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0/D/2866/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1March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866/2016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BanyushaKhalykovnaRezazade(由“KylymShamy”人权保护中心的律师RysbekAdamaliyev代理)

据称受害人:

FiruzkhanFiziyev(已亡故)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16年6月2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11月2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0年11月6日

事由:

警方拘押期间的酷刑和死亡

程序性问题:

证实申诉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禁止酷刑;有效补救权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提交人是BanyushaKhalykovnaRezazade, 系死者FiruzkhanFiziyev的姐妹,1976年出生。她声称,吉尔吉斯斯坦侵犯了她兄弟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月7日对吉尔吉斯斯坦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1年7月29日,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警员对Fiziyev先生的办公室进行了搜查,在此过程中,Fiziyev先生、他的朋友U.I.和朋友之子U.T.在试图逃避搜查时被捕。2011年7月30日凌晨约12时,U.I.和U.T.被带到国家委员会比什凯克办事处。他们声称自己遭到了国家委员会警员的殴打。他们看到Fiziyev先生在凌晨约12时20分被带至该大楼。据他们称,Fiziyev先生在被带出一辆面包车时遭到警员的殴打,然后他走向大楼。他们后来听到从一间办公室里传来Fiziyev先生痛苦的尖叫。当日上午晚些时候,尖叫声停止了。2011年7月30日上午救护车抵达国家委员会办事处时,Fiziyev先生已经死亡。

2.22011年7月30日,市警察局下令对Fiziyev先生的遗体进行法医检查。2011年9月9日最终确定的检查结果表明,受害者死于多处受伤、骨折、肋骨和骨骼断裂造成的创伤性休克。

2.32011年7月31日,提交人向比什凯克市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刑事调查。调查于2011年8月9日启动。2011年12月14日,逮捕Fiziyev先生并将他解送至国家安全委员会办事处的委员会警员K.和B.,被依《刑法》第104(4)条(蓄意对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失察致受害者死亡)、第305(2)条(越权使用武器或特殊手段,造成严重后果)和第305-1条(酷刑)起诉。调查显示,实施逮捕的警员使用了过度武力,并在逮捕期间对Fiziyev先生进行了殴打而致其死亡。2013年11月20日,比什凯克军事法院宣布这些警员无罪,所有指控均不成立。军事法院依据的是2011年9月9日的法医报告,该报告称,在所述伤情下,Fiziyev先生已不可能完成包括行走在内的任何独立行动。该法院还提到了U.I.和U.T.的证词,即他们看到Fiziyev先生被带至国家委员会大楼时仍能独立行走。军事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认定两名警员有罪,并将此刑事案件发回总检察长办公室作进一步调查、查明犯罪者。

2.42013年12月23日,提交人向总检察长办公室发出了进一步调查的请求。她表示,自己不认为警员K.和B.有罪,因此不会对军事法院的无罪判决提出上诉。目击者U.I.和U.T.表示,他们遭到了约15人殴打,但目前的调查并未查出其中任何一人的身份。2014年1月22日,非政府组织“KylymShamy”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了类似请求。2014年2月17日,他们被告知,总检察长办公室已于2013年11月25日向吉尔吉斯斯坦军事法院提出上诉,警员K.和B.的罪责尚未确定。

2.52014年6月11日,吉尔吉斯斯坦军事法院维持比什凯克军事法院的裁决不变,宣布警员K.和B.无罪。总检察长办公室向最高法院提交了监督复审请求。2014年8月26日,最高法院撤销了下级法院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军事法院由另一组法官审理。由于军事法院所有法官先前均已参与过此案的审理工作,此案被移交给楚河州法院。2015年5月13日,州法院确认了比什凯克军事法院的裁决,宣布警员K.和B.无罪。总检察长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于2015年8月17日被驳回。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她的兄弟在拘留期间、在受国家安全委员会警员控制的情况下死亡,这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她声称,当局没有查明犯罪者的身份,没有向任何人追责,这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连同第二条第三款)。

3.2她声称,她兄弟因遭殴打和因国家安全委员会逾10名警员实施的伤害而死亡,这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缔约国既未防止酷刑,又未对此进行彻底、有效和独立的调查,违反了与《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

3.3提交人请委员会:

(a)认定存在违反上述条款的情况;

(b)促请缔约国对Fiziyev先生遭受的酷刑和之后的死亡进行迅速、彻底和有效的调查,并起诉责任人;

(c)向受害者家属提供适足的赔偿;

(d)促请缔约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并促请该国建立独立的酷刑调查机制。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8年10月19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其意见。据缔约国称,2011年7月29日,正在根据《刑法》第241(2)条(非法获取、转移、销售、储存、运输或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和爆炸装置)进行一项刑事调查的国家安全委员会搜查了Fiziyev先生的办公室,Fiziyev先生在试图逃跑的过程中被捕。警员K.和B.发现Fiziyev先生时,他从一个谷仓的屋顶跳下,被一只工作犬截住、咬伤了左腿。2011年7月30日凌晨约4时30分,Fiziyev先生被逮捕并带至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办事处。在那里,警员Ch.、警员S.和其他几名身份不详的警员对他进行了盘问。盘问过程中,他感到身体不适。早上约5时30分,一辆救护车抵达并记录了他的死亡。

4.2缔约国列出了法医报告中记录的Fiziyev先生的伤情,并提供资料介绍了对警员K.和B.的起诉(第150-11-72号刑事调查)及该案司法程序的情况。

4.3据缔约国称,2011年12月27日,对以下情况启动了单独的刑事调查(第150-11-127号):在国家安全委员会2号办事处发现了Fiziyev先生的假牙;拘留U.I.和U.T.、迫使他们作伪证和导致他们遭到国家委员会警员的伤害是否合法;以及关于Fiziyev先生遭受酷刑的指控。2012年2月27日,由于无法查出任何嫌疑人,调查中止。

4.4在第150-11-72号案件的司法程序结束后,2015年10月2日重新启动了对这两起案件的调查,并将调查工作移交给军事检察官办公室以查明犯罪者。2015年12月2日和19日,两项调查均因无法查出嫌疑人而中止。2017年2月21日,总检察长办公室下令重新启动调查。目前,调查正在由军事检察官办公室进行。警员K.和B.已受过起诉并被法院宣布无罪。因此,提交人声称没有人因她兄弟之死而受到追责是毫无根据的。

4.52018年11月30日,缔约国重新提交了其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最初意见,并附上了关于警员K.和B.的法院裁决。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8年10月22日,提交人提供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她指出,缔约国按时间顺序介绍的事件详情和提到的法医报告的结果都只会佐证她的主张,即Fiziyev先生是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大楼里受到了伤害,并因伤死亡。缔约国还确认,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警员K.和B.殴打了Fiziyev先生。但自他们被宣布无罪以来,当局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以查明犯罪者。

5.2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这两项调查的信息并未显示取得了任何结果。自通过终审判决宣布警员K.和B.无罪以来,已经过去了三年;但仍未查出犯罪者并向其追责。受害者在国家安全委员会警员的控制下在该委员会的大楼内死亡。尽管如此,检察官并未盘问酷刑发生地所属辖区的国家委员会单位的管理层。

5.32018年11月1日,提交人的律师再次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交了进一步调查的请求。总检察长办公室在2018年11月21日的信中答复称,由于未查出可起诉人员,调查已于2017年3月28日中止,正在采取调查措施以查明犯罪者。

5.4提交人表示担心缔约国的意见只是确认不会对受害者的死亡进行有效调查,也不会起诉犯罪者。

5.52019年3月12日,提交人重申了她关于其兄弟遭受的酷刑和死亡缺乏有效调查的申诉。她声称,缔约国的不作为剥夺了她的有效补救办法,因为针对公职人员的民事赔偿要求只能在刑事诉讼的框架内提出。提交人声称已经用尽了可以利用的所有有效补救办法。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自己已用尽所有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已经满足。

6.4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已充分证实了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Fiziyev先生于2011年7月29日晚被捕,之后于2011年7月30日因国家安全委员会警员造成的多处伤情而死亡。缔约国称Fiziyev先生是在被捕过程中受的伤,当时他从屋顶跳下,被一只工作犬截住,随后遭到了警员K.和B.的殴打。委员会注意到,对Fiziyev先生遗体进行了法医检查,最终于2011年9月9日形成了法医报告,检查表明,死因是创伤性休克、多处受伤、出血以及若干处肋骨和骨骼断裂,可能是由钝器所致。该法医报告指出,在这样的伤情下,Fiziyev先生已不可能完成任何独立行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上述法医报告的结果提出异议。但在这方面,缔约国没有回应提交人的说法,即有人看到她兄弟独立走向国家委员会的设施,至少有两名证人证实了这一情况,这似乎与法医报告中得出的Fiziyev先生在此状态下不可能完成包括行走在内的任何独立行动的结论不符。缔约国也没有解释的是,如果提交人的兄弟在被捕过程中已受了如此严重的伤,为什么不立即予以医疗救助,还要将他带至国家委员会的设施,而且国家委员会的警员也没有对他的情况作任何记录。委员会提及其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25段,该段指出,缔约国负有更大的关照义务,应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保护自由被国家剥夺的个人的生命,因为缔约国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承担起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完整的责任。

7.3在本案中,缔约国提到有关调查的结果,即Fiziyev先生是在被捕过程中受的伤。该国之后得出结论,国内法院无法证明两名实施逮捕的警员有罪。因此,从缔约国的意见来看,尚不清楚Fiziyev先生是如何受到了如此严重的伤害、施害人是谁。与此同时,缔约国并不否认提交人的兄弟是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拘押下、因身份不详的国家警员实施的伤害而死,而且此前受到了这些警员的审讯。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回应提交人的说法,即从2011年7月30日凌晨约12时20分她哥哥抵达国家委员会的设施,直至当日上午晚些时候,期间至少有两名证人听到了她哥哥痛苦的尖叫。考虑到提交人提供的详细资料,在缔约国没有提出明确论据反驳提交人说法的情况下,委员会接受提交人的指控,即她的兄弟因受到国家警员的伤害而死于国家委员会的设施内。因此,委员会认为,所提交的事实显示,Fiziyev先生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

7.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其兄弟遭受的酷刑和死亡没有得到妥善调查,也没有人被追责。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这一判例,缔约国逮捕和拘留个人,就有责任照顾他们的生命,刑事调查和随后的起诉是对侵犯诸如《公约》第六条所保护的人权的必要补救措施。 委员会还回顾其第31号和第36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如调查显示某些《公约》权利(如第六和第七条所保护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则缔约国必须确保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虽然将违反第六和第七条的责任人绳之以法的义务是措施义务而非结果义务,但缔约国有责任真诚、迅速和彻底地调查对该国及其主管机构提出的所有严重违反《公约》行为的指控,包括与酷刑有关的指控。

7.5委员会注意到,国内主管机构并不否认Fiziyev先生遭到了殴打并且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房地内因伤死亡。经过调查,两名警员被认定为嫌疑人并接受了法院审判。由于缺乏证据,他们最终被判无罪,法院命令总检察长办公室继续调查并查明责任人。委员会注意到,早在2015年8月17日法院就已下达了警员K.和B.无罪的终审裁决。此后,尽管提交人多次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交调查请求,但当局没有查出任何可能的犯罪者。委员会注意到,在这方面,缔约国就调查的启动日期、中止日期以及之后重新启动的日期提供了非常泛泛的信息。但该国没有提供任何详细信息,说明在调查框架内采取了哪些具体步骤,也没有解释在有证人证词、已知在Fiziyev先生抵达比什凯克国家委员会办事处后盘问他的部分警员的身份的情况下,为什么无法查出犯罪嫌疑人。

7.6鉴于上述考虑,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能对提交人兄弟遭酷刑和死亡的情况展开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就Fiziyev先生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的权利受到的侵犯提供有效补救。

8.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采取适当步骤:(a) 由独立机制对提交人兄弟遭受的酷刑和死亡进行迅速、有效、彻底、独立、公正和透明的调查,并起诉和惩处责任人;(b) 定期向提交人通报调查的进展情况;(c) 就提交人因其兄弟的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痛苦向其提供适足的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