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2/D/3065/2017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4 August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3065/2017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LazarosPetromelidis (由律师GeorgiosKaratzas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希腊

来文日期:

2015年12月3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1年7月2日

事由:

依良心拒服义务兵役;惩罚性替代民役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受害人身份;滥用提交权;因属时理由不相容

实质性问题:

人身自由权;行动自由;公正审判权;不因同一罪行受到审判或惩罚的权利(一罪不二审原则);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歧视

《公约》条款:

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七款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一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1来文提交人是LazarosPetromelidis, 系希腊国民,1963年出生。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七款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7年5月5日对希腊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8年3月15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并请委员会将来文可否受理与实质问题分开审议。考虑到缔约国在委员会就缔约国关于将来文可否受理与实质问题分开审议的请求作出决定之前已提交对实质问题的意见,因此委员会无必要就缔约国上述请求作出决定。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从1992年3月17日开始,他多次被缔约国征召履行义务兵役。在1998年1月1日颁布新法律之前,缔约国不承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的权利。因此,1998年之前,不得免除义务兵役,也没有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可以选择的替代义务兵役的办法。

2.2由于提交人拒绝服义务兵役,对他提起了刑事诉讼,1992年7月20日,对他实施旅行禁令。1997年2月6日,对他发出逮捕令。1998年5月27日,他被审前拘留,但由于他请求服替代民役,于1998年6月2日获释。

2.31998年11月23日,在通过关于征兵的第2510/1997号法律后,提交人被确认为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并被命令在Kilkis一家保健中心服替代民役39个月,该中心距他在雅典的家大约550公里。由于提交人未能报到服民役,他的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身份于1999年2月10日被取消。1999年2月14日,提交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以替代民役时间过长为理由,对其惩罚性质提出申诉。1999年3月2日,他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另一项上诉,对撤销他的依良心拒服兵役者身份提出质疑。两次上诉均于2002年4月被驳回。

2.41999年4月15日,提交人因在1992年3月18日至1998年5月17日期间未能入伍而被判犯有“总动员期间违抗命令”罪(第一次定罪),被判处四年监禁,并于1999年4月15日开始服刑,在狱中待了75天。

2.52002年9月17日,提交人因在1999年1月17日至1999年4月15日期间未服替代民役而被以违抗命令为由受到逮捕和拘留。提交人于2002年9月17日被审前拘留,并于2002年9月19日获释。2002年9月19日,比雷埃夫斯海军法庭认为,它对有关替代民役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交塞萨洛尼基海军法庭,并命令有条件释放提交人。他不得不缴纳1,000欧元保释金,并于每月1日和15日向当地警察局报到。2004年2月19日,塞萨洛尼基海军法庭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将此案移交Kilkis轻罪民事检察官,并取消了仍然有效的限制措施。最后,提交人没有因这一指控受审。

2.62003年6月12日,军事上诉法院维持1999年4月15日对提交人违抗命令的定罪,但将其刑期减为20个月监禁,缓刑三年,部分是因为总动员时期已经结束。2003年12月2日,提交人就这一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于2004年12月7日驳回上诉。

2.7随后,提交人又收到几份征兵通知,并因拒绝服兵役而多次被指控违抗命令。2004年12月16日,他因1999年7月27日至2003年6月12日和2003年7月4日至2003年11月13日两次违抗命令的指控被判处监禁两年零六个月,可转为罚款(第二次定罪)。2006年5月4日,雅典军事上诉法院将提交人每项不服从命令指控的刑期减为5个月。提交人随后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于2007年5月31日被驳回。

2.82008年1月1日,由于年龄原因,提交人服义务兵役的义务不复存在。然而,由于2006年已对他提出新指控,在2008年5月20日的一项裁决中,提交人被比雷埃夫斯海军法庭以两项违抗命令指控判处三年监禁:从2004年1月23日至2004年2月19日和从2004年10月8日至2008年1月1日(第三次定罪)。2009年3月31日,雅典军事上诉法院维持对提交人的定罪,但将其刑期减为18个月监禁。提交人没有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因为上诉程序费用高,耗时长,而且胜诉希望渺茫,他以前上诉的结果说明了这一点。2013年6月20日,提交人被逮捕,以便服刑,但他第二天被释放,因其刑期改为罚款5,431欧元,他支付了罚款。

2.92014年5月21日,又一次试图逮捕提交人,以使其服2006年5月4日判处的徒刑。后来也转为罚款1,386欧元,并已支付。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享有的出于良心拒服义务兵役的权利受到侵犯。一方面,他说对他的第一次定罪主要基于他在缔约国尚未承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的时期拒绝服兵役。在这方面,提交人提及委员会的判例,其中委员会指出,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使“任何个人若无法在义务兵役与个人宗教或信仰之间进行调和,则可被免除该兵役。不得强行损害这项权利。”。此外,尽管提交人有可能作为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服民役,但两种制度有重大差异,这使任何服民役者处于不利地位,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具体而言,提交人申诉服役期的重大差异,即民役为39个月,而他的兵役为21个月。虽然在相关时期内,适用于民役和兵役期限的法律不断变化,但两种役务期限的差别仍然很大。此外,提交人称,直到2001年,与管辖兵役的法律相反,当局在确定其民役期限时,不存在考虑其家庭状况的法律依据。此外,他声称,大多数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只需服役36个月,理由是他们应在陆军服役,而他应在海军服役。最后,提交人声称,对他第二次和第三次定罪的处罚以及他必须支付罚款,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

3.2提交人称,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一再受到缔约国侵犯,因为他合法行使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而被任意拘留。提交人说,他曾四次被任意逮捕,总共被拘留87天。

3.3提交人称,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也受到侵犯,因为他的案件是由军事法庭审判的。他说,军事法庭无权审理平民案件,因为在涉及逃避服兵役的案件中,军事法庭不能独立或公正地行事。此外,提交人称,他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罪构成对相同罪行的重复起诉,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

3.4此外,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因为1992年7月20日对他实施了旅行禁令,禁止他离开希腊领土。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在2018年3月15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请求委员会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缺乏受害人身份、滥用提交权以及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2缔约国称,提交人已失去受害人身份,因为他于1998年11月23日被承认是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并请他服替代役。缔约国指出,尽管如此,他未能在为此规定的时限内,即1999年1月16日之前,应征服替代民役。考虑到已经向提交人提供了履行职责的替代方式,而随后对他提起的诉讼仅仅是因为他决定不利用这一机会,缔约国认为他已失去《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受害人身份。

4.3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国内一级最近的法院判决是在2009年3月31日,提交人直到2015年12月31日才提出申诉。缔约国称,根据委员会的相关判例,这构成了重大拖延,而提交人未能在这方面提出任何论据说明理由。

4.4最后,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未能就雅典军事上诉法院2009年3月31日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在这方面,缔约国对诉讼费用过高和时间过长表示异议。此外,他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在以前几次诉讼中没有成功,不足以证明今后任何案件都没有胜诉的希望。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5.1在2018年6月7日另一份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对该案实质问题的意见。关于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的指控,缔约国指出,逮捕和拘留提交人不是任意的,而是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的。缔约国称,他是根据逮捕令被逮捕的,并被告知逮捕原因,他被连续拘留75天,总共拘留87天,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18个月的最长拘留期限。此外,提交人能够质疑其被拘留的合法性,而且没有被阻止接触律师或家人。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认为没有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情况。

5.2关于违反《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指控,缔约国回顾,迁徙自由权不是一项绝对权利。在逮捕令有待执行的情况下,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三款,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都可能受到限制,主要是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理由。缔约国提及委员会的判例,规定一些个人的行动自由,如被定罪的罪犯和服兵役的个人,可能合理地受到限制。缔约国的立场是,受到质疑的措施是基于正当理由,是为了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利益而实施的,也符合所有希腊人平等分担的要求。缔约国还指出,没有其他侵扰性较小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认为,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三款,对提交人离开本国的权利施加限制是合理的。

5.3关于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指控,缔约国强调,第十四条第一款适用于所有法院和法庭,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专门法院。缔约国称,在军事法院和法庭审判平民本身并不违反有关条款,而且在本案中,提交人不是作为平民受审的。他因拒绝应征服义务兵役而违抗命令,在属于军事立法范围内的法律关系中受到审判。此外,希腊的所有军事法庭都是根据《宪法》设立的,是国家司法权力的一部分,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并与之分离。所有基本司法保障,包括公正审判权和由合格、独立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审理的权利,都适用于军事法庭程序。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认定不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况。

5.4关于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的指控,缔约国称,提交人没有因相同罪行被定罪,因为第一次定罪是基于他拒绝服义务兵役,而随后的定罪是基于他没有应征服替代民役。缔约国指出,第2510/1997号法律通过后对提交人的定罪并不妨碍他根据《公约》享有权利,因为他故意无视根据与希腊的国际人权义务相一致的国内法所承担的义务。因此,缔约国认为,不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的情况。

5.5关于违反《公约》第十八条的指控,缔约国回顾委员会的判例,该判例显示,《公约》保护作为宗教或意识形态信仰一种表现形式的拒服兵役;然而,这种保护并不意味着自动有权以良心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关于替代民役因其期限而具有指称的惩罚性质,缔约国指出,义务兵役不能与替代民役相提并论。应该指出,兵役的24小时轮班与民役的8小时轮班非常不同,后者在办公室环境中进行,每天可以回家。缔约国还对所述替代民役的歧视性提出异议,并强调为保卫祖国做出贡献是所有希腊公民的宪法义务。如果委员会认为替代民役义务构成对提交人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的干涉,缔约国称,这是为了保护国家秩序和公共安全对个人权利的必要限制。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6.12018年8月10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他已失去受害人身份的说法提出异议。他强调,从未给予他任何非惩罚性替代民役的机会。无论如何,他认为,缔约国对他受害人身份提出异议的论据仅限于1998年11月23日他被承认是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之后的时期。此外,他否定缔约国的说法,即1998年11月23日之后对他的所有诉讼都是因为他没有履行替代民役。在这方面,提交人重申,他甚至没有因拒绝服民役的指控而受到审判。即使在1998年11月23日之后,对他的大多数起诉都是基于他未服兵役,是由军事法庭审判的。因此,他是缔约国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所享有权利的受害人。

6.2提交人反驳缔约国关于他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指控。他说,缔约国的论点仅限于第三项诉讼,即他决定不对雅典军事上诉法院2009年3月31日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然而,他回顾委员会的判例,其中确定,当国内最高法院就争议事项作出裁决,排除了国内法院补救办法可能成功的任何可能性时,提交人没有义务按《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他重申,最高法院已经就同一主题事项作出两次裁决,包括强加给他的替代民役的指称惩罚性和歧视性,唯一的区别是这些裁决涉及不同时期。此外,他认为这种诉讼的费用令人难以承受。他指出,到2009年,他发现自己陷入财务困境,因为针对他的程序需要支付保释金、罚款和法律费用,而他作为违抗命令者奋力寻找工作,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状况。

6.3关于缔约国称提交人提交申诉长时间拖延,提交人指出,由于缔约国未能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他等待的委员会关于希腊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拖延很长时间才通过。无论如何,他认为《任择议定书》没有为提交来文规定任何时限。五年规则是2012年才在委员会判例中确立的。因此,提交人不可能预见在2009年作出最后一项法院判决时适用这个可受理标准。此外,虽然提交人在2007年和2009年被定罪,但这些判决在2013年6月和2014年5月才执行。因此,他2015年提交来文距2013年执行对他第四次和第五次定罪仅两年,距2014年执行对他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罪仅一年。提交人还指出,他担心来文会引起国内当局的注意,并导致立即执行当时未执行的刑期。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7.1在2018年8月10日另一份来文中,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意见的评论。他回顾委员会2005年和2015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对缔约国的相关法律和做法表示关切。提交人还认为,替代民役本身并不具有惩罚性和歧视性,而服役时间过长使然。他重申,他被要求服民役39个月(后来,作为未成年人的父亲至少服役30个月),而兵役是4个月。在这方面,他指出,缔约国关于8小时工作日的说法具有误导性,因为正如希腊监察员年度报告所证实,由于一些机构的现行做法要求依良心拒服兵役者每周工作7天,包括周末和节假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因此在希腊制度中有许多违规行为。因此,他认为缔约国的法律和做法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八条享有的权利。此外,提到委员会的判例,他认为替代民役时间过长也可能导致侵犯他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他指出,在这方面他受到歧视,原因如下:(a) 他最初被要求履行替代民役39个月而不是36个月,仅仅因为最初征召他是在海军而不是陆军服役;(b) 他的替代服役期,即使因其家庭状况被缩短,也与兵役期不相称;(c) 与服兵役者相比,他从来没有机会只服很短一部分兵役,并花钱买断其余部分;(d) 服兵役者可以返回原来的职位,但是对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没有这种保护措施。

7.2他还说,使替代民役具有惩罚性的不仅仅是服役时间,还有其他状况。在这方面,他提到在永久居住地之外服替代民役的要求,被指派在社会组织工作的人低于温饱水平的低工资,以及对有关人员行动自由的限制。提交人指出,他被要求在距其居住地大约550公里的Kilkis服役。此外,在希腊,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只有在他们履行替代民役地点的机构不能为其提供食宿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获得工资。由于提交人将被分配到慢性病疗养院履行义务,他在39个月的服务期间不会得到任何经济补贴。

7.3关于《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提交人重申,他的所有定罪都因为他拒绝应征服兵役,并基于同一刑事罪。

7.4关于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提交人重申关于法院缺乏公正性的论点,并指出,他第一次违抗命令案件的检察官后来成为他第二次或第三次违抗命令审判的军事上诉法院院长。无论如何,提交人称,缔约国未能证明他的案件需要由军事法庭审判,剥夺了他的重要保障。

7.5关于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提交人指出,事实上他不间断地在监狱中度过75天,总共87天,而缔约国提供的相应天数没有包括他被释放的天数。此外,缔约国关于提交人审前拘留时间长度的论点甚至不相关,一方面是因为他的一些拘留期是基于最终判决,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从未以时间长度为由声称对其拘留是非法的,而是因为他是由于行使《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权利而被逮捕的。

7.6关于他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提出的申诉,提交人指出,他被禁止离开希腊,至少是在他违抗命令的时期,总共将近14年。他提及González del Río诉秘鲁案,在该案中,委员会认定违反了第十二条第二款,因为以逮捕令有待执行为由禁止受害人离开他的国家。他回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限制都应符合《公约》承认的所有其他权利。考虑到受到质疑的限制与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十八条以及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七款享有的权利密切相关,他认为干涉他根据《公约》第十二条享有的权利是没有理由的。

7.7提交人要求删除他的犯罪记录,缔约国向他提供适当赔偿,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今后发生类似违反《公约》的行为。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该案件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查明,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在第三项诉讼中,他没有就雅典军事上诉法院2009年3月31日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另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陈述,即他决定不向最高法院提出第三次上诉,原因是费用、诉讼时间长和没有成功的希望。委员会回顾,必须用尽的只是在缔约国既可用又有效的补救办法。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当最高国内法院就争议事项作出裁决,从而消除了在国内法院可能成功获得补救的任何前景时,提交人没有义务为了《任择议定书》的目的而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国内补救办法实际上是徒劳的。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先前对提交人案件的裁决倾向于确认,再诉诸这一补救办法将是徒劳的。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由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七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提出的申诉似乎是在国内诉讼中提出的,缔约国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查这些申诉。

8.4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从现有档案资料看,提交人似乎没有向国内法院提出这一申诉,也没有提出任何理由说明为什么他可能无法这样做,或者为什么这种补救办法在他的案件中不会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在有关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指控方面未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必须宣布申诉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8.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向提交人提供了服替代役的机会,随后对他提起诉讼只是因为他决定不利用这一机会。缔约国认为,他因此失去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受害人身份。另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鉴于替代民役的惩罚性和歧视性,他没有自由和真正的选择。此外,即使他的权利自1992年以来一直受到侵犯,缔约国对他受害人身份提出质疑的论点仅涉及1998年11月23日他被承认是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之后的时期。鉴于直到1998年1月1日,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在缔约国才得到承认,委员会认为,对于1992年3月17日至1998年11月23日期间发生的据称侵权行为,提交人显然具有受害人身份。至于1998年11月23日之后时期,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这一时期一直提出替代民役的惩罚性和歧视性,以解释他为什么不能予以利用,然后又因未能应征服兵役而一再受到指控。因此,委员会认为,就《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而言,提交人甚至在1998年11月23日之后仍然有受害人身份。

8.6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来文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滥用提交来文权,因为提交人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至少六年后才向委员会提交来文。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从几个方面反驳了这一论点。委员会回顾,尽管《任择议定书》没有明确规定提交来文的截止日期,但其议事规则第99条(c)款规定:“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原则上不成为以延迟提交为由在属时管辖范围内决定不可受理的理由。然而,一份来文如果是在来文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五年后提出,或是在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结束三年后提出的,便可构成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除非考虑到围绕来文的所有情况有正当的延迟提交的理由。”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根据判例,如果在案件相关事件之间,或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与提交有关来文之间过了特别长时间,而且没有足够的理由,则认为滥用了提交权。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虽然有四项不同的诉讼程序在不同的日期结束,但它们都相互关联,因为都涉及提交人履行一项强制服务的义务以及他基于内心信念的反对意见。虽然第一项诉讼以及与他拒绝服民役有关的程序于2004年结束,但此后又开始了新程序。也不应忘记提交人就延迟提交申诉提供的补充理由,包括他的论点,即2009年对他作出最后定罪时,他不可能预见到适用五年规则,委员会关于希腊的结论性意见延迟通过,其中载有与他案件密切相关的一些因素,以及他害怕报复,因为他的刑期有待执行,因此委员会认为,导致提交人申诉的事件,特别是2009年3月31日最后一次法院裁决,与提交有关来文之间没有特别长时间的间隔,因此《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来文。

8.7虽然缔约国没有辩称因属时理由来文不可受理,但委员会注意到,作为提交人第一次定罪依据的几次征兵通知是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前发出的。委员会提及先前的判例,并重申,如果指称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前,则委员会不得审议来文,除非指称的侵权行为继续存在或具有持续影响,其本身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此外,委员会同意其他委员会的立场,即国家主管当局的司法判决,如果是与最初导致侵权的事实、作为或不作为直接相关的程序的结果,如果它们能够为据称的侵权行为提供补救,就应将其视为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如果这种判决是在《任择议定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之后做出的,《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不会影响来文的可受理性,因为当行使这些补救办法时,国家法院有可能审议这些申诉,结束指称的侵权行为,并可能提供补救。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国内法院分别于1999年4月15日、2003年6月12日和2004年12月7日做出相关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委员会不因属时理由而不能审议来文。

8.8因此,就来文提出的《公约》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七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下的问题,委员会认为可予受理。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在回应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中提出的关于他受到据称歧视的申诉,似乎也提出了《公约》第二十六条下的问题。因此,委员会宣布所有这些申诉均可受理,并着手审查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9.1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委员会根据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由于缔约国没有真正的、非惩罚性的义务兵役替代办法,他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他出于良心拒绝服兵役,并拒绝履行据称惩罚性的替代民役,导致他多次受到刑事起诉并随之定罪。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提供替代服务本身并不妨碍《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拒服兵役者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替代民役的惩罚性和歧视性提出的反驳,理由是这种役务期限的差异从役务性质的差异来看是合理的。此外,为保卫祖国做出贡献的宪法义务同样适用于所有希腊公民。

9.3委员会回顾其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其中委员会认为,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载自由的基本特征反映在这一事实中,即如《公约》第四条第二款所述,即使在公共紧急状态下,该条款也不得减免。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判例,即尽管《公约》没有明确提到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源于第十八条,因为涉及使用致命武力的义务可能与良心自由严重冲突。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是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所固有的。它赋予任何个人免服义务兵役的权利,如果这种服务不符合该个人的宗教或信仰。这一权利不得以胁迫受到损害。

9.4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案件的复杂性,包括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及不断演变的立法背景,一直对提交人的状况产生影响。虽然所有违抗命令的时期在某种程度上交织在一起,因其均与早在1996年就有人表明的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情况有关,但委员会强调,这些不同的时期导致了不同的定罪。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对提交人的第一次定罪是基于一段时间(从1992年3月18日至1998年5月17日),在其中大部分时间缔约国不承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也没有提供替代选择。委员会进一步指出,提交人拒绝应征服义务兵役是出于他无可置疑的良心信仰,缔约国没有就同一时期对提交人的刑事起诉提出任何理由。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对个人的良心或宗教不允许其使用武器的人拒绝服义务兵役进行镇压,不符合《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并且委员会认为,没有向它提出任何理由,以在本案作出不同的裁决。

9.5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1998年改革了法律,允许服替代役,承认提交人是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他随后被定罪是因为自己选择逃避服兵役和民役。因此,委员会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在提交人案件的情节中,提交人应承担的民役是否是兵役的真正替代。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一个国家如果愿意,可以迫使拒服兵役者在军事领域之外、在不受军方指挥的情况下从事替代兵役的民役。替代役不得具有惩罚性质,必须是对社区的真正服务,并符合对人权的尊重。委员会还注意到其早期的判例,在该判例中,认定强制履行替代役的具体条件是歧视性的。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法律和实践可以确定兵役和国家替代役之间的区别,在特定情况下,这种区别可能证明有理由确定较长服役期,如果这种区别是基于合理和客观的标准,例如有关具体服役的性质或完成服役需要的特殊培训”。

9.6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就替代民役被指责的特点提出的论点是一般性的,并没有具体提到提交人的案件,尽管提交人已经证明,他被指派的工作地点离家很远,在整个相关时期没有适当补偿,以及对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一贯实行的过长工作时间,这些令人怀疑在本案情况下,这种服务是否为他提供了兵役的真正替代选择。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未服民役最终导致其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身份被取消,他再次预计被征召入伍,从而导致新的征召和随后的定罪。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不得不忍受的后果使他回到了类似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在缔约国立法中甚至不存在的时代。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定,提交人因拒绝作为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服义务兵役而被定罪,加上缔约国未能向他提供非惩罚性或非歧视性的替代役务,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9.7鉴于委员会已认定,提交人因未能服民役或兵役而受到刑事起诉和监禁,侵犯了他第十八条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认定这种干涉是否也构成违反《公约》第二十六条的歧视。

9.8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作为对拒绝服兵役的惩罚,对他的审前拘留和定罪后监禁构成《公约》第九条下的任意拘留。委员会注意到,《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留。委员会回顾,“任意性”的概念并不应等同于“违法”,而必须作更广泛的解释,涵盖不适当、不公正、缺乏可预测性、缺乏正当法律程序等因素。委员会进一步回顾,正如拘留作为对合法行使《公约》第十九条所保障表达自由权的惩罚是任意的,拘留作为对合法行使《公约》第十八条所保障的宗教和良心自由的惩罚也是任意的。因此,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9.9关于指称违反《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情况,委员会回顾,提交人称,他的行动自由受到过长时间的限制,有时是因为他面临未决的刑事诉讼,有时是因为他受到监禁的最终判决。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坚称他因此被禁止离开希腊领土。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的事实指控,特别是对他实施此类限制性措施的时间长度提出异议。同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根据第十二条第三款,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都可以受到限制,主要是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理由。委员会还注意到,未决司法程序可能确实是限制个人离开其国家的权利的原因。尽管如此,如果司法程序被不当拖延,那么限制离开国家的权利就是不合理的。在本案中,对提交人离开希腊的自由的限制已经持续14年,原因是对他的一再征召、发出逮捕令和定罪。考虑到所指控的这种干涉不仅持续时间过长,而且提交人是因合法行使良心自由权而受到干涉,因此委员会认为这种情况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

9.10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的申诉,即他因拒绝服义务兵役而多次被定罪和处罚。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2003年6月12日,军事上诉法院维持了对提交人拒服义务兵役的定罪,判处20个月有条件监禁。2006年5月4日,他再次被同一法院以两项违抗命令指控定罪,并就每项指控被判处5个月监禁。委员会还注意到,2009年3月31日,他再次因两项违抗命令指控被定罪,并被判处18个月监禁。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的相关法律允许重复征召服兵役,无论他定罪情况如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的论点,其中声称提交人没有因同一罪行被判刑,因为他第一次被定罪是基于拒绝服义务兵役,而随后定罪是基于他未能应征履行替代民役。尽管如此,委员会注意到,从现有档案资料看,提交人在拒绝服民役后被定罪,理由也是他拒绝应征入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提交人对缔约国这方面意见的评论。

9.11委员会回顾其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指出,除其他外,《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因依照各国法律和刑事诉讼程序已被最后定罪的罪行再受审判或惩罚。此外,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因不服从重新下达的服兵役命令而受到多次惩罚,如果随后的拒绝是因为具有植根于良心理由的同样坚定的决心,则可能构成对同一罪行的惩罚。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因在不同时间拒绝服义务兵役,在五项违抗命令指控中,被同一军事法庭审判和处罚了三次。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每次拒绝服兵役都是基于同样的良心理由,他被判犯有同样的罪行,包括同样的犯罪行为,尽管他的定罪涉及在不同时间犯下同样的罪行。在本案情况下,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相反的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10.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七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删除提交人的犯罪记录,偿还所有已付的罚款,并提供适当的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缔约国应审查其立法,以确保有效保障《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例如,提供履行非惩罚性和歧视性替代民役的机会。

12.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附件一

委员会委员若泽·曼努埃尔·桑托斯·派斯的个人意见(不同意见)

1.我很遗憾不能同意委员会的决定,即在本来文中认定提交人的权利受到几次侵犯。

2.来文显示滥用了提交权,因为在最近的法院裁决(2009年3月)和提交人提交申诉(2015年12月)之间拖延了六年多。提交人对拖延理由的解释根本不能令人信服(第6.3段)。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本应宣布申诉不可受理。

3.提交人未能就雅典军事上诉法院2009年3月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第2.8段),并且我们只能推测结果会是什么。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由于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本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此外,令人怀疑的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七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提出的申诉是否确实在国内诉讼中提出过(见第8.3段中含糊的措辞)。

4.提交人收到若干要求他应征入伍的通知(第2.1段,脚注1)。对于1992年和1993年的前两次征兵,当时法律没有预见到替代役的可能性。然而,《公约》是1997年5月才对希腊生效,因此这些事实因属时理由不应在本《意见》中处理。

5.根据1998年通过的第2510/1997号法律,提交人申请服替代役,并于1998年11月被承认是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然而,他没有报到服民役,因此他的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身份于1999年2月被取消。提交人后来因未服兵役而被定罪,是提交人失去依良心拒服兵役者身份的直接后果(第2.2-2.3段)。由于未能服兵役和替代役,提交人失去了受害人身份(第4.2段)。

6.事实证明,国内法院对提交人非常宽容,上诉时不断减轻他的刑期(第2.6-2.8段),缓期执行(第2.6段),或者允许他代之以支付罚款(第2.8-2.9段)。因此,他总共被拘留了87天,其中75天涉及《公约》在希腊生效之前1992年和1993年的定罪。

7.关于违反第九条的问题,对提交人的逮捕不是任意的,而是始终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的(第5.1段)。他被告知逮捕原因,并可以对这些裁决提出质疑。他本人承认对他的拘留是合法的,一些拘留是根据终审判决进行的(第7.5段)。

8.关于违反第十二条的问题,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三款,在逮捕令仍未执行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理由,可以合法地限制一个人离开自己国家的权利(第5.2段)。据缔约国称,没有其他侵扰性较低的措施可用,提交人自己也承认,他在2015年之前避免离开该国,是因为害怕根据未决逮捕令而被捕(第6.5段)。

9.关于违反第十四条第七款的问题,提交人没有因同样的罪行被定罪,因为一些定罪是基于他拒绝服义务兵役(第2.4段)。另一些的理由是他未能服替代民役,而服民役是他出于自由意愿申请的(第2.5段)。因此,他在不同的诉讼中因违抗命令而受到不同法院的审判,每次都因不同的罪行被判刑。正如缔约国所指出,如果提交人服了民役,就会阻止对违抗命令的起诉,已作出的判决就会被取消。委员会本身承认在不同的刑事诉讼中存在不同的定罪(第9.4段),但得出结论认为是在不同时间犯下了相同的罪行(第9.11段)。我宁愿说我们正在处理由不同法院以不同违抗命令的罪名作出的几项定罪,不是针对一项罪行,而是针对同类的几项罪行。提交人是累犯,也是惯犯。

10.关于违反第十八条的问题,提供替代民役本身并不妨碍拒服兵役者的权利(第5.5段)。此外,关于替代民役因其期限而具有据称的惩罚性质,兵役不一定能与替代民役相提并论,因为两种役务有不同的制约因素(第9.5段)。此外,长度的差异并不过分。提交人自己承认,替代役的最初期限为39个月,2001年在希腊大幅缩短至28个月,2004年缩短到仅为17个月。

11.提交人关于民役惩罚方面的论点大部分是推测性的(第7.1段),因为他从来没有履行过。在缔约国,民役期大大缩短,提交人提到的所谓现行做法,即每周工作7天,包括周末和节假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这些从未得到证实(第7.1-7.2段)。至于提交人被要求远离其住所履行役务,本身与受命在缔约国领土各地远离居所履行职责的任何公职人员没有什么不同。

虽然我完全承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的权利,但我会因此得出本来文不可受理的结论,或者如果宣布可予受理,会得出提交人权利没有受到侵犯的结论。

附件二

委员会委员埃莱娜·提格乎德加的个人意见(部分不同意)

1.虽然我完全同意委员会大多数成员在本《意见》第10段中的结论,但不同意第9.7段表达的意见,其中委员会指出,没有必要裁决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第二十六条的情况。

2.这一结论不符合委员会以前的案例和本《意见》中的陈述。在过去解决的类似案件中,委员会重点分析了民役和兵役期限之间差别的歧视性。在Foin诉法国案中,委员会强调:“在这方面,委员会承认法律和实践可能会在兵役和国家替代役之间确立差别,在特定情况下,这种差别可能证明有理由延长服役期,只要这种差别是基于合理和客观的标准,如有关具体服役的性质或完成服役需要特殊训练。然而,在本案中,缔约国提出的理由没有提到这种标准,或笼统地提到标准而没有具体提到提交人的情况,而是基于这样的论点,即服务期延长一倍是检验一个人信念是否真诚的唯一方法。”法国因违反第二十六条而受到谴责。

3.此外,在本《意见》中,委员会强调了希腊立法的歧视性,并主要根据这一因素认定违反了第十八条(本《意见》第9.5-9.6段)。

4.的确,从Foin诉法国案到现在,委员会关于依良心拒服兵役的立场发生了变化,这项权利被纳入《公约》第十八条的实质范围,这是一个重要和积极的步骤。然而,难以理解的是,委员会如何能够得出结论认为,由于“缔约国未能向他提供非惩罚性或非歧视性的替代役务”(第9.6段),存在侵犯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第十八条)的情况,然后在随后的段落中申明“认为没有必要认定这种干涉是否也构成违反《公约》第二十六条的歧视”(第9.7段)。

5.正如学者们所正确强调的,委员会在平等条款上的判例相当不一致,而平等条款是“闪耀50年的《公约》伟大遗产中唯一一个压倒一切的主题”。

6.委员会的裁决不全的做法令人遗憾,无助于澄清国家在平等和不歧视方面的义务。因此,我认为,多数意见不应当是认为有必要不对整个案件的核心,即是否违反第二十六条作出裁决,而应该在第9.6段结尾得出结论,即出于类似理由,种种事实也表明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