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1/D/2479/201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6August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479/2014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H.R.(由开放社会正义举措和火热之心俱乐部的穆塔巴尔·塔吉巴耶娃代表)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14年5月2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4年11月2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3月16日

事由:

警察和安全部门的任意拘留和酷刑;对示威者滥用致命武力;被迫流离失所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

实质性问题:

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任意拘留;生命权;被驱逐出自己国家;有效的补救措施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七条,与第二条第二款一并解读;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一并解读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是H.R.,乌兹别克斯坦国民,1973年出生。在提交来文时,他作为难民居住在荷兰。他声称,缔约国违反了第六条、第七条(均与第二条第二款一并解读);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第二条第三款(均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一并解读),他是受害者。《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2月28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乌兹别克斯坦安集延的一名商人。他在2005年5月13日参加示威后逃离该国。在此之前的一年多时间里,国家安全局和警察刑事调查局定期对他进行拘留、审讯、殴打和威胁,企图强迫他提供对23名著名商人不利的假证据。

2.22003年4月11日,提交人被传唤到一个军事委员会,以便进行军事后备评估。到达后,他被强行拉进一辆汽车,四名男子猛击他的腹部,他的头被压在前排座位之间,并受到威胁说“他会后悔出生”。他被带到国家安全局大楼,被带进一间没有家具的房间,遭到四名男子的殴打,脸部被击打。他摔倒在地,全身被踢打,仅头和脸幸免。他被告知,国家安全局向总统报告过,当局已决定“关闭他的慈善活动”。他被迫在一张白纸上签字,然后获准外出吃午饭,但被告知,如果他不回来,将根据《刑法》第159条和第244条,以企图推翻宪法秩序和宗教极端主义的罪名起诉他。当他返回时,他被指控宗教极端主义,并被指示每隔一天从下午12时至下午1时返回接受进一步审讯。他的拘留没有登记。他被指示不要告诉任何人这件事,没有向他提供任何拘留记录或关于他的权利,包括请律师的权利的资料。第二天,当他回到国家安全局时,有人向他出示了他签署的文件。文件说,他有义务继续会见国家安全局,如果他向任何人通报,他将因此接受《刑法》第159条和第244条规定的罪行。他被告知,根据这些规定被定罪的人从未活着从监狱返回,如果他在国家安全局要求时而未出庭,将对他提起刑事诉讼。

2.3三个多月来,国家安全局一再传唤提交人,还偶尔打电话或派一名特工到他家和办公室。在最初的一个半月里,他每隔一天接受一次审讯。后来,他有时一周被传唤两次,有时两周一次。当他去国家安全局大楼时,他不得不从后院的一个栅栏下爬入,并被带进一个有铁窗的房间。每次,他都在国家安全局大楼里呆上两到五个小时。他经常没被提问任何问题,或者被问到一些毫无意义的问题,比如他喜欢哪种香烟。有五六次,他被要求深夜出现在废弃的地方,但他没有去。第二天,他会被国家安全局传唤。他被告知,他是奉总统命令被传唤的,没有人能为他辩护。他被迫成为告密安集延富商的线人。国家安全局的一名官员表示愿意帮助他,以换取5 000美元,但提交人说他没有这笔钱。2003年8月,国家安全局停止与他联系,但他感到自己受到监视,生活在不断的恐惧中。

2.42003年12月以后,提交人被警方刑事调查局传唤五次接受审讯。他受到威胁和辱骂。有两次,他遭到殴打,被钉在墙上,被打耳光,腹部被拳击,肋骨被踢。没有关于他被拘留时间的记录。他从未被告知他有权聘请律师或享有任何其他权利。他被告知,如果他死了,没有人会知道这件事。

2.52004年5月7日,刑事调查局局长来到提交人的办公室,指示他跟随局长上一辆小型货车,有刑事调查局和国家安全局的其他官员一起上车。在小货车里,一名官员告诉提交人,他将不得不“为拒绝合作付出代价”。提交人被带到区警察局,在那里他被打了耳光,并被要求写一份声明,说明他与极端主义或宗教组织没有联系。在他被释放五分钟后,一名妇女向他要烟草。他再次被一名警察拦住,要求他返回警察局。回到警察局,他遇到了同一名妇女,她指控提交人强行将她抱在怀里并亲吻她。警察没有询问就录下了这段话。根据《行政责任法》第183条提交人因冒犯该妇女被拘留。下午7时10分,提交人被关在一间1x1.5米的拘留室。他在那里被关押了一夜,没有厕所,没有水,没有食物,也不允许给他的律师或家人打电话。牢房有水泥墙和一扇沾满血迹的石门。有一张长凳,但他发现躺下是不可能的。四小时后,提交人认为是政府特工的另一名男子与他一起被关在牢房里。2004年5月8日,上午10时,提交人被带到地下室,在那里他遇到了另外六个男子。他认出了两名刑事调查局的官员和两名国家安全局的官员。他们要求他提供对他的商业伙伴不利的证据,答应给他一套公寓,两家商店和一辆汽车。当他拒绝时,他们威胁要在他的房子里放置犯罪证据,逮捕他或用警棍强奸他。国家安全局的一名特工几次打提交人的后脑勺,试图强迫他在一张白纸上签字。然后,他被铐在椅子上,双臂交叉,他被揪着头发拖过房间,先是用拳头,然后用警棍殴打全身、脸部、头部和颈部,直到他失去知觉。

2.6国家安全局官员叫了一辆救护车,提交人被安置在伊兹博斯坎区中心医院的急诊科,2004年5月8日至17日,他在那里停留。他入院后四天半才恢复知觉。随后,他于2004年5月17日至29日在神经科接受治疗,并于2004年6月5日至12日再次接受治疗。尽管提交人的家人一再提出要求,但直到他遭受酷刑16天后才进行法医检查。检查是在国家安全局官员在楼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包括快速目视检查。没有向提交人提供检查结果的副本。提交人及其家人要求另作检查的请求未获批准。在他们提出申诉后,医院院长坚持要提交人出院。提交人的岳母无意中听到国家安全局官员强迫资深医生将提交人打发走,尽管他声称提交人的健康状况不佳。提交人继续遭受极其痛苦的头痛,需要在神经科继续治疗。第二年,他在安集延市的诊所住院大约六次。

2.7提交人及其家人于2004年5月7日和8日向地方、区域和国家各级检察官投诉警察和国家安全局对他实施酷刑和任意拘留,并提供了医疗证据和施害者的身份。伊兹博斯坎地区检察官办公室证实,提交人于5月7日被警察和国家安全局官员拘留。然而,由于2004年5月25日的体检报告中没有瘀伤的迹象,刑事调查被拒绝。提交人及其家人还向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和媒体提出了申诉。

2.82004年6月,提交人因2004年5月7日侮辱妇女而被指控犯有行政罪。2004年7月9日,伊兹博斯坎地方刑事事务法院驳回了指控,理由是据称受害人的申诉没有适当登记,而且她的陈述前后不一致。2004年8月,提交人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004年5月7日和8日警察对他的非法拘留和殴打给他的生命和健康造成的损害。他的律师害怕对国家安全局提出申诉。提交人被告知,检察官对Izboskan地方刑事法院2004年7月9日的裁决提出了反对通知。提交人及其律师从未收到检察官上诉的副本,并怀疑上诉是在规定的时限之后以及提交人提出赔偿要求之后提出的。2004年9月16日,安集延地区法院推翻了伊兹博斯坎地方刑事法院2004年6月9日下令进一步调查的决定。根据2004年10月7日的一项法院命令,中止了对他的民事赔偿要求的审查,但没有通知提交人。2004年12月3日,伊兹博斯坎地方法院援引2004年10月7日的命令,拒绝审查提交人的赔偿要求。

2.92004年11月,提交人作为一个案件的证人受到审讯,该案件涉及23名因宗教极端主义而受审的商人。提交人和其他证人被告知,如果他们证实这些商人属于Akramaya宗教组织,判决会较轻。2005年4月,他被传唤出庭作证。他告诉法庭,他被国家安全局非法拘留并遭到酷刑,但法官没有反应。当他拒绝作证指控商人时,法庭命令他离开房间。

2.10在审判这23名商人期间,对他们遭受酷刑和其他侵权行为的关切导致了抗议。2005年5月12日,一群身份不明的人从市监狱释放了这些商人。当天夜里,提交人躲在一个朋友的家里,因为他注意到国家安全局的官员来拜访他的邻居。2005年5月13日,提交人加入了10,000至15,000人的人群,其中大多数人没有武装,包括大量妇女和儿童,他们在安集延的Bobur广场示威,表达了他们对经济、政府镇压和司法滥用的关切。政府武装力量封锁了广场的出口,并向人群不加区别地开枪,造成500至700人死亡,其中包括妇女和儿童。士兵们从高速行驶的吉普车或卡车上向人群开火。一些被杀害的人就在提交人附近。安全部队没有试图使用非致命性武力,警告人群,要求人群散开,或瞄准人群边缘的几个枪手。人们试图在装甲运兵车和狙击手的猛烈火力下逃离,而政府军则不不加区别地开枪,包括向头上戴着白色头巾的人开枪。提交人与两名男子手挽着手走着,这两人都被枪杀。包括提交人在内的大多数幸存者向吉尔吉斯斯坦边境逃去,步行了10个小时,大约走了50公里。在边界,他们遇到了乘坐装甲运兵车和军用卡车的乌兹别克部队。部队开火,打死约8人,其中包括妇女和儿童,并打伤其他人。2005年5月14日上午,吉尔吉斯边境当局允许这群人进入该国。提交人住在一个难民营,然后被国际移民组织疏散到罗马尼亚,后来被转移到荷兰。在他逃离安集延两年多后,他的妻子和孩子获准与他团聚。

2.112005年5月13日,总检察长办公室对安集延事件展开了刑事调查。调查没有涉及安全部队的侵权行为,而是把重点放在把抗议者描绘成罪犯和恐怖分子。缔约国没有回应国际组织关于设立国际调查委员会的呼吁。它封闭了该市,销毁了证据,压制独立报道,拒绝人权维护者和记者进入该市,起诉、拘留幸存者并施以酷刑,还恐吓证人和逃离者的亲属。大屠杀发生九年后,留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幸存者亲属仍生活在“恐惧的气氛”中并经常受到盘问和骚扰。

2.12提交人遭受的创伤使他严重抑郁、焦虑发作和并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

2.13提交人认为,他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在他逃离乌兹别克斯坦之前,他一直努力向司法和检察当局通报他被拘留和遭受酷刑的情况。提交人指出,缔约国不顾大量证据和国际组织的一再呼吁,一直拒绝对安全部队在安集延大屠杀期间犯下的侵权行为进行任何有意义的调查,并于最近宣布了结此事。鉴于缔约国拒绝调查多重和严重的侵权行为,任何国内补救办法都将是徒劳的,因此不需要用尽。提交人还认为,即使确实存在有效的补救办法,他也无法使用,因为他因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而被迫逃离该国,而政府对所有与安集延幸存者有联系的人进行官方骚扰,使他无法安全返回。

2.14提交人认为,他的来文并不构成滥用提交权,尽管事实上据称侵权行为发生在他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五年多之前。提交人在一次大屠杀中死里逃生,出于担心生命而逃离了家园。他后来在吉尔吉斯斯坦的难民营被关押了几个月。他在荷兰重新定居后,由于精神创伤、不想引起注意以及担心仍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家人受到骚扰,他多年来一直无法说出自己的经历。他没有得到任何支持,也不知道有任何申诉渠道。他知道火热之心俱乐部,但其主任穆塔巴尔·塔吉巴耶娃本人也被监禁,这是安集延大屠杀后乌兹别克斯坦镇压民间社会的一部分。提交人认为,其他人权组织会害怕对国家安全局提起诉讼。塔吉巴耶娃女士于2009年3月在法国重新定居,并于2009年12月获得难民地位。火热之心俱乐部于2011年2月在法国注册。提交人在塔吉巴耶娃女士被重新安置后与她取得了联系。2012年3月15日,塔吉巴耶娃女士代表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申诉,但其登记于2012年10月12日被拒绝。塔吉巴耶娃女士联系了开放社会正义举措,请求帮助起草法律论据。2012年8月16日,当塔吉巴耶娃女士和司法倡议的律师与提交人面谈时,提交人请求了一名心理医生的协助。大约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安排适当的心理评估和给予持续的心理支持,以确保他争取正义的努力不会导致他再次受到创伤。提交人坚持认为,编写本来文所花的时间主要是由于缔约国的行动,更确切地说,是由于他所遭受的创伤。他还表示,他的代理人不希望因为本来文中提交人的共同代理人受到迫害和留在乌兹别克斯坦的人受到骚扰而仓促准备来文,从而加剧他的创伤。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2003年4月至2004年5月期间,他定期遭到国家安全局和刑事调查局的非法和任意拘留,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每一次,他都被关押两个多小时。这些拘留期是非法的,因为没有被登记,也没有向他提供拘留记录,这违反了乌兹别克斯坦《刑事诉讼法》第225条。他从未被告知自己的权利,包括聘请律师的权利,并收到国家安全局的死亡威胁。尽管2004年5月7日和8日对他的通宵拘留在形式上是根据《行政责任法》的一项规定,但2004年6月9日,伊兹博斯坎地区刑事法院认为,据称受害人的陈述没有得到适当登记,因此拘留是非法的。提交人的每一段拘留期都是任意的,因为拘留的真正目的与所提供的理由完全无关。向提交人行贿这一事实证明,拘留他完全是为了恐吓和强迫他提供不利于其商业伙伴的证词。

3.2提交人声称,在拘留期间,他遭到严重殴打,并通过反复威胁而遭受了心理虐待,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这种虐待导致他住院,并给他造成持久的身心伤害。他认为,缔约国未能落实充分的保障措施,防止他遭受酷刑,从而违反了《公约》第七条(与第二条第二款一并解读)。特别是,缔约国没有登记提交人的拘留情况,没有通知他的家人,没有让他和他的家人迅速接触独立律师,也没有建立一个独立机构来监督拘留地点。

3.3提交人坚持认为,尽管他提供了遭受酷刑的医疗证据和施害者身份,缔约国一再无视他关于非法拘留和酷刑的申诉。缔约国没有调查这些侵权行为,也没有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赔偿和适当补偿,因此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3.4提交人称,缔约国对安集延的示威者不分青红皂白地使用致命武力,使他的生命处于严重风险之中,这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以及他在第九条第一款下的人身安全权。他坚持认为,安全部队的行为,包括武器选择和未发出警告,表明他们实际上是想尽量增加被滥杀的人数。

3.5提交人坚持认为,他与其他500多名抗议者在乌兹别克部队不分青红皂白的炮火下逃入邻国吉尔吉斯斯坦,这构成了强迫驱逐,侵犯了他的行动和居住自由。他坚持认为,缔约国创造情况,他不得不逃离家园以避免被杀害,这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提交人称,缔约国继续迫害幸存者,任何难民,如他本人,返回乌兹别克斯坦后都将面临被任意拘留和遭受酷刑的真正危险。

3.6提交人坚持认为,缔约国没有对侵犯他的生命权、人身安全权和行动自由权的行为进行有效调查,也没有向他提供有效补救,这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官方调查既不独立也不公正,因为它没有审查安全部队的责任。调查也不彻底,秘密进行。受害人及其家属没有参与;相反的是,他们反而受到迫害。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国际组织的代表遭到空前的镇压,企图压制对大屠杀的任何其他说法。提交人说,官方调查的目的是掩盖安全部队杀害500至700名平民的事实,而500多名安集延受害者被强行驱逐出乌兹别克斯坦的事件没有得到调查。他认为,这些侵权行为可被定性为危害人类罪。

3.7提交人请委员会宣布缔约国对据称违反《公约》的情况负有责任,并:

(a)敦促缔约国为国际调查委员会提供便利并允许其充分进入,以调查提交人和其他商界领袖在安集延被拘留和遭受酷刑的事件以及2005年5月13日数百名手无寸铁的平民被屠杀的事件;

(b)敦促缔约国对提交人遭受酷刑和非法拘留以及在大屠杀和强行将示威者赶出安集延期间遭受的伤害给予公正的赔偿,并提供全面康复;

(c)敦促缔约国采取保障措施,防止对被拘留者的类似侵权行为,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从被拘留之时起就得到登记,对拘留设施进行适当监督,为酷刑指控提供独立和安全的申诉机制,确保在提出要求时进行独立的医疗检查,并设立一个独立的机制,负责完全按照国际准则和国内立法调查酷刑指控;

(d)敦促缔约国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采取保障措施,防止非法使用致命武力;

(e)敦促缔约国确保执法人员任意或滥用武力和火器的行为根据其法律作为刑事犯罪受到惩处,并确保不得援引国内政治不稳定或其他公共紧急情况等特殊情况作为背离这些基本原则的理由。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缔约国在2015年4月2日、9月7日和2016年2月4日的材料中指出,提交人自2005年以来一直作为极端主义宗教组织Akromiylar的成员记录在伊兹博斯坎区内务办公室。2005年5月12日和13日,他参加了大规模骚乱,之后他与妻子和子女通过吉尔吉斯斯坦非法逃往荷兰。据安集延区内政厅称,没有关于对提交人进行迫害、拘留、刑事诉讼、调查或搜查的数据。缔约国的法院没有审理过与他有关的行政或刑事案件。据内政部称,来文中提到的两名警官从未在安集延区内政厅任职。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5年6月22日的评论中指出,缔约国一页纸的意见没有涉及他关于据称违反《公约》的详细资料,而这些资料得到大量证据、众多目击者以及非政府组织的新闻报道和报告的支持。

5.2关于缔约国指称提交人指认的两名警官从未在安集延区内政厅任职,提交人提请委员会注意伊兹博斯坎地方法院2004年12月3日的裁决,其中提到了这两名官员的证词,并提到伊兹博斯坎地方刑事法院2004年6月9日的裁决,其中提到对其中一名警官的讯问。

5.3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未能找到他被拘留的证据,表明他的拘留和审讯时间没有得到适当记录。

5.4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对他关于安集延大屠杀期间所犯下的广泛侵权行为的陈述提出异议,也没有表示它对大规模杀害示威者和强迫将幸存者驱逐到吉尔吉斯斯坦的事件进行过调查。

5.5提交人在2015年12月1日的意见中指出,缔约国仍然没有表示对大屠杀进行了调查。缔约国声称它没有关于提交人被捕、受迫害和骚扰的资料,这实际上证实它没有对提交人在大屠杀前几年遭受的拘留和虐待进行过任何调查。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的来文并不构成滥用来文,尽管事实上,来文是在据称侵权行为发生五年多之后提交的。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他的来文之所以推迟提交,是因为据称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他的共同代理人受到迫害,以及担心他留在乌兹别克斯坦的亲属。

6.4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来文没有固定的时限,仅仅推迟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本身并不涉及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委员会希望能作出合理解释来说明延迟是有正当理由的。此外,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9条(c)项,如果在来文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五年后,或在适用的情况下,在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结束三年后提交来文,便可能构成滥用提交权,除非在考虑到来文所有情形的情况下能提出正当的延迟提交理由。

6.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提交的材料中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表明他表现出了应有的和及时的努力和主动性,比如向国内当局或委员会要求保护其权利。他向委员会提交首次来文,是在自从他据称遭到任意拘留和酷刑之后明显拖延了8年,也是在安集延事件发生7年之后。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于2005年11月在荷兰重新定居,他的妻子和子女于2007年8月与他团聚,而且,根据案件档案,他的岳母在2010年4月仍住在乌兹别克斯坦。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对担心在今后几年中他或他的家人受到起诉作出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荷兰重新定居并在那里获得了难民地位,他不再受到迫害威胁,而且有足够的安全地位,可以自己或在法律代理人的协助下向缔约国司法当局或委员会提出申诉。

6.6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就本案延迟提交提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由于档案中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资料或解释,委员会认为,过了这么长时间才提交来文,构成滥用提交权。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9条(c)项,来文不可受理。

6.7得出这一结论后,委员会决定不审查任何其他受理理由。

7.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来文不可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

附件

委员会委员埃莱娜·提格乎德加和阿里夫·布尔坎的联合意见(不同意见)

1.我们不同意委员会因为从事件发生时(2003年至2005年)到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日(2014年5月)的所历时间而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的决定。大多数委员认为,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9条(c)项,超过时间构成滥用权利。第99条(c)项规定:

“为了就来文可否受理问题作出决定,委员会或根据本议事规则第107条第1款设立的工作组应确定:……(c)来文不构成滥用提交权。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原则上并不是以延迟提交为由因属时理由作出不可受理决定的理由。然而,如果在来文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五年后,或在适用的情况下,在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结束三年后提交来文,便可能构成滥用提交权,除非在考虑到来文所有情形的情况下能提出正当的延迟提交理由。”

2.的确,本来文没有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五年期限内提交。虽然缔约国没有以此理由提出任何反对,但实际上委员会有权自行分析来文是否符合属时理由的要求;如果不符合,提交人所作的解释是否证明延迟是有正当理由的,使来文可以受理。然而,我们的分歧是基于委员会大多数委员计算所历时间和评估提交人在这方面所作解释的方式。

3.为了评估“延迟提交”的情况,委员会依据的是作为申诉依据的事实日期(剥夺自由、逮捕、殴打和酷刑发生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和向委员会提交“首次来文”的日期(2014年5月23日),而规则第99条(c)项没有提到事件发生的时间,而是提到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或适用的国际程序),这是开始计算时间的节点。在这方面,提交人彻底和令人信服地解释了为什么他的来文“不构成滥用权利”(上文第2.14段),因为就他的申诉而言,而且鉴于事件发生后发生的一连串事件,并没有可供用尽的正式国内补救办法。他首先强调了安集延大屠杀(2005年)的背景,他“出于担心生命”而逃离。在吉尔吉斯斯坦呆了几个月后,他在荷兰定居,但他不想分享他的经历,因为担心留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家人会受到骚扰。随后,他于2009年在法国获得难民地位,经过几次努力,他获得了开放社会正义举措的支持,起草了来文。这意味着,从他逃离乌兹别克斯坦的那一刻起,直到他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人并没有一直无所作为。相反,他尽了最大努力寻求帮助,以便在国际一级提出他的申诉,他表示,“准备本来文所花的时间主要是由于缔约国的行动,更确切地说,是由于他所遭受的创伤。他还表示,他的代理人不希望因为本来文中提交人的共同代理人受到迫害和留在乌兹别克斯坦的人受到骚扰而仓促准备来文,从而加剧他的创伤”(第2.14段)。

4.缔约国没有对这一严重的申诉作出答复,也没有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它仅在意见中强调了理据问题:提交人是“[一个]极端主义宗教组织的成员”,2005年5月,“他参加了大规模骚乱,之后他与妻子和子女通过吉尔吉斯斯坦非法逃往荷兰”(第4段)。然而,提交人的申诉得到了委员会通过的近期结论性意见的支持(几乎就在通过本不可受理决定的同一时刻),委员会在其中重申:

“其先前关切,即2005年5月安集延事件期间军队和安全部门的大规模杀伤事件没有得到全面、独立和有效的调查,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声称这些事件不需要任何国际调查,并认为此事已经结案。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明确资料说明2019年《枪支法》是否符合《公约》和《执法官员使用武力和枪支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和第六条)”。

5.虽然委员会在2020年结论性意见中对有罪不罚现象普遍存在以及缔约国不愿确保安集延事件受害者获得真相和正义表示关切,但另一方面,委员会表示,提交人“有足够的安全条件向缔约国司法当局提出申诉”(上文第6.5段)。大多数人的立场显然与其关于缔约国具体情况的陈述不一致,完全无视至少在2010年之前,提交人还有家人生活在乌兹别克斯坦,因此有正当理由担心他们的安全。因此,缔约国的一般情况(委员会在另一个环境中已承认)和提交人在这段时间内面临的具体情况都为提交人提交本来文所花时间提供了充分的正当理由。

6.基于委员会在2020年结论性意见中强调的安集延大屠杀期间有罪不罚的具体背景,以及提交人(他被迫逃离本国)的特殊情况,我们认为,委员会本应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就理据而言,这些事实等同违反了《公约》第六、七、九和十二条,无论是单独解读还是结合缺乏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补救和调查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