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CERD/C/CUB/CO/14-18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General

8 April2011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八届会议

2011年2月14日至3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古巴

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2011年2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2055和2056次会议(CERD/C/SR.2055和2056)上审议了合并成一份文件(CERD/C/CUB/14-18)提交的古巴第十四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11年3月3日举行的第2077次会议(CERD/C/SR.2077)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该报告使委员会与缔约国有机会在间隔了12年多之后重新开始对话。委员会请缔约国今后定期提交报告,并充分遵守提交报告的准则(CERD/C/2007/1)。

3. 委员会欢迎该国大型高级别代表团的出席,并赞赏代表团对委员会提出的许多问题给予的广泛而详尽的答复。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古巴国内设立了各种委员会,对种族歧视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如古巴作家和艺术家联合会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委员会,以及由何塞·马蒂国立图书馆协调的机构间委员会。

5. 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古巴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下设了一个协调小组,负责对种族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关行动建议。

6. 委员会欢迎古巴为2011年“非洲裔人国际年”(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纪念活动制定的活动方案。

7. 委员会高兴地看到缔约国通过FernandoOrtiz基金会参加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自1994年以来开展的“奴隶之路项目”。

8. 委员会了解缔约国面临一些经济障碍,赞赏地注意到该国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的进步,委员会高兴地看到缔约国已经实现了一些目标,并在实现其他目标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9. 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定期报告所载资料不够具体,尤其是缺乏关于种族歧视相关国家法律实际执行情况的资料。

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今后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定期报告的所有部分均应反映切实执行《公约》的情况,还应纳入有关报告所涉期间取得进展的资料(CERD/C/2007/1,第6段)。

10. 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委员会还没有收到资料来说明在报告所涉期间根据《刑法》第295条的规定,对违反《公约》行为提出起诉或定罪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对共和国检察总长办公室的任务和职能的解释,但仍然表示关切的是,没有在报告所涉期间与种族歧视行为相关案件、起诉和定罪相关的报告(第六条)。

委员会提及其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三十一(200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回顾道,提出申诉的案件没有,这可能是由于受害者缺乏关于现有救济办法的信息,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内法律作出适当规定,针对违反《公约》的侵害事项提供有效保护和救济办法,确保大众获悉其权利及当其权利被侵害时可获得的法律救济。

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刑法没有将种族动机列为刑事责任的加重情节(第四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法律进行修订,将种族动机定为犯罪的加重情节。

12. 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120条规定对种族隔离罪行处以10至20年有期徒刑或死刑(第四条)。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将种族隔离列为刑事犯罪,并请缔约国审议废除死刑的可能性,或在无法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将目前事实上暂停执行死刑的情况正式化。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还没有制定计划来设立一个独立机构,负责监测、监督和评估在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方面取得的进展,确定间接歧视的表现形式,并提交关于改进的建议(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设立这样一个独立机构,或根据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通过,附件)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种族偏见在当今的古巴毫无立足之地”,“大多表现在生活中最为私密的领域,通常发生在伴侣关系中”,但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关于种族的根深蒂固的负面成见和偏见及其在性别方面的针对性非常普遍(第五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制止种族方面的成见和偏见,尤其应在学校及工作场所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大众教育方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媒体避免传播基于种族歧视的成见。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必要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打击种族歧视政策和战略的主流,以便制止多种形式针对妇女的歧视,同时考虑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二十五(2000)号一般性建议。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黑人和梅斯蒂索混血人口在公务员职位中的代表性,但委员会也认识到,缔约国在确定政策方面面临困难,这类政策可能成功扭转历史上因种族歧视和贫困的共同影响而受到排斥的群体的境遇。(第二条第一款(子)项和(丑)项)。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提高非洲人后裔在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中的代表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和扶持行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此目的加大努力,并考虑委员会关于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积极监测被排斥或经济边缘化程度仍然较高的人口群体遭受种族歧视的情况。

16.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打击贩运人口现象,尤其是出于性剥削目的贩运妇女和儿童的情况,但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缺乏相关资料来说明国内贩运人口问题的规模以及该现象在非洲人后裔中的发生率(第五条(丑)项)。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详细资料,将受害者按照性别、年龄、族裔群体和国籍分列,并提供对出于性剥削或劳动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的案件进行调查、定罪和判刑的数量。

17.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古巴政府即将结束关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的研究(第五条(丑)项)。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速有关《巴勒莫议定书》的批准程序。

18.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目前对有关移徙的法律(关于移徙的第1312号法和关于外国人地位的第1313号法,两项法律均于1976年制定)以及对1948年的《公民权法》进行修订的举措。然而,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几乎没有提供任何正式资料,说明审议所涉期间非正规移徙的情况,尤其是海地船民进入古巴及按照古巴、海地和国际移徙组织(移徙组织)2002年2月签订的三方谅解备忘录将他们遣返的情况(第五条(卯)项和(辰)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修订有关移徙和外国人地位的法律以及关于公民权的法律,以便防止无国籍状态。

依照关于非公民的第十一(1993)和第三十(2004)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尊重古巴领土内非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论这些人是否有身份证件,也不论其身份是否合法。

19.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缺乏一个有助于在古巴领土内要求国际保护的个人融入地方社会的扶持性法律框架(第五条(卯)项和(辰)项)。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保证对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的保护。

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审议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以及《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可能性。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就《刑法》第215条的适用所作的解释,该条规定,非法进入古巴领土是刑事犯罪,边境管制人员“应遣返所有不符合移民要求而企图进入该国领土的人”(第五条)。

委员会希望收到额外资料,说明缔约国制定了何种机制,以确保有关在古巴边境遣返或驱逐外国人的决定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标准和原则,尤其是不歧视原则。

2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批准该国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与种族歧视直接相关的文书,包括古巴于2008年2月签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敦促古巴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2. 委员会按照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考虑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具体资料,说明该国为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采取了哪些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和大会在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在这一点上,委员会提及,大会在2006年12月19日第61/148号决议和2008年12月24日第63/243号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有关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尽快书面通知秘书长其对修正案的同意意见。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致力于保护人权,尤其是与致力于打击种族歧视的民间社会组织协商,并加强与这些组织的对话。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1997年6月提交了该国的核心文件(HRI/CORE/1/Add.84),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向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根据有关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见HRI/GEN/2/Rev.4,第一节)提交核心文件。

2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个人来文。

27.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就以上第10、14和20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以上第11至13段所载建议尤为重要,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最晚于2013年3月16日之前,以一份文件合并提交其第十九次至二十一次定期报告,编写这些报告时应遵守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有关向委员会提交具体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并答复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一切要点。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遵守关于具体条约报告40页和共同核心文件60-80页的篇幅限制(见HRI/GEN/2/Rev.6号文件第19段所载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