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Andrei Mikhalenya,也代表他的儿子Aleksei Mikhalenya(由律师Andrei Poluda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他的儿子

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8年1月3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2月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1年7月21日

事由:

在不公正审判后被判处死刑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自由和人身安全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至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子)项、(丑)项、(卯)项、(辰)项和(午)项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 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二届会议 ( 2021 年 6 月 28 日至 7 月 23 日 ) 通过。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了本来文的审查:塔尼亚·玛丽亚·阿布多·罗乔利、瓦法阿·阿什拉芙·穆拉哈姆·巴西姆、亚兹·本·阿舒尔、阿里夫·布尔坎、马哈吉布·埃尔·哈伊巴、古谷修一、卡洛斯·戈麦斯·马丁内斯、邓肯·莱基·穆胡穆扎、福蒂妮·帕扎尔齐斯、埃尔南·克萨达·卡夫雷拉、若泽·曼努埃尔·桑托斯·派斯、徐昌禄、科波亚·查姆加·克帕查、埃莱娜·提格乎德加和根提安·齐伯利。

*** 委员会委员亚兹·本 · 阿舒尔和埃莱娜 · 提格乎德加的个人意见 ( 同意意见 ) 附于本意见之后。

1.1来文提交人Andrei Mikhalenya,为白俄罗斯国民。提交人的儿子Aleksei Mikhalenya也是白俄罗斯国民,1984年出生,在本来文提交时被关押在死囚区等待执行死刑。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的儿子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至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子)项、(丑)项、(卯)项、(辰)项和(午)项享有的权利。提交人还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本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对白俄罗斯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8年2月1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4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本案期间不要对提交人的儿子执行死刑判决。

1.3尽管委员会提出了临时措施请求,但委员会在2018年7月17日收到资料称,提交人的儿子已被执行死刑。2018年7月19日,委员会再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请缔约国紧急澄清此事,同时提请缔约国注意,缔约国未能遵守临时措施,构成违反《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一秉诚意合作的义务。迄今尚未收到缔约国对这项请求的答复。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7年3月17日,提交人的儿子因谋杀两人被戈梅利地区法院判处死刑。法院考虑到,提交人的儿子之前有三次被刑事定罪,包括在少年时期犯下的一起谋杀罪。根据法院的判决,2016年3月4日,提交人的儿子在醉酒时杀害了邻居老年夫妇。虽然提交人的儿子承认杀了人,但他辩称这样做是为了自卫,因为这对夫妇在他上门要剪刀时首先袭击了他。

2.22017年3月27日,提交人的儿子向白俄罗斯最高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6日和16日,他为上诉提交了更多补充文件。2017年6月30日,最高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裁决。2017年7月19日,提交人向最高法院第一副院长提起监督复审上诉,该上诉于2017年8月8日被驳回。提交人指出,最高法院的这名副院长也是2017年6月30日驳回提交人上诉的上诉法院的成员。

2.32017年8月16日,提交人的儿子再次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监督复审上诉。2017年9月15日,最高法院另一名副院长援用2017年8月8日作出的决定,驳回了第二次上诉。虽然提交人的儿子还提出了总统赦免申请,但他对获得补救并不抱多大希望,因为在白俄罗斯现代历史上,总统赦免被判处死刑者的案件只有一例。

2.4提交人称,除上文提到的各项申诉以外,他的儿子还向白俄罗斯调查局、最高法院和检察长办公室提出了许多其他请求,但都无济于事。提交人称,已经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称,他的儿子根据《公约》第六条享有的各项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由于不公正的审判而被判处死刑。

3.2提交人还称,他的儿子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在被逮捕到第一次受讯问之间的这段时间遭受了酷刑和心理压力,因此承认了对他的指控。提交人还称,他的儿子被判处死刑一事本身就构成酷刑,为家人和亲友造成痛苦,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3.3提交人称,他的儿子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被非法和无故逮捕。2016年3月5日上午11时15分,这两名年老邻居死亡一事被报告给警方,提交人的儿子也是在这时被拘留,这意味着,在他被逮捕之前,警方不可能获得他参与犯罪的任何证据。提交人称,所有证据,包括他儿子的供词,都是在他儿子上午11时15分被逮捕之后、晚上9时59分接受讯问之前取得的。最后,提交人称,检察官于2016年3月10日对他的儿子签发了逮捕令,他的儿子在被逮捕11个月之后的2017年2月8日才被带见法官。

3.4提交人称,他的儿子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法官对他有偏见,未阻止检察官在审判期间表达其个人对提交人儿子的负面意见。

3.5提交人称,他的儿子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在审判期间,他的儿子被关在金属囚笼里并戴着手铐。此外,甚至在判决生效之前,他的儿子就被迫穿着印有“死囚”字样的囚服。在审判期间,几家大众媒体报道了他儿子的案件,称他儿子是杀人犯,媒体在援引案件的一些细节时,提及戈梅利地区法院的新闻秘书。

3.6提交人称,他的儿子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子)项、(丑)项、(卯)项、(辰)项和(午)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的儿子被拘留时未被告知其权利。尽管提交人的儿子于2016年3月5日上午11时15分被逮捕,对他的讯问在当天晚上9时59分至11时59分之间进行,但法院无意了解,从逮捕之时到第一次正式讯问,在这之间发生了什么。提交人称,他的儿子在当地警局被讯问了两个半小时,但没有正式的讯问记录。在此期间(从被逮捕到受讯问)未向提交人的儿子提供律师,尽管法律规定,凡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案件,必须从拘留之时起即提供律师(提交人称,他的儿子无法承担自行聘请律师所需的费用)。提交人的儿子最终被指派了一名律师,但他无法与律师秘密会面。提交人还称,他的儿子无法在受审判之前研究一些案卷,未被允许传唤或交叉询问几名证人,包括在2016年3月22日(DNA分析)、2016年4月4日(尸检结果)和2016年5月16日(血斑分析)的报告中出具检查结果的专家。对提交人的儿子进行的精神检查显示,他有轻度精神残疾,伴有行为失常并酗酒。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在2018年3月27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出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缔约国称,提交人的儿子被认定在2016年犯下双重谋杀罪。他被定罪并被判处死刑。他向白俄罗斯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2017年6月30日,最高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称,定罪和量刑是合法、合理和公正的。从那一天起,定罪和量刑开始生效。

4.2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对最高法院2017年6月30日的裁决进行了两次上诉。这两次上诉分别于2017年8月8日和9月15日被驳回。提交人儿子的律师根据监督复审程序提出了额外的上诉请求,也分别于2017年11月28日、2018年2月15日和2018年3月15日被驳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4、第407和第408条,提交人的儿子有权向总检察长和最高法院正副院长提出监督复审请求。总检察长办公室于2017年9月22日和2018年1月8日拒绝了提交人儿子提出的干预请求。

4.3缔约国称,提交人的儿子还申请了总统赦免,该申请在来文提交之时仍然待决。根据《刑法》第175条,在审查赦免请求期间暂停执行死刑。

4.4关于《公约》第十四条之下的指称,缔约国称,这些指称是不合理的,未得到案件事实情况的支持。提交人的儿子有机会由公正、称职和独立的法庭审判,他的上诉在他的律师的参与下得到审理,并向他解释了他的权利。在逮捕提交人的儿子时,也向他解释了他的权利,他在2016年3月5日签署相关声明承认了这一点。他还被告知有权就逮捕和拘留提出上诉,但从未就此提起上诉。调查结束后,提交人的儿子和他当时的律师研究了调查案卷,未提出任何异议或复议请求。

4.5在审判期间,控方和辩方都有机会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提交人的儿子由两名律师代理。

4.6缔约国称,根据《公约》第六条提出的指称同样没有说服力。关于保护生命权的第六条规定,除其他外,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然而,在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可以判处死刑,死刑只能在实施特别严重的犯罪的情况下,根据主管法院的最终判决判处。白俄罗斯《宪法》第24条同样规定,在废除死刑之前可以适用死刑,作为针对最严重罪行的特殊措施。法院在判处死刑时,已经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形,譬如公共安全关切,被告的行为的目的和后果,以及被告的品质和个人特质。法院还考虑了加重因素,譬如被告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受到酒精影响的事实。

4.7关于非法逮捕和拘留的指称,缔约国表示,这些程序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该法规定的时限内实施的。

4.8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向委员会提交的来文整体而言是不合理的。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8年7月12日提交的材料中提出,缔约国未能对他的指称作出任何具体反驳。缔约国提及的监督复审程序不被认为是有效的补救措施,就本来文而言并不需要用尽。尽管如此,提交人的儿子及其律师提出了一切可能的上诉,希望维护儿子的权利。监督复审程序是酌处程序,取决于法院或检察官提出抗诉的意愿。听审即使获得批准,也不对公众开放。委员会长期以来一直认为这种补救办法是无效的。委员会还认为,向总统提出的赦免请求是无效的补救措施。

5.2此外,在监督复审程序下,被告及其律师不会被告知上诉结果。一些被告在判决执行前夕得知上诉被驳回。死刑本身是秘密执行的,被告、被告的律师和被告的家人不会被告知执行死刑的时间和日期。

缔约国缺乏合作

6.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尊重委员会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在委员会完成对本来文的审议之前处决了提交人的儿子。

6.2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授权委员会自行制定议事规则,各缔约国均已同意予以承认。委员会指出,《公约》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议该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为该缔约国侵害《公约》所载任何权利的受害者的来文(《任择议定书》,序言部分和第一条)。一个国家加入《任择议定书》,就意味着承诺与委员会真诚合作,以便允许并使委员会能够审议此类来文,并在审查后将其意见转达给缔约国和有关个人(第五条第一和第四款)。缔约国采取任何行动妨碍或阻挠委员会审议和审查来文并表达意见,都不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一条之下的义务。

6.3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于2018年1月31日提交来文时告知委员会,他的儿子已被判处死刑,判决可能随时执行。2018年2月1日,委员会向缔约国转交了一项请求,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案件期间不要执行死刑。尽管委员会提出了临时措施请求,但委员会在2018年7月收到资料称,提交人的儿子已被执行死刑。委员会注意到,无可争辩的是,缔约国完全无视委员会提出的临时保护措施请求而执行了死刑。

6.4委员会重申,除来文所述缔约国的任何违反《公约》的行为之外,如果缔约国采取行动妨碍或阻挠委员会审议指控违反《公约》的来文,或致使委员会的审查徒劳无益,或使委员会就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义务所表达的意见成为一纸空文,毫无作用,该缔约国就严重违反了《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在本案中,提交人称他的儿子根据《公约》多项条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直接影响了死刑判决的合法性。缔约国在被告知本来文和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请求后,仍在委员会完成审议本来文之前对所称受害人执行了死刑,这严重违背了《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6.5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通过的议事规则第94条所规定的临时措施对于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下发挥作用至关重要,目的在于避免对据称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违反这项规则,特别是采取不可逆转的措施,譬如在本案中对提交人的儿子执行死刑,破坏了通过《任择议定书》对公约权利的保护。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儿子未向总检察长和最高法院提出监督复审请求,因此没有用尽他可以利用的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儿子的律师提出了若干此类请求,但均被驳回(第4.2段)。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判例,就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决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监督复审请求是一种取决于检察官酌处权的补救办法,并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所规定的必须用尽的补救办法。委员会还认为,就已经生效并取决于法官酌处权的法院裁决向法院院长提出监督复审请求是一种特殊的补救办法,缔约国必须表明,在本案情况下,这种请求会提供有效补救的合理前景。然而,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表明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的监督复审程序申请是否以及在多少案件中成功地适用于涉及公正审判权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就监督复审程序而言,委员会认定《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4关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所载的要求,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来文时,提交人并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特别是考虑到他的总统赦免申请仍然待决。在这方面,考虑到有关对提交人的儿子执行死刑的资料,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判例,根据判例,总统赦免属于特殊的法外补救办法,因此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所指的有效补救办法。此外,在本案中,赦免本身不足以构成所称侵犯人权行为的充分补救。因此,委员会认为,就总统赦免而言,《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午)项提出的指称。然而,在案卷中没有任何进一步相关资料的情况下,鉴于提交人所提指称的总体性质,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这些指控。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7.6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缔约国侵犯了他的儿子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三款(子)项、(丑)项和(卯)项享有的权利。然而,在缺少进一步资料的情况下,就这些具体指称而言,委员会无法确定是否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此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委员会无法审议来文的这一部分。

7.7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其余指称提出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辰)项下的问题,就可否受理而言,已得到充分证实,因此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案。

8.2关于提交人的儿子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三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称,委员会回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留的人,应被迅速带见法官或由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其他人员。委员会还回顾,虽然“迅速”的确切含义可能因客观情形而异,但拖延不应超过逮捕后数天。委员会认为,48小时一般足以移送被逮捕者并为司法审讯做好准备;任何超过48小时的拖延必须绝对是例外,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应有正当理由。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未受质疑的指控,即他的儿子于2016年3月5日被逮捕,2016年3月10日,一名检察官将他的儿子受到审前羁押一事正式通知他,但直到2017年2月8日,他的儿子才被带见法官。委员会回顾,委员会在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中指出,正当行使司法权这一要求本身意味着,要由在所处理问题上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立场的主管机构行使司法权,而检察官不能被视为第九条第三款所指经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鉴于这些情况,委员会认为,所掌握的事实表明,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第九条第三款的要求,将提交人的儿子迅速带见法官或由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其他人员。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上述事实表明,提交人的儿子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三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8.3委员会还注意到,有指控称,在提交人儿子的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未得到遵守,因为在庭审期间他被戴上手铐并关在囚笼里,还因为他在判决生效之前穿着死囚犯专用囚衣。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并回顾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30段指出,无罪推定是保护人权的基本要素,要求控方承担举证责任,保证在排除合理怀疑证实指控之前不作有罪推定,确保对被告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并要求必须根据这一原则对待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者。在这项一般性意见中,委员会还指出,被告通常不得在审判期间戴镣铐或被关在笼中,或以暗示被告可能是危险罪犯的方式出庭,媒体应避免作出会损及无罪推定原则的新闻报道。根据收到的资料,并鉴于缔约国未提供任何其他相关资料或论据,说明将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被告戴上手铐和关进囚笼的做法的普遍程度以及这种做法在本案中的适用情况,包括在整个法庭审判过程中将提交人的儿子戴上手铐和关进囚笼的必要性,委员会认为,所陈述的事实表明,提交人的儿子享有的由《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保障的被推定无罪的权利受到侵犯。

8.4此外,委员会还审议了提交人的以下指称,即:他的儿子享有的传唤证人、要求证人出庭和诘问证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几名法证专家在调查期间提供了证词,但没有被传唤出庭或在法院接受询问。关于个人要求证人出庭以及诘问和交叉询问证人的能力,委员会回顾,这种保障对于确保被告及其律师的有效辩护非常重要。然而,被告得以诘问对其有利的证人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被告仅有权要求与辩护有关的证人出庭,而且仅有权得到适当机会,在诉讼的某个阶段询问和反驳对其不利的证人。

8.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交的材料,包括有关最初量刑和定罪的材料表明,出具多项检查结果的所有专家,包括在2016年3月22日(DNA分析)、2016年4月4日(尸检结果)和2016年5月16日(血斑分析)的报告中出具检查结果的专家都未被传唤出庭作证,因此,提交人儿子的律师无法诘问或交叉询问这些专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作出相关解释,说明提供了重要法证信息的专家证人在庭审期间缺席的原因。因此,鉴于本案的情况,并鉴于缔约国没有作出相关解释,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的儿子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辰)项享有的权利。

8.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对最严重罪行并不禁止死刑(见上文4.6段)。《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对此作了规定。委员会回顾,“最严重的罪行”一词必须作狭义解释,仅限于涉及故意杀人的极严重罪行。提交人的儿子在谋杀罪定罪之后被判处死刑,而谋杀罪属于一种最严重的罪行。然而,《公约》还规定,为遵守《公约》第六条,在判处死刑之前,必须满足严格的公正审判要求。

8.7提交人称,他的儿子根据《公约》第六条享有的生命权受到侵犯,因为他在受到不公正的审判后被判处死刑。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指出,通过未遵守《公约》第十四条各项规定的审判作出死刑判决,构成违反《公约》第六条。委员会回顾指出,在最终判处死刑的案件中,严格遵守公正审判的保障特别重要。此外,委员会还回顾,在最终判处死刑的诉讼中违反《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公正审判保障,将使判决具有任意性并违反《公约》第六条。这种违反情况可能涉及不遵守无罪推定原则,具体表现为在审判期间将被告关在囚笼里或者戴上手铐。委员会已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辰)项,因为缔约国未遵守无罪推定原则,而且提交人的儿子无法交叉询问专家证人,鉴于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对提交人的儿子最终作出死刑判决和随后执行死刑的做法不符合第十四条的要求,因此,提交人的儿子根据《公约》第六条享有的生命权也受到侵犯。

9.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了提交人的儿子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辰)项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尊重委员会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义务。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在本案中,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的儿子遭受的侵犯人权行为向提交人提供适当的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除其他外,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1.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附件

委员会委员亚兹·本·阿舒尔和埃莱娜·提格乎德加的联合意见(同意意见)

1.虽然我们完全同意委员会关于申诉的实质问题的立场和委员会的结论(第9段),换言之,本案的事实表明生命权、个人自由权和公正审判权受到侵犯,但我们在此表示,我们对本案中一个程序性但关键的方面感到不安,即白俄罗斯未执行委员会发布的临时措施,而且该国在整个过程中缺乏合作。

2.2018年2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本案期间不要对提交人的儿子执行死刑判决(第1.2段)。然而,在提出请求几个月后,委员会获悉提交人的儿子已被处决(第1.3段)。对于这种公然违反临时措施和与委员会合作的义务的行为,白俄罗斯没有作出澄清。

3.令我们感到不安的事实是,委员会未能在其意见,也未能在其他决定中很好地反映白俄罗斯的违约行为,委员会现在应该修正和澄清立场了。委员会在“缔约国缺乏合作”的标题之下分析了该国的行为,这一部分放在“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一节之前。委员会在第6.4段中以强烈的措辞界定该国的行为,并重申,如果缔约国采取行动妨碍或阻挠委员会审议指控违反《公约》的来文,或致使委员会的审查徒劳无益,或使委员会就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义务表达的意见成为一纸空文,毫无作用,该缔约国就严重违反了《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这符合委员会以往的判例以及其他国际法院、法庭和机构在处理国家遵守临时或预防措施的国际义务时表达的立场。

4.因此,将关于缺乏合作的一节与关于问题和议事情况的一节分开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相反,这样做模糊了委员会的法律推理和向缔约国传达的信息。在第9段结尾,委员会还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尊重委员会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义务。这清楚地表明,委员会确实认定缔约国违反了一项国际程序性义务,即《任择议定书》各缔约国有义务提供利用委员会个人申诉机制的有效途径。因此,缔约国未执行临时措施本应在与问题和议事情况有关的一节处理。程序性义务是各国负责履行的国际义务。

5.一些学者明确呼吁改进司法实践,并特别强调,“国际裁判机构应指出不遵约的法律后果以及需要为这种违约行为作出何种补救”。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考虑到违反临时措施会产生严重和不可逆转的后果,委员会该就这一关键问题采取明确、连贯和有法律依据的立场了。

6.因此,我们认为,在本案中,这样一个关键问题本应纳入《意见》中“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一节以及与补救办法相关的部分的某一段落。委员会本应明确说明该国违反《任择议定书》下这一特定义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