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1/D/2805/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9July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805/2016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AzizAliyev、JeyhunAliyev、VagifAliyev、GamarAliyeva、HavvaAliyeva、YevdokiyaSobko(由律师DanielPole和PetrMuzny代表)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阿塞拜疆

来文日期:

2016年4月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9月1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1年3月25日

事由:

因耶和华见证人的宗教活动而被逮捕、拘留及罚款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可否受理――显然缺乏根据

实质性问题:

任意逮捕和拘留;歧视;集会自由;结社自由;表达自由;宗教自由;少数群体――享受自己文化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和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和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AzizAliyev、JeyhunAliyev、VagifAliyev、GamarAliyeva、HavvaAliyeva、YevdokiyaSobko, 分别是1960年、1989年、1959年、1959年、1969年和1958年出生的阿塞拜疆国民。他们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2002年2月27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耶和华见证会成员,这是一个基督教教派,成员的宗教礼拜活动包括在礼拜场所或私人家中聚会。耶和华见证人在个人和集体崇拜中依赖《圣经》和宗教文献。提交人不是在政府正式注册的宗教组织的成员。

2.2耶和华见证会是阿塞拜疆的一个宗教少数群体,那里的人口主要是穆斯林。耶和华见证会的宗教文献在阿塞拜疆受到国家审查。国家宗教协会工作委员会有权监督阿塞拜疆的宗教活动,包括宗教文献的进口。国家委员会编写关于耶和华见证会及其出版物的批评报告。这些报告中经常包括关于耶和华见证会真诚宗教信仰的错误和未经证实的指控。国家安全部向扎加塔拉区警察局提供了一份这样的报告。该报告日期为2013年10月5日,题为“关于提交审查的宗教文献样本的意见”,报告指出,分发以下出版物被认为不可取,因为这些出版物是在没有得到国家宗教协会工作委员会适当许可的情况下进口的:(a) 《圣经》真正教导了什么?;(b) 《圣经》――上帝的话语还是人类的话语?;(c) 《每日读经》――2013年(俄文);(d) 《每日读经》――2013年;(e)作为世界的照明者闪耀光芒;和(f)《耶和华见证会2013年年鉴》。

2.32013年9月17日和18日,扎加塔拉区的两名居民报告耶和华见证会在该地区传教,当地警方随后启动了调查。2013年9月21日上午,除了AzizAliyev之外,所有提交人都聚集在Aliyev与妻子HavvaAliyeva共同居住的家中,参加定于上午11点开始的星期宗教仪式。这对夫妇的24岁的儿子JeyhunAliyev当时在家,他们的朋友VagifAliyev和GamarAliyeva以及YevdokiyaSobko也在家中。

2.4大约上午11时,在礼拜开始前,便衣和穿制服的警察上门要求进入。JeyhunAliyev要求军官出示进入授权书,但警察告诉他不需要提供任何授权证明。几名警察强行进入,带走了邻居和村委会的一名代表。HavvaAliyeva要求警察离开,并关上了门。然而,来了更多的警察。他们挥舞着一份文件,但不让提交人阅读,然后从窗户强行进入。一名警察开始用螺丝刀强行打开前门。警察对提交人大喊大叫,并威胁要把他们关进监狱。他们侮辱了VagifAliyev和GamarAliyeva, 并威胁要让后者失去教师工作。他们告诉这对夫妇,他们因为成为耶和华见证人而失去了理智。

2.5警察对HavvaAliyeva进行了人身攻击,尽管JeyhunAliyev曾警告他们,他的母亲患有癫痫。警察强迫HavvaAliyeva交出她的房子钥匙。房子里挤满了警察,包括负责的副局长。警察搜查了提交人的家和各种物品,包括床、提包和其他个人物品。他们没收了包括宗教文献在内的书籍、钱款以及私人法律和医疗文件。这些警察在家里停留了几个小时。

2.6警察随后将提交人带到扎加塔拉区的警察局。在去车站的路上,HavvaAliyeva癫痫发作,失去了知觉,被送往医院。她一恢复意识,警察就骚扰她,强迫她和他们一起去警察局。在警察局,警察威胁提交人说要让他们失去工作和受到监禁。JeyhunAliyev还受到性侵犯的威胁。

2.7当天,AzizAliyev不在家。HavvaAliyeva打电话告诉他,警察正在搜查他们的家。JeyhunAliyev后来打电话给他,当时警察的虐待导致HavvaAliyeva癫痫发作。AzizAliyev赶到医院,但警察阻止他探视,将他逮捕,并把他带到了警察局。

2.8警察审问提交人达数小时之久,并试图强迫他们按照警察的说法写下陈述。当提交人予以拒绝时,警察进一步威胁他们,指控他们是恐怖分子、叛徒、精神病患者和危险教派的成员。警方告诉提交人,他们“应该烂在监狱里”,应该学习《古兰经》,而不是《圣经》。他们告诉YevdokiyaSobko, 她是一名罪犯,耶和华见证会是一个极端主义宗教。

2.9警方根据《行政犯罪法》第299.0.2条对每一提交人提出的指控是,违反了关于组织和举行宗教会议、街头游行和其他宗教仪式的规定。每个提交人都提出了驳回指控的动议,并援引了他们在《公约》下的权利。

2.102013年11月26日,对提交人的审判在扎加塔拉地区法院开庭。检方提供的证据包括两名当地居民的陈述和国家安全部发布的一份文件,其中载有关于耶和华见证会的虚假信息。提交人各自提交了反驳检方指控的陈述,并声称他们的人权,包括《公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2.11同一天,扎加塔拉地区法院发布了几乎相同的裁决,判定提交人违反了《行政犯罪法》第299.0.2条。除了HavvaAliyeva被给予正式警告外,每名提交人被罚款1,500马纳特(当时约相当于1,413欧元)。地区法院在关于AzizAliyev的裁决中指出,自认为是耶和华见证会宗教团体成员的提交人聚集在AzizAliyev的家中,“目的是宣传这一宗教派别”。据地区法院称,提交人“违反了立法中确定的组织和举行宗教仪式的程序,使用了六份未经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宗教协会工作委员会许可进口的、被认为不宜在该国境内散发的命名文献样本,为这一宗教派别进行宗教宣传”。

2.12每一提交人都就地区法院的裁决向沙基上诉法院刑事委员会提出了上诉。2013年12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同一天,上诉法院为每一提交人发布了几乎相同的决定,称他们与其他人一起聚集在一个未经合法登记的宗教社群,违反了组织和举行宗教仪式的法律程序,并未经许可将宗教文献带入该国在他们的每周聚会上使用。上诉法院认为,这些事实构成了《行政犯罪法》第299.0.2条的要件,因此地区法院的裁决是合法的、有根据的和公平的。

2.13提交人认为,他们没有进一步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们无权对上诉法院刑事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然而,2013年10月21日,三名提交人(Aziz和JeyhunAliyev和HavvaAliyeva)向沙基行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索赔,要求扎加塔拉区警察局赔偿警方非法查抄造成的损失。2014年12月3日,沙基行政经济委员会驳回了这一申诉,理由是查抄是出于“紧急公共需要”,耶和华见证会没有在扎加塔拉正式注册,提交人使用的宗教文献没有得到国家宗教协会工作委员会的进口批准。

2.14Aziz、JeyhunAliyev和HavvaAliyeva就沙基行政经济委员会的决定向沙基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6月17日,该上诉被驳回,理由由沙基行政经济委员会给出。这些提交人随后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7日,最高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理由与扎加塔拉地区法院给出的理由相同。对于Aliyev家的宗教集会完全是和平的,或者警察没收的宗教文献没有煽动暴力或鼓吹宗教仇恨的主张,最高法院均没有提出质疑。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由于他们持有未经国家宗教协会工作委员会批准的宗教文献,并在注册地址以外开展宗教活动而施行逮捕、拘留、定罪和罚款,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第一款

3.2警方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一款,逮捕了和平表达宗教信仰和行使宗教结社权利的提交人,违背他们的意愿将他们带到警察局,并在警察局拘留他们,同时对他们进行数小时的询问和威胁。逮捕和拘留提交人没有正当理由。在组织阅读和研究《圣经》和其他宗教出版物的和平宗教仪式中,提交人合法行使宗教、结社和表达自由。这些权利受到《公约》第十八、十九、二十一和二十二条的保障。

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3.3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享有的权利,对他们进行了警察查抄,阻止他们在私人家中的宗教仪式期间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起和平行使宗教自由,逮捕他们并将他们带到警察局,并对他们进行威胁和胁迫,以诱使他们放弃作为耶和华见证人的基督教信仰,信奉伊斯兰教。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三款,干涉提交人和平表达宗教信仰的自由和侵犯Aliyev私人住宅的神圣性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是不合法的,不为了达到合法目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3.4法律没有规定根据《行政犯罪法》第299.0.2条对提交人定罪。缔约国《宪法》保障单独或与他人一起信奉宗教的权利,以及与他人自由聚会的权利。此外,《宗教信仰自由法》保障单独或与他人一起信奉任何宗教的权利。《公约》第十八条不允许对拥有或信奉自己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施加任何限制。缔约国当局的行动基于一个错误的前提,即2013年9月21日的宗教仪式是非法的,因为国家宗教协会工作委员会没有批准在仪式上使用提交人的宗教出版物。事实上,禁止出版是错误的。然而,国内法院没有评论审查的非法性。因此,提交人出于宗教目的集会和讨论宗教经文的权利受到干涉。欧洲人权法院在关于另一个问题的判决中指出,“不可否认的是,耶和华见证会宗教团体成员对宗教文本的集体研究和讨论是他们的宗教在礼拜和教学中得到承认的表现形式。”

3.5这一干涉行为并不是为了达到合法的目的,因为提交人的宗教活动没有对公共安全、秩序、健康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胁。国内主管部门从未声称提交人的宗教集会不和平。缔约国非法解释了《宗教信仰自由法》和《行政犯罪法》,从而扩大了警方确定究竟什么才是获准的宗教信仰或做法的权力。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三款,警察以检查Aliyev家的私人住宅以确定其是否被用于非法宗教礼拜为借口,干涉其神圣性,是没有道理的。

3.6此外,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可信的论点,说明为什么迫切需要破坏提交人的和平宗教礼拜,尽管提交人没有在宗教协会中正式注册,或者为什么迫切需要没收提交人的、没有得到相关国家机构的出版批准的宗教出版物。委员会在以前的判例中认为,要求登记才能信奉某一宗教相当于对表明自己宗教的权利的过度限制,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此外,没收提交人的宗教文献构成了不允许的审查,并导致提交人因秉持缔约国官员不认可的宗教信仰而被定罪。

3.7前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在访问阿塞拜疆的报告中批评了国家宗教协会工作委员会对宗教文献的审查。她指出,缔约国对宗教书籍的审查与保护公众无关,并且“对表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权利构成了不适当的限制”。她呼吁根据适用的人权和公平审判标准,将国家宗教协会工作委员会的决定提交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然而,正如本来文所表明,缔约国的司法机构支持国家宗教协会工作委员会审查宗教出版物的决定。对提交人宗教自由的限制违背了缔约国促进多元民主社会的义务。本质上,警方对非法搜查Aliyev家的辩解是基于非法审查。

3.8在涉及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耶和华见证人的另一起案件的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指出,“根据《公约》,国家无权决定可以或不可以教授什么信仰,因为《公约》保障的宗教自由权排除了国家确定宗教信仰或表达这种信仰的手段是否合法的任何酌处权”。

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3.9提交人依据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论点,声称缔约国也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享有的权利。《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保护从事教学和宗教讨论的集体权利。缔约国的行为干涉了提交人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警察有责任保护提交人免受邻居的不宽容对待。国内法应允许就与宗教和信仰有关的问题进行公开辩论,在这方面不应偏向某一特定宗教。

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3.10缔约国进行警察查抄,非法搜查和扣押财产,并对聚集在一起进行宗教礼拜的提交人施行起诉、定罪和罚款,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享有的权利。《公约》规定的结社自由是一项动态权利。个人不仅被允许在团体中交往,而且被允许一起行动,以追求他们作为一个社区的集体目标。

3.11在提交人的案件中,国内法院区分了属于注册和未注册宗教团体的个人的结社权利。沙基上诉法院裁定,提交人不是注册宗教团体的成员,因为扎加塔拉的耶和华见证会不构成法律实体。因此,上诉法院得出结论,提交人违反了国内法规定的组织和举行宗教仪式的程序。然而,提交人的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不应取决于缔约国是否同意注册他们的宗教组织。提交人为一次宗教仪式而聚会,这是他们作为耶和华见证人的礼拜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内法院承认提交人与其他人一起从事礼拜活动,共同阅读宗教书籍并举行宗教仪式。提交人这样做是在从事与世界各地耶和华见证会相同的宗教活动。

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3.12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享有的权利,基于他们的少数宗教信仰而加以宗教歧视。作为耶和华见证会成员,提交人是一个以伊斯兰教为主的国家的基督教少数群体成员。警方根据属于宗教信仰多数群体的个人的歧视性报告,对提交人采取了行动。警方没有拒绝这种歧视性报告,而是不仅将这些报告作为发动查抄的借口,还对提交人进行虐待和侮辱。警方诋毁提交人真诚的宗教信仰,并威胁试图强迫他们接受伊斯兰信仰。

要求得到的补救

3.13提交人请求宣告性补救;取消侵犯提交人为宗教或其他目的自由结社以及进口、讨论和分发宗教出版物的权利的所有限制;为因警方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提供适当的钱款赔偿;撤销罚款(计入应计利息);以及赔偿提交人在国内诉讼期间的法律费用。

缔约国对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7年5月30日的陈述中指出,2013年9月21日,扎加塔拉区警察局对Aliyev一家进行了搜查。搜查涉及到有关非法宗教集会的消息以及耶和华见证会的宗教团体和一群人拥有被禁止的宗教文献。

4.2在家庭检查中发现了各种宗教文献样本。同一天,警察起草了一份检查流程记录,记录注明有一段当时摄制的录像。

4.32013年12月26日,扎加塔拉地区法院认定提交人有罪,并根据2016年3月1日生效的《行政犯罪法》第299.0.2条,对他们每人罚款1,500马纳特,Havva Aliyeva除外。地区法院也认定Havva Aliyeva有罪,但给予了警告。

4.42013年12月23日,沙基上诉法院维持地区法院的裁决,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后来,Aziz Aliyev等人就警察的行为向沙基行政经济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于2014年3月3日驳回上诉。上诉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分别于2015年6月17日和10月27日维持了这一裁决。

4.5国内法院在裁决中援引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阿塞拜疆宪法》和其他国家立法,并认为提交人的指控毫无根据。

4.6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三款,表示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只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并且以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健康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者为限。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意见的评论

5.1在2017年9月15日的评论中,提交人坚持认为,缔约国试图为干涉提交人在《公约》下的权利辩护。然而,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立场,只是陈述了国内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声称法院维持的限制是国内法和国际法允许的。缔约国的意见既没有说明国内法和非法搜查私人住宅的理由,也没有解释为什么法律或警察行为是必要的。

5.2警方为非法查抄行为向法院提供的唯一借口是,两名当地居民报告说,耶和华见证会在该地区传教,并使用被禁止的宗教文献。没有为强行进入Aliyev的私人住宅提供其他法律依据。因此,很明显,警察的调查和查抄是出于邻居和警察本身的宗教歧视。

5.3缔约国没有否认提交人关于他们受到了警察的威胁、身体虐待和骚扰的说法。缔约国没有为其干涉提交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辩护,只是说这种干涉是国内法允许的。然而,根据国际法,这种辩解不足以构成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的依据。缔约国不承认所涉国内法和警方的行动是出于宗教歧视。

5.4这种宗教不容忍是缔约国对待耶和华见证会的典型态度。虽然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它允许耶和华见证会自由活动,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持续干涉了耶和华见证会和其他少数群体的宗教活动,并呼吁缔约国保障有效行使宗教和信仰自由。缔约国的立场是,提交人未经官方授权在私人家中做礼拜违反了国内法,这表明缔约国继续无视委员会的建议。

5.5法院无视提交人失业的事实,对除一名提交人以外的所有提交人处以1,500马纳特(当时约相当于1,413欧元)的严厉罚款。法院肯定已经意识到,所涉提交人不可能支付这些大笔款项。这种过度的惩罚是对穷人的歧视,造成了不平等,对穷人来说,不付款往往导致监禁。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提交人声称他们已经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没有异议。委员会注意到,当提交人就其定罪向沙基上诉法院提出不成功的上诉时,他们明确援引了《公约》第九、十八、十九、二十六和二十七条,并提出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提出的申诉的实质内容。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排除对这些申诉的审查。然而,向委员会的提供资料使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国内法院提出了申诉。因此,委员会认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提交人依照《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

6.4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供论点的足够细节,特别是关于他们与属于其他宗教并从事相同活动的个人相比所遭受的任何差别待遇。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提出的申诉没有为受理目的得到充分证实,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6.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本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并认为提交人为了可受理性的目的,充分证实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一条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这些申诉可以受理,并着手审查案情。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一和第三款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回顾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其中指出,第十八条不允许对思想和良心自由或对拥有或信奉自已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施加任何限制。另一方面,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之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这类限制约束。委员会回顾,宗教的实践和教学包括编写和分发宗教文本或出版物的自由。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出,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在Aliyev一家私下讨论宗教信仰时逮捕了他们,没收了他们的宗教文献,拘留了他们,判定他们犯有行政罪,对Aziz、Jeyhun和Vagif Aliyev和Gamar Aliyev每人罚款1,500马纳特(约1,413欧元),并对Havva Aliyeva发出警告。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警察强行进入Aliyev家,包括越窗而入,用了几个小时彻底搜查他们的家和财产,没收了提交人的宗教文献,强迫提交人去警察局,在那里他们被关押到深夜,威胁要让提交人失业并将其监禁,还威胁要对Jeyhun Aliyev进行性侵犯。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申诉涉及他们表达宗教信仰的权利,逮捕、拘留、定罪和罚款构成对这一权利的限制。

7.3委员会必须解决对提交人表达宗教信仰的权利的上述限制是否是《公约》第十八条第三款意义上的“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健康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的问题。委员会回顾,根据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解释应当严格,对表达个人宗教或信仰自由的限制只能适用于规定的目的,而且必须与所依据的具体需要直接相关和相称。

7.4在本案中,对提交人表达宗教信仰权利的限制源于国内法的要求,即宗教文献必须由国家宗教协会工作委员会批准进口,宗教协会必须在政府正式登记才能合法运作。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扎加塔拉地区法院的裁决,警方是针对Aliyev的邻居的投诉采取行动的,该邻居报告说,耶和华见证会在该地区广泛传教。委员会注意到,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提交人从事了有害于他人、自身或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宗教仪式期间出现在Aliyev家的提交人没有一个声称被其他提交人胁迫从事有害或非和平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除了援引国内法之外,缔约国没有具体解释为什么提交人因拥有未经正式批准使用的宗教文献或在未满足注册为宗教协会的先决条件的情况下从事宗教礼拜而受到惩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具体说明为什么没收的文献被认为不适合分发,因为缔约国没有描述其中包含的任何有害材料。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提供证据,表明提交人在Aliyev家中和平表达宗教信仰威胁到公共安全、秩序、健康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无论是通过提交人使用的文献,还是通过他们组织的宗教礼拜。即使缔约国能够证明存在对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具体和重大威胁,但鉴于提交人的宗教礼拜行为受到很大限制,缔约国未能证明适用《行政犯罪法》第299.0.2条和相关法律与该目标相称。缔约国也没有试图证明事先批准和登记的要求是确保保护宗教或信仰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性最少的措施。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为所施加的限制提供充分的依据,以证明这些限制在《公约》第十八条第三款的含义范围内是允许的。

7.5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保护宗教会众的所有成员通过礼拜、仪式、实践和教学等方式与其他人一起表明其宗教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内诉讼期间,提交人采取的行动被认定违反了国内法。然而,委员会认为,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沙基行政经济法院提供的理由没有表明,在进口宗教文献之前获得官方批准或在进行宗教礼拜之前获得合法注册的要求是如何为《公约》第十八条第三款意义内的合法目的服务的相称必要措施。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对提交人施加的惩罚相当于限制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表明宗教的权利,国内主管部门和缔约国都没有证明这一限制是为实现《公约》第十八条第三款确定的合法目的所必需的相称措施。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因提交人拥有宗教文献和在私人家中举行和平宗教仪式而施行逮捕、拘留、定罪和罚款,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7.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2013年9月21日,警察任意拘留了他们若干小时。委员会注意到,当警察于上午11点左右到达并搜查了数小时之久,当时Jeyhun和Vagif Aliyev、Havva和Gamar Aliyev以及Yevdokiya Sobko都在家中。他们都被带到扎加塔拉区警察局,包括Havva Aliyeva, 她在去警察局的路上失去了知觉,先被送往医院。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提交人在国内诉讼期间提供的陈述,Yevdokiya Sobko在晚上7点左右获释,Aziz Aliyev在晚上9点左右被警察从医院带到警察局,和其余提交人在当晚11点至11点30分左右被警察释放。委员会必须首先确定提交人是否被剥夺了《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意义上的自由。委员会回顾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其中指出,“剥夺人身自由是没有自由同意的。自愿去警察派出所参加调查、知道任何时候可自由离开的人,不算是被剥夺自由的人。”相反,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们在有关期间不能自由离开警察局。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反驳这一具体指称,也没有证据表明提交人可以自由决定不随警察去警察局,或者到了警察局后可以随时离开而不会面临不良后果,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是被迫随同警察去警察局的,并一直受到拘留,直至获释,因此他们被剥夺了自由。

7.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遭到逮捕,并被拘留了6个小时,故援引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其中指出,“‘逮捕’一词系指抓获某人从而开始剥夺其自由;‘拘留’一词是指从逮捕开始的剥夺自由,其延续时间从抓获开始至释放。”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九条并没有规定拘留必须持续多长时间以上才是任意的或非法的。委员会还忆及,《公约》第九条意义上的逮捕不需要涉及国内法定义的正式逮捕。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是在《公约》第九条意义上被逮捕和拘留的。

7.8委员会忆及,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剥夺自由不得是任意的,而且必须在尊重法治的情况下进行,下一步就必须评估对提交人的逮捕和拘留是否是任意的或非法的。委员会忆及,防止任意拘留的保护措施应广泛适用,不应将“任意性”等同于“违反法律”,而必须更广泛地解释为包括不适当、不公正、缺乏可预测性和正当法律程序等要件。委员会还回顾,作为对合法行使《公约》所保障权利,包括宗教自由的惩罚手段而实施的逮捕或拘留属于任意逮捕或拘留。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耶和华见证会面临缔约国当局的骚扰模式,在提交人的具体案件中,警察威胁监禁他们,侮辱其中一些人,批评他们的宗教,但没有告知他们的宗教礼拜或他们使用的宗教文献可能造成的任何干扰或伤害。因此,委员会认为,警察的行动缺乏适当性、可预测性和对正当程序保障的考虑。此外,根据上文第7.4和7.5段的结论,委员会认为,逮捕和拘留提交人是对合法行使其宗教信仰表达权利的惩罚。委员会因此认定,对提交人的逮捕和拘留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7.9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没有必要审查这些事实是否构成对《公约》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一条的违反。

8.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侵犯了每一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向提交人提供适当的补偿,包括偿还所处的罚款和有关案件产生的法庭费用。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包括审查国内法律、法规和/或做法,以确保可在缔约国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10.应当铭记,由于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方,缔约国已承认了委员会有权裁定是否有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上的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确认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提供有效并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希望在180天内得到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意见》所采取的措施方面的信息。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附件

委员会委员若泽·曼努埃尔·桑托斯·派斯的个人意见(部分不同意见)

1.我同意本意见中得出的结论,缔约国确实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然而,我对第九条第一款受到违反的结论有疑问。

2.委员会认可提交人关于他们在2013年9月21日被任意逮捕并拘留了数小时,因此被剥夺了自由的说法,从而确认发生了这一侵权行为。警察的行动缺乏适当性、可预测性和对正当程序保障的尊重,对提交人的逮捕和拘留构成了对他们合法行使表达其宗教信仰权利的惩罚(第7.8段)。虽然我理解委员会大多数成员的这一推理,但我倾向于得出不同的结论。

3.委员会作出这一决定的理由是,警察发现提交人在Aliyev家私下讨论宗教信仰,没收了他们的宗教文献,然后将他们强行带到警察局拘留。由于他们不能自由离开警察局,提交人因此遭到逮捕。然而,委员会大多数成员的这种推理本身可能会引出一种瑕疵丐题,因为认定第九条受到违反的主要原因是认定第十八条受到违反的直接后果。

4.据缔约国称(第4.1段),国内有关部门对Aliyev家进行了搜查。搜查涉及非法宗教集会的消息以及耶和华见证会宗教团体和一群人持有违禁宗教文献。提交人是作为一个未经法律认定登记的宗教团体聚集的,因此违反了关于组织和举行宗教仪式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每周例会上,他们使用未经许可带入该国的宗教文献。因此,提交人违反了《行政犯罪法》第299.0.2条(第2.11、2.12和4.3段)。因此,即使委员会正确地得出结论,对提交人根据第十八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施加的限制是不相称的,警方的干预也有表面上合法的动机(第7.5段)。

5.我们也有将提交人送到警察局的合法动机,因为他们被怀疑违反了法律,可以说是被当场抓获。在许多司法辖域,这种情况需要嫌疑人随同警察进行身份识别和起草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以便法院在必要时审理案件。

6.关于提交人被警方拘留时在警察局关押数小时的问题,他们必须起草并签署关于可疑事件的笔录(第2.8段)。起草这种书面行政犯罪记录对保护提交人的权利很重要,因为通过注意到这些记录,提交人事实上被告知警察干预的原因,知道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因此也能够开始准备辩护。此外,将提交人关在警察局的时间有限,只有六个小时(第7.7段)。在这种情况下,这似乎并非不合理,因为没收了各种各样的材料,审讯了许多嫌疑人,而且事实上并非所有嫌疑人都同时在场。警察工作可能很费时间。

7.因此,问题是提交人是否被迫来到警察局,以及他们的情况是否不同于与警方合作的任何其他公民的情况,例如作为证人、受害者或被告。任何遵纪守法的公民都应该协助由执法人员领导的调查,特别是如果他们被认为是当场抓获。警方的调查可能涉及,而且经常涉及在警察局对个人进行例行询问,以查明事实并处理侵权或犯罪指控,但这不一定构成任意或非法剥夺自由。如果某人被传唤到法院或警察局,此人不一定被逮捕或拘留,但仍由主管机关处置,直到达成传唤他或她被传唤的目标。本案就是如此,提交人在起草和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后可以自由离开警察局。

8.我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警方的这些调查行动超出了判断是否发生了违反国内法行为的合理必要范围。因此,上述行为仍可被视为非任意行为。因此,我会得出结论,缔约国没有侵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9.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是执法人员在逮捕和审讯提交人期间的行为方式。如果提交人的陈述是准确的,那么这些官员的行为显然不恰当,不尊重他们作为执法官员的职责,执法官员必须以专业、公正的方式行事,尊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特别是在处理违法嫌疑人时。因此,上述行为可能涉及纪律责任,但不一定影响将嫌疑人带进警察拘留所进行充分和适当审讯的义务的合法性和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