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Vladimir Malei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5年1月1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5年7月2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1年3月18日

事由:

和平集会权;不歧视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无端限制和平集会权;歧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

《公约》条款:

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 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一届会议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6 日 ) 通过 。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了本来文的审查:塔尼亚 · 玛丽亚 · 阿布多 · 罗乔利、瓦法 · 阿什拉夫 · 莫哈拉姆 · 巴西姆、亚兹 · 本 · 阿舒尔、阿里夫 · 布尔坎、马久巴 · 海巴、古谷修一、马西娅 · 克兰、卡洛斯 · 戈麦斯 · 马丁内斯、邓肯 · 莱基 · 穆胡穆扎、福蒂妮 · 帕扎尔齐斯、瓦西尔卡 · 桑钦、若泽 · 曼努埃尔 · 桑托斯 · 派斯、苏昌禄、科波亚 · 查姆加 · 克帕查、埃莱娜 · 提格乎德加、伊梅鲁 · 塔姆拉特 · 伊盖祖和根提安 · 齐伯利。

*** 委员会 委员根提安·齐伯利的个人意见(同意)附于本意见之后。

1.来文提交人是Vladimir Ivanov,系俄罗斯联邦国民,1945年出生。他声称,俄罗斯联邦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月1日对俄罗斯联邦生效。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一名纪录片导演,也是俄罗斯联邦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权利领域的活动人士。他与其他活动人士一起,多次试图在莫斯科组织关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权利的和平集会,但连续九年遭到拒绝。2014年4月10日,他与其他活动人士一起通知塞瓦斯托波尔列宁区行政当局,打算于2014年4月23日举行同性恋自豪游行,并说明了游行的目的、地点和持续时间以及参加人数(不超过200人)。组织者还表示,如果当局认为有必要改变游行路线,他们准备接受当局的任何建议。

2.22014年4月14日,列宁区行政当局负责人拒绝批准同性恋自豪游行,理由是出于公共秩序考虑,并提到了关于保护未成年人道德和禁止在未成年人中散布关于非传统性关系宣传的法律。

2.32014年4月29日,提交人向莫斯科戈洛温斯基区法院提出申诉,质疑列宁区行政当局的决定。他辩称,俄罗斯的立法没有全面禁止举行和平集会,如果当局认为自豪游行可能会引发大规模骚乱,他们应该为参与者提供警察保护,或者提供替代路线。他还辩称,这一决定具有歧视性。提交人提到了Alekseyev诉俄罗斯案以及委员会在Fedotova诉俄罗斯联邦案中的意见,以支持他的论点。

2.42014年5月20日,戈洛温斯基区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列宁区行政当局的决定。2014年6月28日,提交人向莫斯科市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驳回了上诉。2014年12月6日,他就下级法院的裁决向莫斯科市法院主席团提出撤销原判上诉,上诉于2014年12月16日被驳回。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当局拒绝允许他举行同性恋自豪游行,显然干涉了他的和平集会权。

3.2提交人还声称,拒绝举行游行的理由具有歧视性,因此违反了与《公约》第二十一条一并解读的第二十六条。提及禁止在未成年人中散布非传统性关系宣传的联邦法律的说法表明,由于社会多数人的反对和保护未成年人道德的必要,当局不会允许性少数群体举办任何公共活动。当局无法证明,这种由于游行参与者和受益者的性取向以及该公众活动旨在宣传的理念而实行区别对待的做法,有任何客观和合理的理由。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在2016年5月6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缔约国声称,为了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在地区一级向莫斯科市法院主席团提出第一次撤销原判上诉之后,本应也向最高法院提出撤销原判上诉,缔约国声称,根据欧洲人权法院在Abramyan等人诉俄罗斯联邦案中的裁决,这是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缔约国请委员会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2在2016年5月23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指出,初审法院的裁决遵循《宪法》第31条,该条保障和平集会权,这种权利可能由于保护道德、公共卫生以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目的而受到限制。缔约国还指出,这一规定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一条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11条。

4.3缔约国援引《公约》第二十一条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第2款和第11条第2款作为依据,其中规定,在依照法律并且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情况下,可以限制和平集会权。在这方面,缔约国还援引委员会的判例,特别是Poliakov诉白俄罗斯案和Sekerko诉白俄罗斯案,以及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

4.4缔约国进一步重申案件事实,并指出,据提交人称,同性恋自豪游行的目的是提请公众和当局注意有同性恋倾向者的人权,注意歧视和仇视、法西斯主义和仇外心理。然而,法院的结论是,参与者打算组织一场呼吁容忍“性少数群体”的游行,游行将在有孩子的公民使用的休闲区和教育机构附近举行,这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限制。拒绝批准同性恋自豪游行的决定是由列宁区行政当局作出的,并得到初审法院的确认,理由是可能违反了2010年关于保护儿童免受有害于其健康和发育的信息影响的第436号联邦法律和1998年关于儿童权利基本保障的第124号联邦法律。通过适用这些法律规定,法院旨在防止散布相关信息,这种信息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作为被剥夺机会、无法对这种信息进行批判性独立评估的人,形成一种认为传统和非传统婚姻关系具有社会平等价值的观点。儿童由于身体和智力不成熟,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顾,包括适当的法律保护。法院在裁决中考虑到几家教育和学校机构位于游行路线附近。法院裁决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有害于其健康以及道德和精神发育的信息、宣传和煽动影响。

4.5缔约国还注意到,选定的游行日即2014年4月23日适逢宗教节日复活节庆祝期间,也适逢塞瓦斯托波尔市从德国法西斯侵略者手中解放七十周年的庆祝期间。基于这些原因,法院认为所选择的日期和路线不合适。

4.6缔约国认为,法院认定提交人关于拒绝举行同性恋自豪游行的理由具有歧视性的指控毫无根据。缔约国回顾,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以及按照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特别报告员的说法,和平集会权不是绝对的。此种权利受到法律规定的并且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因此,在本案中,为保护儿童免受有害于其健康以及道德和精神发育的信息和宣传影响,拒绝批准同性恋自豪游行是唯一可行的措施。

4.7缔约国称,鉴于初审法院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同性恋宣传对其发育的负面影响,其裁决得到了上级法院的支持,认为裁决合法且有充分根据。缔约国赞同法院的立场,并坚持认为提交人在《公约》下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7月11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质疑缔约国的论点,即在本案中,向最高法院提出撤销原判上诉将是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他承认,在Abramyan等人诉俄罗斯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新的撤销原判程序可能有效,前提是提出撤销原判上诉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可以导致承认和补救侵权行为。他指出,在上述案件中,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确定与时限有关:法院必须确定为遵守六个月时限,对该案作出最后裁决的日期。提交人进一步指出,根据欧洲法院的说法,应由缔约国证明补救办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有效的。他坚持认为,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撤销原判上诉法院法官无法补救侵犯他权利的行为。因此,提交人声称,向最高法院提出撤销原判上诉无效。

5.2提交人还提到了欧洲人权法院的Kocherov和Sergeyeva诉俄罗斯案,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申请人在法院承认改革后的两级撤销原判上诉程序是有效补救措施之前就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无须在采取该程序后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

5.3提交人指出,他于2015年1月17日,也就是像Kocherov和Sergeyeva诉俄罗斯案一样,在欧洲人权法院尚未承认新补救办法的有效性之前,向委员会提交了来文。因此,他请委员会结合对Kocherov和Sergeyeva诉俄罗斯案裁决的解释,审议法院承认改革后的两级撤销原判上诉程序为有效补救办法的问题。

5.4此外,提交人认为,在俄罗斯联邦涉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权利的类似案件中,试图在最高法院的撤销原判上诉程序和监督复审程序中提出上诉的尝试都以失败告终,因为最高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拒绝批准此类公共活动的裁决。

5.5提交人认为,提交给欧洲人权法院的另外两份申请合并了多个组织者关于2008年至2014年期间在缔约国多个城市举行250多项公共活动遭到拒绝的申诉,所有这些活动都是为了支持性少数和性别少数群体的权利,并旨在促进宽容。他强调,缔约国在2016年6月8日的意见中,没有就这些申请提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尽管在其中大多数案件中,提交人没有向最高法院提出撤销原判上诉。在他们提出撤销原判上诉的案件中,所有上诉都被驳回了。

5.6在2016年7月23日的一封信中,提交人全文重申了他之前的评论。他提到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作为依据,特别是Alekseyev诉俄罗斯案,该案涉及2006年、2007年和2008年莫斯科市当局拒绝批准自豪游行的情况,法院在该案中认定当局侵犯了和平集会权,违反了禁止歧视规定。他还提到委员会的判例,特别是Fedotova诉俄罗斯联邦案和Alekseev诉俄罗斯联邦案。提交人还注意到,通过法律实现民主欧洲委员会(威尼斯委员会)鉴于欧洲委员会一些成员国最近的立法,就禁止所谓的“同性恋宣传”问题发表了意见。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即最高法院的撤销原判程序。委员会表示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关于经2010年第353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所作改变的判例,以及欧洲法院关于新的撤销原判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意见,即他确实向莫斯科市法院主席团提出了撤销原判上诉,但由于若干原因没有用尽新的撤销原判程序(见上文第5.1段)。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提交人必须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以满足《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只要这些补救办法在当前案件中似乎有效,且提交人实际上可以利用这些办法。委员会还回顾,单凭对补救办法有效性的怀疑或假设并不能免除个人用尽这类办法的义务。

6.4在本案中,提交人并不辩称他不能使用新的撤销原判程序,他事实上可以使用这一程序。然而,提交人质疑在他的具体案件中,即在国家全面反对此类事件的背景下,涉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群体组织的公共活动的情况下,这种程序的有效性。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主张(缔约国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即2008年至2014年期间,由于当局持续拒绝,缔约国多个城市至少有252个关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相关主题的公共活动无法举办,而且迄今没有一个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当局关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相关主题集会的否定决定。

6.5在评估新的撤销原判程序对本来文的有效性时,委员会注意到,由2010年第353号联邦法律引入并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的撤销原判程序允许仅从法律角度修订已具有既判力的法院裁决。是否将案件提交最高上诉法院审理的决定是自由裁量的,由一名法官作出。鉴于这些特点,委员会认为这种撤销原判复审包含特别补救办法的要素。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在撤销原判程序中,撤销或修改具有约束力的判决的理由只能是严重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因此,缔约国必须证明,这种程序按本案案情有提供有效补救的合理前景。委员会注意到,市政当局和国内法院一直拒绝提交人和其他活动人士组织集会的可能性,其决定依据的是禁止在未成年人中宣扬非传统性关系的立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到其关于俄罗斯联邦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10(d)段,其中表示关切的是,这种立法加剧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负面成见,并对他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构成格外严重的限制。委员会特别提到宪法法院的两项裁决,即2010年1月19日第151-O-O号和2014年9月23日第24-P号裁决,这两项裁决维护了此类立法的合法性。委员会认为,当局系统地将这项立法适用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集会,而且缔约国法院特别是宪法法院支持这种做法,使得提交人在撤销原判上诉程序中不太可能取得成功的结果。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关于这一事项的立法或行政做法的变化,也未说明新的撤销原判办法在对这一立法方案的适用提出质疑方面的潜在有效性,而且自2015年以来也没有司法裁决撤销拒绝批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集会的行政决定的例子,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销原判程序不应被视为提交人为受理目的而须用尽的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6.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根据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因为他被剥夺了举行同性恋自豪游行的机会,而且因其性取向而受到歧视。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这些申诉已得到充分证实。因此,委员会宣布这些申诉可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委员会回顾,和平集会权保护人们团结一致行使个人自主权的能力。与其他相关权利一起,这项权利还构成基于民主、人权、法治和多元主义的参与式治理制度的根本基础。此外,各国必须确保法律及其解释和适用不会导致享有和平集会权方面的歧视,例如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7.3委员会回顾,第二十一条保护和平集会,无论集会在何处举行:室外、室内、网上以及公共和私人场所。不得对和平集会权实行限制,除非:(a) 依法实行;(b) 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情况下。缔约国有责任提出对《公约》第二十一条保护的权利实行限制的理由,并证明这种限制不会对这项权利的行使构成过大的障碍。

7.4委员会认为,当局必须能够证明,任何限制都符合合法性的要求,而且,对于第二十一条所列举的至少一个可允许的限制理由而言是必要和相称的。限制不得带有歧视性,损害权利的实质,或旨在阻止参加集会或造成寒蝉效应。如果不履行这一责任,就违反了第二十一条。

7.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还在便利和平集会和让参与者有可能实现其目标方面负有某些积极义务。各国必须为不受歧视地行使和平集会权创造有利的环境,并建立一个法律和体制框架,以便有效行使这一权利。当局有时可能需要采取具体措施。例如,它们可能需要封锁街道、疏导交通或提供安全保护。必要时,国家还必须保护参与者,防止他们遭受非国家行为体可能实施的侵害,如其他公众成员、反示威者和私人安保人员的干预或暴力。

7.6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和提交人都认为,不批准2014年4月23日在莫斯科举行同性恋自豪游行,是对提交人集会权的干涉,但双方在所涉限制是否允许这一点上存在分歧。

7.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其拒绝举行据称目的为促进性少数群体权利和自由的游行的决定是必要和相称的,还辩称这是民主社会中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有害其道德和精神发育及健康的信息影响唯一可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声称,不可能举行游行的原因是,游行恰逢宗教节日复活节庆祝期间,以及塞瓦斯托波尔从德国法西斯占领下解放七十周年庆祝期间。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声明,即他愿意在行使其有明示目的的和平集会权的同时,保证尊重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规范,并且他已经通知当局他随时愿意改变游行路线。

7.8委员会指出,为保护“风化”而对和平集会施加限制只应是特例。即便使用这一理由,也不应将之用于保护完全源于单一社会、哲学或宗教传统的对风化的认识,凡此类限制,必须根据人权的普世性、多元主义和不歧视原则加以认识。委员会回顾,不应由于反对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之表达而施加基于这一理由的限制。

7.9以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由对集会施加的限制可能涉及保护没有参加集会者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或其他权利。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仅仅提及同性恋”、公开表达同性恋身份或呼吁尊重同性恋者的权利,可能会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

7.10委员会还回顾,参与者可自由决定和平集会的目的,以推动公共领域的想法和所追求的目标,并确定这些想法和目标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支持或反对。对和平集会权的实现来说至关重要的是,规定任何限制均须原则上做到内容中立,因此不得与集会传达的信息相关联。与此相反的做法有悖于和平集会作为政治和社会参与手段的根本目的。据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对提交人集会权的限制与集会选定的目标和内容即肯定同性恋和同性恋者的权利直接相关。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证明对提交人权利施加的限制是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的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

7.11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当局禁止游行违反了第二十六条,使他受到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禁止举行游行的动机并不包含对有非传统性取向者的任何不容忍,完全是由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决定的。

7.12委员会回顾,第二十六条使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也禁止法律的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委员会提及其判例法,回顾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歧视应包含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7.13委员会认为,当局反对游行的同性恋内容,并明确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作出区分,这构成了基于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的理由所作的区别对待。

7.14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即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中的理由进行的区别对待并非一概视同歧视,只要依据的是合理客观的标准,是为了实现《公约》规定的正当目标。在本案的情况下,缔约国有义务保护提交人行使他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助长压制这些权利。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委员会先前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禁止在未成年人中宣扬非传统性关系的法律加剧了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负面成见,对他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进行了格外严重的限制,并呼吁废除这些法律。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证明对提交人和平集会权的限制基于合理和客观的标准,是为了实现《公约》规定的正当目标。因此,禁止提交人计划举行的集会构成对他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的侵犯。

8.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缔约国应审查其立法和惯例,以确保可在缔约国充分享有《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包括组织和举行和平集会)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权利。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附件

委员会委员根提安·齐伯利的个人意见(同意)

1.我同意委员会就实质问题作出的决定,认定现有事实表明存在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与我在Alekseev诉俄罗斯联邦案(CCPR/C/130/D/2727/2016,附件)一案中的同意意见类似,本个人同意意见强调了我们面对的普遍非法局势,因为侵犯行为发生在乌克兰塞瓦斯托波尔市,俄罗斯联邦2014年初对该市的军事吞并仍然是一个引起国际关注的有争议问题。这项申诉是在2015年1月17日对俄罗斯联邦提出的,而提交人计划于2014年4月23日举行同性恋自豪游行。委员会主要关注的是确保《公约》规定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受到保护,包括在被占领土受到保护,出于这种关注行事是理所当然的,但需在某种程度上考虑到这一非法局势。这源于大会关于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人权状况的决议以及一般国际公法考虑因素。

2.2014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大大会通过多项决议处理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的局势,申明其对乌克兰在其国际公认边界内的主权、政治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承诺。大会在其第68/262号决议中特别指出,2014年3月16日在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举行的全民投票一概无效,不能成为改变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或塞瓦斯托波尔市地位的基础。此外,这项决议促请所有国家、国际组织和专门机构不实施任何可能被解释为承认此种变更地位的行动或交往。

3.多年来,大会多次重申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保护人权的困难。大会在其第72/190号决议中要求俄罗斯联邦遵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尊重在克里米亚被占领前实施的法律。大会第75/192号决议重申第73/263和74/168号决议的呼吁,促请联合国系统所有国际组织和专门机构在其正式文件、通信、出版物、信息和报告中,包括在涉及俄罗斯联邦的统计数据或由俄罗斯联邦提供的统计数据中,以及在联合国正式互联网资源和平台上发布或使用的正式文件、通信、出版物、信息和报告中,如提及克里米亚则将其称为“暂时被俄罗斯联邦占领的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并鼓励所有国家和其他国际组织使用相同提法。

4.鉴于人权事务委员会是联合国系统的一部分,每年向大会报告其活动,委员会必须在工作过程中考虑到大会的相关决议和建议。因此,本人认为,凡委员会处理来自克里米亚的个人申诉,委员会应在“审议可否受理问题”部分作简要解释,说明相关案件涉及“暂时被俄罗斯联邦占领的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

5.这样,委员会就能遵循大会多项决议所载建议以及与不承认非法状况有关的一般国际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