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5/D/2945/2017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 Novem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945/2017号来文的意见* **

来文提交人:

Alexander Lapshin (由律师Ecaterina Copilova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7年2月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2年7月19日

事由:

将提交人引渡至阿塞拜疆;不推回

程序性问题:

属事

实质性问题:

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不推回

《公约》条款:

第七、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一和第三条

1.1来文提交人Alexander Lapshin, 俄罗斯联邦和以色列国民,生于1976年。他说,如将他引渡至阿塞拜疆,将会侵犯他在《公约》第七条之下的权利。他还说,缔约国侵犯了他在《公约》第十四条之下的权利。《公约》于1992年12月30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7年2月2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4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本来文期间暂不将其引渡至阿塞拜疆。尽管委员会提出了请求,但提交人还是于2017年2月7日被引渡至阿塞拜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一位知名博主,他的热门旅行博文以俄语发表在LiveJournal网站上。他访问过120多个国家,包括冲突和冲突后地区。

2.22011年4月和2012年10月,他前往纳戈尔诺-卡拉巴赫。他在博客上批评了阿塞拜疆的政策,并呼吁争议地区从阿塞拜疆独立。

2.3阿塞拜疆当局根据阿塞拜疆《刑法》第281(2)条和第318(2)条对提交人提起刑事诉讼,具体日期不详。提交人被指控非法访问被阿塞拜疆当局视为“阿塞拜疆被占领土”的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并呼吁承认该地区从阿塞拜疆独立。与此同时,阿塞拜疆外交部将提交人列入因非法跨越阿塞拜疆国家边界(《刑法》第318(2)条 )并公开发表反对阿塞拜疆的言论(《刑法》第281(2)条 )而被通缉的官方黑名单。

2.4阿塞拜疆当局发出了引渡提交人的请求,具体日期不详。基于这一请求,2016年12月15日,正在明斯克访问 的提交人在明斯克被逮捕,目的是将其引渡至阿塞拜疆。

2.52016年12月16日,白俄罗斯当局对提交人实施了引渡前拘留。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25日,提交人妻子聘请的律师被拒绝查阅案卷。检察官在其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多次对他进行讯问,并且不允许他与妻子见面。

2.6提交人对引渡前拘留提出质疑。2016年12月27日,他的申诉被一审法院驳回。2017年1月6日,他的上诉被上诉法院驳回。法院没有传唤提交人,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是非公开的,律师被要求不得透露案件相关信息。

2.72017年1月17日,白俄罗斯副总检察长下令将提交人引渡至阿塞拜疆,因为他在阿塞拜疆受到刑事指控。引渡令指出,提交人被控于2011年4月和2012年10月与一伙人合谋绕过检查站,非法跨越阿塞拜疆边界。

2.82017年1月18日,提交人收到了引渡令的传真件。他没有被告知享有的权利或上诉途径。2017年1月21日,他收到了同一引渡令的另一份副本。

2.92017年1月24日,提交人对引渡令提出上诉。2017年1月26日,明斯克市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并维持引渡令。

2.10提交人认为,虽然他可以就明斯克市法院的判决进一步向白俄罗斯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这一途径并不是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该法院是根据白俄罗斯总统的直接指示行事的。引渡程序是基于白俄罗斯总统和阿塞拜疆总统之间的协议启动的。因此,这种上诉只是一种形式,不会对提交人的权利产生任何实际影响。 此外,最高法院的程序(由一名法官在一名检察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非公开审理,不允许律师出席)表明,这一上诉途径缺乏公正性。

申诉

3.1在提交材料时,提交人说,如果被引渡至阿塞拜疆,他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风险,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这种风险是基于案件背景、他对阿塞拜疆的纳戈尔诺-卡拉巴赫政策的批评、对阿塞拜疆政府的总体批评,以及该国糟糕的人权记录,特别是与他的新闻活动和意见表达相关的情况。提交人补充说,应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阿塞拜疆的总体人权状况。提交人还指出,多个人权组织 和国家 也承认他在阿塞拜疆有遭受虐待、报复和骚扰的风险。提交人还指出,阿塞拜疆公开并强烈鼓励对亚美尼亚裔或与亚美尼亚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有关联的人使用和施加不人道待遇。

3.2提交人还说,在他的案件中,当局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公正审判保障。特别是,当局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他进行审问,没有向他解释引渡令的内容,没有传唤他出席2016年12月27日和2017年1月6日举行的庭审,无故拒绝他的律师在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查阅案卷材料,庭审不对公众开放,禁止律师透露案件相关信息。此外,他被剥夺了与以色列和俄罗斯联邦大使馆联系的可能性。

3.3提交人还说,阿塞拜疆捏造了他的刑事案件,对他的起诉是出于政治动机,是对他从事新闻活动、批评阿塞拜疆当局侵犯人权行为以及支持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得到国际承认的报复。阿塞拜疆宣布180名记者为不受欢迎的人,禁止他们进入阿塞拜疆,因为他们访问了有争议的纳戈尔诺-卡拉巴赫领土并传播了相关信息。阿塞拜疆外交部的黑名单中还包括一些访问过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的名人,如Montserrat Caballé(已故)和Plácido Domingo。提交人认为,阿塞拜疆政府向白俄罗斯提供了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以实现其政治目标,即限制外国人通过亚美尼亚进入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并压制那些有兴趣对正在进行和尚未解决的冲突进行报道的记者和活动人士。

3.4提交人指出,他在2011年和2012年访问纳戈尔诺-卡拉巴赫时,进入该地区的唯一入口在亚美尼亚,那里有唯一开放、安全、正常运作的过境点。阿塞拜疆对纳戈尔诺-卡拉巴赫没有有效控制,未经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当局许可,阿塞拜疆国民不得进入该领土。阿塞拜疆有效控制的领土内不存在进入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的过境点。提交人认为,许多其他冲突后地区也存在同样的情况,这既不妨碍记者和人权组织进入这些地区,也没有导致他们遭受迫害。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1在2017年2月9日和2017年4月3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请求以俄文或白俄罗斯文提供来文。在2017年7月6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它将努力审议该来文,并请求延长提交意见的期限。

4.2在2017年9月5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对来文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报告称,白俄罗斯《刑法》第7(2)条规定,可以将外国国民或无国籍人引渡至外国接受起诉。总检察长及其副手有权决定是否实施引渡。

4.3白俄罗斯和阿塞拜疆是《关于民事、家庭和刑事方面司法援助和法律关系的公约》(《基希讷乌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一至第二款和第四款,缔约国有义务应请求引渡在其境内的人以接受刑事起诉。

4.4《刑事诉讼法》第507条和第508条规定了因国际引渡令而被逮捕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就逮捕和拘留向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4.5巴库Nasiminsky地区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逮捕提交人的决定。自2016年7月28日起,提交人因犯下阿塞拜疆《刑法》第281(2)条和第318(2)条所列罪行而被列入国际通缉名单。

4.62016年12月15日,提交人在白俄罗斯被拘留,目的是将其引渡至阿塞拜疆。根据明斯克Pervomaisky地区副检察长的决定,提交人于2016年12月16日被拘留。当局向提交人解释了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

4.7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1)-(3)条,可在72小时内对逮捕提出上诉。上诉必须由一名法官进行非公开审理;律师有权参与。如有需要,可传唤被捕人。

4.8提交人的律师对其被逮捕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7日,明斯克Pervomaisky地区法院审理了该上诉,并以逮捕合法为由驳回上诉。

4.9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2)和(5)-(6)条,可在24小时内就法院驳回上诉的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此种上诉应在三天内由上级法院的一名法官进行非公开审理,检察官参与。该判决为最终判决,立即生效,不得上诉,但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4条,由被授权人根据监督复审程序提出上诉。

4.10提交人的律师再次对其被逮捕提出上诉。2017年1月6日,明斯克市法院审理了上诉,并以逮捕合法为由驳回上诉。他没有就这一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4.11缔约国指出,法院认为提交人没有必要参加庭审;但他的律师参加了庭审。因此,提交人获得公正审判和由独立的主管法院进行公开审理的权利以及上诉的权利得到了尊重。

4.12缔约国认为,提交人违反阿塞拜疆《刑法》的行为也可根据白俄罗斯《刑法》予以起诉。由于根据白俄罗斯《刑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时效未过,副总检察长于2017年1月17日批准了阿塞拜疆总检察长办公室关于引渡提交人的请求。

4.13可在十天内就这一决定向明斯克市法院或州法院提出上诉。这种可能性是一种宪法保障,以保护需要国际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涉案人员的权利。

4.1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6(1)-(2)条,可在一个月内就法院的引渡判决向明斯克市法院或州法院提出上诉。此种上诉由一名法官进行非公开审理,检察官和上诉人或辩护律师参与。

4.15提交人就引渡判决向明斯克市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1月26日,法院在提交人、其律师和检察官的参与下审理了上诉,并以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为由驳回了上诉。

4.1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6(5)和(8)-(9)条,可在十天内就法院的引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此种上诉应暂缓执行法院的判决。此种上诉由一名法官进行非公开审理,检察官必须参加。最高法院法官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17提交人及其律师对明斯克市法院2017年1月26日的判决提出上诉。

4.182017年2月7日,最高法院审理并驳回了上诉。法院审理了以下指称:引渡是出于政治动机,因为引渡涉及提交人的政治观点和职业活动。上述指称没有得到证实。

4.19缔约国称,国内当局已适当评估了提交人关于返回阿塞拜疆后可能遭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指称。此外,阿塞拜疆总检察长办公室保证,引渡请求并非出于政治动机,提交人不会受到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他将得到一切机会为自己辩护。此外,缔约国指出,俄罗斯联邦和以色列都没有提出引渡提交人的请求。

4.20在白俄罗斯期间,提交人由两名律师代理, 可以与他们私下交流,会面时间或会面时长没有任何限制,因此他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

提交人的补充陈述

5.12018年9月13日,提交人提交了补充资料,重申了案件事实。

5.2他说,在被拘留后,他立即被转移到Pervomaisky区警察局。他没有被告知享有的权利和被拘留的原因,但他设法将拘留一事告诉了妻子。在妻子的干预下,他才拿到拘留报告,但难以从中了解拘留原因。

5.3提交人作为以色列和俄罗斯联邦的公民,没有获得与两国大使馆联系的机会。两个使馆均未被告知他被拘留的情况。外交官在他被捕一个月后才获准探视他。两个使馆均未被告知提交人的庭审日期。

5.4提交人说,在白俄罗斯进行的调查(引渡程序)存在各种程序缺陷,因为在他被拘留时没有向他提供律师,后来他的妻子才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无法查阅从阿塞拜疆收到的案卷,因此提交人无法在白俄罗斯获得适当的法律援助。相关国家机构很晚才做出重要决定,因此很难及时提出上诉。此外,所有关于提交人被捕的庭审甚至都不对他本人开放。他还被拒绝查阅这些法院判决。

5.5提交人在审前拘留所(1号设施)被拘留期间,国家安全局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代表对他进行了探视。当时提交人的辩护律师并不在场,也没有任何审讯记录。他们坚持要提交人签署一份自愿引渡至阿塞拜疆的协议。提交人拒绝签署该文件,他被关进一间没有暖气的牢房,这使他的健康状况恶化。

5.6提交人说,引渡判决的案文存在诸多不规范和错误;例如,作出将提交人列入国际通缉名单判决的法院的名称不正确;提交人在阿塞拜疆的涉嫌犯罪要素(上文第2.3段)与白俄罗斯《刑法》中的要素不相同。 此外,他被指控缺少必要证件或从边检站外跨越阿塞拜疆的受保护边界,然而在2011年和2012年,阿塞拜疆有效控制的领土内并不存在进入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的过境点。

5.72017年1月26日在明斯克市法院开庭期间,律师们得以在开庭前一小时才接触到案件材料。法官花了10分钟对提交人的案件作出判决。关于作出将提交人列入国际通缉名单判决的法院的名称不同,明斯克市法院表示,这只是一个翻译错误。从阿塞拜疆收到的案卷表明,对提交人的起诉与他的职业活动无关,提交人在阿塞拜疆没有健康风险。

5.8提交人本人并通过律师对明斯克市法院的这一判决提出上诉,请求在白俄罗斯获得庇护或额外保护。然而,内政部指出,从未收到过这样的请求。 提交人称,这份文件从案卷中消失了。

5.9提交人及其律师没有收到最高法院2017年2月7日的判决。在法院宣布判决的时候,提交人已经坐上了阿塞拜疆总统的私人飞机,正在被转移到巴库的途中。

5.10提交人还指出,在被拘留期间,他无法与家人联系,包括通信联系。他不被允许通过律师转交任何签署的文件,包括授权妻子在委员会代表他的文件。

5.11提交人一到阿塞拜疆,就被单独关押在Kurdakhany监狱达7个月之久,健康状况不断恶化。被指定为他辩护的律师不会说俄语、希伯来语或英语。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6.12018年10月25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说,白俄罗斯《刑法》第361(3)条和第371(3)条与阿塞拜疆《刑法》第281(2)条和第318(2)条不同。因此,白俄罗斯当局的决定违反了国际法,包括《基希讷乌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根据这一条款,对于根据请求方和被请求方的国内法应予惩罚(即双重犯罪原则)并可判处至少一年监禁的行为,应准予为起诉之目的进行引渡。提交人特别指出,白俄罗斯《刑法》第361条并未规定公开煽动他人侵犯另一国(包括阿塞拜疆)的领土完整需要承担责任。白俄罗斯《刑法》第371条仅适用于屡次违法的情况,并且仅在处以行政罚款后一年内适用。

6.2提交人说,白俄罗斯当局伪造了他的案件,引渡他的决定是出于政治动机,以下事实也能反映这一点:当局没有向提交人及其律师提供引渡文件,因此他们无法熟悉这些文件。

6.32022年6月22日,提交人说,他在阿塞拜疆被关在Kurdakhany监狱。2017年7月20日,他因非法前往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违反《刑法》第318(2)条(从检查站外跨越国家边界))而在阿塞拜疆被定罪。他被判处三年监禁,并将在服刑期满后被强制驱逐出阿塞拜疆。在被定罪后,提交人启动了将他移送以色列服刑的相关程序。

6.42017年9月10日,Kurdakhany监狱发生了一起安全事件,导致提交人住院治疗。 2017年9月11日,提交人被阿塞拜疆总统赦免。2017年9月14日,提交人出院后立即被驱逐至以色列。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缔约国未能遵守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4条和《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提出的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7.1委员会指出,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采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4条所述的临时措施,对委员会履行《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赋予的职责至关重要。不遵守委员会为防止不可弥补的伤害而要求采取的临时措施,有损于对《公约》所载权利的保护。

7.2如委员会第33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第19段所述,不执行临时措施与诚意尊重根据《任择议定书》设立的有关个人来文的程序之义务是不相符合的。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遵守已于2017年2月2日转交缔约国的临时措施要求,因而未能履行《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义务。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8.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已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的要求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对此没有提出异议。根据现有案卷资料,委员会认为,就提交人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而言,提交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因此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8.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在引渡程序中,他在《公约》第十四条之下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当局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他进行审问,没有向他解释引渡令的内容,没有传唤他出席2016年12月27日和2017年1月6日举行的庭审,无故拒绝他的律师在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查阅案卷材料,庭审不对公众开放,禁止律师透露案件相关信息。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其中指出,与引渡、驱逐和递解外国人相关的程序不属于第十四条意义上的确定“诉讼案件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而是受《公约》第十三条管辖。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来文中没有援引《公约》第十三条。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的这一部分基于属事理由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宣布不予受理。

8.5然而,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其余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可予受理,于是开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9.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回顾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 其中提到,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公约》第七条(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所设想的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则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个人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逐出其国境。委员会还指出,此种风险必须是个人的,而且具有较高门槛,须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 委员会进一步回顾其判例,其中指出,应对缔约国的评估给予相当的重视,且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机关来审查和评价事实及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此种风险, 除非认定缔约国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

9.3委员会注意到,在提交本来文时,提交人说,如果他被引渡至阿塞拜疆,他将面临违反《公约》第七条的酷刑或其他虐待的真实风险,这是对他从事新闻活动、批评阿塞拜疆当局侵犯人权行为以及支持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得到国际承认的报复。委员会还注意到,2017年2月7日,缔约国当局将提交人引渡至阿塞拜疆,尽管委员会要求在委员会审议提交人的来文期间暂缓引渡提交人。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因非法前往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刑法》第318(2)条(从检查站外跨越国家边界))而在阿塞拜疆被定罪,被判处三年监禁,并将在服刑期满后被强制驱逐出阿塞拜疆。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评价缔约国当局是否适当评估了提交人被引渡至阿塞拜疆后所面临的风险,应基于缔约国当局就阿塞拜疆当局提交的引渡提交人的请求作出决定时所掌握的资料。

9.4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阿塞拜疆当局之所以要求引渡提交人,是因为当局根据阿塞拜疆《刑法》第281(2)条和第318(2)条对他提起了刑事诉讼,罪名是缺少必要证件或从边检站外非法跨越阿塞拜疆的受保护边界,以及呼吁承认纳戈尔诺-卡拉巴赫从阿塞拜疆独立。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引渡程序中,提交人说,由于案件背景、他对阿塞拜疆的纳戈尔诺-卡拉巴赫政策的批评和对阿塞拜疆政府的总体批评,他在阿塞拜疆将面临酷刑风险。提交人特别指出,他是因从事新闻活动和发表意见而被阿塞拜疆当局起诉的。提交人还提出,阿塞拜疆公开并强烈鼓励对亚美尼亚裔或与亚美尼亚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有关联的人使用和施加不人道待遇。提交人还说,他被指控缺少必要证件或从边检站外跨越阿塞拜疆的受保护边界,然而在2011年和2012年,阿塞拜疆有效控制的领土内并不存在进入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的过境点。然而,缔约国当局和法院以“未经证实”为由驳回了提交人的论点(上文第4.18段)。在这方面,缔约国称,国内当局适当评估了提交人关于返回阿塞拜疆后可能遭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指控。此外,阿塞拜疆总检察长办公室保证,引渡请求不是出于政治动机,提交人不会受到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上文第4.19段)。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向缔约国当局和法院提交的资料以及公共领域的现有资料表明, 当局将访问过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并公开发表声明批评阿塞拜疆的纳戈尔诺-卡拉巴赫政策和阿塞拜疆政府的个人系统地列入黑名单,禁止他们进入阿塞拜疆并对他们进行起诉。记者和博主等公开发表被阿塞拜疆当局视为批评意见的个人似乎特别容易遭受酷刑、虐待或骚扰。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回顾了其本身的调查结果,即阿塞拜疆持续对被拘留的记者使用不同形式的酷刑和虐待。

9.5在这种情况下,鉴于提交人的个人情况:他是一名博主,被控犯有阿塞拜疆《刑法》第281(2)条和318(2)条所述罪行,罪名是缺少必要证件或从边检站外非法跨越阿塞拜疆的受保护边界,并呼吁承认纳戈尔诺-卡拉巴赫从阿塞拜疆独立,同时考虑到委员会收到的资料和证据,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当局和法院对提交人关于如果被引渡至阿塞拜疆将面临酷刑和虐待风险的说法所作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将提交人引渡至阿塞拜疆构成对《公约》第七条的违反。

10.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缔约国将提交人引渡至阿塞拜疆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七条之下的权利。委员会还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顾及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因而违反了其在《任择议定书》第一条之下的义务。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采取适当步骤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2.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