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843/2016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
FatimaRsiwi(由阿尔卡拉马基金会的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和SadekRsiwi(提交人的丈夫) |
所涉缔约国: |
阿尔及利亚 |
来文日期: |
2016年9月7日(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11月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意见通过日期: |
2020年10月19日 |
事由: |
强迫失踪 |
程序性问题: |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
实质性问题: |
有效补救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人身自由和安全;人的尊严;法律人格得到承认 |
《公约》条款: |
第二条第二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 |
1.来文提交人Fatima Rsiwi系阿尔及利亚国民。她声称,丈夫Sadek Rsiwi(生于1942年、也是阿尔及利亚国民)是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失踪因缔约国所致,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使其沦为受害者。最后,她声称,因其国内立法,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一并阅读)为其规定的一般义务。《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12月12日对该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阿尔卡拉马基金会的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Sadek Rsiwi是八个孩子的父亲,住在盖尔达耶省,曾在为争取阿尔及利亚独立而于1954年成立的民族解放军中担任“军官”。由于他人很能干,加上在该地区长期作战,对其了若指掌,因此阿尔及利亚当局请他担任当地民兵组织的领导,以支持安全部门的行动,但Sadek Rsiwi一再拒绝这一提议。
2.21996年3月初的一天,上午11时30分前后,Sadek Rsiwi正在家中时,盖尔达耶省的一些军人乘坐几辆公务用车抵达。他们包围并搜查了Sadek Rsiwi的家,然后逮捕了Sadek Rsiwi, 并将其带到盖尔达耶军区。
2.31996年3月17日和18日,提交人得以两次探视丈夫,并给他带去治疗糖尿病的药物。下一次探访时,提交人被告知,她丈夫已被转往瓦尔格拉。她赶到那里后,被告知Sadek Rsiwi从未在那里登记。她多次回到盖尔达耶军区打听丈夫的下落。每一次,她都被告知,他已经不在那里,并被下令不要再来。自此,提交人再也没有丈夫的讯息。
2.4提交人曾多次向国家司法和行政机构提出交涉,以了解Sadek Rsiwi的处境,包括致函各行政和政府实体。但所有这些努力都是枉然。因此,1996年6月9日,提交人致函瓦尔格拉军区指挥官,要求说明她丈夫的下落,但未获答复。1996年10月1日,她又向盖尔达耶军区指挥官提出了同样的请求,但也没有得到答复。
2.51997年10月13日、1998年6月21日、1998年9月20日和2000年7月24日,提交人分别致函盖尔达耶法院检察官,无果。1996年10月8日、1998年5月11日和2000年7月24日,提交人联络了国家人权观察站主席,向其请求协助,以便了解她丈夫失踪的情况。
2.61998年4月12日和6月20日,提交人致函共和国监察员,请其与主管部门接触。随后,1999年10月23日,她致函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并在信中解释说,她致函的部门都没有回复她,并请求对她丈夫失踪一事展开调查。2001年11月5日,提交人分别致函共和国总统及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长,请其提供协助。2002年3月16日,促进和保护人权全国协商委员会向提交人解释说,根据盖尔达耶宪兵进行的调查,安全部门未逮捕Sadek Rsiwi。提交人随后于2002年4月30日联络了委员会主席,请其继续开展调查。
2.7尽管提交人竭尽所能,但当局未展开任何调查。提交人指出,在2006年2月27日关于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颁布后,现在她无法在法律上诉诸司法机构。因此,原本就无用和无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又变得完全不可得。《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规定,“任何人,无论身在阿尔及利亚国内或国外,均无权使用或利用民族悲剧的创伤来破坏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机构,削弱政府,损害所有有尊严地为国效劳的公职人员的声誉,或玷污阿尔及利亚的国际形象”,并否认“任何关于国家对蓄意失踪现象负有责任的指控”。《宪章》进一步规定,“公职人员应受谴责的行为,一经证实即受法律惩罚,不得用作诋毁在公众支持下为国尽职的整个安全部队的借口”。
2.8据提交人称,第06-01号法令禁止人们诉诸司法,违者予以刑事起诉,因此应豁免受害者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义务。该法令事实上禁止任何关于失踪或其他罪行的申诉,其第45条规定,“不得以个人或集体身份就共和国国防和安全部队任何分支机构成员为保护人身和财产、捍卫国家和维护阿尔及利亚民主共和国机构而采取的行动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主管司法当局应宣布任何指控或申诉不可受理。该法令第46条规定如下:“凡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行为,使用或利用民族悲剧的创伤来破坏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机构,削弱政府,损害所有有尊严地为国效劳的公职人员的声誉,或玷污阿尔及利亚的国际形象的,判处三(3)至五(5)年有期徒刑并处以25万至50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罚款”。刑事诉讼由检察官办公室依职权提起。该条还规定,对于累犯,处罚加倍。
2.9提交人补充说,该法实际上赦免了过去十年中犯下的罪行,包括强迫失踪等最严重的罪行。它还禁止为查明受害者的下落诉诸司法,违者处以监禁。显然,阿尔及利亚当局(包括司法当局)拒绝认定安全部队的责任,包括对Sadek Rsiwi强迫失踪负责的官员的责任。这种做法妨碍了其家人所寻求的补救措施的效力。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第二款第9项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中对强迫失踪的定义,她的丈夫是由于阿尔及利亚安全部队人员的行动造成的强迫失踪受害者,因此应归咎于缔约国。提交人声称,尽管《公约》条款没有具体提及强迫失踪,但这种做法涉及侵犯生命权,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在本案中,提交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至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一并解读)。
3.2提交人回顾,生命权至高无上,缔约国不仅有义务不任意剥夺个人的生命权,而且有义务防止和惩罚任何涉及违反《公约》第六条的行为,包括在责任人为公职人员的情况下。她还回顾,缔约国有义务保护被拘留人员的生命,并调查任何失踪案件,因为不进行调查本身可能构成违反第六条的行为,包括在失踪案件不是由公职人员实施的情况下。提交人声称,她丈夫于1996年3月被捕,并被安全部队带到盖尔达耶军事中心。失踪之前,他拒绝加入阿尔及利亚民兵组织,后者在国家控制下开展行动。自从Sadek Rsiwi的亲属失去他的消息以来,已经过去了20多年。他们能够活着找回他的机会微乎其微。他有可能在拘留期间即已因酷刑或法外处决而死亡。对Sadek Rsiwi的拘留本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加以登记。这些因素,加上没有进行调查,证明缔约国未能履行其义务,构成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的行为。
3.3提交人回顾说,免遭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是一项绝对权利,不得克减。单独监禁系统性地创造了一种有利于实施酷刑的环境,因为当事人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根据委员会的判例,这种做法本身可能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一旦有人提出单独监禁的指控或告知缔约国此类指控,缔约国便有义务展开调查。委员会以前曾强调,大赦法通常不符合国家调查和惩罚任何应对单独监禁负责的个人的义务。提交人声称,在没有登记或任何其他可能让其家人知悉的程序的情况下,Sadek Rsiwi被单独监禁了20多年。在此期间,特别是自1996年3月18日以来,他的家人无法与其联络。顾名思义,单独监禁意味着无法与外界沟通,这给被拘留者带来了巨大的心理痛苦,严重到足以属于《公约》第七条的适用范围。因此,提交人声称,Sadek Rsiwi是缔约国违反上述第七条行为的受害者。关于Sadek Rsiwi的家人,失踪、当局的否认以及不进行调查致使他们经受了20多年的痛苦、煎熬和不确定性,构成不人道待遇,因此违反了第七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3.4随后,提交人回顾说,《公约》第九条承认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并对缔约国规定了若干程序性保障。关于《公约》第九条,提交人声称,她丈夫因缔约国违反以下条款而沦为受害者:(a) 第一款,因为Sadek Rsiwi是军警任意剥夺自由行为的受害者;(b) 第二款,因为逮捕Sadek Rsiwi的警官既未解释逮捕原因,也未出示逮捕令,他自被捕后也从未收到任何正式通知;(c) 第三款,因为Sadek Rsiwi被捕后既未被带见主管法官,也未被审判或释放,距他被捕已经过去了20年,这远远超过了《刑事诉讼法》为恐怖主义相关罪行规定的12天的最长拘留期限;(d) 第四款,因为Sadek Rsiwi被剥夺了法律保护,因而从未能够质疑拘留他的合法性。
3.5提交人还回顾了《公约》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的基本和普遍性质,即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均应得到人道和尊重人的固有尊严的待遇。Sadek Rsiwi从盖尔达耶转移到一个未知的拘留地点后,被剥夺了与外界的全部联系。单独监禁可能使被拘留者遭受的痛苦达到足以构成酷刑的程度,同时也容易引发不人道的待遇。就Sadek Rsiwi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而言,他更是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的受害者,因为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本质上不符合对人的固有尊严的尊重。
3.6提交人还回顾说,人人有权要求其法律人格得到承认。在这方面,她提到委员会关于阿尔及利亚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其中委员会确认,仍然活着的失踪者如果被单独拘禁,其根据《公约》第十六条享有的法律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缔约国单独监禁Sadek Rsiwi, 构成违反《公约》第十六条的行为。
3.7提交人回顾,《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人有权得到保护,认为Sadek Rsiwi的失踪使其家人丧失了父亲和丈夫,因此构成违反这一条的行为。
3.8《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声称其《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人都必须能够获得有效补救。Sadek Rsiwi作为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实际上无法利用任何补救。提交人援引委员会的判例回顾指出,缔约国有义务调查指称的侵犯人权行为并起诉和惩罚责任人,并表示阿尔及利亚当局未对受害者妻子的请求做出反应,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第06-01号法令,尤其是第45条,构成违反缔约国确保提供有效补救的义务。据此,提交人请求委员会承认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单独以及与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
3.9最后,第06-01号法令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一并解读)规定的一般义务。因此,缔约国通过该法令,特别是第45条,即采取了一项立法措施,剥夺了对侵犯人权行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有违《公约》第二条第三款。此外,该法令第46条还将所有和平表达其不满或公开讨论所指控案情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侵犯了《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表达自由权。提交人认为,也是由于该法令的存在――更具体地说,由于上述条款,委员会多次强调其不符合《公约》――缔约国从未落实委员会在关于该法令范围内的强迫失踪案件的所有决定中提出的建议。
3.10提交人首先请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对Sadek Rsiwi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至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她请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对她本人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她请委员会认定,第06-01号法令,特别是第45和第46条,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一并解读)规定的一般义务。提交人还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a) 如果Sadek Rsiwi还活着,释放他;(b) 向她提供有效补救,对其丈夫被强迫失踪一事进行彻底和有效的调查,并告知其调查结果;(c) 根据缔约国的国际承诺,对据称对Sadek Rsiwi失踪负有责任者进行起诉、审判和惩罚;(d) 对提交人和Sadek Rsiwi的继承人所遭受的违反《公约》行为提供适当赔偿。最后,她请委员会敦促阿尔及利亚当局废除第06-01号法令的上述条款。
缔约国的意见
4.12017年4月3日,缔约国请委员会参阅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在落实《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情况下处理失踪问题的背景备忘录,作为缔约国对指控所涉实质问题的意见。
4.2缔约国认为,对1993年至1998年间强迫失踪案件所涉之公职人员或代表公共当局行事的其他人员提出指控的来文,应采用“综合办法”加以审议。缔约国认为,这类来文应置于当时社会政治和安全形势这一大背景之下加以审视,那段时期,阿尔及利亚正致力于打击旨在导致共和国垮台的恐怖主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阿尔及利亚政府根据《宪法》第87和第91条采取了防范措施,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宣布紧急状态通知了联合国秘书处。
4.3缔约国对此类案件发生时期(1993-1998年)的局势做出了解释。在涉及强迫失踪案件的来文时,缔约国一直重复这些解释。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8年10月11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她强调,这些意见是不恰当的,因为这是缔约国2009年7月发给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一份标准文件,而不是发给委员会的。缔约国的意见没有提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也没有就Sadek Rsiwi失踪的具体情况作出答复。
5.2提交人称,缔约国的答复让人怀疑其本着诚意与委员会合作的义务。正如委员会在其第33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第15段中回顾的那样,这项义务源于对遵守所有条约义务适用诚意原则。提交人回顾,委员会在关于阿尔及利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建议缔约国本着诚意与委员会在个人来文程序下合作,停止援引“备忘录”,针对来文提交人的指控作出个别具体答复。委员会亦曾对缔约国系统性地使用这份“备忘录”表示关切,因为它没有对提交人对1993年至1998年间发生的所有案件、有时甚至是在此期间以外的案件中提出的指控作出实质性答复。
5.3委员会在其判例中一贯申明,缔约国不得援引《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条款,来驳斥援引《公约》条款的人或向委员会提交了或可能提交来文的人的意见。提交人认为,缔约国通过《宪章》或“全面国内解决机制”并不构成履行调查、起诉和赔偿等条约义务的充分措施,不得在委员会面前援引这些措施作为有效理由,也不得因此认定某一来文不可受理。
5.4此外,在关于阿尔及利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重申(此前已多次在对来文的意见中表达过),对第06-01号法令第45条深表关切,该条使得包括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门在内的执法官员违反《公约》规定行为的受害者无法获得任何有效补救,并助长了有罪不罚现象。因此,它重申对据称犯下的许多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未得到起诉或定罪表示关切。
5.5提交人认为,缔约国以1993年至1998年间的强迫失踪案件应以综合而非个别的方式审议为由,对委员会的职权提出质疑,这毫无道理,因为缔约国已经批准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因此已承认委员会有权接收《公约》所载权利遭侵犯个人提交的来文。她还强调,《公约》第四条规定的宣布紧急状态对禁止强迫失踪或行使《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权利没有任何影响。她还补充说,《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暗指,缔约国有义务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转交它所掌握的资料。
5.6最后,提交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一并解读)为其规定的一般义务。事实上,缔约国境内所有补救措施均无效的主要原因是根据第06-01号法令第45条,提交人无法在法律上向缔约国法院提出上诉。该法令旨在将这种法律上无法提出有效上诉的情况写入缔约国的法律框架,有违《公约》第二条第三款。此外,该法令第46条还旨在将任何和平表达其不满或公开讨论所指控案情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这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表达自由权。只要《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上述规定仍然适用,受害者家属就没有任何法律手段申索《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甚至也无法就他们的亲属所遭受的侵犯人权行为公开发表意见,否则便面临被判处最高五年监禁的风险,这有违《公约》第十九条。
缔约国不予合作
6.2018年10月12日和12月13日,委员会请缔约国就来文实质问题提交意见。委员会注意到,没有收到答复,并对缔约国拒绝提供这方面的任何资料表示遗憾。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转交它所掌握的资料。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已用尽所有可用的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在反对来文可予受理时,缔约国仅提及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在落实《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情况下处理失踪问题的背景备忘录。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2018年,委员会曾表示关切,尽管委员会一再提出要求,但缔约国继续系统性地援引所谓的“备忘录”这一笼统的标准化文件,而没有具体回应来文提交人提出的指控。因此,委员会紧急请缔约国本着诚意与委员会在个人来文程序下合作,停止援引“备忘录”,具体个别答复来文提交人的指控。
7.4其次,委员会回顾,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对提请其当局注意的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侵犯生命权的指控进行彻底调查,而且有义务起诉、审判和惩罚那些据称对此类侵犯人权行为负责的人。Sadek Rsiwi的家人屡次提醒主管当局注意受害者被强迫失踪一事,但缔约国没有对这一严重指控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此外,缔约国在答复Sadek Rsiwi一案的材料中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解释,可据此得出结论,认定迄今为止该国存在有效和可用的补救办法。此外,尽管委员会建议该国确保第06-01号法令符合《公约》,但该法令仍继续适用。在关于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失踪者和/或其家人没有有效的补救办法;缔约国未采取行动查明失踪人员的真相,找到他们,如果失踪人员已死亡,将他们的遗体归还给其家人。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未能履行其在《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一并解读)之下的义务,因为缔约国通过第06-01号法令,即意味着事实上采取了一项立法措施,剥夺了人们因侵犯人权行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有违《公约》第二条第三款。此外,该法令还将任何和平表达或公开讨论所指控案情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表达自由权。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在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中,不能结合《公约》其他条款援引第二条提出申诉,除非缔约国不遵守第二条规定的义务是明显违反《公约》从而对声称是受害者的个人产生直接影响的近因。委员会还回顾,只有在一个人的权利受到切实侵犯,且任何人都不得从理论上或通过民众诉讼对他或她认为不符合《公约》的法律或做法提出异议时,方可声称自己是《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意义上的受害者。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从《公约》第十九条的角度解释第06-01号法令是如何切实适用于她的。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这些申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7.6此外,委员会注意到,鉴于2006年法律框架发生了变化,提交人无法就她丈夫1996年失踪一事申索有效补救权,因为在这方面没有任何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本来文是2016年提交给它的。委员会回顾,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9条(c)项,若来文是在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五年后提交的,则可能构成滥用来文提交权。这项规定的措辞给予委员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委员会有权决定在哪些情况下不能严格适用这项规定。委员会过去曾审议过针对缔约国的强迫失踪案件。例如,尽管Mahmoud Boudjema于1996年失踪,但他的案件2013年方才提请委员会注意。委员会注意到,在Boudjema诉阿尔及利亚一案中,正如本案一样,缔约国没有提出滥用来文提交权的问题。此外,委员会在2007年和2018年已经指出,第06-01号法令禁止起诉国防和安全部队成员,因此似乎助长了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认为,法律禁止诉诸司法程序加剧了有罪不罚的风气,这不仅对受害者在国家层面、而且也对受害者在国际层面申索其有效补救权的能力产生了毋庸置疑的负面影响。如果宣布本来文因滥用提交权而不可受理,可能会怂恿缔约国继续妨碍侵犯生命权行为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委员会还回顾,强迫失踪是一项持续的行为,因此,调查义务本身也是有持续性的,在本案中,这一义务已被法律及其影响所取消。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下,来文不构成滥用提交权。
7.7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就可否受理的目的充分证实了她的指控,并着手审议她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提出的各项申诉的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仅提及其先前就其他来文发送给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和本委员会的集体一般性意见,以确认其立场,即此类案件已在落实《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背景下得到解决。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和关于阿尔及利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回顾说,缔约国不得援引《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条款,来驳斥援引《公约》条款的人或向委员会提交了或可能提交来文的人的意见。《公约》要求缔约国关心每个人的命运,以尊重人的固有尊严的方式对待每个人。在没有做出委员会建议修订的情况下,第06-01号法令助长了本案中的有罪不罚现象,法令目前的状况不能被认为符合《公约》的规定。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关于实质问题的指控作出答复,并回顾其判例,即举证责任不应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因为提交人和缔约国并不总是能够平等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掌握着必要的信息。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转交它所掌握的资料。在缔约国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只要提交人的指控得到充分证实,就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
8.4委员会回顾,虽然“强迫失踪”一词没有明确出现在《公约》的任何条款中,但强迫失踪构成一套独特的综合行为,持续侵犯《公约》规定的若干权利,如生命权,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8.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最后一次见到Sadek Rsiwi是在1996年3月18日,当时他被拘留在盖尔达耶军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说明Sadek Rsiwi的遭遇,甚至从未确认他被拘留。委员会回顾称,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自由,继而拒绝承认剥夺自由或隐瞒失踪者的下落,实际上使失踪者得不到法律保护并使其生命面临严重和持续的风险,国家对此负有责任。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它履行了保护Sadek Rsiwi生命的义务。因此,委员会认定,缔约国未能履行保护Sadek Rsiwi生命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8.6委员会承认被无限期拘留、与外界隔绝所导致的痛苦。委员会回顾其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它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禁止单独监禁。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1996年3月17日和18日在盖尔达耶军区见过她丈夫两次之后,提交人再也没有关于他的命运或拘留地点的任何信息,尽管她多次试图探访他最初所在的拘留地点以及据称他被转往的拘留地点,尽管她多次向国家当局提出请求。因此,委员会认为,1996年3月18日失踪的Sadek Rsiwi可能仍被阿尔及利亚当局单独关押。在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失踪一事对Sadek Rsiwi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
8.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会单独审议有关违反《公约》第十条的指控。
8.8委员会还注意到Sadek Rsiwi失踪逾24年给提交人及其家人造成的煎熬和痛苦。委员会认为,它所掌握的事实表明,缔约国对提交人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8.9关于违反《公约》第九条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Sadek Rsiwi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被任意逮捕,既没有控罪,也未被带见司法当局,他本可在司法当局面前质疑拘留他的合法性。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资料,委员会认为应适当重视提交人的指控。因此,委员会认定缔约国对Sadek Rsiwi违反了《公约》第九条。
8.10委员会认为,故意将一个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构成剥夺此人法律人格受到承认的权利,特别是在受害者亲属行使获得有效补救权的努力受到系统性阻挠的情况下。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就Sadek Rsiwi的命运提供任何令人信服的解释,尽管Sadek Rsiwi的亲属不断努力寻找他的下落,而且Sadek Rsiwi最后一次露面时被缔约国当局关押。委员会认定,Sadek Rsiwi遭强迫失踪逾24年,这使其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且被剥夺法律人格受到承认的权利,有违《公约》第十六条。
8.11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会单独审议有关违反《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指控。
8.12提交人还援引《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其中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人人都能获得便捷、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以申索《公约》保障的各项权利。委员会回顾,它十分重视的是,缔约国应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处理有关侵犯《公约》保障权利的申诉。委员会回顾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除其他外,缔约国不对指称的违反《公约》行为进行调查,本身就可能导致另一种违反《公约》的行为。
8.13在本案中,提交人多次向主管当局通报她丈夫失踪一事,但缔约国没有对失踪事件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提交人也没有收到任何这方面的信息。此外,第06-01号法令颁布后,无法在法律上诉诸司法机构,持续剥夺Sadek Rsiwi和提交人获得任何有效补救的机会,因为该法令禁止诉诸司法来揭露强迫失踪等最严重的罪行。委员会认定,它所掌握的事实表明,缔约国对Sadek Rsiwi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对提交人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
9.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它所掌握的事实显示缔约国对Sadek Rsiwi违反了《公约》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以及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委员会还认定,缔约国对提交人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它有义务向《公约》保障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在本案中,缔约国有义务:(a) 毫不拖延地对Sadek Rsiwi失踪一事进行有效、全面、彻底、独立、公正和透明的调查,并向提交人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b) 如果Sadek Rsiwi仍被单独监禁,应立即予以释放;(c) 如果Sadek Rsiwi已死亡,应按照受害者的文化规范和传统,以有尊严的方式将其遗体归还给家人;(d) 起诉、审判和惩罚所犯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e) 向提交人和Sadek Rsiwi(如果他还活着)提供充分赔偿,包括适当抵偿措施。尽管有第06-01号法令的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它不妨碍对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罪行享有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侵犯人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根据其在《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之下的义务审查立法,特别是废除上述法令中不符合《公约》的条款,以使人们能够在缔约国充分行使《公约》所载的权利。
11.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