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2/D/2509/201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5Dec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509/2014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SharipKurakbaev和RaikhanSabdikenova(由律师BakhytzhanToregozhina代理)

据称受害人:

Sharip Kurakbaev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14年5月6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4年12月1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21年7月19日

事由:

根据行政程序追究报纸主编违反《大众传媒法》的责任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证实申诉

实质性问题:

由独立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审讯的权利;表达自由;不受任何歧视地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十四、第十九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1来文的最初提交人是Sharip Kurakbaev, 哈萨克斯坦国民,生于1961年。在提交来文时,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第十九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Kurakbaev先生2018年8月14日去世后,他妻子Raikhan Sabdikenova(生于1961年的哈萨克斯坦国民)于2021年5月17日以书面形式确认她希望继续本来文的委员会程序。《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9月30日对缔约国生效。两名提交人均由律师代理。

1.22015年2月19日,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3条第1款,缔约国请委员会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分开审议。2015年5月1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不批准缔约国的请求。

事实背景

2.1提交人是《Pravda Kazakhstana》报的主编,该报由哈萨克斯坦共产党这一公共协会所有。根据既有程序,2007年2月8日,《Pravda Kazakhstana》的所有者从哈萨克斯坦文化和信息部获得了注册编号。2007年间,《Pravda Kazakhstana》更换主编时,2007年8月25日依照规定向文化和信息部提交了新注册编号的申请。然而,提交人当时还不是《Pravda Kazakhstana》的主编。当时的通常做法是由文化和信息部将带有注册编号的新证书转交给市政府(akimat),再由市政府将新证书的发放情况通知相关印刷媒体。市政府还负责将新证书交给印刷媒体,并收回旧证书。

2.2由于文化和信息部对《Pravda Kazakhstana》的新注册编号申请没有作出任何答复,《Pravda Kazakhstana》继续在各期报纸中使用旧注册编号。与此同时,申请新注册编号的请求被取消了。

2.32013年9月9日,阿拉木图市政府内部政策司编写了一份关于提交人的行政违法报告。据该报告称,提交人被指控犯有行政违法行为,因为虽然文化和信息部2007年8月25日向《Pravda Kazakhstana》发放了新的注册编号,但他仍在该报中使用旧的注册编号。他被指控犯有《行政违法法》第350条第2款(出版带有不清楚或故意作假的出版者名称的报刊)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据同一报告称,2013年8月9日,阿拉木图地区间特别行政法院认定提交人犯有《行政违法法》第350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并对他处以5个月名义单位的罚款,但并未没收任何《Pravda Kazakhstana》报。该报告称,因此,提交人在根据行政程序被追究责任的一年之内反复多次实施了同样的行政违法行为。

2.4在阿拉木图地区间特别行政法院对提交人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期间,提交人说,他并不知道文化和信息部2007年8月25日发放了新的注册编号。他解释说,各期《Pravda Kazakhstana》使用的是最后已知的注册编号,载于文化和信息部2007年2月8日发放的注册证书。提交人还指出,注册证书原件由《Pravda Kazakhstana》编辑委员会持有,据他所知,没有收到过文化和信息部对2007年8月25日提交的新注册编号申请的答复。

2.52013年9月26日,阿拉木图地区间特别行政法院认定提交人犯有《行政违法法》第350条第2款规定的行政违反行为。该法院指出,虽然已发放新的注册编号,但提交人作为《Pravda Kazakhstana》主编,一再出版使用旧注册编号的报纸,违反了《大众媒体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提交人被处以10个月名义单位(17,310坚戈,约70欧元)的罚款。

2.6根据阿拉木图地区间特别行政法院2013年9月26日的另一项裁决,虽然文化和信息部已于2007年8月25日发放新的注册编号,但哈萨克斯坦共产党作为《Pravda Kazakhstana》的所有者,在2013年9月11日出版的报纸中使用了旧注册编号,被认定犯有《行政违法法》第350条第2款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同一裁决,阿拉木图地区间特别行政法院要求哈斯克斯坦共产党暂停出版《Pravda Kazakhstana》三个月。

2.72013年10月11日,提交人就阿拉木图地区间特别行政法院的裁决向阿拉木图市法院提起上诉。他在上诉中认为,阿拉木图市政府内部政策司没有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两次核查《Pravda Kazakhstana》活动的客观必要,这种审查是主管机构对独立的反对派大众媒体施加政治压力的一种方式,违反了哈萨克斯坦《宪法》第20条和《公约》第十九条。提交人还指出,过去六年(2007年至2013年)间,包括在他成为主编之前,各期《Pravda Kazakhstana》使用的一直是旧注册编号。提交人提到《行政违法法》第69条第1款以及第580条第1款和第5款,并辩称,应当终止对他的行政诉讼,因为归咎于他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两个月时效期限已经到期。阿拉木图市法院民事和行政案件上诉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4日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

2.8某日,提交人向阿拉木图检察官办公室提出请求,要求对阿拉木图地区间特别行政法院和阿拉木图市法院上诉委员会的裁决进行复审。2013年12月9日,阿拉木图副检察官答复提交人说,没有理由对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决启动复审。2014年1月17日,提交人向哈萨克斯坦检察长办公室提出了类似请求。2014年2月21日,哈萨克斯坦副检察长认定,没有理由对法院对提交人作出的裁决启动复审,并据此驳回了他的请求。因此,提交人指出,他已用尽一切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在提交来文时,提交人称,缔约国主管机构和法院仅仅由于多期报纸使用了最后已知的注册编号,就根据行政程序追究他的责任,命令他支付行政罚款,并要求《Pravda Kazakhstana》停刊三个月,对他的表达自由权施加了不合理的限制,从而侵犯了他受《公约》第十九条保障的权利。提交人还指出,无论是阿拉木图市政府内部政策司还是法院都没有确定,使用旧注册编号的各期《Pravda Kazakhstana》侵犯了谁的权利,以及他的哪些行动导致了所指称的违法行为。

3.2提交人还声称,在他的案件中,缔约国法院从行政诉讼一开始就采取控告方式,无视他的论点,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

3.3此外,提交人称,阿拉木图市政府内部政策司没有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两次核查《Pravda Kazakhstana》活动的客观必要,这种审查是主管机构对独立的反对派大众媒体施加政治压力的一种方式,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此外,提交人还辩称,缔约国主管机构对《Pravda Kazakhstana》活动的不当干预是企图让哈萨克斯坦独立反对派大众媒体噤声的一个明显例子。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5年2月19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并回顾了本来文所依据的事实。缔约国特别指出,2007年8月25日,文化和信息部根据《Pravda Kazakhstana》所有者2007年8月25日提交的申请,向该报发放了新的注册编号。虽然获得了新注册编号,但《Pravda Kazakhstana》继续使用2007年2月8日发放的旧注册编号。缔约国具体指的是2013年9月11日出版的《Pravda Kazakhstana》。

4.2缔约国指出,根据《行政违法法》第69条第3款,如果存在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公共和国家利益的持续行政违法行为,在发现有关行政违法行为两个月后,不得再根据行政程序追究责任。如果行政违法行为的特点是持续实施某种被禁止行为的单一犯罪事实,并且在被发现时尚未完成,则被视为持续的。提交人作为《Pravda Kazakhstana》主编,自新注册编号发放之时至2013年9月11日报纸出版之时持续使用旧注册编号,因此,对提交人追究责任的时效期限应从最近一期《Pravda Kazakhstana》出版之时,即2013年9月11日开始计算。在阿拉木图市政府内部政策司编写关于提交人的行政违法报告(见上文第2.3段)时,根据行政程序对提交人追究责任的时效期限尚未到期。

4.3缔约国回顾说,2013年9月26日,阿拉木图地区间特别行政法院根据《行政违法法》第350条第2款认定提交人犯有行政违法行为,并对他处以10个月名义单位的罚款,但并未没收《Pravda Kazakhstana》报以及用于印制和发行媒体产品的设备。阿拉木图市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维持了初审法院的裁决。虽然阿拉木图地区间特别行政法院裁决规定的停刊期(见上文第2.6段)已于2013年12月26日到期,但在《Pravda Kazakhstana》所有者的要求下,《Pravda Kazakhstana》自该日起一直没有恢复出版。事实上,缔约国主管机构每三个月都会收到该报所有者关于继续暂停出版该报三个月的通知。

4.4关于提交人辩称他在根据行政程序被追究责任时不是《Pravda Kazakhstana》主编的论点,缔约国指出,他的说法没有依据,因为2013年9月11日和18日出版的报纸提到他是主编。缔约国补充说,提交人在国内一级并未提出这一具体论点。

4.5缔约国还回顾说,表达自由权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可以受到《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某些限制。缔约国补充说,哈萨克斯坦《宪法》第20条第1款保障言论自由和艺术自由,并禁止审查。《宪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不得宣传或鼓动强行改变宪法制度、侵犯共和国完整性和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鼓吹战争以及社会、种族、民族、宗教和宗族优越思想,也不得宣扬残忍和暴力文化。必须确保遵守国际法所载的这些关键原则,这使大众媒体负有特殊责任,因为不遵守这些原则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法律对大众媒体规定了一些实质性要求,包括需要提供的出版者信息。

4.6缔约国还指出,根据《宪法》第39条,个人权利和自由只能受到法律的限制,并且只能在保护宪法秩序和公共秩序、权利、自由、健康和他人道德所必需的范围内受到限制。《大众媒体法》具体规定了对媒体的要求。根据该法第15条第1款,印刷媒体每期应包含规定的数据,包括注册证书的编号和发放日期以发放机构名称。根据同一法律的第25条第2款,大众媒体的所有者、发行者和主编对违反大众媒体法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大众媒体法》第13条,如果一再违反要求提供出版者数据的规定,应据此暂停大众媒体的出版或发行。只能依据法院裁决或有关大众媒体所有者的决定暂停此类活动。

4.7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和作为《Pravda Kazakhstana》所有者的哈萨克斯坦共产党违反了《大众媒体法》的上述规定,因此根据行政法被追究责任。阿拉木图地区间特别行政法院2013年9月26日对提交人所作的裁决已经生效,阿拉木图检察官办公室和哈萨克斯坦检察长办公室已多次审查其案件的法院裁决的合法性(见上文第2.8段)。因此,缔约国主管机构和法院遵守了《公约》第十四、第十九和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同时根据行政程序对提交人追究责任。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应宣布本来文毫无根据,不可受理。

4.8缔约国指出,提交人也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回顾说,提交人请求对根据行政程序对他追究责任的行政诉讼进行监督复审,这一请求被哈萨克斯坦副检察长驳回。缔约国还指出,《行政违法法》规定了一项特别程序,根据该程序,提交人本可直接向哈萨克斯坦检察长提出请求,要求最高法院对他的行政案件启动监督复审程序,并附上副检察长给他的答复的副本。既然提交人没有提出此类请求,则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宣布他向委员会提交的来文不可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2015年4月21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他回顾说,缔约国辩称,虽然2007年8月25日发放了新的注册编号,但《Pravda Kazakhstana》继续使用2007年2月8日发放的旧注册编号(见上文第4.1段)。在这方面,提交人指出,如果已向《Pravda Kazakhstana》发放新的注册证书,那么根据规定,旧注册证书应由有关部门吊销,其编号应从记录和注册的登记册中删除,但在本案中并未这样做。因此,如果他仍然持有旧注册证书原件,那么这应该是文化和信息部以及阿拉木图市政府内部政策部的错误,而不是他的(见上文第2.1段)。由于《Pravda Kazakhstana》继续使用提交人持有的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认定他犯有行政违法行为并关闭该报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

5.2缔约国辩称,提交人被认定犯有持续行政违法行为,并在国内法对此类违法行为规定的两个月时效期限之内根据行政程序被追究责任(见上文第4.2段),提交人对此重申他先前的论点,即所指称的违法行为是在2007年他担任《Pravda Kazakhstana》主编之前实施的(见上文第2.1段),因此,不能因为他没有实施的行为对他追究责任。

5.3关于缔约国的意见(见上文第4.5段),提交人还认为,对他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是出于政治动机。他特别辩称,缔约国主管机构不希望人民接触独立的反对派大众媒体,因此正在关闭此类“不受欢迎的”大众媒体,目的是向人民隐瞒真相,这违反了《宪法》第20条和《公约》第十九条。提交人辩称,包括本案中的《Pravda Kazakhstana》在内,人人有发表自由的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的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5.4提交人还指出,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并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违法情节相称。任何限制都应适度,缔约国在追求合法目的时应努力尽量减少对创业发展的干预。此外,不应自动适用法律规定的限制,也不应不适当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这方面,提交人指出,在他的案件中,法院从行政诉讼一开始就采取控告方式,无视他的论点,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

5.5关于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论点(见上文第4.8段),提交人指出,就《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而言,诉诸检察官办公室并不是必须用尽的有效补救办法。尽管如此,他仍向阿拉木图检察官办公室和哈萨克斯坦检察长办公室提出了对他的行政案件启动监督复审程序的请求,但这些请求被驳回了。因此,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均已用尽。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6.缔约国在2015年7月30日的普通照会中重申了之前的立场,即委员会应宣布本来文不可受理,不存在侵犯《公约》所保障的提交人权利的情况。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7.12015年9月15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重申了他最初的说法,即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第十九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提交人还回顾说,他是哈萨克斯坦共产党所有的《Pravda Kazakhstana》报主编,该报已根据法院裁决被关闭。他补充说,缔约国主管机构通过对他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实际上对哈萨克斯坦所有共产党员发起了基于政治见解的歧视运动。

7.2提交人还提到保障平等和保护不受歧视的《宪法》第14条,并指出,其他独立大众媒体的主编继续因为市政府根据牵强理由提出的行政违法报告而受到不公正的罚款,而且这些大众媒体正在被暂停三个月活动。

缔约国的补充陈述

8.缔约国在2015年12月4日的普通照会中重申之前的立场,即委员会应宣布本来文不可受理,不存在侵犯《公约》所保障的提交人权利的情况。

提交人的补充陈述

9.2016年1月31日,提交人告知委员会,他维持最初的申诉,并且对缔约国2015年12月4日的陈述没有进一步评论。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10.1委员会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0.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10.3委员会首先注意到,最初提交人Sharip Kurakbaev于2018年8月14日去世,2021年5月17日,他的遗孀Raikhan Sabdikenova表示希望代替他继续委员会程序。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遗孀继续提交来文的资格提出异议。

10.4在这一背景下,委员会认为,来文提交人在审议过程中去世时,原则上可由直系亲属或继承人继续提交来文,只要他或她在其中有正当利益。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Kurakbaev先生的申诉内容,委员会承认,Raikhan Sabdikenova作为Kurakbaev先生的直系亲属,有正当利益代替她已故的丈夫继续提交本来文。

10.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没有向哈萨克斯坦检察长提出请求,要求最高法院对他的行政案件启动监督复审,因此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该判例,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取决于检察官酌处权的监督复审请求,要求对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决进行复审,这并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所规定的必须用尽的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向检察长办公室提出请求,要求最高法院对他的行政案件启动监督复审,哈萨克斯坦副检察长以没有根据为由驳回了他的请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10.6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指称,即缔约国主管机构基于他的政治见解对他进行歧视,因为他是独立的反对派报纸《Pravda Kazakhstana》的主编,该报是哈萨克斯坦为了向人民隐瞒真相而关闭的“不受欢迎”的大众媒体之一。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这一具体申诉作出答复。然而,由于案卷中没有进一步的详细资料、解释或证据来支持这一申诉,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这一申诉没有得到充分证实,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10.7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说,缔约国主管机构和法院仅仅因为出版的各期报纸中使用了最后已知的注册编号,就根据行政程序追究他作为《Pravda Kazakhstana》主编的责任,命令他支付行政罚款,并要求该报的所有者暂停出版该报三个月,从而在不符合公平和独立要求的法庭诉讼中对他的表达自由权施加了不合理的限制,因此侵犯了他受《公约》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保障的权利。

10.8据提交人称,缔约国主管机构对《Pravda Kazakhstana》的活动及其主编进行特别审查是出于政治动机,因为该报将自己定位为独立的反对派大众媒体。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是根据《行政违法法》第320条第2款被追究责任的,因为他未能确保《Pravda Kazakhstana》遵守《大众媒体法》的要求,而且该报停刊三个月期满后,不恢复出版的决定是哈萨克斯坦共产党作为该报所有者作出的(见上文第4.3段)。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行政违法法》第69条第3款规定的时效期限是否适用于归咎于提交人的违法行为,提交人和缔约国意见不一。

10.9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主要涉及对法庭诉讼中所援引证据的评估和国内法律的适用情况,原则上属于国内法院管辖的事项,除非对证据的评估明显具有任意性,或相当于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或法院以其他方式违反了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义务。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证明其案件诉讼程序的进行具有任意性,或相当于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或是提供证据表明法院以其他方式违反了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义务。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的这一部分没有得到充分证实,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10.10然而,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九条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11.1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对他处以行政罚款和要求《Pravda Kazakhstana》所有者暂停出版该报三个月构成了对他以出版物方式传播信息和思想的权利的限制,这不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任何限制都应适度,并追求合法目的。此外,不应自动适用法律规定的限制,也不应不适当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处罚是由主管法院根据国内法对提交人实施的,该国《宪法》和《大众媒体法》关于可允许的限制的规定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因此,委员会必须确定,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对提交人和《Pravda Kazakhstana》实施的构成限制提交人表达自由权的处罚是否合理。

11.2委员会提及其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其中指出,意见自由和表达自由是人的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它们对任何社会都是必要的,并且构成每个自由民主社会的基石(第2段)。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可对表达自由权施加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甲) 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乙) 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对表达自由的一切限制均须“经法律规定”;只能出于第十九条第三款(甲)项和(乙)项所列任一理由;且必须符合关于必要性和相称性的严格判断标准。相称性原则不仅必须在规定限制的法律中得到尊重,在适用法律时还须得到行政和司法主管机构的遵守。如果缔约国援用一项合理理由限制表达自由,则必须以具体和单独的方式表明对致其限制表达自由的第十九条第三款所列任何理由构成的威胁的确切性质,以及所采取具体行动的必要性和相称性,特别是通过在表达和威胁之间建立直接和紧密的关联。

11.3委员会回顾指出,在任何社会中,自由、不受审查和阻碍的新闻或其他媒体对于确保意见和表达自由以及享有《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均必不可少,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公民、候选人和当选代表之间就公共和政治问题自由交流信息和交换意见至关重要。这意味着新闻和其他媒体是自由的,可以不受审查或限制地就公共问题发表评论,还可以为公众舆论提供信息。公众还享有相应的获得媒体产品的权利。缔约国应确保规范大众传媒的立法和行政框架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允许发行报纸和其他印刷媒体违反了第十九条,适用第十九条第三款的具体情况除外。而此类情况绝不包括禁止特定出版物,除非其中不可分割的具体内容可依据第十九条第三款合理地加以禁止。单纯因批评政府或政府支持的政治社会制度而处罚媒体机构、出版者或新闻记者不得视为对表达自由的必要限制。

1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笼统地表示,其《宪法》和《大众媒体法》授权的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与《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措辞相一致,对提交人实施的处罚是由国内法规定的,但关于作为限制提交人表达自由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否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必要性和相称性标准,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论点。缔约国也没有解释行政和司法主管机构在本案中是如何考虑这些标准的。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证明对提交人和《Pravda Kazakhstana》实施的处罚对于《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合法目的是必要和相称的,特别是考虑到使提交人最终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技术性的,有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12.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况。

13.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向Sabdikenova女士提供适当的赔偿,包括偿还Kurakbaev先生支付的任何法律费用和行政罚款。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缔约国应审查其立法,以确保可在缔约国充分享有《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包括以出版物方式传播信息和思想的权利。

14.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