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4/D/3249/2018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July202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3249/2018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B.M.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比利时

来文日期:

2018年2月2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10月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3月24日

事由:

公正审判

程序性问题:

公正审判权

实质性问题:

权利平等原则;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证据不足

《公约》条款:

14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子)项

1.1来文提交人B.M.,比利时国民。提交人在提交来文时居住在瑞士,她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4年8月17日对比利时生效。提交人未由律师代理。

1.22018年3月5日,根据议事规则第94条,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不发出提交人要求的临时措施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2年,提交人在瑞士提出与当时的配偶离婚的申请。2014年3月13日,瑞士一家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提交人的具有既判力的判决。然而,提交人的前配偶在布鲁塞尔初审法院对她提起了新的离婚诉讼,尽管瑞士的第一份离婚申请仍在审理中。布鲁塞尔初审法院在2013年11月6日的判决中宣布双方离婚。2014年1月29日,提交人认为,该判决提出了国际异地未决诉讼问题,她就该决定向布鲁塞尔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上诉法院于2014年10月2日作出判决,驳回提交人的申诉。提交人就这一判决向比利时最高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上诉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推翻了2014年10月2日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列日上诉法院。最高上诉法院在其判决中认为,布鲁塞尔上诉法院的判决违反了1959年4月29日《瑞士和比利时关于承认及执行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公约》。在本来文提交给委员会时,提交人提出的上诉正在列日上诉法院第一分庭待审,2017年4月25日,在提交人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审前听证。尽管提交人要求将听证会日期提前至不迟于2017年9月,但听证会仍定于2018年3月23日举行。提交人认为,这一审判已经进行了大约六年,时间过长。

2.22017年5月14日,提交人前配偶的律师向布鲁塞尔律师协会法语分会会长会长投诉了一个道德问题,涉及提交人和她的前律师之间的三项通信可能侵犯了法律专业特权。提交人指出,其中一项通信自2014年以来一直在案件档案中,当事方可以查阅,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另外两项通信是听证会记录,听证会有另一方在场。

2.32017年6月29日,布鲁塞尔律师协会法语分会会长通知提交人及其律师,他决定禁止在审判时提交上述三项证物。提交人称,该决定违反了不妨碍提交委托人与其前律师之间信件的连续先例。然而,该解释说,这项禁令只适用于律师,不适用于提交人,提交人本人可以自由地出示有关证物。

2.42017年6月30日,提交人向列日上诉法院通报了有关律师协会决定事件,并声称,考虑到该决定具有剥夺她在诉讼期间有律师的效果,她享有公平审判的权利受到侵犯。提交人请求法院允许她的律师提交诉状,并在定于2018年3月23日举行的听证会上代表她。她还要求法院暂停最后期限,直到法院作出决定,允许她的律师再次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代表她。

2.5在2017年7月20日的一封信函中,律师协会向提交人的律师和她前配偶的律师通报了双方就出示有争议的证物事件提交诉状的新截止日期。提交人的最后期限是2017年8月15日。

2.62017年8月8日,提交人的律师通知列日上诉法院,鉴于他被禁止出示提交人打算在当前诉讼中依赖的三项证据,他不可能继续为他的委托人的利益进行辩护。

2.72017年8月16日,提交人被迫在没有律师协助的情况下提交诉状,因为她没有收到列日上诉法院对她提出的暂停提交诉状最后期限的请求的答复。

2.82017年8月21日,提交人要求列日上诉法院采取中间措施,暂时解决当事人的情况。

2.92017年10月2日,提交人收到列日上诉法院2017年9月22日的一封信函,传唤她出席定于2017年10月18日上午11时举行的听证会。

2.10在2017年10月5日的信函中,提交人告知列日上诉法院,她不可能亲自出席10月18日的听证会,因为她无法在提前两周通知的情况下取消长期的职业承诺事项。在同一封信中,她表示,由于她的律师不再代理她,他不能代表她出席听证会。提交人还请求法院,如果绝对有必要举行听证会,请将听证会安排在之后的一周,即2017年10月23日举行,以便她能够作出必要的职业和个人安排。

2.11由于未收到对她要求暂停听证会以及要求采取中间措施的信函的答复,提交人于2018年1月9日发出了一封后续信函。在2018年2月12日收到的列日上诉法院2018年1月26日的回信中通知她,已于2017年11月15日在她不知情和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在这一判决中,虽然法院表示它不受律师协会对有争议证物可受理性评估的约束,但法院认为,它不能允许提交人的前律师(他已退出此案)违背协会的指示提交诉状并代表她出席2018年3月23日的听证会。提交人强调,法院的这一决定违反了欧洲人权法院在Bono诉法国案中确立的判例法,其中承认司法当局可以推翻专业当局的决定。导致列日上诉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判决的听证会举行了,但提交人没有收到这次听证会的记录,也没有收到另一方的任何诉状。

2.12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问题,提交人认为,根据《司法法典》第1077条,只有在最后判决之后,才有可能对一项决定(在本案中是一项判决)提出撤销原判上诉。因此,对这一决定没有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称,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公平审判权受到侵犯。她认为,布鲁塞尔律师协会法语分会会长2017年6月29日的决定和列日上诉法院2017年11月15日的判决剥夺了她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因为她被迫于2017年8月16日亲自提交诉状。提交人指出,法院本可以推翻该的决定,并允许她得到律师的协助。她补充说,鉴于她在2017年10月2日收到传票与2017年10月18日听证会日期之间的时间很短,而且尽管她在2017年10月5日写信要求暂停听证会,但仍举行了听证会,因此她的听讯权受到侵犯。提交人还指出,她没有收到庭审记录或另一方的任何书面诉状。因此,她无法熟悉她前配偶律师提出的论点。

3.2提交人提出,对其律师施加的禁止对她进行代理的禁令可能迫使她在定于2018年3月23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再次自行处理案子,这违反了权利平等保障,使她与另一方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在本案中,只有律师的协助才能确保她得到公平审判,这可能会对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提交人请求委员会采取临时措施,使她能够在定于2018年3月23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在其律师的协助下为其案件辩护。

提交人的补充陈述

4.1在2019年3月11日提交的补充材料中, 提交人指出,她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了一项申请。2018年4月19日,法院以一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裁定该申请不可受理,认为其主张明显缺乏根据。

4.2提交人声称,由于列日上诉法院主审法官能够就另一方的诉状作出裁决的压力,她被迫在2018年3月23日的听证会上自行处理自己的案件,这使她与另一方相比处于不利地位,违反了权利平等原则。提交人认为,比利时法院有义务确保其审理的诉讼公正,包括确保她能接触律师,并能提出与其案件有关的任何证据。提交人还指出,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公平审判的一项要求是权利平等,这意味着有义务为每一方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机会,在不使其相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实质性不利地位的条件下陈述其案情。

4.3提交人认为,指称侵权行为给她造成了不可弥补伤害。她声称,她因前往列日以及机票、旅馆、租车、儿童保育和休假以及制作和发送与诉讼有关的文件等费用而遭受了4,000欧元的物质损失。提交人还声称遭受了相当于10,000欧元的非物质损失。她说,她不得不在晚上、下班后和周末花费无数个小时起草2017年8月14日长达44页的诉状,这剥夺了她与孩子们在一起的大量时间,这些孩子由她独自抚养。

4.4提交人强调,她请求法院书记官长将这一事件列入2018年3月23日听证会记录,但没有成功,该记录从未发给她。她还强调,她的2017年8月14日诉状显示,听证会涉及非常具体的法律问题,显然需要有经验丰富的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其中包括对国际异地未决诉讼辩护的第四审审议,提交人对该未决诉讼辩护作了合法援引并从之前在瑞士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推断得出。其中还包括审议提交人因另一方滥用法律和程序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4.5提交人指出,直到2018年5月4日的一项判决中,列日上诉法院作为第四审法院,才最终认定她在2013年5月15日的诉状中提出的国际异地未决诉讼辩护可以受理,而且有充分根据,这是在五年的诉讼之后,并在最高上诉法院发回之后作出的。然而,她指出,她要求损害赔偿和命令对方支付费用的请求被驳回。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5.12019年6月5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认为,委员会应裁定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提交人的申诉没有得到证实。缔约国称,在本案中,列日上诉法院已经审议了提交人的申诉,该法院在2017年11月15日的判决中指出,它虽然不受布鲁塞尔律师协会法语分会会长关于有争议信件可否受理的评估的约束,但它还是认定,尽管有的指示,它不能允许提交人的前律师提出诉状并代表她。缔约国回顾说,根据委员会的判例,除非能够证明国家法院的裁决明显是任意的,否则审查案件事实的调查结果是缔约国上诉法院的责任,而不是委员会的责任。

5.2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称,由于布鲁塞尔律师协会法语分会会长于2017年6月29日决定指示她的律师撤回提交人与其前律师的通信,或退出本案,因此违反了权利平等原则。然而,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本人承认,当委托人决定披露法律专业特权所涵盖的信息并在法庭上使用时,他们只是在行使辩护权,因此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决定放弃法律专业特权,包括指示其律师披露该特权所涵盖的信息或提交该特权所涵盖的信件。

5.3缔约国强调,列日上诉法院不能允许提交人的律师无视该会长关于提交该信件的指示。据缔约国称,如果提交人利用这个机会以自己的名义提交其律师先前起草的诉状,该会长就不会在诉讼期间剥夺提交人享有律师,也不会强迫她于2017年8月16日自己提交诉状。

5.4缔约国指出,尽管提交人声称她被迫于2018年3月23日处理自己的案件,但她在可利用的9个月期间有充足的时间获得另一名律师的协助。它还注意到,在本案中,提交人并非只得到一名律师的协助。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本应尊重律师协会会长2017年6月29日的决定,谨慎和有远见地安排她的辩护,从而避免伤害;然而,相反的是,提交人的律师尽一切可能争取撤销会长指示他退出本案的决定。提交人有责任要求律师允许她以自己的名义或另一名律师的名义提交由其律师编写的诉状,并在九个月后的2018年3月23日的听证会之前将案件移交给另一名律师,她不能将这一责任归咎于比利时法院。

5.5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完全没有根据,她的来文没有任何具体论点可以证实她的陈述,也没有任何具体论点可以质疑国家法院的调查结果。作为证据,缔约国回顾,欧洲人权法院在一名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情况下,未经进一步审查,在2018年4月19日的最终裁决中裁定提交人的申请不可受理。

5.6缔约国还辩称,提交人没有证实她声称因被迫从日内瓦前往布鲁塞尔亲自出庭2018年3月23日的听证会而遭受的物质和非物质损害。缔约国认为,一方面,没有证据表明提交人无论如何不会陪同她的律师出席听证会;另一方面,她的律师没有义务坚持试图撤销律师协会会长2017年6月29日的决定。最后,缔约国认为,也没有证据表明,提交人被要求在晚上和周末花费无数小时起草2017年8月14日的诉状,而她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律师的工作。因此,缔约国称,提交人没有证实她的申诉,并敦促委员会裁定来文不可受理,或至少是没有根据。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6.12019年12月1日,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了她对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她指出,缔约国在2019年6月5日的意见中重复了缔约国从她的来文中摘录的关于委托人可以“披露法律职业特权所涵盖的信息并在法庭上使用”作为行使委托人辩护权的论点,这证实了她的说法,即布鲁塞尔律师协会法语分会会长2017年6月29日的决定是非法的。她还声称,列日上诉法院在2018年5月4日的判决中承认,她被非法剥夺了她的律师,而且“《刑法》第458条并不禁止受该条保护的委托人出示与其律师交换的信件,以便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6.2提交人强调,缔约国通过其意见已承认列日上诉法院不受该会长决定的约束。她重申,法院有责任推翻总统的非法指示,Bono诉法国案表明了这一点。

6.3提交人称,缔约国认为她本应以自己的名义提交其律师先前起草的诉状的立场与该会长的指示不相容,该会长的指示明确命令她的律师撤回有争议的证物或退出此案。提交人认为,律师协会会长的这一指示意味着禁止她的律师代表其委托人起草诉状。

6.4提交人重申,鉴于其案件的复杂性,律师的服务是必不可少的。她的案件涉及考虑高度技术性的法律问题,例如适用《关于民商事司法管辖和判决执行公约》(《卢加诺公约》),这意味着禁止比利时法院重审瑞士法院已经作出明确裁决的事项,并有义务承认在瑞士作出的裁决构成既判力。提交人重申,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鉴于律师协会会长2017年6月29日的指示是绝对明确的,她没有被允许获得另一名律师的协助。她还认为,无论她选择了哪一位律师,该律师都将被禁止在审判中协助她,如果她想出示有争议的证物,她将不得不自行辩护。提交人提出,即使她得到了另一名律师的协助,该律师也必须熟悉最高上诉法院移交后的第四级诉讼程序的案件,该诉讼已经待决五年多;这将导致提交人新一轮的高额费用。提交人还请求将2019年3月11日信函中最初计算的10,000欧元(加上任何应缴税款)的经济补偿提高到18,000欧元(加上任何应缴税款)。

6.5关于缔约国从欧洲人权法院2018年4月19日裁决中摘录的论点――据称事实表明没有明显侵犯她的权利,提交人认为,委员会不受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约束。她认为,如果委员会登记了她的来文,并将其转交缔约国审议,那么,来文必定被认定具有初步证据可以受理。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4月19日,欧洲人权法院以一名法官组成的审议庭驳回了就同一案件对比利时提出的申诉,因此本来文目前没有被审查。由于缔约国没有提出保留,排除委员会审议已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过的来文的权限,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受理来文不存在障碍。

7.3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四条,一般而言,旨在确保正当司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因为她是布鲁塞尔律师协会法国分会会长的一项决定的受害者,该会长在2017年6月29日的一项决定中指示她的律师要么不在案卷中出示三件证物,要么退出本案。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发生了违反第十四条的情况,因为尽管列日上诉法院承认会长的决定是任意的,但它没有撤销该决定,因而使提交人无法在她的律师的协助下为自己辩护。

7.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律师协会会长发布的禁令剥夺了她在2018年3月23日听证会上获得她的律师协助的权利,迫使她自己处理案件,这使她处于不利地位,违反了平等权利原则。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缔约国本应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允许她与她的律师接触,并允许她提出辩护所需的所有证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在本案中,列日上诉法院审查了提交人的申诉,该法院在2017年11月15日的判决中表示,它不受律师协会会长对有争议信件可受理性的评估之约束,尽管如此,法院仍然认为,尽管该会长有指示,但法院不能授权提交人的前律师在听证会上为她辩护和代表她。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提交人本人承认,在委托人决定透露职业秘密所涵盖信息并在法庭上使用时,委托人只是在行使其辩护权,因此,委托人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决定打破职业秘密。

7.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她使用法律专业特权所涵盖的通信来陈述她的案件是合法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否认提交人拥有这种可能性。

7.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鉴于该案的复杂性,律师的协助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从法律角度来看,所讨论的问题具有高度技术性,涉及国际异地未决诉讼。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鉴于2017年6月29日会长的指示,她不可能聘请另一名律师,这使她别无选择,无论聘用哪一位律师,该律师都将无法出示有争议的证物,她必须为自己辩护,因为新律师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来熟悉一个五年之久的案件,这将导致高昂的费用,使她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为了避免任何伤害,提交人本应遵守会长的指示,这特别是因为,她在2017年6月29日(会长决定之日)和2018年3月23日(列日上诉法院的听证之日)之间有充足的时间选择另外一名律师。因为她有不止一名律师为她服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她本应请她的律师允许她以自己的名义提交诉状。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能够出庭并参加了2018年3月23日的听证会。委员会还注意到,列日上诉法院在最高上诉法院移交后,于2018年5月4日作出判决,认定提交人在2013年5月15日的诉状中提出的国际异地未决诉讼抗辩可予受理,而且理由充分。

7.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认为,她在本案中遭受了物质和非物质损害,因为她不得不花费许多小时起草2017年8月14日的诉状,减少了与她独自抚养的子女在一起的时间,而且她被迫从日内瓦前往布鲁塞尔,亲自出庭2018年3月23日的听证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即使提交人得到了一名律师的协助,她也可能不得不陪同她的律师出席听证会;提交人的律师坚持试图撤销会长的决定是没有道理的;提交人与其花费很多时间起草诉状,本可以用她自己的名义使用她的律师的工作。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还强调,提交人没有要求其律师允许她以自己或另一名律师的名义提交先前编写的诉状,并在2018年3月23日的听证会之前将案件移交给另一名律师,缔约国对此不能承担责任。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强调,她无法从另一方获得所要求的损害赔偿和费用。

7.8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说明专业当局2017年6月29日的决定如何妨碍她享有公正审判权,因为她本可以自己提出诉状,也可以委托另一名律师。委员会还指出,无论如何,她都可能必须前往布鲁塞尔进行辩护,因此,她本来会产生她正在寻求赔偿的费用。

7.9委员会回顾说,除非能够证明国家法院的裁决明显是任意的,否则,审查案件事实的调查结果并非其职责,而且在本案中,并非应由委员会强迫上诉法院推翻一个专业权威的决定。委员会注意到,列日上诉法院虽然承认律师协会会长采取的措施是不妥当的,但对提交人提出的争议和异地未决诉讼的辩护作出了公正的裁决,因为提交人能够在2018年3月23日的听证会上陈述她的案件。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自愿选择为自己辩护,故意放弃了由律师代理的权利。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这些指称。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其诉称不可受理。

7.10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证实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8.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来文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