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0/D/2517/201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9March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517/2014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A.T.(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4年8月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4年12月2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0年11月6日

事由:

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歧视

程序性问题:

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

实质性问题:

法律援助;歧视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卯)项、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三条

1.来文提交A.T.,俄罗斯联邦公民,1980年出生。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卯)项、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月1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03年12月15日,提交人因实施恐怖主义行为被北奥塞梯-阿拉尼亚共和国最高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12月15日,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最高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决。提交人无律师代理,尽管国内法律要求为他指定一名律师。

2.22007年,宪法法院裁定,最高上诉法院必须为被告提供法律顾问,除非被告明确拒绝法律援助。2013年8月8日,提交人就其在最高上诉法院辩护的权利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2013年11月21日,宪法法院驳回其申诉,同时表示,宪法法院2007年关于法院有义务在最高上诉法院的程序中为被告提供律师的裁决不具追溯力,不能适用于提交人的案件。

2.32013年12月9日,提交人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对2003年12月15日的裁决进行监督复审。2013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由独任法官审理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并认定宪法法院2007年的裁决不追溯适用于提交人一案中最高上诉法院的裁决。2014年2月17日,提交人就这一裁决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上诉。2014年3月11日,最高法院拒绝审理提交人的上诉,因为联邦法律规定,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下达的判决提出上诉的最后期限是2014年1月1日,而提交人提交上诉的日期是2014年1月1日之后。

2.42013年5月17日,提交人还向宪法法院申诉称,《刑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带有基于性别和年龄的歧视。他认为,《刑法》第57条第2款歧视他本人这样的年龄18岁至65岁之间的男性。宪法法院2013年9月24日的裁决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诉。法院认为,《刑法》第57条第2款不具歧视性,因为对判处无期徒刑的限制是基于人道原则作出的区分。法院认为,对于《刑法》第57条第2款中未提及的人员,判刑不受这些限制的影响,判刑依据是他们所犯罪行的性质、公共危险和具体情况。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享有的权利,因为最高法院在审理期间没有为他提供法律顾问。

3.2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在他的案件中适用《刑法》第57条第2款,是基于年龄和性别对他的歧视,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他认为,此种歧视目的在于贬低人的尊严,立法部门将这种区别写入法律,从而干预了司法部门的司法。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5年3月10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的撤消原判上诉于2004年12月15日被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驳回,而他提交来文是在近十年之后。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未能对这一延迟作出合理解释。缔约国认为,根据委员会当时实行的议事规则第96条(c)项(CCPR/C/3/Rev.10;现为第99条(c)项),时隔如此之久提交来文构成滥用提交来文权,并请委员会认定来文不可受理。

4.2缔约国在2015年3月12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来文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曾被裁定犯有《刑法》若干条款之下的刑事罪行。他的行为曾导致56人死亡,众人受伤。根据《刑法》第69条第3款,提交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4.3缔约国指出,2004年7月16日,最高法院批准了提交人关于亲自出席最高上诉法院审理的请求。2004年11月23日,最高法院将最高上诉法院审理日期和时间通知了提交人的律师K.――交人在之前审判中的代理律师。2004年12月15日,最高法院维持了提交人的无期徒刑判决。缔约国称,提交人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参加了最高上诉法院审理。

4.4缔约国称,提交人在最高上诉法院审理期间提供了口头证词。但他没有要求由律师代理。缔约国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第5项,被告被指控之罪名可处以15年以上监禁、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必须有法律顾问在场。2003年,宪法法院裁定,该条款中并无任何内容表明它不适用于最高上诉法院的诉讼程序。2007年,法院进一步澄清,最高上诉法院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中要求为被告提供法律顾问的相关条款。

4.5缔约国重申,依《刑事诉讼法》第51条要求法律顾问参与的案件中,如果未提供法律顾问,同时被告并未放弃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则最高法院承认存在侵犯法律辩护权的情况。对于最高法院的裁决,可通过上诉要求最高法院主席团进行监督复审。2013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由独任法官审理驳回了提交人关于对其判决进行监督复审的上诉。缔约国指出,当时,要求监督复审上诉必须在判决生效后一年之内提出。2014年12月31日,新的联邦法律取消了一年之内向最高法院提出监督复审上诉的要求。因此,缔约国称,提交人有权就最高法院法官2013年12月30日的裁决向最高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提出上诉。

4.6最后,缔约国指出,提交人虽然声称存在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的情况,却并未要求撤销最高法院2004年12月15日的裁决并由最高上诉法院重新审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4年5月13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指出,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条(c)项(现为第99条(c)项),来文如果是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五年后提出,便可构成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他提交来文时,距最高法院驳回监督复审上诉仅过去七个月,因此不能认为来文违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5.2提交人称,他是印古什族,2005年在狱中才开始学习俄语。他的中学学业因奥塞梯-印古什战争而中断,因此他只上了九年学。他同时还是法盲。在狱中时,狱友帮助他学习俄语,并帮助他撰写了要求监督复审的申诉书和本来文。

5.3关于之前审判中的代理律师K.,提交人称,他的亲属并没有聘用这位律师,因为他们负不起他的律师费,也负不起他从弗拉季高加索前往莫斯科参加最高上诉法院审理的旅费。提交人重申,被告被指控之罪名可处以15年以上监禁、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必须有法律顾问在场。他指出,自1996年以来,宪法法院一向裁定,刑事案件的所有阶段均应提供法律辩护的权利。提交人称,2004年至2008年的一些案件中,最高法院曾因最高上诉法院未向被告提供法律援助而撤销最高上诉法院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但他认为,由于他被指控的罪名是恐怖主义和杀害56人,法官们不敢对他的案件采取立场,也不敢推翻最高上诉法院的裁决。

5.4提交人认为,如有律师在场,将有助于他令最高上诉法院相信,他的供词是酷刑和以伤害其亲属相威胁所获。他提交了他所在监狱的医生出具的一份日期为2002年9月10日的医疗报告的副本,其中医生表示,提交人称自己右臂疼痛。医生记录道,他肩部充血并肿起,因疼痛而活动受限。

5.5最后,提交人指出,对于最高法院2013年12月30日的裁决,他将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上诉。

5.62017年7月13日,提交人告知委员会,2015年3月16日,他曾按照缔约国的建议,就最高法院2013年12月30日的裁决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上诉。但最高法院副院长于2015年4月7日驳回了他的上诉。副院长在其裁定中表示,他同意最高上诉法院的裁决,认为没有理由进行司法复审。其中还裁定,不得再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上诉。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在2015年12月21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进一步意见。缔约国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2条,最高法院收到要求监督复审的上诉后,首先交由独任法官审查。2013年3月28日和12月30日,对提交人一案作出了这种独任法官裁决。

6.2缔约国还指出,最高法院院长及副院长可以推翻最高法院法官的裁决,并将案件交由最高法院主席团复审。2015年3月16日,提交人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上诉,要求对他的案件进行监督复审。他在上诉中称,他的法律辩护权受到了侵犯,因为他的共同被告提出了上诉,而他并未得到通知。2015年4月7日,最高法院副院长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称他同意之前2013年3月28日和12月30日的独任法官裁决。

6.3缔约国称,法律不允许以同样的理由重复提交监督复审上诉,因此提交人自2015年4月7日以来向最高法院提交的监督复审上诉全部未经复审而退回提交人。

提交人的补充评论

7.1提交人于2016年3月2日提交了补充评论。他重申关于他向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上诉的资料(上文第2.2-2.4段)。他指出,他在2015年3月16日的上诉中提出了以往上诉中未曾提出的问题,即共同被告提出上诉而他没有收到通知,这侵犯了他的法律辩护权。然而,2015年4月7日,最高法院副院长只是同意之前2013年3月28日和12月30日的独任法官裁决,虽然他的上诉理由有变,且与之前的独任法官裁决并不相关。

7.2提交人重申,最高法院以往曾在其他类似案件中认定存在侵犯法律辩护权的情况,并重申,缔约国剥夺了他在最高上诉法院审理期间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从而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享有的权利。

7.32017年8月10日,提交人提交了进一步意见。他指出,他的案件卷宗缺少一些文件,而他无法从北奥塞梯-阿拉尼亚共和国最高法院获得这些文件。提交人称,缺少的文件包括他口头申请为他提供律师的记录――他在最高上诉法院审理期间提交了该记录,还包括他请狱警传真转交最高上诉法院的书面申请。

7.42018年8月13日,提交人澄清道,他认为,缔约国有义务请最高法院主席团对他的定罪进行复审,撤销他的无期徒刑判决,确保新的判决不基于任何歧视性或有辱人格的法律规定,并在有指定律师参与的情况下重新审判。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提交来文时,距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驳回其撤消原判上诉已近十年,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时隔如此之久提交来文构成滥用提交来文权。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自己是法盲并且2005年才开始学习俄语,还注意到,他认为,他提交来文时,距最高法院驳回监督复审上诉仅过去七个月,因此不能认为来文违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8.4委员会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来文并无固定时限,仅延迟提交本身并不牵涉滥用提交来文权。然而,某些情况下,委员会希望延迟提交有正当理由。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提交的材料中并无任何内容表明,2013年之前,提交人曾试图进一步就2003年的定罪提出上诉(2004年的撤消原判复审维持了原判),或曾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所称法盲和不知晓自身权利并不妨碍他在最高上诉法院程序中亲自为自己辩护或相继向国内和国际机构提出上诉。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对延迟提交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在没有这种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经过这么长时间才提交来文构成滥用提交权。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9条(c)项,来文不可受理。

9.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