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0/D/2500/201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April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500/2014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AlekseiEliseev(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14年3月1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4年12月1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0年10月21日

事由:

对提交人的缺席审判和其他程序性违规行为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公正审判、缺席审判、隐私、不歧视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子)项、(丑)项、(卯)项和(辰)项及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是AlekseiEliseev, 系吉尔吉斯斯坦国民,1976年出生。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子)项、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月7日对吉尔吉斯斯坦生效。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表示,自己是执业律师,在2010年4月的事件之前还担任过公职,最后的职位是中央发展、投资和创新局局长。

2.22010年4月7日,在一系列骚乱之后,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被推翻。临时政府成立,在同一天解散了议会并废除了中央发展、投资和创新局。2010年4月12日,宪法法院也被废除。2010年7月19日,许多法院的法官在任期结束前被解职,当局任命了新法官。

2.3临时政府的成员在未通知提交人已开始对他进行正式调查的情况下,对提交人进行了公开指责,包括:(a)2010年4月10日,国家安全局通过大众媒体宣布将对提交人展开调查;(b)2010年4月20日,副总理兼法院和执法机构监督员A.B.将提交人列入了“公敌和被推翻总统巴基耶夫的亲信”名单;(c)2010年5月3日,临时政府通过其网站和大众媒体传播渠道,悬赏(20,000至100,000美元)协助抓捕提交人;(d)2010年5月14日,副总理兼法院和执法机构监督员A.B.发表“致人民信”,重申提交人与据称在巴基耶夫总统任期内犯下的罪行有关;(e)2010年8月25日,总检察长办公室通过新闻机构发布信息,声称提交人是五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以及(f)2010年9月30日,总检察长办公室请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和乌克兰拘留并引渡提交人。

2.4动乱发生时,提交人不在国内,由于担心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而没有返回吉尔吉斯斯坦,此后一直生活在拉脱维亚。他于2010年7月28日申请了居留许可,并于2011年2月16日从拉脱维亚移民局获得了正式难民身份。

2.5提交人于2010年4月22日、7月7日、7月27日、8月24日、8月31日和11月30日向吉尔吉斯斯坦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交了请求。在这些信函中,他驳斥了针对他的公开指责,并请当局将任何针对他的正式调查或指控予以通知。他还向总检察长办公室通报了自己的居住地以及在吉尔吉斯斯坦的律师的具体联系方式,以作正式通知之用。提交人还请总检察长办公室对未经通知非法没收其财产(一套公寓、一栋房子和一间小屋)并洗劫他家房地产的执法人员启动调查和提出刑事指控。

2.62014年2月4日,提交人的律师签署了一份宣誓陈述书,称总检察长办公室没有答复提交人的信息请求。公职人员继续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提到提交人可能参与了若干同被推翻总统的家人共谋犯下的罪行,包括与库姆托尔金矿项目有关的欺诈、洗钱和腐败。提交人指出,当局这种不提起正式指控的行为导致自己无法辩护,构成诽谤人格的行为。

2.72010年6月8日,提交人向比什凯克Pervomaisk区法院提出申诉,指控临时政府、副总理兼法院和执法机构监督员A.B.以及大众媒体机构在传播诋毁其荣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后诽谤其人格。

2.82010年6月23日,区法院没有就提交人的申诉采取行动,因为该法院认为,提交人没有说明自己的居住地址,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2(2)条的规定。提交人被要求在2010年6月30日前满足这一要求。2010年6月29日,提交人的律师向法院说明了提交人在比什凯克的永久地址,并附上了经认证的公寓所有权凭证。2010年6月30日,区法院将申诉退回提交人,理由是他没有及时通报地址。

2.9提交人不服区法院2010年6月23日和30日的裁决,于2010年8月2日上诉至比什凯克市法院。他指出,《民事诉讼法》第132(2)条要求说明居住地址;他还称,已在诉讼书中说明了自己在比什凯克的地址和律师的地址。他还声称,区法院要求提供登记和居住证明,尽管这一要求并不合理,但他的律师也提供了这一证明。提交人补充称,自己暂时离开该国并不妨碍他的上诉权。2010年12月3日,比什凯克市法院对其上诉进行了听审。总统行政办公室的一名代表出席了听审。比什凯克市法院确认了区法院的裁决。

2.102010年7月6日,提交人向区法院提交了一份相同的平行申诉,指控临时政府、副总理兼法院和执法机构监督员及新闻机构诽谤。这一次,他在拉脱维亚里加区法院的公证人KitijaGarã面前签署了申诉。提交人指出,法院先前以(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对居住证明的程序性要求为由拒绝受理他的诉讼是错误的。他已经说明了自己的律师在吉尔吉斯斯坦的地址和自己在拉脱维亚的地址。2010年8月2日,该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诉,理由是提交人没有满足区法院2010年7月20日裁决所要求的条件。提交人称,自己不知道2010年7月20日的裁决,当局也没有通知他。2010年8月13日,他就区法院的裁决上诉至比什凯克市法院。提交人尚未获悉当局就该上诉采取了任何行动。

2.112011年12月5日,提交人就区法院2010年6月23日和30日的裁决以及比什凯克市法院2010年12月3日的裁决上诉至最高法院。在这次上诉时,他已经获得了拉脱维亚的居留许可,并向最高法院提供了自己的正式居留证明,该证明已被译为俄文并经过公证。提交人申诉称缺少诉诸司法的机会,并请求废除区法院和市法院的裁决,这些裁决以不合理和不合法的程序性要求为依据,使他无法行使享有平等机会诉诸法院的权利。他在上诉中不仅提到了国内法,还提醒最高法院注意缔约国的国际义务,即提供高效的补救措施以及保护在法庭面前享有平等、无罪推定和不歧视的权利。

2.122012年1月17日,最高法院代理副院长在一封信中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在信中,代理副院长解释称,提交人未在一年内就法院裁决提出上诉,没有遵守《民事诉讼法》第344条的规定。提交人认为,代理副院长的信与国内法不符,根据国内法,最高法院的裁决应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作出(《民事诉讼法》第348条)。他还称,裁决不应通过信件传达,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3)条和第348条,只能对正式的法院裁决进行上诉。

2.13强加的程序性障碍使提交人无法由所有审级的国内法院对其案件进行复审。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子)项,侵犯了他的无罪推定,并剥夺了他获得平等对待和由独立公正的法庭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因为一些公职人员公开指责他在担任公职期间犯有欺诈、洗钱和腐败行为。但是,提交人并未被宣判有罪,也未被告知任何对他提出的有效法律指控。提交人曾致函总检察长办公室以试图获得信息但未果,导致他没有机会为自己辩护。有关法院没有公正行事,因为它们受到法院和执法机构“监督员”的掌控,而该监督员正是提交人诉讼的被告之一,提交人没有得到与类似诉讼相同的待遇,因为当局反复要求提供地址和登记证明,这种要求具有任意性,其所依据的程序性理由也是非法的。

3.2他还声称,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干涉了他的隐私和财产,并且之后没有制裁2010年期间未经事先通知非法没收提交人财产(一套公寓、一栋房子和一间小屋)并洗劫了他家房地产的执法人员,从而未能向提交人提供保护和补救措施。

3.3提交人还指控称,缔约国没有向他提供法庭面前的平等保护,违反了第二十六条。他名列“公敌”名单,因社会和政治原因而受到歧视,已证明补救措施实际上不可用,而且可推断认为效率低下。此外,诉讼程序也被不当地延长了。

3.4提交人寻求宣告式救济以及获得包括补偿在内的有效补救办法的机会。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6年12月1日的普通照会中,就申诉的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提出了意见。

4.2关于初步对提交人提起的刑事指控,已根据《刑法》第170(3)(3)条和第221(2)条认定他有罪,并于2013年6月6日判处他六年零六个月监禁,应在严管监狱内服刑,并处没收财产。提交人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错过了最后期限,因此最终于2014年2月20日被最高法院驳回。

4.3提交人被指控犯有《刑法》第221(2)条之下的其他罪行,2016年4月29日,他被判处两年监禁。 加上先前2013年6月6日的判决,提交人总共被判处8年监禁,并处没收财产。由于提交人撤回了上诉,上诉程序终止。2016年4月29日,提交人因犯有《刑法》之下的多项罪行而被再次判刑,如今他的总刑期为25年监禁。他未对这一裁断和判决提出上诉。

4.42016年9月21日,认定提交人犯有《刑法》之下的多项罪行,再判处20年监禁。将之前的几项刑罚相加,提交人共被判处25年监禁,并处没收财产。 提交人对裁断和判决提出上诉时仅对没收房地产提出了异议,在缔约国提交意见时,法院仍在审理上诉。提交人还被指控犯有其他罪行,在提交意见时,与这些罪行有关的刑事案件仍在审理中。

4.5在上述所有刑事案件中,缔约国的法院都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性规则。一些下级法院的裁决已在上诉中和监督复审程序下接受了审查,一些裁决已在提交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生效。必须指出的是,如果确定不可能将被告带至法庭,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和采取其他程序性行动。

4.6根据委员会的判例,对提交人未用尽可用国内补救办法的案件,委员会不予审议。在对提交人提起的所有四宗刑事案件中,裁断和判决都已生效,提交人和/或其律师没有提出撤销原判上诉和监督复审请求。正在进行的针对提交人的刑事案件被提交人的律师故意拖延,他们向法院提出了许多无意义的动议。调查也难以完成,因为部分程序需要提交人到场,但他却在逃并且拒绝出庭。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6月26日和10月23日,提交人指出,自己聘请了一名私人辩护律师,但从未被告知自己所受的任何刑事指控。他听到自己受刑事指控的传言后,便致函缔约国主管机构,请求了解有关信息,但一直未收到答复。缔约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和法院有提交人的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但从未传达过任何与针对他的刑事案件有关的信息。

5.2缔约国在其答复中也没有对提交人的大部分主张作出回应。提交人为保护自己的荣誉、尊严和商业信誉提起了几项诉讼,但都没有结果。2012年1月17日,最高法院未经审议就退回了他的监督复审请求。

5.3缔约国主管机构还无视了2010年4月22日至11月30日间提交人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的多项申诉。缔约国也没有就政府官员发表的侵犯提交人无罪推定权利的若干声明作出评论。这些声明包括:临时政府副总理即所谓法院和执法机构监督员A.B.的一项公开声明;临时政府宣布悬赏“拘留”犯有严重罪行的提交人的正式声明;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多项正式声明,这些声明称提交人被指控犯有五项罪行并被宣布为通缉犯,还宣布提交人犯有腐败和洗钱罪;经济部长的一项公开声明,称提交人腐败并与被推翻总统的儿子马克西姆·巴基耶夫共谋;最高法院的一项公开声明,称提交人是与马克西姆·巴基耶夫共谋犯罪的罪犯;以及议会议员的若干声明。

5.4提交人重申,自己从未被告知所受的指控,他从未潜逃,也从未被传唤参加任何调查行动。同时,他曾请求被告知自己受到的刑事指控,虽然收到了来自缔约国的其他(与刑事指控无关的)信件,但始终未收到关于刑事指控的信息。尽管如此,缔约国还是对提交人进行了若干审判并最终判处他25年监禁。

5.5提交人声称,自己由公正主管法院听审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他未被告知自己所受的诉讼,因此也未被告知具体的指控。在听审期间,缔约国使用的辩护律师是虚构的。有关法院和总检察长办公室均受到该国总统和来自总统府的所谓法院监督员的严重影响。

5.6提交人称,缔约国故意不告知他所受的指控。因此,他无法准备辩护,无法与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也无法在自己的审判中出庭、亲自为自己辩护以及传唤和询问证人。提交人没有收到公诉书的副本,有关法院也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询问提交人(被告)是否收到了这一文件。有关法院对提交人的判决绝对是任意的,构成司法不公。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是缔约国伪造的,是为了出于政治动机迫害提交人。例如,在一次审判中,法官K.B.B.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轻易采信了关于提交人与该国前政府家族成员(特别是前总统巴基耶夫的儿子)一起行动的案情。

5.7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上,提交人指出,对于那些不涉及自己所受刑事指控的主张,缔约国似乎已认同他已用尽补救办法。提交人声称,在刑事案件中,补救办法要么已经用尽,要么无法使用。他还声称,自己并未采取任何行动以故意延长针对他的程序。2010年4月7日的事件之前,S.H.B.是他的代理律师。但当局不允许该律师与他联络并告知他所受的指控。提交人在吉尔吉斯斯坦没有任何其他律师。

5.8以对提交人的一次刑事审判为例,缔约国指定了一名律师代理提交人,但没有告知或通知他。该律师N.A.M.并没有代表提交人提出上诉。因此,提交人否认曾提出以任何方式延长诉讼程序的任何动议或呈请。吉尔吉斯斯坦《刑事诉讼法》确实允许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但仅允许在被告位于国外且未出庭的情况下这样做,并进一步规定应适当告知被告即将举行听审一事。然而,这并不适用于提交人的情况,因为几次听审均未告知他。

5.9提交人指出,对于他和其他一些来自吉尔吉斯斯坦的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缔约国的反应是,修改吉尔吉斯斯坦《宪法》中关于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部分。一些国有媒体公开讨论了这些申诉与维护国家“主权”的必要性之间的联系。这表明缔约国单独挑出提交人作为“人民的敌人”,实行对他的权利“有系统的歧视和侵犯”。提交人还指出,阿塔姆巴耶夫总统亲自参与了通过法院、检察官和其他政府官员对提交人实施的迫害,而该国政府掩盖了这一信息。阿塔姆巴耶夫总统此举的目的之一是防止提交人返回吉尔吉斯斯坦揭露总统犯下的罪行。

5.10提交人指出,他的律师S.H.B.于2017年1月12日与之联系,告知称在2013年夏天,他从“非官方来源”偶然获悉,奥什市法院于2013年6月6日认定提交人有罪,判处他六年零六个月监禁。尽管提交人与该律师自2010年4月以来一直没有联系,但该律师“觉得有义务”代理他。2013年9月26日,S.H.B.代表提交人提出上诉,在上诉中列举了一些严重的程序性和“实质性”违规行为。提交人指出,为了确保提交人和他的律师到场,审判被推迟了几次。但当局最后决定在提交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并指定律师N.A.M.代理提交人。提交人还指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本应获得公诉书的一份副本,这也与《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子)项相关。法院在提交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了审判。提交人称,从一开始审判的结果就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院没有独立作出裁决。

5.11提交人指出,当局为他指定的律师N.A.M.没有代表他提出上诉。他的另一位律师S.H.B.偶然得知此案,立即提出了上诉。该律师由于错过了在审判法庭作出裁断和判决后10天内提出上诉的期限,还向上诉法院申请了上诉许可,这一申请最初于2013年9月30日获得了批准。但在2013年10月9日,检察官就这项决定提出了申诉。法院的最初裁决因而被废除。法院在该裁决中指出,提交人在审判期间由律师N.A.M.代理,而N.A.M.认为没有必要提出上诉。提交人指出,在部分听审期间,包括2013年6月6日的最后一次听审期间,N.A.M.没有出席。此外,对于申请上诉许可的S.H.B.,法院不接受其为提交人的实际代理人。而事实是,提交人与S.H.B.确实订有2009年2月17日持续至今的协议,因此法院的裁决具有任意性,构成司法不公。

5.12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就这一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但上诉于2014年2月20日被驳回。同时,S.H.B.试图找到提交人的下落。总检察长办公室明明有关于提交人居住地的完整信息,却答复称不知道他的下落。S.H.B.就该答复提出异议,一路诉至吉尔吉斯斯坦宪法法院,除其他外,声称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但当局维持了最初的裁决。

5.13提交人指出,有关法院在作出裁断和监禁判决后,还决定没收提交人的所有财产。没收财产的命令是在2013年7月5日发出的,但提交人也没有被告知这一裁决。没收的财产包括大量的现金和提交人拥有的所有公司股票。提交人的房子、公寓和避暑住处也被没收。他的房子后来改由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使用。

5.14提交人还指出,缔约国“导演”了更多的法庭听审和审判,同样没有告知他或他在该国的正式代理人。在对提交人的第二次刑事审判中,他的律师S.H.B.在审前调查期间介入,并代表提交人提出了几项申诉,但所有申诉都被驳回,当局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了裁断和判决。在2014年3月24日的另一宗案件中,S.H.B.提出了若干申诉,一路诉至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

5.15提交人认为,他的所有主张都应被视为可予受理,因为许多补救办法对他而言并不可用而且无效,或是遭到了不合理的拖延。关于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主张,缔约国法院要么驳回了他的申诉,要么没有妥善审议这些申诉。他重申自己关于无罪推定的主张,因为甚至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他就已被称为“人民的敌人”、“罪犯”和“通缉犯”。他还重申自己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子)项提出的主张,因为他未被告知所受的任何指控。缔约国还传播了关于他的不实信息,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荣誉权和尊严权。他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也受到了侵犯,因为他的家被搜查,个人物品也被拿走。

5.16提交人请委员会认定存在违反《公约》条款的情况,并责成缔约国接受他关于保护自己荣誉、尊严和信誉的民事申诉。提交人还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撤销所有针对他的裁断和判决,并停止正在进行的刑事起诉。他还要求缔约国主管机构归还他被没收的财产,正式公开宣布他已洗脱任何和所有不法行为,并支付适当数额的补偿。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没有提出撤销原判上诉或监督复审请求,因而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他未被告知任何针对他的刑事指控,也未被告知审判以及随后的裁断和判决,因此,他无法妥善推进自己的辩护和提出撤销原判上诉,而撤销原判上诉的期限很短。此外,他的律师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被拒绝,该律师本人也不被承认为提交人的代理人。在部分案件中,代理提交人的是一名依职权任职的律师,但这名律师没有提出任何上诉。在所述情况下,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资料或解释,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不妨碍委员会着手审议提交人这部分主张的实质问题。

6.4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主张。由于案卷中没有任何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其主张。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5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子)项提出的侵权主张。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还存在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卯)项和(辰)项及第五款的情况。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有关主张,委员会宣布这些主张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主张的实质是,他未被告知针对他的若干刑事诉讼。提交人声称,除其他外,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由主管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审的权利,以及《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一系列公正审判程序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子)项享有的)被告知刑事案件中针对他的指控的性质和案由的权利,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享有的)到庭受审的权利。

7.3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为了适当进行司法,被告出席自己的审判的权利可以有例外,例如,若被告虽事先被充分告知了诉讼程序,但拒绝行使出席审判的权利,可进行缺席审判。只有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传唤被告并事先通知其审判的日期和地点,以适当方式请其出庭,才能进行这种审判。委员会还指出,对于缺席审判,第十四条第三款(子)项规定,尽管被告缺席,但必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告知被告其所受的指控并将诉讼程序通知他们。第十四条第一款还保障诉诸司法的权利,在所有这些案件中均必须切实予以保障,以确保任何个人皆不会在程序方面被剥夺要求伸张正义的权利。

7.4委员会注意到,本案中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该国采取了哪些步骤,以告知提交人其所受的指控,或在进行的多次审判中要求提交人出席。 缔约国仅表示“法院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性规则”而没有作出具体说明。在双方描述的情况下,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详细和相关的资料说明该国在寻找提交人以及告知其所受指控和诉讼方面所作的努力,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所述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子)项和(卯)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7.5鉴于这些结论,委员会决定不单独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丑)项和(辰)项及第五款提出的其余主张。

8.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子)项和(卯)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提供适当的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