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3/D/2623/2015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January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623/2015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S.K.(由律师Lina Anani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来文日期:

2015年6月2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和94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1年10月27日

事由:

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证实程度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人身自由;辩护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有效补救权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和第十八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1来文提交人S.K.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民,生于1983年。他的庇护申请已被驳回。他称,将他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会侵犯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和第十八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8月19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5年6月23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4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该案期间,不要将提交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称,他的家人因为是苏菲派信徒及拥护君主制而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遭受迫害。他的父亲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被捕,他的舅舅被处决,他的大家庭的其他成员逃离了该国,在其他地方获得了保护。2006年,提交人的兄弟因主张社会主义观点及公开反对国家政权而被处决。

2.22002年,提交人为保护自己的表妹不受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巴斯基民兵伤害而被拘留和虐待了五天。他还遭受了其他骚扰和胁迫。2005年他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前往希腊,在那里提交了庇护申请,但申请结果未知。在希腊他开始去教堂做礼拜。2009年,他还参加了伊朗驻希腊大使馆前的一次示威活动,抗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大选后进行镇压。

2.32012年,提交人得知,他的母亲自儿子被处决后一直无法释怀,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他非常担心,决定前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看望她。当试图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更新护照时,他被逮捕。接受审问时,他被问及2009年参与伊朗驻希腊大使馆前抗议活动的情况。他被告知,当局掌握了他在希腊去教堂礼拜的情况,审讯者问他是否改信了基督教,他予以否认。提交人认为,当局是从雅典伊朗难民社区的一名线人那里获得的信息。

2.4提交人最终被释放,他逃到了挪威,投奔他在那的几位亲属。他申请了庇护,但因担心会被拒绝所以尝试前往加拿大。他在丹麦被捕,在那里被拘留了70天,之后被送回挪威。

2.5他在挪威参与了一个名为Ashti-e Melli的拥护君主制的团体。2013年,挪威移民当局驳回了他的庇护申请。提交人前往加拿大,于2014年1月在那里申请了庇护。他遇到了一位改信基督教的伊朗妇女,她用波斯语为他朗读《圣经》,这对他影响很深,因为这是第一次有人用他的母语向他解释基督教。他开始去教堂做礼拜并接受了洗礼。此后,他成为教会的一员,积极参与其中。

2.62014年5月,提交人在一场车祸中颈部和背部受伤,关于其庇护申请的听证会因此被推迟至2014年10月。在听证会当天,他疼痛难忍,不得不去医院接受治疗。他通知了法庭口译员,口译员又通知了他的律师。他的律师那时也因身体原因无法出席听证会。他的律师联系了移民和难民局,被告知听证会将改期,该局将通知她新的听证会日期。然而,2014年11月,提交人及其律师收到通知,称该局宣布该申请已被放弃。提交人称,虽然已确定会就撤销其庇护申请进行听证,但却没有通知他或他的律师。2015年6月,移民和难民局无故驳回了提交人关于重新审理其庇护申请的请求。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当局在没有对他的申请作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就下令将他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享有的权利。他称,改信基督教将令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面临被处决和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他还称,如果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将无法从事信仰活动。

3.2提交人还称,他没有有效的伊朗护照,将获得加拿大旅行证件,因此伊朗当局会知道他是在寻求庇护失败后被遣返的,这会令他面临更大的风险。他指出,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伊朗人假如被发现其护照上没有有效出境签证,将被强制逮捕,对非法出境的惩罚是1至3年监禁或罚款。他称,他在被拘留期间将面临遭受虐待的风险,并将无法从事信仰活动,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八条享有的权利。

3.3提交人称,他在被拘留期间受到了加拿大移民官员的威胁和恐吓,并被告知,如果不遵守驱逐令他会被转至监狱,这违反了《公约》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他还称,他被剥夺了与律师接触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8年7月4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认为,来文明显没有根据,而且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因此来文不可受理。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a) 出席裁定其难民身份的听证会和关于撤销其庇护申请的听证会;(b) 针对因他曾犯罪而不得入境加拿大的认定结果申请司法审查;(c) 以人道主义和值得同情的因素为由申请永久居留。另外,如果委员会认定来文可予受理,则缔约国指出,来文毫无道理。

4.2缔约国指出,提交人2013年11月在加拿大提出的难民保护申请被驳回,并告知他应在丹麦和挪威获得难民身份证件。2014年1月17日,他提交了难民保护申请,2014年1月23日该申请被转至移民和难民局难民保护处。提交人在2013年9月30日提交的"申请理由"表格中描述了据称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发生的一系列事件。然而,他未透露这一事实:2005年至2012年,他不住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因此表格中所述多个事件不可能发生。他后来修改了他的叙述,并在2014年1月填写了第二份申请理由表。

4.3缔约国称,提交人多次未出席预定的申请难民身份听证会。提交人及其律师没有出席难民保护处定于2014年10月11日举行的听证会。提交人及其律师还被告知将在2014年11月6日举行特别听证会,让他有机会解释为什么该处不应确定该申请已被放弃。但提交人没有出席这次听证会。2014年11月18日,该处认定该申请已被放弃。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声称,他没有出席该处定于2014年10月举行的申请难民身份听证会,是因为2014年5月他遭遇了一场车祸,听证会当天他疼痛难忍。缔约国称,提交人没有解释为何没有出席2014年11月6日的特别听证会,以说明为什么该处不应确定他的申诉已被放弃。该处于2015年6月22日驳回了提交人要求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提交人要求对该处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但联邦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驳回了这一要求。他也没有参加2014年12月17日的遣返前面谈,2015年3月2日,对他发出了逮捕令。2015年4月28日,他被找到并被逮捕。

4.42015年6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36条第2款(c)项认定提交人不得入境加拿大。该条款规定,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一外籍申请者在加拿大境外实施了在实施地属于犯罪的行为,而且,如果在加拿大实施该行为会构成《国会法令》规定的可诉罪行,那么该申请者不得入境加拿大。丹麦一名法官因提交人犯有使用假护照罪而判处他70天监禁。如果在加拿大实施该行为,根据《加拿大刑法》第403条将构成可诉罪行,可施以惩罚。边境服务局未将提交人不得入境的认定结果提交移民和难民局移民处进行裁定,因为后者已经确定提交人的申请已被放弃。

4.5定于2015年6月23日遣返提交人。2015年6月22日,他申请行政延期遣返,在同日被驳回。受可强制执行的驱逐令约束的外籍人可向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申请延期遣返,以便在遣返前全面评估风险。虽然该局的执法人员对遣返时间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联邦上诉法院多次指出,如果执行遣返会使某人面临“死亡、极端制裁或不人道待遇的风险”,执法人员必须推迟遣返。当申请人提出延期遣返的要求时,执法人员不会对据称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而是考虑和评估是否有可证明存在风险的新证据。如果有新证据,将推迟遣返,以便在遣返前全面评估风险。经联邦法院许可后,可将驳回延期遣返请求的决定提交联邦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在等待法院许可和对驳回延期遣返请求的决定所作司法审查的结果期间,也可以准予司法暂缓遣返。

4.6加拿大边境服务局负责提交人案件的执法官员单独并从整体上审查了提交人及其律师提交的每一份延期遣返申请材料。该名官员确定,将提交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会使其面临死亡、极端制裁或不人道待遇的风险。该官员指出,提交人曾在希腊和挪威提出过难民身份申请,但没有证据表明这些申请获得了批准。该官员还指出,提交人已在欧洲居住多年。基于提交人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不会面临风险这一结论,该官员驳回了提交人行政延期遣返的请求。提交人要求对驳回行政延期遣返申请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2015年11月2日,联邦法院驳回了这一要求。

4.7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交人于2016年2月提出了遣返前风险评估的申请。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审查了提交人2013年填写的申请理由表,他在其中称2012年前他一直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提交人没有向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提供其2014年的申请理由表,因此无法予以审查。2017年2月17日,提交人的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被驳回。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指出,提交人没有就其陈述提供确凿证据。该官员指出,没有家庭成员的宣誓书,也没有警方报告或医疗报告可以证明提交人或其家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被逮捕、拘留、威胁、殴打或酷刑。该官员称,提交人提交了一份安葬证明,表明其兄弟于2006年被处以绞刑。然而,该官员指出,提交人提交的文件未说明处以绞刑的原因,他认为提交人没有说明有哪些客观证据可以证明他如果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会遭受同样的命运。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认为,提交人关于他因过去的政治或宗教活动而会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面临风险的说法不足以引起重视。

4.8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还指出,提交人在旅行时能够自由进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从2005年7月起,他一直居住在希腊,直到2012年8月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于2012年9月再次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前往挪威。该官员认为,有理由相信伊朗有关机关对提交人不感兴趣。该官员承认提交人已改信基督教,但指出,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客观国别报告表明,许多改信基督教的人可以顺利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会遇到任何问题。如果某人确实已受到有关部门的监控,则回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可能会遭遇风险,但该官员认为,没有可靠证据表明提交人受到伊朗有关部门的监控。该官员认为,书面证据表明,在信仰方面谨慎行事的普通基督教皈依者很少或根本不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尽管他们可能会遭遇某些社会和文化排斥。由于提交人不会将他改信基督教一事公诸于众,因此他如果被遣返不会面临任何风险。

4.92017年12月14日,联邦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关于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法院认为,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得出的提交人不面临针对个人的风险的结论是合理的,因为他没有公开进行任何与基督教信仰有关的活动,也未在教会中承担正式职责。

4.10缔约国还认为,来文显然毫无根据,不可受理。关于提交人提出的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的指控,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明确说明存在哪些违反该条款的行为,以及这些违反行为应根据该条款单独解读还是与其他援引条款一并解读。缔约国称,提交人关于将遭受风险的指称已在多个国内程序中得到了处理。每次听证会都审议了相关事实和证据,并确定如果他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会面临风险。

4.11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证实他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甚至未能提供初步证据。提交人的个人情况和他寻求庇护失败者的身份都不会使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面临针对个人的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缔约国称,根据客观资料,“改宗和作为改信基督教的信徒低调生活本身不会招致逮捕,但如果改宗之后从事传教和培训他人等其他活动,情况就不同了”。这些客观报告还指出,“改宗者回国后如果不从事与基督教有关的活动,则不会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除非该改宗者在出国前已被有关部门关注。如果某人先前因非宗教原因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这一因素加上其改变信仰可能使他面临更大的风险。在国外改信基督教后回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如果不积极传教,也不公开表达自己的信仰,就可以继续低调地信奉基督教。欧洲人权法院在A.诉瑞士一案中认为,那些并未因改变信仰或者非宗教原因而引起有关部门关注的改宗者,如果低调地信奉其信仰,在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不会面临遭受虐待的真实风险。这些客观的国别报告显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有28.5万名基督徒,而且这一数字有可能会更大。虽然大多数基督徒是亚美尼亚族人,但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也有新教教派,包括福音派团体,新教徒群体人数估计小于1万。

4.12缔约国称,提交人的个人情况不支持得出这一结论:如果他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遭受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没有证据表明伊朗当局因提交人在希腊居住期间改信基督教而监控他,也没有证据表明当局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监控他。提交人自己的证据表明,他可以顺利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如果提交人受到伊朗当局的关注,他2012年就无法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出入境或更新他的护照,也不会被拘留后未受伤害即获释。

4.13缔约国还称,提交人的来文没有表明,如果他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便不会像在加拿大那样对自己改信基督教一事保持低调。提交人自己的证据表明,他在加拿大并没有试图传教,包括向他的亲密朋友传教。相反,他在信仰方面很谨慎,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他也会继续保持谨慎。当他回国更新护照并被问及改宗一事时,他也很谨慎。他没有证明他因传教活动而面临针对个人的风险。提交人的牧师并没有指出提交人曾被要求进行传教活动。鉴于没有证据能表明提交人在加拿大从事传教活动,而且他没有在教会中承担正式职责,也没有证据表明他将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教会中寻求正式职务进而令他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提交人未能证实他因改信基督教而将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面临针对个人的风险。

4.14缔约国称,提交人也未能证明他作为一名寻求庇护失败者将面临任何风险。客观的国别报告表明,在国外长期居留的伊朗人,只要是合法离境,持护照回国时不会面临任何问题。

4.15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关于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官员威胁和恐吓他的指控。缔约国称,这些指控完全未经证实,不可受理。缔约国断然否认了这些指控,并指出提交人没有向国内裁决机构提出这些指控。

4.16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申诉,缔约国指出,他没有指称缔约国本身直接侵犯了他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相反,他的论点是基于他声称的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可能面临的待遇。缔约国认为,即使提交人能够证明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会因其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或虐待,也不会牵涉到加拿大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承担的义务。只有当提交人可能受到的虐待其性质严重到侵犯了《公约》第六条或第七条所保护的权利时,才会涉及到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4月8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重申,他和他的律师都没有被告知移民和难民局关于举行撤销其庇护申请的听证会的决定。他因此未能出席这一听证会。他指出,缔约国称,他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对他不得入境加拿大这一认定结果提出质疑。提交人称,他没有被告知这一决定,并指出,他在丹麦没有被刑事定罪,而只是被关押该国的移民拘留所。他指出,缔约国主管部门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他在丹麦被定罪,即使他确实曾在丹麦被定罪,这一定罪行为也会违反《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三十一条,该条禁止对使用假护照非法入境的寻求庇护者进行惩罚。他认为,他已就不得入境的认定结果用尽了国内补救办法,并补充说,在作出该认定结果时没有进行风险评估,也没有基于他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将面临的风险明确是否应给予他难民地位。他指出,基于人道主义和值得同情的因素提出申请不是有效的补救办法。

5.2提交人称,他在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中提交了大量证据以支持他的主张,包括一份可以证实他的兄弟已被伊朗当局在监狱中处以绞刑的安葬证明。他还附上了他的洗礼证明和证实他改信基督教的照片和文件,以及他的牧师的一封信,信中说提交人是教会中的见证人和传福音成员。提交人指出,试图阻止他被驱逐的教会活动家在互联网上公布了他的名字和他改信基督教的情况。他认为,这本身就可以初步证明他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会面临风险。他指出,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承认他已改信了基督教。然而,该官员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是苏菲派教徒,因此不是伊斯兰教的信徒,所以他不会因为改信基督教而面临迫害。提交人认为,该官员的这一结论是错误的,因为苏菲派是伊斯兰教的一个教派,此外,苏菲派教徒因不信奉国家认可的宗教而受到伊朗政权的迫害,这将增加提交人被遣返后面临的风险。

5.3提交人指出,大赦国际表示,对可能曾经寻求过庇护的伊朗人进行审讯和骚扰似乎已经成为国家政策。他指出,大赦国际表示,寻求庇护失败者所受的待遇是不可预测的,取决于个人情况和先前的活动,包括以前的被拘留期限。持过期护照或单程旅行证件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在抵达时几乎肯定会被问及他们离开该国的原因和在国外逗留的性质。提交人还指出,大赦国际还发现,某人遭受的待遇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情况和此人以前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活动,但如果此人被怀疑曾“提出”过庇护申请,则可能面临与“反制度宣传活动”有关的措辞含糊的指控,进而导致被拘留、刑事起诉、虐待和酷刑。提交人还指出,大赦国际继续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持续迫害改信基督教者的情况表示关切。假如某人改信其他宗教或叛教并且拒绝重新皈依伊斯兰教,则可能被处以死刑。

5.4提交人还指出,他是一个有望进行传教活动的教会成员。他指出,遣返前的风险评估官员认为他会低调地从事信仰活动。他认为这一结论是错误的,因为即使他未被要求进行传教,也不应该要求他秘密地、带着恐惧、在脱离教堂环境或教友关系的情况下从事信仰活动。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即便是被国家政权发现拥有一本《圣经》也会让他面临风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a) 出席裁定他难民身份申请的听证会和关于撤销该申请的听证会;(b) 针对因犯罪而不得入境加拿大的认定结果要求进行司法审查;以及(c) 基于人道主义和值得同情的因素申请永久居留。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他告知了缔约国有关部门,他因一场车祸导致的健康问题无法出席第一次听证会,而且他和他的律师都没有被告知移民和难民局决定就撤销他的庇护申请举行听证会。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他没有被告知他因犯罪而不得入境加拿大的认定结果,并且他在丹麦并没有被刑事定罪,而只是被关押在该国的移民拘留所,以及他称在作出他因犯罪而不得入境加拿大这一认定结果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委员会注意到,双方就提交人是否被告知将于2014年11月举行关于撤销难民身份申请的听证会一事提出的意见相互矛盾。根据收到的资料,委员会认为,无法确定是否就关于撤销申请的听证会和不准入境的听证会向提交人发出了正式通知。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随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了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并就其向委员会所提申诉中涉及的要求向联邦法院提出了司法审查申请。委员会指出,基于人道主义和值得同情因素的居留许可申请不具有中止效力,因此不能针对提交人的驱逐令提供有效保护。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它审查本来文。

6.4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来文显然毫无根据,不可受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没有明确说明《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如何被违反,以及提交人的申诉已在若干国内程序中得到了审查。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其中指出,《公约》第二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不能单独援引该条提出申诉。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5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在被拘留期间他受到加拿大移民官员的威胁和恐吓,在被关押在移民拘留所期间不准他会见律师。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就这些申诉提供更多具体的论证或证据。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证实他根据《公约》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认定这些申诉不可受理。

6.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改信基督教将使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面临被处决或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如果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将无法从事信仰活动。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已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指控。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认为,该部分内容与根据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着手审议根据第十八条提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与他根据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申诉的实质问题有关。

6.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宣布,来文提出了第六条和第七条下的问题,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的要求,结合当事双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则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个人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逐出其国境。委员会还指出,此种风险必须是针对个人的,而且具有较高门槛,须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存在会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必须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总体人权状况。委员会回顾,通常应由缔约国机关审查所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这种风险,除非可以认定缔约国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改信基督教将令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面临被处决和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的兄弟因反对伊朗政权于2006年被处决,以及当提交人2012年回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时,他被拘留并被问及他是否已改信基督教。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由于没有有效的伊朗护照或出境签证,他被遣返后将受到拘留和讯问。

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能够在2012年往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这一事实表明伊朗当局对他不感兴趣。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关部门承认提交人已改信基督教,但也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由于提交人不会公开他改宗一事,因此如果他被遣返不会面临任何风险。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他的牧师的一封信可以证明他是教会中的见证人和传福音成员这一说法,以及试图阻止他被驱逐出境的教会活动家在互联网上公布了他的名字和改信基督教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自己是一个有望进行传教活动的教会成员,并注意到他的论点,即不应要求他秘密地、带着恐惧、在脱离教堂环境或与教友关系的情况下从事信仰活动。

7.5关于提交人称如果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因改宗而遭受迫害风险的说法,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指出,在这方面需检验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改宗可能在原籍国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以致造成《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设想的造成针对个人的不可弥补损害的真实风险。因此,主管部门应根据案情着手评估寻求庇护者改变信仰或信念的行为和活动在原籍国是否会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进而导致寻求庇护者面临不可弥补的伤害的风险。

7.6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主管部门认为提交人确实改变了信仰,这一点没有争议。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在评估提交人的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时,缔约国主管部门认定,根据有关国别报告,他的情况不足以表明伊朗当局会对他感兴趣。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2012年曾往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及他称自己没有有效的伊朗护照和出境签证,但却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他当年探望自己的母亲时是如何进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委员会还注意到,虽然提交人不赞同缔约国主管部门就他将因改宗而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面临伤害风险的说法得出的认定结果,但他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相关资料,以证明他的主张,即伊朗当局会知道他所称的改宗、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信奉基督教的方式会引起当局的注意,或者他将因改宗而成为伊朗当局的目标。

7.7委员会认为,现有资料表明,缔约国有关部门在评估提交人所述风险时考虑了提交人提出的所有指控和其掌握的所有要素,而且提交人并没有指出裁定过程中存在任何违规之处。委员会还认为,虽然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有关部门的事实结论,但他没有证明缔约国有关部门的决定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提出的证据和情况未能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如果他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遭受违反《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待遇,进而面临针对个人的真实风险。有鉴于此,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认为,所收到的资料可以证明,提交人如果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将受到侵犯。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无法让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如果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将受到侵犯。

附件

委员会委员亚兹·本·阿舒尔、邓肯·莱基·穆胡穆扎、若泽·曼努埃尔·桑托斯·派斯、科波亚·查姆加·克帕查和埃莱娜·提格乎德加的联合意见(不同意见)

1.我们很遗憾无法同意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即现有事实无法让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如果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将受到侵犯(第8段)。事实上,本案的几个因素可以明确无误地导致得出相反的结论。

2.来文提交人S.K.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民,生于1983年。加拿大主管部门驳回了他的庇护申请。然而,提交人的家人曾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遭受迫害,他们因为是伊斯兰信仰的神秘表达形式苏菲主义的追随者和君主制的拥护者,而特别受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骚扰。提交人的父亲此前被逮捕,他的舅舅被处决,他的大家庭的其他成员逃离了该国,在其他地方获得了保护。提交人的兄弟因持社会主义观点和公开反对政权于2006年被处决(第2.1、4.7和5.2段)。

3.2002年,提交人本人为保护自己的表妹不受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巴斯基民兵伤害而被拘留和虐待了五天。他还遭受了其他骚扰和胁迫。他于2005年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前往希腊,在那里停留至2012年,并开始去教堂做礼拜(第2.2和4.8段)。2012年8月,提交人得知,他的母亲自儿子被处决后一直无法释怀,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因此他决定前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探望母亲。回国后,在试图更新护照时,他被捕,他被告知当局已掌握了他在希腊去教堂做礼拜的情况,并问及他是否已改信了基督教。提交人认为,当局是从雅典伊朗难民社区的一名线人那里获得了关于他的信息(第2.3段)。

4.提交人随后于2012年9月逃到挪威,投奔他在那里的几位亲属(第2.4和4.8段),并在那里参加了一个名为Ashti-e Melli的拥护君主制的团体。后来他去了加拿大,于2014年1月在那里申请了庇护,开始去教堂做礼拜并接受了洗礼。此时,他已成为教会的一员,并积极参与其中(第2.5段)。

5.提交人称,改信基督教将令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面临被处决和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如果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将无法从事信仰活动(第3.1段)。提交人还称,他没有有效的伊朗护照,并指出,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伊朗人如果被发现护照上没有有效出境签证,将被强制逮捕,对非法出境的惩罚是1至3年监禁或罚款(第3.2段)。他在被拘留期间有可能受到虐待,并且无法从事信仰活动(第3.2段)。

6.2017年12月14日,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了提交人要求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法院认定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关于提交人并不面临针对个人的风险的结论是合理的,因为他没有公开从事任何与其基督教信仰有关的活动,也没有在教会中承担正式职责(第4.9段)。然而,缔约国也承认(第4.11段),根据客观资料,“改宗和作为改信基督教的信徒低调生活本身不会招致逮捕,但如果改宗之后从事传教和培训他人等其他活动,情况就不同了”。这些客观的报告还指出,“改宗者回国后如果不从事与基督教有关的活动,则不会引起当局的关注”,除非该改宗者出国前已被当局关注。如果某人先前因其非宗教原因已引起了当局的注意,这一因素加上其改变信仰可能使他面临更大的风险。

7.在这方面,提交人反驳称(第5.2段),他在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中提交了大量证据支持他的主张,包括一份可以证实他的兄弟已被伊朗当局在监狱中处以绞刑的安葬证明。他还附上了他的洗礼证明和可以证实他改信了基督教的照片和文件,以及他的牧师的一封信,信中说提交人是教会中的见证人和传福音成员。此外,教会活动家在互联网上公布了他的姓名和改信基督教的情况,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本人也承认提交人已改信了基督教。然而,该官员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是苏菲派教徒,因此不是伊斯兰教的信徒,这是错误的,因为苏菲派是伊斯兰教的一个教派,而苏菲派教徒因不信奉国家认可的宗教会受到伊朗政权的迫害,这将增加提交人被遣返后面临的风险。提交人还指出,大赦国际继续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持续迫害改信基督教者的情况表示关切,如果某人改信其他宗教或叛教并拒绝重新皈依伊斯兰教,则可能被处以死刑(第5.3段)。最后,提交人提及,自己是一个有望进行传教活动的教会成员,即使他未被要求进行传教,也不应该要他秘密地、带着恐惧、在脱离教堂环境或与教友关系的情况下从事信仰活动。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即便是被国家政权发现拥有一本《圣经》也会使他面临风险(第5.4段)。

8.根据委员会的判例,为了评估某人被遣返后是否会因改宗而遭受迫害风险,则需检验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改宗可能在原籍国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以致造成《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设想的造成针对个人的不可弥补损害的真实风险。

9.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主管部门认为提交人确实改变了宗教信仰,这一点没有争议(第7.6段)。然而,当事双方对提交人是否是其教会的公开传教成员持不同意见。在这方面,必须考虑到提交人的牧师提供的信息,即他是其教会中的见证人和传福音成员,并接受提交人关于不应该期望他为了免遭迫害而隐瞒其信仰及隐秘地从事宗教活动的论点,同时承认他关于其教友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了他的名字和改信基督教情况的说法。此外,还应考虑到以下情况:提交人2012年曾回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虽然仅停留了一个月,但他当时被拘留并被问及他的改宗情况;以及他称他的兄弟因反对国家政权而被处决,他的几名家庭成员也受到了迫害。

10.考虑到所有这些因素,以及相关国别报告所述改信基督教者受到当局关注的情况,我们认为,缔约国未能对提交人案件充分进行个案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提交人如果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会造成《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设想的造成针对个人的不可弥补损害的真实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