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3664/2019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
Armando García Mendoza代表已故兄弟Emiliano García Mendoza和Julia Gutiérrez Julca代表已故丈夫Rubén Pariona Camposano (由国家人权协调员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Emiliano García Mendoza和Rubén Pariona Camposano |
所涉缔约国: |
秘鲁 |
来文日期: |
2019年3月27日(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1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意见的通过日期: |
2022年3月14日 |
事由: |
示威期间的法外处决 |
程序性问题: |
用尽当地补救办法 |
实质性问题: |
有效补救权;生命权;和平集会权 |
《公约》条款: |
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
1.来文提交人是Armando García Mendoza, 秘鲁公民,1967年7月15日出生;和Julia Gutiérrez Julca, 秘鲁公民,1980年6月26日出生。García Mendoza先生代表兄弟Emiliano García Mendoza行事,Gutiérrez Julca女士代表丈夫Rubén Pariona Camposano行事,Emiliano García Mendoza和Rubén Pariona Camposano均在一次示威中死亡。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六第一款(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81年1月3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全国灌溉用户协会(Junta Nacional de Regantes)呼吁在2008年2月18日和19日举行全国农业罢工。在省和区领导出席的一次会议上,大家商定示威将是和平的。在阿亚库乔,区长批准了示威活动。
2.22008年2月18日,大约3,500名示威者从上午8时至下午1时在阿亚库乔大区瓦曼加市的街道上游行。
2.32008年2月19日,García Mendoza先生和Pariona Camposano先生与大约700人一起参加了在瓦曼加市举行的示威活动。示威者到达解放者大街阿亚库乔加油站的第二个入口处(利马-瓦曼加路上),那里有12名警察驻守维持秩序。负责的警察下令逮捕一名示威者。 这一命令引起了示威者的反应,负责的警察向人群投掷催泪弹以驱散人群。当示威者散开时,听到两声枪响,44岁的García Mendoza先生和29岁的Pariona Camposano先生倒在地上,头部受伤,血流不止。两人当场死亡。 法医报告显示,伤口是由与金属弹丸一致的火器射弹造成的。
检察院调查
2.4事件发生后,瓦曼加省当值检察官下令开展调查。
2.52008年4月1日,瓦曼加省检察官在瓦曼加第一刑事法庭对警察Carlos Alberto Rodríguez Huamaní提出刑事控告,指控他谋杀García Mendoza先生和Pariona Camposano先生,因为在初步调查中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他与这两起死亡有关。检察官特别指出,被告承认向受害者倒下的方向开过枪, 由于在示威期间只听到两声枪响,就在这两名农民死亡之前,因此该警察承认开过的那两枪很有可能就是导致García Mendoza先生和Pariona Camposano先生死亡的两枪。检察官要求判处被告30年监禁,并向提交人支付100,000新索尔 赔偿金。
国会多党调查委员会的调查
2.6由于此事事关国家利益,在司法程序进行的同时,共和国国会成立了多党调查委员会,以协助查明事实,研究内政部向国家警察提供的关于如何防止骚乱、维护和恢复秩序的指导,并查明参与这些事件的个人和可能的罪犯。
2.72009年1月15日,国会多党调查委员会发布最终报告,调查了农民在农业罢工期间是如何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死于警察之手的。委员会注意到,内政部和警方提出的关于其中一名示威者携带自制火器的说法不可信,因为将近一年之后,此人的身份仍未被确认。然而,有一名警察承认在两位农民死亡时开了枪,他当时位于示威者的后方。这名警察如猎人般站在25米开外,朝着两位农民被枪杀的方向向示威者开枪。此外,尽管有命令要求嫌疑人将猎枪交给秘鲁国家警察的法医部门,但他并未服从命令,而是在武器被清洗干净后将它带入储藏室。弹道报告因此得出结论认为,该武器没有发射过的痕迹,尽管Rodríguez本人承认用该武器开过枪。委员会还发现,子弹是从序列号为E090267的萨维奇12号猎枪发射的,这正是Rodríguez Huamaní携带的武器。 委员会认为,内政部长向国会提交的报告与弹道报告之间存在矛盾,前者指出铅弹与国家警察使用的武器不吻合,后者则指出造成死亡的铅弹与该警察使用的猎枪相吻合。
2.8委员会的最终报告认为,首先,这两起死亡相当于法外处决,因为尽管被授权使用武力的警察可以对非法侵略行为作出应对,但应对方式必须符合即时性和相称性原则。如果警察在应对威胁时违反这些原则,他们使用武力就是不合法、不相称的,侵犯了生命权。 在本案中,“死者并未对警察的人身安全或其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他们背对着开枪的警察……这就意味着使用武力是不相称的,造成了法外处决。” 报告还得出结论认为,主管官员未能履行职责,未能在警察行动期间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并对下属进行监督。
2.9根据上述情况,国会多党调查委员会的报告认为,内政部和警察局长负有机构责任,因为他们在发现行动有缺陷、侵犯基本权利时没有采取实地补救措施,也没有对负责的警察进行有效监督。 调查还认为,地方局也负有责任,因为它们在调整国家计划、制定区域计划、监督负责行动的警察、调查事件和惩治责任人方面存在过失。
2.10国家警察监察长办公室开展的调查显示,警察部队的八名成员对自身行为负有行政责任,应受纪律处分:一名将军未履行监督职责,没有对行动秩序进行监督;两名少校作为组长没有事先审查和检查指派的人员,并允许某些警察携带个人火器;另一名少校没有全程跟进示威活动,仅有12名警察被指派提供保护;一名军士向人群投掷催泪弹时,未尽到警察应尽的职责;两名军士携带个人火器;警察Carlos Alberto Rodríguez Huamaní在向监察长办公室所作的陈述中撒了谎,他在陈述中说自己没有开枪,后来又向凶杀科和一名检察院代表承认确实使用过武器。
2.11调查委员会指出,尽管国家警察监察长办公室在调查和惩处警务人员的违纪行为方面开展了重要工作,并确保任何犯罪的警务人员依法受到审判,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警察的不法行为在法律上被归类为非常轻微的罪行,这表明国家警察监察长办公室在掩盖和保护一些不称职的警察。
2.12根据上述所有因素,调查委员会建议检察院“扩大调查范围,审查阿亚库乔警区的高级官员是否因不作为而参与杀人,因为他们没有妥善利用监督机制对下属进行监督”,并建议秘鲁国家警察监察长办公室和行政纪律法庭“将这些警察的违纪行为重新归类……以真正反映严重程度,因为相关违纪行为涉及到四人死亡,所以并非轻微罪行”。
刑事诉讼
2.13提交人称,尽管国会多党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得出了结论,但对这两起杀人案的司法调查并未妥善开展,导致做出了允许嫌疑人逍遥法外的司法决定。阿亚库乔高等法院刑事上诉庭在2013年10月30日的判决中宣布被告无罪,指出虽然尸检确定了死因,但无论是在口头听证中还是通过其他司法手段,都无法确定被告负有责任,因为根据弹道专家的报告,他的武器没有开火的痕迹。 判决还指出,《宪法》承认无罪推定,只能以客观证据推翻,不能以假设推翻。 由于定罪必须基于明确无疑地证明被告有罪的充分证据,在缺乏此类证据的情况下,必须宣布被告无罪。
2.14虽然检察院没有对判决提出质疑,但提交人提出了质疑。2016年6月7日,最高法院过渡刑事庭维持无罪判决,尽管刑事庭指出,警察的应对方式是不相称的,因为支持他作出如此应对的外部因素太少,并且案件的情形反而突出了警察的行为应受谴责,因为他从近距离开枪,使致命性成倍增加。过渡刑事庭认为,由于初步调查存在缺陷,几乎没有证据可以确定无疑地将被无罪释放的被告与开枪行为联系起来。因此,刑事庭将检方举证描述为“完全流于形式”,并得出结论认为,由于缺乏证据,无法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确定被告犯下谋杀罪,因此认定没有足够的犯罪证据将被告定罪。
2.15提交人辩称,尽管已确定两名死者是在背对警察时被枪杀的(见下文第2.16段),尽管警察缺乏培训(监察员办公室证实了这一点)导致在非必要的情况下使用催泪瓦斯,使局势变得更加混乱(见下文第2.17段),但调查工作一再出现过失,严重影响了审判结果(见下文第2.18-2.20段)。
2.16调查确定,子弹是在García Mendoza先生和Pariona Camposano先生背对警察时从大约25米远的地方射出的。 提交人认为,对正在逃跑、因此对警察的生命或人身安全不构成威胁的人使用致命武力是不合理的。
2.17提交人还辩称,警察在人群控制方面缺乏足够的装备和培训,没有适当评估在并非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下令逮捕示威者对人群产生的影响,虽然抗议活动是和平的,但使用催泪瓦斯使局势变得混乱,导致了两起杀人案。监察员办公室在第156号报告中证实了警察缺乏培训,该报告指出,“从这些行动中可以看出,负责公共秩序恢复行动的各部门在协调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办公室对国家警察学校为警察和士官开设的课程进行了审查,发现与社会冲突、暴力和使用武力相关的课程内容敷衍了事。此外,警察学校在为未来的警察提供实际培训方面面临后勤挑战。如此一来,警察在执行任务时,由于缺乏普及式培训,并且人群控制小队的队员频繁轮替,更加剧了上述弱点”。
2.18提交人称,尽管所有证据都表明警察负有责任,但司法程序的结果却因调查过程中的过失而受到影响。例如,尽管检察官命令地区警察局长让所有参与行动的警察将武器交给法医部门,但警察Carlos Alberto Rodríguez Huamaní将武器交到了警察军械库,而不是法医部门,并且没有因不服从命令而受到调查。随后对该武器进行的检测表明“没有发射过的痕迹”, 这似乎令人难以置信,因为警察本人承认自己开过两枪。正如国会多党调查委员会所指出的那样(见第2.7段),之所以会得出如此检测结果,是因为武器在交给法医部门之前已经被清洗过。此外,警察使用过武器后,必须提交报告申请将该武器停用并更换,他并没有这样做。他也没有归还弹药筒,主管部门也没有要求他提供弹药使用情况报告,弹药报告有助于确定他在行动中使用了哪些弹药以及是否与受害者头骨上的伤口相吻合。
2.19提交人还申诉称,国家机构法医研究所的专家就第一次尸检时从受害者尸体中取出的四颗弹丸(三颗来自García Mendoza先生的头骨,一颗来自Pariona Camposano先生的头骨)编写的弹道报告自相矛盾,一方面说弹丸与警察使用的猎枪相吻合,因此可能是用猎枪发射的,另一方面又说弹丸可能是用自制火器发射的。报告由此提出了一种可能性:死亡可能不是由警察造成的,而是由平民造成的。事实上,正如调查委员会的最终报告所提到的,有观点认为,死亡是由一位平民使用自制武器造成的。为支持这一论点,法医主任在国会宣称,这些射弹(铅弹)并非来自国家警察使用的武器。然而,有两份报告――国会多党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和亲属要求秘鲁法医人类学小组出具的专家报告――对自制武器的说法提出了质疑。秘鲁法医人类学小组的专家报告指出,据称从尸体上提取的弹丸不可能造成头骨上的孔洞,因为弹丸的大小和形状从任何角度都与两名受害者头骨上的大直径伤痕(一个是椭圆形,另一个是圆形)不符。 因此,提交人认为,这些弹丸可能是为了篡改证据而被放入头骨中的。秘鲁法医人类学小组还指出,除了第一次尸检指出的García Mendoza先生头部有三处遭到子弹冲击,Pariona Camposano先生头部有一处遭到子弹冲击外,Pariona Camposano先生的颈部还有一处遭到子弹冲击,子弹从他的下巴处射出。
2.20提交人还称,调查并非详尽无遗,因为既没有对策划行动的警察指挥官的行为进行审查,也没有对执行行动的警察的行为进行审查。提交人认为,调查中的另一个过失是没有对未能有效监督下属行动的高级警官进行调查,因为国会多党调查委员会的报告表明,上级官员没有采取行动是错误的,可能由于不作为而被认定为杀人案的同谋。 虽然该报告于2009年1月15日发布,即宣布被告无罪的四年零九个月之前,但警察指挥官从未被纳入调查范围。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他们回顾,《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第3条规定,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力,《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也反映在缔约国的《警察人权手册》 中,其中规定了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然而,在本案中,警务人员使用武力既无必要,也不相称,这意味着他们的行动是非法的。提交人声称,这两起死亡都属于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所指的任意行为。
3.2此外,由于这两起杀人案完全没有受到惩治,提交人称,在本案中,缔约国还违反了《公约》第六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在这方面,提交人回顾,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指出,调查和起诉对死亡负有责任的人是保护生命权义务的重要内容,但在本案中,唯一的被告在经过有疏漏的调查后被宣告无罪,并且没有任何警察指挥官受到调查。
3.3最后,提交人声称,《公约》第二十一条所保护的和平集会权遭到侵犯。他们回顾,根据观察示威和抗议活动的准则,抗议权产生于三项基本保障的结合,即表达自由、和平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提交人声称,警察对示威者采取的行动是不相称和不必要的。没有任何理由限制或镇压示威,也没有任何骚乱迹象表明有理由逮捕示威者,并且警察使用催泪瓦斯来驱散和平抗议的示威者。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21年4月15日,缔约国辩称,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指出,具体而言,提交人没有就2013年10月30日宣布被告警察无罪的判决或2016年6月7日维持初审判决的判决申请宪法权利保护令补救办法。
4.2缔约国还辩称,由于被告并未被定罪,因此不存在违反《公约》第六条的情况。缔约国指出,承认开枪的警察是在行使自卫权。缔约国还称,弹丸在发射后只会进入软组织,不会导致骨折,也不会致命。
4.3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已开展充分调查,但未发现恰当、充分的证据,能够客观确定地证明被告负有刑事责任。定罪的依据必须是足以明确无疑地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由于缺乏此类证据,宣告无罪是适当的。缔约国指出,鉴于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是否实施了相关行为是不确定的,必须遵守无罪推定这一《公约》所载原则。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21年8月16日,提交人辩称,他们不必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申请宪法权利保护令补救办法。事实上,秘鲁宪法法院已经指出,宪法权利保护令补救办法并没有为普通诉讼提供额外的审查层级,因为不允许对此类诉讼的所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此外,对生命权与和平集会权的侵犯已经发生,《宪法诉讼法》规定,如果在提出申请时,侵犯宪法权利的行为或威胁已经停止或无法弥补,则不能使用宪法权利保护令补救办法。提交人还回顾,根据委员会自己的判例,只需用尽有合理成功机会的补救办法。
5.2提交人还回顾,检方没有对初审的无罪判决提出上诉。面对检方的不作为,私人律师确实提出了上诉,提交人试图让缔约国纠正初审时采取的行动方案。尽管上诉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表明,初审检察官没有开展严格调查,调查只是流于形式,但上诉法院仍然维持无罪判决。上诉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初步调查存在缺陷”,因此,“几乎没有证据可以确定无疑地将被无罪释放的被告Rodrguez Huamaní与开枪行为联系起来;因此,检方举证在这方面完全流于形式”。正是由于“缺乏证据,无法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确定被告犯下谋杀罪”,因此“认定没有足够的犯罪证据将被告定罪”。提交人指出,上述情况与对案情实质的审议有关(见第2.14段)。
5.3关于对《公约》第六条的违反,提交人指出,上诉法院的判决中并未涉及缔约国提出的关于警察出于自卫目的而采取行动的论点。相反,该判决指出,“警察的应对方式是不相称的,因为支持他作出如此应对的外部因素太少”,“案件的情形反而突出了警察的行为应受谴责,因为他从近距离开枪,使致命性成倍增加”(见第2.14段)。
5.4提交人还指出,根据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需通过以下方式履行保护生命的义务:调查、起诉和惩治非法剥夺生命的责任人,赔偿受害者家属,并对负责计划和指挥相关行动的上级官员的法律责任进行审查。
5.5最后,提交人指出,他们并非在质疑宣布嫌疑人无罪的判决结果,而是在质疑妨碍缔约国开展深入调查以惩治侵犯生命权行为的严重不作为。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21年10月18日,缔约国重申了关于提交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立场,强调宪法权利保护令补救办法提供了宪法保障,防止任何主管部门、政府官员或其他人侵犯或威胁基本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宪法诉讼法》第4条规定,“如果最终司法裁决明显损害了对程序保障的有效保护,可采用宪法权利保护令补救办法”。简而言之,可以援引宪法权利保护令补救办法,对涉及《宪法》明确或隐含承认的每一项基本权利的司法裁决提出质疑。因此,如果寻求宪法权利保护令补救办法,就有可能核实最低限度保障是否得到尊重,例如不受阻碍地诉诸司法系统、进行辩护、作证、获得基于法律的合理决定、上诉以及在合理时限内由合格、独立、公正的法官审理案件的权利。不遵守上述保障的司法程序是不正常的,必须由宪法法院予以纠正。
6.2关于可否受理,缔约国请委员会一如既往地认定,当涉及提交人关于调查和审判阶段违反程序的申诉时,“一般应由缔约国法院评估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解释国内法,除非可以确定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相当于司法不公,或法院未能履行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职责”,如果不能断定法院对证据的评估具有任意性或相当于司法不公,那么委员会应宣布来文证据不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6.3关于案情实质,缔约国重申没有侵犯生命权,因为法院通过有正当程序保障的司法程序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裁定被告无罪。缔约国还指出,它尊重公民的人格完整权和生命权,并为此实施了国内保护机制。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应宣布来文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没有就初审判决或维持初审判决的上诉判决申请宪法权利保护令补救措施,而这两项判决均宣布被告无罪。
7.4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他们不必为了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申请宪法权利保护令补救办法,因为秘鲁宪法法院已经指出,这一补救办法没有为普通诉讼提供额外的审查层级,并且《宪法诉讼法》规定,在提出申请时,如果侵犯权利的行为或威胁已经停止或无法弥补,就如同本案,则无法使用该补救办法。提交人还回顾称,根据委员会自己的判例,只需用尽有合理成功机会的补救办法。
7.5委员会回顾,要求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目的是让缔约国有机会履行保护和保障《公约》权利的义务。 委员会回顾,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提交人只需使用满足以下条件的补救途径:可向他们提供合理的补救前景,与指称的侵权行为相关,并提供与所造成的伤害相称的补救。委员会注意到,正如美洲人权法院所述,“人身保护令和‘宪法权利保护令’是对保护各项权利至关重要的司法救济之一……并且有助于维护民主社会的合法性”, 在本案中,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充分回应提交人的具体论点,即一旦侵权行为变得不可弥补,就无法使用缔约国法律规定的宪法权利保护令补救办法,正如本来文的情况,García Mendoza先生和Pariona Camposano先生的死亡是不可逆转的。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涉及到缔约国是否承认提交人亲属的生命权受到侵犯。提交人没有因自身权利受到侵犯而向国内法院申请任何赔偿措施,也没有向委员会申请任何赔偿。委员会还注意到,秘鲁《宪法诉讼法》第1条规定,宪法权利保护令补救办法旨在保护宪法权利,并将情况恢复到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或威胁之前。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宪法权利保护令补救办法的主要目的是恢复被侵犯的权利,停止有害行为,将情况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如果由于侵权行为已经无法弥补而导致无法恢复原状(例如侵犯生命权的情况),在已经确定责任方的情况下,宪法权利保护令裁决可以要求开展调查,并对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然而,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对生命权的侵犯已经无法弥补,而且由于“初步调查的缺陷”导致“证据不足”(见第2.14和5.2段),宪法权利保护令裁决无助于查明责任方。委员会还注意到,无论如何,即使对宣布被告警察无罪的司法决定(如缔约国所提议的)提出宪法权利保护令上诉,也无法解决国会多党调查委员会2009年报告中指出的更广泛的机构责任问题,报告建议缔约国“扩大调查范围,审查高级官员是否因不作为而参与谋杀”,并“将警察的违纪行为重新归类,以真正反映严重程度,由于相关违纪行为涉及四人死亡,因此不是轻微罪行”(见第2.9和2.12段)。鉴于上述所有情况,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宪法权利保护令补救办法无效,因此得出结论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妨碍委员会审查来文。
7.6由于所有受理要求均已得到满足,并且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根据《公约》第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条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本案事实构成对《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的侵犯,因为任何武力的使用都必须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但本案中的武力使用并不符合这些原则,因此,这两起杀人案属于任意处决。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出,就在García Mendoza先生和Pariona Camposano先生由于被火器射弹击中而倒地身亡之前,听到了两声枪响,根据法医研究所出具的法医报告的调查结果(见第2.16段),射弹是从他们背后射出的,意味着受害者背对着警察,并没有对警察构成威胁;被告警官承认向受害者倒下的方向开了两枪,这是示威期间听到的唯一两声枪响;国家警察监察长办公室认定,八名警察负有行政责任并受到纪律处分,其中包括被告警察,他之所以负有行政责任,是因为一开始撒谎说自己没有开枪,之后又承认确实开过枪;根据弹道报告,造成死亡的射弹与被告警察使用的猎枪相吻合;甚至最高法院过渡刑事庭也认为,警察的应对方式是“不相称的”,应该受到谴责;监察员办公室承认,警察在人群控制方面没有接受充分培训;国会多党调查委员会也认为,内政部和警察局长没有对警察进行有效监督,为此负有机构责任。
8.3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还声称,存在违反《公约》第六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的情况,因为尽管存在上述所有因素,但调查中的过失妨碍了对侵犯生命权行为进行惩治,使被告被无罪释放,两起杀人案并未受到惩治。提交人称,嫌疑人最初没有按照检察院的命令将武器交给法医部门,而是在武器被清洗之后才上交,也没有因不服从命令而受到调查。弹道报告因此得出结论认为,该武器没有发射过的痕迹,尽管嫌疑人本人承认使用过该武器。同样,嫌疑人在使用武器后也没有提交报告申请将该武器停用并更换,尽管这是应该遵循的程序。他也没有归还剩余的子弹或被要求提供弹药使用情况报告,弹药报告有助于确定他在行动中使用了哪些弹药以及是否与受害者头骨上的伤口相吻合。提交人还称,调查并非详尽无遗,因为没有审查上级的法律责任,尽管国会多党调查委员会建议检察院扩大调查范围,调查高级官员是否因不作为而成为同谋。简而言之,正如最高法院过渡刑事庭所承认的那样,调查中存在缺陷,导致这两起杀人案仍未受到惩治。
8.4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经过适当调查,无法确认行使自卫权的被告应承担刑事责任。缔约国指出,定罪必须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明确无误地证明被告有罪,如果没有此类证据,就必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宣布被告无罪。
8.5委员会回顾,根据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为执法目的使用可能致命的武力是一种极端措施,应仅限于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采用,以保护生命或防止紧迫威胁造成严重伤害(见12段)。只有在实际上已不可能使用危险性较小的手段的情况下方可使用火器,并且只限于必要的最低限度,这意味着决不能仅仅为了驱散集会而使用火器。 此外,一切使用武力行为都应遵守合法、必要、相称、谨慎、不歧视和负责任的基本原则,绝不允许向人群乱开枪。 因此,实弹只能瞄准那些对执法人员或旁观者构成迫在眉睫的死亡或严重伤害威胁的人。
8.6此外,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剥夺生命,包括采纳相关程序,确保执法行动得到充分规划。计划应详细说明对所有相关官员和单位的指示以及他们的装备和部署情况。 特别是,只能部署接受过相关人权标准培训的执法人员从事集会警务工作。 根据上文第2.7、2.8和2.10段,这些措施似乎没有得到执行。此外,执法人员的所有行动都应遵守《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执法人员应接受旨在灌输这些标准的适当培训,以确保生命权在所有情况下都得到最充分尊重。
8.7此外,委员会回顾,国家机关剥夺生命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保护生命权的义务还要求缔约国调查和起诉潜在的非法剥夺生命案件,实施惩罚并提供充分赔偿。 委员会回顾,各国有义务有效、公正、及时地调查关于执法人员在集会背景下非法使用武力或其他侵犯行为的任何指控或合理怀疑,故意和过失的作为或不作为都可能构成侵犯人权。 调查和起诉潜在非法剥夺生命的情况应依照相关国际标准进行,包括《关于或属非法致死事件调查的明尼苏达规程》,目的必须是确保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特别是,调查应研究上级官员对下属侵犯生命权的法律责任, 并且只要对示威者使用了实弹就必须开展调查。
8.8委员会注意到,García Mendoza先生和Pariona Camposano先生在一次示威游行中死亡,死因是从颈部射入、从下巴射出的子弹造成的头部伤口;检察官对一名警察提出刑事控告,指控他犯有谋杀罪,要求判处30年监禁;该警察被宣告无罪,原因是调查过失导致的证据不足,缔约国司法机关也承认这一点。
8.9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所开展的调查似乎并非详尽无遗,未能有效查明对García Mendoza先生和Pariona Camposano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第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的情况。
8.10在得出这一结论后,根据上文第8.5至8.8段所载证据,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表明,使用武力不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要求,因此,相当于侵犯了García Mendoza先生和Pariona Camposano先生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享有的和平集会权利。
9.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条一并解读)。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应,除其他外,(a) 对导致García Mendoza先生和Pariona Camposano先生死亡的事件开展彻底、有效的调查,并在确定责任方的情况下,对所有责任人进行刑事和行政处罚;以及(b) 对提交人所遭受的伤害给予充分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1.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