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1/2/Add.2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9April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增编

评价关于斯洛伐克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资料

结论性意见 ( 第 一百一十八 届会议 ) : CCPR / C / SVK / CO / 4 , 2 0 16 年 1 0 月 31 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13 、 25 和 33

关于后续行动的答复: CCPR / C / SVK / CO / 4 / Add . 1 , 2 0 17 年 1 0 月 18 日

委员会的评价 : 需追加关于以下段落的资料: 13 [ B ] 、 25 [ B ][ C ] 和 33 [ C ] [ B ][ C ]

第13段:仇恨犯罪、仇恨言论以及政治和媒体言论日益激进化

缔约国应:(a) 采取措施,促进容忍和对属于少数族裔、民族、种族、宗教和其他少数群体的个人予以包容的环境;(b) 采用立法、政策和教育措施,包括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打击对罗姆人、穆斯林和其他少数群体的污名化;(c) 采取各项措施,防止种族主义攻击,确保对涉嫌攻击的人进行彻底调查和起诉,如果被定罪,则给予适当惩处,使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及(d) 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暴力行为的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

缔约国答复概要

(a)内务部负责协调防止和根除种族主义、仇外、反犹太主义和其他形式不容忍行为委员会的工作。该委员会已经开展了多项培训活动并参加了为修订《刑法》而设立的立法工作队;

(b)内务部举办了“XYZ世代”音乐会,以便让高中生进一步认识到针对少数群体的不容忍现象的历史背景。该部还创建了一个关于大屠杀的教育工具,对塞雷德的大屠杀博物馆进行补充。教育、科学、研究和体育部则为学校的包容项目提供了资金;

(c)第316/2016 Coll.号法修正了《刑法》。修正版于2017年1月1日颁布,在第140条中载有多项规定,旨在降低对种族动机仇恨犯罪的起诉难度。防止和根除种族主义、仇外、反犹太主义和其他形式不容忍行为委员会实施了一项教育方案,旨在提高执法人员识别和调查种族动机犯罪的能力。2017年和2018年计划举行面向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讲习班;

(d)经修正的《刑法》载有将煽动民族、种族和族裔仇恨的行为定为犯罪的规定。

委员会的评价

[B]:(a)、(b)、(c)和(d)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的资料,包括“XYZ世代”音乐会以及教育、科学、研究和体育部管理的旨在包容少数群体的项目。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这些活动的更详细的资料,包括这些活动的开展时间、报告所述期内参加活动的人数以及任何关于这些活动产生的实质影响的现有数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今后是否计划开展进一步的提高认识活动,以及说明在报告所述期内采取了哪些更广泛的措施以促进容忍和对属于少数族裔、民族、种族、宗教和其他少数群体的个人予以包容的环境。

委员会欢迎关于《刑法》修订和旨在改进对种族动机犯罪的起诉的培训活动的资料。不过,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这些培训活动的时间、受训人数和培训的影响。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数据,说明报告所述期间对种族主义攻击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的数量,以及在种族主义攻击案件中对施害者进行制裁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详情。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刑法》第424条,将基于多种理由的煽动仇恨行为定为犯罪。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修订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有效执行这些经修订的法律标准。

第25段: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问题

缔约国应:(a) 确保受暴力侵害的妇女能获得足够的保护和援助;(b) 确保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人受到起诉,如果定罪,应予以适当处罚;(c) 加快颁布关于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的法律;(d) 确保所有妇女不受歧视地获得医疗服务,包括生殖保健;及(e) 考虑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缔约国答复概要

(a)2015年,总检察长办公室为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虐待行为的受害者设立了一条免费热线。2018年1月1日颁布的《犯罪受害者法》授权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协调家庭暴力防范体系;

(b)《犯罪受害者法》修改了《刑法》,允许对包括性暴力在内的具有加重因素的犯罪予以更高的处罚。总检察长办公室已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进行起诉,包括参与了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评价工作,制定和实施了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参与了《犯罪受害者法》的编写工作;

(c)《犯罪受害者法》对犯罪受害者进行了定义,并涵盖了家庭暴力罪。该法还修订了贩运人口、性虐待、儿童色情制品以及强奸等罪行的诉讼时效,将时效从受害者年满18岁后的3年延长为该日期后的15年,并规定犯罪受害者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d)关于卫生保健的第567/2004 Coll.号法规定,人人有权不受歧视地获得卫生保健;

(e)虽然在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方面没有预见任何具体障碍,但需要与民间社会和国民议会进行更多协商。

委员会的评价

[B]:(a)、(b)和(c)

委员会注意到《犯罪受害者法》授权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协调家庭暴力防范体系。不过,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该部已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以保障这一协调体系。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为虐待受害者提供热线的资料,并请缔约国提供数据,说明报告所述期间所有类型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者使用这一服务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所有上述保护措施的影响,以及该国作出了哪些更广泛的努力,向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全面的保护和援助。

委员会欢迎为确保起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施害者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修改法律以允许对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适用更严厉的处罚,以及对许多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延长诉讼时效。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犯罪受害者法》,犯罪受害者,包括涉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犯罪的受害者,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该法目前的法律地位以及改革的影响,包括提供统计资料,说明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以及所实施的制裁。

[C]:(d)和(e)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在报告所述期内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向所有妇女提供保健服务,包括生殖保健服务,委员会重申了在这方面的建议。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在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方面未预见有法律障碍,需要与不同的利益攸关方进行协商。但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步骤以启动这些协商活动表示遗憾,并重申其建议。

第33段:孤身未成年人

缔约国应:(a) 确保孤身儿童得到适当的保护,并作为迫切事项,设立一个失踪孤身儿童登记册,并在必要情况下与其他国家合作开展寻找这些儿童的行动;(b) 取消《外国人居留法》(第404/2011 Coll.号法)的大多数推定,确保年龄评估程序仅由这一领域的专家进行,并且仅在对有关人员的年龄发生合理怀疑时进行评估,以利于儿童的最大利益;及(c) 确保寻求庇护的儿童,特别是孤身儿童,能够接受教育、获得社会和心理服务和法律援助,并毫不拖延地向这些儿童提供法律代理人和/或监护人。

缔约国答复概要

(a)根据第171/1993号法,警察部队负责处理失踪人员事务。失踪儿童的个人数据会录入PATROS信息系统,在申根地区国家之间共享,因此没有必要设立失踪孤身儿童登记册;

(b)2017年5月1日,第82/2017号法修正了关于外国人居留的第404/2011号法。更新后的法律第111条规定,对于第三国孤身未成年人,只有在怀疑其可能已达到成年年龄时,才需要进行年龄核实程序。年龄核实程序由医生实施;

(c)孤身儿童受《外国人居留法》保护,该法规定,逮捕或驱逐儿童属于非法。《儿童社会保护和社会监护法》的一项修正案规定,有义务向孤身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第327/2005号法规定,应为寻求庇护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根据国家法律框架,包括关于教育和培训的第245/2008 Coll.号法和关于学校系统国家管理和学校自我管理的第596/2003 Coll.号法,以与斯洛伐克公民相同的条件向寻求庇护儿童提供教育和培训。儿童心理学家和文化调解员越来越多地向孤身寻求庇护儿童提供支持。《儿童社会保护和社会监护法》列出了为孤身未成年人紧急指定监护人的法律程序。

委员会的评价

[C] (a):委员会注意到关于警察部队在失踪人员问题上的权限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在报告所述期内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处理孤身移民儿童脱离斯洛伐克寄养体系而失踪的案件,委员会重申了其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付出了哪些努力以寻找失踪儿童,包括在报告所述期间找到的儿童人数,以及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以防止今后发生更多案件。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紧急建立失踪孤身儿童专门登记册的情况表示遗憾,并重申其在这方面的建议。

[B] (b):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正《外国人居留法》,仅允许在对有关个人的年龄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进行年龄核实程序。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有效执行这些立法改革,以及这些改革的实际效果。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实施此类程序的医生具备专业知识,并说明在年龄核实程序的整体制定过程中如何考虑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

[C] (c):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向孤身移民儿童提供支持服务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特别措施以消除寻求庇护儿童的受教育障碍,包括进一步详细说明法律标准中有哪些具体规定保障这些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说明《儿童社会保护和社会监护法》修正案的出台时间和内容,并提供数据,说明有儿童心理学家和文化调解员介入的孤身未成年人案件的数量。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出台法律规定,为孤身未成年人紧急指定监护人;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更多资料,证明这些规定得到了有效执行和说明这些规定的实质影响。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发函通知缔约国后续程序至此终止。所要求的资料应列入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

应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时间:2024年(根据可预测的审议周期,将于2025年进行国别审议。见www.ohchr.org/EN/HRBodies/CCPR/Pages/PredictableReviewCycle.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