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836/2016号来文的意见* **
来文提交人: |
ShkurilloAlimov(由人权倡导中心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HairilloAmanbaev(已故) |
所涉缔约国: |
吉尔吉斯斯坦 |
来文日期: |
2015年11月26日(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10月2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意见通过日期: |
2022年3月11日 |
事由: |
酷刑指控;受害人在拘留期间死亡 |
程序性问题: |
无 |
实质性问题: |
生命权;酷刑;缺乏有效调查 |
《公约》条款: |
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无 |
1.来文提交人是Shkurillo Alimov, 吉尔吉斯斯坦国民,生于1969年。他代表已故的侄子HairilloAmanbaev提交来文,HairilloAmanbaev是吉尔吉斯斯坦国民,生于1989年,于2010年去世。提交人称,Amanbaev先生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月7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0年6月30日,Amanbaev先生被吉尔吉斯斯坦内政部打击贩毒总局机动工作队办公室的八名警察(下称“警方”)逮捕。被拘留后,他被转移到内务部奥什市局犯罪调查股(下称“警方”或“警察局”)。同一天,他被送到奥什市医院神经外科,情况危急,身上多处严重受伤。他于2010年7月11日在医院死亡。
2.2根据初步调查,认定Amanbaev先生在试图逃跑时从奥什市警察局大楼的楼梯上摔了下来。负责初步调查的官员提供了辩护律师S.A.B. 的一封解释信,该律师称,她在医院见到了Amanbaev先生,Amanbaev先生向她证实,他试图逃跑,从楼梯上摔了下来,受了伤。尽管这位辩护律师探视了受害人,但她既不是受害人或其亲属雇用的,也不是当局指定的。S.A.B.作出了若干相互矛盾的陈述,包括在一个不存在的日期,即2010年6月31日进行探访。
2.3初步调查的结果,特别是S.A.B.的解释信,与受害人亲属和医务人员的陈述完全矛盾。据亲属称,Amanbaev先生被发现时情况危急,身上的伤可能是酷刑造成的,他因受伤而无法说话,在住院期间一直不省人事,直至死亡。受害人的亲属在医院探望他时,也看到了酷刑的痕迹,例如似乎是熄灭香烟造成的灼伤痕迹,以及受害人腿上被绳索擦伤的痕迹,这似乎表明他被倒吊起来。尽管S.A.B.在信里声称在受害人住院期间与他谈过话,但一些医务人员,如辅助医务人员D.A.L.和K.A.M.证实,受害人在住院期间从未说过一个字。提交人称,Amanbaev先生于2010年6月30日被捕时健康状况良好。
2.42010年7月12日,奥什市警方调查部下令进行法医检查(第291号)。下达命令是为了查明例如Amanbaev先生是否可能从楼梯上摔下身亡等情况,但没有提到酷刑的可能性。报告作者得出结论认为,受害人死于钝器反复击打或接触,但不排除Amanbaev先生从楼梯上摔下的可能性。然而,报告的作者仅考虑了警察提供的关于他们对事件的说法的信息,而没有考虑例如受害人腿上的伤痕和医务人员的证词等情况。
2.52010年7月14日,调查员决定不提起刑事诉讼,因为根据该决定,Amanbaev先生是从楼梯上摔下来受伤的,而且任何政府官员的行动都没有犯罪事实。因此,警方一直拒绝开展任何刑事调查。奥什市检察官三次驳回警方的这些决定,并下令进行进一步调查。2010年9月3日,奥什市检察官在收到进一步申诉后,最终启动了刑事调查。
2.6然而,2011年11月10日,奥什市检察官办公室中止了该刑事案件,认定Amanbaev先生的死亡是由于他从楼梯上摔下受伤所致。2013年2月28日,吉尔吉斯斯坦总检察长办公室驳回了2012年11月14日就奥什市检察官2011年11月10日的决定提出的申诉。受害人的律师随后向奥什市法院对这一决定提出质疑。2013年4月11日,奥什市法院维持了奥什市检察官办公室的决定。随后向奥什州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6月13日,该法院撤销了市法院2013年4月11日的裁决,裁定奥什市检察官办公室2011年11月10日的决定没有依据,并下令重启对刑事案件的审理。
2.7某日,奥什市检察官办公室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动议,对奥什州法院的裁决提出质疑。2013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撤销了州法院的裁决,维持市法院2013年4月11日的裁决,认为其合法合理。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Amanbaev先生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因为Amanbaev先生据称遭受了严重的酷刑行为,导致其死亡。此外,当局未能调查导致Amanbaev先生就所发生的侵权行为要求和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确切情况。
3.2提交人称,酷刑行为造成的伤害导致Amanbaev先生死亡,这相当于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六条享有的生命权。提交人还称,Amanbaev先生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免受酷刑的权利受到侵犯。Amanbaev先生在奥什市遭到警察的酷刑,因此,他的身体有严重受伤的迹象。据提交人称,受害人身上的伤痕性质可以证实这些指称,这些伤痕显然与酷刑期间所受的伤痕相符。死者亲属和治疗他的医务人员的证词证实了上述关于酷刑的指控。
3.3提交人称,奥什市检察官办公室没有进行详细调查,因此Amanbaev先生没有得到有效补救或法律保护。他被捕的确切原因没有得到调查,至今仍不得而知。此外,他被带到医院的情形也没有得到调查。尽管S.A.B.律师的证词充满矛盾之处并且与其他未受评估的证词和证据完全矛盾,但没有对之进行批判性分析。
3.4调查和诉讼程序没有考虑到奥什市警察证词中的前后不一和自相矛盾之处。提交人指出,由于当局一直拒绝启动调查,刑事诉讼的启动被拖延了两个月,而当诉讼最终开始时,又以缺乏犯罪事实为由中止了诉讼。
3.5提交人还称,奥什市法院的裁决不公正,因为没有考虑到证人R.A.I.的证词,根据该证词,Amanbaev先生遭到警察的殴打和酷刑。因此,提交人认为,委员会应承认Amanbaev先生根据《公约》条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当局应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赔偿。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7年3月7日和10月3日,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提交了意见。缔约国承认,提交人已经满足《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
4.2缔约国指出,在2010年6月吉尔吉斯斯坦南部大规模骚乱期间,为奥什警察部队工作的两名警察B.A.I.和B.B.A.在城市周围开车“保护公共秩序”。2010年6月14日下午约5时,在Mominova街,他们被“几个乌兹别克族人”拦住,这些人持有枪支。这一群体中的一些人被确认为奥什居民,即K.A.N.、他的儿子、N.U.H.和A.D.A.。
4.3这些武装人员将警察扣为人质,并将他们带到Mominova街的一个建筑工地,K.A.N.在那里刺伤了警察B.B.A.的胸部。之后,K.A.N.刺伤另一名警察B.A.I.的腹部并割断他的喉咙。2010年6月18日,奥什市检察官办公室启动刑事调查。2010年6月30日上午8时30分左右,警察拘留了包括Amanbaev先生在内的几个人,他们涉嫌谋杀警察B.A.I.和B.B.A.。上午11时30分左右,最初拘留Amanbaev先生的警察将他带到警察局,并将他交给另外两名警察U.K.U.和R.A.B.。几名被拘留者被指控谋杀警察,但Amanbaev先生“参与犯罪的事实没有得到证实”。除Amanbaev先生外,其他人均被判犯有谋杀罪,并被判处不同刑期的监禁。
4.4关于Amanbaev先生的死亡,警察U.K.U.作证说,当Amanbaev先生被带到警察局时,他突然“跑向楼梯,被绊倒,从二楼摔到一楼”。随后,他被带到大楼的一间办公室,他报告说感觉不舒服。警察立即将他送到市医院的重症监护室,在那里接受了手术。尽管做了手术,Amanbaev先生还是于2010年7月11日去世。
4.5与Amanbaev先生同时被带到警察局的另一名被拘留者M.A.T.作证说,亲眼看到他跑向楼梯并摔倒。尽管在这方面提出了多次请求,但由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发生了犯罪,因此决定不对这些情况进行刑事调查。2010年9月3日,启动了刑事调查,以确定“客观真相”。调查是客观、充分和全面的。对所有证人进行了询问,并进行了法医检查。
4.6初步法医报告的结论是,在Amanbaev先生身上发现多处伤痕,如双眼软组织瘀伤,枕部(脑后部)瘀伤,顶叶区(靠近脑后部和头顶)出血,颞部(耳后)和额颞部(前额)软组织出血。报告还得出结论认为,受害人患有明显的脑水肿并伴有脱臼,双肩有多处瘀伤,右胸有瘀伤并出血,左膝和右胫有瘀伤。死亡是由于闭合性颅脑损伤造成的严重脑水肿和肿胀。这些身体伤害可能发生在2010年6月30日,是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的。
4.72011年3月5日,根据受害人律师的请求,挖出了Amanbaev先生的尸体,以确定他是否遭受过酷刑。然而,这次检查没有发现任何结果,也没有确认任何新信息。2011年11月10日,奥什市检察官办公室的调查员决定结束刑事调查,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发生了犯罪行为。总检察长办公室核实了这一决定,认为决定是合法的。奥什市法院2013年4月11日和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2013年12月24日的裁决也确认最初的裁决合法。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6月2日和2018年3月26日,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来文实质问题的意见作出答复。提交人指出,缔约国的答复不包含任何实质性资料,属于形式上的答复。例如,缔约国详细描述了2010年6月14日两名警察被杀的情况。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在警察局发生的另一起谋杀的详细资料。尽管Amanbaev先生的律师多次提出申诉,但从未对受害人遭受的酷刑和因酷刑死亡进行有效调查。
5.2缔约国确认,Amanbaev先生被带到警察局并被移交给两名警察U.K.U.和R.A.B.。缔约国还称,进行了充分的调查,而且调查是全面的。然而,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未能对申诉作出充分答复,Amanbaev先生没有得到对被拘留者至关重要的保护。
5.32010年7月14日,奥什警察部队的调查员G.A.M.发布决定,不对酷刑指控进行刑事调查。2010年7月22日,奥什市检察官办公室的一名高级检察官P.A.K.宣布这一决定无效,并命令重启初步审查。高级检察官在这项决定中指出,G.A.M.在履行职责时没有经过适当的思考或考虑,违反了吉尔吉斯斯坦《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要求。P.A.K.还列出了需要采取的几项行动,如询问证人R.H.G.,以及获得所涉事件中在场的医务人员的证词。
5.4尽管有这一决定,G.A.M.仍在2010年8月6日再次作出不启动刑事调查的决定,但该决定于2010年8月7日被推翻。2010年8月17日,同一调查员第三次作出不调查的决定,该决定也于2010年8月25日被另一名高级检察官推翻。该检察官还要求调查员询问医务人员,并进一步调查法医报告的结果。最后,刑事案件于2010年9月3日启动。2011年2月16日,吉尔吉斯斯坦副总检察长伊万诺夫先生出面干预,命令奥什市检察官采取若干具体行动,以促进调查工作,但提交人称,并未采取这些行动。2011年11月10日,奥什市检察官决定结束刑事调查。
5.5在向委员会提交的首次申诉中,提交人明确表示,受害人在住院时情况非常严重。医务人员注意到严重的瘀伤和出血,特别是在受害人左眼周围。医生们还注意到受害人右脚上有熄灭香烟留下的灼伤痕迹。两条腿上都有痕迹,表明腿被绳子或手铐绑住,身体被倒吊起来。在讯问时,这一证词得到初级辅助医务人员D.A.L.证实。调查员G.A.M.无视这一信息,只依据官方验尸报告的结果,援引2010年7月12日第291号报告称,受伤可能是“由于摔倒,因身体自身重量造成的”。
5.6然而,第291号报告并不包含这一措辞。报告指出,受害人的伤可能是由钝器击打或接触造成的。专家们仅依据受害人从楼梯上摔下来的假设发表了这一意见,但没有要求他们对可能施加的酷刑发表看法。相反,缔约国依据的是两名证人:一名被拘留者M.A.T.,他声称与受害人几乎同时被拘留,此外还有一名律师S.A.B.。辩护律师S.A.B.作出了一份传闻陈述,指出她是在事后从另一个未透露姓名的人那里得知此事的,在所谓的坠楼事件中并不在场。缔约国从未质疑M.A.T.的证词,他被指控犯有严重罪行,但尽管如此,他仍被释放候审,并最终逃往另一个国家。
5.7律师S.A.B.,一名不代表受害人的律师到医院探望他,并作证说,当她到医院时,Amanbaev先生突然恢复知觉,告诉她他确实试图逃跑,从楼梯上摔下来。尽管第291号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受害人被送往医院时处于昏迷状态,并一直昏迷,直至死亡,但这一证词被采信为真。S.A.B.坚称在2010年6月31日探访了他,尽管6月只有30个日历日。另一名被拘留者R.A.I.在他上诉期间作证说,他目睹受害人被双脚倒吊并在这种姿势下遭到殴打。他还称,受害人在审讯期间因遭受酷刑而“无法说话”;他只能“喘气”,嘴唇肿胀发青。法院无视这一信息,称R.A.I.在他自己的调查和初审法院的聆讯上没有提供这一证词。法院只考虑了那些作证说受害人从楼梯上摔下来的证人。
5.8法院还忽视了一个事实,即负责Amanbaev先生案件的调查员与处理M.A.T.和R.A.I.案件的调查员是同一个人。不清楚为什么没有为Amanbaev先生的案件指派另一名调查员。因此,提交人称,调查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包括医生在内,为受害人提供治疗的医务人员从未出庭。法院还忽视了一个事实,即警察局的楼梯前总是有两名武装警卫,防止任何人未经适当授权离开或进入,特别是被拘留者。调查员也没有或无法指认将受害人带到警察局的着军装者的身份。
5.9缔约国未能对上述指称作出解释或答复。缔约国也未能澄清受害人被带到警察局时的状况,因为已经确定他与最初怀疑他犯下的谋杀案无关,缔约国也未能澄清在受害人被拘留期间是否向他提供律师。此外,当局未能解释为什么受害人被带到医院时,在没有任何解释或适当交接的情况下,直接被“扔”出车外。S.A.B.不是受害人的律师却去医院探望了受害人,而没有人质疑她的动机。总结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可以清楚地看出,刑事调查之所以中止,是因为调查结果可能导致警察因酷刑致使Amanbaev先生死亡而受到刑事指控。
5.10因此,提交人请委员会认定缔约国侵犯了Amanbaev先生的权利。委员会还应请缔约国进行全面和有效的调查,并对那些使Amanbaev先生遭受酷刑并死亡的人采取适当措施。委员会还应请缔约国为Amanbaev先生的家人遭受的侵犯行为提供充分和适当的赔偿,包括为Amanbaev先生平反。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没有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已经满足。
6.4委员会认为,为受理目的,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已得到充分证实。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的申诉提出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下的问题,并认为这些申诉就可否受理而言已得到充分证实,因此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Amanbaev先生在2010年6月30日被逮捕和拘留后因警察的虐待和酷刑而死亡。委员会注意到,在这方面,缔约国没有对Amanbaev先生被逮捕和拘留的原因作出任何解释(上文第4.3段),也没有说明他在被拘留期间是否得到程序性保障,例如获得合格的法律援助。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受害人死亡后几乎立即进行了验尸(第291号)。验尸报告作者指出,死亡原因是钝器撞击或接触,但不排除Amanbaev先生因从楼梯上摔下而死亡的可能性。委员会注意到,挖掘受害人尸体后提供的法医报告没有得出其他任何结果(上文第4.7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否认一切酷刑指控,同时称Amanbaev先生试图逃跑,从楼梯上摔下来,严重受伤。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存在身体外伤提出异议,并承认这些外伤可能是摔倒造成的。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对Amanbaev先生死亡进行调查的任何结果。例如,缔约国称已经询问了所有证人(上文第4.5段),但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他们的身份或询问结果。委员会也不清楚缔约国当局是否询问了受害人的亲属,据称他们在医院见到受害人的尸体,上面有多处严重虐待和酷刑的痕迹,包括所称的香烟灼伤痕迹。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称R.A.I.在法庭上宣誓后所作的一份陈述,他在其中清楚地描述了Amanbaev先生遭受的酷刑(上文第5.7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医务人员的任何证词,而提交人称,医务人员本可证明受害人因身体状况而不可能谈论有关事件,缔约国也没有解释为什么没有采用和披露这些证词。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从未代理过受害人的辩护律师S.A.B.的行为也仍未得到解释。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Amanbaev先生在警察手中遭受虐待和酷刑,导致他被任意剥夺生命。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包括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29段,根据判例,缔约国逮捕和拘留个人,就有责任照顾他们的生命, 对于侵犯人权的行为,例如侵犯《公约》第六条所保护的人权的行为,刑事调查和后续起诉是必要的补救措施。 委员会还回顾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如调查显示《公约》某些权利(如第六和第七条所保护的权利)遭到侵犯,缔约国必须确保将责任人绳之以法。虽然将违反第六和第七条的责任人绳之以法的义务是措施义务而非结果义务, 但缔约国有责任真诚、迅速和彻底地调查对该国及其当局提出的关于严重违反《公约》行为的所有指控。
7.4委员会还回顾,关于事实问题的举证责任不能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能平等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才能获得相关资料。 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提交人称,警方三次拒绝启动刑事调查,导致这一具有时间敏感性的事项被拖延,所有这些决定随后都被高级检察官推翻,缔约国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上文第5.3-5.4段)。委员会注意到,调查最终于2010年9月3日启动,却在2011年11月10日中止,既没有澄清事实,也没有披露任何调查结果。
7.5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鉴于缔约国无法依靠充分和结论性的调查反驳提交人关于Amanbaev先生死于拘留期间遭受的酷刑的指控,而且没有提供任何进一步的相关资料说明据称调查存在的缺陷,因此,提交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缔约国侵犯了Amanbaev先生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采取适当步骤:(a)对Amanbaev先生遭受的酷刑及其死亡进行迅速、有效、彻底、独立、公正和透明的调查,起诉和惩罚责任人;(b)向提交人通报调查进展情况;(c) 向Amanbaev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提供适当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