表示欢迎:

2016年《儿童保护和福利法》;

2016年《犯罪法》;

2015年《教育法(修订版)》;

2015年《网络犯罪法》。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下列体制性和政策性措施:

2015年通过的《国家残疾人政策》;

2015年设立的儿童保护服务司;

《2009至2015年国家青年政策》;

《2014年瑙鲁性别问题国家计划》。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 缔约国努力全面审查现行法律,以确保与《公约》条款协调一致,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并注意到积极方面是,缔约国在2016年通过了《儿童保护和福利法》并拟定了《家庭保护法》。委员会还表示欢迎的是,缔约国努力重新启动宪法审查进程,以求在《宪法》中特别保障儿童的权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立法仍有待调整,才能与《公约》协调一致。

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将《公约》纳入国内立法,并继续努力使立法与《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协调一致。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相关立法中规定的条款与2016年《儿童保护和福利法》协调一致;

作为优先事项,加快《家庭保护法》的最终通过;

对所有在国家层面通过的新立法引入一个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程序;

采取措施,重新启动宪法审查进程,并确保在《宪法》中特别保障儿童的权利。

综合政策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专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综合政策。它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显示,儿童保护服务司的工作人员缺乏儿童保护和福利方面的培训或正式经验。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一项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综合政策,并确保予以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

确保与包括儿童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进行磋商,以制订儿童保护政策,并定期评估政策执行的效力;

为新设的儿童保护服务司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为社会福利部门制定一项能力建设战略,包括为内政部及其下属机构制定关于儿童福祉、福利和保护的教育及发展方案。

协调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跨部门、全国和地方等各层面的《公约》执行活动不够协调一致。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来协调跨部门、全国和地方等各层面的《公约》执行活动,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2. 委员会注意到2015至2016年的预算分配考虑到了用于执行《公约》的预算,但感到关切的是,在此过程中并没有规定为相关部门和机构中的儿童以及弱势儿童分配预算,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指标和追踪系统。

13. 根据关于用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预算编制过程,此过程应考虑到儿童的权利,并明确对相关部门和机构中儿童的预算分配,还要有具体指标和追踪系统;

建立机制,监测和评估为执行《公约》进行的资源分配是否充足、有效和公平。

通过公众对话,特别是与儿童的对话,确保实现透明的参与式预算编制,并对包括地方当局在内的各级当局适当实行问责制。

综合评估儿童的预算需求,分配充足的预算资源,增加分配给社会部门的预算,根据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指标来解决预算分配差异问题,尤其是要将对教育和社会援助领域的拨款提升到适足水平。

数据收集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个系统的数据收集机制,导致关于儿童的分类数据匮乏,尤其缺少关于残疾儿童、生存状况边缘化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及难民儿童的分类数据。

15. 根据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尽快改善其数据收集系统,以涵盖《公约》的所有方面,确保对数据进行分类,特别是按年龄、性别、残疾、族裔、民族血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

确保各个部委之间共享数据和指标,并使用数据和指标制定、监测、评估旨在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资料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落实指南》的报告中提出的概念和方法论框架。

独立监测

16. 委员会注意到积极的方面是,缔约国接受委员会在2015年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即:依照《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 (《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包括有可能设立一个监察员办公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至今尚无任何进展,也没有设立监测儿童权利的具体机制。

17. 委员会根据关于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尽快设立一个独立的儿童权利监测机制,该机制应以体恤儿童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申诉,确保对受害人的隐私及其本人进行保护,并为受害人开展监测、跟进和核实活动。委员会还建议,为这一机制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传播、提高认识、培训

18. 委员会注意到积极的方面是,缔约国围绕《公约》制订了提高认识方案和培训方案,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作了材料介绍儿童在法庭上的权利。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对弱势儿童,特别是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进行关于《公约》的充分培训和宣传,他们得不到这些材料,也不了解《公约》赋予自己的权利。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为接触儿童或服务于儿童的专业群体,例如执法人员、法官、律师、医护人员、教师、学校管理人员、社工、媒体从业者以及其他有需要的群体,提供关于儿童权利的适足和系统性培训;

在各级学校课程中开设关于《公约》原则和规定的教学内容,强调宽容和多样性;

特别注重儿童参与传播儿童权利信息;

为儿童保护人员和其他儿童福利人员制定培训和业务手册;

鼓励媒体在制作节目时对儿童权利和弱势儿童融合等问题保持敏感度;

加强努力,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紧密合作,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人们对《公约》原则和规定的认识。

民间社会

20. 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国际民间社会组织和记者的能力受限,难以对儿童权利开展研究,特别是难以研究区域处理中心对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处理情况。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国际组织一直受到恐吓,访问记者的签证申请费已从200美元涨至8,000美元且不予退款。

2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立即采取具体措施,对儿童权利维护者及其工作给予应有的承认;

营造与国际和地方非政府组织及记者之间互信合作的氛围;

让民间社会参与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价关于儿童权利的各项政策、计划、方案和进度,特别是残疾儿童以及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等生存状况边缘化儿童的权力。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2.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规定了不得基于种族、原籍地和政治见解等因素进行歧视,但它深感关切的是,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一直在各个方面受到歧视,特别是在获得饮用水、卫生设施、教育、医疗和适足住房方面受到歧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儿童也面临歧视,尤其在学校里更是如此。

23. 根据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2条,对《宪法》第3条进行修订,将基于国籍或其他地位的歧视纳入其中;

确保充分执行禁止歧视的现行法律,包括通过加强公众教育运动,消除社会对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以及残疾儿童的消极态度;

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充足的食物、水、卫生设施、优质教育、适足的医疗和住房;

在儿童保护服务司的主持下,设立一个具体机制,来处理歧视儿童的案件,特别关注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并确保为此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儿童的最大利益

24.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瑙鲁法律中的一些方面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对这一权利的全面保障。特别是,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缔约国在接收来自澳大利亚的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时,没有考虑到他们的最大利益。

25. 根据关于儿童有权优先考虑自己的最大利益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程序和标准,指导有关当权者确定儿童在各个方面的最大利益,并指导他们将此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予以重视;

再接再厉,确保在所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策中,以及在与儿童有关或影响儿童的政策和方案中,适当地纳入、一致地解读和适用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26. 缔约国的婴儿和儿童死亡率自1990年以来整体上有所下降,委员会对这一积极方面表示欢迎。然而,它对五岁以下非瑙鲁儿童和瑙鲁土著儿童的高死亡率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在区域处理中心拥挤、潮湿、危及生命的环境中生活,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在身体和发育方面面临着重大危险。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长期在这种条件下生活,对儿童的精神和身体健康有害,已致使年仅11岁的儿童企图自杀和用其他方式自残。

2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立即加强努力,确保最脆弱的家庭,特别是非瑙鲁和土著瑙鲁家庭以及寻求庇护和难民家庭,能够获得充足的医疗和营养;

确保与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相关的所有条件都有益于他们健康的身心发育及生存;

确保对区域处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适足培训,使其能够确定易受伤害的儿童和那些有潜在自残危险的儿童,并制定一项制度来确保在发现这些案件后,能够进行适当的转诊和对相应服务的后续跟进。

尊重儿童意见

28. 委员会注意到,新的儿童保护服务司取得的积极进展是,确保了受虐待儿童在选择生活安排时,他们本人的意见得到考虑。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总体而言,传统习俗和文化态度阻碍了儿童充分实现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尤其是在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环境中更是如此。

29. 根据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在学校中开设具体的学习活动以及普遍的提高认识活动等方式,确保儿童的意见在家庭、学校、法庭以及所有相关的行政和涉及儿童的其他程序中得到适当考虑。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与相关专业人员合作,加紧打造有意义的空间,让儿童能够影响公共政策。

C.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

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创建儿童保护体系,特别是设立了儿童保护服务司,通过了2016年《儿童保护和福利法》并建立了应对家庭暴力及儿童保护事件的综合案件管理模式。尽管有此进展,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瑙鲁警察在调查针对儿童性暴力行为的指控方面能力有限;

调查程序和其他程序未提供补救保障,也未能使用对儿童友好的方法;

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不足,对申诉的后续跟进不足;

Moss Review已证实,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在区域处理中心遭受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身体、心理和性虐待;以及据报在岛上各难民营生活的家庭受到恐吓、性侵、虐待和暴力威胁,致使这些家庭中的儿童受到了不利的心理影响;

没有为抵达瑙鲁之前受过创伤以及因长期在类似拘留的条件下生存而受到影响的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援助,进而导致出现了多起企图自杀、自焚、自残和抑郁的案件。

31. 考虑到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16.2,即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卖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立即制定措施,确保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和虐待,包括性侵;

确保为被虐待的受害儿童提供护理和康复方案,并确保避免他们再次受到伤害;

面向所有相关专业人员开设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强制培训课程,并强制要求有关部门的从业人员上报虐待儿童事件;

确保有关部委之间有效的合作、协调和数据共享,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以改变人们对儿童暴力的普遍态度,逐步实现零容忍;

立即采取行动,独立调查所有关于对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虐待、蹂躏和性侵的指控,确保为受害人提供安全和便于儿童使用的申诉程序,加强警察和司法当局的调查能力,以确保暴力侵害儿童的案件得到适当调查,肇事者得到惩处;

提高专门负责有精神健康问题儿童的人员的能力和数量,以确保为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提供充分且适当的支持和治疗,治愈他们经受的创伤和其他精神健康问题;

寻求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的技术合作,以解决上述问题。

虐待与忽视

32. 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约有30%的女童曾在15岁之前遭受过性虐待;

强奸和其他性侵案件的刑罚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

缺乏协调机制来处理已遭受或有可能遭受暴力的儿童的案件;

为受虐待儿童提供的避难住宿和咨询服务不足;

社会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或家务事。

3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作为优先事项,调查所有儿童性虐待案件,并确保迅速及时地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建立一个涵盖所有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国家数据库,对这种暴力行为的范围、原因和性质进行综合评估;

确保为儿童保护服务司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实施长期方案,从根本上解决暴力和虐待问题;

鼓励旨在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以及虐待和忽视儿童等问题的基于社区的方案,方式包括让过往受害人、志愿者和社区成员参与其中,为他们提供培训和支持;

开展有儿童参与的宣传和教育项目及活动,以制定预防和打击虐待儿童行为的综合战略。

体罚

34.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积极的方面是,2011年《教育法》(第37条)和2009年《惩戒事务法》(第33条)的规定均禁止在学校和刑事机构中使用体罚,但是它感到关切的是:

尽管最近已进行法律改革,体罚作为惩罚儿童的一种手段,仍被该国社会普遍接受,在家中、替代性照料和日托机构中并没有被完全禁止;

尽管在学校和刑事机构中的体罚已被明令禁止,但有报告指出,在类似监禁的环境(包括区域处理中心)中生活的儿童仍继续受到体罚;

某些法律条款,特别是2016年《犯罪法》第78条,可能被解读成抚养儿童时使用体罚的理由。

35. 根据关于儿童有权得到保护以免遭体罚及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的惩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明确禁止在任何场合使用体罚;

废除某些可能被解读成允许抚养儿童时使用体罚的法律条款,特别是2016年《犯罪法》第78条;

确保充分监测和执行禁止体罚的规定;

通过提高认识运动,倡导积极、非暴力、参与式的儿童抚养和惩戒;

确保将违法者交由主管行政当局和司法当局处理。

D.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36. 亲属照料是瑙鲁文化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未能充分监测由大家庭亲属进行替代性照料的儿童所处地位和状况。

37.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见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法律框架,来监测基于家庭的儿童照料,并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建立寄养照料体系;

对家庭和提供替代家庭照料的人予以一切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为当前所有形式的替代性照料制定质量标准,在制定任何大家庭替代性照料安排的决策时,都要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确保定期审查对接受大家庭替代性照料的儿童的安置情况,监测此等照料的质量,包括提供用于举报、监测和补救虐待儿童行为的渠道;

建立干预机制,加强对大家庭中非正式收养体系的监测能力;

确保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为保护儿童或他们的福利而万不得已之时,才将儿童与父母分离。

收养

38. 委员会注意到积极的方面是,1965年《收养儿童条例》第9条在2015年5月被废除,此条款之前禁止收养任何非瑙鲁人。但是它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正式收养系统中登记和干预机制的范围。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开展全国研究,加强收养数据的收集工作,以期了解收养范围并采取适当的政策和措施;

针对收养建立登记、规范和监测机制;

考虑批准1993年5月29日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

E.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4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作出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或使他们能够出入公共建筑物、公共场所和服务场所;

由于缺乏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包括言语治疗师、精神健康专业人员和心理学家,因此对智力和心理残疾儿童的融合程度仍不能令人满意;

由于社会态度,父母可以不考虑儿童最大利益,便决定不让残疾儿童去提供融合教育的学校上学,因此大多数残疾儿童都在“残者不残中心”就读;

41. 根据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制定一项综合的残疾儿童融合战略。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

制定法律规定,确保所有残疾人与他人一样平等地出入公共建筑物、公共场所和服务场所;

优先采取能够促进残疾儿童,包括智力和心理残疾儿童,全面融入公共生活各个领域的措施,这些领域有休闲活动、基于社区的照料、提供合理便利的社会住房等;

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智力和心理残疾儿童,有权在主流学校中接受融合教育,无论父母是否同意,并确保他们在主流学校中得到合格的援助;

培训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将他们分配到为学习困难儿童提供个人支持和适当关注的融合班级之中,并解决服务于智力和心理残疾儿童的言语治疗师和合格专业人员短缺的问题;

加强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收集,研究并分析《公约》以及现行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效力;

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抵制对残疾人的侮辱和偏见。

健康和保健服务

4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为新生儿和母亲提供的及时产后护理有限,也没有任何家访政策;

在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减少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和发病问题时,缺乏立足人权的方针;

没有全母乳喂养政策,这使得该国的人工喂养非常普遍;

儿童肥胖率高,影响儿童健康;

缺乏对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保健服务,由于居住条件拥挤且不卫生,他们之中很多人已患上慢性病,而区域处理中心的主要医务人员之中没有儿科医生。

43. 根据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3.1关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要求,以及目标3.2关于消除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的要求,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确保为新生儿和母亲提供适当的产后护理,委派保健协调员进行家访;

落实和应用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31);

充分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并制定一项国家方案,通过全面的宣传活动,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通过医院、诊所、社区和爱婴医院倡议中的咨询服务,给予母亲适当的支持;

调查评估家庭营养水平,特别是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的营养水平,以及他们是否摄入了足够的维生素和微量元素;

制定政策以确保有健康的食品可供选择并且价格合理,加大力度宣传儿童健康饮食的益处;

确保为所有儿童提供优质的初级和专科医疗以及牙科保健,并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来自社会和经济弱势群体的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以及残疾儿童,能够平等获得这些医疗服务;

适当指派合格医务人员,监测区域处理中心和难民安置点中儿童的整体健康状况。

精神健康

4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合格的专科医生,尤其是儿童精神病医生和心理医生,也没有面向所有儿童的基于社区的精神保健服务。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随时可用的基于社区的精神保健服务,并加强在学校、家庭和照料中心的预防工作。

青少年健康

46. 委员会对较高的少女怀孕率感到关切。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一项全面的国家方案,机构之间缺乏协调,这限制了在制定防止早孕的战略性和可持续措施方面的潜力。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及青年的烟酒滥用率极高。

47. 根据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供全面、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包括以下信息:计划生育和避孕药具、早孕的危险、性传播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为少男少女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提供保密咨询和现代避孕药具;

立即解决儿童和青少年使用吸烟和喝酒的问题,特别要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准确且客观的信息以及关于防止滥用烟酒的生活技能教育。

生活水准

48.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贫穷和社会排斥问题作出的努力,它仍深感关切的是:

贫穷对边缘化社区中的儿童影响尤为严重,而难民家庭和有残疾儿童的家庭很可能陷入多维贫穷;

住房条件不足,比如过度拥挤,也缺乏适当的条例来确保达到规定的法律标准,这都对儿童福利有不利影响;

包括清洁、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在内的基本服务有限,特别是区域处理中心更是如此,里面湿度很高,据报告称每个人每天的饮水量受限,致使弱势儿童及其家庭更易出现脱水和其他严重的健康问题。

49. 委员会提请注意关于执行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1.3,并建议缔约国:

考虑与各家庭和儿童(包括弱势家庭和儿童)以及民间社会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磋商,以期完善减少儿童贫穷的战略和措施;

加大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儿童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单亲家庭、有3个或3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以及有残疾儿童的家庭加大支持力度,确保社会保障措施支付为达到儿童体面生活水准所需的实际费用,包括与他们享有医疗、营养饮食、教育、适足住房、饮水和卫生设施权利相关的费用;

审查住房方面的立法、政策和方案,考虑到包括难民儿童和残疾儿童在内的儿童及其家庭的特殊需要;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清洁饮用水和卫生设施,并确保立即废除区域处理中心对饮水量的任何限制,检查和改善卫生设施。

F.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在内的教育

5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教育作出的努力。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有意向制定一项促进职业培训的青年政策。但委员会仍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尽管有旷课政策,但学生缺勤率居高不下,过早辍学现象屡禁不止;

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得不到足够的全日制教育,那些去上学的人由于遭到同学和老师的言语和身体虐待,很快便会辍学。

51. 根据关于教育之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4.1和4.2,即:到2030年,确保所有男女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并获得优质幼儿发展、照料和学前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再接再厉,让所有儿童都能获得优质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制定降低辍学率的方案,并予以监测和评价;

确保寻求庇护儿童在平等的基础上,与本国其他所有儿童一样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在学校中开展宣传运动,防止对任何儿童的欺凌和暴力行为。

G.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d)项、第38-40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5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难民署的合作,但它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总体而言,瑙鲁和澳大利亚之间关于处理庇护案件的谅解备忘录并没有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没能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迅速处理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案件;

区域处理中心的生活条件,以及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面临的不确定性,正在引发和加剧精神健康问题,导致出现绝望感和频繁的自杀意念;

没有执行任何融合难民儿童或其家庭的方案;

缺乏行政或财政安排,无法保证为包括无人陪伴的儿童在内的寻求庇护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有报告称,本地瑙鲁人社区普遍存在敌意和仇恨言论。

5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

在制定关于从澳大利亚移送寻求庇护儿童或难民儿童的决策和协议时,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按照《公约》第10条第1款,以积极、人道和迅速的方式,处理涉及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案件,以此找到持久的解决方案;

作为优先事项,立即将寻求庇护儿童及其家庭移出区域处理中心,采取永久和可持续的难民(特别是儿童及其家庭)重新安置方案,确保他们能够合法居留并合理获得就业机会以及其他机会;

按照《公约》第6条、第22条和第37条,以及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在使用庇护制度方面,为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儿童提供便利;

制定综合转介和案件管理框架,为儿童(特别是无人陪伴儿童和失散儿童)提供服务,包括在身体和精神健康服务、教育、警察和司法部门等领域的服务,以及免费法律援助;

开展运动,抵制针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特别是针对其中儿童的仇恨言论;

考虑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性剥削和贩运人口

54. 尽管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了措施来增加和完善保护儿童的政策和立法,但感到关切的是,2014年《移民法》没有明确将买卖、贩运和诱拐儿童定为罪行,在保护被买卖、贩运或诱拐的儿童,帮助他们恢复并为他们提供支持等方面缺乏足够的指导和措施。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全面的反贩运法律,以确定与买卖、贩运和诱拐儿童相关的具体罪行,并对这种罪行实施足够严厉的惩罚。

少年司法

5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普遍缺乏关于少年司法的内容。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专门的地方法官和训练有素的儿童权利工作人员,并且在处理触法儿童时未能充分适用公认的少年司法原则。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的惩戒事务能力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国际公认的少年司法标准。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包括儿童在内的被拘留者遭到虐待,而且没有单独关押儿童犯的拘留设施。

57. 根据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和其他标准完全相符。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确保与儿童接触的法官接受关于少年司法标准的适当培训;

确保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以及整个法律程序中,向触法儿童提供合格且独立的法律援助;

尽可能提倡拘留的替代措施,例如转送、缓刑、调解、辅导或社区服务,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并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还要对拘留进行定期审查,希望能够撤消拘留;

如果拘留是不可避免的,应确保将儿童与成人分开关押,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关于获得教育和医疗服务的标准;

使用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开发的技术援助工具。

罪行受害儿童和证人

5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对经济困难的担心和家庭名誉受损的风险,许多虐待儿童和性侵犯儿童案件在进入起诉阶段时就被受害人或证人撤诉。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鼓励儿童报告性虐待和忽视儿童案件,以消除社会污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体恤儿童的程序和机制,确保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以适当方式、由训练有素的警察和其他人员进行面谈,以防止儿童再次受到伤害和创伤。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对司法机关、缓刑监督员、辩护律师和司法程序中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对儿童友善的程序具备敏感度。

H.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I.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方的下述核心人权文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和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以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缔约国首次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6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8月25日之前提交第二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上限,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64.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 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