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1/2/Add.3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April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

增编

评价关于圣马力诺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资料

结论性意见(第一百一十五届会议):

CCPR/C/SMR/CO/3, 2015年11月3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7和9

关于后续行动的答复:

CCPR/C/SMR/CO/3/Add.1, 2018年7月11日收到

委员会的评价:

需追加关于以下段落的资料:7[C]和9[C]

第7段: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回顾其以前的建议(见CCPR/C/SMR/CO/2,第6段),建议缔约国依据《巴黎原则》建立一个拥有广泛人权领域权限的有效和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目前没有计划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由于人口少,很难找到合适的独立成员,财政资源上也存在限制。

一些通常由监察员履行的职能由执政官执行。对于任何希望声称自己权利受到国家侵犯或提出公共利益问题的个人,执政官们每周接待一次当面申诉。依照2005年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向执政官求助的传统做法已成为法律制度的正式组成部分。

委员会的评价

[C]:对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依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一个拥有广泛人权领域权限的有效和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建议,缔约国不打算采取任何行动,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并重申其建议。

第9段:反歧视立法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其反歧视的法律框架,特别是为此颁布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涵盖所有歧视理由,包括性别认同。此外,缔约国还应努力提高公众的认识,并为法官和律师提供关于现有反歧视刑事规定的培训。

缔约国答复概要

圣马力诺《宪法》第4条规定了平等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该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性别或个人、经济、社会、政治和宗教地位而有任何区别”。

1974年以来,已对所有形式的歧视案件适用了第4条,同时社会保护需求和公民意识也有所上升。

缔约国认为这些宪法规定已经足够。如果增加更多具体的歧视理由,就更可能导致理由清单被解读为详尽无疑的清单。此外,不歧视原则已被纳入工作、教育、卫生和社会部门等领域的各种具体法律。

缔约国已采取各种举措,在这些问题上提高公众的认识和对专业利益攸关方进行培训。例如,参加“消除种族歧视国际日”活动,以及在学校、体育和卫生领域进行培训。

缔约国认为,圣马力诺为数不多的法官和律师对立法方面的发展有足够的了解。圣马力诺议会的网站不断更新,载有所有通过的立法措施,并允许用户进行快速检索。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框架下提供的防止歧视的保护规定的相关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以颁布专项法律,并重申其在这方面的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现有法律规定的进一步资料,包括(a) 报告所述期内援引《宪法》第4条的案例;以及(b) 包含反歧视规定的法律标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数据,说明报告所述期内对歧视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以及所实施的制裁和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的详情。

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缔约国在现有反歧视刑事规定方面努力提高公众认识并对专业利益攸关方进行培训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更具体的资料,说明该国已采取的举措,包括所有提高认识和培训活动的数量和性质、活动举行时间、参与者人数,以及活动的实质影响。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法官和律师对现有反歧视刑事规定的认识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内没有采取具体的培训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有何计划为法官和律师提供关于现有反歧视刑事规定的培训。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发函通知缔约国后续程序至此终止。所要求的资料应列入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

应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时间:2024年(根据可预测的审议周期,将于2025年进行国别审议。见www.ohchr.org/EN/HRBodies/CCPR/Pages/PredictableReviewCycle.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