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4/D/2721/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 June 202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721/2016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M’Rabih Ahmed Mahmoud Adda (由阿尔卡拉马基金会的律师拉希德·梅斯利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15年6月12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2月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2年3月4日

事由:

酷刑和非法拘留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的依据

实质性问题: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人身自由和安全;人的尊严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至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2款

1.来文提交人M’Rabih Ahmed Mahmoud Adda, 1979年5月25日出生于廷杜夫的一个撒哈拉难民营。他声称是缔约国违反其受《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一至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保护的权利的受害者。《公约》及《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12月12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阿尔卡拉马基金会的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通常居住在阿尔及利亚廷杜夫难民营。他在阿尔及利亚中部的姆西拉和利比亚接受过中等教育。他于1998年返回营地,在阿尔及利亚军队的一个军营接受军事训练,然后被派往萨基亚阿姆拉和里奥德奥罗人民解放阵线(波利萨里奥阵线)的一个军事单位,他于2006年决定离开。自2010年以来,提交人一直靠着从廷杜夫难民营与毛里塔尼亚燃料走私贸易为生。

2.22011年3月5日,继2011年阿拉伯世界发生的事件之后,提交人与一些对波利萨里奥阵线的权威性和做法持有质疑的青年积极分子成立了“三月五日运动”,以和平方式谴责对廷杜夫难民营中难民人权的侵犯。据提交人说,该运动自成立以来举行了多次静坐,除其他外,它呼吁波利萨里奥阵线领导人下台。

2.3由于他的活动,以及在秘书长西撒哈拉问题个人特使访问难民营期间试图向他递交一封信,提交人于2013年3月26首次被捕。他被波利萨里奥阵线安全部门拘留了三天,遭受酷刑和虐待,并被威胁要其停止政治活动。他于第三天获释,但在2014年全年继续开展活动,以和平方式抗议波利萨里奥阵线的行动。

2.4提交人还声称,他是阿苏穆德协会的创始人之一,该协会致力于为廷杜夫难民争取言论和行动自由权以及体面的生活条件。2014年1月,他与该组织一起参加了在拉布尼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前举行的公开静坐。为此,他于2014年7月25日在返回廷杜夫时第二次被捕。提交人当时在廷杜夫因纳赫达区的一名亲属家中,下午2时左右,四名身着便衣的阿尔及利亚安全人员进入屋内。

2.5特工们在强行闯入室内后,迅速捂住提交人的头部,将其手铐在背后,同时用警棍殴打他。没有给出逮捕他的理由,也没有向其出示法院的逮捕令。下午7时,提交人遭到毒打后,被带到拉布尼营地的入口处,然后移交给波利萨里奥阵线的特工人员,他在这些特工人员中认出了M.L.和A.O.A.S.,他们立即将他带到埃尔希德拘留中心,营地居民称该中心为一个经常使用酷刑的地方。

2.6提交人抵达拘留中心后,被带到一个办公室接受波利萨里奥阵线情报部门的审讯,该部门隶属于由B.A.M.领导的国家文献和安全秘书处。在审讯期间,警察询问了他的政治活动和政见,以及他组织静坐抗议的原因。针对他的回答,警察开始对他进行侮辱和威胁,然后命令他在摄像机前宣读为他准备好的声明,提交人坚决拒绝这样做。

2.7面对提交人的抗拒,警察蒙上他的脸,脱掉他的衣服后开始殴打他。然后将他捆绑住吊起来,折磨他直到他失去知觉。而后,他们用冷水把他泼醒,再一次对他实施酷刑。提交人遭受了八天的这种虐待,在此期间他还被剥夺了食物和睡眠。

2.8第九天,波利萨里奥阵线内部安全主任S.O.B.,提审提交人,再次勒令他录下该部门准备好的声明,并在声明中承认自己的错误,确认他是受摩洛哥雇佣的,否则就把他作为叛徒审判或流放。提交人说,只要得到公开公正的审判,他愿意接受审判。而主任告诉他,无论如何他都会死在监狱里。

2.9在提交人被拘留的第十三天,他的家人终于被告知他被逮捕和拘留的消息。他的父亲获准到埃尔希德拘留中心探望他。这一次,波利萨里奥阵线的特工人员允许提交人洗漱和换衣服,以掩盖他遭受酷刑的痕迹。三天后,他的母亲和其他家庭成员也探望了他,亲眼目睹了他的悲惨处境。

2.10随后,提交人绝食15天,抗议继续拘留和虐待他。而后,该中心的负责人来找他,再次提出释放他,条件是他要通过录像承认他从未被波利萨里奥阵线拘留过。第六十天,在母亲再次探视之后,在家庭的压力下,提交人最终同意作这种供词。他被带到波利萨里奥阵线情报部门的一个办公室,一名主任、一名摄影师和一名记者在那里等他。他面前放着一个屏幕,屏幕下方摆着一份准备好的供词,供他宣读。提交人至今不知道这段录像是否由波利萨里奥阵线播放过。

2.11获释后,提交人试图与非政府组织联系,向它们通报他刚刚经历的遭遇,但由于受到监视和不断受到再次逮捕的威胁,他不得不放弃。他的一位亲戚是波利萨里奥阵线的一名军官,他告诉他即将再次被捕,并建议他离开营地。提交人随后逃到毛里塔尼亚,在那里他有亲戚。然后他去了西撒哈拉的达赫拉市。而今,他仍然遭受着拘留期间受到酷刑和虐待的严重后遗症。事实上,他的身心健康恶化,使他遭受持续的痛苦。

2.12提交人辩称,缔约国境内的国内补救办法实际上无法利用。事实上,生活在波利萨里奥阵线管理下的难民营中的人不能向阿尔及利亚法院提出上诉。波利萨里奥阵线有自己的内部警察、司法和监狱系统,得到阿尔及利亚当局的承认。提交人回顾说,是阿尔及利亚当局逮捕了他,以便在他最后一次被拘留时将他交给波利萨里奥阵线。此外,他不得不逃离缔约国,在那里他面临切实的安全风险,并担心遭到严重报复。因此,如果他试图返回缔约国境内的难民营,他也无法免于再次被捕。此外,在阿尔及利亚的法律实践中,提出申诉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前提是申诉人需要亲自在场,如果申诉被接受,预审法官可以作为损害赔偿要求听取他的陈述。提及委员会在Traoré诉科特迪瓦一案中的决定,他说,他实际上不可能在国内采取行动。

申诉的实质内容

3.1首先,提交人认为,虽然缔约国允许波利萨里奥阵线管理廷杜夫难民营,但它仍然拥有主权,并有义务确保在其领土上尊重人权。因此,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波利萨里奥阵线的侵权行为必须归咎于缔约国。

3.2提交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一至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3.3提交人回顾说,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是一项绝对权利,不得减损。他遭受的酷刑和虐待是在缔约国境内发生的,缔约国官员直接将他移交给波利萨里奥阵线的情报部门,毫无疑问,阿尔及利亚当局应对此负责,阿尔及利亚当局是在默许的情况下行事的。提交人还回顾说,单独监禁自动形成一种容易导致酷刑的环境,因为个人被剥夺了法律的保护。根据委员会的判例,这种做法本身可能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单独监禁所固有的无法与外界联系的处境给被拘留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痛苦,其严重程度足以归入《公约》第七条的范围。在本案中,提交人被单独监禁了13天;因此,他声称是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受害者。

3.4然后,提交人回顾说,《公约》第九条承认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并对缔约国规定了若干程序性保障。根据第九条,他声称自己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的受害者:(a) 第一款,因为2014年7月25日逮捕他的阿尔及利亚情报人员没有说明逮捕理由,也没有出示任何逮捕令;(b) 第二款,因为实施逮捕的人员既没有说明逮捕他的理由,也没有出示相关的逮捕令,而且他被捕后从未收到任何正式通知;(c) 第三款,在他被捕后,他既没有被带去面见主管法官,也没有被审判,更没有被释放,他的拘留时间远远超过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与恐怖主义罪行有关的最长12天的拘留期限;以及(d) 第四款,由于没有法律制度保护,他从未有机会对拘留他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3.5然后,提交人回顾了《公约》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必须受到人道待遇和尊重人的固有尊严这一原则的基本普遍性质。由于他受到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他也是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的受害者,因为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违背尊重人的固有尊严。

3.6最后,提交人认为,对他的拘留与他在2013年3月向秘书长西撒哈拉问题个人特使提交了一封信,他在拉布尼的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前组织了和平静坐,以及他是谴责廷杜夫难民营中难民生活条件的阿苏穆德协会的创始人之一,上述事实意味着违反了他在《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下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16年4月1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鉴于代表提交人的基金会缺乏可信度以及其请求的政治动机,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缔约国认为,阿尔卡拉马的大多数创始成员因支持和鼓励恐怖主义活动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欧洲触犯了法律,2014年1月28日在美国提出保留意见后,拒绝给予阿尔卡拉马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观察员地位。

4.2在对本来文中的指控进行调查后,确定授权阿尔卡拉马实体代表提交人行事的文件无法得到认证,因为据称该文件是在自1975年以来被摩洛哥非法占领的西撒哈拉非自治领土上起草的,而提交人据称在那里避难。因此,即使证明了他的身份,他也不能被法院审理。通过在西撒哈拉的这个被占领地区避难,提交人表达了支持侵略者和反对领导撒哈拉人民解放斗争的波利萨里奥阵线的政治观点。通过这一指控,提交人重复了占领者关于阿尔及利亚廷杜夫难民营人权状况的宣传。联合国系统的任何组织、任何非政府组织、欧洲议会的任何成员、美国国会的任何议员、以及国际新闻界的任何成员都没有揭露过难民营中违反人类尊严的做法。

4.32021年7月15日,缔约国重申其意见,即对阿尔卡拉马实体缺乏信任,而且这一申诉具有深刻的政治动机。关于来文的案情,缔约国指出,2014年7月,提交人与一群撒哈拉青年在拉布尼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外组织了一次静坐,要求:(a) 获得工作和医疗保险;(b) 获得难民卡和阿尔及利亚护照;(c) 撒哈拉青年自由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d) 在波利萨里奥阵线担任高级职务。在同一时期,2014年7月19日,摩洛哥阿尤恩电视台频道播放了一段录像,其中上述团体的成员展现了他们的面孔,并宣布成立反对波利萨里奥阵线的“阿苏穆德协会”,示威者们认为该阵线的做法和政策有悖于撒哈拉人民的期望。

4.4视频播放后,提交人(系一名军人)于2014年8月6日被捕,并在撒哈拉安全局提出正式请求后于同一天被移交给该局。在他被捕时,提交人存有一封外国情报机构写的信,这封信是从他的电脑中检索出来的。这封信甚至在他被捕之前就提到了他的被捕,以便让人觉得或相信(如果有的话),这封信是从埃拉希德监狱写的,据称他在那里受到各种虐待。

4.5当被要求提供进一步细节时,撒哈拉当局表示,提交人在事件发生时是撒哈拉人民解放军的成员。他因犯罪按照现行军事条例被逮捕。在他被监禁期间,包括他的父亲和叔叔在内的家庭成员定期探视他,他们愿意提供证词,驳斥他有关酷刑的不实指控。

4.6最后,必须指出的是,提交人显然是在被占领的撒哈拉城市达赫拉委托“律师”拉希德·梅斯利的,此人并非瑞士任何教团的成员,而是2021年5月18日被列为恐怖组织的颠覆性质的伪运动拉查德的领导人之一,这清楚地表明,他是在外国情报部门的指导下行事的。此外,非政府组织阿尔卡拉马提出的论点是完全片面的,完全基于西撒哈拉冲突的另一方,即摩洛哥的观点,摩洛哥违反国际法和合法性占领了西撒哈拉非自治领土。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9月19日,提交人就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提交了评论。他回应了缔约国对律师的人身攻击,并请委员会驳回这些攻击。关于他的身份,提交人说,他的家庭成员在廷杜夫难民营中是众所周知的,在与他本人有关的任何调查中,从未询问、通知或听取他们的意见。此外,人权观察的一份公开报告提到了他的名字,他是“三月五日运动”的创始人之一。最后,代理机构的设立地点不能构成拒绝或不具效力的理由。

5.22021年11月15日,提交人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没有以法律论据作出回应,而是坚持寻求将申诉政治化,诋毁阿尔卡拉马协会及其主任拉希德·梅斯利的声誉。其次,他辩称,缔约国承认他确实于2014年7月25日被阿尔及利亚安全部门逮捕。对此,他说,他从15岁起就被波利萨里奥阵线征召,与居住在这些营地的大多数撒哈拉儿童一样,他确实接受了军事训练,甚至不顾年龄被迫参加行动。

5.3然后,提交人否认缔约国关于在波利萨里奥阵线内担任高级职务的说法,因为恰如缔约国明确指出的那样,阿苏穆德协会与波利萨里奥阵线是对立的。最后,他说,他目前与一些家人住在毛里塔尼亚,他并不效忠于缔约国与摩洛哥目前冲突中的任何一方。

委员会的审议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在审查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委员会不得审查任何个人来文,除非已断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律师提交的委托书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理由是委托书是在西撒哈拉领土上签发的,而委员会认为该领土是非自治的。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它只需要确定提交人是否明确向其代表发出了授权书,而且委员会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授权书的有效性以其起草地点为条件。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阿尔卡拉马基金会有权代表提交人行事,因此有权提交来文。

6.4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委员会回顾,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对提请当局注意的侵犯人权的指控进行彻底调查,特别是涉及侵犯生命权的指控,而且还有义务起诉、审判和惩罚任何被指控对这种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除了进行了15天的绝食抗议以谴责对他的持续拘留和虐待外(缔约国对此没有提出异议)没有采取任何步骤,包括将其申诉提交给主管当局,因为他害怕遭到报复。然而,委员会认为,当局不能忽视提交人绝食的原因。而当局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调查。此外,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事件发生时存在有效和可用的补救办法,也没有证明迄今已展开调查。

6.5在这方面,委员会已经对缔约国事实上将其权力,包括司法权下放给波利萨里奥阵线表示关切,并对这种立场违背缔约国尊重和确保其境内的所有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之义务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指出,在这种情况下,生活在廷杜夫难民营中其《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无法在缔约国法院获得有效补救。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现有补救措施的充分资料,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妨碍委员会审查本来文。

6.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还提出了违反《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的问题。然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他在这方面的指控,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一申诉不可受理。

6.7最后,尽管提交人在申诉中没有提出,但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由于生活在波利萨里奥阵线实际管理下的难民营的人不能向阿尔及利亚法院寻求补救,因此无法有效获得缔约国的国内补救。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实质上提出了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问题。此外,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充分证实其他指控符合受理条件,因此着手审查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单独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的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查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关于实质问题的指控作出答复,并回顾其判例,即举证责任不应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因为委员会和缔约国并不总是能够平等地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掌握必要的信息。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转交它所掌握的资料。在缔约国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只要提交人的指控得到充分证实,就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

7.3关于提交人所称的单独监禁,委员会承认这种无限期剥夺自由而不与外界接触所造成的痛苦程度。委员会回顾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禁止单独监禁。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于2014年7月25日在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被阿尔及利亚安全人员逮捕,直到13天后,他的家人才被告知他被逮捕和拘留。而缔约国认为,2014年8月6日是他被捕的正式日期。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于2014年7月25日至8月6日被阿尔及利亚当局单独监禁。此外,提交人关于被捕情况的陈述以及探望他的家人对其悲惨状况的评论表明,他确实受到了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他声称多次遭到殴打,并被捆绑和吊起来,受到酷刑,直到失去知觉。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反驳提交人的指控。因此,在没有任何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所遭受的待遇和长期单独监禁的情况构成了对《公约》第七条的违反。

7.4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查根据《公约》第十条提出的申诉。

7.5关于违反《公约》第九条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他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遭到任意逮捕,既没有受到指控,也未被带去见司法当局,他本可以在司法当局面前质疑拘留他的合法性。缔约国不承认2014年7月25日为逮捕提交人的日期,而只承认2014年8月6日为逮捕日期。此外,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逮捕提交人的情况的进一步资料。因此,委员会认为,必须对提交人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故得出结论,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情况。

7.6最后,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没有正式援引违反与《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三款,但他提到了该条款对缔约国规定的义务,即确保个人有机会获得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措施,以维护《公约》保障的权利。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必须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处理关于违反《公约》权利的申诉,特别是涉及虐待(和单独监禁)的指控。委员会回顾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缔约国不对指称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本身即可能引起对《公约》的单独违反。

7.7在本案中,提交人进行了为期15天的绝食抗议,谴责对他的拘留以及他所遭受的酷刑和虐待,而缔约国没有对这些指控进行调查。此外,在缔约国事实上将司法权移交给波利萨里奥阵线之后,在法律上不可能诉诸司法机构,而且廷杜夫难民营中的人也没有有效的补救办法,这也使提交人无法获得任何有效的补救办法。委员会的结论是,据掌握的事实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以及第七条和第九条一并解读的情况。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本身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的规定。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缔约国有义务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在本案中,缔约国有义务:(a) 对提交人的指控进行迅速、有效、彻底、独立、公正和透明的调查,并向提交人提供有关调查结果的详细信息;(b) 起诉、审判和惩罚那些对所犯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人;(c) 向提交人提供适当的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在侵权行为得到证实时提供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本“意见”而采取的措施。此外,还请缔约国以官方语言公布和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