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3/D/2510/201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5 January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510/2014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M.R.(由律师Niels-ErikHansen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丹麦

来文日期:2014年12月14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2014年12月1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2021年10月19日

事由:驱逐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程序性问题:属物理由;证实指称的程度

实质性问题: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不驱回

《公约条款》:第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条

1.1来文提交人M.R.,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民,生于1981年8月29日。由于丹麦主管机构拒绝考虑提交人的难民身份申请,提交人将被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提交人说,丹麦强行将他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会侵犯他在《公约》第七、十八和十九条之下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4年12月17日,根据议事规则第94条,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不发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在一个君主主义者家庭长大,由于与女友一起坐在公园里和饮酒而两次遭到鞭打,之后,他想同政权抗争。2006年,他加入Basij民兵组织,以此为销售他生产的酒精饮料提供掩护。起初,他负责从事一些不重要的工作,如把守检查站等。此外,他还担任一些重要人物的警卫人员。他还参加了2009年的选举示威游行,但他拒绝遵照指示殴打示威者,他不携带武器,也不参与逮捕行动,因为他知道被拘留者受到的虐待。2013年10月,有人命令他前往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作战。他接受了两周的军事训练。他不想前往叙利亚,因此于2013年11月22日逃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当局随后搜查了提交人父母的住宅,发现了生产酒精饮料的设备。

2.2提交人乘车从德黑兰前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西北部的科伊。他换了车,开车前往土耳其边境,然后到达伊斯坦布尔附近的一个小村庄,在那里,他在一位老妇人家中呆了一个半月。之后他乘坐卡车到达丹麦,在一个大的环形交叉路口下车。

2.3提交人于2014年1月15日进入丹麦,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并于当天申请庇护。他说,他担心如果回国,会与Basij民兵组织发生冲突,因为他抛弃了他们,离开了伊朗,还因为他们发现他生产和销售酒精饮料。他还害怕被迫为Basij组织开枪杀人。2014年5月22日,丹麦移民局驳回了他的申请。

2.42014年8月27日,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提交人的上诉。委员会承认提交人加入了Basij组织,但认为这些理由无法为庇护提供根据。委员会多数成员不认为提交人关于他为巴斯基Basij组织从事的活动和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他的住宅被搜查的情况的陈述属实,因为他在这些问题上的陈述似乎不大可靠,而且是临时编造的。提交人还在几个问题上,包括在他何时开始出售酒精饮料或其家人是否知道他是Basij组织成员等问题上,作了前后矛盾和含糊其辞的陈述。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提交人的家人七年来一直不知道他加入了Basij组织的说法缺乏可信度。提交人关于他是Basij组织的低级成员的说法,与他关于为该组织执行任务包括Basij组织的一名高级成员委托他执行一些任务和担任高级别人士的警卫人员的说法相抵触。此外,关于提交人在2009年示威期间是否用警棍打人,提交人本人在示威期间从事了哪些活动,以及提交人先前对被逮捕者遭受酷刑情况的了解等,提交人所作的陈述不一致。最后,在提交人离境后与家人的联系问题上,提交人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含糊其词。

2.5在庇护申请被拒绝后,提交人从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5月26日在Ellebæk机构被拘留,等候被从丹麦驱逐出镜。2014年12月3日,提交人请求难民上诉委员会重启庇护程序。他尤其提及他身上刺有一个天使和其他违背伊斯兰教义的符号,他担心因此而受到伊朗当局的迫害。他援引欧洲人权法院在审理M.A.诉瑞士案时作出的判决。

2.62014年12月12日,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没有理由重新进行庇护程序。至于提交人提到他的纹身,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案件的情况与M.A.诉瑞士案的情况并不相似,因为在后一个案件中,申请人的陈述被认为是可靠的。

2.72015年4月20日,提交人再次请求难民上诉委员会重新进行庇护程序。他除其他外表示,他于2015年4月16日受洗,因此有新的就地保护请求。他担心受到伊朗当局的迫害,因为他已经放弃伊斯兰教成为一名基督徒。提交人还说,由于他的纹身――一个天使图形和其他违背伊斯兰教义的图形符号――伊朗当局肯定会知道他已皈依基督教。

2.82015年5月12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决定重新进行庇护程序,并安排由一个新的小组进行口头听证。委员会还延长了提交人离境的时限。提交人出示了Grønnevang教会和Ellebæk机构的一位牧师于2015年6月7日签发的一份声明。该声明表示,提交人曾是Grønnevang教会难民和移民宗教团体的成员,尤其是自从他2015年5月从Ellebæk机构获释以来。这个团体的多数成员都讲波斯语。该团体宣讲各种基督教课程和其他课程。这位牧师说,提交人在Ellebæk机构被拘留整整10个月,他是在这个时期认识提交人的。提交人虔诚而积极地参加教堂礼拜活动。此外,Bethania教会在2014年10月31日的一封信中确认,提交人定期参加那里的教堂礼拜活动,直到2014年10月12日。

2.9在委员会听证会上,牧师表示,他已经为提交人施了洗礼,提交人参加了20至30多个小时的洗礼课,他毫不怀疑提交人的皈依是真实的。提交人说,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期间,他曾秘密向一个基督教会捐款。他没有去那个教堂,因为他是穆斯林,如果去了会被判死刑。关于他的纹身,提交人说,他没有向丹麦移民局或他以前的律师提及这些纹身,因为他认为这些纹身对他的庇护申请无关紧要。最初,他无意将纹身作为一种基督教标志,提交人在到达丹麦时也不是基督徒。不过,他曾在原籍国目睹基督徒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这激起了他对基督教的兴趣,之后在丹麦遇到了与他同龄的人,这些人去教堂做礼拜,这又重新激发了他对基督教的兴趣。

2.102015年7月1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再次维持丹麦移民局拒绝为提交人提供庇护的决定。多数委员会成员并不认为提交人的皈依是真实的。他们认为,牧师的评估是证明提交人已成为基督徒的一个因素,但指出,提交人对有关他皈依基督教的几个问题的回答含糊其词。他们还注意到,提交人的洗礼是在庇护程序后期,在他的庇护申请和重新审理其案件的请求被拒绝以及他竭力试图抵制将其驱逐出丹麦的做法之后进行的。

2.11根据对背景资料和难民上诉委员会案例法的评估,委员会大多数成员认为,即使他们接受提交人非法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这一事实,提交人没有有效旅行证件这一点也并不构成可据以假定提交人会受到伊朗当局的迫害或虐待的充分依据。

2.12关于提交人担心伊朗当局会注意到她,委员会多数成员进一步指出,没有任何信息显示,除了提交人的母亲和姐妹,或许还有几个在脸书上的伊朗朋友,会有人知道他接受了洗礼。此外,提交人以前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并没有因为他的纹身而遇到任何问题,他的纹身是在伊朗做的,并不能轻易看到。提交人未能证实为什么他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情况会改变。提交人将基督教经文和照片上传到了其脸书账户的私人部分――这些在他账户的公共部分看不到,这不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2.132018年5月4日,提交人再次请求难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审理他的庇护案件。为支持他的就地保护请求,提交人说,他在丹麦做了更多的纹身,他已经成为一个颇具知名度的皈依者,他的名字和照片在好几家报纸的文章中出现,他上了一家电台的广播节目,伊朗当局现在肯定知道他已经皈依,因为他已经通知了伊朗大使馆的代表。他还表示,自2015年以来,他参加了许多基督教活动,包括《圣经》咖啡、星期五晚餐和礼拜等。2018年5月22日,他的律师发送了NorthZealand警察署国家外国人行动中心编写的一份警方报告的复制件。这份报告显示,提交人可能在伊朗大使馆被传讯,而且据提交人提供的信息,他是一名皈依者,想在丹麦成为一名牧师。因此,他认为,毫无疑问,伊朗当局完全清楚提交人背叛了伊斯兰教。2018年11月8日,提交人提交了一份案情摘要。

2.142018年9月12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决定重新审理庇护案件,并进行新的口头听证。委员会还决定暂停提交人离境的时限。

2.152018年11月12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丹麦移民局拒绝提交人的庇护申请的决定。委员会仍然无法认为提交人皈依基督教这一点属实。委员会提及提交人的以下陈述:如果说2015年他是“40%至50%的基督教徒”,那么此时他是“99%的基督教徒”;并认为这一陈述削弱了提交人的可信度,因为他2015年在移民局的听证会上已经声明他的皈依是真实的。移民局还注意到,提交人未能以令人信服的方式解释他为什么选择基督教新教,因为他说他曾陪同一些朋友去过一个使徒教会,而且这就是他选择该分支的原因。尽管他说他已经十分熟悉原籍国的基督教的不同分支――为此他本应作出相应的选择――但他仍然作出了这一选择。

2.16此外,委员会考虑到了这样一点,即提交人的基督教知识似乎是他背下来的,而且他似乎对请他解释的基督教的某些方面并不肯定。以下事实证明了这一点:提交人告诉委员会,在他被安置的离境前中心,“有些人需要熟悉委员会向表示已经皈依的人提出的问题”。提交人还说,他想成为一名牧师,处于这个原因,可以预料他会谈及他个人的想法和信仰。委员会认为实际情况是,提交人只是将所参加的这些基督教活动视为社交活动,参加这些活动是为了能够在丹麦定居,因此提交人的基督教活动不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2.17由于难民上诉委员会无法认为提交人的皈依是真实的,它也不能认为他打算在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从事基督教活动是事实。此外,提交人没有证明他在离开之前是执政当局感兴趣的人。该委员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交人是否已经证明,由于他在丹麦的基督教活动,如果他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有可能遭受迫害或虐待。

2.18关于提交人的姓名和照片出现在报刊的几篇文章中以及提交人上了电台广播节目,委员会注意到,报报刊文章和电台广播关注的并非提交人所称的皈依,而是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的一般状况、提交人从事的拳击教练活动以及关于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拥有移动电话的权利的规则。因此,委员会并不认为提交人由于出现在丹麦媒体上而引起了伊朗主管机构的注意。

2.19委员会最后指出,2018年4月18日,提交人自愿通知伊朗驻丹麦大使馆的代表,他已经皈依并想要在丹麦成为一名牧师。通过自愿提供这一信息,提交人使伊朗主管机构意识到他曾以皈依为由在丹麦申请庇护,但同时,伊朗主管机构也意识到丹麦并不认为提交人的皈依是真实的。在此基础上,并考虑到背景资料,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虽然提交人自愿提供了这一信息,但他并没有引起伊朗主管机构的注意,从而会使他在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情况下容易受到迫害或虐待。提交人非法离开伊朗以及做了更多纹身这一点也不会造成不同的结果。

2.20从2018年11月21日起,丹麦警方已将提交人登记为失踪。

申诉

3.1提交人援引了违反《公约》第七、十八和十九条的情况。他提出,缔约国有义务不驱逐面临被剥夺人权风险的人,在本案中是指言论自由权,包括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这也包括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其中包括表明个人宗教信仰的自由。

3.2提交人说,他对基督教的兴趣表现在他手臂上非常明显的纹身上。他担心伊朗主管机构发现他的纹身后会对他进行迫害。鉴于他对伊朗政权的批评意见,他现在可以提出就地庇护请求。因此,将他驱逐出境将侵犯他受《公约》第十九条保护的公民权利,并将他置于《公约》第七条所禁止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严重危险之中。

3.3最后,提交人并不持有有效的伊朗护照,但仍将被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因此有可能在机场受到主管机构的讯问。因此,有关方面可能对提交人曾加入Basij组织一事进行调查,这一点不能排除。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7年8月23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表示,应宣布来文不予受理。如果委员会根据第七条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公约》也不会因为将提交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而遭到违反。

4.2缔约国叙述了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结构、组成和职能,以及适用于庇护程序的立法。缔约国随后指出,在没有充分理由认为如将提交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提交人可能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情况下,提交人未能在《公约》第七条之下为受理目的提出有初步证据的理由。因此,来文的这一部分显然毫无根据,应宣布不予受理。

4.3关于提交人在《公约》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之下提出的指称,缔约国指出,提交人试图在来文中以域外方式适用这些条款。提交人没有因为他在丹麦或在丹麦主管机构有效控制的地区遭受的待遇或由于丹麦主管机构的行为而称这些条款遭到了违反。因此,委员会对缔约国的任何此类侵权行为没有管辖权;因此,来文的这一部分不符合《公约》的规定。不能因为另一国将在缔约国领土和管辖范围之外作出的违反《公约》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行为,而追究缔约国对此种行为的责任。

4.4关于实质问题,提交人未能证明将他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会违反《公约》第七条。根据委员会的判例,如果递解出境的必然和可预见的后果将是不可挽回的伤害的真实风险,如《公约》第七条所设想的风险――无论这种风险存在于被递解出境人士的到达国,还是存在于该人士随后可能被递解出境的任何目的地国――那么缔约国有义务不将该人士引渡、递解出境、驱逐或以其他方式将该人从其领土上逐出。委员会还指出,风险必须是针对个人的,而且在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存在不可挽回的伤害的真实风险方面,门槛较高。缔约国在《公约》第七条之下的义务反映在《外国人法》第7条第(1)和(2)款中,根据该条款,如果一名外国人返回原籍国有被判死刑或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将向其发放居留证。

4.5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在提交人的案件中评估了他的陈述是否可信和令人信服,包括这些陈述是否被认为是可能的、连贯的和一致的。在提交人离开本国的原因,提交人为Basij组织开展的活动和他对酷刑的认识,提交人所在社区的人是否知道他是Basij组织的成员,以及提交人离开本国后与家人的联系等方面,提交人的陈述前后不一致。

4.6关于提交人皈依基督教的问题,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直到2015年4月20日第二次请求重审其案件时,才向丹麦移民机构提出了皈依基督教的说法。提交人在庇护程序中从未说过他对基督教有出于宗教动机的兴趣。此外,他没有提到参加任何礼拜活动,无论是在丹麦还是在其他地方;没有提及脱离伊斯兰教;也没有表示对宗教的一般兴趣。因此,提交人没有向警方或丹麦移民局透露任何这种兴趣。相形之下,他在2014年1月17日的庇护申请、2014年2月14日的庇护审查面谈以及2014年3月4日丹麦移民局进行的实质性面谈中说,他是穆斯林,同时没有表示任何怀疑或保留,也没有以其他方式表示他信奉伊斯兰教是一个问题。在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4年8月27日举行口头听证之前,提交人的律师于2014年8月19日提交了一份案情摘要,其中也没有提到提交人信奉伊斯兰教是一个问题。律师仅就提交人最初的庇护理由发表了意见。2014年8月19日的案情摘要还表明,提交人对基督教会的支持完全是基于伊朗政权以伊斯兰教的名义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他本人对基督教的兴趣。

4.7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只是在2014年12月3日的重审请求中告知难民上诉委员会,他对基督教感兴趣,因为他身上刺有天使和其他符号。重审请求说,纹身违背伊斯兰教教义。提交人在重审请求中没有提到他的可能出于宗教动机的行为,包括参加礼拜、参与基督教群体活动或参加洗礼课等。

4.8因此,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只是在他的庇护申请于2014年8月27日被拒绝以及他的重审请求于2014年12月12日被拒绝之后,才开始对基督教信仰表现出特别的兴趣。提交人于2015年4月16日接受洗礼,此时已是他的重审请求被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后四个月。此外,提交人的纹身照片和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的洗礼证明分别在2014年12月3日和2015年4月20日才提交难民上诉委员会,而此时为将提交人驱逐出境,已经剥夺了提交人的自由。

4.9最后,只有在牧师2015年6月7日的声明中,才提到提交人在Ellebæ机构被拘留的10个月期间,即在2015年4月20日提出重审请求之前的8个多月期间,定期参加教堂礼拜。同样,从Bethania教堂2014年10月31日的来信(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5年7月1日的听证会前不久也收到了这封信)来看,提交人在2014年10月12日之前定期参加该教堂的礼拜。提交人在庇护程序的任何时候都没有提供这一信息,无论是在2014年8月27日的委员会听证会上,还是在他的两次重审请求中。

4.10因此,缔约国认为,关于提交人对基督教感兴趣的信息是在后期阶段产生的,这本身会削弱提交人最近和新的庇护理由的可信度。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提交人所称的新信仰除了洗礼之外,并没有体现在重大的外在行为中。

4.11就提交人的纹身而言,缔约国认为,这些纹身不是提交人基督教信仰的表现,因为根据所提供的信息,提交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纹身时,他仍然声称信奉伊斯兰教。在2015年7月1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会上,提交人表示,他在居住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期间做的纹身,原先并没有打算将纹身作为基督教标志。提交人还表示,他没有向丹麦移民局提及他的纹身,因为他认为这些纹身对他申请庇护无关紧要。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于2014年2月14日向丹麦移民局表示,他以前没有与宗教或其他团体发生过任何冲突,也没有遇到其他重大事件,包括政治或宗教事件。

4.12缔约国认为,如果寻求庇护者将离开原籍国之后的皈依作为申请庇护的理由――在某些情况下,皈依甚至可能发生在庇护程序相当后期的阶段――那么这种皈依本身可能被认为与难民上诉委员会将要进行的可信度评估相关。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的准则,如果个人在离开原籍国后皈依,可能会产生就地申请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某些可信度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皈依的情况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和深入的审查。此外,人们注意到,如果所谓的“利己”活动的机会主义性质对包括原籍国主管机构在内的所有人都显而易见,而且将当事人遣返不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那么这些活动不构成因《公约》所载理由而担心在申诉人原籍国遭受迫害的可靠依据。

4.13缔约国还提请委员会注意,丹麦的公开辩论尤其是寻求庇护者的公开辩论,在很大程度上侧重于皈依(通常是从伊斯兰教皈依基督教)对庇护案件结果的意义。因此,寻求庇护者和该领域的其他各方都知道,皈依信息是寻求庇护的理由。同样出于这一原因,关于提交人在2014年12月3日请求重审时不知道这一信息对其庇护程序结果的重要性这一点,不能视为事实。

4.14缔约国认定,提交人的纹身不能使人独立地得出结论认为,如将提交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提交人可能会遭受迫害或虐待。对在提交人的纹身照片进行检查后发现,没有一处纹身有明显和清晰的基督教符号,所有纹身都位于通常被遮盖的身体部位。此外,提交人没有提及本人因纹身而遇到过任何问题。提交人只是在庇护程序的后期才将纹身说成是相关的庇护理由。

4.15至于提交人对伊朗政权提出批评意见的说法,缔约国指出,他在庇护程序中从未依赖过这种说法。提交人在2014年12月3日和2015年4月20日的重审请求中,也没有将政治活动作为寻求庇护的理由。

4.16关于提交人的这一说法,即如果他没有护照进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并因此受到讯问,伊朗当局很有可能会调查他作为巴斯基成员的过去,缔约国重申,丹麦主管机构并不认为提交人如被遣返就有可能遭受迫害或虐待。缔约国认为,在伊朗主管机构看来,提交人只是一个十分普通的人。

4.17总之,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做出决定时,考虑了所有相关信息。提交委员会的本来文并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资料,证明提交人在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会面临与其庇护申请有关的迫害或虐待的风险。在国内诉讼期间,有关方面决定为提交人重新进行庇护程序,并决定在2015年7月1日的一次口头听证会上由一个新的小组审议其案件,该小组的成员不是作出最初决定的小组的成员。当时,允许提交人就庇护理由作出新的陈述,但新的小组也认为这些陈述缺乏可信度。提交人未能指出决策过程中的任何违规行为或委员会未能适当考虑的任何风险因素。他试图利用委员会作为上诉机构,请委员会重新评估支持他庇护申请的事实情况。然而,委员会必须对难民上诉委员会对事实的调查结果给予相当的重视,后者更有资格评估提交人案件的实情。没有理由怀疑更不用说不考虑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评估,这项评估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认为,如将他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将面临与其庇护申请相关的迫害或虐待的风险。有鉴于此,将提交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会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

4.182019年1月4日,缔约国提交了难民上诉委员会2018年11月12日决定的复制件,但没有作出进一步评论。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9年12月5日的评论中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2018年11月12日的决定违背了委员会在K.H.诉丹麦案中的意见。他说,他被带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驻丹麦大使馆,在会面过程中,他公开表达了他的基督教信仰。在那次会面之前,他还在丹麦媒体上公开表示了基督教信仰。因此可以说,当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2日发布其决定时,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当局确实知道他皈依一事。

5.2提交人还说,难民上诉委员会根据委员会在K.H.诉丹麦案中的意见,同意对K.H.重新进行审理。K.H.最后获得庇护,从而受到保护,没有被驱回,也没有面临他改变信仰可能引发的风险。然而,在他的案件中,难民上诉委员会新的小组成员裁定,没有必要对提交人实行保护使其免遭驱回。

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指称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之下得到审查。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他已经用尽他可以利用的所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在缔约国没有对此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妨碍它审议来文。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公约》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遭到违反,但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或证据或令人信服的解释,说明他在这些条款下的权利如何会因缔约国将他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而遭到侵犯。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这部分来文证据不足,并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部分来文不予受理。

6.5委员会随后注意到缔约国对可受理性提出异议,理由是提交人在公约第七条之下以及由于人身安全而提出的指称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已经充分解释了他为什么担心他被强行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会由于他皈依基督教而面临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风险。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因为它提出了第七条下的问题,于是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将他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使他面临遭受无可挽回的伤害的风险,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因为他将因离开伊朗民兵组织Basij并非法逃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而面临伊朗当局的迫害。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关于他从伊斯兰教皈依基督教的陈述,包括他对基督教的兴趣,据称这表现在他手臂上非常明显的纹身,以及如果他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如果当局发现他的纹身,他可能面临被迫害的风险。

7.3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缔约国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委员会提到,当有充分理由认为存在《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设想的不可挽回的伤害的真实风险时,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某人引渡、递解出境、驱逐或以其他方式移送出境(第12段)。委员会还指出,风险必须是针对个人的,而且提供充分的理由来确定存在不可挽回的伤害的真实风险是一个很高的门槛。因此,必须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总体人权状况。委员会回顾,通常应由缔约国机关审查有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这种风险,除非可以确定评估明显具有武断性质或相当于明显错误或执法不公。

7.4委员会注意到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即提交人未能证实他的说法,即由于他以前是Basij民兵组织的成员,他从穆斯林信仰转为基督教,他的纹身和他没有有效的伊朗护照,他将面临被伊朗当局迫害或虐待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成员认为,尽管有洗礼证明、牧师声明和Bethania教会的证明信,提交人未能证实他的皈依是真实的。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上诉委员会在提交人的陈述中发现的不一致之处,以及提交人只是在他的庇护申请和重审其案件的请求被拒绝之后,以及在他强烈抵制和反对将他驱逐出丹麦之后才改变信仰的事实。委员会还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在两度得知新的庇护理由――提交人已经皈依、在丹麦有更多纹身、他的名字和照片被刊登在几篇报纸文章上、提交人在一个电台广播节目中被突出报道,以及通知伊朗大使馆他已经皈依――之后,决定两次重新审理他的案件并进行新的口头听证,这使提交人能够请委员会评估这些新的理由。委员会还注意到,这些问题在通过的决定中得到了详细分析。

7.5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如果寻求庇护者表示,由于首次庇护请求在庇护国被驳回,因此皈依另一宗教,那么缔约国对皈依情况进行深入审查,可能是合理的。然而,委员会的检验标准仍然是,不论皈依的诚意如何,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皈依可能在原籍国产生严重不利后果,如《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那样,会造成遭受不可挽回的伤害的真实风险。因此,即使发现所报告的皈依不是真诚的,主管机构也应着手评估,以判定在本案的情况下,寻求庇护者与皈依有关的行为和活动,或为其皈依提供理由的行为和活动,如参加教堂活动、受洗或参加传教活动等,是否会在原籍国产生严重不利后果,从而使寻求庇护者可能面临不可挽回的伤害。

7.6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对提交人接受洗礼这一点没有争议,但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将他们的推理集中在皈依的真诚性上,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他的皈依是真实的,因为他总体上缺乏可信度,他的陈述前后矛盾,回答含糊不清,特别是他皈依的时刻,即,提交人只是在他的庇护申请和复审请求被拒绝以及丹麦主管机构几次试图将他驱逐出境未果之后,才先择皈依的。

7.7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对丹麦主管机构关于他因皈依而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面临伤害风险的评估和调查结果提出质疑,但他未能向委员会提供任何相关信息,以便为他的以下说法提供依据:伊朗主管机构确实知道他所称的皈依,他将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信奉基督教,或者他因皈依而成为伊朗主管机构的目标。

7.8关于提交人提出的其他指称,委员会注意到,丹麦当局也分析了提交人以前为Basij组织从事的活动,并认为他没有证明由于他以前是Basij组织的成员而有遭受迫害的风险,或者他在离开之前是伊朗主管机构关注的人。丹麦主管机构同样分析了提交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获得的纹身,以及他在丹麦获得的纹身,但指出提交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期间没有任何问题,因为他的纹身无论如何都无法轻易看到。丹麦主管机构还审查了他在丹麦不同媒体上的露面,以及他没有有效的伊朗护照的事实,他还向伊朗驻丹麦大使馆通报了他的皈依,但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由于这些行动和事件,他已成为伊朗主管机构关注的对象。

7.9委员会认为,它所掌握的资料表明,缔约国在评估提交人援引的风险时考虑了所有现有因素,提交人没有发现决策过程中的任何违规行为。委员会还认为,虽然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主管机构的事实结论,但他并没有表明缔约国主管机构的决定具有任意性质或是明显错误的,或者相当于执法不公。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援引的证据和情况没有举出足够的理由证明他将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真实和个人风险。有鉴于此,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认为,它收到的资料表明,如果提交人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在《公约》第七条之下的权利将遭到侵犯。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依据现有事实无法得出结论认为,将提交人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如付诸实施,将构成缔约国对他在《公约》第七条之下的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