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0/D/2580/2015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1March2021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580/2015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MohammedDafar(由阿尔卡拉马基金会的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FatehDafar(提交人之子)

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14年11月2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5年3月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0年10月16日

事由:

即决处决

程序性问题:

缔约国不予合作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权;生命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MohammedDafar系阿尔及利亚国民。他声称,他的儿子FatehDafar(生于1960年2月6日,也是阿尔及利亚国民)于1995年2月3日被即决处决,这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的行为。提交人还称,他和他的家人是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公约》第六和第七条一并解读)行为的受害者。《公约》和《公约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12月12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阿尔卡拉马基金会的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说,与阿尔及利亚的许多城市和农村地区一样,吉杰勒省也发生了系统性的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吉杰勒是该国东部的一个山区。1990年代,数以千计的人被即决处决、任意逮捕和强迫失踪。在多年的冲突中,在这个军事存在强大的偏远地区,普遍有一种恐怖的气氛。这就说明了为什么那里虽实施了大量即决处决,报告的案件却是如此之少――由于害怕当局报复,家庭不敢采取措施寻找失踪的家人。

2.2FatehDafar在ElAouana税务局(Recette des c ontribut ion s d i verses d ’ E l Aouana)工作,该局隶属于吉杰勒省的税收部门。根据他的家人和同事的证词――吉杰勒省税务局长1995年3月6日签发的证明也证实了这一点――他于1994年11月26日在工作场所被两名安全部门成员逮捕。随后,他被带到由B.上尉指挥的国家宪兵队ElAouana分队总部,在那里被拘留了70天――从1994年11月26日至1995年2月3日――期间没有被移交主管司法机关,也没有将逮捕他的原因或拘留地点通知他的家人。在整个隔离羁押期间,FatehDafar遭受了酷刑。

2.31994年12月7日,提交人写信给吉杰勒军区指挥官,对缺乏有关他儿子命运的信息表示担心,并请求指挥官与宪兵联系,以获得信息。事实证明,这一努力是徒劳的。

2.41995年2月3日晚上10时左右,为报复反对派武装团体在El Aouana发动的袭击,B.上尉和他手下的宪兵将Fateh Dafar和其他6名被拘留者从当地分队总部带到El Aouana市的Chalate海滩。被拘留者是在该市居民的众目睽睽之下被运送的。当晚,有几个人在海滩附近目睹了B.上尉及其随行宪兵对七名被拘留者实施的即决处决,他们把身体遗弃在海滩上。

2.51995年2月4日上午,民防官员和消防员抵达现场,在宪兵的监督下找回遗体。他们随后将遗体运往吉杰勒医院的停尸房。Fateh Dafar的几名家庭成员,包括提交人在内,在得到现场目击者提供的信息后,于同一天上午与其他三名被拘留者的家人一起去停尸房,认领孩子的尸体。应受害者父亲的要求,吉杰勒卫生区的T.A.医生只为七名受害者中的一人签发了死亡证明。这份1995年2月4日的证明显示当事人系暴力致死,他的头骨被“完全打碎”,胸部有一处枪伤。鉴于提交人的儿子是在同一时间被处决的,该证明可以类推适用于他。

2.6四名已确认身份的受害者的家属随后一起前往吉杰勒法院,将案件提交检察官,并要求展开调查。但检察官却予以拒绝,“理由是推迟埋葬遗体对确定真相没有帮助”。因此,1995年2月7日,也就是处决4天后,他签发了Fateh Dafar的埋葬许可证,但没有下令进行尸检,也没有启动刑事调查,这违反了阿尔及利亚法律,其中要求在发生杀人案时必须这样做。同一天,吉杰勒省警察局长签发了埋葬许可证,管理和行政部准许将他的遗体从医院运往埋葬地点。

2.72000年9月5日,由于没有对其儿子死亡的情况和原因进行充分和彻底的调查,提交人写信给司法部长,请他要求主管当局展开调查,查明并起诉责任人。事实证明,这一努力是徒劳的。2006年5月5日,应提交人提出的公布其儿子之死的请求,国家宪兵队的El Aouana分队――即对Fateh Dafar执行即决处决的同一单位――的一名军官签发了一份“民族悲剧下的失踪证明”。提交人认为,这种文件构成伪造公文罪,根据《刑法》第215条,可判处终身监禁。2007年1月13日,在提交人的坚持下,该军官为他儿子签发了死亡证明,但没有说明死亡的原因或情况。

2.8尽管提交人尽了一切努力,但没有进行任何调查,也没有追究对处决他儿子负有责任人员的责任。提交人强调,鉴于2006年2月27日颁布了关于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他现在在法律上不可能向司法当局提起诉讼。因此,本就无用和无效的国内补救办法现已彻底无法使用。《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规定,“阿尔及利亚境内外的任何人均无权利用民族悲剧造成的创伤或以此为工具,损害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的制度、削弱国家、损害忠诚服务国家的公职人员名誉,或玷污阿尔及利亚的国际形象”,并拒绝接受“任何关于国家应为故意失踪事件负责的指控”。《宪章》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经证实,即应受到法律制裁,但不得以此为借口从整体上诋毁效忠国家、受大众拥护的安全部队”。

2.9据提交人称,第06-01号法令禁止提起法律诉讼程序,违者会受到刑事起诉,因此,受害者不必履行任何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义务。该法令第45条实际上禁止任何关于失踪或其他罪行的申诉,该条规定,“不得就为保护人民和财产、保卫国家和维护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体制所采取的行动,对共和国的国防和安全部队任何分支的成员提起个人或集体诉讼”。由于这项规定,主管法律当局必须宣布任何相关指称或申诉不可受理。此外,该法令第46条规定,“任何人,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行为,利用民族悲剧造成的创伤或以此为工具,损害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的制度、削弱国家、损害忠诚服务国家的公职人员名誉,或玷污阿尔及利亚的国际形象的,应判处3至5年监禁,并处以25万至50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罚款。检察官办公室应自动提起刑事诉讼。累犯应受加倍刑罚。”

2.10提交人还说,该法产生了以下效果:它赦免了过去十年中犯下的罪行,包括即决处决等最严重的罪行。该法令还禁止使用司法系统来查明受害者的命运,违者将被判处监禁。显然,阿尔及利亚当局(包括司法当局)拒绝确定其成员对Fateh Dafar和其他六名受害者实施即决处决的国家宪兵队的责任。这种做法妨碍了受害者家人所寻求的补救办法的有效性。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Fateh Dafar是作为系统和广泛做法的一部分而实施的法外处决的受害者。

3.2提交人还声称,El Aouana宪兵队军官――缔约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对他儿子实施法外处决,侵犯了Fateh Dafar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享有的生命权。

3.3缔约国未能履行其保障生命权的义务,而未能调查和澄清Fateh Dafar被即决处决一事,使情况更加严重。自2006年2月以来,根据第05/29号法令,禁止起诉阿尔及利亚国防和安全部队成员。因此,提交人无法行使其有效补救权,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单独解读及与第六和第七条一并解读)。

3.4提交人还认为,Fateh Dafar不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权利遭到侵犯,他作为被拘留者根据第十条第一款享有人道待遇的权利也遭到侵犯。提交人重申,他的儿子从1994年11月26日至1995年2月3日被隔离羁押,共70天,没有通知家人他被拘留的原因。提交人意识到在阿尔及利亚拘留中心酷刑是有系统的行为,而且是在整个1990年代内部冲突期间的有罪不罚气氛中实施的,因此推断他的儿子在被拘留期间受到了虐待和酷刑。无论如何,对Fateh Dafar的即决处决所造成的痛苦和伤害构成对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享有的权利的侵犯。

3.5提交人及其家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悲伤,再加上当局未能回应他们的请求而造成的无能为力的感觉,还构成对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的侵犯。

3.6提交人还称,就Fateh Dafar而言,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因为他被捕时没有被告知逮捕的原因,也没有将他移交司法当局。

缔约国不予合作

4.2015年3月5日和2018年12月10日,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委员会指出,它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并对缔约国拒绝提供这方面的任何资料表示遗憾。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称,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任何资料。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5.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5.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5.3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委员会回顾,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彻底调查提请当局注意的据称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而且有义务起诉、审判和惩处此类侵权行为的所有责任人。虽然Fateh Dafar的家人多次提请主管当局注意其儿子被即决处决一事,但缔约国没有对这一严重指控进行任何调查。此外,缔约国未能证明存在可用的有效补救办法,因为第06-01号法令仍在适用,尽管委员会2007年曾建议应使之符合《公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就来文可否受理或案情实质提供任何资料或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规定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5.4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由于2006年阿尔及利亚的法律框架发生变化,提交人无法主张其有效补救权,谴责1995年将其儿子即决处决的行为,因为没有这方面的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本来文是2014年提交的。委员会回顾,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9条(c)项,一份来文如果是在来文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五年后提出,可构成滥用提交权。这项规定的措辞赋予委员会一定程度的酌处权,委员会有权决定该规则何时不应严格适用。委员会已经审议过缔约国的即决处决案件。例如,2010年和2012年,委员会注意到Nasreddine和Messaoud Fedsi、Nedjma Bouzaout和Mohamed Belamrania的案件,尽管对这些人的即决处决分别发生在1997、1996和1995年。委员会注意到,与本案一样,在这三起案件中,缔约国并没有声称来文构成滥用提交权。此外,委员会曾在2007年和2018年注意到,第06-01号法令明确禁止起诉国防和安全部队成员,因此似乎助长了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认为,法律禁止向司法当局提起诉讼加剧了这种有罪不罚的风气,这无疑对受害者在国家和国际一级主张其有效补救权的能力产生了负面影响。以滥用提交权为由宣布本来文不可受理,可能会产生如下效果,即鼓励缔约国继续阻碍这种严重侵犯生命权行为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本来文不会构成滥用提交权。

5.5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他的指称,并着手审议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的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6.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收到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对提交人的指称作出答复,在这种情况下,对提交人的指称,在有充分佐证的情况下,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

6.2委员会注意到吉杰勒省税务局长1995年3月6日出具的证明,其中表明,安全部门于1994年11月26日在Fateh Dafar的工作场所逮捕了他。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现场目击者的说法,1995年2月3日晚,即被捕70天后,Fateh Dafar与其他6人在El Aouana海滩上被宪兵处决;第二天早上,提交人去停尸房认领了儿子。

6.3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在他的坚持下,当局在事件发生12年后才签发了死亡证明,吉杰勒法院的检察官在没有进行尸检或调查的情况下签发了埋葬许可证。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提交人及其家人要求检察官展开调查,尽管几名证人的陈述证实他们看到宪兵在El Aouana海滩上对Fateh Dafar和其他六人进行了即决处决,但始终没有展开这种调查。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提供的所有资料似乎表明Fateh Dafar被宪兵即决处决,尽管检察官签发了埋葬他遗体的许可证,但国家宪兵队El Aouana分队仍于2006年5月5日向Fateh Dafar的家人签发了失踪证明。

6.4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担心因想要弄清儿子死亡的情况而受到当局的报复,因为第06-01号法令第45和第46条将所有关于阿尔及利亚国防和安全部队的申诉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参照其判例回顾指出,缔约国不得对援引《公约》条款向委员会提交或可能提交来文的个人适用《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规定。《公约》要求缔约国关心每个人的命运,并以尊重人的固有尊严的方式对待每个人。由于没有按委员会的建议对第06-01号法令加以修正,因此该法令助长了本案中的有罪不罚,不能认为其现有行文符合《公约》的规定。

6.5委员会还回顾,根据其判例,举证责任不能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尤其是在提交人和缔约国不能平等获得证据时以及只有缔约国掌握有关信息时,例如与Fateh Dafar被逮捕和处决相关的信息。鉴于缔约国未作任何反驳,委员会对提交人的指称给予应有的重视,认为缔约国剥夺了Fateh Dafar的生命权且情节特别严重,因为他显然是国家宪兵队实施即决处决的受害者,此举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6.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出的其他指称,大意是Fateh Dafar在被处决之前受到虐待和酷刑行为,他在被处决前无疑处于严重的心理和精神痛苦之中。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来反驳这些指称。委员会认为,就Fateh Dafar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

6.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与违反《公约》第十条有关的申诉。

6.8委员会还注意到Fateh Dafar被处决给提交人及其家人带来的痛苦和悲伤,以及他们从1994年提交人的儿子被逮捕到多次尝试后终于在2007年为儿子获得死亡证明这一漫长过程中所经历的无能为力的感觉。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就提交人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的行为。

6.9关于据称违反《公约》第九条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这些指称得到吉杰勒省税务局长1995年3月6日出具的证明的证实),即Fateh Dafar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被任意逮捕,未受到正式指控,也未被移交司法当局,而这本可以使他就拘留他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由于缔约国没有就此提供任何信息,委员会认为,必须对提交人的指称予以应有的重视。委员会认为,就Fateh Dafar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情况。

6.10提交人还援引《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其中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所有人享有可利用、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办法,以主张《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委员会重申十分重视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处理有关侵犯《公约》所保障权利的申诉。委员会提到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缔约国不调查侵权指称本身就可能单独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

6.11在本案中,提交人一再要求对其儿子被处决一事展开调查,以澄清其死亡情况。然而,尽管本案显然涉及宪兵队成员的法外处决,阿尔及利亚当局却拒绝展开调查。2006年5月5日,国家宪兵队甚至签发了一份确认Fateh Dafar失踪的证明。随后,在提交人的坚持下,宪兵队于2007年1月13日签发了死亡证明,但没有说明死亡的原因或情况,同时提到Fateh Dafar被发现死在海滩上。但委员会注意到,尽管主管司法当局不可能不知道这些事件,却没有进行任何调查,责任人也没有受到起诉――尽管据称嫌疑人很可能是由B.上尉指挥的国家宪兵队El Aouana分队的成员,因此很容易查出。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就Fateh Dafar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第七和第九条一并解读)的行为;就提交人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行为。

7.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就Fateh Dafar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第七和第九条以及与第六、第七和第九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三款。委员会还认为,就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8.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在本案中,缔约国有义务:(a) 迅速对据称Fateh Dafar被即决处决一事进行有效、彻底、公正、独立和透明的调查;(b) 向其家人提供有关调查结果的详细信息;(c) 起诉、审判和惩处所实施的侵犯行为的责任人;(d) 向受害人家属提供适当补偿。尽管有第06-01号法令的规定,但缔约国应确保该法令不妨碍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罪行受害人享有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为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审查其立法,特别是废除上述法令中与《公约》不符的条款,以确保在缔约国能充分享有《公约》所载各项权利。

9.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本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