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0/D/2432/201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March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432/2014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OlegBoyarkin和T.P.(由“GolosSvobody”的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12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事由:

酷刑;缺乏调查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酷刑;逼供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1.来文提交人是Oleg Boyarkin和T.P.,分别生于1976年和1979年,均为吉尔吉斯斯坦国民。他们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自1995年1月7日起对吉尔吉斯斯坦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称,2009年6月10日,Boyarkin先生在家中被比什凯克市Pervomaisk区的警察逮捕。逮捕过程中,警察从未出示身份证件,也没有说明逮捕理由。他们不让穿着睡衣的Boyarkin先生换衣服就把他推出门。Boyarkin先生随后在没有正式指控、也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被审讯了两天。他后来得知,自己被指控犯有流氓罪和致人死亡的严重人身伤害罪,作为嫌疑犯被拘留。

2.2提交人指出,在拘留的两天里,警察对Boyarkin先生施以酷刑,毒打并用塑料袋套住他的头,使他无法呼吸。Boyarkin先生不时地被带到警察局后院,被泼冷水。他被告知,只要承认犯下了指控的罪行,就不再施以酷刑。Boyarkin先生拒绝后,2009年6月11日,警察将他的妻子T.P.带到警察局,殴打并施以酷刑。警察当着他的面,打他妻子的脸和手心,还辱骂她。提交人称,他们无法忍受殴打和酷刑,于是Boyarkin先生被迫承认了自己没有犯下的罪行。他写下一份供词,供词内容是警察提供的。

2.3提交人指出,2009年6月12日,Pervomaisk区法院决定对Boyarkin先生进行审前羁押。同天,被释放的T.P.向Pervomaisk区检察官提交了一份酷刑申诉,但被驳回。2009年6月13日,Boyarkin先生被带到比什凯克SIZO-1第一审前拘留中心时,体检发现他身上多处有淤血,这些都有记录。提交人再次试图向检察院和法院申诉他们二人被警察施以酷刑。他们于2009年6月12日、6月22日、7月16日和2010年2月2日提出的申诉均被Pervomaisk区检察院驳回。提交人随后向Pervomaisk区法院提出申诉,但于2010年5月7日被驳回。2010年6月15日,比什凯克市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2010年9月1日,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求。在所有申诉中,提交人都具体提到了实施殴打的警察的姓名――T.D.、A.M.和T.T.。因此,提交人主张,他们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2.4提交人指出,2009年12月21日,Boyarkin先生被判犯有致人死亡的严重人身伤害罪,判处9年监禁。2010年4月27日,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并于2009年12月21日驳回了他的监督复审上诉。

申诉

3.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理由是他们遭到缔约国当局的酷刑和身体虐待,且缔约国当局没有调查他们的申诉,也没有为指称的侵权行为提供补救。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在2016年12月1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包括吉尔吉斯斯坦总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提供的资料。缔约国回顾说,2009年4月26日,曾被判谋杀罪的Boyarkin先生进入Knyazev先生在比什凯克市的住所。据称出于嫉妒,Boyarkin先生对Knyazev先生实施了各种身体伤害,导致其在医院死亡。

4.2缔约国指出,2009年6月11日,Boyarkin先生因涉嫌犯罪被拘留,并被指控犯有流氓罪和致人死亡的人身伤害罪。2009年9月28日,因缺乏定罪证据,Boyarkin先生被Pervomaisk区法院宣告无罪。然而,2009年12月21日,比什凯克市法院推翻了原判,判定Boyarkin先生有罪并被判处9年监禁。此后,最高法院完全维持了该判决和量刑。

4.3医生证明、法医证据、包括他的妻子T.P.和K.K.在内的证人证词以及其他“无可争议”的证据都证明了Boyarkin先生的罪行。至于提交人声称遭受酷刑,这些申诉由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于2009年6月28日拒绝启动刑事调查,理由是与酷刑申诉有关的信息“未经证实”。提交人多次就遭受酷刑提出申诉,但都被驳回。必须指出,Boyarkin先生是在被捕时受的伤。他声称自己遭受酷刑,可被视为“试图逃避对其行为负责”。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8年8月17日,提交人重申了他们先前的陈述,并确认警方对他们二人施以酷刑,以逼迫Boyarkin先生承认他没有犯下的罪行。缔约国通过提供Boyarkin先生之前被定罪的信息,试图证明对提交人使用酷刑是正当的。给Boyarkin先生定罪的唯一依据就是他被迫做出的供词,而他后来多次翻供。与此同时,两名证人,C.H.G.和G.O.V.在法庭上作证说,他们看到Boyarkin先生被警察从家中带走,当时没有看到他身上有任何伤痕。由于证据不足,Pervomaisk区法院宣告Boyarkin先生无罪。比什凯克市法院和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分析说Boyarkin先生有犯罪动机(所谓的嫉妒),但没有提到任何其他证据。

5.2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解释为何Boyarkin先生到达审前拘留中心时有伤痕,也没有提供关于对酷刑指控进行了任何有效调查的信息。在Boyarkin先生的刑事案件中没有任何信息表明他拒捕或试图逃跑。

5.3对酷刑指控的调查仅限于向警察提了一些问题。缔约国没有向受害者了解情况。没有进行医学、心理学或精神病学评估。缔约国完全无视T.P.的申诉,尽管她也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们已经用尽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6.4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就T.P.的情况提出的申诉。鉴于档案中没有任何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其申诉,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认为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5委员会认为,就Boyarkin先生而言,提交人已经充分证实了关于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下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符合受理要求。委员会宣布这些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首先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从2009年6月10日开始遭受了两天酷刑,T.P.于2009年6月11日遭受酷刑,目的是逼迫Boyarkin先生供认他声称没有犯下的罪行。委员会注意到,Boyarkin先生最后认罪并签署了认罪声明。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他多次翻供并控诉遭到酷刑,包括在审判法庭和请求撤销原判上诉的法庭上,但供词仍被采纳,后来在法庭上用作对他不利的证据。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特别是鉴于缔约国没有就提交人在拘留早期和讯问期间受到的待遇作出详细解释,提交人的指控应得到应有的重视。

7.3关于缔约国适当调查提交人虐待指控的义务,委员会回顾其判例称,对侵犯人权行为,例如侵犯《公约》第七条保护的人权的行为,刑事调查和随后的起诉是必要的补救措施。委员会指出,无法从档案材料中得出结论,认为对酷刑指控进行了迅速或有效的调查,尽管提交人提交了详细报告,证人提供了证词,医生证明上有受伤记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一说法,即提交人的酷刑指控无人问起,也没有进行额外的检查。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对提交人的酷刑指控进行调查的详细资料,而是称Boyarkin先生在试图逃避责任。委员会还注意到,法院基于Boyarkin的供词认定他有罪,尽管他在审判中声称遭受了酷刑,是被严刑逼供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所掌握的事实表明,Boyarkin先生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

8.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a) 迅速就提交人提出的酷刑指控展开彻底和公正的调查,(b) 就发生的侵权行为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侵权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