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3/D/3212/2018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8February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3212/2018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ThileepanGnaneswaran(由律师UmeshPerinpanayagam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澳大利亚

来文日期:

2018年7月16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7月1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1年10月27日

事由:

将丈夫/父亲遣返斯里兰卡

程序性问题:

证据不足;临时措施

实质性问题:

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家庭权利;儿童与父母分离;

《公约》条款:

第七条和第十七条(与第二十三条一并解读)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1来文提交人Thileepan Gnaneswaran是斯里兰卡国民,生于1988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七条(与第二十三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1年12月25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8年7月17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4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提交人案件期间不要将他遣返斯里兰卡。2018年8月3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在收到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时,提交人已被遣返斯里兰卡,不再受该国管辖或控制。因此,缔约国无法执行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泰米尔族人,1988年出生于斯里兰卡瓦武尼亚。他称,他的父亲是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的成员,已被斯里兰卡有关部门杀害(未说明具体日期)。他还称,他的一个兄弟也被暴力杀害(未说明具体日期)。此外,他的另一个兄弟被斯里兰卡有关部门拘留、审讯和殴打,理由是怀疑他加入了猛虎组织。他的这个兄弟后来被释放,但仍须定期到警察局报到。

2.22006年,提交人的母亲安排他前往马来西亚,因为他留在斯里兰卡会遭遇危险。2008年,提交人因非法居留被马来西亚驱逐出境。他回到斯里兰卡后,国家有关部门的人员来到他家(未说明具体日期),询问他的行踪和他兄弟的去向,他的兄弟当时失踪了。提交人被传唤至警察局,在那里遭到毒打,需要住院治疗。

2.3提交人指出,2010年和2011年,他多次受到有关部门的审讯。2012年,一组人来到他家,将他带到刑事调查局的办公室,在那里他遭到殴打,指甲缝被刺入异物,迫使他谎称自己支持猛虎组织。几天后,他被蒙住双眼载至一个不明地点,被扔在路边。获释两天后,他在一位朋友的帮助下离开了斯里兰卡。

2.42012年6月,提交人以非正规方式经海路抵达澳大利亚。他于2012年11月2日提交了保护签证申请。

2.5提交人称,他在澳大利亚停留期间,斯里兰卡刑事调查局的官员多次到他家询问他的去向。

2.6提交人的妻子也出生于斯里兰卡,她于2012年9月抵达澳大利亚。自2012年8月13日起,澳大利亚针对乘船抵达的寻求庇护者进行了立法调整,因此她只能申请临时保护签证。该签证不支持家庭团聚,除非相关家庭的主要寻求庇护者与另一家庭成员持有同一类型的保护签证。

2.72013年1月11日,提交人的保护签证申请被驳回。提交人于2013年1月16日向难民审查法庭提出了复审案情的申请。2013年9月9日,难民审查法庭维持了移民和边境保护局不向提交人发放保护签证的决定。2016年3月17日,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司法复审申请。2017年5月22日,提交人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被驳回。2017年10月12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许可申请。

2.82016年9月8日,提交人与妻子结婚。2017年3月27日,他的妻子提交了“安全港计划”签证申请。2017年9月31日,他们的女儿出生。

2.92017年11月13日,提交人提出了部长干预请求,他在请求中称,在等待他妻子以她本人和他们孩子的名义提交的签证申请结果期间,他不应被遣返斯里兰卡。2018年7月15日,提交人再次提出部长干预请求,他在请求中告知主管部门,他的妻子和孩子已于2018年7月10日获得“安全港计划”签证,并请求他能够与妻儿一起留在澳大利亚。针对上述两次部长干预请求,移民和边境保护局审议了提交人的情况,确定他的申诉不符合部长干预准则,因此决定终结这两次部长干预请求,不予移交。

2.102018年7月13日,提交人收到了定于2018年7月16日将他遣返的通知。

申诉

3.1提交人称,将他遣返斯里兰卡相当于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他称,他是一个被认为与猛虎组织有关系的泰米尔族人,他在刑事调查局的被拘留史以及他和他家人过去所遭受的虐待明确地表明,他如果被遣返将面临被斯里兰卡有关部门施加酷刑的风险。

3.2提交人还称,将他遣返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并解读)。他提及A.B.诉加拿大一案,委员会在该案中重申其判例,即在某些情况下,缔约国不允许某一家庭成员留在境内可能会构成对此人家庭生活的干涉。他还提及委员会关于隐私权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1988年)和关于家庭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其中认为应对家庭概念作广义解读,在某人因被驱逐而与其家人分离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分离及该人员因此遭受的影响与驱逐的目的不相称,那么这种分离可能会构成对此人家庭的任意干涉,违反了第十七条。提交人指出,将他遣返没有合法依据,因为他未被认定会对澳大利亚社会构成任何风险或威胁,也没有不良品行。他强调,由于他和妻子无法申请同一类型的保护签证,因此他们不能被视为来自同一个家庭单元,以致于他们无法都获得保护签证。无论如何,由于提交人的庇护申请在其妻子申请“安全港计划”签证之前已经被驳回,根据相关法律,他无法提出新的保护签证申请。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9年7月31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关于可否受理,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申诉显然毫无根据,因此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9条(b)项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缔约国认为,如果这些申诉最终仍被认为可以受理,那么正如国内裁定程序的相关调查结果所表明的那样,这些申诉没有根据。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没有根据,因为将提交人逐出澳大利亚是依法进行的,并不构成对其家庭生活的任意或非法干涉。

4.2关于据称违反《公约》第七条的申诉,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申诉在一系列国内裁定程序中已经得到了充分审议,被认定不涉及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不推回义务。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的判例,其中指出,一般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法院评估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发现缔约国的评估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

4.3缔约国提供了关于其国内主管部门所作裁定程序的详尽资料。关于移民和边境保护局的程序,缔约国指出,虽然裁定人员承认提交人的父亲和兄弟已经死亡,但不认为他们是在2000年以提交人书面或口头陈述中描述的方式被杀害的。裁定人员也不接受提交人关于他过去曾受斯里兰卡有关部门虐待的说法,认为他的说法前后不一,缺乏说服力。除了说法存在不一致之外,裁定人员还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自己提出的证据削弱了他关于受到斯里兰卡有关部门关注的指称,因为他称2008年从马来西亚返回斯里兰卡时,他在一小时内办完了入境手续,并被允许离开机场,其间没有发生任何事件。裁定人员还认为,提交人说,2012年9月刑事调查局官员在提交人居住在澳大利亚时去找过他在斯里兰卡母亲,这是捏造的说法。此外,根据现有资料,裁定人员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被遣返后因寻求庇护失败而受到伤害的风险很小。在上诉程序中,难民审查法庭同意移民和边境保护局对提交人陈述可信度的意见,维持了最初的裁定结果。

4.4关于据称违反《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申诉,缔约国认为,并非所有对家庭生活的干涉都是非法的,某一缔约国可根据法律,要求在其境内超期居留的人离境。某一儿童出生或该儿童在出生时或出生后依法获得了公民身份,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认定拟将父母一方或双方遣返具有任意性。缔约国援引委员会的判例指出,根据《公约》,缔约国在执行移民政策和要求非法居留者离境方面有很大的空间。缔约国进一步指出,为家庭提供保护的要求受限于可在合理情况下采取相关措施这一条件,这与缔约国有权控制非本国公民入境是一致的。关于提交人提出的部长干预请求,缔约国指出,移民和边境保护局审议了提交人的情况,确定他的请求不符合部长干预准则,因此决定不移交这两次请求。缔约国承认,由于澳大利亚所实施移民法的规定,并且提交人的妻子近期内无法安全返回斯里兰卡,所以提交人在可预见的未来无法在澳大利亚或斯里兰卡实现家庭团聚。然而,缔约国认为,在本案中,对提交人家庭权利的干涉是根据澳大利亚移民法进行的,旨在实现管理该国边界及其人道主义和移民方案的合法目的,因此这些干涉是合法的和非任意的。所以,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的申诉没有根据。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11月1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提交人告知委员会,他希望撤回关于违反《公约》第七条的申诉,并仅就《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提出评论。

5.3提交人强调,缔约国没有就《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他所提交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他根据这些条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干涉。他援引委员会的判例指出,缔约国在其意见中对委员会指导原则的引述是不完整的。他还强调,由于他和妻子在不同的日期抵达澳大利亚,因此他无法加入他妻子的庇护申请,导致他们无法申请同一类型的签证,这构成了任意性。此外,提交人称,对他的驱逐与所追求的目标不相称。他解释说,缔约国为执行移民政策而导致他和家人不得不长期分离,忍受痛苦和艰辛,这给他们造成了过重的负担,驳回提交人的保护签证申请不足以说明这些行为就是合理的。

5.4关于缔约国不遵守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提交人指出,他已将向委员会提交来文并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的情况告知了缔约国主管部门。他还指出,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也呼吁国家主管部门不要将他遣返,否则将侵犯家庭团聚的基本权利和儿童最大利益的基本原则。缔约国认为,提交人一旦被遣返,就不再受缔约国管辖或控制,提交人就此指出,至少在他从澳大利亚前往斯里兰卡期间以及随后的一段时间内,缔约国仍然实行了有效控制。无论如何,提交人指出,缔约国与斯里兰卡有着良好的双边关系,特别是在移民问题上,因此缔约国应该能够按照《公约》第二条使提交人与家人团聚。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20年10月20日,缔约国就来文的实质问题提出了补充意见。

6.2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缔约国重申在最初意见中表明的立场。缔约国还反驳了提交人的指称,即缔约国为域外适用《公约》义务的目的,在斯里兰卡领土上对提交人行使了有效控制。缔约国称,如果一国在某人所处的地点没有有效控制权,那么只能由该国官员押送该人员或限制其行动自由才能对该人员实行有效控制。因此,提交人下了飞机后就不再受缔约国的有效控制。关于提交人已将向委员会提交来文并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的情况告知了国家主管部门的说法,缔约国认为,在委员会发出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前,提交人的请求不会产生任何效力。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

7.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无法执行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因为提交人已于2018年7月17日,即在缔约国收到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之前被遣返斯里兰卡。

7.2委员会指出,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一条采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4条所述的临时措施,对委员会履行《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赋予的职责至关重要。如果不执行委员会为防止不可弥补的损害而要求采取的临时措施,就会妨碍对《公约》所规定权利的保护。正如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下的义务的第33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第19段所述,不执行临时措施不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真诚遵守个人来文程序的义务。

7.3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供的资料,显示他于2018年7月13日收到了定于2018年7月16日将他遣返的通知(见上文第2.10段)。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于2018年7月16日提交了来文,委员会在2018年7月17日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提交人案件期间不要将提交人遣返斯里兰卡(见上文第1.2段)。另一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于2018年8月3日提供的资料,表明提交人已于2018年7月17日上午11时15分(澳大利亚东部标准时间),即在收到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的通知之前(即同一天下午6时58分)被遣返,因此,缔约国无法执行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见上文第1.2段)。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来文提交人称,在委员会就他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作出决定之前,他已经将提出这一请求的情况告知了缔约国(见上文第5.4和6.2段),缔约国未对此提出质疑。委员会指出,在委员会作出相关正式决定之前,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没有效力,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最好在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停止这种特殊情况下的遣返。然而,在本案中,尽管委员会对事件的进展感到遗憾,但委员会无法因为缔约国没有遵守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以及在委员会就提交人请求作出决定之前将提交人遣返就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8.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没有对此提出质疑,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已经得到满足。

8.4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2019年11月1日的评论中撤回了关于违反《公约》第七条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将不审查提交人来文的这部分内容。

8.5在对来文可否受理无任何其他质疑的情况下,委员会宣布,就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而言,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9.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认为,让提交人与其妻儿分离可能确实会引起《公约》第十七条(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并解读)下的问题,提交人提及了这一点(见上文第3.2段),缔约国也表示同意(见上文第4.4段)。委员会重申其判例,其中指出,在某些情况下,缔约国不允许某一家庭成员留在境内可能会构成对此人家庭生活的干涉。但是,家庭成员中有人有权留在缔约国境内这一事实并不一定意味着要求其他家庭成员离开即构成这种干涉。

9.3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如前所述,对提交人而未对其妻子及未成年子女发出驱逐令构成《公约》第十七条意义上的对提交人家庭的干涉,缔约国未对此提出质疑。因此,委员会必须确定,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对提交人家庭生活的这种干涉是否是任意或非法的,从而确定国家是否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为提交人家庭提供了充分保护。

9.4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其中指出,《公约》规定,缔约国可根据法律要求在境内超期居留的人离境,这一点毫无争议。某一儿童出生或该儿童在出生时或出生后依法获得了公民身份,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认定拟将父母一方或双方遣返具有任意性。因此,缔约国在执行移民政策和要求非法居留者离境方面有很大的空间。然而,这一自由裁量权不是没有限度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任意行使。委员会回顾,任意性的概念包括不适当、不公正、缺乏可预测性和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等要素,以及合理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等要素。委员会还回顾,在家庭成员中有人必须离开缔约国而其他人有权留下的情况下,应按照以下标准来评估对家庭生活的具体干涉是否具有客观理由:一方面需要考虑缔约国遣返有关人员的理由是否充分;另一方面需要考虑有关家庭及其成员将在多大程度上因遣返而遭遇困难。

9.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遣返提交人是为了实现执行缔约国移民法这一合法目的。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保护签证申请被驳回后(2013年1月作出了该决定,此后经各级法院裁决维持了该决定,包括澳大利亚高等法院2017年10月的裁决),提交人的情况出现了一些重要变化,即他结婚(2016年9月)、他女儿出生(2017年9月)以及其家庭成员后来获得了“安全港计划”签证(2018年7月),缔约国未对此提出质疑。因此,为了让主管部门注意到这些新情况和相关申诉,提交人唯一能够利用的补救办法是提出部长干预请求(见上文第2.9段)。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移民和边境保护局的拒绝函没有说明决定不将提交人的请求提交部长的具体理由,而只是笼统地称他的申诉不符合部长干预准则的要求。委员会认为,这些决定缺乏理由,这一点特别令人关切,因为缔约国确实已经承认,由于澳大利亚所实施移民法的规定,并且提交人的妻子近期内无法安全返回斯里兰卡,所以提交人在可预见的未来无法在澳大利亚或斯里兰卡实现家庭团聚(见上文第4.4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为了实现管理国家边境及其人道主义和移民方案的合法目的,根据澳大利亚移民法对提交人家庭权利进行了合法和非任意的干涉,但除了笼统地提及这一事实之外,缔约国没有对遣返提交人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相称性作出任何额外解释。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申诉似乎没有经过单独评估,特别是在所采用的手段与所追求的所称合法目的之间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相称性方面。

9.6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干涉了提交人的家庭生活,此后也未向该家庭提供充分保护,这给提交人、其妻子及未成年子女造成了过多的困难。在本案的情况中,对提交人发出驱逐令让他在可预见的未来无法在澳大利亚或斯里兰卡实现家庭团聚,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家庭单元的分裂。

9.7因此,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发出驱逐令虽然是为了实现合法目的,但却对他的家庭生活造成了不相称的干涉,缔约国提出的将他遣返斯里兰卡的抽象理由无法就此作出合理解释。

10.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并解读)。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根据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和委员会的本《意见》,着手复审提交人的案件,在提交人有意愿的情况下安排他返回澳大利亚,并提供适当的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2.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