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2/D/3238/2018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4 August 2022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3238/2018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F.F.J.H. (由律师S.L.I.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阿根廷

来文日期:2018年8月2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9月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本决定日期:2021年7月8日

事由:引渡至智利

程序性问题: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之下审查;第四级管辖权;证据不足;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禁止酷刑和残忍与不人道的待遇;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程序上的保障;保护少数

《公约》条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子)项和(丑)项

1.1来文提交人是F.F.J.H.,阿根廷国民,生于1986年5月9日。他是马普切人,是他所在社区的传统权威,被称为酋长(lonco)。他声称,如果缔约国将他引渡到智利,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86年11月8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8年9月4日,根据议事规则第94条,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登记了来文,并请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包括在委员会审查提交人的案件期间暂停将其引渡到智利。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阿根廷丘布特省库斯阿门县Pu Lof马普切社区的成员和酋长。由于阿根廷境内没有传统的马普切医生(被称为machi),居住在阿根廷的马普切人通常会越过与智利的国际边界,以便得到智利境内传统医生的医治。就这样,2013年1月30日,提交人身在智利,在M.H.P.的家中接受医治,M.H.P.是河大区里奥布埃诺镇El Roble Carimallín社区的马普切传统医生。

2.2当提交人正在接受传统治疗的时候,智利武警成员突然闯入,逮捕了马普切传统医生以及提交人和另外三名马普切人。所有被捕者均被指控于2013年1月9日放火焚烧一所农场房屋,并制造火器和弹药。提交人还被指控非法入境智利。

2.3从2013年1月30日被捕至2014年1月7日,提交人被审前羁押于智利。2014年1月7日,他被置于夜间拘留,这意味着他白天可以外出,但必须在监狱里过夜。随后,他被软禁,不得不留在智利,等待定于2014年10月举行的审判。然而,留在智利必需的费用是提交人负担不起的,而且,留在智利意味着他继续感到彻底的远离他在阿根廷、处于国界另一边的社区和家人。因此,他通过一条马普切人祖传的文化路线回到了阿根廷。

2.42014年10月,提交人没有出席在智利瓦尔迪维亚举行的刑事法庭口头审判程序的审判,因此被视为逃犯。

2.52015年2月5日,阿根廷丘布特警察部队通过酷刑从一名马普切人那里获得了一份供词,其中包含关于提交人下落的信息。2015年2月9日,通过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和阿根廷总检察长办公室区域和国际合作总局的沟通,智利里奥布埃诺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了解到提交人的下落,要求引渡提交人。

2.6自2016年5月24日起,阿根廷特别警察行动小组开始拍摄提交人社区的日常私人生活,以便找到提交人。2016年5月27日,该小组进入社区,暴力驱逐了所有社区成员,并逮捕了提交人。

2.7提交人被审前拘留至2016年9月6日,当天,丘布特省埃斯克尔联邦初审法院宣布,2015年2月5日关于提交人下落的警方报告无效,理由是起草该报告的根据是通过酷刑获得的供词(第2.5段)。法院因此下令释放提交人。

2.82016年9月22日,埃斯克尔联邦检察官就下令释放提交人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92017年6月27日,在上诉仍在审理期间,提交人再次在同一国际逮捕令之下被捕,第二次司法引渡程序被启动,这次的受理法院是阿根廷的圣卡洛斯-德巴里洛切联邦法院。

2.102017年8月3日,最高法院最终就埃斯克尔联邦检察官在第一次引渡诉讼程序中提起的上诉作出了裁决(第2.8段),维持了一审裁决,即应释放提交人,理由是警方报告无效。

2.11然而,2018年3月5日,圣卡洛斯-德巴里洛切联邦法院决定准予引渡请求。

2.122018年4月16日,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8月23日,法院确认了引渡他的裁决。

2.13在提交来文时,提交人被关押在埃斯克尔镇第14号监狱,等待被引渡到智利。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本来文的背景是对马普切人的刑事定罪,因为他们面临其领土内的土地被非法收购而坚持其传统土地权,收购者是畜牧业公司阿根廷南部土地有限公司以及意大利商人、多国公司贝纳通的创始人卢西亚诺·贝纳通。提交人报告称,推动这一领土所有权的主要组织之一是Puelmapu马普切人自治运动(Movimiento Mapuche Autónomo del Puelmapu),他是该运动的领导人之一。提交人称,在缔约国,另外还有三起针对他提起的刑事诉讼案,罪名是:非法占有、盗窃牛只和拥有火器;煽动暴民暴力;煽动暴民暴力和公开恐吓。这表明,他正因捍卫马普切领土的努力而受到迫害。提交人指出,智利的马普切传统医生们也因捍卫其传统领土,反对在未经受影响者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建造水电站大坝而被定罪。

3.2提交人声称,所有国内补救办法都已用尽,他即将被引渡到智利,他的健康和身心完整在智利将面临危险。因此,他请求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他在案件审议期间被引渡。

3.3提交人特别声称,对他的引渡将违反《公约》第七条,因为他在智利有可能遭受酷刑。提交人回顾说,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其关于智利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主要关切包括,不适当地适用反恐怖主义法,以便对被控破坏私人财产的马普切活动分子提起恐怖主义诉讼程序;针对马普切人的警察暴行和过度使用武力;以及监狱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条件差。提交人指出,他在智利被审前拘留期间,遭受了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体罚、辱骂、因身为阿根廷人而受到狱警的骚扰,以及监狱没有暖气和窗玻璃而导致的寒冷。

3.4提交人还指控他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虽然两国都批准了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其中第10条规定,在涉及土著人的案件中,应优先考虑监禁以外的惩罚方法,然而,智利和阿根廷的司法机关都没有考虑到这一规定。结果,提交人被迫离开他的家庭、社区和文化。提交人指出,在拘留期间,他遭受了恐慌发作以及慢性溃疡、吐血和身体各部位疼痛,因为他的精神“在监禁中格格不入,倍感压抑”。

3.5提交人还指控《公约》第十四条遭到违反,辩称引渡诉讼程序是非法的,理由包括:该程序基于一份含有在酷刑之下所作供词的警方报告;在第一次引渡诉讼程序仍在受理时便启动第二次引渡诉讼程序;以及圣卡洛斯-德巴里洛切的法官并非法定法官。

3.6最后,提交人声称,由于酋长、社区和土地之间建立的密切关系,他的离开使整个社区不稳定,得不到保护,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七条。提交人解释说,酋长被认为是祖传知识的保管人,负责领导决策和主持重要宗教仪式。

3.7提交人要求,作为赔偿,缔约国应停止对马普切人的刑事定罪;停止为将土地交给多国公司而剥夺马普切人的祖传领土;保证马普切人在法庭和其他司法机关面前的平等待遇;并惩罚国家官员对马普切人实施的暴力行为。

各当事方在来文登记和批准临时措施后提供的补充资料

4.1在2018年9月10日、23日以及10月7日的书面来文中,提交人报告称,他要求被释放的请求被圣卡洛斯-德巴里洛切联邦法院驳回,理由是他可能试图逃避司法。提交人还称,他于2018年9月11日被引渡,引渡时他没有国民身份证件或护照,只有他身上穿的衣服,没有足够的保暖衣物来抵御恶劣天气,也没有他的传统药物(lawen)和洗漱用品。提交人指出,他被关押的智利瓦尔迪维亚监狱遭受洪水,没有窗玻璃,也没有暖气。

4.2提交人还讲述称,决定引渡他的审判定于2018年12月4日举行。他回顾说,禁止酷刑委员会曾感到关切的是:智利对恐怖主义罪行定性的广度和模糊性以及对反恐怖主义法的不适当适用,目的是对被控犯下暴力行为导致私人财产受损害的马普切活动分子提起恐怖主义诉讼程序;拘留期间死亡的人数,在2010年至2018年6月期间,这一数字达到了1,262起。

5.2018年9月11日,缔约国以普通照会的方式表示,已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审查了临时措施要求,来文并未提出任何论点或事实,对最高法院已审议的问题提供新的理解。缔约国称,提交人在整个引渡诉讼过程中不受限制地行使了他的辩护权,他的案件甚至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受理。然而,所有司法机关都已驳回了提交人现在向委员会提出的论点,并得出结论认为可以引渡,因为案卷中没有证据表明提交人在被移交给智利主管机关后将有可能受到迫害、虐待、酷刑或其正当程序权会受到侵犯。因此,缔约国表示,缔约国认为有理由着手引渡提交人,并将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6.12018年11月5日,缔约国请求委员会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委员会被要求担任四审法院,而且同一事项正在由美洲人权系统审查。

6.2关于指称来文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不可受理,缔约国称,来文所载的所有指称均已在2017年1月13日第MC-18-17号保护措施请求的背景下提交美洲人权委员会。该请求是代表Pu Lof社区(即提交人身为酋长的社区)的成员提交的,与其对祖传领土的所有权有关,并涉及对提交人的引渡和据称的刑事定罪。缔约国申明,在对美洲人权委员会的答复中,关于为引渡目的发出的国际逮捕令以及阿根廷法院在引渡程序中所采取的步骤,缔约国已经提供了详细资料。

6.3关于来文因人权事务委员会并非四审法院而不可受理的指称,缔约国称,由于国际逮捕令于2014年10月27日发出,当时提交人在违反软禁规定并返回阿根廷后未能在智利出庭,第一次引渡诉讼程序确实于2016年5月27日在埃斯克尔联邦法院启动,然而,同一天,提交人被带至埃斯克尔刑事法院法官学院,案件涉及他在阿根廷犯下的罪行,即被控非法占有和严重盗窃阿根廷南部土地有限公司牛只罪。然而,2016年9月6日,埃斯克尔联邦法院宣布由其审查的诉讼程序无效,并下令释放提交人,理由是警方在对另一名马普切人提起的诉讼案中非法获得了关于提交人在阿根廷的信息(第2.7段)。2017年8月3日,最高法院宣布检察官办公室提起的上诉不予受理,释放令成为最终决定(第2.10段)。

6.4缔约国进一步称,第二次引渡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启动,当时提交人在一次道路安全行动中被捕,起因是乘坐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车辆。由于国际逮捕令已经发出了,对该事项有管辖权的值班联邦法官当天晚上就得到了通知,该法官是一名被指派到圣卡洛斯-德巴里洛切联邦法院的法官。2017年9月7日,圣卡洛斯-德巴里洛切联邦法院裁定,由于埃斯克尔联邦法院在第一次引渡诉讼程序中并未就智利的引渡请求可否受理作出裁决,而只是就丘布特警方报告的无效性作出裁决,因此第一次和第二次诉讼程序的主题事项并不相同;第二次诉讼程序作为唯一的引渡诉讼程序,可以因此继续进行,因为第一次程序已被搁置。

6.5缔约国报告称,埃斯克尔公设辩护律师向埃斯克尔联邦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希望由该法院的一名法官接管引渡诉讼程序,埃斯克尔联邦法院对此作出裁决,认为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圣卡洛斯-德巴里洛切联邦法院进行诉讼程序,考虑到埃斯克尔联邦法院宣布第一次诉讼程序无效的裁决并不意味着引渡请求已被驳回。引渡请求是否被驳回,将取决于适用的国际援助协定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是否得到满足,而围绕这一问题并没有任何裁决。

6.6缔约国确认,圣卡洛斯-德巴里洛切联邦法院于2018年3月5日宣布,提交人可被引渡(第2.11段),以便接受审判,受审理由是纵火焚烧住所和非法拥有火器,并不是非法拥有弹药和非法入境、违反了关于外国国民的法律。法院在审查引渡请求可否受理时,确定了不存在拒绝引渡请求的理由,即刑事诉讼和判刑没有丧失时效,被告没有因同样的行为在阿根廷受审,而且被告被指控的罪行不是适用《刑事事项国际合作法》第8条(d)款的政治罪行,该条款禁止在有证据表明存在出于政治意见的迫害意图时进行引渡。缔约国指出,法院已经详细解释了为什么提交人关于其因政治意见和马普切人的身份而受到迫害的指控被认为是无效的,法院甚至指出,在智利举行的审判中,马普切人的身份没有被用作是从重处罚情节(被用作是从重处罚情节则会使受迫害的指控可信),而是作为从轻情节,以便减轻对另一名被告的处罚。法院经过全面审查认为,可以认为在智利进行的诉讼程序确保了正当法律程序,而且,因为被告遭到起诉的罪行是普通罪行,《反恐怖主义法》并不适用。针对提交人称他如果被引渡到智利可能会受到虐待的说法,法院提到了监狱的情况,并指出,不仅反恐中注意促进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报告员发现,监狱为了满足被拘留的马普切人的特殊需要作出了调整,而且,提交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他可能会受到虐待。

6.7缔约国还确认,最高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维持原判(第2.12段),并宣布,只要智利主管机关考虑到提交人在上一次引渡诉讼程序中被拘留的时间,提交人可被引渡受审。缔约国指出,最高法院对提交人现在向委员会提出的每一点都作出了答复,并指出,已采取步骤确保提交人在审前拘留期间能够遵循各种马普切文化习俗,包括医疗做法和定期举行祖先仪式。缔约国主管机关在批准引渡时还规定,提交人必须能够随身携带他的仪式用品。最后,缔约国报告称,由于提交人没有国民身份证,法官命令机场的国家登记处在引渡他的当天紧急签发了一张国民身份证;因此,与提交人的说法相反,他确实是带着身份证件旅行的(第4.1段)。

6.8因此,缔约国称,引渡程序的处理完全符合国际标准,负责的法官具有管辖权,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公正行事,完全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并且考虑到了相关国际标准,即在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时,各国不得引渡有关个人,这一可能性已经得到了适当、全面的分析,并被排除。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在他的来文中只是重申了他提交给国内法院并被国内法院依据适当证据依法驳回的论点,委员会不是四审法院。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7.12019年1月10日,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没有采取委员会要求的临时措施,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理由是,如果委员会根据对来文的审议得出结论认为,引渡诉讼程序如所指控的那样存在不合规定之处,那么将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对提交个人来文的权利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7.2提交人还称,应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因为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的保护措施程序并不涉及评估是否发生了侵犯人权行为,而仅涉及评估是否存在严重和迫在眉睫的风险。

7.3最后,提交人还报告说,智利政府于2018年12月21日以纵火罪和非法持有火器罪判处他9年监禁,而且,现在有一个将他引渡到阿根廷的请求,因为缔约国准备好就针对他提起的三起诉讼案中的一起案件举行口头诉讼程序(第3.1段)。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8.12019年3月4日,缔约国重申,关于提交人就引渡诉讼程序据称违反《公约》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向委员会提出的问题,阿根廷法院已经充分按照相关国际标准进行了适当处理和裁决,提交人因此是在要求委员会担任四审法院。缔约国还重申,缔约国特别重视提交人的具体需要,确保他在阿根廷拘留期间能够遵循各种文化习俗,即传统医疗做法和举行祖先仪式,以保持与其社区的联系,并且,缔约国在引渡请求中明确指出,提交人在被移交到智利时应随身携带他的仪式用品。为此,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没有违反《公约》第二十七条。

8.2缔约国申明,智利法院完全遵守了准予引渡的条件,即提交人是因为阿根廷法院认为可引渡的罪行而受审,并且在对他判刑时考虑到了他被审前拘留的时间。审判是由独立公正的主管法官根据正当程序保障举行的,并且,提交人得以行使他的辩护权。此外,智利最高法院在提交人提出撤销判决的上诉后对他的定罪进行了审查。最后,缔约国坚持认为,提交人被拘留的条件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这意味着,与提交人的说法相反,不存在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的风险。

各当事方提供的补充资料

9.提交人在2019年4月9日提交委员会的材料中,请求允许他在阿根廷服智利主管机关判处的刑期,以便他与他的社区和家人保持密切联系。他还请求对缔约国没有遵守委员会关于临时措施的要求所造成的伤害获得赔偿。

10.2019年6月19日,缔约国报告称,美洲人权委员会已于2019年4月10日对提交人的保护措施请求有关案件进行了结案。

11.2019年7月13日,提交人重申,缔约国没有采取委员会要求的临时措施,违反了《任择议定书》,而且,由于缺乏最低限度的保障,引渡程序是非法的。

12.2019年8月10日,提交人报告称,缔约国为审判他非法占有和盗窃阿根廷南部土地有限公司所属牛只而提出的引渡他的请求,因不符合相关要求而未获批准。非法占有罪可判处的最低刑期为6个月,而不是1年,因此不是一项可引渡的罪行。提交人还称,缔约国拒绝了他提出的最终终止案件的请求,理由是《丘布特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的合理的三年期限已经过去。

13.2019年10月10日,缔约国辩称,提交人因非法占有和盗窃阿根廷南部土地有限公司所属牛只罪行被起诉,与来文的主题事项,即他如被引渡权利据称受到侵犯,没有任何联系。尽管如此,缔约国指出,驳回提交人的最终中止诉讼请求的判决受到了一项特别上诉的质疑,该上诉仍在审理之中,因此,在这方面,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

14.2020年4月25日,提交人报告称,前一天,他被置于所服刑的特木科监狱的预防性隔离,起因是他曾接触过一名携带冠状病毒(COVID-19)的心理学家,他担心将失去获得文化上适当的医疗保健和食物的机会。

15.2020年5月29日,缔约国称,关于第14段所述问题,缔约国缺乏属地管辖权,因为该问题属于智利管辖范围。尽管如此,缔约国报告称,阿根廷驻智利康塞普西翁市领事馆官员已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电话与特木科监狱取得联系,并被告知监狱已实施全面隔离,因为参与被拘留者重新融入社会生活方案的心理学家被发现是一名COVID-19无症状携带者,但提交人的病毒检测呈阴性。领事馆还被告知,提交人每周给他的家人和律师打两到五次电话,而且,被拘留者可以使用三台电脑,他们可以通过这些电脑访问脸书和Skype等平台。2020年5月15日,领事直接与提交人通了一次电话,提交人表示,他身体状况良好,可以与他的家人进行沟通,沟通方式是马普切侧楼值班电话的国际通话、每周四接到的来自阿根廷的来电以及每周五15至20分钟的视频通话。最后,他说,他正在就智利和阿根廷之间关于移交被定罪国民和服刑的条约的适用评估,咨询他的律师。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缔约国没有执行关于临时措施的要求

16.1委员会指出,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一条采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4条所述的临时措施,对委员会履行《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赋予的职责至关重要。如果不执行委员会为防止不可弥补的损害而要求采取的临时措施,就会妨碍对《公约》所规定权利的保护。

16.2正如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下的义务的第33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第19段所述,不执行临时措施不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真诚遵守个人来文程序的义务。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执行2018年9月4日向缔约国转交的临时措施要求,因此未能履行《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义务。

审议可否受理

1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除非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没有交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否则委员会不得审议任何个人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本来文中所载的所有申诉都已在2017年1月13日第MC-18-17号保护措施请求的背景下提交美洲人权委员会,在对美洲人权委员会的各种答复中,缔约国已经提供了关于据称对提交人的刑事定罪、为引渡目的发出的国际逮捕令以及阿根廷法院在引渡程序中所采取的步骤的详细资料。另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来文,因为美洲人权委员会要处理的保护措施程序并不涉及调查或评估是否发生了侵犯权利的行为,而只是调查或评估是否存在严重和迫在眉睫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美洲人权委员会已经对保护措施请求有关案件进行了结案。

17.3委员会认为,由于美洲人权委员会已经结束了与第MC-18-17号保护措施请求有关的程序,这一事项不再受该区域机构的审理。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当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提交保护措施的请求,或向美洲人权法院提交临时措施的请求,而没有提出相关的个人申诉时,这些机构不会审议案件的实质问题,这意味着,保护措施和临时措施的程序与申诉程序是分开的。因此,这些程序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意义上的对事项的审查。在这种情况下,鉴于没有资料表明同一事项已经或正在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不存在妨碍受理来文的障碍。

17.4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提交人只是重申了已向国内法院提出并被国内法院依据适当证据依法驳回的论点,提交人是在要求委员会作为四审法院行事。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引渡程序的处理完全符合国际标准,负责的法官具有管辖权,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公正行事,并且完全遵守了正当法律程序以及在有可能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情况下不引渡有关个人的义务。缔约国特别声称,第一次引渡诉讼程序因警察安全部队非法查明提交人的下落而中止,这意味着在提交人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捕时启动的第二次引渡诉讼程序可以作为唯一的引渡诉讼程序继续进行。缔约国还声称,埃斯克尔联邦法院认为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圣卡洛斯-德巴里洛切联邦法院进行引渡诉讼程序(第6.5段);圣卡洛斯-德巴里洛切联邦法院在审查引渡请求可否受理时宣布,引渡请求在涉及某些罪行时是可受理的,但涉及另一些罪行时是不可受理的;而且,法院确定了有关法定时限的要求得到了满足,被告没有因相同的行为在缔约国受审,并且被告被指控的罪行不具有政治性质。法院详细解释了为什么驳回提交人关于因身为马普切人而受到迫害的说法;评估了在智利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否可被视为构成正当法律程序;并提到了智利的监狱情况。缔约国还澄清说,最高法院确认了引渡请求可予受理,只要智利主管机关考虑到提交人已被拘留的时间,并指出,已采取步骤确保提交人在审前拘留期间能够遵循各种文化习俗。另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马普切人正在因维护其土地权而被刑事定罪,而且他被非法拘留,在引渡诉讼程序中没有获得最低限度的保障,也没有得到主管法官的审判,并且他在智利的监狱中已经遭受了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体罚、辱骂、因身为阿根廷人而受到骚扰,以及寒冷。

17.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涉及缔约国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以及国内法律的适用。委员会回顾,根据其既定判例,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原则上属于国内法院的职权范围,除非评估有明显的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因此,在确定引渡、递解或驱逐出境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受到不可弥补伤害的据称个人风险时,应重视缔约国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

17.6委员会注意到,禁止酷刑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虽然智利目前不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但阿劳坎尼亚(包括提交人目前被监禁的特木科市)的局势在与某些正在要求其基本权利的马普切人领袖有关的许多方面令人关切。禁止酷刑委员会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还对利用反恐怖主义法镇压马普切人领袖要求归还其祖传土地的示威表示关切。人权事务委员会还了解到,美洲人权法院已经命令智利撤销对维护土著人民权利的马普切个人和活动人士的刑事定罪,他们的维权行为被错误地定性为恐怖主义行为。

17.7然而,除了普遍环境之外,还必须有受到不可弥补伤害的个人风险。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提交人在智利审前拘留期间据称遭受的虐待,他没有向委员会提供经证实的资料,而且,根据缔约国提交的资料(提交人没有对该资料进行反驳),最近,提交人在智利服刑期间告知阿根廷驻康塞普西翁市领事(他与领事直接通过电话),他身体健康,可以通过电话和视频通话与家人沟通(第15段)。

17.8特别是,委员会在审查了各当事方提交的文件之后认为,委员会所收到的资料中没有任何资料表明国家主管机关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是不正常的或与《公约》规定相抵触。相反,委员会注意到,引渡诉讼程序始于2016年5月27日提交人被捕,但由埃斯克尔联邦法院宣布无效,理由是警察部队非法获取了关于提交人下落的信息,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一裁决;2017年6月27日,引渡诉讼程序第二次被启动,此前提交人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捕,案件被移交至对该事项有管辖权的值班联邦法官,该法官是一名被指派到圣卡洛斯-德巴里洛切联邦法院的法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司法机关详细解释了为什么驳回提交人关于引渡诉讼程序缺乏最低限度保障的申诉,并仔细审查了关于他如果被引渡将有可能受到虐待的说法。

17.9在这方面,在引渡之前,圣卡洛斯-德巴里洛切联邦法院对提交人关于引渡诉讼程序无效的说法进行了深入分析(判决第13-20页)。法院还审查了根据美洲引渡公约进行引渡所必须满足的要求,即请求国具有管辖权,并且要求引渡的行为是可判处至少一年监禁的罪行。因此,法院宣布,就纵火罪和非法拥有火器罪而言,引渡可予受理,但就非法拥有弹药和非法入境而言,引渡不可受理(判决第21-34页)。法院还证实了不存在拒绝引渡的理由,即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丧失时效,提交人不必在特别法庭出庭,罪行不具有政治性质(判决第34-47页),而且纯形式上的要求得到了满足(判决第47页和第48页)。随后,法院深入分析了提交人关于其因其政治意见和族裔而受到迫害的说法(判决第48-59页)。在这方面,鉴于相关判例法和判例――这些判例法和判例认为,在引渡事项中,如果案件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处理,则认为在请求国不存在迫害――法院得出结论认为,不存在因身为马普切人而受到的迫害,并指出,提交人是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知对他的指控的,而且他被迅速带至主管普通法庭,得到了法律援助,并且得以提出各种辩护。法院对瓦尔迪维亚刑事法庭口头审判程序在审判其他被告期间所作决定的分析加强了这一结论,即法庭没有适用反恐怖主义法;法庭驳回了关于马普切传统医生受到迫害的说法,因为对她的定罪是基于她犯下了依法应受惩处的行为,而不是基于她的族裔;而且,法庭甚至考虑到马普切传统医生具有“精神领袖和传统疗法术士的职责,是马普切族的祖传权威,值得被尊重”(用法庭的话说),并将该事实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最后,法院还对请求国智利的监狱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特别参照了反恐中注意促进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报告员有关监狱条件的审查报告,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提交人如果被引渡将面临真实和确定的危险。关于这一点,法院指出,“尽管请求国的监狱系统可能存在缺陷,这些缺陷该地区的其他监狱设施也不能幸免”,但是,狱警显然作出了坚定的努力,以确保囚犯得到适当待遇,包括符合其习俗的待遇(判决第59-62页)。

17.10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在引渡之后,智利在审判提交人期间没有对他适用反恐怖主义法,并且,提交人在提交委员会的材料中并未声称他没有犯下他在智利被审判和定罪的行为。

17.11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各当事方在程序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并不能使人有理由得出结论认为,阿根廷国内法院在评估证据和解释国家立法时任意行事。因此,委员会认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提交人在《公约》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之下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

17.12关于违反《公约》第二十七条的指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在没有携带他的传统药物(lawen)的情况下被带到了智利,对他的拘留破坏了他的社区的稳定,使其得不到保护。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关于据称的集体文化伤害的细节,缔约国特别重视他的具体需要,并确保他在拘留期间能够遵循各种文化习俗(传统医疗做法和举行祖先仪式,以保持与其社区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鉴于没有任何其他相关存档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他在第二十七条之下的申诉,因此,委员会认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项申诉不可受理。

17.13最后,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来文主要涉及引渡到智利的程序,但提交人还声称,他受到缔约国的迫害,理由是缔约国针对他提起了三起诉讼案,特别是他要求最终终止其中一起案件的请求被驳回。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声称,由于提交人对驳回其最终终止请求的判决提出的特别上诉仍在审理之中,因此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第3.1段、第12段和第13段)。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18.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来文提交人。

附件

[原件:英文]

委员会委员埃莱娜·提格乎德加的个人意见(部分不同意见)

1.本案提出了两类申诉:实质性申诉,申诉涉及阿根廷和智利之间的引渡诉讼程序和提交人(一名马普切人领袖)的拘留条件;以及一项程序性申诉,申诉的依据是阿根廷没有遵守委员会应提交人暂停引渡的请求而批准的临时措施。

2.我同意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不受理案件实质问题部分的决定,并认为,在对智利马普切人遭受的结构性歧视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合理关切与提交人的个人情况之间取得了合理的平衡。

3.然而,委员会大多数成员不适当地处理了案件的第二部分,即由委员会批准并要求中止引渡的临时措施未得到执行(第1.2段)。公平地说,委员会确实提到了阿根廷无视委员会批准的临时措施(第16.1段和第16.2段),并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提交人引渡到智利,无视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义务。从法律角度看,这意味着阿根廷违反了一项国际义务,这一不法行为的逻辑后果是引发国际责任。

4.在大多数情况下,违反这一国际程序性义务的行为与一项或多项违反《公约》的行为相结合。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将通过《意见》,在其中逐一列明侵权行为,并准予采取一些赔偿措施。然而,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如本案所示,可归咎于缔约国的唯一违约行为是不执行临时措施,所有关于实质问题的申诉都被驳回。在本案中,委员会通过了一项不予受理的决定,这就是我持有不同意见的地方。

5.委员会的这种做法向缔约国传达的信息是模糊的,在法律上是不正确的。国家要么违反了一项国际义务,要么没有违反,不论这项国际义务涉及实质问题还是程序问题。委员会不断强调《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构成一项国际义务(第16.2段),如果国家不遵守其国际义务,委员会就不能正式通过不予受理的决定。相反,委员会应通过《意见》或另一种决定,驳回提交人关于实质问题的申诉,对其不予受理,但坚持《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被违反的事实。

6.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应当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做法中得到启发。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关于第51/2018号来文的决定中得出结论认为,来文中关于实质问题的申诉因各种理由不可受理;然后,该委员会提及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3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和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和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内的其他国际机构的判例,详细规定了国家遵守临时措施的义务。各国可以对这些措施的约束性提出异议和挑战,但至少,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立场是一贯的,在法律上是严谨的。事实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由于委员会没有发现侵犯申诉人权利的情况,委员会将向缔约国提出一般性建议,以防止今后发生违反《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的情况。委员会建议,为确保程序的完整性,缔约国应制定一项工作规程,以满足委员会关于临时措施的要求,并告知所有相关主管机构有必要满足这些要求。

7.在《关于保护人权的临时措施的奈梅亨原则和准则》中,一些学者呼吁改进司法实践,并特别强调,国际裁判机构应指出不遵约的法律后果以及需要为这种违约行为作出何种补救。考虑到违反临时措施对个人申诉机制的完整性造成的严重和不可逆转的后果,人权事务委员会现在应该澄清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所面临的国际法律后果,并就这一关键问题采取明确和一贯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