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5/D/2855/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Novem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855/2016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SergeiGovsha(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6年5月1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11月1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2年7月27日

事由:

主管机构不批准举行公共活动(声援)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集会自由;表达自由

《公约》条款: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是SergeiGovsha, 系白俄罗斯国民,1949年出生。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4年11月21日,提交人向巴拉诺维奇市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批准于2014年12月10日下午3时至4时举行和平公共活动(声援),活动地点在巴拉诺维奇市的老公园内,是主管机构指定的举办此类活动的地点。这次活动目的在于促进《世界人权宣言》和《公约》规定的价值观,以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六十六周年。活动的口号包括“政治犯的自由”和“白俄罗斯是欧洲唯一的政府使用死刑的国家”等。

2.2根据巴拉诺维奇市执行委员会副主席的决定,申请于2014年12月5日被拒绝。没有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尽管公共活动法有此要求。2015年1月16日,提交人致函巴拉诺维奇市执行委员会,要求解释不予批准的原因。在执行委员会2015年1月28日的答复中,主管机构提及《群众活动法》第5条的要求,并声称提交人不符合关于做好医疗和清洁安排的要求。提交人称,他符合此类申请的所有要求,包括在活动期间雇用医疗和清洁服务,并附上了与服务提供方的合同。

2.32014年12月29日,提交人向巴拉诺维奇区法院提出申诉,主张市当局的决定不合法。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表示不同意提交人的主张,法院称,提交人未满足法律规定的关于举行公共活动的全部要求,例如在活动期间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

2.42015年2月13日,提交人就这一决定向布列斯特州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3月19日,布列斯特州法院确认了下级法院的裁决,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同样,白俄罗斯最高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提交人随后于2015年9月9日和2015年11月4日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监督复审上诉,两次上诉均被驳回。

2.5提交人认为,他已经用尽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称,他的表达自由和集会自由权受到限制,这违反了《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因为主管机关不批准他组织和平声援以促进《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价值观并纪念该宣言六十六周年。

3.2提交人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本国管辖表达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的立法符合《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国际标准,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并向提交人提供充分的经济和精神赔偿。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7年1月13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指出,2014年12月5日,巴拉诺维奇市执行委员会拒绝了提交人举行声援活动的请求,因为他不符合对举行公共活动加以规范的《白俄罗斯群众活动法》的规定。缔约国指出,巴拉诺维奇市执行委员会在2015年1月28日的信函中向提交人进一步解释了不批准声援活动的理由。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说明为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活动期间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及活动结束后的场地清理。

4.2缔约国指出,巴拉诺维奇区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2015年3月19日,布列斯特州法院也驳回了提交人的撤销原判上诉,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因此,巴拉诺维奇区法院的裁决于2015年3月19日生效。

4.3随后,提交人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就法院2015年1月27日和2015年3月19日的裁决向布列斯特州法院院长提出上诉。布列斯特州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驳回了提交人根据监督复审程序提出的上诉。提交人又向白俄罗斯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该上诉也于2015年6月30日被法院副院长驳回。提交人向布列斯特州检察官办公室和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的上诉也被驳回。

4.4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向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的监督复审上诉并非由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本人审查,而是由副院长和副检察长审查。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2017年6月7日,关于缔约国对监督复审的意见,提交人指出,他就各项程序之下的决定向白俄罗斯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提出了上诉。但上诉被副院长和副检察长驳回,对此缔约国没有提出异议。在这方面,提交人指出,最高法院院长有五名副手,总检察长有四名副手。提交认为,缔约国未能说明应向哪一位副院长和副检察长提出要求,以便请最高法院院长或总检察长亲自审查上诉。提交人称,在缔约国没有就此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他认为监督复审程序并非有效补救。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要求由最高法院院长或总检察长对国内法院的裁决进行监督复审。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就已经生效并取决于法官酌处权的法院裁决向法院院长提出监督复审请求是一种特殊的补救办法,缔约国必须表明,在本案情况下,这种请求会提供有效补救的合理前景。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他确实根据监督复审程序提出了上诉,也就是向白俄罗斯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了上诉,但上诉并未成功,他已提供这方面的所有相关材料。委员会回顾,根据委员会的判例,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取决于检察官酌处权的监督复审请求,要求对已生效的法院裁决进行复审的情况构成特殊补救,因此就《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而言并不构成必须用尽的补救办法。委员会指出,本案中提交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包括构成监督复审程序的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排除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交的申诉提出了《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之下的问题,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已充分证实了这些申诉,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没有获得批准组织一次和平声援活动以促进《世界人权宣言》和《公约》的价值观,因此他的表达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受到了限制,这违反了《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委员会认为,需处理的问题是,确定巴拉诺维奇市执行委员会禁止提交人举行公共声援是否构成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的和平集会自由权受到非法限制,因为他没有获得批准举行和平声援以促进《世界人权宣言》和《公约》的价值观。因此,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是确定市主管机构禁止提交人为上述目的举行和平集会是否构成违反《公约》第二十一条。

7.4委员会在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中指出,原则上,一切公众可以或应当可以进入的空间,例如公共广场和街道,都可以举行和平集会。和平集会不应被转移到偏远地区,在那里集会无法有效地吸引目标受众或广大公众的注意。一般而言,不应一概禁止在首都、在除市内或非市中心某一特定地点之外的所有公共场所、或在城市中的全部街道上举行的所有集会。委员会指出,要求参与者或组织者安排与和平集会有关的警务或安保、医疗援助或清洁、或其他公共服务或分摊有关费用,一般而言不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

7.5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十一条保障的和平集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对公开表达个人观点和意见至关重要,在民主社会中不可或缺。《公约》第二十一条保护和平集会,不论集会在何处举行:户外、室内或线上,在公共或私人空间,或以上场所的组合。这种集会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示威、抗议、会议、游行、集会、静坐、烛光守夜和快闪。不论集会是停在一处,例如声援活动,还是移动,例如游行或列队行进,都受到《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保护。集会组织者一般有权选择一个目标受众视听范围之内的地点,并且除了依法律之规定,且为民主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种权利。如果缔约国实行限制的目的是兼顾个人的集会权与上述普遍关注的利益,则应当着眼于促进这一权利,而非加诸不必要或不相称的限制。因此,缔约国有义务说明对《公约》第二十一条保护的权利作出限制的理由。

7.6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考虑的是,尽管计划举行和平声援的地点是老公园中一个之前由市执行委员会指定为市内专用于举行和平集会的区域,但仍然对提交人的和平集会权施加限制,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所列任何标准,这种限制是否合理。现有资料显示,提交人举行和平声援的申请被拒绝是因为提交人没有提交关于确保活动期间的医疗服务和活动结束后的场地清理的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巴拉诺维奇市执行委员会和国内法院都没有提供任何理由或解释,说明实际上提交人的声援活动如何可能侵犯《公约》第二十一条所列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的利益。缔约国也没有说明为便利提交人行使第二十一条之下的权利而采取的任何替代措施。

7.7鉴于缔约国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进一步解释,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

7.8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的表达自由权受到非法限制,因为他没有获得批准举行和平声援以促进《世界人权宣言》和《公约》的价值观。因此,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是,确定市主管机构禁止提交人为上述目的举行和平集会是否构成违反《公约》第十九条。

7.9委员会回顾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其中指出,除其他外,表达自由对任何社会都至关重要,是每个自由和民主社会的基石。委员会指出,《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允许对表达自由,包括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施加某些限制,但此种限制仅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而且必须是为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或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所必需的。最后,对表达自由的任何限制不得过于宽泛,即必须在可达到相关保护作用的措施中侵犯性最小,并且与所保护的利益相称。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责任证明对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所施加的限制是必要而且相称的。

7.10委员会注意到,将声援活动的举行地点限制在某些事先指定的地点似乎不符合《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必要性和相称性标准。在本案中,计划举行和平声援的地点是老公园中一个之前由市执行委员会指定为市内专用于举行和平集会的区域。然而,尽管如此,市执行委员会仍拒绝批准声援,原因是提交人未能从城市服务提供方那里获得相关支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和国家法院都没有提供任何解释,说明所施加的限制为何是某一合法目的所必需的,在可达到相关保护作用的措施中侵犯性最小并且与所保护的利益相称。委员会认为,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对提交人施加的限制虽然以国内法为依据,但就《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而言并不合理。

7.11在缔约国没有任何进一步信息或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的结论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8.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缔约国侵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的情况。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采取适当步骤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委员会曾在以往的一些来文中处理过有关缔约国相同法律和做法的类似案件,因此,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缔约国应修订其关于公共活动的规范框架,以确保在缔约国可充分享有《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