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4/D/2959/2017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4April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959/2017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V . J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斯洛伐克

来文日期:

2016年11月1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2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3月25日

事由:

司法程序无故稽延

程序性问题:

证实不足;滥用提交权

实质性问题:

在法院面前平等和在合理时间内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法律面前的平等保护(不歧视)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和第三条

1.12016年11月18日的来文的提交人是V.J.,斯洛伐克国民,1985年1月5日出生。提交人称,存在司法程序无故拖延的情况,因此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以及第二十六款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3年1月1日对斯洛伐克生效。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1.22017年2月23日,委员会登记了来文。2017年4月24日,缔约国要求单独审议可否受理。2021年11月8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分别审理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2年11月6日,提交人要求查阅缔约国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请,缔约国要求复审欧洲人权法院在Labsi诉斯洛伐克一案中的最终判决。提交人指出,该案的判决于2012年9月24日成为最终判决,因此,在他申请查阅缔约国关于复审这一判决的请求之时,法院已适当审议了斯洛伐克提出的申请,之后该判决成为了最终判决。提交人认为,根据斯洛伐克的《信息自由法》,他有权查阅这类信息,即便他不是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程序的当事方。2013年1月23日,司法部决定拒绝提交人查阅缔约国的申请的请求,认为此类信息涉及法院的裁决,因此并非公开信息。

2.2提交人称,他向司法部索取的资料是欧洲人权法院的公开资料,即便诉讼程序未结束也是如此,因此,他要求查阅这些资料并不会干扰法院的裁决。他认为,他如果前往斯特拉斯堡则可以从欧洲人权法院获得信息,因此,司法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他的请求。此外,提交人指出,外交部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向记者提供的文件中载有与他所要求的类似的资料。

2.32013年3月14日,提交人就司法部的决定向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不准提交人查阅缔约国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请为由,要求审查决定的合法性。2013年10月8日,州法院请提交人同意审议该事项而不进行公开审讯,提交人于2013年10月15日拒绝了这一要求。2015年2月3日,提交人向州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动议,以便就《信息自由法》的合宪性向宪法法院提出先决问题。提交人在动议中重申了他在针对司法部的诉讼中提出的最初主张,即该法第11条第(1)款(d)项违反了《宪法》第13条第(4)款和第26条第(4)款。

2.42016年1月20日,提交人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称,他在合理时间内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同时对诉讼程序中的过度拖延提出质疑,因为自他向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提出申诉起已过去近三年,但尚未就实质问题作出任何裁决。

2.52016年2月10日,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驳回了提交人提出的日期为2015年2月3日的中止诉讼的动议。2016年3月22日,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就《信息自由法》的合宪性向宪法法院提出先决问题的申请。2016年3月22日,提交人收到了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日期为2016年2月10日的法院令,其中驳回了被告2013年10月30日提出的合并提交人与司法部之间在州法院的各项未决诉讼的动议。2016年4月6日,提交人对州法院驳回他的中止诉讼动议这一裁决提出上诉;他还对州法院驳回他就《信息自由法》之合宪性向宪法法院提出先决问题的请求的法院令提出上诉,并通知法院他已聘请了一名新的法律顾问。本来文提交之时,本案仍待最高法院裁决。

2.62016年6月1日,宪法法院进行闭门初步评估后,驳回了提交人关于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的诉讼程序存在不合理拖延的申诉,认为申诉明显没有根据。在作出裁决之前,宪法法院请州法院院长就提交人的宪法申诉出具书面意见。提交人称,院长承认相关诉讼中存在不合理拖延,但仍主张应宣布提交人的宪法申诉不可受理。提交人还声称,宪法法院在作出裁决之前没有向他转达院长的意见。宪法法院注意到,提交人于2015年2月3日申请中止诉讼。因此,法院审议了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诉讼程序是否存在拖延,法院认为,根据这一时长不足以宣布诉讼程序存在无故拖延。提交人不同意宪法法院的论证,他指出,他只是申请中止诉讼,并且他的申请被驳回。因此,从申请中止诉讼到就该申请作出决定的这段时间也应包括在诉讼的总时长之内。

2.7提交人称,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并且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申诉

3.1提交人称,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六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因为宪法法院在作出2016年6月1日的裁决之前,没有向他传达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院长的书面意见,尽管按照法院自身惯例和欧洲人权法院的既定判例法的要求应当这样做。提交人指出,公正审判的概念意味着进行对抗式诉讼的权利。根据这一权利,当事各方应当了解己方申诉成功所需的任何证据。这一权利还意味着各方必须了解提出的所有证据或意见并能够对之作出评论,以便影响法院的裁决。各方的评论对宪法法院的判决的实际影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当事各方对司法运作的信心,而这种信心的基础是,各方知道自己有机会就案卷中的每一份文件发表意见。然而,在上述宪法法院的诉讼中,这一原则没有得到遵守。

3.2提交人还称,宪法法院宣布他关于无故拖延的申诉不可受理,这一裁决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宪法法院曾在类似案件中认定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无故拖延)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院长也承认提交人的案件存在过度拖延,但宪法法院还是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决。宪法法院作出裁决之时,州法院的诉讼程序已持续了三年零三个月。

3.3提交人还称,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在提交初次来文时,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的司法程序已持续了三年零七个月,却并未就实质问题作出裁决。此外,没有向提交人传达被告的意见,没有请提交人支付法庭费用,也没有安排案件的开庭时间。提交人认为,诉讼的时长不合理,因为最高法院仍在审理此事,同时最高法院正在审查他就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的法院令提出的上诉,上诉原因是,他申请向宪法法院提出关于《信息自由法》是否合宪的先决问题,州法院驳回了他的动议。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7年4月24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的意见,并请委员会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第(3)款,分别审议可否受理问题与申诉的实质问题。

4.2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偏离宪法法院2016年6月1日的法律意见,宪法法院在意见中驳回了提交人关于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的诉讼程序存在无故拖延的宪法申诉,认为申诉显然没有根据。缔约国回顾,根据宪法法院的判例法,司法程序的拖延本身未必导致侵犯《宪法》第48条第(2)款所保障的庭审不无故拖延的基本权利(宪法法院第I. ÚS46/01号和第II.ÚS57/01号裁决)。在提交人一案中,宪法法院认定,一般法院程序并无重大拖延,因此如有拖延情况不能归类为“无故”拖延。因此,宪法法院无法认定提交人在合理时间内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并以无根据为由驳回了申诉。法院认定,提交人于2016年1月20日提交了宪法申诉,当时他曾表示有意中止州法院的诉讼程序(2015年2月3日,提交人提交了中止诉讼的动议)。

4.3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本人的中止诉讼动议也延长了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的诉讼,这种中断是一种法律上的障碍,中断期间不可能存在诉讼的拖延。中止诉讼的动议于2015年2月3日递交州法院,2016年2月10日的法院令驳回了动议。2016年4月6日,提交人对法院令提出上诉。缔约国重申宪法法院的论据称,从提出诉讼到提交人要求中止诉讼的时间间隔(不到两年)不足以构成侵犯接受公正审判不无故拖延的基本权利。不能仅根据诉讼时长比较案件,却不考虑每一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特点,而提交人在其申诉中就是这样做的。

4.4根据上述情况,缔约国请委员会宣布申诉不可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于2017年8月2日就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了评论。提交人称,缔约国并没有根据《任择议定书》所列的理由论证来文不可受理。他称,缔约国提交的材料侧重于实质问题,而不是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因此他认为,他的来文全文可以受理。

5.2此外,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提交的材料只提及了所称违反《公约》的行为之一,而没有提及的是,他曾向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提出申诉,州法院院长对申诉出具了书面意见,宪法法院未向他传达州法院院长的书面意见,他就此事提出了申诉。提交人称,就此而言,他的来文可以受理。

5.3提交人还反驳了缔约国关于宪法法院裁决的意见。他重申,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院长明确承认诉讼程序存在“过度/无故拖延”,并指出,缔约国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提交人认为,宪法法院将他的案件定性为明显没有根据,这一做法具有任意性,构成了执法不公。

5.4关于他的程序性动议延长了诉讼,提交人认为,仅仅提出中止诉讼的动议并不等于实际中止诉讼。提交人援引了宪法法院的判例法,以证明使用行使程序权利这一因素不能用于给当事方造成不利,也不能被当事方定性为拖延。提交人援引的判例提及了更多程序性权利,例如变更申诉或法律顾问,而没有考虑到使用这些权利造成了诉讼的拖延。本案中只使用了一项程序动议,即要求中止诉讼。提交人提及,判例显示,提出中止诉讼动议之后的拖延也应计算在内,提交人认为,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对中止诉讼的动议作出裁决时存在无故拖延。

5.5提交人还援引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根据该判例法,宪法法院作出裁决时应审查诉讼的总体时长,不应无视提交人提出中止诉讼动议之后的时间。提交人要求委员会考虑到诉讼的全部时长,包括提出中止诉讼动议和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后的时间。欧洲人权法院曾裁定,诉讼程序历时四年半才在某一级管辖就案情实质问题作出裁决的情况构成过度拖延。因此,提交人认为,他的申诉并非明显没有根据。

5.6提交人请委员会宣布,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他还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补救,包括:(a) 根据《宪法》第133条,重新启动宪法法院的诉讼程序(案卷号ÚS 351/2016);(b) 对申诉所称侵犯提交人权利的情况所致非金钱损失给予金钱赔偿;(c) 确保已发现的违规行为不再发生。

提交人的补充评论

6.12018年7月10日,提交人提交了斯洛伐克公设辩护律师(监察员)的通知,日期为2018年4月16日,其中监察员宣布,《宪法》第48条第(2)款所保障的提交人在合理时间内获得公正审判的根本权利受到了侵犯,《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所保障的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也受到了侵犯。监察员指出,在评估诉讼程序是否存在不合理拖延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标准:需由法院裁定的事项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复杂性;诉讼各方的行动;以及法院采取的程序性步骤。

6.2提交人回顾,他的主要申诉是诉讼程序中发生了过度拖延。监察员称,提交人对州法院2016年2月10日的裁决提出上诉后,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的诉讼程序(案卷号5S 63/2013)和最高法院的诉讼程序(案卷号2Sži 3/2016)出现了过度拖延。提交人认为,诉讼耗时过长。

6.3 然而 , 监察员在通知中指出了以下事实 : 提交人质疑司法部的决定 ( 第 397/2 0 12 - 34 - I 号 ) 的合法性 , 因而于 2 0 13 年 3 月 14 日向 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 提起了诉讼。 2 0 13 年 8 月 21 日 , 州法院请提交人的律师说明她的当事人是否同意审理此事而不开庭。同日 , 要求被告就提交人的诉讼提交意见。 2 0 13 年 1 0 月 15 日 , 提交人告知州法院 , 他不同意审理此事而不开庭。 2 0 13 年 1 0 月 3 0 日 , 被告提交了意见 , 要求合并审理在州法院立案的多个单独案件 ( 案卷号 5S/63/2 0 13 、 6S/169/2 0 13 、 2S/169/2 0 13 、 2S/165/2 0 13 、 6S/173/2 0 13 、 5S/181/2 0 13 和 6S/166/2 0 13) 。 2 0 15 年 2 月 3 日 , 提交人提交了中止诉讼的请求。 2 0 16 年 2 月 1 0 日 , 经州法院裁定 ( 第 5S/63/2 0 13 - 33 号裁决 ) , 驳回了被告关于合并审理上述案件的动议。 2 0 16 年 2 月 1 0 日 , 州法院 作出 裁决 ( 第 5S/63/2 0 13 - 34 号裁决 ) , 驳回了提交人中止诉讼的动议。 2 0 16 年 4 月 6 日 , 提交 人就州法院 不批准中止诉讼动议的裁决提出上诉。 2 0 16 年 4 月 29 日 , 将提交人的上诉转交被告。 2 0 16 年 6 月 3 0 日 , 案件卷宗移交最高法院 , 请法院就上诉 作出 裁决。

6.4 关于第一项标准 , 监察员的结论是 , 在诉讼过程中 , 没有证据表明此事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具有复杂性。

6.5 关于第二项标准 , 监察员指出 , 案件各当事方的行动延长了诉讼时间 , 特别是提交人提出的中止诉讼动议以及他对中止诉讼动议的否定裁决提出的上诉。如果程序已经中止 , 发生任何拖延都不能定性为无故拖延。在诉讼期间 , 提交人还两次更换律师 ; 但是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一点在任何一方面导致了提交人一案诉讼时间延长。作为一般规则 , 诉讼时长是当事方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 , 不能将之视为认定审判存在不合理拖延的理由。上述规则适用于州法院就当事方的程序性动议采取了行动并 作出 了裁决而没有无故拖延的情况。 监察员注意到 , 提交人称 , 他提出诉讼后的四年半中 , 州法院没有就他的案件下达判决。监察员对这一说法提出了质疑 , 原因是 : 提交人提出了中止诉讼的动议 , 使诉讼时间延长 , 州法院驳回了提交人中止诉讼的动议 , 提交人对州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 , 因此审议动议的时间以及提交人上诉的时间不应计入诉讼总时长。虽然州法院无法影响上诉时长 , 但监察员也认为 , 每个法院都应有 序开展 诉讼并就任何动议采取行动 , 不得无故拖延。

6.6 关于第三项标准 , 监察员认为 , 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 的一再不作为造成了诉讼程序中的不必要拖延。第一个不作为的时期是 2 0 13 年 3 月 14 日到 2 0 13 年 8 月 21 日。法院在初步程序五个多月后才采取行动 , 将诉讼转交被告 , 并询问提交人是否同意审议此事而不开庭。初步步骤本应遵循诉讼经济和决策过程有效的原则。虽然 2 0 13 年 1 0 月 3 0 日曾提出多个案件合并审理的请求 , 2 0 15 年 2 月 3 日 , 提交人请求中止诉讼 , 但 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 没有就此采取行动。应指出 , 对于类似的程序性动议 , 需要在审议案件实质问题之前 作出 裁决。因此 , 州法院有义务及时就中止诉讼的动议 作出 裁决。州法院于 2 0 16 年 2 月 1 0 日审议了这两项动议 , 此时第一项动议提出已有 28 个月 , 第二项动议提出已有 12 个月。根据宪法法院的裁决 ( 第 Ú S 11/98 号 ) , 法院的基本义务是在审判期间组织程序步骤以补救法律不确定性 , 这种不确定性是原告请求法院裁决的根源。这一裁决体现了《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审判 不 无故拖延的保障。

6.7 2 0 16 年 6 月 3 0 日 , 案件卷宗移交最高法院 , 然而监察员发出通知之时 , 最高法院尚未就提交人基于程序理由提出的上诉 作出 裁决 ( 最高法院的诉讼时长一般为数月至一年 ) 。虽然不能计算诉讼程序时长的一般客观期限 , 但本案中上诉的时长 ( 一年零九个月 ) 不能被认为是适当和合理的 , 特别是因为本案事关对驳回 中止诉序动议 这一程序性决定提出的上诉。因而 , 最高法院不合理地干涉了提交人立即受审不得无故稽延的权利 , 在这一案件中 , 没有就案情 作出 任何裁决。监察员还在通知中表示 , 已请两个法院的院长采取必要措施 , 防止今后的诉讼程序出现不合理拖延。

6.8 提交人 2 0 18 年 7 月 1 0 日提交的材料还包括最高法院院长 2 0 18 年 5 月 1 0 日的答复 , 答复中称 , 考虑到上诉的性质 , 从 2 0 16 年 6 月 3 0 日到 2 0 18 年 3 月 28 日最高法院驳回提交人的上诉用时过长。尽管如此 , 最高法院院长认为并无任何理由追究相关法官的责任 , 法官勤勉履职 , 并按照收到案件的顺序行事。答复中强调 , 提交人有法律背景 , 也有法律代理。最高法院院长表示 , 提交人只要凭最低水平的专业注意义务 , 就应当看到 , 他对中止诉讼请求被驳回提出的上诉不可受理。提交人不顾这一事实 , 决定上诉 , 因此在延长案件审理的总时长方面也有责任 , 这一点不能忽视。

6.9 此外 , 在所附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院长 2 0 18 年 4 月 26 日的答复中 , 法院院长注意到监察员的调查结果 , 并表示 , 为了防止任何可能的拖延 , 提交人的案件将由院长亲自监督 , 直到最终解决。院长还承诺定期向监察员通报案件的任何进展。

6.1 0 提交人的结论是 , 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院长认为监察员的通知是合理的 , 并承认诉讼耗时过长。提交人称 , 诉讼已持续五年零六个月 , 但仍没有就实质问题作出任何裁决。鉴于上述情况 , 提交人认为 , 他的来文中关于过度拖延和诉讼时间过长的部分有充分依据 , 他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 , 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 97 条 , 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 ( 子 ) 项的要求 , 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 委员会注意到 , 提交人声称他已用尽所有可用且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在缔约国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 , 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 ( 丑 ) 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提交人的申诉。

7.4 委员会注意到 , 缔约国对本来文可否受理提出了异议 , 理由是证实不足。提交人称 , 他就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诉讼程序中的拖延提出了申诉 , 宪法法院在就他的申诉作出裁决之前没有向他传达州法院院长的意见 , 因而侵犯了他进行对抗式诉讼的权利 ( 第十四条 ) , 因此 , 宪法法院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 享有的公正审判权 , 还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法律面前平等和平等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对此 , 委员会注意到 , 宪法法院对提交人的申诉采用了审前闭门裁决 , 裁决过程中适当考虑了提交人的申诉和州法院院长对提交人申诉的意见。委员会注意到 , 州法院院长在书面意见中表示 , 提交人没有要求及时审理其案件 , 也没有根据关于法院组织的第 757/2 00 4 号法 ( 第 62 条第 (1) 款 ) 对诉讼中的所称拖延提出质疑。法院院长还认为 , 提交人提出了多项程序性动议 , 从而延长了其案件的诉讼。鉴于这些情况 , 委员会认为 , 提交人未能解释宪法法院的诉讼程序为何具有任意性并构成司法不公 , 没有充分证实他关于宪法法院不尊重他进行对抗式诉讼的权利 , 从而侵犯了他接受公正审判和不受歧视的权利的主张。因此 , 委员会认为 ,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 提交人申诉的这一部分证实不足 , 不可受理。

7.5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 提出的 申诉 , 委员会注意到 , 提交人称 , 司法部决定不准许提交人查阅信息 , 于 2 0 13 年 3 月 14 日就此决定提出了一项行政诉讼 , 由此启动了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的诉讼程序 , 州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存在无故拖延 ; 在超过五年半的时间里 , 没有就实质 问题作出任何裁决。委员会注意到 , 提交人还称 , 州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中止诉讼动议 , 提交人就此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 最高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也存在无故拖延 , 因为上诉于 2 0 16 年 4 月 6 日提出 (2 0 16 年 6 月 3 0 日移交最高法院 ) , 于 2 0 18 年 3 月 28 日被法院以为不可受理由驳回。在这方面 , 委员会注意到 , 缔约国称 , 宪法法院认为提交人的申诉显然没有根据因此不可受理 , 理由是州法院的诉讼 (2 0 13 年 3 月 14 日至 2 0 15 年 2 月 3 日 ) 用时不到两年 , 诉讼中不存在重大拖延 , 出现的任何拖延都不应归为 “ 无故 ” 。委员会还注意到 , 监察员在 2 0 18 年 4 月 16 日的通知中认定 , 州法院和最高法院都不合理地干涉了提交人在没有无故拖延的情况下接受审判的权利 , 提交人的案件中没有就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 虽然提交人一再提出程序性动议 , 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总时长。然而 , 委员会认为 , 提交人一再提出程序性动议 , 使得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诉讼时间不必要地延长 , 因为有些动议成功的可能性很小 ; 州法院的初步程序用时不到两年 (2 0 13 年 3 月 14 日至 2 0 15 年 2 月 3 日 ) , 其间没有出现重大拖延 ; 关于程序性动议的行动中出现的任何拖延都不能被视为 “ 无故 ” 。委员会认为 , 就可否受理而言 , 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 就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诉讼程序提出的申诉证实不足 , 构成了滥用提交权。因此 , 委员会认为 ,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三条 , 提交人申诉的这一部分证实不足并且存在滥用提交权 , 因而不可受理。

8. 因此 , 委员会决定 :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三条,来文因证实不足和滥用提交权而不可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