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5/D/3645/2019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5 Octo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3645/2019号来文的决定* **

提交人:

M. M.(由律师Stewart Istvanffy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来文日期:

2019年8月12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和94条作出的决定,2019年8月1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本决定日期:

2022年7月27日

事由:

从加拿大驱逐至安哥拉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证据不足;不符合《公约》规定

实质性问题:

获得补救的权利;生命权;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风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1来文提交人M. M.是安哥拉公民,生于1975年6月19日。提交人被加拿大下达驱逐令,将于2019年8月14日执行。他声称,如果将他遣返回安哥拉,缔约国将违反《公约》第二、第六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8月19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9年8月14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4条,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申诉审议期间不要将提交人驱逐至安哥拉,并要求提交人在60天内提交补充资料,以确定是否应维持临时措施。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人提交了所要求的信息,表示他正在接受心理治疗,将向委员会送上一份报告。2019年10月29日,缔约国向委员会提出取消临时措施的请求。2020年2月4日,委员会决定拒绝缔约国的请求,继续维持临时措施。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离开安哥拉是因为在经历两次被捕并遭受酷刑和虐待后,他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在这两次逮捕之前,提交人是罗安达一教会的福音派牧师,负责一群年轻人。内政部代表命令他说服教会的年轻人加入执政党――安哥拉人民解放运动。由于拒绝合作,他于2014年6月1日被警方逮捕,并被拘留至2014年6月30日。在拘留期间,他遭受了酷刑和虐待。 2014年9月,为了避免进一步拘留的风险,提交人为自己和家人获得了美国签证。由于缺钱,他只得孤身前往,没有带家人。2014年9月下旬,他的妻子遭到正在搜寻他的男子的攻击和严辞盘问,终至流产。 提交人随即返回罗安达,照料妻子和三个孩子。在等待离开安哥拉前往美利坚合众国的签证期间,他先是与家人在另一个省份躲藏了一年多,然后在罗安达的另一个街区重新定居,认为自己不会再受到迫害。2016年2月20日,他第二次被武装警察逮捕,没有逮捕证或公务车辆。他被审问和折磨了几个小时,才在一名认识他家人的警察的帮助下获释。他的两个儿子死后,妻子带着女儿逃到了法国, 提交人逃到了加拿大。

2.22016年4月19日,提交人从美国抵达加拿大,向难民保护局申请庇护。申请于2017年2月13日被驳回,因为提交人陈述的事实缺乏可信度。

2.32017年7月18日,联邦法院拒绝复审难民保护局2017年2月13日的决定。2018年2月13日,提交人提交了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并送上新的证据,包括日期为2017年5月22日的逮捕令和证明他面临风险和他在安哥拉曾担任牧师的证词。2018年5月23日,他提交了一份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留申请。

2.42019年7月25日,提交人从一个朋友的邮件中收到两份新的证据,送交给加拿大边境事务局:(a) 安哥拉国家检察官签发的对提交人的逮捕令,指控他“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和叛乱示威,是首要分子,购买宣传材料并召集反对执政党的秘密会议”;(b) 现居住在加拿大的一名前安哥拉警官的宣誓证词,证明当局对涉嫌为安哥拉反对派成员的人使用酷刑。

2.52019年7月30日,驱逐前风险评估申请 和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留申请均被驳回。同一天,对提交人的驱逐定于2019年8月14日,尽管在听证期间提交了新的证据。

2.62019年8月7日,加拿大边境事务局拒绝在提交新证据后暂缓驱逐提交人,特别断言逮捕令的译文不真实。同一天,提交人向联邦法院提出暂缓驱逐的动议,听证会定于2019年8月13日下午2时举行。

2.7关于背景,提交人声称,安哥拉针对被怀疑反对执政党或属于反对党成员的人的侵犯人权和虐待行为屡屡发生,他因其作为教会领导人的地位而成为目标。他提到人权观察关于安哥拉的报告,其中对种种非法做法表示关切,包括安全部队的任意逮捕、法外处决、镇压反对派和缺乏调查。

申诉

3.1提交人称,如果将他遣返安哥拉,缔约国将使他面临其根据《公约》第二、第六和第七条所享有权利遭受侵犯的重大风险。

3.2提交人坚持认为,对所提供的证据没有给予充分重视,也没有充分重视如果他被加拿大当局驱逐,可能会面临所谓不可挽回的伤害风险。他辩称,在遣返前风险评估期间,他提供的新证据被驳回,理由是难民保护局认定其所依据的事实不可信,这显然等于是没有补救办法来纠正任何错误,并因此对新的确凿证据视若无睹。他还认为,尽管2019年7月提交了新的证据,但拒绝暂缓驱逐的执法人员不公正,也没有受过审理此类案件的训练。

3.3提交人称,他必须获得有效的补救,使他能够在离开加拿大之前提出新的风险证据。在庇护申请被拒绝后,又出现了大量新证据,其中最近的一份证据是在2019年7月25日收到的,加拿大当局在并无有效法律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了该证据,并且无视受害人声称的风险。

3.4提交人补充说,如果他被遣返回安哥拉,他将面临遭受虐待、侵犯人权和报复的极大风险。他坚持认为,安哥拉是一个大规模和系统侵犯人权的国家,特别是政府当局惯于进行任意逮捕和法外处决。他声称,他面临不可挽回的伤害,因为他是当局的目标,还因为他被怀疑参与反对执政党的活动。这些罪名在安哥拉非同小可,有可能导致死刑或法外处决。

提交人提交的补充材料

4.1在准予采取临时措施问题上,委员会要求提交人提供:(a) 关于他在2014年6月和2016年2月被捕期间遭受虐待的更详尽资料,以及他在这方面保存的任何病历;(b) 解释为什么他在获得签证后没有前往巴西,却在2014年9月返回安哥拉,而他在那里已经受到通缉;以及(c) 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的逮捕令经认证的译文的核实副本。

4.2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人提交了逮捕令的经认证的译文和一份宣誓证词,后者陈述如下:2014年6月1日,提交人在会见其教会的年轻人时被警察逮捕,并被确认为该团体的领导人。至少三名警察对他身体的几个部位拳打脚踢,还动用了警棍。他被戴上手铐,倒在地上被强行拖拽到教堂外面,警察把他“扔”进一辆汽车,踩在脚下。

4.3提交人到达警察局后,再次遭到押送他的警察和现场警察的殴打,直到失去知觉。他在一间牢房中醒来,又遭到牢中囚犯的殴打,两天“无人过问”,皮开肉绽,得不到医疗、水、食物或对他的指控信息。

4.4警察局高级警官随后审讯了提交人,问他采取了哪些具体步骤帮助教会中的年轻人加入执政党。提交人回答说,他不参与政治,于是被送回牢房。当天下午,他被转移到维亚纳监狱,在那里一直呆到2014年6月30日,未经审判,也没人告知对他的指控。他无法获得医疗服务,也不能联系家人或律师。他最终获释,未得到任何解释。

4.52016年2月20日,武装警察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闯入提交人的家,问他是否加入了执政党。他回答说没有。警察殴打他,踩踏他,打他耳光,强行拖拽他,当着他妻子和孩子的面把他塞进一辆民用汽车,一路殴打他。警察把他带到离家几公里远的一所房子里,继续讯问他以及教会中的年轻人是否执政党党员。他被关在房子里几个小时,得不到一点消息,以为他会被处决。一名认识他家人的警官到来,从外面打开窗户,让他逃走,并警告他不要回家,因为他是通缉犯。

4.6关于他的签证申请,提交人解释说,2014年7月,他为全家获得了为期30天的巴西签证。提交人从监狱获释后失去了工作,无法及时支付旅费。两个月后,一个身居美国、正在访问安哥拉的朋友帮助他获得了美国签证(时在2014年9月)。朋友帮他付了机票钱。在他妻子遭到搜寻他的人的毒打流产后,提交人最终不得不返回安哥拉。

4.7提交人指出,当时,尽管他两度被捕,但没有看到逮捕令或正式传票。他补充说,警察电话骚扰他,但没有对他采取法律行动,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他在通过机场时不曾受到任何检查。如果已经发出逮捕令和传票,他显然无法通过机场安检而不被逮捕。

缔约国的意见

5.12019年10月29日,缔约国提请取消临时措施,认为提交人没有初步证据显示此案存在不可挽回的伤害,可据以表明委员会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他未能提出充分的理由使人相信将他遣返安哥拉会使他面临风险。

5.2缔约国称,国家当局的结论是,提交人关于他在安哥拉可能面临的所谓风险是不可信的,并且未能证明他极有可能面临酷刑或残忍或不人道待遇或处罚风险,或者生命将受到威胁,或者如果返回安哥拉,将遭受其他不可挽回的伤害。

5.3缔约国概述了提交人陈述的事实,并提醒委员会,临时措施应当慎重采用,须用于值得花费精力的来文,而提交人的来文并非如此。

5.4缔约国认为,有公正的报告表明, 近年来安哥拉存在严重侵犯反政府活动分子和团体的人权的行为。然而,缔约国强调,提交人不属于这一迫害所针对的任何类别,文件证据没有提到对其教会普通成员的任何任意逮捕或法外处决行为。

5.5缔约国补充说,中立的主管当局彻底审查了提交人的指控。提交人在所有阶段都由律师代理,并有一切机会来证实其申诉。然而,缔约国的结论是,提交人的指控缺乏可信度,提供的证据不足。

5.6缔约国回顾了提交人所经历的程序,强调指出,鉴于提交人证词中的种种矛盾,难民保护局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缺乏可信度。例如,缔约国指出,提交人仅就2005至2016年期间提供了一个在安哥拉的住址,尽管他躲藏了一年,但他没有在表格中注明。此外,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在2014年7月有机会逃往巴西却没有这样做,随后在美国时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寻求保护。相反,他回到安哥拉去帮助他的家人。因此,联邦法院得出以下结论:“申请人的一般行为与真正担心自己生命安全的人的行为完全不同。这极大地损害了他的可信度,以至于法院难以相信他关于受到安哥拉人民解放运动成员迫害的指控。”

5.7关于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留申请,缔约国提出,申请被驳回是因为提交人未能证明他如果返回安哥拉将面临的困难。

5.8关于两份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该官员的结论是,“申请人未能证明,在权衡各种可能性后,他感到个人将面临生命危险或残忍或不人道的待遇或处罚风险(……)或者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将在安哥拉遭受酷刑”。该官员还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提交的证据不足。尤其是,他发现提交人提交的第二份逮捕令的矛盾之处:它没有表明以前发出过对提交人的逮捕令,提交人被描述为单身,逮捕令“纸面洁白”,而它已经“被卡在提交人门缝下”九个月。

5.9关于行政性暂缓执行驱逐令的请求,联邦上诉法院裁定,情况并未证明暂缓驱逐是合理的,新证据(第二份逮捕令)不真实,对前安哥拉警官的宣誓证词不予考虑,因为它不能被视为专家证据。

5.10最后,缔约国回顾说,不应由委员会来重新评估事实,除非国内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显然失之武断,或者构成了执法不公。缔约国补充说,它已经履行了与提交人一案有关的所有义务,对提交人适用的程序是按照加拿大法律和该国根据《公约》承担的国际义务进行的。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6.12019年12月4日,提交人针对缔约国提出的取消临时措施的请求提交了评论。提交人辩称,只有一个机构,即难民保护局,对他的可信度作出了决定,随后的机构均照本宣科地作出决定,驳回了补充证据。他声称,这一证据之所以被认为不充分,是因为最初得出了所谓“不可信”的结论。

6.2此外,提交人解释说,难民保护局对他的可信度只作过一次评估。难民上诉庭或联邦法院都没有对其进行评估。同样,在行政当局那里,虽然证据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但由于难民保护局声称缺乏可信度,证据因此没受到重视。提交人指出,在更换律师后,他没有向难民保护局提交所有证据, 这可能影响了对其可信度的评估。

6.3提交人重申,安哥拉当局不断侵犯基本权利,特别是表达和结社自由权,当局采用各种手段遏制执政党的反对者。提交人是其教会的领导人和牧师,拒绝服从执政党的要求,被视为政治反对派。他回顾说,他从未像缔约国所说的那样,自称是“教会的一名普通成员”。他还辩称,由于没有明显的缺陷,两份逮捕令应被视为是真实的。

6.4提交人还提及缔约国所说关于安哥拉人权状况的报告,并强调指出,这些报告表明,政治压迫仍然是一个很明显的现实。他还强调,安哥拉是非洲最不民主的国家之一,政治压迫和任意拘留十分普遍。

6.5最后,提交人提到了他在加拿大接受的心理治疗。 评估涉及定性访谈,包括心理测试。这位心理专家指出,除其他外,提交人的态度没有显示“任何伪装或试图回避和/或隐瞒”;“对创伤序列和事件的记忆准确而合乎逻辑地作了报告,没有任何特别费力之处”,提交人“清楚地意识到他的一些行为可能引起的矛盾,但能够提供可以接受和有意义的解释/理由”。该心理专家的结论是,提交人患有慢性创伤后应激障碍,“可从2014年以来在安哥拉经历的意外和日益令人不安的创伤序列累积中得到证明,例如警察逮捕,暴行和监禁,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酷刑,电话骚扰,普遍贫困等等”。心理学家还提到受害者在被捕和监禁期间遭受的身体、性和精神虐待。她报告说,深深的羞愧是性虐待受害者的普遍反应。她认为提交人的痛苦显而易见,是临床上显著的。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7.12020年2月17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7.2据缔约国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和第五条,应宣布提交人关于他将在安哥拉当局那里面临酷刑或死亡风险的说法不可受理。

7.3首先,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他向联邦法院申请许可,寻求对在重新进行遣返前风险评估问题上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这项申请仍有待法院审理。鉴于尚未就他的申请作出决定,缔约国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提交人的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7.4其次,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他对违反《公约》行为的指控。尤其是,他没有初步证据表明《公约》第六和第七条遭到违反。他未能证实他的指控,即如果他被遣返回安哥拉,生命将受到威胁,并有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除了新的心理报告之外,加拿大当局审查并驳回了提交人提交且他的来文所依据的指控和证据,并得出结论认为这些指控和证据不可信。尤其是,有机会直接聆讯提交人的法庭驳回了他的全部证词,理由是证词存在严重的可信度问题。驱逐前风险评估申请和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留申请都因缺乏可信度和证据不足而被驳回。最后,应要求审查提交人各项指控的联邦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这些指控不可信,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他面临酷刑和虐待风险乃至生命受到威胁的指控。此外,独立的文件来源没有证明提交人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风险。他不属于安哥拉迫害、非法逮捕或法外处决的那一类人。

7.5缔约国还回顾,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提出的指控基于属事理由与《公约》的规定不符。第二条没有规定独立的赔偿权,因此,与该条有关的指控本身不能作为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中的申诉依据。

7.6总之,加拿大当局全面审查了提交人的指控,并以缺乏可信度为由予以驳回。有关当局还认为,没有客观证据证实他的指控,即如果返回安哥拉,他将面临死亡、酷刑或残忍或不人道待遇的风险。来文中没有新的论点或证据可以改变加拿大当局得出的结论。

7.7缔约国认为,其在评估提交人案件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所有义务。对提交人适用的程序是按照加拿大法律和该国根据《公约》承担的国际义务进行的。

7.8上述每一项理由本身都足以确定来文不可受理。然而,如果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来文可以受理,则作为另一种选择,缔约国希望主张,委员会应基于实质问题驳回来文,因为来文缺乏根据。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8.12021年7月21日,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回应,重申如果返回安哥拉,他将面临遭受酷刑甚至强迫失踪或法外处决的极大风险。

8.2提交人因自己的遭遇而创深痛巨,直到2019年才在加拿大获得适当的精神或医疗护理。他指出,由于在申请庇护或保护基本权利的过程结束时没有切实的补救措施,加拿大存在重大问题。提交人是加拿大制度的受害人,该制度摒除了纠正明显错误的可能性,如在提交人一案中,并且对安哥拉不尊重人权的情况置若罔闻。

8.3提交人回顾了在包括联邦法院在内的国家法院陈述的事实。在该法院,提交人提及驱逐前风险评估官员2019年8月拒绝他所提交的各项新证据的最新决定。2020年2月27日,对本案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被驳回。提交人辩称,鉴于支持其案件的证据数量,关于他在安哥拉没有危险的决定是武断的,显然不合理。

8.4提交人回顾说,有两张警方传票和大量支持其证词的证据没有得到审查和应有的重视,无异于执法不公。提交人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他是镇压行为的受害人。遗憾的是,所有的行政决定都是基于行政法庭最初的决定,该决定质疑他的可信度,认为他的陈述似是而非,而没有考虑诉讼期间提出的证据。关于安哥拉问题的人权报告也清楚表明,提交人是面临极大风险的人,因为持不同政见者,包括福音派教会领袖在内,至今仍然安危莫测。

8.5提交人辩称,在难民保护局最初的负面决定之后,没有有效的补救措施来纠正证据评估中的错误。在程序启动时,只有一次关于可信度的听证会。在最初的拒绝之后,切实听证的权利没有被真正接受;各种实体将最初的拒绝作为否认可信度或忽视随后证据的依据。提交人补充说,他的陈述中并无重大矛盾,他解释了何以他没有早点离开安哥拉,他指出了几个因素,说明为什么他在本国遭受酷刑却有罪无罚。他强调,在收到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的逮捕令原件和他的前房东解释如何找到逮捕令并对其出处没有任何疑问的信件后,他于2019年7月申请重审在驱逐前风险评估后作出的决定。一名前安哥拉警官的证词也证实了逮捕令的真实性。此外,提交人提出相关各机构在这一过程中缺乏独立性,并称他被驱逐会危及他的生命和人身安全。提交人还附上了心理评估报告,确认他的严重精神创伤后遗症,这可能影响了当局对其可信度的看法。医生的结论是,提交人尽力对自己生活中发生的事情以及在本国遭受的严重身心创伤作出了可信的描述;他应该能够与目前在法国寻求庇护的妻子和女儿团聚;他应该能够接受心理治疗支持,以减轻伴随他对自身的脆弱感和对所经历事情的不理解/不公正感而来的抑郁性后遗症。

8.6提交人请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国际上禁止作为《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将任何人遣返到其将面临巨大酷刑风险的地方。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9.12021年11月24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意见,反驳提交人对其移民和司法制度的批评。

9.2缔约国重申,加拿大各主管部门彻底审查了证据,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承认,2020年2月27日,联邦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准许上诉申请,该申请是为寻求对在重新进行遣返前风险评估问题上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缔约国重申,尽管有这一决定,提交人仍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截至2021年2月27日,提交人有权提交另一份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因为自联邦法院驳回准许对在重新进行遣返前风险评估问题上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以来,已经过去了12个月。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新证据,即心理报告,可以作为第二份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的一部分提交,这是提交人在向委员会提交新证据之前本应用尽的有效和有用的补救办法。《移民和难民保护法》允许难民申请被驳回但在发出驳回通知后仍留在加拿大的人另行申请遣返前风险评估。

9.3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评论没有说明加拿大将提交人遣返其原籍国何以会违反《公约》第二、第六和第七条。事实上,这些基本上与他在来文中提出的论点相同,缔约国已经在其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中就此作出了回应。提交人的补充评论没有表明,他如果返回安哥拉,将会面临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个人风险。

9.4因此,缔约国重申其请求,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第三和第五条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9条,宣布提交人的来文不可受理,理由已经在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中阐明: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也没有充分证实他关于《公约》第六和第七条遭到违反的指控;他根据《公约》第二条提出的指控因属事理由与《公约》规定不符。

9.5此外,缔约国重申,委员会一再表明,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机关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风险,除非可以确定评估是任意的或构成明显的错误或司法不公。 在本案中,提交人没有证明加拿大当局通过的决定明显不合理、任意或有任何缺陷,而委员会可据此进行干预。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应信赖国家当局就相关证据所作的决定。

9.6如提交人在其评论中所争辩,提交人的律师据称在难民保护局对他的情况作了曲解,但这一事实并不等于司法不公或该局作出了不合理和任意的决定。事实上,委员会始终认为,除非国内决策者发现律师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司法利益,否则不能认为缔约国应对私人聘请的律师犯下的所谓错误负责。 提交人没有提出支持这一指控的证据。

9.7此外,提交人在随后向加拿大各主管部门提起的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以及他由不同律师代理的情况,都不能恢复他的可信度,也不能显示所收集的关于他被遣返安哥拉后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伤害的新信息有其证明价值。相反,加拿大当局认为,新的证据证实了他的陈述和指控的矛盾和不可信之处。在这方面,令人难以置信的因素涉及第一份逮捕令中缺失但在第二份逮捕令中得到补正的重要信息,围绕第二份逮捕令的出现的种种不合情理之处,高级牧师没有承认提交人在其教会中的领导作用, 以及前警官在离开该国30多年后仍有惊人的能力确认安哥拉逮捕令的真实性。

9.8如果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的来文可以受理,缔约国请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02条,基于缔约国在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上的意见以及补充意见中已经阐述的理由,在实质问题上驳回来文。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10.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0.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10.3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提交人必须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以满足《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只要这些补救办法在当前案件中似乎有效,且提交人实际上可以利用这些办法。

10.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提交人没有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它指出,提交人于2016年4月19日从美国抵达加拿大时向难民保护局提交的庇护申请于2017年2月13日被驳回,理由是所述事实缺乏可信度。2017年7月18日,联邦法院拒绝重审该局的决定。2018年2月13日,提交人提出了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并提交了新的证据。2018年5月23日,他提交了一份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留申请。2019年7月25日,提交人从一个朋友的邮件中收到两份新的证据,他将这些证据提交给了加拿大边境事务局。2019年7月30日,驱逐前风险评估申请和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留申请均被驳回。尽管提交了新的证据,但对提交人的驱逐定于2019年8月14日。2019年8月7日,加拿大边境事务局拒绝在新证据提交后停止驱逐,特别声称逮捕令的译文不真实。同日,提交人向联邦法院提出暂缓驱逐的动议,该动议于2019年8月13日被驳回。2020年2月27日,联邦法院驳回了要求对在重新进行遣返前风险评估问题上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准许上诉申请。在此背景下,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截至2021年2月27日,提交人本可以提交一份新的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因为自联邦法院驳回寻求司法审查的准许上诉申请以来已经过去了12个月。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的新证据,即心理报告,本可以作为第二份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的一部分提交。缔约国认为,即使这种新的手续涉及重复申请,但在本案的情况下,这也应被视为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就缔约国提出的这一点提交任何评论。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规定,委员会不能审查本来文。

10.5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再单独审议缔约国的主张,即提交人的指控出于属事理由或因缺乏充分理由而不可受理。

11.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来文不可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