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5/D/3809/2020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9August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3809/2020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Gulnaz Agadai kyzy Alieva

据称受害人:Aykhan Elbai ogly Aliev

所涉缔约国:乌克兰

来文日期:2020年5月2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2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2022年7月26日

事由:无期徒刑无审查可能;公平审判;歧视

程序性问题:证实申诉

实质性问题: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公平审判保障;歧视

《公约》条款: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来文提交人是Gulnaz Agadai kyzy Alieva。她代表她的儿子Aykhan Elbai ogly Aliev提交来文。她的儿子是阿塞拜疆国民,1979年出生,正在乌克兰克里沃伊罗杰服无期徒刑。她称乌克兰侵犯了她的儿子根据《公约》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1年10月25日对缔约国生效。

事实背景

2.12005年2月3日,Aliev先生被认定犯有《刑法典》第115条第1款、第115条第2款第13项和第358条第3款下的罪行(谋杀,有谋杀罪前科的人实施谋杀,以及在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伪造文件),并被判无期徒刑。此案由乌克兰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上诉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2005年5月31日,乌克兰最高法院维持对Aliev先生的无期徒刑判决,并开始执行。2019年3月12日,欧洲人权法院就关于判处VolodymyrSergiyovychPetukhov无期徒刑的第41216/13号申请Petukhov诉乌克兰案(第2号)作出判决。在该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认定,根据《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申请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在乌克兰服无期徒刑的囚犯不可能请求减刑。鉴于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的行为的性质,欧洲人权法院还要求缔约国改革无假释可能的无期徒刑的审查机制,以保证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审查继续拘留是否有正当的刑罚理由,并使服无期徒刑的囚犯能够根据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形成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准确地预见他们必须做什么才会被考虑释放,以及在什么条件下释放。

2.2某日,Aliev先生得知欧洲人权法院对Petukhov先生提交的申请的判决。2019年7月30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9条,Aliev先生向乌克兰苏梅州罗姆尼市区法院提出动议,要求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和《乌克兰宪法》第28条,将他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为了支持他的动议,他提到了欧洲人权法院在Petukhov诉乌克兰案(第2号)中的判决。

2.3在向罗姆尼市区法院提出的动议中,Aliev先生明确提到《刑法典》第87 (1)条,该条规定乌克兰总统有权赦免个人。根据《刑法典》第87(2)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可通过总统赦免令减刑为不短于25年的监禁。根据2015年4月21日第223/2015号法令批准的赦免程序条例,被判无期徒刑的人在服刑至少20年后,可提交总统赦免申请。在审议总统赦免申请时,应考虑以下因素:(a) 所犯罪行的严重性,(b) 服刑时间长度,(c) 被定罪人的性格、行为和忏悔的诚意,(d) 对犯罪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的情况,(e) 家庭和其他个人情况,以及(f) 监狱管理部门、公共组织和其他实体对赦免是否可取的意见。Aliev先生认为,根据缔约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建立的总统赦免程序在某些条件下有可能提前释放被判无期徒刑的人,但并不符合欧洲人权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的解释。根据欧洲人权法院大审判庭在Vinter等人诉联合王国案中的判决,在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必须将《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解释为要求可以减刑,即进行审查,以便国内有关部门考虑无期徒刑囚犯的人生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服刑期间是否在改造方面取得了进展,以至于不能再以正当的刑罚理由证明继续监禁是合理的。

2.4此外,根据欧洲人权法院2014年5月20日对László Magyar诉匈牙利案的判决,总统赦免制度本身(如不辅之以有资格获得假释)并不会让囚犯知道自己必须做什么才会被考虑释放,以及在什么条件下释放。该法院认为,总统赦免制度并不能保证囚犯的变化及其在改造方面的进步得到适当考虑,即使这些变化和进步很重大。在这方面,提交人称,缔约国的国内立法并不要求乌克兰总统说明决定拒绝赦免的理由,此外,也没有具体说明服无期徒刑的囚犯必须做什么才能获得赦免。因此,出于仁慈释放被判无期徒刑的人的可能性并不足以满足《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的要求。参照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提交人还称,有可能因仁慈被赦免或释放并不符合“获释的前景”的概念,即无期徒刑应可以减刑,在判断某一具体案件中的无期徒刑是否可以减刑时,该法院试图确定无期徒刑囚犯是否有获释的前景。

2.5为了证实其将无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动议,Aliev先生向罗姆尼市区法院提交了以下个人理由:(a) 2004年4月25日至2019年7月30日,即在他被羁押和服无期徒刑期间,他没有犯任何新的罪行;(b) 从2009年4月14日开始,他参加了各种教育和思想矫正方案;(c) 2005年5月31日至2019年7月30日,由于缔约国法律对被判无期徒刑者就业的限制,他在服刑期间无法就业;(d) 2005年5月31日至2019年7月30日,他无法向受害者支付民事赔偿,因为他因本人不能控制的原因无法就业;(e) 他真诚地忏悔所犯罪行,如果获释,他希望找到工作,偿清受害者的民事赔偿和诉讼费,组建家庭,成为对人民和社会有用的人;(f) 他有汽车修理的工作经验;以及(g) 2018年12月,他对自己的罪行进行了忏悔,认识到他以前无法无天的生活方式是错误的,并放弃了伊斯兰教,皈依了基督教。

2.62019年9月3日,罗姆尼市区法院驳回了Aliev先生的请求,理由是国内法,即《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可以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2.72019年9月13日,之后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2月21日和2020年4月28日,Aliev先生就罗姆尼市区法院2019年9月3日的裁决向苏梅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将其无期徒刑减为15年监禁。Aliev先生称,罗姆尼市区法院违反了国际条约优先于缔约国国内法的原则,违背了其义务,即直接执行国际准则和恢复《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规定的他的权利,这些权利与《公约》第七条的权利相似。

2.82020年5月4日,苏梅州上诉法院维持了罗姆尼市区法院的裁决,称乌克兰《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中目前没有执行机制允许法院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提交人称,Aliev先生已经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因为苏梅州上诉法院的判决是最终裁决,不可上诉。

申诉

3.1提交人称,Aliev先生的无期徒刑没有减为有期徒刑的现实前景,他也没有在未来某个时候获释的现实前景,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为了支持她的主张,提交人提到欧洲人权法院对Petukhov诉乌克兰案(第2号)的判决,该判决涉及申请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欧洲人权法院认定申请人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在乌克兰服无期徒刑的囚犯不可能请求减刑。提交人认为,《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第七条实质上是相同的。提交人回顾说,该法院要求缔约国对无假释可能的无期徒刑的审查机制进行改革,以保证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审查继续监禁是否有正当的刑罚理由,并使服无期徒刑的囚犯能够根据该法院判例形成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准确地预见他们必须做什么才会被考虑释放,以及在什么条件下释放(见上文第2.1段)。

3.2关于Aliev先生向罗姆尼市区法院提出的动议(见上文第2.3-2.5段),提交人认为,乌克兰《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中缺乏执行机制让法院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缔约国不应以此为借口,不遵守《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和《公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3.3提交人称,缔约国国内法院未能遵守《公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不考虑Aliev先生关于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请求,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提交人还提出,尽管乌克兰法律上存在总统赦免制度,让为数不多的个人的无期徒刑得以减为25年监禁,但这种机制非常无效,原因如下:(a) 出于仁慈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或免除服刑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的要求,因此也不符合《公约》第七条的要求;(b) 缔约国目前的法律框架没有为所有被判刑的囚犯提供有条件释放的现实前景,包括服无期徒刑的囚犯;以及(c) 缔约国的国内立法并不要求乌克兰总统评估服无期徒刑的正当刑罚理由是否仍然存在,或证明不予赦免的决定是合理的。

3.4提交人称,Aliev先生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理由是他作为被判无期徒刑的人,与被判有期徒刑的人相比,受到了歧视。提交人提及《刑法典》第81条和第82条,根据这两条,假释或以较轻处罚取代剩余刑期的可能性适用于被判处除无期徒刑以外的所有形式处罚的人。

3.5鉴于上述情况,提交人请委员会得出结论,缔约国侵犯了Aliev先生根据《公约》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

缔约国对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20年12月30日的普通照会中指出,在Petukhov诉乌克兰案(第2号)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主要是因为申请人以无期徒刑的形式受到的刑罚不可减刑。

4.2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乌克兰《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和适用其判例法的法律》第2条,该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根据乌克兰法律,执行该法院的判决包括支付赔偿,以及采取额外的个别和一般性措施。

4.3根据《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和适用其判例法的法律》第10条,额外的个别措施包括尽可能恢复申请人在《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权利遭到侵犯之前的状态(恢复原状),以及该法院的判决书想到的任何其他措施。应恢复申请人以前的状态,包括通过重新审理案件或由有关行政机构重新审查申诉。

4.4对于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某人的判决,应适用额外的个别措施。考虑到Aliev先生根据该法院对另一个人的判决提出申诉,主管部门不可能为他采取个别措施。一般性措施旨在通过以下方式消除判决及其根源所暴露的深层次系统性问题:(a) 修订现行立法并改变其适用方式,(b) 改善行政和司法实践,以及(c) 确保就《欧洲人权公约》开展适当水平的专业培训。一般性措施是全面的,并着眼于长期的效率,因此实施需要很长时间。

4.5在Petukhov诉乌克兰案(第2号)中,鉴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所确定的系统性问题涉及无期徒刑不可减刑的问题,向乌克兰最高委员会(最高拉达)提交了一系列法律草案,旨在为无期徒刑这种形式的处罚引入宽大处理机制,包括修订涉及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某些法案的法律草案(2020年9月3日第4048号),以及修订涉及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乌克兰行政犯罪法》、《乌克兰刑法典》和《乌克兰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草案(2020年9月3日第4049号)。

4.6第4049号法律草案着眼于修订《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特别是通过:

(a)引入一种可能性,即如果一个人已经服了10年无期徒刑,他可以申请将无期徒刑改为较轻的刑罚。如果获得通过,根据新的程序,无期徒刑可以由15至20年的徒刑取代;

(b)有条件提前释放机制,在以一定期限的监禁取代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可在囚犯实际服刑至少四分之三之后适用;

(c)给予被判无期徒刑的人以5至10年徒刑代替无期徒刑的权利,在《乌克兰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某些法案的修正案》生效之日,这些人已服了法院所判刑期10年以上。但是,总刑期不得少于25年;

(d)一审法院的刑事程序涉及替代无期徒刑的问题时,根据《刑法典》第82条,要求由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集体审议;

(e)就量刑作出司法裁决期间,法院有权作出决定,尤其是有权以更宽大的量刑取代无期徒刑,该问题应由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议。

4.7修订《赦免程序条例》的总统令草案已经被政府批准,并提交给了总统。该法令草案载有改进第223/2015号法令中规定的赦免程序的建议(见上文第2.3段)。

4.8法令草案尤其规定了对程序第4段的修正,该段澄清了计算取代无期徒刑的新刑期的程序。据推测,如果这一请求得到满足,减刑后的刑期应从无期徒刑开始服刑之日起计算,且不得少于25年。

4.9还建议修正程序第5段,即对于被定犯有严重或特别严重罪行的人,或因故意犯罪被两次或两次以上定罪的人,或刑期只服了一小部分的人,修改对其进行赦免的理由。

4.10法令草案规定,总统有一个月的时间来审议赦免委员会的建议和发布赦免令。此外,草案还建议总统有义务向赦免委员会通报其决定。该程序第18段提出一项要求,即每月在乌克兰总统办公室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审议赦免申请的情况,以及通过和驳回的申请数量。这些变化将使乌克兰的赦免制度更加透明。

4.11缔约国认为,Aliev先生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因为国内法院在作决定时以国家立法为指导,特别是《刑法典》中规定如何判处无期徒刑这一形式的刑罚和适用有条件提前解除无期徒刑的条款,以及最高法院决议所述的法律立场。

4.12对于Aliev先生提到的欧洲人权法院对Petukhov诉乌克兰案(第2号)的判决,国内法院认真进行了研究,并在作出相关决定时,适用了《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和适用其判例法的法律》第10条,该条规定,法院可以恢复申请人以前的状态,方式包括,对具体个人而言,如果欧洲人权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其案件应重新审议。

4.13缔约国认为,《刑法典》中规定如何判处无期徒刑这一形式的刑罚和适用有条件提前解除无期徒刑的条款是法律规范,没有表现出任何歧视的迹象,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

4.14此外,根据《赦免程序条例》第2(1)段,赦免囚犯的形式是以不少于25年的徒刑取代无期徒刑。根据条例第4(2)段,如果一个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至少20年后可以提出赦免请求。Aliev先生于2005年被定罪,据此,他有权在2025年申请赦免。

4.15根据上述所有意见,缔约国请委员会认定,Aliev先生根据《公约》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21年1月19日,提交人提交了她对缔约国的意见的评论。她称,缔约国事实上承认无期徒刑作为一种惩罚形式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因为无期徒刑在乌克兰不可减除,而且服无期徒刑的人没有任何被提前释放的现实前景。然而,缔约国否认目前形式的无期徒刑也违反了《公约》第七条的指控,尽管这两条在实质上基本相同。

5.2提交人称,Aliev先生没有根据《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和适用其判例法的法律》第10条,要求主管部门在其案件中适用欧洲人权法院在Petukhov诉乌克兰案(第2号)中的判决(见上文第4.3、4.4和4.12段),而是要求主管部门结束对《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和《公约》第七条的持续违反。也就是说,他希望国内法院对他的案件适用欧洲人权法院在Petukhov诉乌克兰案(第2号)中所作的以下结论:(a) 被判无期徒刑且无假释可能的囚犯从始至终都不知道他们必须做些什么才会被考虑释放,以及在什么条件下释放; (b) 乌克兰现有的无期徒刑囚犯制度与矫正的初衷背道而驰;以及(c) 关于无期徒刑的不可减除性,乌克兰存在着系统性问题,需要采取一般性措施。

5.3提交人重申最初的观点,即乌克兰《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缺乏执行机制让法院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缔约国不应以此为借口,不遵守源自《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和《公约》第七条的强行法义务。为了支持她的主张,提交人提到大会2015年12月17日通过的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70/146号决议,其中大会:(a) 谴责一切形式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促请所有国家充分、绝对和毫不克减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b) 还谴责国家或政府官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包括以国家安全和反恐为理由或通过司法裁决,使酷刑合法化、给予授权或默许的任何行动或企图。提交人还提到大会2001年12月12日通过的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第56/83号决议,该决议指出,责任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的规定作为不遵守其国际义务的理由(附件第32条)。

5.4提交人指出,尽管欧洲人权法院在Petukhov诉乌克兰案(第2号)中作出了判决,但缔约国并没有对无假释可能的无期徒刑审查制度进行改革。截至2021年1月,第4048号和第4049号法律草案尚未获得通过,也不能保证在可预见的将来会获得通过。在这方面,提交人提交了时任司法部长编写的关于第4048号和第4049号法律草案的两份解释性备忘录的副本,以及乌克兰最高委员会法律部对这些法律草案具体条款的详细分析。后者称,法律草案的案文存在严重缺陷,这实际上意味着将无法从议员那里获得足够的票数以获得通过,这将大大推迟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制的建立。在这方面,提交人回顾说,欧洲人权法院作出了有利于Aliev先生和Petukhov先生的判决,但他们继续在乌克兰服无期徒刑。

5.5提交人提供了关于IgorTrubutsin案的信息,作为乌克兰现有总统赦免机制无效的一个例子。关于乌克兰的总统赦免制度及其无效性,提交人还援引了Petukhov诉乌克兰案(第2号)。

5.6鉴于上述考虑,提交人请委员会得出结论,认定缔约国侵犯了Aliev先生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因为在乌克兰,无期徒刑作为一种惩罚形式不可减刑,而提前解除他的无期徒刑的实际可能性很小。

5.7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Aliev先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因为法院在考虑将他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请求时,未能对他受到侵犯的第七条下的权利进行补救,尽管根据《公约》第二条法院有义务这样做。此外,苏梅州上诉法院完全无视他关于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申诉,而只关心欧洲人权法院在Petukhov诉乌克兰案(第2号)中认定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认为乌克兰《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执行机制允许法院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在关于本来文的实质问题的意见中,没有对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作出任何具体评论。

5.8关于缔约国声称《刑法典》条款平等适用于所有人(见上文第4.13段),提交人重申,根据《刑法典》第81条和第82条,假释或以不那么严厉的处罚取代剩余刑期的可能性适用于被判处除无期徒刑以外的所有形式处罚的人。她补充说,第4048号和第4049号法律草案旨在纠正被判有期徒刑者和被判无期徒刑者权利范围的不平衡,但尚未被乌克兰最高委员会通过,也尚未被乌克兰总统签署。因此,作为被判无期徒刑的人,Aliev先生与被判有期徒刑的人相比,继续受到歧视,这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

5.9鉴于上述情况,提交人请委员会认定,缔约国侵犯了Aliev先生依据《公约》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目前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提交人关于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的主张。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它审查本来文。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Aliev先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缔约国在审议他关于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申诉时没有考虑到《公约》第七条,因此国内法院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根据收到的资料,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提交人未能证明所谓的“不公平”和“不公正”构成任意或司法不公。在这方面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她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5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称Aliev先生的权利受到了侵犯,理由是作为被判无期徒刑的人,与被判有期徒刑的人相比,他受到了歧视,因为他不能被假释或以不那么严厉的处罚取代他的剩余刑期,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资料支持她的说法。由于档案中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资料表明Aliev先生在乌克兰受到与其他被判无期徒刑的人不同的待遇,且这种不同的待遇构成了歧视,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她的申诉,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6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其余申诉,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委员会根据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案。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Aliev先生的无期徒刑实际上不能减为有期徒刑,申请总统赦免的程序被不合理地拖延,因为目前被判无期徒刑的人必须服刑至少20年才有资格申请总统赦免,乌克兰总统没有任何义务解释不予总统赦免的理由。此外,提交人称,无期徒刑审查机制应保证在每一个案件中审查继续拘留是否有正当的刑罚理由,并应使服无期徒刑的囚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明确预见他们必须做些什么才能被考虑释放,以及在什么条件下释放。她称,缺乏这样一个机制侵犯了Aliev先生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见上文第3.1段)。相反,缔约国请委员会认定没有侵犯Aliev先生根据第七条享有的权利(见第4.15段)。缔约国解释说,已向缔约国议会最高委员会提交了几项法律草案,旨在引入一些机制,使个人能够申请比无期徒刑更为宽大的刑罚,申请有条件提前释放无期徒刑囚犯,申请对无期徒刑的判决进行司法审查,并申请审查目前的总统赦免程序(见上文第4.5-4.10段)。

7.3委员会回顾其长期以来的判例,因为第七条禁止酷刑不仅涉及造成身体痛苦的行为,也涉及给受害者造成精神痛苦的行为。委员会指出,在一些事件中,已经发现侮辱性待遇构成不符合《公约》第七条的待遇。委员会还指出,《公约》缔约国对被剥夺自由的人负有特殊义务,他们应得到有尊严和尊重的待遇,并应得到必要的保护,免遭《公约》第七条所禁止的待遇,无论施加的这种待遇的人是由以官方身份、非官方身份或以私人身份行事。委员会还忆及,它早已接受个人可被终身监禁,特别是当终身监禁是死刑的替代办法时,包括在以下《公约》缔约国中:(a) 尚未暂停使用死刑,(b) 尚未废除死刑,以及(c) 尚未批准其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然而,委员会在本来文中面临的问题是,Aliev先生被判处无期徒刑,却没有一个机制通过明确规定的程序对此进行审查,这是否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七条承担的义务,即不使他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说,它已经在先前收到的一份来文中确定,没有可能进行审查的无期徒刑侵犯了少年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

7.4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来文中,根据提交人提交的材料,第223/2015号法令规定的总统赦免程序仍然缺乏足够的清晰度和可预测性,Aliev先生的无期徒刑没有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现实前景。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在审查总统赦免申请时要考虑的因素中,关于赦免程序的条例提到了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服刑时间、被定罪的人的个性、行为和真诚悔过、对犯罪造成的损害的补救情况、家庭和其他个人情况,以及监狱管理部门、公共组织和其他实体对赦免是否可取的意见(见上文第2.3段)。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赦免程序条例》第5段规定,被判犯有严重或特别严重罪行的人,或有两次或两次以上预谋犯罪前科的人,在例外案件和特殊情况中才可获得赦免。然而,“例外案件”和“特殊情况”的含义并不清楚,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在缔约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将某人关押在监狱中的刑罚理由与这些概念的解释有关系。

7.5正如委员会先前指出的(见上文第7.2段),缔约国没有质疑提交人关于缺乏明确和可预测的无期徒刑审查程序的观点,相反,缔约国指出,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草案来解决这些具体问题。委员会指出,现有程序必须清晰明确,这不仅是法治的一般要求,也是改造过程的基础。在理解囚犯改造时,必须强调不是把他们被排除在社区之外,而是让他们继续参与其中。因此,被判无期徒刑的囚犯有权知道他们可以采取什么步骤,才会让改造和释放他们得到考虑。

7.6委员会还认为,应根据适用的程序,对审查无期徒刑和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申请进行有意义的审议和最终裁决,根据这种申请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应说明理由并接受司法审查。然而,应由缔约国有关部门决定如何以及何时进行这种审查,因为它们在刑事司法和判决方面拥有特有权利。委员会认为,就本来文而言,包括Aliev先生在内,被判无期徒刑的人通过总统赦免行使对其无期徒刑进行审查的权利,不能被视为具有足够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因此,鉴于上述考虑,委员会认为,根据缔约国目前的法律框架,获得总统赦免的程序是基于人道和仁慈的原则,而不是基于刑罚学的理由,缺乏必要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不足以审查Aliev先生的总统赦免申请,以确定在他的具体情况下,他的无期徒刑是否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7.7鉴于上述考虑,在本来文的具体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根据缔约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将Aliev先生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没有审查的可能性和现实前景,这给他带来了持续的痛苦和精神压力,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侵犯了Aliev先生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向Aliev先生提供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做出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采取适当步骤:(a) 根据明确和可预测的程序,对Aliev先生的无期徒刑判决进行有意义的审查;以及(b) 向他提供足够的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约行为。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附件一

委员会委员古谷修一的个人意见(部分不同意见)

1.我同意委员会意见中的结论,即委员会所掌握的事实表明,“在本来文的具体情况下”,Aliev先生根据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第7.7段)。然而,我不能同意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即应根据适用的程序对审查无期徒刑和减刑的申请进行有意义的审议并作出最终决定,根据这种申请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应说明理由并接受司法审查(第7.6段)。

2.如《意见》所述(第7.3段),委员会认为无期徒刑不如死刑严厉,并在缔约国废除死刑前接受其作为死刑的替代。这表明无期徒刑本身并不被视为违反《公约》第七条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的规定。委员会认为,对少年判处无期徒刑不符合《公约》第七条,除非有审查的可能性和释放的前景。然而,委员会从未认为第七条全面要求保证审查程序,以对减刑进行有意义的审议并作出最终决定。

3.在已经废除死刑的欧洲国家,欧洲人权法院有理由站出来认定,没有审查可能性和现实释放前景的无期徒刑不符合禁止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规定。相比之下,《公约》缔约国仍然包括许多保留死刑的国家,这些国家存在死刑。对这些国家来说,当其决定废除死刑时,没有任何释放可能性的无期徒刑可能是最有可能(也可能是唯一可以接受的)替代死刑的刑罚。因此,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将《公约》第七条解释为责成缔约国启动审查程序,考虑对无期徒刑进行减刑(本意见实际上采取了这一立场),将对保留死刑的国家的废除死刑运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我认为,承认对无期徒刑进行审查的义务是加强《公约》第七条保护的权利的正确方向。然而,目前就承认其为一般规则还为时过早。相反,判断关于判处没有这种审查程序的无期徒刑是否违反《公约》第七条,取决于所涉缔约国的具体情况。

4.就本案而言,缔约国于2000年废除了死刑。2019年3月,欧洲人权法院在Petukhov诉乌克兰案(第2号)中裁定,缔约国目前的无期徒刑制度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需要对该制度进行改革。然而,缔约国一直在讨论一系列改革该制度的法律草案,但两年多来一直未能通过这些草案。缔约国也没有根据该法院的判决单独处理Aliev先生的监禁问题。委员会无法讨论该法院的判决在缔约国的执行情况,但可以评估Aliev先生在该判决后的情况。虽然该法院的判决承认有可能对Aliev先生的判决进行审查,但根据缔约国的国内法,他仍然在服无期徒刑,没有任何获释的希望。因此,可以想象,他的不确定状态给他带来了严重的痛苦和精神压力,我认为这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

5.因此,我的结论是,虽然第七条本身并没有要求缔约国建立审查程序,以便有意义地考虑减刑为有期徒刑,但是Aliev先生的特殊情况是由于缔约国未能迅速对Petukhov诉乌克兰案(第2号)的判决作出反应而造成的,这构成了对他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的侵犯。

附件二

委员会委员若泽·曼努埃尔·桑托斯·派斯的个人意见(不同意见)

1.我很遗憾不能同意委员会对本来文的意见。我认为,提交人的申诉不应该受理,如果受理,我也不会认定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2.Aliev先生是阿塞拜疆国民,因谋杀两名年轻妇女和使用伪造的护照在乌克兰被判处无期徒刑(上文第2.1段)。2005年5月,乌克兰最高法院维持原判。该申诉是在判决生效15年后提交委员会的。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9(c)条,不应受理申诉,因为申诉是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远超五年之后才提交的,滥用了提交权。否则,长期存在的具有既判力裁决可能会在未来任何时候被重新审理,从而破坏此类裁决的应有的确定性。

3.提交人在申诉中援引的基本论点是欧洲人权法院在Petukhov诉乌克兰案(第2号)中的判决,该案件涉及一名乌克兰国民(上文第2.1-2.3段)。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提交人不向欧洲人权法院而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特别是考虑到该法院煞费苦心的推理(见判决书第168-187段)。判决指出,欧洲刑事政策目前强调监禁的改造目标,即使是对无期徒刑囚犯也是如此,要向无期徒刑囚犯提供自我改造的机会(第181段)。该法院进一步指出,提供改造可能性的义务包含一项积极义务,即确保无期徒刑囚犯的监狱制度符合改造目标,并使这些囚犯能够在改造方面取得进展(同上)。最后,该法院指出,迄今为止,乌克兰只批准了一名无期徒刑囚犯的赦免请求(第186段)。

4.提交人认为,乌克兰缺乏允许法院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执行法律机制,这侵犯了Aliev先生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上文第3.1-3.2段)。尽管乌克兰为执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上文第4.1-4.12 段),来文提交人还是提出了这一申诉。在这方面,目前的意见似乎没有充分承认这些努力。

5.除了一项关于少年权利的判例(上文第7.3段)之外,委员会没有任何先前判例涉及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可能违反第七条。在委员会2014年10月22日通过的意见中,提交人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这或许可以解释其中的推理。

6.在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中,委员会承认,根据《公约》,没有废除死刑和批准《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国家在法律上不被禁止对最严重的罪行适用死刑,但有一些严格的条件限制(第16段)。然而,缔约国之间达成一致,将死刑视为一种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形式,在这方面可能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第51段)。委员会并未就无期徒刑作出这样的声明,可能是因为缔约国经常被要求以无期徒刑取代死刑(上文第7.3段)。

7.虽然我个人主张,始终牢记囚犯的改造,应通过具有明确程序的机制对无期徒刑进行审查,以便出于刑罚以及人道理由,最终允许代之以有期徒刑,但我不确定的是,委员会是否现在就应当简单地将欧洲人权法院在欧洲一级作出的判决的推理扩展到该法院判决并不涵盖的其他地理区域。事实上,本意见的推理密切遵循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见例如,Petukhov诉乌克兰案(第2号)第171-174段和上文第7.4-7.6段)。诚然,本意见涉及的是眼前的案件,即乌克兰的总统赦免程序,但现在大门已经打开,将来也可以将《公约》第七条适用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无期徒刑。

8.我完全同意,如果一个国家允许对无期徒刑进行审查,关于囚犯必须采取什么步骤才能被考虑释放和改造,相关程序应该是可预测的和明确的,释放的请求必须得到有意义的考虑,并根据规定的程序作出最后决定(上文第7.5-7.6段)。然而,任何程序,无论是司法审查,还是总统赦免,无论是否接受审查,都会造成持续的煎熬和精神压力,因为这给提出请求的被定罪的人带来了期望(上文第7.7段),而在申请开始时请求的结果仍然未知。法律规定可对无期徒刑进行审查,而提出请求的囚犯因个人情况最终并未获准,这种煎熬和精神压力可能会更加强烈。

9.因此,在本来文中,我不会得出违反《公约》第七条的结论。我还认为,在考虑对无期徒刑进行任何审查之前,各国应规定监禁最低期限(上文第4.1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