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5/2/Add.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0 Septem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 *

增编

评价关于罗马尼亚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资料

结论性意见(第一二一届会议):CCPR/C/ROU/CO/5, 2017年11月6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第12、第30和第42段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CCPR/C/ROU/FCO/5, 2020年10月6日

委员会的评价:12[B]、30[B][C]和42[B]

第12段:罗姆人的平等和不歧视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根据民法,驱逐依照法院裁决进行;住户可以要求暂停驱逐。《民法典》中禁止在12月1日至3月1日期间驱逐的规定不适用于无产权违规占用住房的人或破坏公共住房安宁和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人。未经批准而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住房、庇护所和其他临时建筑物应根据地方行政当局的决定予以拆除,无需事先司法批准或其他手续。可以就拆除决定向法院提出质疑。

根据2019年《国土规划和城市化法》修正案,关于住房、基础设施使用、公共卫生和人身安全的政策中必须确认并优先考虑非正规居住点。如果决定拆除这些居住点,地方当局必须事先征求居民的意见并获得他们的同意,之后再将他们迁往其他住房,或向他们提供土地和支助以便在它处重建住处。非正规居住点的居民通常可得到社会援助方案的帮助。

为了促进将社会经济弱势家庭的儿童纳入主流学校,为许多家庭提供了社会票券,许多儿童获得了免费的学习用品和校园热餐。欧洲经济区的教育、奖学金、学徒和青年创业方案包括一项面向罗姆学生的内容,并为全纳型学校和教育、包容、多元文化环境、反歧视、民主公民身份和培训教授罗姆儿童的教师的项目提供资金。2019年国家教育法修正案规定实行义务学前教育。2021年12月,教育和研究部将完成实施幼儿教育改革项目。还借助欧洲联盟结构基金资助的有针对性的项目解决来自弱势社区的儿童面临的挑战。禁止校园隔离的第6134/2016号框架命令包括监测和防止校园隔离以及在发现隔离的情况下进行干预的方法,并规定设立国家消除隔离和教育包容委员会。自2017/18年起,县级学校监察员可以重新配置学区,以帮助消除隔离。

关于社区卫生的第18/2017号政府紧急法令旨在确保罗姆人获得基本卫生保健和社区服务。由一名护士和一名卫生调解员组成的社区小组负责传播关于基础儿童保育、健康保险制度的优点、健康饮食和计划生育的基本信息,促进与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沟通,并支持最弱势者解决医疗和社会问题。卫生调解员的人数由2014年的391人增加到2019年的456人,社区卫生护士的人数由2014年的982人增加到2019年的1,694人。多数社区小组由卫生部支付工资,从而保证了项目的可持续性。卫生部还为学校和幼儿园儿童提供健康营养和体育活动指导意见。得益于一个定于2022年完成的项目,139个边缘化社区的居民将获得定制的医疗、社会和教育服务。

目前正在评估属于罗姆人少数民族的罗马尼亚公民的融入问题国家战略。国家罗姆人事务局就2021-2027年罗姆人融入社会问题提出了公共政策建议,其中提出了侧重于地方当局责任的基于数据的方法。国家打击歧视委员会惩处了驱逐罗姆人而不向他们提供替代住所的地方当局,以及在新闻稿中提及税收或养护费负债人民族的其他人员。

委员会的评价:

[B]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领土规划和城市化法》所作的修正以及其中的若干保障,包括在拆除、搬迁和定向社会援助方面与非正规居住点的居民进行事先协商。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这项修正案的执行情况,特别是说明足够提前通知驱逐的情况,以及就针对罗姆人的驱逐令提出法律质疑的案例。

委员会欢迎关于教育、奖学金、学徒和青年创业方案以及关于义务学前教育的国家教育法修正案的资料,并欢迎国家消除隔离和教育包容委员会的设立。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学前教育中罗姆人儿童的入学情况,并说明为防止和干预罗姆儿童被隔离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重新设置学区。

委员会欢迎关于社区卫生护理的第18/2017号政府紧急法令与所提供的服务的信息,并欢迎卫生调解员和护士人数的增加以及卫生部在这方面的贡献。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措施的影响,包括对罗姆人健康状况和预期寿命的影响。

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评估属于罗姆人少数民族的罗马尼亚公民的融入问题国家战略,国家罗姆人事务局提出了关于罗姆人融入的政策建议,并且地方当局的歧视行为受到了惩处。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具体资料,说明与地方当局的有效协调以及关于歧视罗姆人问题的全面数据收集系统。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国家战略的评估结果,以及报告期内对地方当局歧视罗姆人的行为的惩处情况。

第30段:公共照料设施中的虐待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a)国家预防机制是“公益维护人”内部的一个部门,2018年和2019年,该机制完成了对社会照料设施、精神病医院和儿童之家的100多次访问。该机制的结论是,需要改善物质条件和对居民的法律保护,医疗援助有所不足,缺少治疗,对约束和隔离措施的记录不完整。

国家监测委员会在2018年的57次访问和2019年的96次访问中监测了住宿设施和精神病医院,以审查尊重残疾人权利的情况。该委员会的建议包括确保最低标准生活条件、消除超员问题和培训工作人员。

2019年,来自县公共卫生局的卫生监察员监测了131家精神病医院和医院病房。他们注意到超员、生活条件恶化和缺少卫生设施的问题,并开具了115项行政罚款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监察股负责评估、监督和管理为残疾成年人提供的社会服务。2018年,社会监察员评估了692项服务,针对违规行为下令采取248项措施,吊销了19项许可证。2019年1月1日至10月1日,社会监察员评估了67项服务,下令采取87项措施,并建议撤销一项许可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2/2019号令规定了残疾人社会服务的最低标准,并规范了发展独立生活技能的活动和决策援助。

(b)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残疾人在享有自身权利方面不受歧视。

(c)为了促进去机构化,2018年,政府第69号紧急法令规定,住宿设施的最大收容能力为50个位置,并要求最大收容能力在50个位置以下的设施进行重组。第69/2018号政府决定规定,对于收容能力超过50个位置的住宿设施,国家预算划拨的资金每年减少25%。即将出台的国家战略(2021-2027年)将规定一个更为严格的协调机制,并制定可衡量的目标和指标,以进一步促进去机构化。

(d)除了提及国家防范机制在访问期间发现限制和隔离措施记录不完整(见上文(a))之外,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如何确保任何限制均为合法和必要的并与个人情况相称。

(e)2020年7月13日,宪法法院裁定,关于完全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民法条款违宪,因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没有包含尊重基本权利的充分保障,而且这种协议没有受到定期审查,也没有针对残疾人的不同残疾程度以及利益和愿望的多样性进行调整。法院认为,立法者必须制定相称的保护措施,以反映不同残疾程度的现实以及残疾情况随时间的变化。

委员会的评价:

[B]:(a)和(c)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预防机制、国家监测委员会和社会监察员开展的监测活动,但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这些监测机构为改善公共照料设施的生活条件和待遇而提出的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提供此类资料。

委员会欢迎为实现残疾人去机构化所作的努力,包括规定住宿设施的最大收容能力和重组这些设施。委员会还注意到2021-2027年国家战略之下的协调机制。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去机构化背景下提供的基于社区的支助的资料,并要求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C]:(b)、(d)和(e)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享有自身权利方面不受歧视,并确保实行的任何限制都是合法、必要、与个人情况相称的并且包含有效补救的保障。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委员会欢迎宪法法院2020年7月13日裁定完全剥夺法律能力违反宪法,但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修正这方面的法律,并说明为恢复残疾人的法律能力所作的努力。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宪法法院裁决的执行情况,包括法院要求采取的任何相称的保护措施。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以加强残疾人和精神病院人员的申诉机制,以便调查虐待案件并起诉责任人,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残疾人在任何诉讼程序中都得到独立代表以保障自身权利。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42段:保护未成年人和儿童权利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2016年至2019年,接受寄宿式护理的儿童人数有所减少。2018年的一项关于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法律的修正案将机构收容儿童的例外扩大至7岁以下儿童。现在法律只允许将有严重残疾并依赖专门寄宿机构照料的儿童安置在寄宿设施。目前正在审议的另一项修正案将把例外情况扩大至3岁以下残疾儿童。因此,只有完全功能性残疾以及参与完全受限、无法确保使用其他类型康复的3至7岁儿童才可安置在住宿设施。该修正案如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国家残疾人权利、儿童和收养管理局负责监测暴力侵害儿童和劳动剥削的情况。2018年和2019年,该管理局登记了679起对儿童进行劳动剥削的案件和71起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案件。由社会援助和儿童保护总局、警察、卫生、教育和劳动监察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的跨部门县级工作组通过开展宣传运动和培训确保预防工作,包括开展关于童工和贩运问题的宣传运动和培训。国家防范机制访问了儿童住宿设施。根据第9/2018号法律在公益维护人办事处内新设置的儿童利益维护人起草了2019年儿童权利状况特别报告,并访问了安置设施和寄养家庭。

委员会的评价:

[B]

委员会欢迎收容机构中儿童人数的减少,并欢迎采取的立法措施,包括限制将3岁以下儿童送往收容机构的拟议修正案,但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以避免将单亲家庭儿童送往收容机构,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在住宿设施中的适当生活条件和卫生保健。委员会重申就此提出的建议。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残疾人权利、儿童和收养管理局以及跨部门县级工作组为打击剥削儿童行为所作的努力,并注意到设置了儿童利益维护人。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这些措施的影响。

委员会注意到对剥削儿童案件进行的多项调查,但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这些调查的结果,包括予以的惩处。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此类案件中向受害者提供的任何补救措施。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函告缔约国后续程序中止。所要求的资料应列入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

应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时间:2027年(根据可预测的审议周期,将于2028年进行国别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