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3200/2018号、第3201/2018号、第3202/2018号、第3203/2018号、第3204/ 2018号、第3205/2018号、第3206/2018号和第3207/2018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
MukhamadrasulAbdurasulov、OsmonaliOtamirzaev、BakhodirZhalalov、AbdurashitYangibaev、MuradilAbduvaitov、IslombekAtabekov、IkhtierKhamdamov、AbdumominAbduvaitov (由律师UtkirbekDzhabborov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所涉缔约国: |
吉尔吉斯斯坦 |
来文日期: |
2018年5月10日(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7月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意见通过日期: |
2022年7月15日 |
事由: |
2010年6月事件期间对几名提交人实施酷刑和虐待 |
程序性问题: |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
实质性问题: |
酷刑;缺乏调查;任意拘留;剥夺公正审判权 |
《公约》条款: |
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三款(丑)、(卯)、(辰)和(午)项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
1.1八份来文的提交人均为吉尔吉斯斯坦国民,分别是MukhamadrasulAbdurasulov、OsmonaliOtamirzaev、BakhodirZhalalov、AbdurashitYangibaev、MuradilAbduvaitov、Islombek Atabekov、Ikhtier Khamdamov和Abdumomin Abduvaitov。他们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根据下文所述各项《公约》条款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月7日对吉尔吉斯斯坦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22年7月15日,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第(3)款,委员会决定将同一名律师代表八名不同提交人提交的第3200-3207/2018号来文合并,鉴于这八份来文在事实和法律上十分相似,委员会将一并作出决定。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称,2010年6月10日至14日,吉尔吉斯族和乌兹别克族在吉尔吉斯斯坦南部发生了族裔冲突。冲突导致470多人死亡,财产被毁坏,大多数遇难者是乌兹别克少数民族,受损财产大多也属于乌兹别克人所有。100多万居民逃往乌兹别克斯坦,30万人在境内流离失所。吉尔吉斯斯坦当局宣布,2010年6月13日至22日期间为紧急状态并实施宵禁。2013年,吉尔吉斯斯坦总检察长办公室报告说,与2010年6月事件有关的刑事案件已经有5,647起。
2.2在这些事件之后进行的刑事诉讼中,有报告称存在侵犯被拘留者和被告人权的行为。最突出的案件之一是所谓的SANPA案,据报告称被告遭受酷刑和虐待。据调查人员称,2010年6月12日至14日期间,一群乌兹别克人纵火,封锁了距离SANPA棉花加工厂不远的一条道路,该工厂位于吉尔吉斯斯坦南部村庄Suzak附近。这伙人将燃油倒在路上并点燃,以阻挡过往车辆。据称,暴民随后开枪打死了被大火逼停的司机和乘客,导致16人死亡,9辆汽车起火。2010年6月14日,时任Suzak区检察官的Z.H.对这些事件启动了刑事调查,并成立了一个调查小组。
2.3由于这些事件,提交人分别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遭到了拘留、酷刑和审判,据他们称:
(a)6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Mukhamadrasul Abdurasulov在前往工作地点途中被两名便衣男子拦住。他们将他押上车,带往Suzak区警察局。他被带到警察局二楼的一间办公室,大约10名警察开始殴打他,强迫他脱光衣服。其中一名警察还对他使用了种族蔑称。另一名警察强迫他戴上防毒面具,同时断开空气源。这些警察要求他承认参与六月发生的暴乱和随后的谋杀。由于遭到殴打,提交人几次失去知觉。警察还在他身上掐灭香烟,用木棒对他实施酷刑。由于无法忍受酷刑,提交人在一份文件上签了字,其中载有他的供词,而他并不识字。殴打一直持续到2010年8月16日庭审开始前;
(b)2010年7月2日,Osmanali Otamirzaev在家中被捕。警察搜查了他家,将他带到警察局。在那里,他遭到8名警察的殴打,他们要他承认自己犯了谋杀罪。过了一会儿,提交人被带到另一间屋,在那里再次被问到是否犯了谋杀罪。他不承认谋杀罪并拒绝签署认罪书,一名警察又开始殴打他,给他戴上防毒面具令他窒息,还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套在他头上,使他无法呼吸。提交人遭受毒打和酷刑,最后在两三张白纸上签了字。警察向他保证,大约一天后他就会被释放,可是接下来几天他却持续遭受酷刑;
(c)2010年7月30日,两名警察来到Bakhodir Zhalalov的住所。他被带到警察局,讯问他一个名叫U.R.的人的情况。在审讯期间,提交人接到一个亲戚的电话,告诉他警察正在搜查他家。提交人要求在他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搜查,但遭到拒绝。提交人被安置在Suzak警区的临时隔离设施中,没有床、灯、食物和水,也不准上厕所。提交人本人曾是一名警察,出于安全考虑,他要求单独关押,但遭到拒绝。由于遭到狱友的威胁,他无法入睡。2010年8月中旬,提交人被带到警察局的一个房间,在那里受到人身暴力威胁,以胁迫他在认罪书上签字。他写了一份声明,但拒绝承认自己犯了任何罪。提交人于2010年9月2日或3日首次遭受酷刑。两名戴着面罩的警察进入他的牢房,开始殴打他。其中一击打伤了他的左眼,他的视力至今仍未恢复。警察告诉他,他每天都会挨打,直到签署认罪书为止。最后,在心理和身体威胁下,提交人同意签署认罪书;
(d)2010年6月17日,Abdurashit Yangibaev与一名同事在地里干活时,看到几名警察向他走来。他们指控他从事间谍活动并开始殴打他。其中一名警察威胁要用机关枪扫了他。提交人在没有被告知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被逮捕,并被带到Suzak区警察局。在那里,提交人的头部和身体遭到殴打,被蓝色塑料袋套头令他窒息。然后,他被带到警察局后院,警察捆住他的手脚,用冰冷的水泼他。之后,警察开始殴打他,他被打掉了七颗牙齿。警察要求提交人承认与SANPA事件有关的罪行。提交人告诉警察,当时他正在履行与工作有关的职责,与任何谋杀行为没有任何关系。警察继续折磨他,还威胁要把他的三个儿子带来,因此提交人在警察给他的所有文件上签了字。2010年6月22日,提交人被移交Bozor-Korgon警察局,在那里遭到了警察殴打。警察用钳子拔掉了他左手一个手指上的指甲。第二天,提交人再次遭到殴打,这次警察用警棍打他的脚底。结果,他的两只脚都变黑了,至少两天不能走路。警察拒绝了提交人要求就医的请求;
(e)Muradil Abduvaitov是一名屠夫,2010年6月23日他正在工作场所,四名安全部队人员要求他一同前往警察局。一开始,这四名人员自称是税务局的,要检查他的业务。提交人被带往Zhalal-Abad国家安全署,然而在他们到达之前,安全人员就开始在车里殴打他。提交人得知,他被指控参与了当月早些时候的惨案。在警察局,提交人还见到了他的哥哥Abdumomin Abduvaitov。提交人被讯问事件发生期间他的行踪。当提交人否认曾去过SANPA所在地时,安全人员给他看了一段录像,录像显示他开车经过离该地点不远的Balta-Kazyk村,这个村庄靠近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边境。殴打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安全人员用装满水的塑料瓶打他。提交人无法忍受酷刑,在安全人员给他的所有文件上签了字。提交人不会读写,也不知道他所签文件的内容是什么。当天晚些时候,提交人被带到Suzak区警察局,在那里再次遭到殴打,这次打他的是警察。警察要求提交人作证指控他的两名同事参与了SANPA事件。他拒绝作证,然后被带到另一个房间,他们称之为“签字室”或“压力室”,在那里他再次遭到殴打。他还被注射了一种不明物质。提交人最后在几张空白的纸上签了字。回到牢房后,他再次遭到殴打,尽管他已经在空白文件上签字。他被告知,他因杀害吉尔吉斯族人而受到惩罚;
(f)Islombek Atabekov被捕时18岁,在离Suzak村不远的地方当机械师。2010年8月6日,提交人正在工作地点,两名便衣人员来找他,询问关于他父亲的情况。后来,他被迫上了一辆汽车,一上车就看到母亲也在车上。他们被带到Suzak警察局时,他与母亲分开了。在警察局的一间办公室里,他受到了审讯,警察要求他承认犯了谋杀罪。提交人拒绝认罪。然后,警察要求他签署一份声明,他没有阅读内容就签了字,因为他是文盲。提交人被带到另一个房间,在里面被殴打了大约两个小时。警察用警棍打他的脚底。后来,又来了几名警察,接下来的两天,他们一起继续殴打他。在此期间,警察给提交人戴上防毒面具,断开空气源,令他窒息。2010年8月8日,他受到审讯,这次审讯被记入了登记簿。他拒绝在空白的纸上签字,再次遭到殴打。同一天,提交人被带到大楼的一间办公室,在那里见到了他的母亲。警察要求提交人的母亲给他父亲打电话,电话接通后,一名警察告诉他父亲,让他到警察局来,如果他来,他们就会释放他儿子。警察要求提交人的母亲缴纳1,000美元,才释放提交人。提交人的母亲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声称她受到警察的勒索,但她的申诉被置之不理;
(g)事件发生时,Ikhtier Khamdamov是一名19岁的无业人员,读写能力有限。2010年7月7日,他在去看望父亲的途中被Zhalal-Abad地区警察局的四名警察拦住。提交人被带到警察局二楼的一间办公室。八九名警察要求他写出他在SANPA事件期间的行踪。作者起先写道,当时他在家里,与任何杀人行为没有任何关系。警察恼怒他不肯认罪,开始殴打他。他们用警棍打他的脚底,用防毒面具令他窒息。提交人被打伤,但无法获得医治。整整两天,提交人被铐在一间办公室的椅子上;没有食物和水,也不准上厕所。在这两天里,警察几次进来殴打他。律师一直都不在场。第三天,提交人终于屈打成招,签署了一份声明,大意是他参与了SANPA事件;
(h)Abdumomin Abduvaitov于2010年6月23日被拘留。他当时正在Suzak村的田里种水稻。提交人被三个人带到Suzak警察局,他认出他们是国家安全局的人。提交人进入大楼时还看到了他的弟弟Muradil Abduvaitov, 后来听到他在遭受酷刑时的惨叫。在警察局,几名警察也开始殴打他,并要求他承认参与了当年的惨案。提交人被带到另一间办公室,一名国家安全人员开始殴打他,他的双手被一块布捆着。随后又进来几个人,他们持续殴打了他5个小时。他们询问提交人在6月11日至17日期间的行踪,还跟他说他们有不利于他的录像证据,然而他从未真正看到过录像。殴打一直持续到提交人签署认罪书,认罪书是警察写的,要他在没有阅读内容的情况下签字。提交人被带到牢房时,再次遭到殴打。对他实施酷刑的警察告诉他,他是因为杀害吉尔吉斯族人而受到惩罚的。
2.4这几名提交人初次被逮捕和拘留时,警察没有进行登记,而是利用这段时间对他们实施酷刑。提交人在初次被捕两三天后被带见法官,没有提前他告知将举行审前聆讯。提交人在审前聆讯过程中没有获得代理律师的协助,他们被要求承认控罪。提交人向法官申诉说,他们遭受了酷刑,但主审法官未予回应,下令将他们全部拘留候审。
2.5在拘留期间,提交人面对空间狭小、没有新鲜空气和自然光等恶劣条件。厕所未与牢房的其他区域分开,在大约7平方米的空间里,同时关押着8至12个人。在这种条件下,由于没有空间,没有桌子,也没有灯光,提交人无法适当地准备辩护。在拘留期间,提交人始终被视为杀害吉尔吉斯斯坦人的罪犯,他们惶恐不安。一些组织记录了这种恶劣的拘留条件,比如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2011年的一份报告。临时隔离设施本应仅用于将被拘留者移交审前拘留中心之前对其进行几个小时的短时间关押,而他们却在这里被关押了几个月。当提交人从一个隔离设施转移到另一个隔离设施时,受到了所谓的“欢迎”,即遭到其他被拘留者的殴打。提交人要求得到医治,但这些请求被忽略。
2.6提交人被指控犯有吉尔吉斯斯坦《刑法》多项条款规定的罪行,例如携带、非法购买、销售、储存或运输火器(第241条);出于族裔或种族仇恨动机,在犯下暴力罪行的同时进行谋杀,危及他人生命(第97条);抢劫、有组织团伙使用暴力夺取他人财产、使用武器以及组织和参与大规模暴乱(第168、第174和第233条)。
2.7在审判期间,提交人都曾向主审法官申诉,他们遭受酷刑逼供,不得不在事先准备好的认罪书或空白的纸上签字,其中一些人不能读和(或)写。主审法官驳回了他们的申诉,检察官也没有采取适当步骤调查这些申诉。审判本身存在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况。在法庭上,受害者的代表和亲属多次大喊大叫,打断庭审,包括吼叫着威胁提交人。提交人的代表律师也受到人身威胁,而且仅仅因为履行职责就受到死亡威胁。有一次,辩护律师和受害者亲属在休庭期间发生肢体冲突,一名受害者亲属用金属物体袭击辩护律师,导致庭审推迟。
2.82010年9月30日,在法庭发生暴力事件后,被告律师向Zhalal-Abad地区法院提出申诉,该法院向他们保证,将在接下来的庭审中为他们提供一个更安全的环境。法院并未采取任何行动,2010年12月,其中一名律师N.U.R.被一名受害者的代表们袭击和殴打。还有时,辩护律师受到威胁,声称如果他们继续辩护,将会性命不保。
2.9此外,在每次开庭之间的间隔期,提交人继续遭受殴打和酷刑,以迫使他们在法官面前认罪。2010年9月30日,在第一次庭审之后,被告被带到Suzak警察局,警察局长叫来了一个名叫Shakir的人。据说,Shakir是防暴警察特别部队的负责人,他命令几名警察殴打所有提交人。殴打持续了一个小时。对被告施以酷刑的警察要求他们在法庭上认罪,并告诉他们,无论他们是否认罪,都将被判处无期徒刑。
2.10主审法官禁止提交人的亲属出席审判,并解释说,由于法庭太小,他无法“保证他们的安全”。在执法人员的默许下,受害者的代表在Nooken地方法院袭击和殴打提交人的亲属,而完全未受任何惩罚。在审判期间,受害者的代表打断提交人的发言,不让他们的律师提问或提出证据。主审法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这种行为。提交人的几位亲属因伤势严重而住院。
2.11在上诉审理期间,同样的暴力、恐吓和威胁场景仍在继续。法官只允许极少数证人出庭作证,这些人被受害者亲属的喊叫打断,受害者亲属在法庭上言行粗暴,对证人进行攻击。主审法官被迫停止庭审。每次庭审后,被告都被带到临时隔离设施,途中遭到警卫和防暴警察的殴打。
2.122010年10月12日,两个身份不明的人进入代表一些被告及其亲属的非政府组织“Justice”的办公室。这两个人自称是受害者的亲属,要求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保持安静和沉默”,否则后果自负。他们问律师为什么要为杀人犯辩护,并要求律师提供Justice组织的所有雇员和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这些人的全名。在2010年10月14日庭审前不久,律师因履行职责而受到威胁。他们向检察院报告了这些事实,并向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了申诉。Zhalal-Abad区检察官告诉他们,不会再发生此类事件。然而,这些律师继续受到威胁,无法开展工作。2010年10月15日,辩护律师们在奥什市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宣布,除非确保他们及其亲属能受到保护,否则他们将拒绝参加庭审。他们还宣布,由于“受害者及其支持者不断施加压力”,他们无法履行作为辩护律师的职责。
2.13在审判期间,法官不作任何解释,拒绝提交人要求进行陈述的请求;没有询问被告的亲属和其他证人;法庭无视控方证人证词中的矛盾之处。例如,控方证人作证说,他们记得被告的姓名,却无法描述被告当时的衣着或者任何其他可以辨认被告是据称袭击者的物品。另一方面,被告方的证人心存畏惧,不敢作证,而辩护律师由于担心自身安全,也无法提出他们想问的问题。
2.142010年11月23日,提交人被判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和没收财产。2011年3月9日,Zhalal-Abad地区法院驳回了关于在上诉程序中询问更多证人的所有动议,维持下级法院的裁决。应当提及的是,地区法院的裁决照搬了最初的判决和刑罚。2011年6月21日,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也是逐字照搬裁决结果。例如,地区法院几次错误地援引《刑法》第97条指控提交人,同一错误在最高法院的裁决中也反复出现。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对他们刑讯逼供,让他们承认自己没有犯下的罪行。这些侵权行为包括殴打、窒息和其他形式的身心折磨。八名提交人中有五人还提供了法医精神病学专家T.K. Asanov签署的医生证明。这位专家的结论是,他的检查结果与提交人声称遭受的酷刑相符。
3.2此外,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未能按照委员会判例的要求,对酷刑申诉进行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尽管提交人在庭审期间提出了申诉,还请求检察院进行调查,但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这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3.3缔约国还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提交人声称,尽管《刑事诉讼法》第95条要求在初次逮捕后三小时内进行登记,但是对他们的逮捕和拘留是在几个小时或者几天之后才被正式确认或登记的。他们声称这是为了给警察留出时间对他们实施酷刑。在拘留聆讯期间,法院从未考虑过任何拘留替代措施。此外,在聆讯期间,政府为提交人指派了政府“豢养”的辩护律师,他们未能提出任何论据为委托人辩护。
3.4提交人的拘留条件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他们声称,他们被拘留了几个月,得不到适当的医疗。牢房里的光线暗淡,空气不流通。提交人与其他已被定罪的犯人关在同一牢房,这违反了《公约》。他们被关在临时隔离设施中,这些设施的关押期限只有几个小时,而不是几个月。牢房里没有适当的清洁和卫生条件,厕所没有与牢房的其他区域分开。所有牢房都人满为患。
3.5缔约国还侵犯了提交人获得公正和公开审讯的权利。被告的亲属和律师受到受害者代表的威胁,当局无法提供一个安全和有保障的环境,让提交人的律师能够传唤证人、询问证人、表明自己的立场、质疑控方的立场和与提交人接触,这侵犯了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法院没有进行公开审理,特别是提交人的亲属无法旁听,尽管法院在这方面并未作出任何正式决定。法庭审讯是不公正的,因为被告不能行使与起诉方相同的权利。最后,由于同样的原因,对提交人的审判也是不公正的,提交人及其律师和亲属受到威胁和殴打。
3.6此外,提交人没有充分的时间或便利准备辩护。他们被迫在空白的纸上签字,而供词和确认他们是在阅读后签字的声明是之后加上去的。此外,提交人没有获得必要的时间和机会与律师见面。提交人私人聘请的律师遭到威胁和殴打,无法自由会见提交人。在审前调查和庭审期间都发生了这些威胁和不准探视的情况,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和(卯)项享有的权利。
3.7通过酷刑获得的供词被用来证明提交人有罪,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提交人说,由于身心遭受酷刑,家人和亲属受到威胁,还有警察和狱友的威胁和殴打,他们愿意签署调查人员给他们的任何东西。
3.8提交人还被禁止传唤证人为自己辩护,这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辰)项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理解这项权利是受限的,但坚称法院拒绝传唤能够证明他们无罪的证人。当局也指出,之所以不能传唤这类证人,是因为他们受到威胁,安全得不到保证。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8年12月28日,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提交了意见。缔约国指出,2010年6月12日和13日,在Suzak村的棉花加工厂SANPA附近,一群乌兹别克人封锁了比什凯克至奥什的部分公路。这些人携带火器、装有爆炸性物质的玻璃瓶、木棍和金属物品。他们烧毁了11辆汽车,还向车上的司机和乘客开枪。
4.2结果,身份不明的五名男性和两名女性尸体被送到Zhalal-Abad地区医院的太平间。2010年6月14日,Suzak区警方对这些事件展开了刑事调查。2010年6月15日,又发现了一具尸体,死者是Z.T.O.,他死于枪杀,他的汽车在附近被烧毁。同一天,在Suzak村附近发现了A.B.Y.的尸体,死于枪杀。
4.32010年6月15日,警察在SANPA工厂附近拘留了提交人之一Abdurashit Yangibaev。他们在他身上发现一把刀和子弹。警察依据吉尔吉斯斯坦《刑事诉讼法》拘留提交人,以确定他是否参与了SANPA工厂附近的谋杀和毁坏财产事件。提交人随后被指控犯有上述罪行,并被拘留候审。
4.4后来在调查过程中,警察确定了Abdurashit Yangibaev的其他同伙,如Mukhamadrasul Abdurasulov、Osmonali Otamirzaev、Bakhodir Zhalalov、Muradil Abduvaitov、Islombek Atabekov、Ikhtier Khamdamov和Abdumomin Abduvaitov。所有人都被拘留候审,2010年8月16日,他们的案件被移交Suzak地方法院审理,提交人全部都被认定有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Zhalal-Abad地区法院和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和刑罚。
4.5当局检查了犯罪现场、被烧毁的车辆和受害者尸体,证明提交人有罪。此外,当局询问了21名受害者和3名受害者代表。缔约国当局还询问了18名证人,并进行了法医、医学、化学和生物学检查。
4.6Islombek Atabekov、Osmonali Otamirzaev、Muradil Abduvaitov、Abdurashit Yangibaev、Mukhamadrasul Abdurasulov等五名提交人申诉说,Suzak区警察对他们采用了“未经授权的询问和调查手段”。检察院对这些申诉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2月14日决定以缺乏犯罪事实为由不启动刑事调查。法院2014年5月23日的裁决认定不启动刑事调查的决定合法,Zhalal-Abad地区法院2014年8月5日的上诉判决和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2015年1月13日的上诉判决都确认了这一决定。
4.7Abdumomin Abduvaitov通过他的律师O.Z.H.提出了类似的申诉。2017年4月17日,Suzak地区检察院再次拒绝启动刑事调查,Suzak地方法院、Zhalal-Abad地区法院和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分别于2015年4月6日、2015年5月22日和2015年9月8日维持了这一决定。检察院还拒绝调查Bakhodir Zhalalov提交的申诉,各法院也维持了这一决定,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了最终裁决。
4.8然而,提交人没有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刑事诉讼法》第384条向最高法院提出监督复审申诉。按照该条的规定,提交人有权以各种理由,如违反收集证据的规则,调查人员、检察官或法官的非法行为或不作为,以及能表明提交人无罪的情节,对作出的判决和刑罚提出申诉。由于没有提出这种监督复审申诉,提交人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应被视为不可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9年11月19日的评论中指出,缔约国未对他们的指称作出回应。缔约国描述了提交人之一Abdurashit Yangibaev被拘留时的情形,声称拘留日期是2010年6月17日。然而,提交人在向委员会提出的首次申诉中说,他是在2010年6月15日被捕的。这证实了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还声称,在同一天,也就是2010年6月17日,提交人被指控犯有数项罪行。2010年6月19日,Suzak地方法院决定对提交人进行审前拘留。这证实了提交人在被正式指控之前被任意拘留了48小时,而且法官在他被实际拘留96小时之后才决定对他进行拘留,直接违反了当时已生效的吉尔吉斯斯坦《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2款。这再次证实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至于其他提交人,缔约国没有就他们被非法拘留的说法提出任何意见。
5.2提交人还说,他们并非要求委员会重新审议事实和证据,或认定他们是无辜的。最重要的是,提交人要求委员会认定缔约国当局未能保护他们免遭酷刑,或未能有效调查他们的酷刑申诉。提交人认为,在没有对酷刑申诉启动刑事调查的情况下,初步审查(proverka)不能被视为有效。委员会在Akhadov诉吉尔吉斯斯坦和Ernazarov诉吉尔吉斯斯坦等若干案件的判例中确认了这一点。缔约国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询问证人,要求提供医疗文件,并采取其他相关行动。调查过程中的任何漏洞,比如调查过程不彻底,都可能降低找到酷刑责任人的概率。
5.3此外,关于2010年6月在该国南部发生的事件,委员会有既定的判例。在Ashirov诉吉尔吉斯斯坦一案中,委员会指出:“关于缔约国适当调查提交人的酷刑指控的义务,委员会回顾,根据其判例,对侵犯人权的行为,例如侵犯受《公约》第七条保护的人权的行为,刑事调查和之后的起诉是必要的补救措施”。
5.4至于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未能依照监督复审程序提出申诉,提交人认为,委员会的既定判例是,提交人不必用尽无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在监督复审程序中,无法保证让被告出庭。例如,在Askarov诉吉尔吉斯斯坦一案中,最高法院拒绝了Askarov先生的出庭请求。此外,监督复审法院不考虑新的证据,只审查有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是否正确。在Berdzenishvili诉俄罗斯联邦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同样采取了一种做法,即监督复审程序不是为了受理之目的而必须用尽的补救办法。
5.5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提出的酷刑指控作出详细答复。缔约国在其意见中并未否认下列事实:审判是不公正的,提交人在审判期间遭受酷刑,法官无法保证为被告及其律师和家属提供一个安全和有保障的环境。缔约国不否认在法庭内外发生了暴力威胁以及暴力攻击和殴打行为。因此,提交人无法请证人上庭为自己辩护,没有足够的时间或便利准备诉讼,而执法人员装作没有看到这些侵权行为,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5.6委员会在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中指出:“诉讼公正意味着不受任何一方出于任何动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压力、恐吓或侵扰。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法庭若容忍公众在法庭中对被告表达敌对情绪或者对其中一方表示支持,从而损及辩护权,或者被告面临具有同样后果的以其他方式表现的敌对情绪,那么这种审讯就不是公正的”。在Gridin诉俄罗斯联邦一案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因为初审法院未能防止法庭内公众的敌对情绪,从而妨碍了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有效的交叉质证。
5.7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对他们提出的其他申诉作出回应。他们重申了在首次提交的材料中所阐述的立场;请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了他们提及的各项《公约》条款;要求缔约国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对他们所遭受的侵权行为给予充分赔偿;采取措施确保提交人获释;要求缔约国撤销对他们的判决和刑罚,必要时重新进行审判,维护各项公正审判权,如无罪推定和其他程序保障。提交人还要求对他们提出的酷刑指控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并给予适当的赔偿,包括退还法庭罚款、法庭费用和其他诉讼相关费用。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对来文可受理性提出质疑。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刑事诉讼法》第384条规定的监督复审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对此,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其中指出,请求法院院长就已经生效并且法官有酌处权的法院裁决进行复审是一种特殊的补救办法,缔约国必须表明,在本案中,这种请求有可能成为有效的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表明在酷刑和虐待申诉案件中,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监督复审程序申请是否成功、有多少案件是成功的。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依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关于审判程序的无偏倚和公平性的申诉。然而,由于档案中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受理之目的充分证实这些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5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除外)以及第十四条第三款(丑)、(卯)、(辰)和(午)项提出的申诉,因此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们遭到殴打、阻窒呼吸、酷刑,并被迫供认他们没有犯下的罪行,而且这些供词被用来对他们进行定罪,这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以及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享有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辩称,他们在不同的日期被带到警察局,警察、看守和狱友轮流殴打他们,还用塑料袋和防毒面具阻窒他们呼吸。提交人没有食物、水和厕所,也无法获得医治。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在他们签署承认参与谋杀的认罪书后,酷刑并未停止,有时他们还因为不堪酷刑而指认其他人为同伙。事实上,殴打始终没有停息,有人告诉他们这是对他们杀害吉尔吉斯族人的惩罚。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在审判期间曾多次向检察院、警察和主审法官提出申诉,但所有申诉都被忽视或驳回。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交人详细描述了酷刑行为,但缔约国当局从未对多项酷刑申诉展开全面的刑事调查,而是仅仅进行了初步审查(上文第5.2段)。
7.3另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简单表示,对酷刑申诉进行了初步审查,询问了受害者、受害者代表和证人,检察院以缺乏犯罪事实为由拒绝启动刑事调查,这一决定得到了各级法院,包括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的支持(上文第4.6-4.7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辩称,法院是根据经过法院审查的证据,包括法医报告确定提交人罪行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向任何提交人提供这些报告的副本,也没有提供调查结果。
7.4委员会回顾其一贯判例,即对于侵犯人权行为,例如侵犯受《公约》第七条保护的人权的行为,刑事调查和随后的起诉是必要的补救措施。虽然将违反第七条的责任人绳之以法的义务是措施义务而非结果义务,但缔约国有义务真诚、迅速和彻底地调查关于国家及其主管机构严重违反《公约》行为的所有申诉。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在提交人提出酷刑申诉后没有对他们进行体检,其中五名提交人(除Abdumomin Abduvaitov、Muradil Abduvaitov和Bakhodir Zhalalov外)提供了一份来自私人精神病专家的报告,这位专家得出结论认为,他的调查结果与提交人关于酷刑的申诉一致。
7.5委员会还回顾称,关于事实问题的举证责任不能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能平等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才能获得相关资料, 特别是据称伤害发生在提交人正被缔约国当局拘留的情况下。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详细叙述了他们在拘留期间遭受的酷刑。这些申诉已提请检察院注意,最重要的是,有记录表明,提交人在审判和上诉程序期间向法院提出了酷刑申诉,但这些申诉不是被忽视就是被驳回。因此,委员会注意到,无法从案卷材料中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对酷刑申诉进行了有效调查或确定了任何嫌疑人,尽管提交人已经提交了详细的报告,证人作出了证词,医生报告也证明了存在酷刑行为。鉴于缔约国对此未作出任何详细解释,只要提交人提出的指称得到充分证实,就应给予应有的重视。委员会还注意到,除其他证据外,法院援引了提交人的供词认定提交人有罪,尽管他们在庭审期间辨称这些供词是通过刑讯逼供得到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现有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和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7.6委员会审议了提交人根据第九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即他们在最初被捕时遭到任意拘留,而且对他们被捕的情况未作记录或登记。提交人声称,这样做是为了便于警察能够对他们实施酷刑。缔约国没有就这些申诉提出任何意见。委员会回顾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其中指出,第九条含意范围内的逮捕不一定要涉及国内法所定义的正式逮捕。委员会回顾《公约》的规定,即除非依照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鉴于缔约国没有就提交人在所述期间的下落、拘留条件和逮捕记录作出任何相关解释,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7.7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即被告的亲属,包括提交人的亲属,未获准出席审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此提出意见。据提交人称,主审法官在审判期间解释说,他无法保证提交人亲属的安全(上文第2.10段)。委员会回顾其在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中的声明,即“所有刑事案件或涉及诉讼案件的审判均应以口头方式公开进行。”《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确认法院有权“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禁止所有或部分公众列席旁听。然而,缔约国未能解释,为什么依据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载的理由之一,有必要禁止提交人的亲属出席庭审,而受害人的亲属却能出席。鉴于缔约国没有作出相关解释,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对提交人获得公正和公开审讯的权利施加了不相称的限制,因此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7.8委员会还审查了提交人关于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隔离设施和拘留中心人满为患,没有足够的照明和空气,他们无法准备辩护。此外,提交人声称,受害者亲属多次在法庭内外威胁和殴打提交人的律师,警察和地方检察官没有进行干预,导致人心惶惶,辩护律师无法适当履行其职责。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证据提出异议,例如,没有反驳关于2010年10月12日两个自称是受害者亲属的人威胁律师的说法。委员会还注意到,2010年10月15日,律师们因担心自身安全而公开拒绝参加庭审。2010年12月,其中一名律师N.U.R.被一名受害者的代表袭击和殴打(上文第2.8段)。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所收到的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丑)、(卯)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7.9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对他们的审判存在一些不合乎常规之处,例如出席审判的受害者亲属扰乱秩序和实施暴力。提交人还声称,他们无法传唤自己的证人,因为被传唤的证人遭到受害者亲属的威胁。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指出,委员会一贯的判例表明,《公约》第十四条保障被告传唤和询问证人的权利。这一保障十分重要,因为籍此可确保被告及其律师进行有效辩护,从而保障被告拥有与控方相同的法律权力促使证人出庭,并对任何证人进行讯问或交叉质证。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这方面的任何资料。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根据收到的材料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辰)项享有的权利。
7.10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决定不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
8.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丑)、(卯)、(辰)、(午)项。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采取适当步骤:(a) 撤销对提交人的定罪,必要时根据公平审讯、无罪推定和其他程序保障原则重新进行审判;(b) 对提交人提出的酷刑指控进行迅速和有效的调查,并起诉和惩罚被认定负有责任的人;以及(c) 就侵犯提交人权利的行为向其提供充分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