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贝宁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6年1月20日第2081次和第2083次会议(见CRC/C/SR.2081和2083)上审议了贝宁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BEN/3-5),并在2016年1月29日第2104次会议(见CRC/C/SR.210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CRC/C/BEN/Q/3-5/Add.1)的书面答复,由此委员会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2年;
(b)《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12年。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a)关于《儿童法》(Code de l’Enfant)的2015年12月8日第2015-08号法;
(b)关于防止和惩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2012年1月9日第2011-26号法;
(c)载有《刑事诉讼法》的2012年3月30日第2012-15号法;
(d)关于性骚扰和保护受害者的第2006年9月5日2006-19号法;
(e)关于儿童和青少年保护中心的作用、组织和运作的2015年11月18日第2015-583号法令;
(f)规定适用于儿童庇护所和保护中心的规范和标准的2012年11月6日第2012-416号法令;
(g)列明在贝宁被视为危害儿童的工作类型的2011年1月31日第2011-029号法令。
(h)关于外籍儿童进入贝宁领土的具体条件的2009年12月31日第2009-694号法令;关于儿童在贝宁境内转移的行政许可证发放程序的2009年12月31日第2009-695号法令;以及关于儿童离开贝宁领土的行政许可证发放程序的2009年12月31日第2009-696号法令;
(i)设立保护未成年人和家庭以及防止贩运人口中央办公室的2008年12月31日第2008-817号法令;
(j)有关校内性侵犯的行为守则,2015年作为部间法令获得通过。
5.委员会对下列政策措施表示欢迎:
教育部门计划(2016-2025年);
国家儿童保护政策和附带战略行动计划(2014年);
国家司法部门发展政策和方案(2014年);
家庭事务部战略行动计划(2013-2017年);
消除最有害童工形式国家行动计划(2012-2015年);
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多部门国家战略(2010-2020年);
粮食和营养发展战略计划(2009年);
儿童保护与发展国家行动计划(2007年).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2年10月31日首次向联合国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认为这具有积极意义。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其2006年提出的建议中(见CRC/C/BEN/CO/2)尚未落实或未充分落实的建议,特别是与下列问题相关的建议: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见第16段),为儿童拨资(见第18段),收集数据(见第20段),生命权(见第31段),暴力、虐待和忽视(见第47段),残疾儿童(见第50段),保健(见第52段),有害传统习俗(见第54段),教育(见第62段),经济剥削(见第68段)和街头儿童(见第74段)。
立法
8.委员会对《儿童法》的颁布表示欢迎。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该法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其他立法没有得到充分和切实执行。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和切实执行保护儿童权利的国内立法。
综合政策和战略
10.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的通过,但仍感关切的是,所附行动计划(2014年)执行进展很慢,对《公约》的落实,特别是对保护儿童和提供服务的能力,都造成了负面影响。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执行儿童保护国家政策和战略。委员会还建议将所有计划和行动方案融入国家政策和战略,并确定予以有效执行所必需的机制、条例以及预算和人力资源。
协调
12.委员会关切的是,涉及儿童保护工作的机构,特别是儿童权利全国委员会和儿童保护全国监控和协调办事处等机构的协调作用缺乏明确性。
1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建立一个适当的部间高级机构,授予其明确的任务和充分的权力,以协调在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层面开展的与执行《公约》相关的所有活动。缔约国还应确保为协调机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4.根据缔约国的“增长和减贫战略(2011-2015)”,划拨给社会部门(卫生、教育和社会)的预算应占2014年国家预算的36%,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给社会部门的预算比例依然较低,仅占国家预算的29%,而且家庭事务部是贝宁预算最低的部委之一。
15.考虑到委员会2007年关于“为儿童权利划拨资源――国家的责任”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全面评估儿童工作的预算需求,并根据《公约》第4条为实现儿童权利划拨充分的预算资源,特别是为社会部门划拨更多预算,并根据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指标来解决不平衡的问题;
确保消除贫困的承诺转化为预算划拨和社会开支,并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代表儿童采取行动作为即将出台的减贫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继续并加紧打击腐败,特别侧重卫生、教育和司法领域;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增加专门为儿童划拨的资源和划拨给家庭事务部的资源。
数据收集
16.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充足的以儿童为中心的分列数据,而现有的标准数据既没有及时更新,也没有及时发布。
17.参照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完善其数据收集系统。数据应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出身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便利于分析所有儿童的情况,特别是处境脆弱的儿童的情况。缔约国在定义、收集和传播统计资料时应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人权指标:测定和实施指南》规定的概念和方法框架。委员会还建议与相关部委共享数据和指标,并将数据和指标用于制订、监测和评估促进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独立监测
18.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其先前提出过此类建议(见CRC/C/BEN/CO/2,第16段),缔约国仍缺乏一个在有效监测各级落实儿童权利方面任务明确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
19.参照其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加快设立一项监测人权的独立机制,包括一项对儿童权利进行监测的具体机制,该机制应能够以体恤儿童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的申诉,确保受害者的隐私和对受害者的保护,并为受害者开展监测、后续跟踪与核实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这种监测机制的独立性,包括在其筹资、授权和豁免权等方面的独立性,以确保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寻求技术合作。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2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传播《公约》作出的努力。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适当的材料和信息工具,以简化的当地语言开展有关儿童权利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运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组织了多期培训课程和提高认识的公众运动,对于《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了解依然有限。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可用媒体,并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继续以主要国家语言以及法语传播《公约》和关于儿童权利的法律。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儿童权利纳入扫盲方案和成人教育;加强将人权纳入中小学教育方案;并继续努力在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中开展关于儿童权利的培训和系统的提高认识活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儿童法》制订一项传播战略,并辅以一个便于阅读的版本。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2.委员会对缔约国政府与民间社会的合作表示欢迎,但仍感关切的是,这种合作以非正式形式为主,并且没有充分听取民间社会的意见,也没有与之充分协商。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合作以及交流讨论的空间等制订标准和透明的机制,以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加强与在儿童权利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系统性地让它们参与有关儿童的法律、政策和方案的制订、执行、监测和评价工作,并参与执行《公约》的各个阶段。
B.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儿童的最大利益
24.委员会欢迎将儿童的最大利益纳入现行的《儿童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涉及儿童的争端案件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常常得不到维护,因为出于维护社会凝聚力的目的,这些争端往往依照传统信仰和习俗来解决。
25.参照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在与儿童有关并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法律、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及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妥善纳入这项权利,并予以一致的解读和适用。缔约国必须在所有领域保障儿童的最大利益,并确保将它们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给予适当的看待。
尊重儿童的意见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儿童议会和青年议会为确保尊重儿童的意见所作出的努力,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来克服限制儿童在学校、法庭或是在家庭和社区内自由表达看法的传统社会态度。
27.参照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见CRC/C/BEN/CO/2,第33段),建议缔约国:
(a)在家庭和学校以及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增强和便利于聆听取儿童的意见,并对儿童的意见给予一定的考虑,从而儿童可依据《公约》第12条规定,参与所有涉及他们的事务;
(b)向家长、教师、政府行政官员、司法机构人员、儿童本身以及广大社会等各方面人士开展教育宣传,阐明儿童不但有参与权,也有使其意见得到考虑的权利;
(c)定期审查对儿童意见考虑的程度,及这方面对政策、方案的执行以及对儿童本身的影响。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28.委员会注意到,现行立法惩罚一切形式的杀婴行为,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生而残疾的儿童和所谓的“巫士”子女有被父母杀害或抛弃的可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针对这类杀婴行为的犯罪者采取的法律行动以及所宣布的刑罚。
2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BEN/CO/2,第31段)促请缔约国防止和消除杀婴行为,并采取及时和积极的措施以保护婴儿的生命权,确保将所有犯有杀婴罪的人绳之以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推广在医疗中心由经过培训的助产士进行医学辅助分娩;在社区中开展对新生儿的监测;提供有关儿童权利的社区教育,包括通过扫盲课程和小学教育;以及为活跃在该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和宗教协会提供足够的支助。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
30.委员会关切的是,仍然有许多儿童在出生时没有得到登记,特别是生活在偏远农村社区的儿童、来自弱势家庭的儿童和接受寄宿照料的儿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出生登记的许多障碍依然存在,例如缺乏资料或缺乏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了解,缺乏有利的框架来确保所有出生的婴儿都得到登记,以及由于腐败和贫困的环境,获得证明的交易成本高。
3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接受寄宿照料的儿童,得到登记。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全国各地次级登记中心的效力和运作,并设立一个特殊的政府代表机构,负责管理公民身份,以便利向儿童签发公民身份证明;
(b)开发计算机化的国家登记档案;并加大努力促进公众对出生登记的重要性以及获得出生证明程序的认识,以保护儿童,使他们不受不登记的后果影响;
(c)审查国家立法,并确保出生登记免费,包括补办出生登记;
(d)向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以执行上述建议。
国籍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正在审查关于国籍的1965年6月23日第65-17号法案,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现行立法含有歧视性条款,规定如果丈夫丧失贝宁国籍,则母亲和子女也可能失去国籍。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关于国籍的1965年6月23日第65-17号法案,以期在其子女保留或丧失国籍方面赋予贝宁妇女与贝宁男子同等的权利。
D.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34.尽管《刑法典》和《儿童法》均禁止体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体罚仍然被视为一种可以接受的管教儿童的方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很少有学生、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知道禁止体罚的法律或有关性骚扰的法律,也很少有人能够获得有关尊重儿童权利的资料。
35.参照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执行《刑法典》和《儿童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广泛传播禁止体罚的立法,特别是在公立和私立学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同时制订一项教育方案来禁止体罚和在社会中提倡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养育和管教形式。
暴力、虐待与忽视
36.尽管许多法律规定保护儿童不受暴力和虐待,委员会仍对儿童所遭受暴力和虐待的严重程度表示关切,尤其是在家庭中的暴力和虐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和机制,以防止和制止对儿童的忽视和虐待,为防止和制止虐待行为投入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不足,在这方面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人数不足,以及对这类做法的认识不足,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也不充分。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儿童的犯罪者很少被绳之以法。
37.参照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16具体目标2是消除对儿童的虐待、剥削、贩运和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行一次全面研究,以确定虐待和侵害儿童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并制定指标和制订政策与方案,以解决这一问题;
改进举报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案件的程序,制定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强制性报告程序;
开展有儿童本身积极参与的提高认识运动和教育,以防止和制止一切形式的虐待,并改变导致暴力的态度和做法;
将暴力和虐待行为的犯罪者绳之以法,同时确保已经遭受痛苦的儿童在法律诉讼期间不受到伤害,并且保护他们的隐私;
专门为儿童和青年建立一条每天24小时开放的免费热线,覆盖全国;
发起一场全国性运动,以制止暴力和虐待行为,并加强处理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方案的部际协作和监测,让地方和中央政府都参与进来,以防止和应对社区中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性剥削和性侵犯
38.尽管存在相关法律规定和关于校内性侵犯行为守则的部间法令,委员会仍对缔约国普遍存在各种形式的性剥削和性侵犯表示关切,包括学校内、家庭环境中和工作场所内的性侵犯,以及儿童卖淫和强奸儿童现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性剥削主要影响14岁以下的女童,特别是那些居住在城市地区的女童、被安置在自己家庭以外的儿童――例如vidomegons(被亲人送到其他家庭的儿童)――以及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儿童和童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提出的申诉极少,而且庭外和解、申诉案件中的报复、因受到威胁而撤销申诉以及主管部门没有尽职完成程序的事实等,都导致了犯罪者的有罪不罚。
3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不再拖延地执行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A/HRC/25/48/Add.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通过建立确保对性侵犯和性剥削儿童的案件进行强制性报告的机制、程序和准则,以及确保将性侵犯和性剥削的犯罪者绳之以法,来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包括提供适足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向儿童受害者提供护理,确保他们获得充分的身心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并考虑建立促进其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构。
有害习俗
40.委员会对法律惩罚一切形式的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表示欢迎,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这种有害习俗持续存在,甚至在2011年至2014年有所增加,特别是在0至14岁的女童中。
41.参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2014年)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大努力防止切割女性生殖器的行为,包括:
(a)通过切实执行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罪,确保犯罪者依照罪行严重程度受到起诉和惩罚;
(b)通过采纳和执行国家行动计划来预防这种有害习俗,并为计划的执行划拨适足的资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通过加强公众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各种运动,同时面向男性和女性,包括各级官员以及传统、社区和宗教领袖,以消除这种习俗;
(d)通过在适当情况下向切割女性生殖器的从业者提供重新培训,并支持他们找到替代的收入来源。
42.委员会对由于家庭传统和信仰而将儿童,特别是女童隔离在伏都教修道院的习俗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这类儿童被剥夺了教育和接触修道院外界的权利,并遭到包括割痕仪式和性侵犯等形式的虐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长期存在影响女童的传统习俗vidomegon,并且为消除这种现象和追究剥削女童的人的责任而采取的措施有限。
4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调查和起诉针对儿童的有害习俗的责任人,并立即使儿童脱离发生这类习俗的环境。缔约国应与传统领袖和社区组织紧密合作,以提高对这类习俗的有害影响的认识,并消除这些习俗。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提交委员会的下一份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成果。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个人和家庭法典》允许未满18岁的青少年在特许情况下结婚,女童的早婚和强迫婚姻现象依然持续存在,并在缔约国北部农村地区和特定区域盛行。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预防和打击女童的童婚和强迫婚姻现象:
(a)确保严格执行《儿童法》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
(b)制定有关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幸福的有害影响的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以家庭、地方当局、宗教领袖、法官和检察官为目标受众;
(c)为提出申诉的童婚和强迫婚姻的受害者建立保障计划。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6.委员会表示《儿童法》规定向低收入父母和儿童收容机构、保护中心以及寄养照料家庭提供社会援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需要替代照料的儿童数量众多,替代照料设施的容纳能力不足以及为这些机构提供的支助不充分。委员会还表示遗憾的是,关于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的资料和数据有限。
47.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并强调指出,经济和物质贫困绝不能成为使儿童脱离父母照料、送交替代性照料或阻止儿童重返社会的唯一理由。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尽可能支持和促进儿童的家庭照料,包括针对单亲家庭的儿童,并增强面向不能与家人在一起的儿童的寄养照料系统,以期减少对儿童的机构收容;
(b)根据儿童的需求和最大利益制定足够的保障措施和明确标准,以决定是否应该将孩子安置到替代性照料中去;
(c)定期审查将儿童安置在寄养家庭或收养机构的情况,监测其中提供的照料质量,包括为报告、监测和补偿儿童所受虐待提供可利用的渠道;
(d)确保执行关于制定适用于儿童收容所和保护中心的规范和标准的2012年11月6日第2012-416号法令,并确保向替代照料中心和相关儿童保护服务划拨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尽可能便利信息管理、数据收集和居住在这些场所的儿童的复原和重新融入社会。
收养
48.委员会欢迎2014年启动加入《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进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料和有关正式和非正式家庭收养的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加入进程进展缓慢。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规范国内收养,包括大家庭和社区内的收养,以加强对被收养儿童的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快加入《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进程。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50.委员会关切的是,极少有资料说明缔约国残疾儿童的情况,以及为使他们被纳入正规学校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对下列事项感到关切:他们获取适当医疗服务和照料以及获取社会补助金的情况;社会的许多领域对他们的社会排斥;以及他们在城乡地区遭受的污名化程度。
51.参照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为残疾儿童的融入制定一项全面战略,并且;
组织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并建立一套有效的诊断残疾的体系,这是实施针对残疾儿童的适当政策和方案所必需的;
制定综合措施,以发展全纳教育,并确保优先考虑残疾儿童入读全纳教育,而不是安排在特殊教育机构或班级;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医疗服务,包括早期诊断和干预方案;
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推广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健康与保健服务
52.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婴儿、新生儿和孕妇死亡率仍然很高,5岁以下的儿童有20%体重不足,40%存在中度至重度发育不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疟疾和营养不良的发病率很高,获得清洁饮水和适当卫生条件的途径有限,而全民医保计划仍未实施。
5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实施和应用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 31);
(b)加强努力进一步降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尤其着重于预防和治疗,包括免疫注射,改善营养和卫生条件,改善获得饮用水的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学校,并抗击各种传染性疾病、营养不良和疟疾;
(c)使全民医保计划开始运作;
(d)在这方面寻求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艾滋病毒/艾滋病
54.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的情况,以及是否在学校开展了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其他性传播疾病的相关提高认识方案和其他措施。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获取与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有关的统计和分类数据,并在学校内引入关于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提高认识方案和其他方案。
青春期健康
56.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15岁至18岁的儿童中的避孕普及率非常低,并对女童早期性行为的比率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3%的青少年在未满15岁时怀孕,15%的青少年在未满18岁时怀孕。委员会进一步对将堕胎定为刑事罪感到关切,这种情况导致青春期少女冒着生命危险求助于不安全的秘密堕胎。
57.参照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青少年通过一项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并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是强制性学校课程的一部分,面向青春期女孩和男孩,并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
(b)采取措施,提高对负责任的生育和性行为的认识并加以促进,对男童和男子给予特别关注;
(c)将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都定为合法行为,审查其立法,以确保儿童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并确保在作出堕胎决定时始终听取和尊重怀孕女童的意见。
母乳喂养
58.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告对于母乳喂养和婴儿的营养缺乏系统性的后续行动,其结果是6个月以下儿童的完全母乳喂养率降至33%。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关母乳替代品的条例仅得到部分适用。委员会还指出,产假条例没有涵盖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妇女。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快向儿童提供充足营养和母婴喂养,通过提高认识运动向社会进行宣传,面向卫生专业人员开展能力建设,为母乳喂养的母亲提供专家支持,重振“爱婴医院”倡议。委员会还建议扩大产假条例的覆盖范围,纳入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母亲。
G.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
教育
6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教育方面作出的努力,特别是在入学儿童数量方面,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划拨给中小学教育的预算不足。委员会对缔约国的高文盲率、辍学人数众多(特别是女童)、升入中等教育比例较低、以及学校中的暴力侵害和性骚扰问题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入学机会方面存在不平等,称职的教师人数不足,以及家庭面临各种间接费用,例如学校用品、校服和相关的机会成本,这可能阻碍来自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学。
61.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保证小学免费教育,包括免收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采取措施确保儿童不从小学辍学;
特别关注在获得教育方面的社会经济和区域差别,尤其是通过采取具体措施,以防止经济条件差的家庭的儿童受到排斥并确保其享有平等机会;
针对学校内的体罚、暴力和性骚扰现象采取预防性措施;
新建学校并增加入学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增加称职教师的人数,尤其是女教师人数;
基于全面综合的幼儿保健和发展政策,为幼儿教育的发展和扩充划拨充分的资金。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33条、第35-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62.尽管缔约国已经通过“消除最有害童工形式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在未满14岁的儿童中普遍存在童工现象,包括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将传统的vidomegon习俗扭曲成为强迫劳动,以及尽管法律禁止未满14岁的儿童工作,但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儿童人数不断增加。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任何记录显示对要求14岁以下儿童去做工的人提出过申诉或实行过正式刑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惩罚那些剥削儿童的人,国家打击童工现象指导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否正在执行,以及是否向该委员会划拨了足够的资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宣称打算将完成义务教育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5岁,但就业的最低年龄被设置为14岁。
6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落实2011年1月31日第2011-029号法令《劳动法典》中涉及儿童的条款,其中列明了被视为对儿童有危害的工作种类,并确保执行“消除最有害童工形式的国家行动计划”
立即使vidomegon儿童脱离受到经济剥削的处境;
加强基于社区的机制,防止和打击境内贩运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尤其非正规部门中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同时采取预防性行动,改善农村地区以及高风险地区家庭的生活条件和经济机会,尤其关注那些最弱势的家庭;
在全国领土上展开普查,以确定,除其他外,童工人数、童工的年龄、他们的工作、工作的小时数以及所得到的报酬额度;
继续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废除童工国际计划合作,并考虑将允许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提高至15岁,以期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相一致。
街头儿童
6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古兰经学童和其他街头乞讨儿童开展的研究,但深感关切的是对有关这类儿童的立法执行不力,因为显而易见,让儿童或子女在街头乞讨的宗教领袖和父母没有受到起诉和定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尚无满足街头儿童需求和保护他们的方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街头儿童没有父母的保护,生存面临巨大挑战。
6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执行现有法律,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剥削,积极调查这类案件,起诉和惩处所有犯罪者,以加强缔约国现有法律的威慑效果;
在街头儿童的积极参与下,制定并执行处理这一现象根源的全面政策,以防止这种现象并缩小其规模;
与非政府组织协调,按街头儿童的需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护和住所、充分的医疗服务、教育及其他社会服务;
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时支持家庭团聚。
买卖、贩运和绑架
66.虽然缔约国已设立了保护未成年人和家庭及防止贩运人口事务中央办公室,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大量儿童沦为国内贩运人口行为的受害者,其目的是从事家务工作、自给农业或贸易,或者特别是在青春期少女的案件中,儿童遭到以性剥削和在其他国家从事家务劳动为目的的跨国贩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vidomegon儿童的传统可能为买卖和贩运网络提供货源。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执行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的行动计划,为保护儿童提供战略框架,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并建立甄别儿童的体系。委员会还建议通过有关剥削人的法案草案。
少年司法
6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儿童法》规定限制在警局的拘留时限和审前拘留的期限,以及在Abomey-Calavi和Abomey辖区试行建立两所适合于儿童的实验法院,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少年犯身处非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拘留条件,特别是在Abomey-Calavi监狱,并且存在一些违反《公约》的做法,包括:没有律师代理的儿童遭到长时间的预防性拘留;没有将儿童和成年人分开拘留;在通常超员的牢房里长时间禁闭,特别是在夜里;在某些情况下,存在超过12小时的监禁;使用身心暴力手段,包括使用武力、威胁和体罚,特别是在逮捕之时;以及使用封闭牢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国的少年司法法官数量不足,并且缺乏剥夺自由之外的替代性措施。
69.参照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及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
保证在程序的早期阶段和整个法律诉讼中,向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合格与独立的法律援助;
尽可能提倡采用诸如转送、缓刑、调解、咨询或社区服务等拘留的替代措施,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并进行定期审查,以期撤销拘留;
调查所有的酷刑或虐待指控,并起诉和惩处对这类针对被剥夺自由儿童的侵犯行为负责任的执法官员;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创建一个预防酷刑的机制(防范酷刑观察站);特别是,确保监狱当局在来自非政府组织等独立机构的代表访问期间为与被拘留儿童和工作人员的单独私下访谈提供便利。
如拘留不可避免,应确保儿童与成人分开关押,拘留条件应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
7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及其成员,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等开发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向小组成员寻求少年司法领域的技术援助。
I.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7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这两份报告均自2007年逾期未交。
K.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下设的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其他非洲联盟成员国中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7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实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用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7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3月1日之前提交其第六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的字数,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77.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