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6/D/3254/2018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0 Novem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3254/2018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X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拉脱维亚

来文日期:

2017年5月2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10月1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11月4日

事由:

关于拖欠房产相关服务费的民事诉讼的公平性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明显缺乏依据;可否受理――属事理由

实质性问题:

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歧视;公平审判;住房权;生命权;酷刑

《公约》条款:

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和第三条

1.1来文提交人是X,系拉脱维亚国民,1970年出生。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4年9月22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1.22018年10月10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4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驳回了提交人关于采取临时措施暂停驱逐的请求。

事实背景

2.1提交人在位于拉脱维亚叶尔加瓦的一处房产内拥有一套公寓。该共有房产的管理方为叶尔加瓦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该公司是由叶尔加瓦市政府全资所有的有限责任实体。2004年10月11日,提交人与管理公司签署了一份有关提交人公寓的服务协议。该协议涵盖管理公司提供的维护、公用事业和其他服务,即提供冷水、清理垃圾和公寓区的整体管理。2011年10月1日,管理公司与该房产内其他公寓的业主签署了类似的服务协议。提交人拒绝签署2011年的协议,但管理公司声称,根据该协议,提交人应从2011年10月1日起支付管理公司的服务费。

2.2与此同时,提交人失去了工作,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期间处于失业状态。2009年4月6日至2012年10月31日,他被缔约国正式认定为生活贫困者。他还被缔约国正式承认为残疾人。

2.3某日,管理公司对提交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回拖欠的服务费,2004年10月11日至2011年10月1日的拖欠服务费合46.14欧元,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的拖欠服务费合441.08欧元。2012年4月26日,叶尔加瓦初审法院开始审理针对提交人的小额索赔案。庭审期间,提交人声称自己只欠拖欠额的第一部分(46.14欧元)。关于余下的金额,提交人称,管理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向他的公寓提供了服务。他还称,管理公司在没有妥善通知他也没有事先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逐渐更改了服务价格。他还声称,饮用水质逐渐变得不安全,而且管理公司属于公有企业,因此本应按照人权标准行事。提交人还指出,劳动力市场的状况是造成他失业并无力付款的不可抗力。

2.42013年3月13日,叶尔加瓦初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管理公司的裁决。该法院认为,提交人不能撤销2004年达成的协议,因为他没有遵守《民法》第1589条规定的条件。该条规定,在协议性质允许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或者在协议本身载有相关具体条款的情况下,可单方面撤销协议。该法院认定2011年的协议作为合同具有效力,并驳回了提交人关于管理公司服务价格变动的论点。该法院认为,该公司的价格与公共机构确立的价格一致,符合国内法。该法院认为,提交人没有证实自己关于饮用水质不安全的论点。该法院还认为,管理公司是一个私营实体,不受国家所要遵守的国际人权标准的约束。该法院还认为,国内法不承认不可抗力这一概念,而且无论如何,本案中未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该法院还指出,提交人本可寻找其他职业的工作或从事小商业活动以取得收入。

2.5提交人指出,他无法就叶尔加瓦初审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因为当时国内法不允许就金额低于1,500拉脱维亚拉特(约合2,134欧元)的小额索赔纠纷提出上诉。尽管如此,提交人仍然就叶尔加瓦初审法院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他的案件在最高法院待审期间,《民事诉讼法》经过了修正,改为允许在小额索赔纠纷案中提出上诉。该修正于2014年4月11日生效。然而,2014年12月5日,最高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维持叶尔加瓦初审法院的裁决不变,该裁决随后成为终审裁决。最高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论点,即他因为涉案金额小而被剥夺了向上级法院申诉的权利。最高法院没有审议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的问题。

2.6提交人还向宪法法院提出了两项申诉,均被驳回。在2012年11月15日(此时针对提交人的民事诉讼正在叶尔加瓦初审法院待审)的裁决中,宪法法院认为,申诉为时过早,因为提交人的权利尚未受到侵犯。在2013年9月12日的裁决中,宪法法院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在拉脱维亚没有法律效力。

2.72014年12月17日,法院发出命令,要求强制执行2013年3月13日和2014年12月5日的裁决。该命令规定,提交人须支付615.63欧元的服务费和101.96欧元的法庭费用。据提交人称,2014年12月17日还对他发出了驱逐令。本来文提交委员会时,该驱逐令尚未得到执行,但据提交人称随时可能执行。

2.8某日,管理公司对提交人提起了另一项关于拖欠服务费的民事诉讼(C15290415号民事诉讼)。2015年12月15日,叶尔加瓦初审法院开始审理第二项针对提交人的小额索赔案。提交人在诉讼过程中坚持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管理公司提供了冷水和垃圾清理服务,而且该公司服务价格的计算也不透明。法院安排在2016年9月13日举行庭审。然而,2016年9月9日,提交人以患病为由要求将庭审推迟至2017年2月3日。具体而言,他声称,自己容易发生心肌梗塞,庭审上的情绪紧张可能导致发病,而且他在庭审期间还可能发生严重疲劳。提交人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医疗证明,其中指出他无法工作,正因未指明的疾病接受治疗直至2017年1月17日。2016年9月13日,法院在庭审期间驳回了提交人的延期请求,理由是他当天已经出庭,因此可以参加庭审。法院还作出了有利于管理公司的裁决。

2.92016年10月28日,提交人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声称叶尔加瓦初审法院的庭审本应因他患病而推迟。2016年11月21日,上诉法院驳回了该上诉。

2.10提交人声称,自己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他表示,没有将这一事项提交其他解决争端的国际机构审议。

申诉

3.1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将他逐出自己的公寓或将他的公寓出售,会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在他居住的地区,冬季温度低于零度,人在户外不足两小时就可冻死。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提交人失业,因为他找不到与自己受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相符的工作。他还患有残疾,生活贫困。在拉脱维亚,住房权没有保障,即便对残疾人而言也是如此。

3.2提交人如果失去自己的公寓,将无法收到用来购买食物的社会福利金。因此,他的处境将构成酷刑以及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因此,在这方面,提交人暗示发生了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在提交人患有残疾和陷入贫困的情况下执行驱逐令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平等待遇权。

3.32012年和2013年的国内诉讼是不公平诉讼,因为法院没有公正性,这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叶尔加瓦初审法院无视了《社会保障法》第15条,该条规定,对于有资格享有社会福利的人员,会使之处境恶化的私人协议无效。根据该条,相关时期内提交人有资格享受社会福利,因此管理公司不得就拖欠服务费一事对他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的理由是,提交人本应不考虑自己的职业而寻求其他就业机会。这一结论侵犯了《拉脱维亚宪法》第106条规定的提交人根据自身能力和资历自由选择就业和工作场所的权利。此外,最高法院没有评估事实和证据,也没有审议提交人根据《宪法》及《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

3.4提交人无法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诉,这剥夺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原《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小额索赔纠纷的裁决不得上诉。在最高法院就提交人的案件作出裁决之前,允许就此类索赔提出上诉的修正已经生效,但最高法院无视这些修正,没有将提交人的案件发回上诉法院审理。这构成基于提交人社会地位的歧视。提交人无法向宪法法院申诉,这也剥夺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3.5提交人援引《公约》第七条,还暗示叶尔加瓦初审法院驳回他以患病为由提出的推迟审理的请求,构成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提交人患有比普通感冒或流感更为严重的疾病,却被迫出庭。由于庭审造成的情绪压力,他有因心肌梗塞而死亡的风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9年4月30日提交的意见中指出,2004年9月23日,提交人在叶尔加瓦购买了一套公寓。2004年10月11日,他与该房产的管理公司签订了一项协议。该共有房产是一栋住宅,协议涉及该房产中提交人所占部分的管理和维护。随后,2011年10月1日,管理公司与该房产中其他公寓的业主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的协议生效之日起,先前2004年10月11日的协议即失效。提交人没有签署后一份协议;但是,他继续支付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的费用,也没有对2011年10月1日的协议提出异议。根据这两份协议,提交人必须每月支付该公司提供的住宅管理和维护服务的费用。

4.22008年12月,提交人停止支付管理公司的服务费。缔约国提供了大量关于管理公司对提交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的事实资料。截至缔约国提交材料之日,法警尚未对提交人的财产进行追债执行程序,也没有作为执行程序的一部分对提交人的公寓进行拍卖。

4.3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缺乏证据,因此不可受理。提交人没有解释法院的裁决如何明显不公或任意,也没有解释法院的裁决如何未能评估国内法和国际法具体的实质性规范并侵犯了他的公平审判权。国内法院正确地适用了相关的国内法律,特别是《民法》和《住宅财产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公寓业主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4.4提交人关于宪法法院裁决不公平的说法也缺乏证据。C15217912号案件诉讼期间,提交人两次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在这两次申诉中,他均声称《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1款不符合《宪法》、《公约》、《世界人权宣言》或《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宪法法院在2012年11月15日的裁决中指出有关法院尚未就C15217912号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决,并认定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宪法法院还认为,提交人没有为其申诉提供证据。在2013年9月12日的裁决中,宪法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没有证实自己的申诉,也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最高法院尚未审查C15217912号案件。

4.5提交人声称,他未获准向能够评估案件证据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并不保证对任何裁决提出上诉的权利。尽管如此,提交人确实有机会通过最高法院的翻案申诉程序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可以评估叶尔加瓦初审法院是否错误地适用了国内法的实质性规范、违反了程序性规范或超出了其管辖权限。

4.6缔约国不接受提交人关于叶尔加瓦初审法院不公正的说法。提交人没有具体说明该法院的行事方式如何具有偏见或不公正。

4.7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并不明确,他没有解释与可比人员相比,他如何受到了不平等对待。

4.8此来文还构成滥用提交权,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不可受理。提交人就C15217912号民事案件提交了虚假、歪曲、不完整和不明确的信息;预测了他将失去公寓和生命受到威胁这一假想情况;并且没有向委员会提出客观评估其案件所需的基本事实。

4.9提交人声称宪法法院根本未受理他的申诉,这不属实。在这两起案件中,宪法法院都得出结论认为,根据《宪法法院法》,提交人的申诉不可受理,因为除其他外,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4.10此来文所包含的概要显示的是提交人对相关文件的主观解读。对于某些文件,包括法院的裁决书,提交人只提供了其中有限的几页。提交人还在证据评估的问题上错误地引用叶尔加瓦初审法院的表述,并错误地声称国内法院没有分析《社会保障法》第15条。因此,提交人故意歪曲了案件事实。

4.11正如宪法法院在其两项裁决中指出的,提交人在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方面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如果认为自己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本应第三次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提交人本应向宪法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1款与《宪法》第92条不符。提交人如果重新提交宪法申诉,他就会有合理的成功机会。

4.12同样,在《公约》第二十六条方面,提交人也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他没有声称自己在民事诉讼期间受到不平等或歧视性对待。此外,提交人也没有解释为什么他没有向最高法院提出叶尔加瓦初审法院违反程序性规范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2条,他有权这样做。

4.13此外,提交人从未对管理公司与他本人之间的协议提出异议。在国内诉讼程序中,他没有通过反诉提出这一问题,而叶尔加瓦初审法院已多次告知他有这一权利。这一补救办法在过去曾被用于提出歧视申诉,而提交人没有解释为什么他没有使用该办法。

4.14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提交人不具备受害者身份,因为他的陈述涉及一种纯假设的情况。 他没有证实关于自己的生命正在或即将受到威胁的指称。他的公寓没有被拍卖,他也没有声称自己目前没有住处。此外,他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叶尔加瓦初审法院2013年3月13日的裁决得到执行后,他将失去生活来源。他必须向法警支付总共990.16欧元(债务、法庭费用和宣誓法警服务费的合计)。提交人没有说明其公寓的价值,这一价值可表明如果他的公寓被拍卖,在满足债权人索偿要求后,剩余的销售所得将不足以为他提供持续的生活来源。

4.15此外,提交人从联邦政府和叶尔加瓦市议会领取社会福利,并将继续作为生活贫困者和残疾人领取这些福利。

4.16提交人根据第六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因属事理由而不可受理。该申诉涉及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的社会福利。提交人的生活条件并没有对他的生命构成直接威胁,他也没有证明自己被剥夺了享受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

4.17《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并没有规定缔约国有义务提供特定的社会保障。然而,联邦政府和叶尔加瓦市议会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提交人提供社会福利以保证他享有生命权。提交人于2009年4月1日获得了贫困者身份,此后,市议会向他提供了若干福利和津贴。2009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提交人共收到4,975.58欧元的福利金以确保达到最低收入水平。提交人的收入水平超过适用的门槛时,他就不再领取这些福利。此外,在2013年2月25日的庭审中,提交人并未否认他已经停止支付管理公司提供的公用事业和其他服务的费用。事实上,2010年5月至2019年4月30日(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材料的日期),这些服务和公用事业的费用都是由市议会直接支付给管理公司的。提交人领取的住房补助总额为4,142.26欧元。他本可用这些福利金来支付公用事业费。

4.182008年至2019年4月30日,提交人从市议会领取了总额为631.73欧元的医疗、药物、牙科治疗和眼镜津贴。此外,自2017年3月以来,他从市议会领取了基于残疾状况的食品津贴,总额为585欧元。

4.19关于联邦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自2008年以来,提交人一直从国家社会保险局领取残疾养恤金。具体而言,他领取的金额如下: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9月30日,每月89.64欧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每月93.58欧元;2018年10月1日起,每月99.10欧元。2016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国家社会保险局授予提交人残疾人身份。

4.20提交人根据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因属事理由也不可受理,因为该申诉所依据的解释不符合该条款的用语和意图。提交人没有证明他被以歧视的方式剥夺了利用上诉程序的机会,也没有证明他被剥夺了法律的平等保护。

4.21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没有依据,原因如上所述,并有以下理由。在国内诉讼期间,提交人并未否认他没有支付应缴的管理和维护费用,也没有对债务数额提出异议。相反,他援引了不可抗力的论点,质疑2004年10月11日协议的公平性和两份协议的有效性,以及管理公司执行这些协议的情况。叶尔加瓦初审法院审查了提交人的证据和论点,并得出结论认为,本案中提交人的许多指控没有法律意义。在缔约国的法律制度中,民事法院严格受索赔范围约束,在诉讼中起被动作用。在本案中,除了管理公司提出的问题外,法院不能对其他任何问题作出裁决。具体而言,法院无法评估协议的有效性或公平性,因为提交人没有提出反诉。法院曾多次向提交人解释该民事诉讼的标的,并告知提交人有权提出反诉,但提交人拒绝这样做。

4.22在此来文中,提交人援引了至少60项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叶尔加瓦初审法院的裁决依据的是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法规(《民法》和《住宅财产法》,这些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合同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寓业主的义务和责任)。

4.23提交人声称,国内法院没有评估他关于《社会保障法》第15条的论点。然而,叶尔加瓦初审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被告认为,该协议不满足被告的社会保障的主要条件”。法院的结论是:“经评估上述所有情况,法院确认,合法订立的未被废止或失效的合同必须履行;本案中没有证据和理由让被告解除他根据2004年10月11日管理和维护协议承担的合同义务。”

4.24缔约国强调,该国法院接受并评估了提交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提交人在法定截止日期后提交的证据除外。特别是,叶尔加瓦初审法院没有接受提交人在2012年2月25日庭审上提交的证据,因为提交人错过了《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提交新证据的期限。根据后者的规定,新证据必须最迟于庭审前14天提交给法院。法院考虑到提交人没有任何迟交证据的辩白理由,还考虑到新证据不涉及有关民事诉讼的标的,故决定不接受上述证据。法院在裁决中述及了提交人基于证据的所有指控,即向该房产提供的水的质量、提交人失业造成的不可抗力以及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4.25提交人错误地引用了叶尔加瓦初审法院关于证据评估的结论。实际上,该法院指出:“法院已向被告解释,他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了损害,则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尽管如此,被告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本诉讼程序中提出反诉,主张某项规则或整个合同无效或作废。意见中指出的各种论点在审查[该]具体诉求时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根据《民法》第1588和第1589条,只有法院或当事双方自己可以废除或宣布某双边合同无效。因此,本法院不评估被告一案中关于已订立合同有效性的提交的文件和提出的论点,因为这些文件和论点不影响所提起的诉讼的实质问题。”

4.26有两级国内法院审查了相关的民事诉讼。在叶尔加瓦初审法院作出裁决后,提交人于2013年4月25日提交了撤销原判的申诉。2014年12月5日,最高法院驳回了该申诉,除其他外,指出下级法院裁决合法。《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平等机会诉诸法院的权利涉及诉诸初审程序的机会,不包括上诉或获得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

4.27C15217912号案件的民事诉讼是通过《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的简化程序进行的。在简化程序内对上诉作出限制是必要的,这是为了实现程序经济和避免国内法院负担过重,并确保在相对简单的案件中有效和快速地完成诉讼。要想加快和简化审查特定类别的案件,就必须减少审查这类案件的次数。

4.28提交人一案无法使用上诉程序,这并不侵犯提交人的公平审判权。叶尔加瓦初审法院举行了两次庭审,提交人在两次庭审上都发了言。他充分利用了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权利,对管理公司提出的所有论点和证据提出了异议,并享有了《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的其他程序性权利(例如,向法院提供书面或口头解释的权利;提交请求的权利;参与证据审查的权利;以及对案件其他参与者的请求、论点和考虑提出反对的权利)。事实上,提交人利用了这些程序性权利中的大部分。此外,提交人还能够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可以评估叶尔加瓦初审法院是否错误地适用或解释了国内法的实质性规范、违反了程序性规范或超出了其管辖权限。因此,缔约国并没有侵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在2019年5月22日和6月12日的评论中,提交人重申了他的论点并对缔约国的各种主张提出了异议。管理公司没有提供作为协议标的的服务(冷水供应、垃圾清理和公寓管理)。这些服务实际上是由第三方提供的。此外,管理公司应提供服务的价格的依据没有得到解释。法院没有审查管理公司是否提供了它声称提供的服务。

5.2提交人不可能就上诉法院2016年11月21日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因为争议金额低于2,100欧元。他不能提出上诉这一事实说明,他受到了歧视性对待,公平审判权受到了侵犯。2016年12月30日和2017年2月8日,宪法法院不公平地驳回了提交人与民事诉讼有关的上诉。

5.3提交人重申,他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他无法对叶尔加瓦初审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而该法院没有评估他根据《宪法》、消费者法或社会法提出的论点。该法院认为管理公司受私法管辖,它不能审查所涉协议是否符合提交人作为消费者的权利。然而,管理公司是一个市政实体。市政当局有责任向每个有需要的人提供社会援助。在2016年3月27日的裁决中,该法院复制和粘贴了其2013年3月13日上一次裁决的案文。因此,诉讼程序是不公平的。

5.4宪法法院错误地认为,提交人的申请不符合《宪法法院法》。事实上,提交人证实了向宪法法院提出的申诉并解释了申诉的法律依据;因此,这些申诉本应被受理。

5.5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在各方面提供了误导性信息。例如,缔约国声称宪法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请,因为他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但事实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0条,对小额索赔案件的裁决不得上诉,因此他无法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5.6仅有叶尔加瓦初审法院进行了庭审,而该法院并不公正;提交人无法向本可评估证据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不可能评估证据。

5.7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上,提交人不可能向宪法法院提出第三次申诉,因为提交此类案件存在时间限制。提交人确实向宪法法院证实了他的第二次申诉。

5.8提交人每月领取178至184欧元的贫困和残疾津贴,不足每月430欧元的最低工资的一半。他无力支付房租。在2015年的三周时间里,拉脱维亚有15人因无力支付房租而冻死。提交人所申诉的歧视是基于社会地位的歧视。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在2020年8月7日的补充意见中,缔约国重申并扩展阐述了其关于可受理性的论点,坚持认为提交人一再错误地指控缔约国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缔约国澄清了若干事实性问题。例如,缔约国直接引用了叶尔加瓦初审法院2013年3月13日的裁决书,指出提交人“不否认干垃圾被运走,他的公寓里有冷水,一些管理工作也有人做,只是被告不知道是谁做的”。

6.2根据《宪法法院法》第192条第4款,宪法申诉可在最新的裁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交宪法法院。在提交人一案中,这六个月的期限始于2014年12月5日,即最高法院驳回提交人对第一轮民事诉讼提出的翻案申诉的裁决生效之日。提交人本可在该日起六个月内提交宪法申诉。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任何人无论社会地位如何,都可成为小额索赔的原告或报告。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提交人的申诉因证据不足而不可受理。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源于国内民事诉讼,这些诉讼是由市政当局所有的一家房产管理公司对提交人提起的,目的是追回提交人拖欠的其拥有并居住的公寓所处的共有房产的维护和管理服务费债务。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坚称他无力全额偿还与服务费用和相关行政费用有关的债务,但他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表明,他因无力偿还上述债务会面临无家可归或其他严重的不稳定或困难的情况而致使他濒临《公约》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七条规定的生命受威胁或可能遭到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9年提供资料指出,提交人已停止支付管理公司向其提供的公用事业和其他服务的费用,而叶尔加瓦市议会自2010年5月起直接向管理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2019年的意见中提供的信息,即提交人所欠债务、法庭费用和法警服务费共计990.16欧元。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每月从国家领取住房补贴,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其财务资产的价值,也没有证明他如果因无力支付欠款而不被准许继续在自己的公寓中生活,会因没有能力获得就业、社会援助或其他住所而无法避免陷入无家可归。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供足够的医疗文件来证明他的主张,即叶尔加瓦初审法院在C15290415号民事诉讼期间没有推迟对其案件的审理,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因为这导致他可能发生心肌梗塞或其他可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严重健康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提交人根据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

7.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无法申请上诉机构对其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因此被剥夺了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诉权,这一违反行为也构成了《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于社会地位的歧视。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其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体现的有平等机会诉诸法院的权利涉及到诉诸初审程序的机会,不涉及上诉权或其他补救办法的问题。 委员会还回顾指出,《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上级法院复审的权利不适用于确定法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程序,或不属于刑事上诉程序的任何其他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关于剥夺由上级机关审查其案件事实的权利的申诉不属于《公约》第十四条的保护范围,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相关申诉缺乏证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7.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即在管理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他被剥夺了公平审判权。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国内法院没有评估提交人认为重要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准则,而且拒绝接受提交人的一些证据,有不公正表现。委员会认为,这些指控主要涉及国内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以及对国内法的适用。委员会回顾其一贯判例指出,委员会不是终审法院,无权重新评估事实认定或国内法的适用问题,除非能够确定国内法院的诉讼程序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或有关法院未能履行保持独立和公正的职责。委员会注意到,在C15217912号民事诉讼中,提交人在两次口头庭审上发表了意见,并且叶尔加瓦初审法院也审查了提交人关于管理公司没有提供服务的主张,并在其裁决中指出提交人承认有人提供了这些服务,只是不知道谁提供的服务。针对提交人关于他与管理公司的合同不符合《社会保障法》的论点,法院向提交人解释称,它无权在诉讼期间审查合同的有效性,为了使这个问题得到审查,提交人可以提出反诉;但提交人拒绝这样做。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具体资料以反驳法院的以下结论,即他没有证实关于管理公司提供的水质不安全的说法。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国内法院接受、评估并处理了提交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但在国内法规定的最后期限过后提交的证据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法院审查了提交人关于失业导致的不可抗力和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的论点。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具体的论点或资料以证明法院不公平地排除了证据或无视他提出的论点从而影响了国内诉讼的结果。委员会还注意到,泽姆盖尔地区法院驳回了提交人三次要求重新审查其案件的申请,理由是他没有满足《民事诉讼法》第479条规定的提交新发现证据的条件。鉴于案件卷宗中的信息和上文第4.1-4.28段所述的信息,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受理目的充分证实国内法院的行为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就其涉及民事诉讼的公平性而言,不可受理。

7.6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三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涉及法院不平等对待的申诉,包括基于贫困和残疾的不平等对待的申诉,以及涉及因贫困和残疾而失去住房的申诉,都缺乏证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7.7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审查其他受理理由。

8.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和第三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