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2/D/2814/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 March 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814/2016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Farkhad Kakharzhanov (由人权倡导中心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16年5月2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9月3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21年7月19日

事由: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有效调查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公约》条款:

第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1.来文提交人是Farkhad Kakharzhanov,系吉尔吉斯斯坦国民,乌兹别克族,1987年11月13日出生。他声称,吉尔吉斯斯坦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月7日对吉尔吉斯斯坦生效。提交人由人权倡导中心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1年6月19日,提交人与父母乘车从贾拉拉巴德出发,在一个检查站被两名交警拦下。他们没有任何违章行为,但身份编号为“OB 097”的警员索取贿赂。提交人提出支付20吉尔吉斯索姆,但该警员拒绝接受。相反,他强行将提交人带离汽车,击打其胸部数次,同时大喊种族蔑称。

2.22011年6月20日,提交人因胸部疼痛而去看家庭医生。医生的诊断提到了胸部瘀伤。2011年6月21日,提交人向乌兹根市警察局提出了关于虐待和索贿的正式申诉。2011年6月21日,一名法医专家进行了法医检查(第517号报告),结论是提交人没有受伤的迹象。该专家还审查了家庭医生的诊断,并指出该诊断没有任何佐证支持,唯一依据是提交人的口述。

2.32011年7月2日,乌兹根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由于缺乏证据,决定不对该案启动刑事诉讼;同时,该检察官办公室命令,对被指认的身份编号为“OB 097”的警员予以纪律处罚,因为他未遵守警察的内部行为条例。提交人就该决定提出了上诉。

2.42011年7月12日,奥什州检察官办公室通知提交人,已撤销2011年7月2日拒绝启动刑事诉讼的决定,将该案发回进行补充调查。应提交人要求,于2011年7月14日由一个法医专家小组进行了补充体检。提交人指出,除其他外,第517号法医报告没有考虑到显示提交人胸部瘀伤的个人照片。此次检查(第16号报告)没有发现提交人身上有任何受伤的迹象。报告指出,提交人提交的照片上没有姓名、日期或时间戳。这些照片只显示了一个人的胸脯上部,上面有九个深色圆点。专家们无法断定这些是否是瘀伤。照片中人员的面部被剪掉了。2011年7月22日,乌兹根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拒绝对该案启动刑事诉讼。

2.5提交人不服乌兹根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拒绝启动刑事调查的决定,再次向乌兹根地区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提交人上诉至奥什州法院,该法院于2013年4月8日驳回了上诉。2015年10月27日,最高法院核可了下级法院的决定,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

2.62011年7月7日,提交人被其家庭医生诊断出患有心脏神经官能症。2011年8月6日至16日,提交人还在某治疗中心接受了心理治疗,因为据他称,2010年贾拉拉巴德冲突和警察殴打事件造成应激后,他的植物性血管性肌张力障碍症状有所加重。

申诉

3.提交人称,吉尔吉斯斯坦在对他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司法程序期间违反了《公约》第七条。他认为,自己遭到了执法人员的虐待和侮辱,而国家主管机关没有调查这一事件。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7年4月6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本来文实质问题的意见。

4.2缔约国称,初步调查没有发现提交人身上有任何身体伤害,国内法院的诉讼和裁决也证实了这一点。因此,2011年7月22日,乌兹根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拒绝对该案启动刑事诉讼。这一决定已经过司法审查。数所国内法院认定,这一拒绝决定依据充分,并且完全符合国内程序要求。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5月25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来文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2提交人表示,他关于警察暴行的申诉没有得到《公约》第七条规定的认真处理。乌兹根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只是表面上审查了他的案件。调查人员和国内法院没有询问提交人的亲属和医生。他们也没有委托其他医学和心理学专家作出报告。提交人还指出,国内法院没有检查显示他身上淤伤的照片。提交人还称,对警员不当行为予以纪律处罚的决定证实确有发生虐待行为。

缔约国的补充陈述

6.1缔约国在2018年1月10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本来文的补充陈述。

6.2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的汽车于2011年6月19日被交警拦下,因为其侧窗是有色的,并且汽车看起来超载。提交人的母亲辱骂了警员,双方发生口角。之后,提交人及其母亲就此事件提出了申诉。由于提交人的虐待指控缺乏佐证,乌兹根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拒绝启动刑事诉讼。同时,一名交警因在没有适当理由的情况下拦下提交人的汽车以及未遵循正规拦车程序而被追究纪律责任。缔约国重申,国家主管机关使用了所有程序性手段以调查这一事件:询问了所有相关证人,并取得了体检报告。缔约国还指出,由于法定储存期已过,拒绝启动刑事诉讼的决定的相关文件已经销毁。

6.3缔约国还回顾指出,提交人可在国家一级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国内法索取损害赔偿金和非经济赔偿。

提交人对缔约国补充陈述的评论

7.2018年2月19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补充陈述的评论。提交人进一步重申了自己的主张,并表示自己受到的身体伤害有充分的医学佐证。此外,提交人指出,取得虐待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要先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责任人有罪。因此,在本案情况下,提交人实际上无法在国家一级获得赔偿。

委员会面临的问题和程序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8.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提出任何明确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来文。

8.4缔约国没有以任何理由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已提供足够的资料支持他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9.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自己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他在身体上和言语上受到了交警的攻击,而之后主管机关没有对该事件进行有效调查。作为申诉的佐证,提交人提到了家庭医生2011年6月20日的诊断书,其中提及了提交人胸部的淤伤。但委员会注意到,2011年6月21日进行的医学专家检查(该检查得出了第517号医学报告)未发现提交人身上有任何瘀伤或痕迹。此外,第517号报告还对提交人家庭医生诊断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因为后者并不具体,依据的是提交人的口述,而且没有详细描述所称的伤势。委员会还注意到,2011年7月14日由法医专家小组进行的补充体检支持了第517号报告的结论。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既未对6月20日由其家庭医生和6月21日由法医专家进行的两次体检之间的差异作出解释,也没有提出任何补充证据(例如,所开的疗伤药品的收据)。他也没有明确声称专家的结论是伪造的。

9.3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有事件发生后立即拍摄的自己瘀伤的照片。这些照片已提供给国家主管机关和委员会。然而,这些照片只显示了一名无法辨认身份的人员的躯干,上面没有日期、时间戳或姓名印记。因此,无法明确断定这些照片确实是提交人在所称的警察暴行事件后拍摄的照片。此外,正如国内医学专家也指出的,无法确定照片所示人员身上的深色斑点实际上是瘀伤。

9.4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由于2010年贾拉拉巴德冲突和警察殴打事件造成的应激,他被诊断出患有心脏神经官能症,并在2011年被迫接受心理治疗。虽然提交人的病情诊断可由医学证据证实,但无法确定应激是否由所称的警察事件所致。

9.5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国内主管机关追究了所涉警员的纪律责任,这证实确有发生虐待行为。但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来看,该警员受到处罚是因为没有遵守内部规章制度,主要是因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拦下提交人的汽车。在与纪律处分程序有关的文件中,没有任何内容证实提交人对事件的说法。

9.6关于缔约国妥善调查提交人虐待申诉的义务,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主管机关对提交人的刑事申诉迅速作出了回应。在所称事件发生两天后进行了法医检查。应提交人的要求,又委托法医专家小组进行了一次补充体检。由组织上独立的乌兹根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官员对所涉警员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提交人并未声称调查人员有基于任何理由的个人偏见,从所提交的文件中也无法得出这一结论。

9.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国家主管机关没有询问所有证人,也没有委托其他专家作出报告。国家主管机关听取了提交人及其母亲、所涉警员和若干平民的陈述。提交人没有明确指出主管机关本应询问哪些人,以及这些潜在证人本可提供哪些能够影响诉讼结果的信息。鉴于没有明确无误的医学证据证明存在虐待,委员会认为,国内主管机关没有询问提交人主治医生这一点,不致造成刑事诉讼无效。在刑事诉讼中已经详细审查了提交人医生的书面诊断,而提交人并未表示这些医生的证词会与其书面诊断有所不同。关于专家检查,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无论是在国家一级还是在提交委员会的材料中,均未声称两份医学专家报告(2011年6月21日第517号法医报告和2011年7月14日第16号报告)是伪造的。

9.8鉴于上述考虑,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未显示存在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