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4/D/3589/2019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7Septem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3589/ 2019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M.A.S.和I.E.J.(由律师DavideGalimberti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意大利

来文日期:

2018年5月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第2款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4月1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3月25日

事由:

因家庭关系拒绝公民身份申请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公正审判权;隐私权;法律面前平等保护(不歧视)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来文的提交人是M.A.S.(生于1964年2月5日)和I.E.J.(生于1959年11月14日),均为约旦国民。提交人声称,内政部拒绝他们的意大利公民身份申请,构成意大利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Davide Galimberti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居住在意大利,并申请了意大利国籍。I.E.J.于1979年移居意大利学习医学,目前担任医生和一家医院的主任。此外,提交人的子女在意大利生活和学习。

2.2M.A.S.于2010年3月12日申请意大利国籍。2014年2月3日,她收到内政部2013年11月13日的一封信,称她的申请被驳回,原因是对她丈夫的“特别严厉的刑事诉讼”,这是“不可信的迹象”,而且缺乏“完全融入该国社区”。 该决定提到了贝加莫警方2013年4月15日和贝加莫省2013年4月23日对该家庭的“负面意见”。这一拒绝没有提到与M.A.S.本人有关的任何事实。根据M.A.S.,在程序的任何阶段都没有征求她的意见或与她面谈。

2.32014年5月9日,M.A.S.就内政部的决定向拉齐奥-罗马地区行政法庭提出上诉,声称以她丈夫的情况为由拒绝她的申请是歧视性的。她说,她的上诉尚未得到答复。

2.4M.A.S.表示,对该部的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有两个步骤,首先是向行政法庭提出上诉,其次是向国务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可能需要四年时间才能进入下一个步骤。因此,如果她向行政法庭提出的上诉不成功,从该部的初步决定到国务委员会的最后决定可能总共需要8年时间,这意味着她可能要到2022年才能收到最后决定。她认为,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含义,这种拖延被不合理地延长,而且也没有其他国内补救办法。

2.5I.E.J.于2004年12月23日申请意大利国籍。2015年6月22日,他收到内政部2015年5月5日的一封信,称他的申请被拒绝,因为他的活动“目的与共和国的安全不相容”。2015年10月27日,他就驳回他的申请向意大利总统提出异议。2017年10月19日,I.E.J.收到总统的通知,称他的申诉已经成功。

2.62017年12月14日,内政部致函I.E.J.,拒绝了他的公民身份申请,理由是他被认定在没有有效职称的情况下行医有罪,而且贝加莫法院有待对他进行“挪用公款”的刑事审判。2018年1月3日,他回复了该部的信件,对这两个理由提出了异议。他说,他没有被判无证行医罪,因为布雷西亚上诉法院已免除了对他的这一指控。他还声称,以待决的刑事审判为理由而予以拒绝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等同于歧视。I.E.J.还要求该部尊重和执行意大利总统的决定。

2.72018年7月28日,内政部致函I.E.J.,以2017年12月14日信中的同样两个理由拒绝给予他公民身份。2018年9月20日,他回复了该部的信函,根据与2018年1月3日答复中所载依据相同的依据对这两个理由提出了异议。内政部随后又致函I.E.J.,称它错误地认定他被判定犯有无证行医罪并仅根据待审的刑事审判而拒绝给予他公民身份。提交人没有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因为总统已于2017年10月19日确定他的申诉成功。

2.8I.E.J.称,没有其他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内政部拒绝他们的意大利公民身份申请,构成意大利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3.2M.A.S.称,拒绝她的意大利国籍申请违反了根据《公约》第十七条享有的她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的权利,也违反了她的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的权利。

3.3此外,M.A.S.称,根据与她丈夫有关而不是与她本人有关的事实,拒绝给予她意大利国籍,构成了基于性别的歧视,也构成意大利违反《公约》第二十六条。她认为,第二十六条所载的平等原则不允许缔约国仅以她与丈夫(I.E.J.)结婚为由拒绝给予她公民身份。她认为,考虑到I.E.J.向意大利总统提出的申诉是成功的,这一拒绝是特别任意的。M.A.S.辩称,如果她没有与丈夫结婚,内政部会给予她意大利国籍,因为她符合所有其他要求。

3.4M.A.S.认为,对她的上诉作出最后决定可能需要等待8年的时间,这是《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所指的“不合理的拖延”。她说,她于2010年3月12日提交了意大利国籍申请,自2014年5月9日以来一直在等待地区行政法庭对其上诉作出裁决。

3.5I.E.J.称,尽管他向总统求助取得了成功,但他的意大利国籍申请仍被拒绝,这一事实构成意大利违反《公约》第十七条。

3.6他还称,仅仅根据目前对他的待决刑事审判而拒绝他的公民身份申请,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凡受刑事指控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他辩称,内政部为确定他的公民身份之目的,本应认为他无罪。

3.7提交人还对上诉程序的持续时间提出申诉,声称不应有的拖延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9年10月9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提交人来文可否受理和理据问题的意见,回顾了意大利的宪法框架,包括尊重法治和人权及基本自由。

4.2意大利宪法保证和保障制度也体现在“两级裁决原则”上,这一原则通过上诉制度来实施,其特点是有三个可能的司法程序级别。每个阶段都代表更高一级的审判。上诉制度和三个可能的裁决级别虽然提供了广泛的保障,但可能会拖延解决手头的争端。除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外,缔约国的《宪法》还规定了国务委员会和宪法法院的作用。

4.3关于事实,缔约国指出,M.A.S.于2014年5月9日就其公民身份申请(RG 6314/14)被驳回一事向地区行政法庭提出上诉,驳回的主要依据是她与一个人的婚姻关系,此人被认为“接近目的不符合共和国安全的运动”。迄今为止,提交人的上诉尚未得到裁决。定于2020年5月举行一次听证会。缔约国的法律规定,一次诉讼最长可持续三年。

4.4关于I.E.J.,他是一名医生,他的公民身份申请也被驳回。他向意大利总统提出特别上诉,对这一否定决定提出质疑。该上诉在两年后于2017年获得批准。然而,内政部拒绝了I.E.J.再次申请公民身份,而对他贪污的刑事诉讼有待贝加莫法院审理。

4.5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和《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提出的申诉,缔约国辩称,提交人着重于有关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包括审判的持续时间;据称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以及未能执行意大利总统的决定,该决定取消了拒绝给予I.E.J.公民身份的决定。关于针对行政决定的审判期限,第89/2001号法规定了有关框架。该法规定,合理的期限被认为得到了尊重:“当审判在一审中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在二审中不超过两年;在合法性判决中不超过一年。为计算期限之目的,审判被认为在提出申诉或通知发出传票时已经开始”。特别是,上诉人有责任迅速采取行动,要求确定审判主题,包括以请求紧急审议的形式要求采取预防性补救措施。申诉人不采取行动,不要求口头审理而未启动预防性补救办法,这就排除了国家的责任。事实上,法律规定,“在审判时间不合理地过长的情况下,如果个人没有采取预防性补救措施,那么,此人提出公正赔偿的请求是不可受理的”。

4.6关于M.A.S.在2014年她的公民身份申请被拒绝后提起的上诉程序(目前仍在地区行政法庭待审),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的上诉没有得到具体的中止请求的补充,而中止请求本可以使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一次听证会成为可能,即在几周内。提交人于2014年5月9日提出上诉并于2014年5月29日请求举行听证会之后,完全没有行动,没有采取任何其他“程序性行为”,直到2017年11月29日,一名新任命的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举行一次听证会。在法庭秘书处发出具体邀请后,2019年5月8日,重申了这一请求。公开听证会将于2020年5月19日举行。拖延的原因是提交人不采取行动;她没有提出预防性请求,而是远在第89/2001号法(第1条之三第(3)款)规定的期限之后,即在提出上诉三年半之后,提出了安排一次听证会的请求。

4.7根据与M.A.S.丈夫有关的因素,拒绝给予公民身份不存在歧视性待遇或对《公约》第十七条(以及《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八条)保护的利益产生有害影响。事实上,在拒绝给予被认为“社会上不可靠或危险”或与在意大利和平和自由的民事共处“目的不相容”的运动和团体“相接”者的妻子意大利国籍时,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的最高利益,除其他外,婚姻关系以及由此自然产生的物质和精神交流情况,完全可以由行政当局在行使其在属事方面享有的广泛酌处权时加以评估。

4.8关于对I.E.J.的审判,考虑到向意大利总统提出的上诉,缔约国认为,当针对第一次拒绝公民身份申请向总统提出的上诉获得成功时,提交人未能就其第二次公民身份申请提出适当的动机,因此他的第二次申请也被拒绝,因为对他的刑事诉讼仍有待审理。提交人有责任及时对内政部的第二次否定决定提出质疑,指出其相对于总统决定的有害或难定影响。事实上,接受特别上诉的总统令类似于行政司法的最后判决(既判案件)。因此,由I.E.J.向区域行政法庭一审行政法官对新的拒绝由于合法性“自主”缺陷提出质疑,或向总统提出一个新的上诉,通过以下两种办法之一,将总统令推向执行是可能的:启动具体补救办法,即由国务委员会作出遵守判决,或由行政当局对该案作出新的评估。

4.9缔约国还辩称,在给予意大利公民身份方面,指称《公约》第十七条遭违反是没有任何理据的。给予意大利公民身份的先决条件是,已确定不存在可能危及自由与和平的公民共处价值观的因素或情况。事实上,意大利共和国的安全利益高于获得意大利公民身份的个人利益。鉴于其不可改变的性质,它要求“毫无疑问,不存在申请人不可靠的阴影,也应有一个对未来的前瞻性评估,即对于意大利共和国立国基础的宪法价值观的充分遵守”。行政当局的评估具有明显的预防和防范性质,超越于而且无论提交人的刑事责任是否已被确定。事实上,对影响国家安全的动机的核查不能简化为确定与刑事有关的事实,而是必须涉及预防对公共安全的任何风险。在这方面,意大利宪法法院确认,《意大利宪法》第52条体现了国家、社区的安全利益对于其自身完整和独立的相关性。缔约国补充说,目前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急剧上升令人震惊,使得给予公民身份的行政做法特别谨慎和小心,这就更加可以理解了。

4.10行政当局在给予或不给予公民身份的可能性方面享有很大的酌处权,其评估范围不仅包括外国人在其工作和经济及社会融合方面最佳地融入族群的能力,而且还包括对国家安全没有风险。另一方面,在行使预防和防范职能时的特别谨慎(这种谨慎在对公民身份申请评估时必须参照),得到以下可能性的平衡:在作为最初否定结果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或更一般地说,为了获得行政部门的重新评估,在初步评估五年后,有可能重新申请。最后,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有可以使用的针对拒绝其申请的决定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在其案件中不存在拒绝司法的情况。

4.11基于上述解释,缔约国请委员会宣布提交人的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也缺乏充分的证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11月27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称缔约国没有提供与其申诉情况有关的新资料。相反,这些意见可被视为承认发生了指称的违反行为。

5.2提交人在2018年5月3日的首次来文中讲述了违反《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和《公约》第十七条的情况。首次来文得到了下列额外简报的补充,日期为:2018年6月11日(支持提交人关于其根据《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称);2018年11月20日(证明由于对他们的审判持续时间不合理而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2019年6月17日(坚称对M.A.S.的歧视);2019年7月10日(宣称由于在I.E.J.案中不尊重无罪推定原则,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和第十四条)。

5.3M.A.S.回顾说,对她的公民身份申请被驳回提出上诉的程序被无理拖延。她于2014年提出上诉,审议她上诉的听证会定于6年后的2020年5月19日举行。提交人回顾说,她还遭受了歧视,因为在合理时间内对她的事情作出裁决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提交人指出,第89/2001号法规定一审程序的时限为三年。实际上,提交人案件的审理时间是上述时间的两倍。上诉程序的漫长时间加重了对M.A.S.的歧视,因为对她的裁决是根据她丈夫的据称行为作出的,这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提交人反对缔约国关于她没有行动的指控。相反,她说,缔约国花了六年时间才确定审理她上诉的日期。国家在司法行政方面有责任决定在适当的时间进行审判,而不是将拖延的负担转嫁给上诉人。提交人辩称,她于2017年11月29日提出的关于确定听证日期的请求仍未得到地区行政法庭的裁决。一年半后,行政法庭与M.A.S.通信警告她,如果她不向法庭提出具体的听证请求,确认她对案件的兴趣,那么,她的申诉将被归类,而不作出任何决定。据提交人说,是法庭忽略了就她的听证请求作出决定。在意大利,就拒绝公民身份申请而言,上诉审判需要10至12年。这种做法可被视为歧视性的,因为它似乎不鼓励对拒绝公民身份采取法律行动,既然可能不值得等待这么久。

5.4关于根据《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M.A.S.重申,她是因涉及其丈夫的情况而被判决的,这构成歧视。不考虑她自己的情况也构成对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权的侵犯。

5.5M.A.S.反对对她丈夫的错误假设,这对她造成了负面影响。她认为,宪法法院反驳了妻子和丈夫之间的这种“虚假联系”,它在78/2019号判决中裁定,妻子和丈夫不被视为亲属,即他们没有血缘关系。这一原则驳斥了行政当局因提交人丈夫而对她作出判断的“虚假和毫无根据”的说法。2019年10月29日,提交人要求行政部门根据宪法法院的判决,对拒绝其公民身份申请进行重新评估,但尚未得到答复。提交人还谴责缔约国提到恐怖主义高涨,她认为这是冒犯,并要求道歉。

5.6M.A.S.还认为,地区行政法庭拒绝她查阅某些文件,尽管它准许A.Y.O.AQ, 即A.Y.O.AQ诉意大利案中的提交人,就同一主题查阅文件。这是另一个歧视表现。最后,提交人认为,缔约国的论点――上诉没有得到一项具体的中止请求的补充,中止请求本可以使听证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即在几个星期内举行,这一论点是不正确的,事实上这是一种额外的歧视因素。法庭从未在就拒绝公民身份问题的上诉中,在作出最后裁决之前,中止过一个否定决定。

5.7关于I.E.J.一案,缔约国没有就他关于《公约》第十四、十七和二十六条的指称作出任何澄清。I.E.J.的公民身份申请首次被拒绝是基于据称安全理由。他就该否定决定向意大利总统提出上诉,并赢得上诉,因为没有安全理由使其申请被拒绝。然而,缔约国没有审查M.A.S.的案件,这被视为歧视提交人的另一个迹象。I.E.J没有获得公民身份,而是第二次拒绝了他的申请,因为行政当局称他有犯罪记录。这是当局的误解,因为他没有被判有任何罪。在他第一次申请公民身份时,I.E.J.的刑事审判有待进行,所以他不应该被认为有犯罪记录。布雷西亚上诉法院作出了明确判决,宣布I.E.J.无罪。因此,他受到缔约国基于两个理由的歧视:(a) 不执行对第一次拒绝给予公民身份的上诉作出的有利裁决;(b) 根据未经证实的指称事实再次拒绝给予公民身份。I.E.J.对第二次拒绝给予公民身份提出上诉,该上诉在地区行政法庭待决。他请求行政法庭于2020年5月19日在与妻子上诉相同的审理中对他的上诉作出裁决。他的请求没有得到答复。对第二次上诉作出裁决的拖延可被视为歧视。

5.8此外,缔约国关于恐怖主义高涨的言论对提交人及其家人都是歧视性和任意的。这些言论是虚幻的,因为两名提交人的生活都井然有序,正如首次来文所说明的。I.E.J.也反对关于在他的案件中国内补救办法可以使用或有效的观点。

5.9关于补救办法,提交人请委员会:(a) 裁定就M.A.S.而言,《公约》第十七和二十六条被违反;就I.E.J.而言,第十四、十七和二十六条被违反;(b) 请缔约国根据宪法法院第78/2019号决定,审查拒绝提交人公民身份申请的情况;(c) 就将提交人及其家人与恐怖主义危险相联系向他们正式道歉。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20年3月12日,缔约国回顾了2019年10月9日的先前意见,重申提交人有可以使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

6.2缔约国提到宪法法院第78/2019号裁决,其中“宣布2010年12月30日第240号法第18条第1款(b)项的宪法合法性问题没有事实根据(该条款涉及大学的组织、教学人员和招聘规则,以及授权政府鼓励提高大学系统的质量和效率),这一合法性问题是由西西里地区行政司法委员会参照《宪法》第3条和第97条提出的”。

6.3缔约国还提及内政部2018年7月28日的决定,根据1992年2月5日第91号法律第9条,拒绝了第二次授予I.E.J.公民身份的申请。缔约国注意到,2019年8月20日,国家隐私保障机构在收到I.E.J.提出的申诉后,请该部核实对提交人据称犯罪史信息的正确使用情况,因为提交人因违反《刑法》关于滥用职业的第348条而被指控的罪行已于2015年10月13日在上诉中被宣布无罪。经过一些正式修正后,维持了该部2018年7月28日决定的决定性和执行部分。缔约国重申其早先于2019年10月提交的意见,认为提交人的申诉仍然没有根据。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7.12021年7月7日,缔约国回顾了其此前于2019年10月和2020年3月提出的意见。

7.2从司法的角度来看,M.A.S.于2014年5月9日向地区行政法庭(分配给其第1科-之三)提出上诉(NRG 6314/2014),要求撤销内政部2014年2月3日驳回提交人公民身份申请的决定(K10/220307)。关于提交人的上诉(被归类为普通上诉且未提出预防性请求),2017年11月29日提出了口头听证请求。

7.32019年6月4日,请当事人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随后,M.A.S.于2019年6月6日提出了新的请求。2019年6月12日,为讨论上诉案情的听证会日期确定为2020年5月19日。在那次听证会结束时,分庭发布了第5630/2020号合议庭令,于2020年5月27日公布,命令根据M.A.S.的要求完成初步调查,并定于2020年11月24日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以继续审理。在那次听证会上,通过第12782/2020号命令(2020年12月1日公布),地区行政法庭确认内政部已完成初步调查,没有遵照辩方的条件,并定于2021年4月7日举行听证会以继续审理。

7.4根据2021年5月6日公布的第5269/2021号判决书,上诉审理结束,上诉被驳回。截至缔约国提交来文之日,提交二审上诉的时限仍未到期。

7.5I.E.J.于2019年3月21日提交的第NRG 3374/2019号上诉请求撤销内政部于2018年9月11日通知的决定(K10/800006),根据该决定,他的意大利公民身份申请被驳回。该上诉(被归类为普通上诉)是在就内政部的否定决定向意大利总统提出特别上诉之后,向地区行政法庭提出的。与2019年3月21日向行政法庭提出的上诉一起,I.E.J.提交了一份放弃预防措施的申请,提及了特别上诉的结论。

7.6I.E.J.于2019年3月20日提出请求后,2019年4月26日,提交人根据《行政司法法》第116条,向贝加莫省提交了一份具体的查询申请,以查阅其行政档案中有关2007年11月6日贝加莫省提供的相反初步要素的文件,内政部于2018年9月11日通知提交人,拒绝了他的公民身份申请,这一拒绝反映了这些相反的初步要素。

7.72019年6月21日,提交人提出新的查询申请,并于2019年10月31日提出中止请求,同时提出与登记号为R.G.6134/2014的上诉合并审议的并行请求。听证会定于2020年5月19日举行,随后通过了第5628/2020号合议庭令,并于2020年5月27日公布,命令完成调查,并定于2020年11月24日举行公开听证会,以继续审理。在后一次听证会上,通过2020年12月1日公布的第12795/2020号令,地区行政法庭确认内政部已完成调查。继续诉讼程序的听证会定于2021年4月7日举行。那次听证会结束时,行政法庭发布了第5261/2021号判决,并于2021年5月5日公布,驳回了上诉并命令提交人向应诉行政部门支付诉讼费用1,500欧元,外加法定利息。截至缔约国提交意见之日,提交二审上诉的时限仍未到期。

7.8缔约国重申,地区行政法庭根据《行政司法法》的规定,按时间顺序登记公开审理的上诉,包括与公民身份问题有关的上诉。在有具体的重要紧急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不采用这一标准,如在撤回请求中具体说明的。

7.9行政法庭有关科室下的诉讼数目涉及《行政司法法》第119条规定的简化程序、棘手的争端和保护措施,这些都必然要求在确定案情实质时的优先性,尽管须遵守普通程序。

7.10具体而言,2020年期间,在第1科之三提出了约1,009起关于公民身份的普通上诉,证实了前几年的趋势。2021年1月对数据库的查阅显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该科在公开听证会上就625起有关拒绝公民身份的上诉作出了裁决,平均诉讼持续时间超过1,800天,接近5年。

7.11关于提交人提出的歧视指称,虽然没有发现任何歧视性因素,但行政司法当局无权对法官小组通过的判决的是非曲直进行审理,当事方有权利用法律规定的普通上诉手段对判决提出上诉。

7.12最后,缔约国重申其先前意见,认为提交人的申诉证据不足,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国内司法行动的核心,政府确认愿意继续与联合国条约机构和其他人权机制充分和广泛合作。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本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了异议,理由是没有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在2018年5月3日首次提交来文时,行政法庭的上诉程序仍有待审理,而且提交人缺乏证据。

8.4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提交人必须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以满足《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只要这些补救办法在当前案件中似乎有效,且提交人实际上可以利用这些办法。委员会注意到,M.A.S.提出的关于她根据《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她的公民身份申请因与其丈夫有关的情况而被拒绝,而未亲自听取提交人的意见,上诉程序被无理拖延)的申诉已向国内法院提出。委员会还注意到,I.E.J.提出的关于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的公民身份申请被以假定的犯罪记录为依据而拒绝,尽管他在上诉时被宣告无罪,而且,上诉程序被无理拖延)的申诉也已向国内法院提出。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主要是向国家当局提出对事实和证据的质疑,并反对内政部使用机密和不准确的资料来评估他们以居留提出的国民身份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很大程度上的评估酌处权。

8.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提交人于2014年5月9日和2019年3月21日就拒绝其公民身份申请向地区行政法庭提出上诉之后,M.A.S.在2014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部分地不活跃(即,她没有提交具体的中止和听证请求);然而,在两名提交人一再请求后,他们的上诉定于2020年5月和11月以及2021年4月举行听证。委员会还注意到,行政法庭关于一审上诉的单独裁决于2021年4月7日通过,在某些拖延之后,部分原因是提交人提出程序性动议,也因为法庭工作量大,因为有大量针对拒绝公民身份的上诉。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M.A.S.于2019年10月提交了合议庭预防性请求,要求查阅所有存档信息;定于2020年5月19日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处理上诉的实质问题。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I.E.J.未能适当证实他的两项公民身份申请,但承认当局最初对提交人的据称犯罪记录的误解。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上诉程序是以提交上诉的时间顺序为基础的,而且不能加快;上诉程序的持续时间部分归因于处理提交人的预防请求和其他初步评估。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提交委员会的来文是在2018年5月3日提交的,国内上诉程序有待审理。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一审上诉程序不会在三年的法定期限内结束,法庭于2021年4月7日通过了驳回提交人上诉的决定,这是在六年多之后(就M.A.S.而言)和两年(就I.E.J.而言)。然而,根据缔约国,提交人享有机会使用可利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在这方面,缔约国辩称,提交人的上诉程序没有不合理的拖延,提交人仍可就行政法庭的决定向国务委员会提出二审上诉。

8.6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令人信服地解释为什么缔约国认为可用于对拒绝其公民身份申请提出上诉的司法补救办法在他们的案件中不会有效,既然他们都提出了几项程序性动议,对这些动议都已作出反应;对他们的一审上诉作出了最后裁决,尽管就M.A.S.而言部分地延迟了;提交人仍可向国务委员会提出进一步上诉。委员会回顾其判例称,仅仅怀疑国内补救办法的有效性并不能免除对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委员会无法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因为没有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9.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