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26/2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7May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2022年3月7日至25日)报告

一.《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截至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六届会议闭幕时,《残疾人权利公约》有184个缔约国,其《任择议定书》有100个缔约国。这两项文书的缔约国名单可在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网站上查阅。

二.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开幕

2.第二十六届会议以公开会议方式开幕,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处重点关注群体科科长致欢迎辞。欢迎辞可在委员会的网站上查阅。

3.委员会主席致开幕词,强调委员会对残疾人在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特别是在乌克兰遭受军事攻击背景下的处境表示关切。主席回顾说,2022年2月28日,委员会与众多人权专家一道,呼吁俄罗斯联邦立即停止对乌克兰的侵略,终止对该国不必要和无端的军事攻击,她重申了该联合声明的要点。接着,主席口头报告了闭会期间活动情况,该发言也可在委员会网站上查阅。

4.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第二十六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

三.委员会委员

5.2021年10月20日,摩洛哥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第九款,任命阿卜杜勒-马吉德·马克尼(AbdelmajidMakni)在委员会任职至2024年,接替已去世的前委员会委员苏米亚·阿姆拉尼,完成所余任期。马克尼先生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4条,在2022年3月7日第二十六届会议开幕式上作出了庄严宣誓。

6.截至2022年3月25日的委员会委员名单及任期可在委员会网站上查阅。

四.工作方法

7.委员会讨论了与其工作方法有关的各种问题,并决定在闭会期间继续更新和精简其工作方法。

五.与一般性意见相关的活动

8.委员会继续编写关于《公约》第二十七条(工作和就业权)的一般性意见。委员会举行了三次闭门会议,就该议题和2021年广泛磋商期间提出的事项进行一般性讨论。委员会还确定了目前的一般性意见草案中应更新和修订的章节。更新后的草案将提交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审议。

9.委员会重申了与国际劳工组织的伙伴关系,并感谢该组织根据《公约》第三十八条的要求,在编写一般性意见草案的整个过程中一直提供的支持。

10.委员会审议了关于残疾人去机构化,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去机构化的准则草案。准则草案将成为委员会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的补充。委员会还与参加全球去机构化联盟的民间社会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举行了对话。委员会将于2022年5月公开征求对准则草案的意见,并在第二十七届会议上继续审议准则草案,以期通过。

六.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活动

11.委员会审查了五份来文。委员会认定在其中两份来文中,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分别为:S.K.诉芬兰案,涉及有身体和智力残疾的人获得照护支助;以及M.R. i V.诉西班牙案,涉及因宣告残疾而解雇一名警察。委员会认为,在涉及学校使用奥地利手语作为教学语言的Köck诉奥地利一案中,委员会所掌握的事实并未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委员会决定停止审议另外两份来文,分别为:J.M.诉瑞典案,因为驱逐提交人的决定已经逾期失效,他不再面临被遣返阿富汗的风险;以及FerrerManils诉西班牙案,因为提交人的死亡导致来文失去意义。

12.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来文的意见和决定将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七.其他决定

13.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这是一个三年期项目的成果。

14.委员会核可了残疾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通过的工作计划。根据该工作计划,委员会将与各利益攸关方互动,以加强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权利的文件的实质内容,鼓励残疾妇女和女童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15.委员会通过了这份第二十六届会议报告。

16.委员会通过的决定的完整清单见本报告附件一。

八.今后届会

17.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暂定于2022年8月15日至9月9日在日内瓦举行,之后将于2022年9月12日至16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十六次会议。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情况下,人权高专办将继续评估是否可以举行条约机构的面对面会议。如果不能举行面对面会议,主席将在秘书的支持下决定适当的行动方案。

九.委员会会议的无障碍便利

18.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以混合形式举行,委员会委员和缔约国代表团在日内瓦现场与会或通过远程和在线方式与会。包括民间社会、国家人权机构、专门机构和其他联合国机构在内的利益攸关方也以虚拟方式参会。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利用一个在线平台获得以委员会三种工作语言(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提供的同声传译。还提供国际手语传译、墨西哥手语传译、委内瑞拉手语传译、牙买加手语传译、盲文版文件和英语远程字幕。公开会议进行了网播。尽管在线平台比上届会议期间使用的平台更便于残疾人使用,但某些委员仍不得不依赖个人助理的支持,方能与其他人平等地参加会议。人权高专办正在作出更多努力,在今后的混合或在线会议期间为有需要的委员提供合理便利。本届会议期间没有提供浅白语言或易读版本的文件。

十.与有关机构的合作

A.与联合国机关和各专门机构的合作

19.在本届会议开幕式上,下列联合国机构、部门和方案的代表作了发言: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劳工组织、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特别报告员、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以及《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之下的援助受害者重返社会经济生活常设委员会。

20.在2022年3月21日举行的第573次会议上,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公开发表了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该声明旨在根据《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在与尊重、保护和实现残疾儿童权利有关的问题上协调一致。它为缔约国和联合国机构、国家人权机构、区域人权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专门从事儿童权利和残疾人权利工作的组织)等利益攸关方解释两项公约共同产生的义务提供了指导。该声明是这两个人权条约机构开展的一个三年期项目的成果。该活动进行了网播。

B.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的合作

21.在本届会议开幕式上,下列组织的代表向委员会作了发言:精神病治疗法使用者和幸存者人权中心、美洲残疾人去机构化联盟、欧洲残疾人论坛、欧洲独立生活网络、全球去机构化联盟、国际残疾人联盟、西班牙残疾人代表委员会、合法性基金会和残疾重生国际妇女组织。

22.匈牙利和墨西哥国家人权机构的代表分别参加了委员会对匈牙利和墨西哥初次报告的公开审议。在关于国家情况的非公开会议期间,委员会借机收集了信息并与几个残疾人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独立监测框架,包括国家人权机构,进行了互动。

23.在本届会议闭幕会议上,下列组织和机构向委员会作了发言:维护残疾人权利国际组织、包容国际、国际残疾人联盟、匈牙利基本权利专员办事处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残疾人权利工作组。

24.在会议期间,民间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对缔约国乌克兰境内的残疾人在第三方发起军事攻击和占领该国领土背景下的处境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在乌克兰设立了一个由民间社会(包括残疾人组织、人道主义人员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参与的协调机制。委员会将决定进一步与协调机制互动和支持协调努力的方式。

十一.审议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25.委员会以混合形式举行了五次建设性对话,以便于因仍然存在的COVID-19疫情限制措施而无法旅行、正在隔离或自我隔离的人参会。委员会审议了牙买加、瑞士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初次报告,以及匈牙利和墨西哥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就这些报告通过了结论性意见。

26.委员会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了一份与欧洲联盟有关的问题清单。

附件一

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1.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牙买加、瑞士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匈牙利和墨西哥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了一份与欧洲联盟有关的问题清单。

2.委员会审议了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审议的五份个人来文。委员会认定在其中两份来文中,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认定在另一份来文中,其掌握的事实未显示存在违约行为;并决定停止对另两份来文的审议。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概要载于本报告附件三。相关意见和决定将尽快转交各当事方,并将随后公布于众。

3.委员会审议了与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调查有关的事项,并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六条开展一项调查。委员会指示秘书处将委员会的决定通知有关缔约国,并遵循《任择议定书》第六条规定的程序。

4.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一项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

5.委员会核可了残疾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的工作计划。根据该工作计划,委员会决定与联合国专门机构、人权条约机制和其他人权机制、从事残疾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等利益攸关方互动,以加强委员会编写的残疾妇女和女童权利文件的实质内容,并鼓励残疾妇女和女童通过其代表组织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6.委员会决定在闭会期间继续开展工作,在国际劳工组织和独立顾问的支持下,更新关于残疾人工作和就业权利的一般性意见草案,以期将草案提交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审议。

7.委员会决定于2022年5月公布其关于去机构化的准则草案,以公开征集意见。准则草案将成为委员会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的补充。去机构化问题工作组将继续就准则草案开展工作。

8.委员会决定继续与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就世卫组织关于精神健康立法和人权的指导草案开展接触与合作。

9.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七届会议将于2022年8月15日至9月9日在日内瓦举行,但须经秘书处确认举行面对面会议的可行性。在该届会议上,委员会将审议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日本、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新加坡的初次报告以及中国、新西兰和大韩民国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报告。如果不能举行面对面会议,则委员会主席将在秘书的支持下决定适当的行动方案。

10.委员会决定,会前工作组第十六次会议将于2022年9月12日至16日举行。委员会请会前工作组在该届会议上通过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马尔代夫、帕劳、图瓦卢和越南有关的问题清单,并根据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通过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有关的问题清单。

11.委员会决定继续开展工作,更新和精简其工作方法。委员会对秘书处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表示关切,重申需要增加资源,使委员会能够履行其核心任务,并应对日益增加的工作量。

12.委员会通过了这份第二十六届会议报告。

附件二

初次报告逾期五年以上的缔约国

缔约国

应交日期

几内亚

2 0 1 0 年 3 月 8 日

圣马力诺

2 0 1 0 年 3 月 22 日

莱索托

2 0 11 年 1 月 2 日

也门

2 0 11 年 4 月 26 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2 0 11 年 8 月 1 0 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2 0 11 年 12 月 1 0 日

马来西亚

2 0 12 年 8 月 19 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2 0 12 年 11 月 29 日

伯利兹

2 0 13 年 7 月 2 日

佛得角

2 0 13 年 11 月 1 0 日

瑙鲁

2 0 14 年 7 月 27 日

斯威士兰

2 0 14 年 1 0 月 24 日

多米尼克

2 0 14 年 11 月 1 日

柬埔寨

2 0 15 年 1 月 2 0 日

巴巴多斯

2 0 15 年 3 月 27 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

2 0 15 年 1 0 月 26 日

科特迪瓦

2 0 16 年 2 月 1 0 日

格林纳达

2 0 16 年 9 月 17 日

刚果

2 0 16 年 1 0 月 2 日

圭亚那

2 0 16 年 1 0 月 1 0 日

几内亚比绍

2 0 16 年 1 0 月 24 日

附件三

委员会就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来文通过的意见和决定概要

S.K. 诉芬兰案

1.委员会审议了S.K.诉芬兰案的来文。来文提交人S.K.是芬兰国民。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五、第十四和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

2.提交人有身体和智力残疾。他的所有日常活动都需要帮助。根据医疗报告,提交人不适合生活在集体住所中,他需要个人助理每天24小时的协助,才能独立生活。2014年,提交人根据《残疾服务法》申请了每周140小时的个人援助,以便他能够在自己的公寓里独立生活。2015年10月2日,基尔科努米市基本保障局的一名官员批准给予提交人每周60小时的个人援助,使他能够在家以外独立活动,导致他借助个人援助在自己家独立生活的计划落空。基尔科努米市基本保障局基本保障司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一项决定维持了上述官员的决定。2016年5月26日,赫尔辛基行政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对该决定的上诉。法院认为,提交人不符合《残疾服务法》第8条c款(2)项规定的标准,因此不能给予他每周140小时的个人援助。根据该条款,他必须有资源界定个人援助的内容和提供个人援助的模式。2017年6月14日,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最后,提交人只能搬回与父母同住,因为父母无法搬到他自己的家里并为他提供全天候协助。

3.委员会在意见中宣布,除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之外,来文可予受理。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在没有住家个人援助的情况下,他无法行使选择独立生活的自由,因此,他需要依靠父母的支持才能避免进入专门的护理机构,因为缔约国没有向他提供适当的个人援助,使他能够在社区中独立生活。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权利意味着自由选择和掌控影响自身生活之决定,也意味着社会内部最大限度的自决和相互依存。鉴于没有证据显示缔约国提议的服务式住所已投入实际应用,委员会认为,拒绝提交人的个人援助申请剥夺了他获得实际支持以在社区中生活并融入社区的权利。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

4.此外,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解释资源标准中涉及智力的部分,即有能力界定援助的内容和提供援助的模式,如何确保需要支持的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表达其选择。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资源标准的适用对提交人造成了尤为不利的影响,构成了间接歧视,因为它损害或剥夺了提交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和行使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五条第一和第二款单独解读及与第十九条一并解读而享有的权利。

5.委员会建议,除其他外,缔约国应重新审议提交人的个人援助申请,以确保他能行使独立生活的权利,并修订《残疾服务法》,以确保资源标准不妨碍需要决策支持的人独立生活。

M.R. i V.诉西班牙案

6.委员会审议了M.R. i V.诉西班牙案的来文。来文提交人M.R. i V.是西班牙国民。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下列条款享有的权利: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七)至(九)项单独解读及与第三条第(一)至第(四)项、第五条第一和第二款一并解读。

7.提交人患有具有解释性特征的适应障碍。2004年,缔约国的国家社会保障局宣告,提交人因履行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警察部队的职责而永久性完全残疾。具体来说,根据医疗报告,他不宜使用武器。由于这一宣告,加上当时没有允许转岗的条例,提交人失去了在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警察部队的公务员职位。在加泰罗尼亚自治区政府内政部通知他关于自治区警察部队转岗特别行政事项的第246/2008号法令生效后,他申请转到非警察性质的一般性支持岗位。2010年2月,内政部根据健康监测股出具的医疗报告拒绝了他的申请,健康监测股在报告中指出,提交人不宜在警察总局内从事支持工作,因为在工作场所与警察接触可能会导致他的健康状况恶化。2011年10月,巴塞罗那第13号行政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对内政部决定的上诉,裁定该法令不承认转岗是一项绝对权利,因为这项权利仍取决于公务员在生理和心理上能否充分履行其职责。此外,虽然提交人在上诉状中宣称会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报告不可信,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关于没有岗位不涉及与警察接触或互动的事实,他也没有提出异议。2013年3月,加泰罗尼亚高等法院根据医疗报告中的建议,驳回了他对巴塞罗那第13号行政法院判决的上诉。2013年9月,加泰罗尼亚高等法院驳回了他要求宣布诉讼无效的申请,理由是法院已经裁定,他在最初申诉中援引的宪法权利并未受到侵犯。2014年1月,宪法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宪法权利保护申请,理由是他未能证明该申请具有特殊宪法意义。

8.委员会在其意见中驳回了缔约国关于来文因属时理由而不可受理的观点,因为提交人据称受到的歧视发生在缔约国批准《公约》之后。此外,委员会驳回了缔约国关于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的论点,因为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他在申请中明确说明,他可以转到警察总局以外的职位。委员会还驳回了缔约国关于来文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显然缺乏依据的论点。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提交的申诉除外,委员会认为这项申诉未经证实。

9.在实质问题方面,委员会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七)和第(九)项单独解读及与第三条第(一)至第(四)项、第五条第一和第二款一并解读的行为。委员会认为,在提交人的案件中,缔约国当局没有通过与他进行对话,认真审查提供合理便利的可能性,就拒绝了提交人的转岗申请,这构成继续就业方面的歧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评估他的申请时显然采用了残疾的医学模式,没有通过与他进行真诚的对话,审查提供合理便利的可能性。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与提交人进行对话,以评估其承担转岗后的职责或其他辅助活动的潜力,包括可能需要的任何合理便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第246/2008号法令的适用符合《公约》所载的原则和本案中委员会意见所载的建议,以确保在公务人员申请转岗时,通过对话审查提供合理便利的可能性。

Köck诉奥地利案

11.委员会审议了Köck诉奥地利案的来文。来文提交人M. Köck是奥地利国民。她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五条与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三至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和第(五)项、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第四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12.提交人是聋人,她的第一语言是奥地利手语。在小学,她接受了德语和奥地利手语的双语教育。然而,从2007年开始,在初中、高中和商学院以及大学入学考试的高级课程期间,她只能接受从德语到奥地利手语的传译,并参加专门面向聋人学生的课程。缺乏双语教育对她不利,因为同声传译是选择性的,因此传达的信息有时不完整,有些译员还没有经过认证。此外,她不能一边看手语传译,一边系统性记笔记,这影响了她的数学和德语成绩。因此,她不得不复读2011/12学年,并于2013年被迫转学。她的2016/17学年成绩不合格,自愿决定复读。2014年10月,菲拉赫商学院董事会拒绝了提交人父母将提交人的教学语言从德语改为奥地利手语的申请:董事会将该申请解读为援引《学校教学法》第18条第12款,但认为这不适用于提交人的情况,因为没有奥地利手语作为一门现代外语的教学课程。2014年11月,克恩顿州教育委员会确认了菲拉赫商学院董事会的推理论证,驳回了提交人父母的上诉。2015年3月,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他们对克恩顿州教育委员会决定的上诉,认为《学校教学法》第16条第1款和第18条第2款并未规定以奥地利手语进行教学。2015年6月,宪法法院宣布提交人父母的上诉不可受理,因为它成功的前景不足,没有提出宪法问题。2017年4月,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关于纠正联邦行政法院裁决的请求。

13.委员会在其意见中宣布,就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五、第七、第二十一、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第四款提出的申诉而言,来文可予受理。委员会宣布,提交人根据第十二条第三至第四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因为这些申诉证据不足。委员会还认为,关于她与缔约国其他非德语少数群体一样受到歧视的申诉因证据不足而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没有证明奥地利手语是她的第一语言这件事如何将她置于与缔约国其他非德语少数群体类似的处境。

14.关于实质问题,委员会注意到,一直有两名精通奥地利手语的老师和手语译员为她提供支持,包括在口试期间,她的课程经过了调整,她获得了学习支持和辅导教学,包括向她提供视觉教学材料。委员会还注意到,在提供这些措施时,与提交人及其父母和相关机构进行了协调,并根据她的个人需求进行了调整。此外,在她的学习环境中,有一名独立手语专家为她提供支持,2012-2016年期间,她获得了11270欧元的特殊需要教育津贴,她的家人也获得了家庭津贴。委员会注意到,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虽然提交人复读了两年,还转了学,但她在缔约国的学校系统中取得了进步。委员会的结论是,鉴于为满足提交人需求而采取的措施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她在学校中的实际成长和进步,所采取的措施并非无意义、不适当或无效。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已经履行采取具体措施的义务,通过提供合理便利,为提交人实现了事实上的平等,确保她能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鉴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第五条与第二十一条第(二)和第(五)项及第三十条第四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未受到侵犯。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补充资料,说明缔约国对其案件的处理如何无视了她的利益,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侵犯她根据《公约》第五条与第七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J.M. 诉瑞典案

15.委员会决定停止审议J.M.诉瑞典案的来文。缔约国将提交人驱逐回阿富汗的决定已于2021年7月7日逾期失效。同时,提交人已经提交了新的庇护申请。因此,他不再面临被遣返阿富汗的风险。缔约国请委员会停止审议来文,提交人也同意了这一请求。

Ferrer Manils诉西班牙案

16.委员会决定停止审议FerrerManils诉西班牙案的来文。提交人是一名有残疾的老年人,来文涉及没有评估驱逐措施对提交人的健康和福祉的影响就将其驱逐。2021年7月21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提交人已于2020年11月2日死亡,地方法院的司法程序中止。此外,缔约国以没有其他相关当事方为由,请委员会停止审议来文。2021年11月3日,提交人的女儿及其代理人请求委员会继续审议该案。委员会决定停止审议来文,因为提交人的死亡导致来文失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