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5/D/3863/2020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1January202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3863/2020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A.I.(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瑞典

来文日期:2020年12月1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2022年7月26日

事由:遣返布隆迪

程序性问题:可否受理――来文明显缺乏依据

实质性问题:生命权;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正审判权;意见和表达自由

《公约》条款:第七、第十四和第十九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条

1.1来文提交人A.I.,系布隆迪国民,1980年出生。她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七、第十四和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1.22020年12月17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4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将提交人驱逐至布隆迪。同一天,缔约国决定暂停驱逐提交人。

事实背景

2.1提交人指出,她的丈夫是团结民主运动党的会计,2015年,他积极参加了反对布隆迪总统皮埃尔·恩库伦齐扎竞选第三个总统任期的多次抗议游行。此后,执政党的武装民兵(远望者民兵)、警察和法官一直在追捕团结民主运动成员及其家属。

2.22017年2月17日,提交人前往缔约国探望她的姐姐。她的丈夫留在布隆迪。她在几天后获悉,警察于2017年2月20日前往她在布隆迪布琼布拉的家中寻找她的丈夫。她提供了刑事调查警察Musaga地方分局在同一天发出的通知,其中将她的丈夫列为“参加叛乱运动”的通缉犯。提交人称,她的丈夫于2017年2月20日失踪,此后她再也没有他的消息。

2.3提交人指出,因为她丈夫参加了政治活动,而且当局认为她知道他的下落,因此警方和远望者民兵也在积极寻找她。她提供了刑事调查警察Musaga地方分局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通知,其中将她列为通缉犯。

2.4提交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缔约国申请庇护。2018年2月22日,瑞典移民局驳回了她的庇护申请,理由包括提交人关于她丈夫政治活动的陈述自相矛盾,她也未能详细提供有关团结民主运动的活动,她丈夫的政治活动,或者这些活动如何影响他们日常生活等的情况。瑞典移民局还认为,鉴于提交人的丈夫在党内担任全职职务已有数年,而且他们两人一起生活在担心因这些活动而被杀害的恐惧中,因此提交人的解释不足,不能令人满意。

2.5提交人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但于2020年4月9日被驳回。2020年5月27日,移民上诉法院拒绝给予上诉许可,驱逐提交人的决定遂成为终审决定。

申诉

3.1提交人担心,如果她被遣返布隆迪,警方或远望者民兵会对她进行迫害,以获取关于她丈夫下落的信息。

3.2提交人指出,自2015年选举以来,警方和远望者民兵一直在追查团结民主运动成员及其家人,他们经常遭到逮捕、监禁或杀害。她补充说,该党已被政府取缔,事实上,它是唯一一个被政府禁止参加2020年选举的政党。

3.3提交人称,尽管她提供了物证,包括布隆迪警方签发的将她列为通缉犯的通知副本,但缔约国驳回了她在申请政治庇护和保护后提出的所有上诉,并强迫她离开该国。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21年8月17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2缔约国从来文内容推断,提交人主张,将她遣返布隆迪将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因为她面临来自布隆迪当局和远望者民兵的威胁。

4.3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关于如果被遣返布隆迪,她有可能受到相当于违反《公约》的待遇的说法,没有达到受理所需的最低证实程度。因此,缔约国认为来文明显缺乏根据,所以不可受理。

4.4根据委员会的判例,为确定将提交人强行遣返布隆迪是否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必须考虑到以下因素:布隆迪的总体人权状况,以及提交人返回布隆迪后亲身面临可以预见的遭受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待遇的切实风险。

4.5关于布隆迪的总体人权状况,缔约国提到了联合国和非政府组织的一系列报告, 并指出,虽然它不想低估在这方面可以合理表达的关切,但布隆迪的总体人权状况本身并不足以证明驱逐提交人将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

4.6关于提交人亲身遭受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待遇的风险,缔约国指出,移民部门认为,提交人是一名妇女和图西人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被视为提交人已合理证明她需要保护。此外,提交人在卷宗中提交的书面证据被认为过于简单,因此证据效力很低。缔约国补充说,移民法院在裁决中还认定,提交人关于她丈夫在团结民主运动中的活动的陈述不明确,缺乏细节。移民法院注意到,提交人称,她从未引起当局或任何其他行为体的注意,因此认为她关于面临威胁的说法不充分。关于她和她丈夫被通缉的说法是基于二手资料,法院认为这不足以合理地证明她需要保护。

4.7缔约国还指出,国家移民主管部门认为布隆迪的安全局势属于国内武装冲突。然而,移民局认为,并非所有居民都面临受到构成保护理由的待遇的风险,而且提交人未能合理地证明,她因原籍国的局势而需要保护。

4.8简而言之,移民主管部门认为,提交人为证明她在原籍国可能受到构成保护理由的待遇而提出的理由不足以合理地证明她需要保护。此外,缔约国认为,提交人试图将委员会作为上诉法院。

4.9最后,缔约国坚称,没有理由得出结论认为国家主管部门的决定不当,或国家程序的结果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陈述和她在申诉中提出的事实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她所称返回布隆迪后遭受虐待的风险符合可预见、真实和针对其本人这几项要求。因此,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执行驱逐令不构成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承担的义务。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21年12月9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提交人在评论中指出,如果被遣返布隆迪,她将亲身面临重大的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切实风险。她对缔约国在意见中提到的关于布隆迪人权状况的各种报告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此外,她提到布隆迪人权倡议2020年1月的一份报告,该报告指出,警察和远望者民兵继续在布隆迪实施逮捕、虐待、酷刑和法外处决,大多数受害者是反对派成员及家属,包括全国自由大会党和团结民主运动成员及家属。

5.3提交人回顾,根据布隆迪政府的决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布隆迪办事处于2019年2月28日关闭,秘书长布隆迪问题特使办公室于2021年5月31日关闭。

5.4提交人还坚称,缔约国将她遣返布隆迪将违反《公约》第十四条,因为她在该国将面临被逮捕和得不到公正审判的风险。她回顾说,刑事调查警察Musaga地方分局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了一份通知,将她列为“参加叛乱运动”的通缉犯,而被判定犯有相同罪行的人权活动者在未获得公正审判的情况下被判处30年以上监禁。布隆迪人权倡议的报告指出,为使司法系统听命于执政党而向其施加的压力越来越大,以至于到2020年初,在处理政治敏感案件时,司法系统仅存的独立性几乎消失殆尽。该报告还强调,在被告为反对党成员的审判中,此类阻碍尤为明显。

5.5最后,提交人提及《公约》第十九条,该条规定,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6.12022年2月16日,缔约国就提交人的评论提交了进一步意见。

6.2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的评论没有包含任何新的、在缔约国的初步意见中尚未基本解决的关于实质问题的相关论点。缔约国强调,它完全坚持其在初步意见中就本申诉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所表达的立场。

6.3此外,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在评论中似乎声称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和第十九条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这是提交人首次援引这些条款,她也没有解释为何应该适用这些条款。因此,缔约国认为,应宣布申诉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她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已经满足。

7.4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将她遣返布隆迪将违反《公约》第十四条,因为她在该国可能面临被逮捕和得不到公正审判的风险,而且将违反《公约》第十九条。然而,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这些申诉,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这些申诉不可受理。

7.5关于提交人以有可能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为由提出的指称,委员会回顾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第12段,其中指出,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则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个人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逐出其国境。委员会还指出,此种风险必须是切身风险,而且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的门槛很高。为了评估是否存在此种风险,必须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总体人权状况。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其中指出,应对缔约国的评估给予相当的重视,并且重申,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机关来审查和评价事实及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此种风险,除非认定缔约国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即提交人有责任证明,如果被驱逐,他或她将亲身面临遭受不可弥补的伤害的切实风险。

7.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警方和远望者民兵正在积极寻找她,既是因为她的丈夫在团结民主运动中的活动,也是因为他们想获得关于她丈夫下落的信息,她的丈夫于2017年失踪。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担心遣返布隆迪后会被逮捕、受到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得不到公正审判。

7.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本来文证据不足。委员会还注意到,移民法院在2020年4月9日的裁决中认定,提交人关于她丈夫在团结民主运动中活动的陈述自相矛盾、不明确、缺乏细节。最后,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移民主管部门的结论是,提交人没有合理地证明她需要保护,并且认为提交人在卷宗中提交的书面证据过于简单,因此证据效力很低。

7.8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关于她丈夫在团结民主运动内部积极活动的说法是她申诉的依据,也是她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风险的原因。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来证实这一申诉,尽管瑞典移民局在与她面谈时向她提出了许多相关问题,无论是关于该党本身的活动,特别是她丈夫的活动,或者说,如果她丈夫从未告诉她他在党内的活动,那么他的活动如何影响了他们的个人生活,但她在国家程序中在这方面所作的陈述被认为自相矛盾、不明确、缺乏细节。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合理地解释她担心遣返布隆迪会使她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风险的依据。

7.9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主管部门审议了提交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而且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证明国家主管部门的评估和结论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

7.10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可受理。

8.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将本决定通报缔约国和提交人。

〔原件:英文〕

附件一

委员会委员邓肯·莱基·穆胡穆扎的个人意见(部分不同意)

1.委员会认为,根据提交人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违反《公约》第七、第十四和第十九条的情况。

2.在审查了提交人的主张后,我确信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而且由于提交人被驱逐到布隆迪,这种情况很容易升级为违反《公约》第六条的情况。

3.关于《公约》第十四和第十九条,我同意同事们的意见,即提交人没有提供资料证实关于违反上述条款的申诉。因此,我将讨论第七条的问题,我认为提交人关于该条的申诉是有根据的。

4.提交人强调,她于2017年前往缔约国探望姐姐,并在几天后获悉,警察于2017年2月20日前往她在布隆迪布琼布拉的家中寻找她的丈夫。提交人还说,由于她丈夫的政治活动,以及当局认为她知道他的下落,她本人也是警察和远望者民兵积极搜寻的对象。她收到了刑事调查警察Musaga地方分局于2017年2月28日发出的“通缉令”,上面有她的名字。

5.提交人目前的情况表明,她是远望者民兵的关注对象,在布隆迪被通缉,目的是追踪/查找她的丈夫。写有她名字的“通缉令”显示,她的生命受到明显和迫在眉睫的威胁,这表明,如果被遣返布隆迪,她的生命将面临危险。

6.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个人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逐出其国境。此种风险必须是切身风险,而且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的门槛很高。

7.无可争议的是,提交人收到了刑事调查警察Musaga地方分局签发的“通缉令”,上面有她的名字。发出通缉令是为了迫使她透露丈夫的下落,而她表示并不知情。当警方想要讯问与所犯罪行有关的人时,会发出“通缉令”。在本案中,向提交人发出通缉令是为了告知远望者民兵她丈夫的下落。她的丈夫参与了团结民主运动党的政治活动,这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对提交人发出“通缉令”是基于其他因素,而不是与犯罪有关,因为并未犯下任何罪行。提交人明确指出,她自己的生命显然面临风险,将导致不可弥补的伤害。

8.以前曾有报告称,远望者民兵通过其活动和与当局的联系,特别是与布琼布拉警方的联系,能够在全国各地和国外找到一个人,或阻止一个人离开该国;若干报告和消息来源披露了这些活动。联合国和非政府组织发布的报告也指出了这一点。缔约国指出,它并没有低估提交人对布隆迪人权状况表示的合理关切。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缔约国以这种方式行事将是一种嘲讽,如果提交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缔约国将成为共犯。

9.关于第七条,缔约国有责任通过必要的立法以及其他措施保护每一个人,使之免遭第七条禁止的各项行为伤害,而不论行为者当时是以官方身份、还是以其官方身份以外的身份或以私人身份行事。此外,《公约》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规定适用于公职人员或私人所实施的行为。这意味着国家有积极义务,包括尽责义务,充分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免遭私人恐怖分子等的行为之害。

10.缔约国有义务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护提交人免遭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缔约国本应采取措施,开展尽职调查,查明提交人面临的迫在眉睫的威胁和风险,而不是驳回她的申诉,决定将她遣返布隆迪,因为她在那里会有生命危险。将提交人遣返布隆迪本身就是一种惩罚,缔约国明知提交人在布隆迪有生命危险,而且有可能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却还要将她送入“虎穴”。这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

11.我认为存在违反第七条的情况,这还可能导致违反第六条的情况。因此,委员会应恳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和保全提交人的生命。应恳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和保全提交人的生命。此外,委员会应当有相关司法认知,在提交人的这种情况下,发布“通缉令”可能会给她的生命带来危险。

〔原件:英文〕

附件二

委员会委员若泽·曼努埃尔·桑托斯·派斯的个人意见(不同意)

1. 我很遗憾不能同意委员会对本来文的决定。我认为,本应宣布提交人的申诉可予受理,并认定提交人的权利受到侵犯,至少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2. 委员会的结论是,瑞典主管部门已经处理了提交人的申诉,而且提交人没有证明国内主管部门的评估和结论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我对得出这样一个直截了当的结论感到犹豫。

3. 提交人无律师代理,这可能对其申诉造成了不利影响。尽管如此,提交人明确提到了几个理由,这些理由综合在一起似乎可以证实,如果被遣返原籍国,提交人可能亲身面临很高的风险。

4. 缔约国承认,根据联合国和非政府组织的报告,不应“低估对布隆迪人权状况可能合理表达的关切”,但缔约国坚称,“该国的总体状况本身并不足以确定将提交人驱逐出境将违反《公约》第六或第七条”。

5.紧接着这一结论,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是一名妇女,而且是图西人,因此特别容易受到伤害。然而,缔约国认为,这些因素本身并不“足以认为提交人合理地证明了她需要保护”。

6.此外,缔约国还称,“国家移民主管部门认为布隆迪的安全局势属于国内武装冲突”。

7. 提交人声称,她的丈夫为团结民主运动党工作,尽管布隆迪《宪法》规定总统只能连任两届,但是在布隆迪总统皮埃尔·恩库伦齐扎宣布竞选第三个总统任期后,她的丈夫于2015年积极参加了抗议游行。2015年5月5日,布隆迪宪法法院作出一项有争议的裁决,允许总统寻求第三个任期。

8.据提交人称,此后,执政党的武装民兵(远望者民兵)、警察和法官一直在追捕团结民主运动的成员和家人,当然也包括提交人,经常逮捕、监禁或杀害他们。这是唯一一个被政府禁止参加2020年选举的政党。

9. 提交人于2017年2月17日离开布隆迪后,获悉警察于2017年2月20日前往她在布琼布拉的家中寻找她的丈夫。她向瑞典主管部门提交了一份日期为同一天的“通缉令”,上面有她丈夫的名字,由刑事调查警察Musaga地方分局签发,罪名是“参加叛乱运动”,这是一项重大刑事指控。此后,她再也没有得到丈夫的消息。

10.提交人提到,由于她丈夫的政治活动,而且当局认为她知道他的下落,因此她本人也是警方和远望者民兵积极搜寻的对象。为此,她出示了刑事调查警察Musaga地方分局于2017年2月28日签发的“通缉令”,上面有她自己的名字。

11.尽管如此,瑞典主管部门认为“提交人在卷宗中提交的书面证据过于简单,因此证据效力很低”,她的理由“不足以合理地证明她需要保护”。那么,提交人应该提供什么呢?尽管她当时已经人在瑞典,但要出示一份由布隆迪公职人员(也许是公证人)认证的“通缉令”副本吗?

12.瑞典移民局还认为,鉴于提交人的丈夫在党内担任全职职务已有数年,而且他们一直生活在担心因这些活动而被杀的恐惧中,提交人有限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然而,这是否排除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至少自2015年以来(见上文第5段),一旦返回布隆迪,提交人和丈夫目前都可能面临被杀害或受到严重伤害的风险?

13.鉴于所有这些因素――即布隆迪的政治局势,总统违反《宪法》长期执政,政治反对派和家人受到严重迫害,公认的国内武装冲突局势,以及提交人是图西族妇女,也是刑事调查警察发出的“通缉令”的对象,她的丈夫因参加叛乱运动而正被积极追捕,可能导致二人遭到监禁甚至死亡的风险――瑞典主管部门是否仍能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若被遣返原籍国不会亲身面临风险?坦率地说,我无法得出如此直截了当的结论。

14.即便国内主管部门的评估和结论是否明显具有任意性、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仍有待商榷,但如果在现有情况下将提交人遣返布隆迪,她可能亲身面临很高的遭受不可弥补伤害的切实风险。因此,我会得出结论认为,至少存在侵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