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2/D/2787/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May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787/2016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J.R.R.和L.A.A. (由丹麦难民理事会律师KaleAnwar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及其两个未成年子女

所涉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16年7月1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1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1年7月22日

事由:

遣返回原籍国(不驱回)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风险;儿童的最大利益

《公约》条款:

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1来文提交人是J.R.R., 1976年10月29日出生,他的妻子L.A.A., 1982年1月20日出生,均为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国民。他们代表自己和两个未成年子女提交来文:A.J.R., 生于2005年10月;R.J.R., 生于2004年1月。定于2016年7月19日将他们驱逐到保加利亚。

1.2提交人称,如被驱回保加利亚,他们的家人将面临不可弥补的伤害,这违反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享有的权利。他们还要求委员会采取临时措施,停止驱逐他们。《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丹麦生效。提交人由丹麦难民理事会的律师Kale Anwar代理。

1.32016年7月18日,委员会发出了一项临时措施请求,要求缔约国在审议提交人的来文之前不要将提交人驱逐回保加利亚。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来自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阿勒颇和阿夫林。他们是库尔德人。2014年10月5日,他们逃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前往土耳其,此前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当局一直在他们家里寻找J.R.R.。提交人随后从土耳其逃到保加利亚。

2.22014年10月26日,提交人进入保加利亚,并在那里停留至2015年6月初。一个帮他们从土耳其经保加利亚到丹麦的贩运者想要剩下的钱,但是在他们到达丹麦之前,J.R.R.不会付给他钱。贩运者随后威胁他们,并给他们下了最后通牒:要么他们付钱给他,要么他报复L.A.A.和他们的未成年女儿。

2.3在保加利亚逗留期间,提交人经历了困难状况,因为他们在为子女寻找住所、工作和上学方面没有得到当局的任何形式的支持。

2.4在保加利亚获得保护后,这家人在一个庇护中心逗留,因为他们没有其他选择。提交人逃离保加利亚进入丹麦并在那里申请庇护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被迫流落街头,得不到保加利亚当局的任何支持。

2.52015年6月,全家离开保加利亚。2015年6月4日,他们进入丹麦,并在那里提出了国际保护申请。

2.62016年6月1日,丹麦移民局因提交人已在保加利亚获得居留证,驳回了他们的庇护申请。根据《外国人((融合)法》中提及《都柏林条例》的一节,该家庭被命令立即离开丹麦。丹麦警方于2016年6月10日将这一决定通知了提交人。2016年7月6日,就丹麦移民局的决定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出了上诉;然而,上诉并不具有中止效力。丹麦警方通知提交人的律师,定于2016年7月19日将他们驱逐回保加利亚。提交人要求委员会发布临时措施,以停止即将发生的驱逐行动。

2.7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七条承担的责任,提交人提到欧洲人权法院在M.S.S.比利时和希腊、Samsam Mohammad Hussein和其他人诉荷兰和意大利,以及Tarakhel诉瑞士等案中的裁决。本案中的提交人已作为难民得到保护,并在保加利亚受到免遭驱回的保护,但这一事实并不排除他们面临生活条件恶劣、无家可归和贫困的风险,而且没有找到持久的人道主义解决办法的现实前景,这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

2.8提交人辩称,他们已用尽一切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丹麦将他们驱逐回保加利亚,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确实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不可弥补的损害的风险,缔约国不得将申诉人驱逐到另一国。

3.2由于提交人以前的经历,他们担心返回保加利亚会使他们,特别是他们的未成年子女,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这违背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因为他们在保加利亚将面临无家可归、贫困、缺乏食物和获得保健的机会,而且面临人身安全风险,因为他们在那里找不到任何持久的人道主义解决办法。他们还担心面临贩运者的伤害风险。因此,有充分理由相信,将他们遣返保加利亚将会违反《公约》第七条,给提交人及其子女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

3.3提交人提到委员会在Warda Osman Jasin等人诉丹麦案中的决定,其中委员会认为,将一位没有住所或谋生手段的单身母亲遣返回意大利(她以前在意大利得到过辅助保护),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委员会发现,尽管她获得了居留证,但她两次面临贫困和极度不稳定的处境。提交人称,他们返回保加利亚将使他们,特别是他们的未成年子女,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这违背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因为在没有保加利亚当局任何援助的情况下他们面临流落街头的真实危险。

3.4提交人提到了背景报告,以证实他们关于在保加利亚没有适当的收容条件,也没有政府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援助的说法。所提供的资料有力地表明,保加利亚没有为难民或具有辅助保护地位的人制定有效的融合方案,他们面临严重的贫困、无家可归、有限的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根据国家法律,这一群体将有机会进入劳动力市场、使用保健系统、获得社会服务和寻找住房的援助。然而,实际上,这一群体几乎不可能找到工作或居住的地方。为了获得社会服务,难民必须提供一个地址,这对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也是不可能的。此外,保加利亚还面临着仇外暴力和骚扰的严重问题,而这种暴力行动往往得不到当局的处理。这危及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安全,使他们面临遭受出于种族主义动机的暴力行为的严重风险,而他们又无法寻求保加利亚当局的有效保护。

3.5提交人在飞往欧洲的途中和在其本国已经经历了困难,因此极其脆弱。在这方面,他们声称,他们的子女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应与《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也有可能受到侵犯。

3.6提交人还提到儿童权利委员会对脆弱性的解释,其中指出,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儿童的脆弱处境,如残疾、属于少数群体、是难民或寻求庇护者、虐待受害者、流落街头等等。确定一位或多位处于弱势境况儿童最大利益的目的,不应只是看他们是否充分享有《公约》所列各项权利,而且还应从与上述具体情况相关的其它人权准则,诸如《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所涵盖的人权准则加以审视。

3.7提交人特别辩称,如果他们返回保加利亚,他们子女的最大利益将受到侵犯。然而,丹麦当局没有评估提交人子女的最大利益,未能满足《公约》第二十四条和《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

3.8最后,提交人请委员会认定他们的来文可予受理,并裁定,将他们驱逐回保加利亚,如被执行,将侵犯提交人及其两个未成年子女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享有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6年12月23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2关于事实,2015年6月4日,提交人在没有有效旅行证件的情况下进入丹麦,并在同一天为自己及其子女申请庇护。

4.32016年6月1日,丹麦移民局根据《外国人(融合)法》中提及《都柏林条例》的一节,拒绝了提交人及其子女的庇护申请,因为提交人及其子女已获得保加利亚难民身份形式的居留权。该否定决定被上诉至难民上诉委员会。2016年2月15日,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了该案,声称将他们驱逐回保加利亚将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2016年7月18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丹麦移民局的决定。

4.42016年7月19日,难民上诉委员会暂停了提交人及其子女的离开丹麦的期限,直至另行通知。

4.5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6年7月18日的决定中认为,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J.R.R.和L.A.A. 于2015年4月2日,已获准作为难民在保加利亚居留至2020年4月17日。《外国人法》中提到《都柏林条例》的一节规定,只有在将有关国家视为第一庇护国的条件得到满足时,才能根据该条规定拒绝居留,因为该外国人以前曾在该国获得过保护。这种拒绝居留的一些要求是,必须保护外国人不被驱回,外国人将被重新接纳进入第一庇护国,并允许在那里居留。外国人的人身完整和安全也必须得到保护,但不能要求外国人具有与第一庇护国国民完全相同的社会生活水平。然而,必须按照第一庇护国公认的基本人道标准对待难民。

4.6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判例法,除其他外,考虑到外国人是否有机会获得住宿和医疗援助、在私营或公共部门就业的可能性、自由定居的可能性和拥有房地产的可能性。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及其子女有可能被重新接纳进入保加利亚,并被允许留在那里,提交人及其子女将在保加利亚受到保护,不被驱回。提交人及其子女在保加利亚获得了保护,保加利亚是欧洲联盟的成员国,受《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约束,包括遵守不驱回原则。

4.7关于提交人在保加利亚逗留期间的个人情况和经历,缔约国称,难民上诉委员会承认,作为事实,提交人及其子女基本上健康状况良好,尽管他们的子女受到了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经历的影响,而且他们在保加利亚没有经历过任何个人冲突。提交人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说明他们在保加利亚逗留的情况或他们的个人情况。L.A.A.只是说,她的腿和背部疼痛,并将这种疼痛归因于她对家庭未来的担忧,因此她没有要求治疗这种疼痛。她还在2015年7月14日的庇护筛查面谈中表示,她选择从保加利亚继续她的旅程,因为她在丹麦有两个堂兄弟姐妹(一男一女)。她在保加利亚感到孤独,想住得离家人近一点。提交人还说,难民中心的条件令人难以忍受,因为卫生条件差,没有隐私,食物也不宜食用。在这方面,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根据提交人及其子女的个人情况和以往在保加利亚的经历,不能得出结论认为,不能提及提交人在作为其第一庇护国的保加利亚居住的可能性。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尽管困难重重,但根据获准在保加利亚居住的难民的一般社会经济条件,不能独立地得出结论认为,不能拒绝提交人及其子女在丹麦的居住权,并将其遣返回作为其第一庇护国的保加利亚。

4.8在2015年7月14日的庇护筛选面谈和2016年3月9日的简短咨询面谈中,L.A.A.向丹麦移民局表示,她曾受到一名在保加利亚难民中心居住的叙利亚男子的性骚扰,她已与他保持距离,因此没有再次发生。在移民局进行的两次面谈之前,她还被正式告知,移民局和所涉口译员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她的同意,当局不会将信息透露给任何人,包括她的配偶。缔约国仍然认为,L.A.A.未能合理解释,为什么她只是在丹麦难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进行的第二次面谈中,即在预定被驱逐回保加利亚的前一周,她才提供了关于进一步性骚扰的信息。

4.9关于保加利亚境内得到承认的难民情况的背景资料问题,这些资料表明,法律明确规定,得到承认的难民,除少数例外情况外,有权享有与保加利亚国民同等的待遇。获得辅助保护(人道主义地位)的个人享有与拥有永久居留权的第三国国民相同的权利。居留证一旦发放,就可以获得各种工作和社会福利,包括失业救济金,尽管由于语言障碍和高失业率,实际上很难找到工作。具有难民地位的人可以获得医疗保险,但他们必须支付医疗保险费。16岁之前的公共教育是普遍和义务性的,直到12年级的教育是免费的。政府似乎还通过了与具有难民地位的人缔结融合协议的规则,其中规定了他们将获得的基本服务(住房、教育、语言培训、保健服务、专业培训和求职援助)以及负责机构的有关义务。

4.10关于据称无法利用有效的融合方案以及返回保加利亚后因缺乏住所而面临无家可归的风险,缔约国特别指出,如果一名获得国际保护的返回的外国人希望与地方当局签署一项接受融合支助的协议,地方当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并根据与获得庇护或国际保护的外国人缔结、执行和终止融合协议的法令第9条和第14条,提供协助寻找这种住所。

4.11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是一对已婚夫妇,有两个未成年子女,他们没有任何需要治疗的疾病,因此不属于特别脆弱群体。此外,他们还持有保加利亚的有效居留证。难民上诉委员会对提交人的具体情况和现有背景资料进行了全面评估,认为提交人未能说明他们很可能会面临遭到迫害或虐待的风险,从而有理由获得庇护,或他们特别易受伤害,因此如果将他们驱逐回保加利亚,有违反《公约》第七条的风险。提交人曾有机会向几个机构提出意见,难民上诉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彻底审查了提交人的案件,认为获准在保加利亚居住的难民,包括有子女家庭的一般条件,其性质不能使保加利亚无法作为第一庇护国。难民上诉委员会还认为,没有提供关于提交人及其子女个人情况的资料,它只能根据提交人在丹麦移民局面谈时以及在丹麦难民委员会第一次约谈时提供的关于他们在保加利亚经历的资料作出决定。根据提交的材料,提交人及其子女在保加利亚逗留期间没有经历任何个人冲突,基本上健康状况良好。

4.12缔约国还称,参照委员会的判例,相关提交人有责任解释为何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明显不合理或具有任意性。缔约国还重申,提交人在2016年7月15日给委员会的来文中,没有提供任何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6年7月18日的决定中未加以考虑的细节。提交人的来文仅仅反映他们不同意对其具体情况和难民上诉委员会所提供的背景资料做出的评估。在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提交人也未能指出决策过程中存在任何不正常之处,而且,未能指出有任何风险因素没有得到上诉委员会的考虑。因此,提交人试图将本委员会当作上诉机构,让本委员会重新评估其申请的事实情况。委员会必须相当重视难民上诉委员会的事实调查结果,根据该调查结果,提交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被驱逐回保加利亚,他们将面临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真正危险。

4.13最后,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而来文应被视为不可受理。提交人来文中与《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关的部分,应根据议事规则,因属事理由而不可受理,应予驳回。如果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予受理,缔约国请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没有确定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的真实危险。缔约国还请委员会审查其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因为提交人未能说明,如果将他们驱逐回保加利亚,他们很可能会面临不可弥补的伤害。最后,缔约国提到丹麦移民当局的判例法,其中指出,除其他外,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作出决定的10个最大的寻求庇护者国家群体的庇护申请承认率(叙利亚人的难民地位承认率很高)。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2月28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请求委员会支持其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5.2提交人辩称,已经提出了一个表面证据确凿的案件,而且他们在初次来文之时已经用尽了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们就丹麦移民局的决定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没有中止效力。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否定决定于2016年7月18日通过。因此,提交人已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规定,用尽他们可以利用的所有有效国内补救办法。

5.3关于提交人根据第二十四条提出的申诉可否受理的问题,《公约》第二条应理解为反映了一项义务,即不得将一个人遣送到存在着不可弥补损害的真实风险的另一个国家。这项义务并不限于《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因为根据《公约》的其他条款,也可能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害。他们补充说,委员会从未全面讨论过,除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权利外,因侵犯《公约》权利而造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在何种程度上可引起不驱回义务。然而,委员会并没有排除承认这种不驱回义务的可能性,也没有采取以下立场:根据其他条款提出的不驱回要求本身就属事理由而言不符合《公约》。

5.4委员会在这一领域的判例确定,根据独立于《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权利,驱逐出境可能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真实风险。委员会在这一领域的判例确定,根据配合《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许多权利,驱逐出境可能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害的真实风险。在A和B诉丹麦一案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关于驱逐到巴基斯坦将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的申诉,由于他们信奉艾哈迈迪穆斯林信仰,根据第十八条可以受理。同样,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中规定,将个人驱逐到一个国家,在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在该国,个人的人身自由或安全确实面临严重侵犯的风险,例如长期任意拘留,那么,在极端情况下,这种驱逐可能违反《公约》第七条。提交人称,将其驱逐回保加利亚的行为将违反丹麦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承担的义务,因为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未成年提交人有受到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这一申诉应予以受理。

5.5提交人还辩称,由于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因此,就受理性而言,提出了初步证据确凿的案件。他们提交了一项申诉,概述了如果他们被遣返保加利亚,他们将面临违反第七条的遭受虐待的真实风险,所提供的支持是,他们以前在保加利亚的个人经历和关于该国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情况的背景资料。委员会最近裁定,根据第七条提出的将叙利亚国民遣返作为第一庇护国的保加利亚的两份来文可予受理,即R.A.A.和Z.M.诉丹麦和B.M.I.和N.A.K.诉丹麦。

5.6关于缔约国以保加利亚是第一庇护国为理由,否认有遭受违反第七条的虐待的真实风险,提交人重申,L.A.A.在那里受到了性骚扰。国际判例和指南承认,羞耻感或对污名化的恐惧妨碍了在庇护程序中披露相关信息。

5.7关于保加利亚境内享有国际保护者的基本人权标准,缔约国一再提到保加利亚存在一个融合系统;然而,背景资料表明,这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在2016年2月的研究说明中,欧洲难民和流亡者理事会和欧洲庇护法律网络报告称:“没有融合支持,这种现状已经持续了两年。在接待中心的临时住宿仅为期三个月,不包括最基本的便利设施。任何形式的融合预算都一直被拖延,因此,受承认的地位享有人发现自己没有住宿、社会支助、医疗保险和职业培训。”PRO ASYL在2015年12月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国际保护享有人有可能无家可归,缺乏有效的医疗支持。

5.8大赦国际在2015/16年度世界报告中指出:“仍然没有为得到承认的难民和其他国际保护受益人制定融合计划。虽然政府在6月通过了《2015-2020年国家移民、庇护和融合战略》,但它未能采取后续行动,制定一项执行该战略的行动计划。”在2015年10月关于保加利亚的国家报告中,庇护信息数据库记录了完全缺乏融合支持的情况:“所有新获得承认的个人在获得承认后短短几天内就发现自己没有住宿、社会支持、医疗保险和职业培训。许多弱势群体,如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和残疾人,面临着无家可归和赤贫的真正风险。”报告中指出,零融合政策自2014年以来一直存在。

5.9现有的背景资料表明,被承认的国际保护享有人返回保加利亚后,在接待中心住宿方面被排除在外。在R.A.A.和Z.M.诉丹麦的最近来文中,委员会指出,返回保加利亚的国际保护享有人面临着不充分的融合系统。虽然缔约国的意见坚持认为,提交人可以正式获得保加利亚国的支助,但委员会一再强调,缔约国应表明,居留许可如何保护返回第一庇护国的提交人。因此,提交人如被遣返保加利亚,可能无法有效地获得任何融合支助。这将使他们面临遭受虐待的真正危险,包括威胁L.A.A.的人身安全,无家可归和贫困,这违反了第七条。

5.10最后,提交人回顾说,他们的申诉不仅仅是基于社会经济标准降低的问题;他们面临的风险远不止这些。相关背景资料表明,保加利亚境内国际保护享有人的当地条件不符合第一庇护国原则所要求的标准,使提交人面临违反第七条的遭受虐待的真实风险。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17年8月18日,缔约国重申了其关于来文不可受理和缺乏理据的初步论点。

6.2关于提交人2017年2月28日的关于《公约》第二十四条的评论,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提及委员会在A和B诉丹麦案中的决定是不正确的。在该案中,委员会认为,将提交人遣返巴基斯坦不会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因此,委员会认为没有理由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申诉。

6.3关于提交人在Warda Osman Jasin等人诉丹麦案中提到缔约国没有解释提交人的居留证如何保护她和她的三个未成年子女免受她在意大利已经经历过的困难和贫困状况,缔约国指出,本案的提交人在保加利亚没有经历过任何困难。政府认为,在本案与Warda Osman Jasin等人诉丹麦案之间不能作出有意义的比较。本案涉及将有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已婚夫妇驱逐到保加利亚。

6.4关于提交人在保加利亚逗留期间的个人情况和经历,难民上诉委员会承认以下事实:提交人及其子女基本上健康状况良好,他们在保加利亚没有经历过任何个人冲突,他们可以在作为第一庇护国的保加利亚居住。

6.5在2015年7月14日的庇护筛选面谈和2016年3月9日的简短咨询面谈中,L.A.A.向丹麦移民局表示,她曾受到一名在保加利亚难民中心居住的叙利亚男子的性骚扰,她已与他保持距离,因此没有再次发生。

6.6关于保加利亚境内获得承认的难民状况的背景资料,包括庇护信息数据库2017年发布的保加利亚最新国别报告中的最新资料表明,获得承认的难民明确有权享有与保加利亚国民同等的权利待遇,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例如参加普选和市政选举以及全国和区域公民投票,参加政党的建立和成为这些政党的成员,担任法律规定必须具有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的职位。获得辅助保护(人道主义地位)的个人享有与拥有永久居留权的第三国国民相同的权利。在发表于2017年的“2016年人权实践国别报告:保加利亚”中,美利坚合众国国务院报告说,公共教育直到16岁是普及和义务性的,直到12年级都是免费的。政府似乎还通过了与具有难民地位的人缔结融合协议的规则,其中规定了他们将获得的基本服务(住房、教育、语言培训、保健服务、职业培训和求职援助)以及负责机构的义务。截至2017年6月13日,61名具有难民或辅助保护身份的人在失业办公室登记,11人找到了工作,10人参加了培训方案。因此,缔约国仍然认为,保加利亚可以作为在保加利亚获得难民地位或辅助保护的人的第一庇护国。

6.7缔约国还提到委员会在B.M.I.和N.A.K.诉丹麦案中通过的意见。该案涉及将一对已婚夫妇及其两个未成年子女驱逐到保加利亚,他们在保加利亚已获得了难民居留权。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证实他们的诉称,即他们面临亲身和个人的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风险。委员会认识到,虽然被给予难民地位或辅助保护的人在其第一庇护国可能会遇到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返回其第一庇护国时会处于一个脆弱的特别处境。缔约国回顾说,获准在保加利亚居住的难民,包括有子女的家庭,其一般条件并不足以使保加利亚不能成为第一庇护国。难民上诉委员会承认,根据提交人的个人情况或以前在保加利亚的经历,不能得出结论认为,他们不能再次在作为其第一庇护国的保加利亚居住。

6.8因此,将提交人及其子女驱逐回保加利亚并不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提交人对缔约国补充意见的评论

7.12019年3月26日,提交人就缔约国2017年8月18日的意见提交了评论。

7.2由于缔约国关于解除临时措施的请求于2017年5月5日被拒绝,提交人没有就可否受理问题发表进一步评论。

7.3虽然事实情况与Warda Osman Jasin等人诉丹麦案不同,但提交人称,他们面临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的风险,因为保加利亚当局以前未能保护该家庭的人身安全,而且最新的背景资料表明,得到承认的难民仍然面临巨大的困难。此外,提交人的未成年子女经历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战争、逃离该国的危险经历以及在保加利亚的艰难处境,因此应被视为极其脆弱。

7.4提交人重申,背景资料提到,在保加利亚,缺乏对国际保护享有人的基本人权标准。2018年11月3日,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驻保加利亚代表介绍了它对丹麦难民理事会提出的一些问题的答复,该代表指出,保加利亚仍然没有难民融合方案,因为该方案已于2014年暂停,融合机会有限和缺乏政府的支持是对难民的一个主要挑战。索非亚的两个融合中心(由保加利亚明爱和难民署/保加利亚红十字会管理)提供一些援助和咨询。

7.5国际保护的受益者在获得住房方面面临一些法律和实际障碍,使他们面临无家可归的风险。根据法律,难民必须在接到肯定决定通知后的14天内撤离收容设施,因为他们不再有权获得收容援助。在此期间,他们必须找到一个可以登记的外部地址,这也是获得身份证件所必需的。这就需要找到私人住房,与房东签订合同。房东一般不愿意向难民出租房屋。政客们的反难民和仇外言论以及媒体的报道,导致公众对难民往往持消极态度。没有任何政府方案帮助难民找到住所。在某些情况下,国家难民局允许没有其他选择的弱势难民临时在收容设施停留长达6个月。然而,他们无权获得食物。此外,返回保加利亚的国际保护受益人没有资格在难民局的接待设施逗留,即使是临时性的。获得社会住房由市立法规定,其中规定了国际保护受益人无法满足的条件,包括配偶一方必须是保加利亚国民,并在该市居住一段时间(在索非亚,是10年不间断)。

7.6在关于保加利亚的国别报告中,庇护信息数据库指出,由于民事登记的法律情况,受益人在获得住所方面面临严重困难。自从国家难民局开始禁止受益人提供他们在庇护程序期间居住的接待中心的地址作为为此目的的住所以来,这种情况更加恶化。这导致了伪造租赁合同的腐败行为。

7.7多个消息来源对针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程度表示关切。一些媒体对移民进行了负面报道,重复了鼓励社会不容忍的陈规观念。有几次,市长们拒绝登记身份得到承认的难民,当地居民抗议难民试图在他们的地点定居。

7.82017年5月31日,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在报告所述期间,据报告,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事件有所增加。2018年11月,人权事务委员会还提出关切的是,据报告,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行为有所增加,特别是针对罗姆人、宗教少数群体成员、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包括种族主义、仇外和不容忍言论。

7.9提交人反对缔约国的假设,即他们的申诉仅仅是基于社会经济标准降低的问题。提交人过去的经历和背景资料表明,保加利亚境内国际保护享有人的条件不符合第一庇护国原则所要求的标准,使提交人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虐待的真实风险。

缔约国的进一步补充意见

8.12019年7月5日,缔约国指出,提交人2019年3月26日的进一步补充评论,除了丹麦当局审查提交人及其子女的庇护申请的情况以及提交人2016年7月15日的来文和2017年2月28日的意见之外,没有包含任何关于本案的新信息。因此,缔约国提及其2016年12月23日的意见和2017年8月18日的补充意见。

8.2关于提交人提到的关于保加利亚境内难民状况的各种背景报告,缔约国辩称,难民上诉委员会全面收集了一般性和定期更新的背景材料,说明如果寻求庇护者在丹麦的个人庇护申请根据《外国人(融合)法》提及都柏林条例的一节被拒绝,他们可被遣返到的国家的情况。这类材料载有关于保加利亚境内难民状况的资料,包括“难民署保加利亚办事处关于保加利亚境内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状况的问题:难民署的回应”以及最近的报告,例如,庇护信息数据库的“国别报告:保加利亚”(2019年1月;2019年2月更新)、美国国务院的“保加利亚2018年人权报告”(2019年3月)和全球拘留项目(2019年)的“国别报告:保加利亚的移民拘留――更少的移民和难民,更多的围栏”。

8.3提交人提出的关于保加利亚境内难民条件的资料已经过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评估;然而,所提及的材料并未提供任何信息表明,保加利亚的总体情况发生了变化,可致使难民上诉委员会改变其2016年7月18日的决定。缔约国还说,所提到的难民署文件仅载有关于保加利亚一般情况的资料,而没有涉及本具体案件。

8.4关于据称无法进入有效的融合方案以及返回保加利亚后因缺乏住所而面临无家可归风险的问题,缔约国重申其2016年12月23日的意见,并附上保加利亚国家难民局提供的关于难民融合措施和保加利亚境内难民可利用的社会服务的最新资料。如果获得国际保护的外国人希望与地方当局签署一项获得融合支助的协议,地方当局将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协助,以寻找这种住所(见上文第4.10段)。

8.5缔约国指出,由于委员会要求在委员会审议提交人的案件期间不要将他们驱逐出境,提交人尽管在保加利亚被承认为难民,但自从丹麦当局就其庇护申请作出两次决定以来,他们目前在丹麦已经逗留了将近三年。缔约国回顾,提交人的保加利亚居留证于2020年4月17日到期。因此,该国政府恳请委员会及时审议本案的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以便在提交人的保加利亚居留证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解决本案。

8.6提交人的补充意见中并不包含可阻止他们在作为第一庇护国的保加利亚居住的资料。因此,将提交人及其子女驱逐回保加利亚并不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9.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9.3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提交人必须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以满足《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只要这些补救办法在当前案件中似乎有效,且提交人实际上可以利用这些办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了质疑,因为提交人未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提交人就否定庇护决定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出了上诉,在提交人于2016年7月16日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时,该上诉仍然未决。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辩称,丹麦移民局于2016年6月1日驳回了他们的庇护申请,并命令他们一家立即离开丹麦,2016年7月6日,提交人就该决定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然而,上诉并不具有中止效力。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被驱逐回保加利亚的日期定在2016年7月19日,因此提交人认为没有可用的进一步的国内补救办法,而且,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一论点。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证明在本案中还有有效的、提交人可以利用的其他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规定并不妨碍委员会审查本来文。

9.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国家不应将一个人驱逐出境,不仅是在此人将面临生命危险或酷刑的情况下,而且在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有可能受到严重或“公然”侵犯的情况下。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反对: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因为将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遣返到第一庇护国不会构成侵犯提交人子女最大利益的不可弥补的伤害风险。他们补充说,委员会从未全面讨论过,除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权利外,因侵犯《公约》权利而造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在何种程度上可引起不驱回义务。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出具体论点,说明他们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在保加利亚逗留期间其子女的状况,而且,他们指出,由于一般风险因素,他们的子女被认为有脆弱性,但并未指出,如被遣返到保加利亚,他们的子女可能会面临哪些可被视为真实或可预见的具体风险。委员会回顾,按照《公约》第二条,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遣返行为所涉国家中确实存在不可弥补的伤害的危险,如《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中设想的伤害,缔约国有义务不将个人驱逐出境。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其子女面临的真实和可预见的风险,使委员会能够得出结论,认为将儿童遣返保加利亚将构成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那种不可弥补的伤害。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受理性而言,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其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9.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提交人根据第七条提出的申诉的可受理性没有提出异议。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已经充分解释了为何他们担心被强行遣返保加利亚会造成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风险。在对可否受理性没有任何其他障碍的情况下,委员会宣布,就来文可能提出了《公约》第七条下的问题,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10.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10.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将他们及其两个未成年子女(一对已婚夫妇,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初次提交来文时分别为10岁和12岁)驱逐到作为第一庇护国的保加利亚,将使他们面临遭到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在保加利亚逗留期间,他们经历了困难的条件,因为他们在寻找住所、工作和子女上学方面没有得到当局的任何形式的支持,而且,他们将面临同样的社会经济条件,包括贫困、缺乏获得适足住房、食物和保健途径,而且,在保加利亚有人身安全风险,他们在该国找不到任何持久的人道主义解决办法。他们还担心缺乏获得社会援助和难民和使用寻求庇护者融合社会方案的机会,他们作为寻求庇护者和在获得难民地位和居留许可后的经历以及保加利亚收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一般条件都证明了这一点,这些条件不符合第一庇护国原则所要求的标准。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认为,由于他们在初次抵达保加利亚并获得难民地位时已经受益于接待制度,他们在返回保加利亚时将无法利用接待设施,他们将无法找到住所和工作,因此他们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被迫与未成年子女一起流落街头。

10.3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提及,如果有重大理由相信,确实存在《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时,缔约国有义务不采取引渡、递解、驱逐出境或者其他手段将有关人士逐出其国境。委员会还指出,此种风险必须是个人的,而且具有较高门槛,须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 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其中指出,应当对缔约国的评估给予相当的重视,而且一般而言,应当由《公约》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审查或评估事实和证据,以便确定是否存在这样的风险,除非认为缔约国的评估确实具有任意性、明显错误或构成司法不公。

10.4委员会注意到,无可争议的是,保加利亚于2015年4月2日给予提交人难民地位,他们获得了有效期至2020年4月17日的居留许可,他们在获得难民地位后留在寻求庇护者营地,而且第一庇护国的条件已经得到满足,因为提交人以前在保加利亚得到过保护,有可能被重新接纳并留在那里。委员会还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保加利亚当局那里没有遇到任何问题,如果他们被遣返保加利亚,他们将享有必要的社会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依据了关于保加利亚境内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一般情况的报告,根据这些报告,两周至六个月的协助住宿不足以使人能够在以后养活自己,他们指出,已获得保护地位并返回保加利亚的人极难找到住宿和工作,在保加利亚获得难民地位或辅助保护的人,如果返回,将面临贫困、无家可归以及获得保健和上学机会有限的问题。尽管如此,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提交人在接受面谈讨论他们在保加利亚逗留情况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经历过任何困难,在与丹麦庇护当局面谈时,他们没有详细说明他们在获得住房、社会援助、医疗和子女上学方面的经历,提交人及其子女基本上健康良好,提交人作为难民,如果返回保加利亚,将有权得到必要的医疗。根据难民上诉委员会,提交人在保加利亚没有经历任何个人冲突,也没有经历可以及时和可靠确定的重大个人风险,一般的假设是,在保加利亚获得难民和保护地位的人与保加利亚国民享有同样的权利。

10.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保加利亚获得了难民地位和有效的居留许可,因此没有被驱回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风险。

10.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的材料以及关于保加利亚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情况的公域一般资料表明,收容设施可能缺少空位提供给寻求庇护者和回返者,而且这些设施通常卫生条件很差。委员会还指出,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像提交人这样的返回者,在保加利亚时已经获得某种形式的保护并受益于接待设施,他们在获得保护地位六个月后,无权在寻求庇护者营地获得住宿。委员会还指出,虽然保护地位受益者有权在保加利亚工作并享有社会权利,但保加利亚的社会制度总体上不足以照顾所有有需要的人。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离开保加利亚之前并非无家可归,也并非生活贫困。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提交人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所作的陈述,提交人在保加利亚逗留期间得到了医疗。同样,提交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解释他们为什么不能在保加利亚找到工作,或者在失业时寻求保加利亚当局的保护。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来充分证实他们的申诉,即如果他们被遣返保加利亚,他们将面临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真实和个人风险。因此,委员会认为,他们返回保加利亚后可能遇到困难这一点本身并不意味着他们将处于特别脆弱的处境,并与生活在保加利亚的许多其他家庭的处境有很大不同。

10.7委员会还认为,虽然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当局将他们遣返保加利亚作为第一庇护国的决定,但他们未能证明该决定明显错误、明显武断或构成拒绝司法。他们没有指出丹麦移民局或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程序中有任何不符合程序的地方。因此,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提交人遣送回保加利亚将构成对《公约》第七条的违反。

11.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将提交人遣返保加利亚不会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然而,委员会相信,缔约国将就提交人的遣返问题与保加利亚当局进行适当协调,除其他外,寻求保证延长提交人在保加利亚的居住许可证。

附件

委员会委员若泽·曼努埃尔·桑托斯·派斯、埃莱娜·提格乎德加和邓肯·莱基·穆胡穆扎的联合意见(反对)

1.很遗憾我们无法同意委员会的决定:将提交人及其子女遣送回保加利亚不会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

2.来文由J.R.R.及其妻子提交,他们都是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国民,是库尔德人。他们代表自己和他们的两个未成年子女(生于2005年10月和2004年1月)提交(见第1.1段)。提交人称,如被驱回保加利亚,他们的家人将面临不可弥补的伤害,这违反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享有的权利(见第1.2段)。

3.提交人在经历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战争后于2014年离开该国,并于同年10月从土耳其进入保加利亚,在那里,他们受到将帮助他们到达丹麦并希望先收到支付的贩运人的骚扰和威胁,特别是L.A.A.。然而,他们设法于2015年6月抵达丹麦。

4.在保加利亚居住期间,提交人获得了难民地位和居留证。然而,虽然他们住在庇护中心,但他们及其子女的条件很困难,他们担心被迫流落街头,得不到保加利亚当局的任何支助(见第2.3-2.4段)。

5.与委员会的裁决结论相反,我们认为,由于几个同时存在的因素,如果提交人及其子女返回保加利亚,将面临遭受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

6.提交人的居留证于2020年4月到期(见第4.5和8.5段),尚不清楚这将对提交人的返回产生何种后果。

7.保加利亚似乎没有为难民或具有辅助保护地位的人制定任何有效的融合方案,提交人极有可能面临严重贫困,因为正如缔约国所承认的那样,不仅由于语言障碍,而且由于高失业率,他们很难找到工作(见第3.4和4.9段)。提交人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也有限(见第3.4段),医疗保险必须由受益人支付(见第4.9段)。提交人返回后将不再有权在接待中心住宿(见第5.9和7.5段),因此他们可能面临恶劣的生活条件、无家可归和赤贫。

8.提交人还将难以获得私人住房,因为他们是外国人。因此,他们获得社会服务的机会将受到损害,因为受益人必须有一个永久地址(见第3.4段),而提交人将很难保证这一点。

9.提交人在返回保加利亚后肯定会面临仇恨言论、出于种族主义动机的暴力和对外国人的敌意(见第3.4和7.7-7.8段),这种情况似乎正在令人担忧地增加,可能危及整个家庭的人身完整和安全。这种性质的暴力行为似乎往往得不到当局的处理。

10.除了这些风险因素之外,我们不能排除在保加利亚境内活动的人口贩运者犯罪网络的进一步威胁和骚扰,这反映在曾经帮助他们进入保加利亚的贩运者以前的威胁上,这种威胁可能会再次出现。

11.此外,正如缔约国所承认的那样(见第4.7段),保加利亚境内外国人的一般条件似乎很差,正如若干国际组织所证实的那样,他们得不到住宿、社会支助、医疗保险和职业培训。2014年,甚至暂停了难民融合方案(见第4.9、5.7-5.8和7.4段)。

12.缔约国承认,有关儿童特别受到战争经历和危险逃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影响(见第3.5和4.7段)。因此,由于有关儿童以前逃离本国的历史,以及从那时起他们所经历的持续困难,我们面对的是有关儿童特别和日益增加的脆弱性,缔约国似乎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情况,以维护有关儿童的最大利益,过去六年来,他们一直生活在丹麦并正在融入丹麦。

13.由于所有这些多重和累积的风险因素,委员会在其决定中似乎也承认这些因素(见第11段),我们会得出结论认为,如被遣返保加利亚,提交人及其子女在《公约》第七条下的权利将被侵犯。因此,我们会请缔约国保证,对提交人如被遣返至该国可能面临的真实和个人风险进行适当和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