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2/D/2552/2015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1 Septem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552/2015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Benito Oliveira Pereira和Lucio Guillermo Sosa Benega, 代表他们本人及阿哇瓜拉尼人Campo Agua’ẽ土著社区其他成员(由巴拉圭人权协调委员会和BASE社会调查中心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及Campo Agua’ẽ土著社区其他成员

所涉缔约国:

巴拉圭

来文日期:

2014年9月3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5年1月2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1年7月14日

事由:

使用农用化学品熏蒸作物及其对土著社区的影响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权;隐私、家庭或住宅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的权利;保护少数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是CampoAgua’ẽ土著社区的领导人:BenitoOliveiraPereira, 生于1976年3月13日,是缔约国正式承认的社区代表;LucioGuillermoSosaBenega, 生于1973年6月23日,是社区学校的教师。他们代表本人和社区其他成员行事。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七和第二十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提交人及Campo Agua’ẽ土著社区的其他成员系巴拉圭国民。《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4月10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Campo Agua’ẽ土著社区

2.1Campo Agua’ẽ土著社区(卡宁德尤省库鲁瓜提市)属于阿哇瓜拉尼人,是缔约国《宪法》承认的在缔约国形成和组织之前的土著民族之一。

2.2两位提交人是这201人社区的领导人。Oliveira Pereira先生在一次社区大会上当选为社区领袖。缔约国在国家土著人民事务局第345/10号决定中承认他对社区的传统领导和法律代表权,该决定指出:“Benito Oliveira先生被承认为Campo Agua’ẽ土著社区的领导人。”该决定还指出,“根据《土著社区规约》(第904/81号法),他将担任上述社区的法律代表”。Sosa Benega先生是社区学校的教师。

2.3在领地不断受到侵蚀,主要是飞地式经济中采掘业的侵蚀之后,Campo Agua’ẽ土著社区的传统领地于1987年通过第21.910号总统令获得了法律承认。阿哇瓜拉尼人民将其领地称为tekoha, 是其整个社会政治和文化组织的基础。社区住宅位于领地的边缘;该领地中部是林地,为该社区提供了保存其文化特性的必要资源。

在缔约国监督缺位的情况下,邻近的工业化农场使用农用化学品进行熏蒸

2.4本案符合缔约国所鼓励的扩大转基因作物机械化耕作的大背景,而这种做法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和环境后果。该土著社区的领地所在地区经历了农业企业最大的扩张行为,周围是巴西人所有的广泛单一栽培转基因大豆的大型农场(Issos Greenfield Internacional S.A.拥有的Estancia Monte Verde农场,以及Estancia Vy’aha农场)。

2.5农场进行的熏蒸系统性违反国内环境法规,这些法规规定需采取措施,减轻某些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规定有义务在使用杀虫剂的区域与水道、道路和定居点之间种植保护性树篱,以防止污染。这两个农场违反了国内法律,没有设置任何保护性屏障,而在直通住房、社区学校(甚至在上课时间)的土地、通向社区的道路以及Curuguaty河、Jejuí河和Lucio-cue河附近(这些河流流经农场而后流至社区,社区成员在这些河里取水、钓鱼、洗澡、洗衣服),向农作物喷洒有毒农药。农场使用合法的农用化学品,但不履行其登记义务(第2.6段);他们还使用禁用的农用化学品(第2.27段)和草甘膦(科学界目前正讨论草甘膦有害影响)。

2.6农场的行为背后的原因在于,缔约国作为负责监督农用植物检疫产品的使用、商业化、分销、出口、进口和运输的实体,未能履行其批准和监测这些活动的义务。特别是,受管制的农用化学品(因其高毒性或极高毒性而被归类为“红色带”)及其使用者必须报备至国家植物和种子质量与健康服务局。该组织还负责核实所使用的产品是否得到其在册技术顾问批准,以及农场是否保持所要求的树篱和缓冲区。

2.7提交人回顾,联合国各人权条约机构和非条约机制已经注意到他们面临的情况。早在2007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就关切地注意到,大豆种植的扩大助长了有毒农用化学品的滥用,导致死亡和疾病、供水污染和生态系统消失,同时也危及受影响社区的传统粮食资源。因此,该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遵守现行环境法。2010年,儿童权利委员会对农民家庭面临的有害农业化学品熏蒸的不利后果表示关切。2011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调查滥用有毒农用化学品的问题,消除其对妇女及其子女健康的影响。2012年,极端贫困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注意到,大豆单一种植的扩大、农用化学品的滥用及监管的缺位严重危及土著社区的环境及健康,国家完全没有采取行动,因而严重危及住宅被大豆种植园包围的民众的生命,特别是在卡宁德尤省。

污染的后果

2.8这两个农场进行的大规模熏蒸导致土著领地生物多样性下降,破坏自然资源,而这些资源不仅是食物来源,也是与狩猎、捕鱼、林地觅食和瓜拉尼农业生态有关的祖传文化习俗的源头。该社区原本就生活赤贫,没有电、饮用水、卫生服务或保健设施,而由于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其情况恶化。

2.9此外,每次熏蒸消毒后,社区中,包括儿童身上都会出现明显的中毒症状(腹泻、呕吐、呼吸道问题和头痛),因为熏蒸是在上课时间,在离学校仅几米的地方进行的。他们的水源,即Curuguaty河、Jejuí河和Lucio-cue河,普遍受到污染。

2.10此外,降雨过后,受污染的水沿种植园流淌而下,鸡鸭等农场动物死亡,玉米、木薯和红薯等农作物遭殃。更普遍的情况是,果树停止产果,森林蜂群大量死亡。

刑事指控

2.112009年10月30日,提交人就其在每次熏蒸后遇到的健康问题,向库鲁瓜提环境犯罪科提起刑事指控。

2.122009年11月3日,检察官办公室通知库鲁瓜提刑事法院,该办公室已启动调查(第1303/09号档案,“调查据称应依法惩处的环境犯罪――滥用农用化学品”)。2009年11月5日,检察官办公室还通知国家植物和种子质量与健康服务局,调查已启动。

2.132009年11月17日,检察官办公室的官员前往土著领地,走访社区成员,并巡视领地边界;他们观察到社区周围确实有两个集约种植大豆的农场,距离住宅和学校只有几米,且没有保护性树篱。

2.142009年11月27日,检察官前往该社区核实调查结果,并注意到社区住宅和学校距离大豆种植园不到10米,而且没有保护性树篱。检察官来到农场前门,并要求查看农场的环境许可证,但农场管理人员无法出示这些证件,辩称说证件由其主管保管,而其主管住在巴西。

2.152010年5月24日,检察官办公室要求环境技术人员针对该社区进行化学调查,以收集水、血液和尿液样本。由于程序错误,技术单位将该要求退返检察官办公室。后续没有任何跟进,未进行任何检测。

2.162010年8月3日,提交人要求起诉责任人违反关于喷洒毒性物质造成的总体危险的《刑法》第203条、《环境犯罪法》(第716/96号法)和《宪法》中保障土著人民权利的条款。提交人声称,熏蒸侵犯了他们的生命权、人身完整权和健康权,并造成牲畜、公共作物、果树以及狩猎和渔业资源损失。

2.172010年8月9日,检察官办公室收集了违反环境法行为的充分证据后,对农场主提出指控,并设置了6个月的诉前调查期限。

2.182010年10月2日,提交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提交人提出,其适足食物权(原因为水源污染导致的鸡鸭死亡,以及口粮作物和果树损失)、饮水权(因为他们从受污染河流中取水)及健康权受到侵犯。提交人还主张其社区正逐步瓦解。提交人要求收集某些证据。

2.192010年11月23日,法院接收对农场所有者的指控,并将2011年5月23日定为起诉的最后期限。2011年2月4日,提交人对两个农场的所有者提出正式控告,要求对此案进行审判。2011年2月9日,检察官办公室提起诉讼,但由于严重格式问题而被退回。

2.202011年3月2日,应提交人的请求,社区再次得到司法检查,检查发现对于违反种植树篱和建立缓冲区的义务的行为,农场所有者没有进行补救。

2.212011年3月10日和28日,被告承认其责任,并请求“有条件中止诉讼”,这种程序手段允许为收集证据而暂缓审判,在此期间,被告必须遵守特定规则,以期结束刑事诉讼。

2.222011年3月28日,提交人新提交了一份学术报告“对卡宁德尤省和圣佩德罗省地表溪流中存在草甘膦的判断”(Diagnóstico de la presencia de glifosato en arroyos superficiales de los departamentos de Canindeyú y San Pedro) (脚注9),加入刑事案卷。

2.232011年6月1日,检察官办公室再次起诉农场所有者,指出“该行为完全符合刑事罪的定义”。

2.24由于初次审讯遭七次延期,该案拖延了两年;其中六次延期的原因是没有通知诉讼各方。

2.252013年6月25日进行了初次审讯。检察院以缺乏证据为由,申请暂时中止对两个被告方的诉讼。2013年7月30日,检察院维持该申请,并下令获取15份证据(其中7份是提交人此前曾要求的,但被检察院拒绝)。2013年9月23日,法院中止了对农场所有者的诉讼程序。

2.26截至来文提交时,并未采取任何行动以获取任何上述证据。

行政申诉

2.27提交人也向国家植物和种子质量与健康服务局提出了申诉。2010年1月12日,检查这两个农场后发现了大量百草枯除草剂和硫丹杀虫剂,即使这两种化学品因高毒性而被标记为“红色带”产品,农场使用了这两种化学品却没有向国家植物和种子质量与健康服务局处报备,这违反了环境法。检查人员还发现了毒死蜱杀虫剂的空容器,而毒死蜱已被禁止商业化,因为除了对鱼类和蜜蜂的毒性极强,毒死蜱暴露还与神经影响、发育障碍和自身免疫疾病有关。

2.28尽管如此,申诉却没有带来任何改变,该社区继续遭受熏蒸的危害。

申诉

3.1提交人说,在提起普通刑事诉讼之后,他们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还声称,因为他们寻求的国内补救办法一直被不合理拖延,来文应被视为事先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这一先决条件的例外情形。

3.2提交人指出,为保护环境和土著人民提起刑事诉讼是检察院的职责。

3.3提交人说,熏蒸侵犯了社区成员根据《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享有的权利,因为农场没有遵守环境法,缔约国没有履行其提供保护的义务,也没有就对社区领地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与社区协商。

3.4首先,提交人表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提交人回顾,缔约国有义务设立有效的保障措施,防止国家当局、自然人或法人的干涉和攻击,并采取措施,禁止这种干涉和攻击,并保护这项权利。

3.5提交人称,就土著人民而言,“住宅”和“隐私”的概念应根据《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25条和第26条,结合土著人民与其领地的特殊关系的背景,特别是这种关系的集体维度加以理解。此外,提交人回顾,根据委员会的判例,这些概念可能在第十七条提供的保护范围内。提交人表示,在本案中,这些概念不仅应包括小屋或住宅,还应包括确定属于该社区的全部领地,因为瓜拉尼土著特征正是在这一领地上表现出来的。

3.6提交人指出,根据第16号一般性意见(1988年)和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解释的第十七条所提供的保护范围,包括保护家庭和隐私免受第三方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危害,只要这些行为构成对其隐私的非法或任意干涉。因此,根据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如果国家未能执行相关法律,制约产生污染的第三方农业活动,对人们的住宅或隐私造成有害影响,国家就要承担疏于监管的责任。

3.7在本案中,当局已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以下两方面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方面,农场大量喷洒有毒农用化学品,不当处理受环境条例管制的农用化学品和禁用的农用化学品,不遵守关于保护性树篱的环境法规,以及社区成员捕鱼和取水的河流中存在草甘膦;另一方面,水道的污染、口粮作物的毁坏、牲畜的死亡、鱼类和蜜蜂的大规模灭绝以及健康问题。

3.8第二,提交人说,因为失去保护社区文化的必要条件,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七条。

3.9提交人回顾,委员会在其判例中承认,第二十七条所保护的权利包括从事属于社区文化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具体地说,就土著人民而言,享受某一特定文化的权利可能涉及同领地和资源的使用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方式,包括渔猎等传统活动。保障这一权利可能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土著社区成员参与对其有影响的决策,从而保障文化特性的存活和持续发展,丰富整个社会的结构。因此,至关重要的是,采取的措施如干涉对土著社区具有文化价值的活动,必须征得社区成员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遵守相称性原则,以免危及社区及其成员的生存本身。

3.10在本案中,提交人说缔约国违反了第二十七条,因为不仅没有与社区成员协商,而且重大环境变迁导致作为其文化特性来源的自然资源遭到破坏,从而侵犯了他们享受其文化的权利。具体而言,提交人说,其领地上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对其文化产生了重大影响。首先,提交人现在可支配的食物来源减少,导致其狩猎、捕鱼、觅食和瓜拉尼农业生态等方面的文化习俗相关传统知识消失。第二,他们的洗礼仪式(mitãkarai)已经无法进行,原因在于(1) 建造舞蹈屋(jerokyha)所需的材料已从森林中消失,(2) 他们用来酿酒(kagüi)的avati para玉米品种消失了,而这种酒是洗礼仪式中基本和神圣的仪规元素,(3) 由于森林蜜蜂(jateí)大量灭绝,无法获得制作仪式蜡烛所用的蜂蜡。洗礼仪式的失落,使儿童失去了对巩固其文化特征至关重要的仪式,仅剩的宗教领袖(oporaiva)没有学徒,这威胁到社区文化特征的保存。第三,社区结构遭到侵蚀,因为其领地资源被破坏造成了赤贫,一些家庭为摆脱赤贫状况而离开。

3.11提交人还说,对于据报的违约行为,社区没有得到有效的司法补救,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一并解读)。尽管检察院有责任依职权对涉及环境和土著人民权利的刑事事项提起刑事诉讼,并负责监督诉讼程序直至结束,但相关调查被不合理地拖延,检察官办公室没有获得所要求的15项证据(第2.25段)。诉讼程序无效导致犯罪者逍遥法外,并使污染继续发生。

3.12此外,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何不同意被告提出的“有条件中止诉讼”这一请求,而这本可促成赔偿协议(第2.21段)。

3.13此外,检察机关没有履行其义务,没有聘请专攻土著问题的技术顾问,该顾问本可为调查带来文化多样性视角,记录侵权行为对土著社区的具体影响,并确保《宪法》规定的土著集体权利得到尊重。

3.14提交人要求采取各种补偿措施。例如,提交人要求对事实进行调查,保证提交人能够了解调查的所有阶段和层次,并惩罚所有侵权责任人。他们还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再次发生这种行为。具体而言,巴拉圭政府可以采取的一项作为不重复保证的相关措施,即成立农业环境实体,并通过农业和环境诉讼法(第5.6段)。提交人要求采取的另一项措施是,保证社区成员将得到适当的全面赔偿,包括支付法律费用,并在与他们协商、获得他们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后,执行恢复其领地农业环境健康的计划,并提供安全饮用水、卫生设施、体面住房和公共卫生服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9年11月4日,缔约国请委员会宣布来文有关社区部分不可受理,因为虽然国内立法承认集体权利,但《公约》只保障个人权利。因此,只能审查对提交人的侵权行为。

4.2此外,缔约国称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提交人在国内一级的申诉涉及《公约》未涵盖的环境损害,而不是《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所述的权利。

4.3缔约国还表示,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不是适当的补救办法,而本应作为行政和民事级别的其他事先和较为简化的补救办法的补充。缔约国认为,适当的补救办法是向环境秘书处(现称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部)提出申诉,提起民事占有诉讼和申请保护令进行补救。

4.4关于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的指控,缔约国认为,这些事实对提交人没有影响,没有证据表明农用化学品已进入土著领地,也没有证据表明中毒现象是由于接触农用化学品所致。提交人所援引的关于存在草甘膦的调查未经缔约国核实。

4.5缔约国驳斥了关于违反第二十七条的涉及社区的指控,因为《公约》不承认集体权利,也驳斥了关于违反第二十七条的涉及提交人的指控,因为提交人没有证明其个人受到影响。

4.6缔约国还驳斥了关于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的指控,理由是提交人没有用尽适当的国内补救办法。

4.7最后,缔约国认为,缔约国满足了土著人民权利,因为《宪法》专设了针对这一问题的章节,缔约国通过了《土著社区地位法》(第904/81号法),该社区的领地已被确定及承认,其法律代表Benito Oliveira先生本人也得到正式承认。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9年12月20日提交的材料中驳斥了缔约国关于委员会无权审查侵犯土著社区权利的行为的说法,认为这是一种限制性做法,无视国际人权法和缔约国本国立法的趋势。必须承认土著社区是权利持有者;否则即是否认其身份。

5.2提交人忆及,委员会认为,文化权是在社区社会和文化环境中与同群体内的其他成员一起行使的。此外,土著法律已经演变为将土著群体(作为集体主体)视为权利持有者,而不再仅仅被视为其成员的总和。土著人民权利特别报告员在2007年对此明确表示,土著人民因此必须被认定为集体权利的主体,这种集体权利是其个人成员权利的补充。此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9年指出,应给予土著群体权利持有者地位。自2012年起,美洲人权法院不再裁定侵犯土著人民成员权利的行为,因为认识到相关国际法“承认土著人民作为国际法集体主体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成员的权利,原因在于……,[他们]通过特殊的生活方式和身份而团结在一起,从集体角度……行使一些权利”。因此,该法院承认土著社区具有维护其权利的法律地位。

5.3上述内容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立的一般解释规则,因为人权条约是活文书,其解释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对《公约》的解读应参照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其中规定土著人不仅作为个人而且作为人民群体享有权利。提交人声称,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中并不认为土著人民只是其成员的总和(例如,与少数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的成员不同)。此外,缔约国的立法保护土著人民作为其自身权利的持有者。

5.4关于以提交人在国内一级提出环境权而非《公约》条款为由,认为来文不可受理的意见,提交人指出,他们在国内一级提出的主张基本等同于向委员会提出的主张。提交人忆及,在PortilloCáceres等人诉巴拉圭一案中,委员会宣布自身有权审议缔约国在国内一级必须执行环境标准的情形中,未能履行保护隐私权、家庭权和有效补救权的积极义务而造成的侵犯这些权利的情况。委员会在本案中应得出同样的结论,因为提交人指称的违反环境法的行为影响了一片土著领地,从而影响了该群体的住宅、隐私和文化生活。

5.5关于缔约国所称的刑事补救办法不适当的问题,提交人认为这是最适当的补救办法,符合《宪法》第268条第2款以及第716/96号法和《刑法》所载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因为刑事补救办法规定需列入最广泛的证据,并要求为该案指派专攻土著问题的技术顾问。此外,提交人指出,他们确实向主管行政机构(国家植物和种子质量与健康服务局)提出了申诉;民事占有诉讼在维护环境或文化权利方面几乎无用;保护令补救办法的受理要求非常严格;在申请普通形式的保护之后,没有必要提出结果可能支离破碎的特别补救办法(保护令不保证惩处个人违法者,也不规定对环境损害的赔偿或补救);以及,保护令补救办法的从简性质导致证据无法得到详尽无遗的讨论。

5.6提交人认为,适当的补救办法是向农业环境机构提出申诉。他们注意到,相关法案已经起草,最新法案于2016年10月提交众议院,目前正在审议。该法案规定要成立一个农业环境实体,负责裁决有关保护土著社区权利的争端,并规定“只有通过成立农业环境实体、确立农业和环境诉讼法及设立特设法庭,才能保证环境法律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因为“普通诉讼的传统模式不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因此,“有必要建立迅速解决争端的程序,辅以临时措施,同时考虑到某些环境损害可能是不可逆转的”。提交人认为,巴拉圭可以采取的一项作为不重复保证的相关措施,是成立农业环境实体,并通过农业和环境诉讼法。

5.7提交人重申,缔约国违反了第十七条,原因在于缔约国未能履行其提供与喷洒农用化学品有关的保护的义务,这对社区的隐私和家庭产生了负面影响。提交人认为,案件的事实确实与社区代表有关,因为他们属于阿哇瓜拉尼人,生活在社区中,与社区其他成员一样都是受害者。他们还认为,缔约国没有采取行动获得检察院要求的15份证据,对存在草甘膦的报告提出质疑,但却没有提供关于其立场的佐证,缔约国不能以缺乏证据为由进行辩解。证明责任不仅仅在于来文提交人,因为提交人不具备与缔约国相同的获取证据的能力,尤其是作为生活极端贫困的土著社区成员。

5.8针对缔约国关于《公约》第二十七条的意见,提交人回顾说,他们作为领导人和教师,对社区负有个人责任,需确保其文化的代际传承。他们重申,缔约国对破坏该群体文化完整性的严重环境损害负有国际责任。

5.9最后,提交人重申了他们关于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的申诉,提交人指出,在他们提交评论时,距国内诉讼程序启动已有十年了。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2020年6月16日,缔约国重申其论点,即提交人试图主张集体权利,这与《公约》不符。缔约国还重申其立场,即提交人在寻求国内补救的过程中没有提及《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的内容,提交人提起的刑事诉讼不是适当的补救办法。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来文因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可受理,因为在国内一级没有提及《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而是集中于环境问题,以及提交人寻求的刑事补救办法不是适当的做法。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1) 刑事补救办法是最适当的渠道;(2) 他们向委员所提申诉的实质内容也已向国内法院提及;(3) 已向主管行政机构提出申诉;(4) 民事占有诉讼和保护令补救办法均不合适。

7.4首先,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反对受理来文,这似乎是在主张,由于环境权不属于《公约》范围,来文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不过,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并未指称健康环境权受到侵犯,而是指称其隐私权、家庭生活权、文化生活权和有效补救权遭到侵犯,他们的理由是缔约国没有履行保护这些权利的义务,在本案中,这意味着强制执行环境标准。具体地说,提交人在国内一级提出的申诉是,在国家监督缺位的情况下进行的熏蒸导致他们的鸡鸭死亡,口粮作物和果树损失,狩猎、捕鱼和觅食资源消失,水道污染,以及健康受损;而所有这一切都导致了社区的崩解。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并不妨碍本来文的可受理性,委员会可以自由审查本来文,因为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上述内容涉及《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的实质内容。

7.5委员会还认为,根据缔约国的立法,特别是《刑法》和第716/96号法,提交人所寻求的刑事补救办法是适当的补救办法,以下事实证明了这一点:检察官办公室展开调查并对农场所有者提出指控,法院接收了这些指控,以及检察官办公室两次起诉,并指出“该行为完全符合刑事罪的定义”。提交人也向国家植物和种子质量与健康服务局提出了行政申诉。在一个非常类似的案件中,委员会认为,向环境秘书处提出的申诉和保护令补救办法都是无效的,并进一步指出民事诉讼也不会有效。鉴于十多年过去了,案件没有明显进展,缔约国也没有为拖延提供任何理由,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可予受理。

7.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来文只有涉及提交人的部分可予受理,涉及社区的不可受理。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代表自己和其社区其他成员行事)提出的论点,即土著群体是集体权利持有者。

7.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萨米人议会议长代表她本人和芬兰萨米人提交的案件可否受理的决定,认为审议本来文没有任何障碍,不仅针对涉及提交人的部分,也包括涉及Campo Agua’ẽ土著社区其他成员的部分,根据国内立法(本来文第2.2和4.7段),Oliveira Pereira被授权代表该社区行事,根据该社区签署的授权书,两名提交人被授权代表该社区在委员会面前行事。

7.8由于所有受理要求均已满足,并且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提出的申诉就受理而言已得到充分证实,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实质。

审议实质问题

8.1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本案的事实构成对第十七条的违反,理由是他们的牲畜、作物、果树以及狩猎、捕鱼和觅食资源是他们私人生活、家庭生活和住宅的要素,国家没有监管产生污染的农业活动,这些活动污染了他们的水道,摧毁了他们的口粮作物,杀死了他们的牲畜,造成鱼类、蜜蜂和猎物大规模灭绝,并引发了健康问题,因此构成了对他们的隐私、家庭生活和住宅的任意干涉。提交人具体指出,就土著人民而言,“住宅”和“隐私”的概念应结合土著人民与其领地的特殊关系来理解。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缔约国没有违反第十七条,因为这些事实没有对提交人个人产生影响,也没有证据表明农用化学品已触及社区领地。

8.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和Campo Agua’ẽ土著社区的其他成员属于阿哇瓜拉尼人,是缔约国《宪法》承认的早于国家成立和组织的土著民族之一(第2.1段)。该社区于1987年通过第21.910号总统令,获得了对其传统领地的法律承认。社区住宅位于领地的边缘;该领地中部是林地,为该社区提供了保存其文化特性的必要资源(第2.3段)。委员会还注意到,包括提交人在内的土著社区成员依靠作物、牲畜、果树、狩猎、觅食、捕鱼和水资源维持生计,这些都是他们居住和享有隐私生活的领地上的要素。缔约国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委员会认为,上述要素是提交人和其他社区成员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他们与自己的领地存在特殊关系, 这些要素可被视为属于《公约》第十七条的保护范围。此外,委员会回顾,第十七条不应被理解为仅限于避免任意干涉,而是意指缔约国有义务采取必要的积极措施,确保有效行使这项权利,无论干涉来自国家当局、自然人或法人。

8.4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充分监督产生污染的非法活动,这些活动已被充分记录(第2.7段),缔约国本身也观察到了这些活动(第2.13-2.23段),被指控的两个农场的所有者甚至都承认这些活动(第2.21段)。缔约国对这些活动监测不足,未能防止污染。由于缔约国没有履行提供保护的义务,使用禁用的农用化学品等进行大规模非法熏蒸的行为得以持续多年,不仅给包括儿童在内的社区成员造成健康问题(因为熏蒸是在上学时间在离学校仅几米的地方进行的),而且污染了社区的水道,毁坏了口粮作物,杀死了社区的牲畜并引发鱼类和蜜蜂大规模灭绝,而这些都是成员私人生活、家庭生活和住宅的基本组成部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其他解释以驳斥所称的农用化学品熏蒸与上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污染对个人隐私、家庭生活和住宅的权利产生直接影响,而且后果严重,那么这种环境退化就会对个人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并构成对隐私、家庭生活和住宅的侵犯。因此,委员会根据所收到的资料得出结论认为,本案中的争议事件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

8.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这些事实也构成对第二十七条的违反。提交人认为,熏蒸造成的严重环境损害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构成否定提交人享受其文化的权利。首先,他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消失转而威胁到他们在狩猎、捕鱼、林地觅食和瓜拉尼农业生态等领域的祖传习俗,从而导致传统知识的丧失。其次,由于建造舞蹈屋(jerokyha)所需的材料从森林中消失,作为洗礼仪式中基本神圣仪规的酒(kagüi)的原材料avati para玉米品种消失,以及由于森林蜜蜂(jateí)大量灭绝,制作仪式蜡烛所用的蜂蜡消失,洗礼(mitãkarai)的仪式不再举行。没有洗礼仪式,使儿童失去了对巩固其文化特性至关重要的仪式,仅剩的宗教领袖(oporaiva)没有学徒,威胁到社区文化特性的保存。第三,由于许多家庭被迫离开社区,社区结构正在崩塌。提交人明确指出,他们作为领导人和教师,对社区负有个人责任,需确保其文化的代际传承。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声称,虽然其国内立法承认集体权利,但《公约》第二十七条并不承认集体权利,而且提交人没有证明他们本人受到影响。

8.6委员会回顾,就土著人民而言,享受文化可能涉及同领地和资源的使用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方式,包括渔猎等传统活动。因此,保护这一权利的目的是确保文化特性的生存和持续发展。另外,正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指出的,土著人民文化生活的强烈族群性对其生存、福祉和充分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并且包括对其历来拥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获得的土地、领地和资源的权利。因此,“土著人民与其祖传土地及其与大自然的关系相连的文化价值观和权利应予尊重和保护,以防止其独特的生活方式受到侵蚀,包括丧失生活资料、自然资源,乃至最终的文化特性”。此外,人权事务委员会注意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指出,必须承认和理解土著人民与土地的密切联系是其文化、精神生活、完整性和经济生存的根本基础。土著人民与土地的关系是他们必须充分享有的物质和精神因素,以保存他们文化遗产并将其传予后代,因此,这种关系是“防止他们作为一个民族灭绝”的先决条件。委员会认为,根据《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解读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土著人民享有其传统上用于维持生计和保存文化特性的领地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8.7委员会还回顾,应采取措施,确保土著人民能够有效参与涉及他们的决定。具体而言,至关重要的是,采取损害或干涉土著社区具有文化意义的经济活动的措施时,必须征得社区成员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尊重相称性原则,以免危及社区的生存。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保障土著人民有权就可能影响其领地的活动参与协商。

8.8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和社区其他成员通过一种与其领地及其自然资源的使用密切相关的生活方式,行使享受其文化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使用有毒农用化学品进行大规模熏蒸所造成的威胁是缔约国可以合理预见的。不仅国家主管当局获悉了这些活动及其对社区成员的影响,而且检察官办公室认为,这些行为完全符合刑事罪的定义(第2.23段),被告方也承认其责任(第2.21段)。然而,缔约国并没有制止这些活动,从而使提交人捕鱼、取水、洗澡和洗衣的河流继续受到污染,进一步导致他们食用的牲畜死亡,使他们的作物以及他们觅食和狩猎的森林资源继续遭到破坏。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所发生的事情提供其他解释,也没有表明已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提交人和其他社区成员的文化生活权利。因此,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存在涉及Campo Agua’ẽ土著社区的违反第二十七条的行为。

8.9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这些事实也构成对《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一并解读)的违反,因为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以保护他们免遭所报告的侵权行为。提交人特别指出,虽然当局已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农场非法使用有毒农用化学品与对社区健康和领地完整的不利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也促使检察官办公室提起刑事诉讼,但2009年启动的刑事调查尚未完成,检察院要求的证据尚未获得,非法熏蒸仍在继续,违反国内法律,而且没有提供任何赔偿,尽管被告承认其责任,请求有条件中止诉讼,而这本可促成赔偿协议。此外,检察院违反《刑事诉讼法》,没有聘请专攻土著问题的技术顾问,该顾问本将设法确保在调查中融入文化多样性视角,并确保调查记录违法行为对社区成员的具体影响。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就有毒农用化学品熏蒸提起刑事指控已超过12年,在此期间,他们继续暴露于有毒农用化学品环境中,调查没有取得任何有意义的进展,缔约国没有为拖延提供理由,也没有促成赔偿,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一并解读)。

9.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有效的补救。在这方面,缔约国应:(1) 对事实进行有效和彻底的调查,随时向提交人适当通报情况;(2) 对被控施害者提起刑事和行政诉讼,如果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处罚;(3) 就所造成伤害对提交人和社区其他成员给予充分补偿,包括适当赔偿和支付法律费用;(4) 与社区密切协商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修复环境损害。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1.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地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依法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本《意见》,特别是在卡宁德尤省大量发行的日报上,并以阿哇瓜拉尼语言发布及传播。

附件一

[原件:英文]

委员会委员阿里夫·布尔坎、瓦西尔卡·桑钦和埃莱娜·提格乎德加的联合意见(同意意见)

1.我们完全同意委员会的意见,认为事实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的情况。在大豆种植中的长期污染和大量使用农用化学品公司生产的杀虫剂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正如本意见所附的《意见》中阐明的,这些后果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土著社区的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然而,我们感到遗憾的是,当事方没有提出,委员会也没有自行提出本案的一个主要问题,即污染对生命权的影响(《公约》第六条)。正如委员会在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中强调的,不应狭义地解释生命权;再者,生命权还包括享有有尊严生活的权利。委员会在上述意见及PortilloCáceres等人诉巴拉圭一案意见中申明,保护生命的义务还意味着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处理可能导致直接威胁生命或阻止个人有尊严地享有生命权的社会整体状况。这些整体状况可能包括环境退化和剥夺土著人民的土地、领地和资源。

3.委员会并不是享有有尊严生活权利的唯一解释方。20多年来,美洲人权法院率先提出了“有尊严生活”(vida digna)的概念,这一概念将生命权的保护范围扩大至不被任意剥夺生命的权利之外,包括“获得保障有尊严生存的条件”的权利。换句话说,各国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创建适当的规范框架,阻止对生命权的任何威胁,并保护获得保障有尊严生活的条件,来保障生命权。该法院在雅克耶阿夏土著社区诉巴拉圭一案中提出了土著社区的体面生活权,在该案中确立了生命权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之间的密切联系。该法院在其关于环境与人权的咨询意见中重申了这一点。至关重要的是,国家有义务确保维持人类尊严的最低生活条件,这一事实意味着,即使无人死亡,法院也认定生命权受到侵犯。

4.虽然来文提交人没有说其享有有尊严生活的权利受到侵犯,但缔约国显然侵犯了包括儿童在内的提交人的这一权利。

5.首先,正如提交人所详述的并向国内主管部门主张的,采掘业大量使用杀虫剂以及国家未能防止他们健康恶化,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意见》第2.8-2.10段)。正如PortilloCáceres等人诉巴拉圭一案中的做法,这一点本应根据《公约》第六条加以审查。关于本案情况不同的论点是不相关的,因为即使未出现死亡,第六条也可适用。

6.第二,大规模污染不仅破坏生物多样性,而且破坏自然资源,这些资源不仅是食物来源,而且是与狩猎、捕鱼、林地觅食和瓜拉尼农业生态有关的祖传文化习俗的起源。该社区原本就生活赤贫,没有电、饮用水、卫生服务或保健设施,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导致其情况恶化(《意见》第2.8段)。

7.其中一些申诉由提交人提出,并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进行了审查,这是重要的一步。不过,我们认为该条款未能完全涵盖大量使用杀虫剂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引用美洲人权法院的陈述,委员会的任务本应是评估国家当局的不作为和失职是否:

造成了使社区成员更难过上体面生活的条件,以及在这方面,当局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积极措施履行这一义务,考虑到他们因生活方式不同(与西方文化不同的世界观体系,包括他们与土地的密切关系)和他们个人及集体的生活愿望,而处于特别脆弱的境地。

8.考虑到提交人提出的事实(缔约国没有令人信服地驳斥这些事实),毫无疑问,这一评估的结果将得出违反《公约》第六条的结论。

附件二

[原件:英文]

委员会委员福蒂妮·帕扎尔齐斯和根提安·齐伯利的联合意见(部分异议)

1.委员会认为其收到的资料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无论是单独解读还是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意见》第9段)。我们完全同意关于存在违反第十七条情况(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的结论,鉴于缔约国并没尽责处理:2009年10月提起的关于Campo Agua’ẽ土著社区在没有适当环境保护的情况下进行的每次熏蒸后所遭受的健康问题的刑事指控(《意见》第2.11-2.26段),以及此后不久向国家植物和种子质量与健康服务局提出关于滥用农用化学品造成的损害的行政申诉(《意见》第2.27-2.29段)。

2.然而,关于违反第二十七条的申诉,委员会本应宣布不予受理,因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或者因为没有得到充分证实。提交人声称,由于失去保护社区文化的必要条件,缔约国违反了第二十七条(《意见》第3.8段)。然而,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他们似乎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3.即使可以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整体可以归入关于违反第十七条的申诉中),仍然存在充分证实相关的问题。提交人认为,熏蒸造成的严重环境损害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构成否定提交人享受其文化的权利(《意见》第8.5段)。然而,能够确定的内容似乎是,提交人的住宅和学校距离大豆种植园不到10米,且没有种植法律要求的保护性树篱,以避免熏蒸的负面影响(《意见》第2.14段)。值得注意的是,没有在社区进行(化学)调查,以收集水、血液和尿液样本,确定用于熏蒸的化学品量是否超过最高上限(《意见》第2.15段)及其对社区的确切总体影响。

4.我们认为,根据委员会收到的有限资料,委员会无法认定存在违反第二十七条的情况。尽管如此,缔约国必须尽责处理环境申诉和其他申诉,并充分考虑土著社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