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7/2/Add.2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May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增编

评价关于爱沙尼亚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资料

结论性意见(第一二五届会议):

CCPR/C/EST/CO/4, 2019年3月21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14、24和28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

CCPR/C/EST/FCO/4, 2021年3月22日

委员会的评价:

14 [B][C]、24 [C]和28 [C][A]

第14段: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a)和(b)2021年2月,司法部启动了对《刑法》有关侵犯平等罪行的审查;它计划编写修正案草案,并将在适当时候提交。将邀请民间社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参与这一进程。

(c)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仇恨动机是加重处罚情节,但它确实承认“其他基本动机”是加重处罚情节,仇恨犯罪可以归类到这种情况下。法院对基本动机的评估取决于犯罪的具体情况。执法机构有义务根据国家的国际义务来适用法律。

(d)未提供资料。

(e)执法人员接受了关于如何根据国家的国际义务适用《刑法》的培训。爱沙尼亚代表定期参加关于报告和记录仇恨犯罪的国际工作组。自2016年以来,爱沙尼亚对记录在案的仇恨犯罪进行了年度审查,并为警方编写了记录仇恨犯罪的指导方针。近年来的受害者调查显示,1-2%的受访者认为,个人因其国籍、种族、肤色、宗教、残疾或性取向而成为犯罪的受害者。

(f)未提供资料。

委员会的评价:

[B]:(a)、(b)和(e)

委员会注意到正在进行的审查和计划修订《刑法》中有关侵犯平等罪行的规定。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审查的时间表和结果,以及计划对《刑法》具体条款提出的修正草案的内容。委员会还注意到为执法人员提供的培训和制定关于记录仇恨犯罪的准则。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培训的内容,特别是关于仇恨犯罪、其发生频率和强制性。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检察官和法官提供的培训、在公众中开展的提高认识活动以及扩大网络警察人数的计划的执行情况。委员会重申这方面的建议。

[C]:(c)、(d)和(f)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承认“其他基本动机”为加重处罚情节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采取具体步骤承认仇恨动机是所有罪行的加重处罚情节。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立法措施,以禁止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具有种族主义性质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歧视的仇恨宣传进行公开否认、辩护或纵容。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具体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对仇恨犯罪进行有效调查、定罪和惩处。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提供报告期间这方面的统计资料。

第24段:非自愿精神病治疗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非自愿处理

根据《精神卫生法》,只有在下列所有情况下才适用或继续非自愿治疗:(a) 当事人有严重的精神健康状况,限制了他或她理解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b)如果不进行住院治疗,当事人由于精神健康状况危及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c) 其他精神科护理不足。该法规定,非自愿精神病治疗只能根据法院裁决实施。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自愿安置和治疗的相关程序。在有关安置在封闭机构的诉讼中,法院为当事人指定一名代表。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监护人、受托人、康复小组成员和封闭机构负责人必须亲自出庭。根据该法,需要专家意见,如精神病医生的意见。该法还规定,安置期不得超过一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院必须说明确定这一期限的理由。可以对这种法院裁决提出上诉,也可以对上诉法院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如果要求非自愿治疗的法院裁决后来被撤销,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该法规定,法院可暂停将当事人安置在封闭式机构中。

刑事诉讼中的精神病强制治疗

根据《精神卫生法》,精神病强制治疗的目的是治疗精神健康状况,降低由此产生的风险,并恢复个人的应对技能。强制治疗是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根据《刑法》,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法院才必须下令进行强制性精神病治疗:(a) 当事人已实施了违法作为;(b) 在实施非法行为时,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或在法院判决后但在服满全部刑期前,当事人患有精神病或存在严重的精神健康状况,或在初步调查或法院审理期间确定该人处于这种情况,因此无法确定他或她在实施非法行为时的精神状态;(c)由于他或她的违法行为和精神状态,对本人和社会构成危险;(d) 他或她需要治疗。如果当事人在接受强制性精神病治疗时不会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而且当事人有可能坚持治疗,则可以进行门诊治疗。

《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性精神病治疗的管理作了规定,规定如果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允许,必须参与诉讼行为并行使该法规定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由于精神或身体残疾而无法为自己辩护,或者由于残疾而使辩护变得复杂,则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有律师参与。如果当事人通过强制性精神病治疗康复,或者精神病医生或医疗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进一步治疗,法院必须终止治疗的实施。当事人有权就实施或改变治疗的命令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然后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法院命令,被安置在护理机构的成年人可得到24小时特别护理,最长期限为一年。在下列情况下,成年人被安置在此类机构接受护理,而无需本人同意:(a)该成年人有严重的精神健康状况,限制了他或她理解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b) 如果该成年人未被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接受24小时特别护理,他或她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c) 先前采取的措施应用不充分或不可能使用其他措施。如果一个成年人没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意愿,他或她被认为没有同意接受这种护理。护理机构必须确保提供护理、家庭医生和精神病医生。护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完成专门培训。另外还要组织额外培训课程,例如,如何处理困难和攻击性行为,以及如何与酒精依赖者打交道的咨询技能。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关于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管理未经同意的精神病治疗的法律框架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具体资料说明在结论性意见通过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制定征求同意进行精神病治疗的全面程序,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3条,向患者亲属和任何其他法律代表充分通报要求终止强制治疗的程序。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28段: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a)必须严格遵守不推回原则。寻求庇护者申请国际保护的权利及其获得公正和快速诉讼的机会得到保障。可以在过境点和爱沙尼亚警察和边防局的服务点提出申请。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的合作富有成果,而且正在进行,包括在程序和决策质量方面。

(b)爱沙尼亚正在全面执行欧洲联盟关于庇护的法律,包括在庇护程序的上诉阶段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代理的义务。在行政阶段,向申请人提供免费咨询,并在上诉和法院诉讼期间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代理。

(c)申请国际保护者不会因为非法越境而受到惩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如果有犯罪要素的证据,则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申请国际保护并不自动排除刑事诉讼。启动刑事诉讼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调查有关情况,包括《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1条所述情况。

(d)2017年10月24日,议会完成了第472 SE号法律草案的一读;在这方面没有进一步的进展。根据关于议会议事规则和内部规则的法律,在议会任期届满时,在其任期内未完成程序的所有法案和决议草案将被撤销。关于第472 SE号法律草案的程序于2017年结束。

(e)爱沙尼亚警察和边防局不断定期培训其官员。在2019-2021年庇护、移民和融合基金项目的支持下,根据欧洲庇护支持办公室的培训标准和课程,开发了8个涵盖国际标准的警察和边防局培训模块,并向至少250名官员提供了相关培训。

委员会的评价:

[C]:(a)、(b)、(c)和(d)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充分尊重不推回原则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在实践中为切实保障寻求庇护者提出庇护申请的权利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为在过境点建立独立监督系统而采取的任何步骤。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提供关于与难民署合作的进一步资料。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代理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具体资料说明为确保向寻求庇护者提供法律咨询或援助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提供统计资料,说明在报告所述期间在边境得到这种援助的寻求庇护者人数。

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关于刑事责任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在《刑法》中纳入充分的保障措施,以确保寻求庇护者免于因非法入境或居留而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提供统计资料,说明因非法入境或居留而被指控和定罪的寻求庇护者的人数。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在议会任期届满后于2017年终止关于第472SE号法律草案的程序的信息。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在报告所涉期间是否已通过了或打算通过类似的关于取消难民地位的立法,并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A]:(e)

委员会欢迎关于爱沙尼亚警察和边防局为其官员制定和提供培训模块的资料。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培训模块的内容,特别是涉及国际标准的内容,并说明是否所有与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接触的官员都必须接受培训。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函告缔约国后续程序中止。所要求的资料应列入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

应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时间:2028年(根据可预测的审议周期,将于2029年进行国别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