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6/D/2808/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8Decem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8 0 8/2 0 16号来文的意见* **

来文提交人:

Mohamed Djaou(由阿尔卡拉马基金会的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Tewfik Djaou(提交人之子)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15年6月26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9月1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2年10月24日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人身自由和安全;人的尊严;人格获得法律承认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二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

1.来文提交人Mohamed Djaou, 1936年9月28日出生,阿尔及利亚国籍。他的儿子Tewfik Djaou出生于1962年10月22日,也是阿尔及利亚国民。他声称,他儿子被迫失踪,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六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条第三款(单独解读以及与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六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并解读)的行为的受害者。提交人还声称,他本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以及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也受到侵犯。提交人还声称,《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一并解读)受到违反。《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12月12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一名退休警官,也是1954年为争取阿尔及利亚独立而成立的民族解放军退伍军人。由于他的能力,阿尔及利亚情报和安全部多次要求他在君士坦丁领导一个武装民兵组织,以打击伊斯兰武装团体。为此,他经常被叫到贝尔维尤军营,在那里,该部的官员试图说服他。他不同意,他们称他为叛徒,侮辱他,并威胁对他进行报复。他最后一次被叫到军营几周后,军官们实施了他们扬言要采取的行动,绑架了他的儿子。

2.2Tewfik Djaou是一名珠宝商,在君士坦丁有一家店,1997年10月29日上午9时左右,他与他的兄弟Farid在珠宝店里时,情报和安全部的武装人员乘坐几辆汽车抵达,有的穿着便服,有的穿着制服,有的汽车是白色的,该部出动执勤时通常使用这种车辆。在现场的除了两兄弟外,还有七名雇员。

2.3士兵成群结队地前来,共有数十人,他们关闭了街道,不让通行。士兵中只有三人进去搜查了珠宝店,拿走了陈列在橱窗里的所有珠宝。然后,他们要求Tewfik Djaou打开保险箱,拿空里面的物品。在将珠宝和现金装进袋子后,士兵们给Tewfik Djaou戴上手铐,强行将他塞进其中一辆车的后备箱,将他带到一个不明的地点。从那天起,家人就再也没有见到他。

2.4在他儿子被捕的消息传出后,提交人明白情报和安全部威胁要做的事已经做了,便立即前往贝尔维尤军营,要求见他的儿子。在场的人员把他打发走,称他的儿子没有被关押在军营里。然后,提交人与他自解放战争以来就认识的一名军官取得了联系,这名军官曾是他的战友之一,但这名军官无法向他提供任何资料,他当时正在休假。

2.5直到1998年1月,有一个人不久前被情报和安全部从贝尔维尤军营释放,提交人才得知,在此人获释的那天,他的儿子仍在那里。提交人再次前往军营,希望得到他儿子的消息,但他再次被警卫室的人员拒之门外。他还去了其他军营,他认为他的儿子可能已经被转到他处,但没有结果。

2.61998年5月,第二名获释者主动告知提交人,他和提交人的儿子被关押在贝尔维尤军营,他获释时提交人的儿子还活着,但遭到了严厉的酷刑。这位证人说,Tewfik Djaou受到审讯,在审讯期间遭到毒打和电击。他还说,在冬天,Tewfik Djaou经常赤身裸体地被带到军营的院子里,在严寒中被绑在排水沟下。自听到这一说法以来,提交人一直没有关于其儿子命运的任何进一步消息,当局继续否认其儿子被拘留。

2.7在未指明日期的一天,提交人向具有领土管辖权的君士坦丁检察官提出了申诉,但检察官拒绝登记他的申诉。他还向军事检察官提出申诉,说他的儿子被军队逮捕,被关押在情报和安全部管理的贝尔维尤军营。军事检察官也不予受理。

2.8Tewfik Djaou的妻子试图向同样的司法当局提出申诉,但没有成功。2006年,Tewfik Djaou的妻子面临特别困难的处境,她在法律上不能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为此她采取了行政步骤,要求承认丈夫失踪,并出具一份死亡证明,使她能够获得对子女的法律监护权。2006年7月22日,Dark Al Watani(国家宪兵队)应她的要求签发了一份失踪证明,证明受害人自1997年10月29日以来一直失踪,并表示已展开调查,但没有结果。实际上,没有进行过任何调查。无论是绑架时在场的七名证人,还是受害者的兄弟,还是民事当事方,都没有被传唤在这一所谓的调查中作证。因此,很明显,缔约国尽管出具了这样的证明,但没有进行任何调查,以澄清Tewfik Djaou失踪的情况。

2.92007年12月11日,提交人将其儿子的案件提交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尽管工作组将此事提交阿尔及利亚当局,但阿尔及利亚当局从未作出答复。

2.10提交人强调,在2006年2月27日关于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颁布之后,他现在在法律上不可能诉诸司法程序。国内补救办法(以前本已无用无效)现在已不复存在。《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规定,“阿尔及利亚国内外任何人都无权利用国家悲剧的创伤来破坏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体制,削弱国家,损害其所有有尊严地为国家服务的人员的荣誉,损害阿尔及利亚在国际上的形象”,并不接受“任何旨在使国家对蓄意失踪现象负责的指控”。《宪章》还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一旦确定就受到司法处罚,不能成为诋毁在公民支持下履行职责并为国家服务的所有执法人员的借口”。

2.11据提交人说,第06-01号法令禁止诉诸司法,否则将受到刑事起诉,这实际上使受害者不需要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该法令禁止对失踪或其他罪行提出任何申诉,第45条规定:“不得单独或集体起诉共和国国防和安全部队任何人员为保护民众和财产、保卫国家和维护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体制而采取的行动”。根据这一规定,主管司法当局得宣布任何申诉均不予受理。此外,该法令第46条规定如下:

任何人通过言论、文章或任何其他行为,利用国家悲剧的创伤破坏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体制,损害国家,损害为国家服务的人员的荣誉,或玷污阿尔及利亚的国际形象,应处以三年至五年监禁和250,000至500,000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罚款。刑事诉讼由检察官办公室依职权提起。对于累犯,本条规定的处罚加倍。

2.12提交人补充说,这项法令实际上赦免了过去十年犯下的罪行,包括强迫失踪等最严重的罪行。该法令还禁止诉诸司法以查明受害者的命运,否则将被判处监禁。阿尔及利亚当局,包括司法当局,显然拒绝追究安全部门的责任,据称安全部门的人员对Tewfik Djaou的强迫失踪负有责任。正因为如此,家人寻求补救无效。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他的儿子是阿尔及利亚安全部队人员强迫失踪行为的受害者,因此,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第二款第1项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关于强迫失踪的定义,这是缔约国的责任。他声称,尽管《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没有任何条款明确提到强迫失踪,但强迫失踪的做法涉及侵犯生命权、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在本案中,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Tewfik Djaou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至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并侵犯了他本人根据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3.2提交人重申,生命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缔约国有义务不任意剥夺生命权,并防止和惩罚任何涉及违反《公约》第六条的行为,包括在这种行为的责任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这样做。提交人还回顾说,缔约国有义务保护被拘留者的生命,并调查任何失踪案件。因此,不进行调查本身就可能构成违反第六条的行为,在失踪不是国家人员所为的情况下也是如此。Tewfik Djaou的失踪是因为提交人拒绝加入在国家控制下开展行动的阿尔及利亚民兵。自从Tewfik Djaou的家人第一次听到他的消息以来,已经过去了18年。根据《刑事诉讼法》,他的拘留本应记录在登记册上。这些情况,加上不予调查,表明缔约国未能履行其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关于失踪人员的规定。

3.3提交人重申,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是一项绝对权利,不得克减。单独拘留为实施酷刑系统性地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受拘留者得不到法律保护。根据委员会的判例,这种做法本身可能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提交人声称,由于没有任何登记或任何其他程序可引起家人的注意,Tewfik Djaou的拘留已经秘密进行了18年多。在此期间,家人无法与他联系。单独监禁必然导致被拘留者无法与外界联系,给被拘留者带来了巨大的心理痛苦,程度严重,属于《公约》第七条适用的范围。此外,根据后来获释的狱友的证词,Tewfik Djaou在情报和安全部设在君士坦丁贝尔维尤军营接受审讯期间受到严厉酷刑。Tewfik Djaou遭到殴打、电刑、脱光衣服暴露在极端温度下,他所遭受的行为无疑构成酷刑行为。因此,提交人声称,他是违反《公约》第七条行为的受害者。

3.4关于提交人和Tewfik Djaou的家人,他们因失踪、当局的否认和不予调查而遭受的痛苦、焦虑和不确定性持续了18年多,这构成不人道的待遇,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3.5关于《公约》第九条,提交人声称,他的儿子是缔约国违反《公约》以下各款的行为的受害者:(a) 第一款,Tewfik Djaou是阿尔及利亚军队情报和安全部官员任意剥夺自由行为的受害者;(b) 第二款,逮捕Tewfik Djaou的官员没有说明逮捕他的理由,也没有出示逮捕令,而且他自被捕以来从未收到任何正式通知;(c) 第三款,Tewfik Djaou在被捕后没有被带见主管法官,没有受到审判,也没有被释放,而且自他被捕以来的18年多时间大大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被警方拘留12天的最长期限;(d) 第四款,Tewfik Djaou被置于法律之外,从未能够对拘留他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3.6就Tewfik Djaou受到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而言,他也是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的行为的受害者,因为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本质上不符合对人的固有尊严的尊重。单独监禁可能会给被拘留者造成严重痛苦,足以构成酷刑行为,也会助长不人道行为。

3.7提交人还声称,对Tewfik Djaou的单独监禁构成了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六条的行为。在这方面,提交人提及委员会关于阿尔及利亚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指出,仍然活着并被单独监禁的失踪人员享有法律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因此,《公约》第十六条受到违反。

3.8提交人回顾《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保护权,指出Tewfik Djaou的失踪剥夺了家庭的一个儿子、一个父亲和一个丈夫,因此,就Tewfik Djaou以及提交人及其亲属而言,该条款受到违反。

3.9提交人回顾说,《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保障任何声称其受《公约》保护的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人获得有效补救。Tewfik Djaou是强迫失踪行为的受害者,事实上不可能寻求任何补救。提交人回顾说,根据委员会的判例,缔约国有义务调查指称的侵犯人权行为,并起诉和惩罚责任人,认为阿尔及利亚当局对提交人和受害者亲属的请求没有作出反应,相当于不履行《公约》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第06-01号法令,特别是其中第45条,违反了缔约国确保有效补救的义务。因此,提交人请求委员会承认Tewfik Djaou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单独解读以及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3.10提交人首先请委员会承认,就Tewfik Djaou而言,《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至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一并解读)受到违反。其次,提交人请委员会承认,就他本人而言,《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受到违反。提交人还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a) 如果Tewfik Djaou仍然活着,就释放他;(b) 对他儿子被迫失踪的情况进行彻底认真调查,确保他得到有效补救,并向他通报调查结果;(c) 根据缔约国的国际承诺,对涉嫌对Tewfik Djaou失踪事件负责的人提起刑事诉讼,将他们绳之以法并予以惩罚;(d) 对提交人和Tewfik Djaou的亲属所遭受的侵权行为给予适当赔偿。

缔约国的意见

4.12016年11月10日,缔约国请委员会查看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执行处理失踪问题的参考备忘录,对委员会受理与《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执行有关的来文提出质疑。

4.22022年9月12日,缔约国再次提及备忘录,并表示已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调查。在这方面,缔约国说,在Tewfik Djaou失踪后,警方展开了调查,并与他的兄弟取得了联系,据报告,他的兄弟说,武装人员来到Tewfik Djaou工作的珠宝店,声称他们是阿尔及利亚安全部门人员,没收了所有珠宝,将Tewfik Djaou带到了一个未知地点。据缔约国称,法官下令对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进行调查,Tewfik Djaou的兄弟向法官重申了他对警察所说的话。缔约国认为,来文毫无依据,委员会应宣布来文不予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3月15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2016年11月10日意见的评论。提交人强调,这些意见没有说明问题,其中提到2009年7月提交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而不是委员会的一份标准文件。缔约国的意见没有提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也没有对Tewfik Djaou失踪的具体情况作出任何答复。

5.2提交人认为,缔约国的答复使人质疑其是否真诚与委员会合作,委员会在其第33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第15段中回顾指出,与委员会合作的义务是从适用诚意履行所有条约义务的原则所产生的。

5.3委员会在其一贯的判例中申明,缔约国不得利用《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规定来对付援引《公约》规定或已向或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人。提交人认为,缔约国通过《宪章》或关于“全面国内解决机制”的文书,不足以履行其调查、起诉和补救的条约义务,这些措施不能有效地用以阻止委员会采取行动,也不能构成来文不可受理的理由。

5.4最后,提交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一并解读)规定的一般义务。缔约国境内的任何补救办法均无效的主要原因是,根据第06-01号法令第45条,提交人在法律上不可能向缔约国法院提出上诉。该法令的效果是在缔约国的立法框架中规定,在法律上不可能对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的行为采取有效的补救办法,而且该法令第46条将任何和平提出申诉或公开所指控的事实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这样做侵犯了《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只要《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上述规定仍然适用,受害者家属就没有法律手段行使其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享有的权利,他们甚至不能公开谈论其亲属所遭受的侵权行为,否则将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这些规定违反了《公约》第十九条。

5.52022年9月30日,提交人感到惊讶的是,缔约国在2016年11月10日作出答复六年后,首次提及最初的问题,声称地方法院已经启动调查,并谎称Tewfik Djaou的家人也介入了调查。提交人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实质问题作出答复。

缔约国未予合作

6.委员会回顾说,2016年11月10日,缔约国提及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执行处理失踪问题的参考备忘录,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委员会不同意将申诉可否受理与实质问题分开审议,2022年7月19日和9月20日请缔约国就来文的实质问题提出意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但没有解释为什么在2016年11月10日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中没有提出新的论点。此外,缔约国没有按照委员会两次提出的要求就实质问题提出任何意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对本申诉发表意见方面缺乏合作。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义务真诚地调查对缔约国及其代表提出的关于所有违反《公约》的行为的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交其所掌握的有关资料。

委员会议事情况

审查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中提出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确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接受审查。委员会注意到,这起失踪事件已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报告。然而,委员会回顾说,人权理事会的条约外程序或机制一般不属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意义上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对Tewfik Djaou一案的审查并不意味着根据该条款来文不可受理。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补救办法,缔约国在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质疑时,只提到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执行处理失踪问题的参考备忘录。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说,委员会经常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委员会一再提出要求,但缔约国继续只提及一般性标准文件,即所谓的“备忘录”,而没有具体回应来文提交人提出的指控。因此,委员会紧急呼吁缔约国在个人来文程序中真诚合作,不再仅提及“备忘录”,对来文提交人的指控作出单独具体的答复。

7.4委员会还回顾说,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彻底调查提请其当局注意的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而且有义务起诉、审判任何被认为应对这些侵犯行为负责的人,并对其判刑。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和Tewfik Djaou的妻子多次就他被迫失踪的情况报告主管当局。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展开调查的说法,但注意到提交人对这些说法提出质疑,提交人说在调查过程中Tewfik Djaou的家人从未被传唤过,缔约国也没有提供任何文件支持关于已展开调查的说法。即使假定缔约国已下令进行这种调查,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调查已开始或已进行。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在对Tewfik Djaou一案的答复中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解释,使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可利用的有效补救办法本来是存在的,但第06-01号法令继续适用,从而缩小了《公约》适用的范围,尽管委员会就缔约国遵守《公约》的情况提出了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规定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5此外,如果来文是在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五年之后提交的,滥用申诉权的情况也可能是存在的,即使缔约国在本案中没有提到这一点。关于这个问题,委员会回顾说,强迫失踪是一种持续的现象,这意味着调查义务本身也是持续性的,在这本案中,第06-01号法令及其效力勾销了这一义务。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特别是考虑到第06-01号法令禁止对Tewfik Djaou的失踪进行调查,本来文不构成权利滥用。

7.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一并解读)规定的义务,因为缔约国通过了第06-01号法令,采取了一项立法措施,剥夺了对侵犯人权行为寻求有效补救的权利,这样做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 同时将和平提出或公布所指控的事实的任何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这样做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从《公约》第十九条的角度说明第06-01号法令是如何对他有效适用的。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判例,在一项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中,不能结合《公约》其他条款,援引第二条规定提起申诉,除非缔约国未能遵守第二条所列义务是导致明确违反《公约》从而对自称为受害者的个人产生影响的直接原因。因此,委员会认为,这些申诉没有充分依据,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不予受理。

7.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还提出了另一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的行为,事关Tewfik Djaou和他本人。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判例,第二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其本身不能作为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单独申诉的理由,因为这些规定只能与《公约》的其他实质性条款一起援引。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单独援引《公约》第二条第三款提出的申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是不可受理的。

7.8然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为可否受理的目的为其他申诉提供了充分依据,因此,委员会着手审议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提出的关于Tewfik Djaou的申诉和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提出的关于提交人本人的申诉的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只提及以前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和委员会提交的与其他来文有关的集体性一般性意见,以确认其立场,即这些案件已经在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框架内得到解决。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并回顾说,缔约国不能依据该《宪章》的规定来对付援引《公约》规定或已向或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人。第06-01号法令没有列入委员会建议的修正意见,在本案中助长了有罪不罚现象,因此不能认为现行法令符合《公约》的规定。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实质问题对提交人的指控作出答复,并回顾其判例,根据判例,举证责任不应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因为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并不总是有平等的机会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才能获得必要的资料。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义务真诚地调查对缔约国及其代表提出的关于所有违反《公约》的行为的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交其所掌握的资料。在缔约国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提交人的指控只要有充分依据,就应得到适当重视。

8.4委员会回顾说,虽然《公约》的任何条款都没有明确提到“强迫失踪”一词,但强迫失踪是一系列独特、综合的行为,构成对《公约》所载若干权利的持续侵犯,如生命权、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8.5委员会注意到,另一名被拘留者最后一次看到Tewfik Djaou是在1998年5月,当时他被关押在贝尔维尤军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确定Tewfik Djaou的命运,甚至从未证实他被拘留。委员会回顾说,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一个人的自由,然后拒绝承认剥夺自由或隐瞒失踪者的命运,等于使该人不受法律保护,并使其生命不断受到严重威胁,国家对此负有责任。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缔约国履行了保护Tewfik Djaou生命的义务。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保护Tewfik Djaou生命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8.6委员会认识到,无限期拘留,同时与外界没有联系,会造成极大的痛苦。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禁止单独监禁。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在TewfikDjaou被捕三个月和七个月后,被逮捕和拘留在君士坦丁贝尔维尤军营的人向提交人证实TewfikDjaou被拘留在同一地点,提交人再也没有得到关于他的命运或下落的任何官方或非官方资料,尽管提交人多次试图访问Tewfik Djaou可能被拘留的地点,并多次向当局提出请求。因此,委员会认为,Tewfik Djaou于1997年10月29日失踪,可能仍被阿尔及利亚当局单独监禁。在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就Tewfik Djaou而言,他的失踪事件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

8.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关于违反《公约》第十条行为的申诉。

8.8关于违反《公约》第九条行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控说,Tewfik Djaou是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任意逮捕的,既没有受到指控,也没有被带见司法当局,他本可以向司法当局质疑拘留的合法性。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应得到适当的重视。因此,委员会认为,就Tewfik Djaou而言,《公约》第九条受到违反。

8.9委员会认为,故意剥夺一个人的法律保护,即构成剥夺该人的法律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在亲属行使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的努力受到系统性阻碍的情况下特别如此。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Tewfik Djaou的命运或下落作出解释,尽管他的亲属为此作了各种努力,而且Tewfik Djaou最后一次被人看到时仍受缔约国当局拘留。委员会认为,Tewfik Djaou在过去25年中的强迫失踪使他不受法律保护,剥夺了他获得法律承认的权利,这样做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8.10委员会还注意到TewfikDjaou失踪25年给提交人及其家人造成的痛苦和焦虑。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所收到的事实表明,《公约》第七条受到违反。

8.11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关于违反《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的申诉。

8.12提交人还援引《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其中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人人享有可利用的、有效的、可切实落实的补救办法,以行使《公约》所保障的权利。委员会回顾说,委员会重视由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审查关于《公约》所保障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特别指出,缔约国不对指称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本身可能会另外构成对《公约》的违反。

8.13在本案中,提交人和Tewfik Djaou的妻子多次向主管当局报告了他的失踪情况,而缔约国没有对他的失踪进行调查,也没有向提交人通报Tewfik Djaou的下落。此外,在第06-01号法令颁布后,法律上不可能诉诸司法程序,这继续剥夺了Tewfik Djaou和提交人获得任何有效补救的机会,因为该法令禁止诉诸司法查明强迫失踪等最严重的罪行。委员会的结论是,所收到的事实表明,关于Tewfik Djaou,《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受到违反,关于提交人,《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受到违反。

9.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关于Tewfik Djaou, 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委员会还认为,关于提交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在本案中,缔约国有义务:(a) 对Tewfik Djaou的失踪进行迅速、有效、彻底、独立、公正、透明的调查,并向提交人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b) 如果Tewfik Djaou仍被单独监禁,立即释放他;(c) 如果Tewfik Djaou已经死亡,根据受害者的文化规范和传统,以尊重尊严的方式将他的遗体归还给他的家人;(d) 起诉、审判和惩罚对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并给予与侵权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e) 向提交人和Tewfik Djaou(如果他还活着)或其亲属提供适当的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不妨碍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严重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为此,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审查其法律,特别是废除第06-01号法令中不符合《公约》的规定,以便《公约》所载的权利在缔约国能得到充分行使。

11.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切实落实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