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4/D/2849/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August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849/ 2016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Z.Y.(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16年7月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11月16日转交缔约国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3月24日

事由:

警察实施虐待,缺乏有效调查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虐待;有效的补救措施

《公约》条款:

第二条和第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1来文提交人是Z.Y.,系哈萨克斯坦国民,1947年出生。提交人称,哈萨克斯坦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二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6月30日对哈萨克斯坦生效。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1.22017年4月26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拒绝了缔约国提出的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和实质问题分开审查的请求。

事实背景

2.1提交人称,2013年秋,库斯塔奈州Amangeldy村Tselina街26号公寓楼的住户选举她担任住户代表并保护住户的共同利益。2013年10月17日,相邻的8a号公寓楼的住户试图在提交人家的庭院安装一条污水管。提交人试图阻止未经许可施工安装下水道,遭到邻楼四名妇女的肢体攻击,四人对她拳脚相向,将她从正在施工的挖掘机旁推开。提交人设法来到挖掘机挖出的坑里,从而阻止了进一步施工。次日,即2013年10月18日,四名妇女提出投诉,声称提交人对其中两人进行肢体攻击。

2.22013年12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提交人在进入她所住公寓楼时被三名警察逮捕,警察将她拖上一辆警车。在车上,警察粗暴地抓住她的手臂,把她的身体推向座位,不准她移动。大约半小时后,警车来到了库斯塔奈市的专门行政法院。警察把她拖进法庭。同日,法院判定提交人犯有《行政犯罪法》第79(3)(2)条之下的一项行政罪行,处以罚款173,000坚戈。

2.32013年12月14日,提交人在库斯塔奈市医院接受体检,发现她右肩有瘀伤。2013年12月15日,提交人面见区警察局人身安全处的官员,就警察虐待行为作证,并就此提出起诉。同日,负责面谈的警官让提交人接受法医检查。2013年12月18日,法医检查中心库斯塔奈分部的法医专家对提交人进行了检查,确认她肩部有瘀伤。

2.4提交人没有收到警方人身安全部门的答复,于是向多个国家机构提出了申诉,包括检察长办公室、总统办公厅以及哈萨克斯坦打击经济和腐败犯罪局库斯塔奈州打击经济和腐败犯罪司。2014年5月13日,提交人收到了打击经济和腐败犯罪司的答复,答复称,初步调查之后作出的程序性决定是,不对提交人关于三名警察虐待行为的指控开展刑事调查。

2.52014年5月22日,提交人就库斯塔奈州打击经济和腐败犯罪司的决定向库斯塔奈市第二法院提出上诉,声称国家机构在进行初步调查时没有约谈关键证人,在调查关于警察实施虐待的指控时也没有向她提供有效补救。2014年6月2日,法院指出,卷宗中缺少某些材料,并且存在若干程序上的不合规之处,因此支持提交人的申诉,并裁定应进行进一步调查。检察官对该裁决提出上诉。2014年6月16日,库斯塔奈州法院作为上诉法院,驳回了检察官就一审法院裁决之合法性提出的上诉。

2.62014年7月25日,库斯塔奈州打击经济和腐败犯罪司在审查了关键证人的证词并询问法医专家后认定,警方的行动中没有犯罪因素,并维持其先前的决定,即不对所称的提交人遭受的虐待开展刑事调查。打击经济和腐败犯罪司的决定还提及,提交人未出席定于2013年12月13日上午9时举行的关于她所受行政指控的庭审。法院命令警察确保提交人参加重新安排在上午11时的诉讼。打击经济和腐败犯罪司还指出,警察逮捕提交人只是为了执行法院裁决并试图陪同她到庭,因为她对执行裁决表现出肢体抵抗。该司的初步调查结论是,警察没有越权,行动合法,因此没有充分理由开展刑事调查。

2.72014年9月13日和11月3日,库斯塔奈州检察官办公室和检察长办公室就提交人的上诉采取了行动,维持了库斯塔奈州打击经济和腐败犯罪司的决定。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与第二条一并解读)的行为,她认为警察过度使用武力,而缔约国没有对关于警察虐待行为的指控进行有效调查。

3.2提交人请委员会对她受到警察虐待的情况进行有效调查,对负有责任的警员予以适当惩处,并为她遭受的精神损害提供充分和适当的赔偿,包括康复和赔偿金。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7年2月3日的普通照会中表示,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原因是未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同时指出,第二次决定拒绝开展刑事调查后提交人没有提出上诉。

4.2缔约国指出,库斯塔奈州检察官办公室于2014年4月17日收到提交人关于警方虐待行为的申诉。2014年4月21日,检察官办公室将申诉转交库斯塔奈州打击经济和腐败犯罪司,同时指示进行预先调查阶段的调查。

4.32014年4月30日,库斯塔奈州打击经济和腐败犯罪司根据预先调查阶段的调查作出一项程序性决定,根据该决定,由于三名警察的行动中不存在犯罪行为,将不对他们开展刑事调查。该司将这一决定通知了提交人。

4.42014年6月2日,库斯塔奈市第二法院支持提交人的上诉,命令库斯塔奈州打击经济和腐败犯罪司重新审查此案并作出新的程序性决定。法院认定,提交人的论点已得到证实,并指出,主责机关没有进行充分和全面的调查。

4.52014年7月25日,库斯塔奈州打击经济和腐败犯罪司在进行了又一次预先调查阶段的调查之后,再次作出一项程序性决定,根据该决定,由于三名警察的行动中不存在犯罪行为,将不对他们开展刑事调查。

4.6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按照哈萨克斯坦《刑法典》第109条的规定,就7月25日的程序性决定提出上诉,因此认为,提交人未能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这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丑)项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条(f)项。

4.7缔约国最后表示,委员会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6年3月16日的答复中表示,不同意缔约国关于来文不可受理的论点。她重申,2014年6月2日,库斯塔奈市第二法院支持她的上诉,并命令库斯塔奈州打击经济和腐败犯罪司重新审查此案并作出新的程序性决定。2014年6月16日,库斯塔奈州法院驳回了州检察官办公室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决。提交人称,虽然法院的裁决得到了执行,证人也受到了询问,但打击经济和腐败犯罪司决定不开展刑事调查。不开展刑事调查的决定作出之后,提交人向库斯塔奈州检察官办公室和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申诉。然而她的申诉被驳回。

5.2提交人称,她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法律补救,并请委员会审议来文的实质问题。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在2017年10月2日的普通照会中重申其论点称,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未能用尽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

6.2缔约国还指出,根据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提供的资料,提交人没有通过司法程序对刑事调查机关2014年7月25日的决定或检察机关根据哈萨克斯坦《刑法典》第109条所作答复提出异议。

6.3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未能提供经证实的法律论据,说明她为何没有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权。在这方面,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提交人早前曾行使上诉权,对刑事调查机关2014年4月30日的决定提出异议。

6.4缔约国最后表示,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因此,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丑)项,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条(f)项,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补充意见的评论

7.2018年4月5日,提交人重申其论点称,她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8.3关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中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哈萨克斯坦《刑法典》第109条规定的可用的国内补救,该条款规定了审查针对检察官、调查机关和调查机构的作为(不作为)和决定提出的申诉应遵循的司法程序。刑事调查机关2014年7月25日作出第二项决定,不对提交人提出的关于警察实施虐待行为的指控开展刑事调查,对此提交人提出异议(见上文第4.5和4.6段)。

8.4对此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6月2日,库斯塔奈市第二法院支持提交人的上诉,命令库斯塔奈州打击经济和腐败犯罪司重新审查此案并作出新的程序性决定(见上文第4.4段)。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承认,法院的这一裁决得到了执行,也约谈了关键证人(见上文第5.1段),但她不同意主责机关之后关于不开展刑事调查的决定。委员会认为,除了在打击经济和腐败犯罪司2014年4月30日作出第一项决定后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诉之外,在司法部2014年7月25日作出第二项决定后,提交人并未尝试采取任何其他司法途径,对所称的调查机关工作不力提出异议,只是向库斯塔奈州检察官办公室和检察长办公室提出了申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本案中,提交人虽然不同意调查机构作出的不对据称参与对她实施虐待的警察进行刑事立案的第二项程序性决定,但没有探索任何司法途径以对这一决定提出异议。本案中,提交人没有提出她可利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无效,也没有提出她出于其他原因无法使用这些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来文不可受理。

9.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