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3125/2018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
HacèneFerhati和FatnaFerhati (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属团体的律师NasseraDutour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和Mustapha Ferhati (HacèneFerhati的弟弟、FatnaFerhati的儿子) |
所涉缔约国: |
阿尔及利亚 |
来文日期: |
2017年10月19日(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2月1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意见通过日期: |
2022年7月8日 |
事由: |
强迫失踪 |
程序性问题: |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
实质性问题: |
有效补救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人身自由和安全;人的尊严;人格获得法律承认的权利 |
《公约》条款: |
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 |
1.来文提交人是Hacène Ferhati和他母亲Fatna Ferhati, 两人均为阿尔及利亚国民。他们称,前者的弟弟、后者的儿子Mustapha Ferhati, 生于1972年1月26日,也是阿尔及利亚国民,他遭受了缔约国实施的强迫失踪,这违反了《公约》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六条。提交人还称,他们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第九、第十二和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公约》和《公约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12月12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属团体的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1996年11月9日,阿尔及尔省Hussein Dey专区Belouizdad警察局的警察在Belouizdad的Cervantès区的一次交火中开枪打死了Hacène Ferhati的兄弟Hocine Ferhati。同一天,Ben Aknoun军事中心的军方安全人员来到Ferhati家,想与Hocine的妻子谈谈,她目睹了自己的丈夫被杀。她不在家,军方安全人员逮捕了Hocine和Hacène Ferhati的弟弟Mustapha Ferhati。Mustapha被拘留24小时并受到虐待,获释后,他惊恐万分,躲到一个朋友家里。
2.21998年4月,军方安全人员又到家里寻找Mustapha Ferhati, 但没有找到他。1998年5月28日,当Mustapha与一个朋友在阿尔及尔Kouba区的Annassers街时,与情报和安全部特工同行的刑事调查大队警察开了枪,引发人群踩踏,Mustapha Ferhati也开始逃跑。警察随后向他开枪,打伤他的腿,并将他带到一个不明地点。从那天起,家人就再也没有他的消息。
2.3Ferhati一家从未被告知Mustapha被捕的消息,他们通过1998年6月1日《新闻报》上的一篇文章才得知此事,该文章报道了1998年5月28日发生的事件,并明确指出安全部门逮捕了Mustapha Ferhati。随后,1998年5月28日在冲突现场的一名邻居告诉Fehrati一家,Mustapha被情报和安全部的特工逮捕并受了伤。也在同一天被逮捕的两名年轻人向Mustapha的家人证实,他已被逮捕。
2.4随后,Ferhati一家继续寻找Mustapha, 但当局的说法相互矛盾,有时认为他还活着,有时认为他已经死亡。例如,2001年7月23日向他家发出通知书,命令Mustapha Ferhati到阿尔及尔El Mouradia镇的宪兵队报到。然而,2002年10月20日,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告知Ferhati一家,1998年6月14日,Hussein Dey法院的检察官签发了一份安葬证(第98/73号),上面是Mustapha的名字。
2.5此外,在Hocine Ferhati被杀和Mustapha Ferhati失踪后,提交人和Hocine的妻子受到情报和安全部人员的骚扰达数月之久。伴随着这种骚扰的是多次任意拘留和酷刑行为。情报和安全部人员追查Hocine的妻子,询问关于Hocine和Mustapha的信息。1997年至1998年间,提交人六次被逮捕。Hacène Ferhati在Ben Aknoun地区研究和调查中心被拘留期间身体遭受了酷刑,并遭受心理折磨多年。警察会在半夜到达,封锁街区或包围他的房子,当着他妻子和子女的面将他逮捕。例如,1997年10月23日,提交人被逮捕,在Ben Aknoun地区研究和调查中心被拘留了48小时,并遭受了酷刑。更有甚者,Hacène Ferhati被倒挂起来,为了保护自己的脸不被金属棒击中,他的手臂被打断。他于夜间在高速公路上被释放,当时正值宵禁,他赤着脚,拎着没有腰带的长裤。Fatna Ferhati也受到身心折磨。她现在病得很重,仍在为她的儿子们伤心。
2.61999年11月13日,Fatna Ferhati提出两项申诉:一项提交给Bir Mourad Raïs法院的检察官,另一项提交给阿尔及尔法院的总检察长。两项申诉都没有得到答复。
2.72006年12月10日,Hacène Ferhati向Bir Mourad Raïs法院的检察官提出一项新的申诉。2008年2月3日,Bir Mourad Raïs区警察局长根据检察官2007年10月4日的要求,通知Hacène Ferhati, 称他必须遵循2006年2月27日关于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规定的程序。
2.82009年1月3日,Hacène Ferhati收到国家安全总局的通知书,告知他检察官于2008年12月16日决定对Mustapha Ferhati失踪案结案,理由是据称1998年5月28日,他在刑事调查机动大队与菲达组织交火后在该组织的队伍中死亡。在收到这一通知书后,Hacène Ferhati向Bir Mourad Raïs法院的调查法官提出申诉,要求澄清通知书关于他弟弟死亡的信息与《新闻报》的文章――其中提到他被逮捕而不是死亡――以及他获得的证词之间的矛盾。这一项申诉没有得到答复。
2.9在与司法机关接触的同时,提交人在1999年至2006年期间曾11次寻求各种非司法机构的干预。这些请求是向国家人权观察站、司法部、阿尔及利亚共和国总统、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共和国总统人权问题顾问、内政部长和总理提出的。除了上述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2002年10月20日的答复外,提交人仅收到2007年3月14日的两份答复:一份来自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其中请他们与离家最近的法院联系,以遵循第06-01号法令规定的程序;另一份来自总理办公室,其中告知他们,他们的申诉已移交两个主管机构――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和司法部,他们应与这两个机构联系。因此,这两份答复没有带来任何进展,因为它们只是将提交人引向已经收到申诉的机构。
2.10Hacène Ferhati继续在失踪人员救助协会为1990年代在阿尔及利亚犯下的罪行争取真相和正义。这项工作使他遭到新的骚扰,包括匿名电话、死亡威胁和El Mouradia宪兵队的多次传唤。例如,2013年3月25日,当他想作为阿尔及利亚人权维护者代表团成员前往突尼斯参加世界社会论坛时,在泰贝萨省被边防警察阻止离境。他被告知不得出国,但没有得到其他信息。第二天,Hacène Ferhati再次试图前往突尼斯,并在阿尔及尔机场再次被阻止离境,但没有任何解释。2013年3月27日,他又面临同样的情况。边防人员随后要求他与国家安全总局联系了解情况。
2.112007年9月,又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提交了Mustapha Ferhati案。尽管工作组致函阿尔及利亚当局,但从未收到答复。
2.12尽管提交人已尽各种努力,但国家主管部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提交人强调,在颁布第06-01号法令之后,他们如今不可能依法诉诸司法机构。因此,本就徒劳无效的国内补救办法现已无法使用。
2.13提交人称,第06-01号法令禁止诉诸司法,违者将受到刑事起诉,因此,受害者不必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该法令实际上禁止任何关于失踪或其他罪行的申诉,其中第45条规定:“不得就为保护人员和财产、保卫国家和维护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机构所采取的行动,对共和国国防和安全部队成员提起个人或集体诉讼”。根据这一规定,主管司法机关应宣布所有指称或申诉不可受理。此外,该法令第46条还规定:
凡通过口头或书面声明或其他行为,使用或利用民族悲剧的创伤破坏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机构,削弱政府,损害所有忠诚服务国家的公职人员的声誉,或玷污阿尔及利亚的国际形象的,判处3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以25万至50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罚款。由检察官依职权提起刑事诉讼。对累犯者,本条规定的处罚加倍。
申诉
3.1提交人称,Mustapha Ferhati是《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所界定的强迫失踪的受害者。虽然《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没有任何条款明确提到强迫失踪,但这种做法侵犯生命权、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在本案中,提交人称,对Mustapha Ferhati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六条,对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第九、第十二和第十四条。
3.2提交人认为,第06-01号法令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承担的一般义务,因为该条款也意味着缔约国负有不采取有悖《公约》的措施的消极义务。缔约国通过了该法令,特别是其中的第45条,也就意味着采取了立法措施,剥夺《公约》承认的权利,特别是就侵犯人权行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自该法令颁布以来,提交人一直无法采取法律行动。他们认为,因作为或不作为而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可能引起缔约国的国际责任。他们称,尽管他们在《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执行法生效后做出了种种努力,但他们的申诉始终无效。因此,他们认为,该法律规定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他们是其受害者。
3.3提交人补充称,第06-01号法令的条款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因为这些条款的作用是在未来阻止对据称造成强迫失踪的国家公职人员提起任何刑事诉讼。该法令还禁止诉诸司法以查明受害者的下落,违者将被判处监禁。提交人在该法令通过之前和之后与阿尔及利亚当局进行了交涉,但徒劳无用,因为他们没有得到任何关于Mustapha Ferhati下落的答复。这种拒绝的做法使其家人所寻求的补救措施无法发挥效用。最后,《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要求对《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作出赔偿。第06-01号法令第27至第39条只规定了经济补偿,条件是在调查无果后发布推定死亡声明,第38条排除了任何其他形式的赔偿。然而实际上既没有调查失踪者的下落,也没有调查造成失踪的责任人。提交人回顾,委员会认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必然包括获得适当赔偿的权利和了解真相的权利,并建议缔约国承诺确保向失踪者和/或其家人提供有效补救并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同时确保尊重获得补偿和尽可能充分赔偿的权利。因此,提交人认为,对他们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
3.4提交人回顾委员会在强迫失踪方面的判例发展情况,认为受害者在强迫失踪的情况下可能会丧生,仅这一点就足以认定存在直接违反《公约》第六条的情况。鉴于没有对Mustapha Ferhati的失踪进行彻底调查,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保护其生命权和采取措施调查其遭遇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3.5提交人回顾了Mustapha Ferhati失踪的情况,即完全没有关于其拘留和健康状况的消息,没有对他的下落进行彻底调查,他也没有与家人和外界联系。提交人指出,长期任意拘留增加了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提交人提到委员会的判例,还强调指出,Mustapha Ferhati失踪和当局要求他们遵循《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规定的补偿程序所造成的忧虑、疑虑和悲伤,构成了对其家人的一种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提交人还称,他们自己在1996年至1998年被逮捕和拘留期间,也遭受过身体酷刑和心理折磨。因此,提交人称,对他们和Mustapha Ferhati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3.6考虑到Mustapha Ferhati曾被隔离羁押,无法接触律师,也没有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或对他的指控,警察拘留登记册中没有提到他被拘留的情况,而且没有关于他的所在地或下落的官方信息,提交人称,他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并且无法向法院提起申诉。因此,提交人认为,Mustapha Ferhati被剥夺了《公约》第九条所述的保障,对他而言,存在违反该条的情况。
3.7提交人认为,1997年至1998年,情报和安全部Ben Aknoun中心人员在没有逮捕证和没有逮捕理由的情况下,六次逮捕他们,并未经审判将他们持续拘留12或24小时,因此是任意的拘留。因此,对提交人而言,缔约国也违反了《公约》第九条。
3.8提交人还称,阿尔及利亚当局没有进行调查,Mustapha Ferhati就被剥夺了自由,没有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待遇,对他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条。
3.9关于《公约》第十二条,Hacène Ferhati提出,由于他参与维护人权活动,他的行动自由受到侵犯,因为当他希望前往突尼斯参加世界社会论坛时,边防警察阻止他离境。对Hacène Ferhati的行动自由的这种无理限制似乎是不必要的,这对他构成了违反《公约》第十二条的过度限制。
3.10提交人回顾《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9段,称他们与司法和非司机关的所有交涉都徒劳无果。El Mouradia的安全部队强烈要求他们遵循第06-01号法令规定的赔偿程序,这意味着放弃对Mustapha Ferhati失踪案进行调查的任何想法。此外,《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和第06-01号法令第45条阻止对国家公职人员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从而使提交人的案件无法得到审理。因此,对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
3.11提交人随后回顾了《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委员会一贯的判例,即对于个人长期被有意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的情况,如果受害者最后一次被人看见时正处于国家当局控制之下,而且其亲属获得有效补救(包括司法补救)的努力受到系统性阻碍,则可能构成拒绝承认受害者在法律前的人格。关于这一点,提交人援引委员会关于阿尔及利亚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确认,对仍然在世的失踪者实施隔离羁押侵犯了《公约》第十六条规定的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因此,提交人认为,阿尔及利亚当局在没有正式通知家人和亲属的情况下拘留Mustapha Ferhati, 剥夺了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并剥夺了他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3.12提交人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下令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调查,以期:(a) 找到Mustapha Ferhati并尊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作出的承诺;(b)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将策划和实施这起强迫失踪事件的责任人提交民事主管机关起诉;(c)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九条,确保Mustapha Ferhati(如果他还活着)及其家人能够获得对所受伤害的充分、有效和及时的补救,包括与侵权行为的严重性相称的适当赔偿以及充分和彻底的康复,并保证不再发生。最后,提交人请委员会敦促阿尔及利亚当局废除第06-01号法令第27至第39条、第45条和第46条。
缔约国的意见
4.2018年4月9日,缔约国请委员会参考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执行情况处理失踪问题的参考备忘录,其中涉及就《宪章》的执行情况向委员会提交的来文不可受理的问题。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8年6月18日,提交人就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提交了评论。提交人强调,这些意见根本没有提到来文可否受理问题、案件细节和受害者家属所寻求的补救办法,从而表明阿尔及利亚当局无视和蔑视委员会目前进行的审议程序。提交人还强调,这些意见最早于2009年7月提出,现在已经过时。
5.2提交人指出,所寻求的补救办法均未带来彻底的调查或刑事诉讼,阿尔及利亚当局也没有提供任何确凿证据,表明已经进行了有效搜查,以寻找Mustapha Ferhati并查明造成失踪的责任人,因此,提交人得出结论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委员会应认为申诉可以受理。
5.3提交人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即不能将《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用于针对提交个人来文的人,他们回顾称,处理失踪问题需要尊重了解真相、诉诸司法和获得充分全面补救的权利,而该《宪章》的规定根本不是对此问题的适当解决之道。
缔约国未予合作
6.委员会回顾,2018年4月9日,缔约国提到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执行情况处理失踪问题的参考备忘录,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质疑。委员会在2018年9月21日拒绝将申诉可否受理与实质问题分开审议,并在2020年3月13日和11月9日重申了这一决定,因此请缔约国就来文的实质问题提交意见。委员会注意到,它没有收到对提交人指称的任何具体答复,并对缔约国未提供合作就本申诉提出意见表示遗憾。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称,并向委员会转交它所掌握的资料。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该失踪案已报给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然而,委员会指出,人权理事会的特别程序和机制一般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意义上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对Mustapha Ferhati案的审查并不导致本来文根据该条款不可受理。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补救办法,而缔约国在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异议时,仅仅提到了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执行情况处理失踪问题的参考备忘录。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委员会曾多次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委员会一再提出要求,但缔约国仍然一直援引所谓的“备忘录”这份一般性文件,而没有具体回应来文提交人提出的指称。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本着诚意在个人来文程序下与委员会合作,不再提及“备忘录”,而是对来文提交人提出的指称作出单独和具体的回应。
7.4委员会随后指出,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对提请该国当局注意的据称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展开彻底调查,还有责任起诉、审判和惩处据称犯有这种侵犯行为的责任人。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多次提请主管部门注意Mustapha Ferhati遭受强迫失踪一事,但缔约国没有对这一严重指称进行任何调查。缔约国在关于Mustapha Ferhati案的意见中也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解释,因此无法得出结论认为目前存在有效和可用的补救办法,而且,尽管委员会建议使第06-01号法令与《公约》一致,但该法令继续适用,实际上限制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5此外,由于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五年后提交来文可构成滥用提交来文权――即使缔约国在本案中没有提出这一点――,但委员会指出,强迫失踪的持续性意味着调查义务本身的持续,而在本案中,第06-01号法令及其效力使之无法完成。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下,特别是鉴于第06-01号法令使人无法要求对Mustapha Ferhati失踪案进行调查,本来文不构成滥用提交权。
7.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还指出,对他们而言,存在单独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情况。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第二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这些规定本身不得作为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单独申诉的理由,只能与《公约》其他实质性条款一并援引,故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单独援引《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
7.7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在援引《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时称,他们自己曾在1997年和1998年遭到几次任意拘留,在此期间他们遭受了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在这个问题上,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以反驳提交人的说法并认定他们可以获得有效和可用的补救办法。在本案的情况下,鉴于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委员会必须对提交人的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提交人的申诉。
7.8委员会注意到,Fatna Ferhati根据《公约》第七条提交的关于她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称没有得到充分证实。此外,关于Hacène Ferhati根据《公约》第十二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他没有按照边防人员的建议,向国家安全总局就禁止他离境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7.9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实质上提出,对Mustapha Ferhati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情况,对提交人自己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情况。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已经为受理目的充分证实了他们的其他指称,因此着手审议他们根据《公约》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提出的有关Mustapha Ferhati的申诉,根据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关于Hacène Ferhati的身体酷刑、痛苦和悲伤和Fatna Ferhati的痛苦和悲伤的申诉,以及根据《公约》第九和第十四条提出的关于提交人的申诉的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仅提及此前就其他来文向委员会提交的意见,以申明其立场,即此类案件已通过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得到解决。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并指出,缔约国不得使用该《宪章》条款针对援引《公约》条款或者已经或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人。鉴于第06-01号法令未纳入委员会所建议的修改,在本案中助长了有罪不罚现象,因此以其目前的形式不能被视为符合《公约》。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实质问题对提交人的指称作出答复;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举证责任不应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因为提交人和缔约国并不总是能够平等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掌握必要信息。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称,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资料。鉴于缔约国对此未作任何解释,只要提交人提出的指称得到充分证实,就应给予这些指称应有的重视。
8.4委员会指出,虽然“强迫失踪”一词没有明确出现在《公约》的任何条款中,但强迫失踪是一系列独特和综合的行为,造成《公约》所载的多项权利持续受到侵犯,如生命权、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8.5委员会注意到,Mustapha Ferhati最后一次被一名邻居看到是1998年5月28日,当时他在阿尔及尔Kouba区的Annassers街与一位朋友会面。现场的目击者告诉Mustapha Ferhati的家人,与情报和安全部人员同行的刑事调查大队警察开枪打伤Mustapha的腿,然后把他带到一个不明地点。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Mustapha Ferhati据称已经死亡的许多相互矛盾的信息以及向他发出的通知书,例如2001年7月23日向他发出的通知,这意味着阿尔及利亚当局认为他在据称死亡日期之后仍然活着。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确凿证据以确定Mustapha Ferhati的下落。委员会指出,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自由,继而拒绝承认剥夺自由或隐瞒失踪者的下落,实际上使失踪者得不到法律保护并将其生命置于严重和持续的危险之中,国家对此负有责任。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该国履行了保护Mustapha Ferhati生命的义务。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保护Mustapha Ferhati生命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8.6委员会承认被无限期与外界隔离羁押所导致的痛苦。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禁止隔离羁押。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有三个人在1998年5月28日Mustapha Ferhati被捕时看到他,但包括提交人在内的家人尽管屡次向缔约国的主管机构提出请求,但再也未能获得关于他的下落或关押地点的任何信息。委员会还注意到,Hussein Dey法院的检察官在没有进行任何尸检或调查的情况下于1998年6月14日签发了一份安葬证。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提交人要求检察官展开调查,但这项调查一直没有进行。鉴于缔约国未作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Mustapha Ferhati的失踪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
8.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与违反《公约》第十条有关的申诉。
8.8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即1997年10月23日,在Ben Aknoun地区研究和调查中心的48小时审前拘留期间,Hacène Ferhati被倒挂起来,为了保护面部不被金属棒击中,手臂被打断。鉴于缔约国对此未作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Hacène Ferhati在1997年10月23日被捕期间遭受的待遇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
8.9委员会还注意到Mustapha Ferhati失踪超过24年给提交人造成的痛苦和悲伤。因此,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对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8.10关于违反《公约》第九条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即Mustapha Ferhati和他们自己遭到没有逮捕证的任意逮捕,既没有受到正式控告,也没有被带见司法机关,导致他们未能就拘留合法性提出质疑。鉴于缔约国对此没有提供任何资料,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提交人的指称应有的重视。委员会因此得出结论认为,对提交人和Mustapha Ferhati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情况。
8.11委员会认为,故意将一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即剥夺了此人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特别是在其亲属行使有效补救权的努力受到系统性阻碍的情况下。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尽管Mustapha Ferhati的亲属一再要求,而且他最后一次露面时处于缔约国当局的控制之下,但缔约国并没有就Mustapha Ferhati的下落或所在地提供任何令人信服的解释。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Mustapha Ferhati遭强迫失踪逾24年,因而失去法律保护,并被剥夺了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8.12最后,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没有明确提出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行为,但他们提到,该条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每个人都有可利用、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办法,以伸张《公约》所保障的权利。委员会十分重视缔约国设立适当的司法机制和行政机制处理关于侵犯《公约》权利的指控之举。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如果缔约国不对侵犯权利行为的指称进行调查,其本身就可构成一项单独的违反《公约》的行为。
8.13在本案中,提交人一再提请主管部门关注Mustapha Ferhati的失踪案,但缔约国没有对失踪进行调查,也没有告知提交人Mustapha Ferhati的下落。而且,自第06-01号法令颁布后便无法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这继续剥夺了Mustapha Ferhati和提交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因为该法令禁止通过司法系统查明包括强迫失踪在内的最严重罪行。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对Mustapha Ferhati而言,存在违反第二条第三款(与《公约》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情况;对Hacène Ferhati被捕期间所受待遇以及Mustapha Ferhati失踪给提交人造成的痛苦和悲伤而言,存在违反第二条第三款(与《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的情况;对提交人而言,存在违反第二条第三款(与《公约》第九条一并解读)的情况。
8.14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与违反《公约》第十四条有关的申诉。
9.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对Mustapha Ferhati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委员会还认为,对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和第九条。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一义务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在本案中,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a) 对Mustapha Ferhati的失踪进行迅速、有效、彻底、独立、公正和透明的调查,并向提交人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详细信息;(b) 如果Mustapha Ferhati仍被隔离羁押,立即予以释放;(c) 如果Mustapha Ferhati已死亡,将遗体交给其家人;(d) 起诉、审判和惩处侵犯行为的责任人,处以与侵犯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e) 向提交人和Mustapha Ferhati(如果他仍在世)提供充分补偿;(f) 确保提交人能够诉诸法律程序,就其因被拘留而遭受的伤害获得赔偿;(g) 确保Hacène Ferhati能够诉诸法律程序,就他在1997年10月23日被捕期间所受伤害获得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犯行为。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不妨碍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严重侵犯行为的受害者享有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为此,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审查本国立法,特别是废除第06-01号法令中不符合《公约》的条款,以确保在缔约国能够充分享有《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
11.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