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5/D/3740/2020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6 January 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3740/2020号来文的意见*** ***

来文提交人:

Andreas Dafnis(由律师Electra Leda Koutra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希腊

来文日期:

2020年4月2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20年5月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2年7月19日

事由:

拘留条件;缺少医护;生命权;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尊重尊严;家庭生活;人身自由权

程序性问题:

能否受理;用尽当地救济

实质性问题: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1来文提交人Andreas Dafnis系希腊国民,生于1962年。提交人目前被拘留,在希腊克里特岛的Alikarnassos封闭式监狱服刑,他称,对他的拘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所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7年5月5日对希腊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20年7月9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4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确保提交人能够获得身体状况所需的充足医疗服务和药品。

1.32021年9月30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4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行事,再次请求向提交人提供充足的医疗服务和药品。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一名商人,因谋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他自2010年12月以来一直被拘留。提交人患有一种名为同型半胱氨酸血症的罕见疾病,他因此在被拘留期间多次出现轻度及重度缺血性中风。他视力受损,部分瘫痪(右侧偏瘫),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和慢性牙病。他患有躁郁症,在被拘留之前需要住进精神病院。他的累积伤残率在2013年为50%,2016年为75%,2018年为90%。

2.2提交人最初七年在Korydallos精神病院服刑,因精神健康问题入院。2017年9月,由于健康状况恶化,他被转移到Korydallos特殊被拘留者保健中心。提交人开始出现缺血性中风,包括一次严重中风导致他身体右侧偏瘫。随后的缺血性中风以及延误转移到医院,导致他的右眼视力完全受损,左眼视力极弱。尽管提交人要求为他的病情提供特定的饮食,但他说在被监禁期间,他没有得到适合他的医疗需要的饮食。由于在延迟住院的情况下缺血性中风可能危及生命,特殊被拘留者保健中心认为提交人无法在该拘留设施内得到适当治疗,并建议他住院。

2.32018年6月20日,提交人以他的健康状况以及特殊被拘留者保健中心内的拘留条件不当为由,根据《刑法》第110 A条第3款提出了有条件释放的请求。提交人在请求中称,留在这种条件下将使他的生命处于极端危险之中,今后的任何缺血性中风都可能致命。

2.42018年10月8日,比雷埃夫斯上诉法院委员会驳回了提交人的请求,理由是他90%的伤残率不是由一种严重疾病引起的,50%的残疾是由精神疾病造成的。

2.52020年2月,提交人被转移到克里特岛的Alikarnassos监狱,与另一人同住一间牢房。提交人说,他突然被转移到Alikarnassos监狱是对他向特殊被拘留者保健中心管理层迫切提出请求以及向超国家司法机关申诉以保障人权的报复。

2.6提交人说,他在Alikarnassos监狱与人合住牢房的面积为9平方米,本来是为单人设计的,一个角落里有一个没有隔断的厕所,白天大部分时间没有自来水。他称,两名囚犯共用的实际个人空间不到2平方米。监狱的拘留条件基本上人满为患,缺乏卫生设施和无烟区。牢房里遍布蟑螂、臭虫和老鼠,没有隔断的厕所和垃圾产生异味。监狱靠近伊拉克利翁机场,导致许多囚犯患有听力问题、精神神经症和睡眠不足。提交人认为,他的拘留条件与他的身体状况不相称。视力障碍使他无法独立走到公共盥洗室和淋浴间获取自来水。经医学评估,监狱提供的食物营养价值低,不利于他的饮食需要。

2.7提交人说,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爆发的情况下,尽管他身体脆弱,但当局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他补充说,政府没有采取措施减轻监狱的拥挤状况。当局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如确保社交距离和以及囚犯提供口罩和洗手液,也缺乏治疗和隔离疑似病例的协调一致的政策。

2.8在2020年7月3日和5日的补充材料中,提交人表示,2020年6月29日,他数次中风,被转送到伊拉克利翁的韦尼泽雷奥大学总医院急诊室接受治疗。提交人的主治医生新发现了严重的微缺血性脑白质病,这是一种脑血液循环障碍。医生告诉提交人,由于他送医太晚,中风造成的损害不可避免。医生还在提交人的手部和腿部发现了偏瘫,评分为2分(满分5分)。在收到医嘱后,提交人出院回到Alikarnassos监狱。

申诉

3.1提交人称,拘留条件使他面临生命危险,除其他外包括缺乏与他的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营养,缺乏个人卫生和卫生设施,缺乏专门的医务人员,没有因其残疾配备看护人员,牢房过度拥挤,没有在新冠疫情中解决监狱过度拥挤的预防措施或做法。提交人称,考虑到他的健康状况以及他确实无法在拘留期间接受治疗,缔约国应知道,在目前的情况下对他实施拘留会危及他的生命。他称,缔约国在他的医疗保健方面的这一系列疏漏,包括危及生命的转院延误,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六条享有的生命权。

3.2提交人称,他的总体拘留条件违反《公约》第十条,显然是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提交人说,委员会的判例认为,过度拥挤、缺乏自然光和通风以及食物和医疗服务不足违反《公约》第十条第一款。提交人称,鉴于他身为严重残疾人的特殊情况,拘留的恶劣条件造成身心痛苦,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此外,他在被关押近10年后仍不能要求对无期徒刑进行复核有辱人格,违背尊重人的尊严的要求,因此违反与第二条一并解读的《公约》第七条。

3.3提交人说,他患有严重残疾,无法体面地照顾自己。因此,他称对他的拘留构成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情况,因为这种拘留是不相称、没有必要和任意性的,特别是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他辩称,拘留不是出于改过自新和重新融入社会的目的,而是用作纯粹的惩罚。提交人称,对他的拘留具有任意性,违反第九条,因为这违反了缔约国关于有条件释放残疾被拘留者的法律规定。

3.4提交人称,比雷埃夫斯上诉法院委员会驳回了他根据《刑法》第110 A条提出的有条件释放的申请,恶意解释法律。《刑法》第110 A条规定,任何人伤残率超过67%或超过50%且无法供养自己的,应在不设其他先决条件的情况下予以释放。这一法律规定没有规定伤残率必须以一种主要和严重疾病为基础。提交人因此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3.5提交人称,与新冠疫情期间采取的其他措施不同,对他的休假权和探视权施加的限制并非法律规定,而且违反《监狱法》。提交人认为,在没有替代办法的情况下,这些限制是不相称的,而且侵犯《公约》第十七条所保护的家庭和私人生活权。

3.6与其他人口不同的是,目前还没有制定预防措施来有效保护囚犯免受新冠风险。提交人称,他作为一名囚犯,在获得医疗方面受到歧视,这违反《公约》第二十六条。平等原则要求根据个人的情况给予平等对待,并要求鉴于他患有残疾,应给予他特殊保护。

3.7提交人结合《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条第三款(子)项和(丑)项援引上述权利,因为他没有任何实际有效的救济手段来结束他的拘留条件。他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7条的规定,向监督特定监狱的检察官提出的报告或投诉很少得到回应。检察官做出回应时,也会否认他们负有责任,指出监狱人口过多或设施不足等结构性问题,称这些问题超出检察官的控制。提交人称,提出民事损害起诉,除了负担沉重之外,也不是结束他的拘留条件的有效救济。行使《刑法》第110 A条规定的有条件释放的救济对提交人而言无济于事。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和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希腊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都承认,被拘留者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难以对拘留条件提出申诉。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21年1月4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关于提交人的拘留条件,缔约国称,提交人被拘留在Korydolos囚犯精神病院9.5平方米的两人牢房内,并配有暖气、人工照明和厕所。该诊所提供公共淋浴、按囚犯的医疗要求调整的膳食,还配有医务室,有常驻护士和来访医生。提交人得到了心理支持,并参加了娱乐活动。作为Korydolos特殊囚犯保健中心的一名住院病人,提交人先是与另外两名囚犯合住一间面积为42.60平方米的牢房,然后与另一名囚犯合住一间面积为8.4平方米的牢房。在住院期间,提交人的健康状况保持稳定,偶尔出现暂时性中风。他的视力因中风而受损。他接受了所有适当的医疗检查,并得到了针对病情的处方药物。缔约国称,在Korydolos第一拘留所,提交人与其他三名囚犯一起被关押在面积为31.5平方米的牢房中,后来与另外两名囚犯一起被关押在9.5平方米的牢房中,牢房内有一个厕所和一个用屏风隔开的水盆。这些牢房有中央供暖、大窗户和热水,可以在医务室预约来访医生。缔约国说,提交人在该设施拘留期间,从未要求检察官听取他的申诉,并主动不参加监狱的娱乐活动。缔约国称,2020年2月24日,由于Korydallos拘留所的政策,提交人被转移到Alikarnassos拘留所,该拘留所总共可容纳210名囚犯,目前关押240名囚犯。提交人与另一名囚犯合住的牢房面积为8.58平方米,有一个小型蹲式厕所和一扇窗户,可以很好地享受自然光和通风。缔约国说,没有牢房供应热水。提交人入狱时接受了妥善的医学检查,并被转送到当地医院接受检查和医疗。提交人拿到了针对其病情的妥善药物治疗。

4.2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救济手段,因为他没有就他的待遇和拘留条件向相应的监狱委员会提出申诉。根据《监狱法》第6条,被拘留者有权向监狱委员会报告受到的非法行为或命令,如果被驳回,可向判决执行法院上诉。缔约国辩称,在有关拘留条件的类似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这是一种有效和充分的救济手段。提交人本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72条向轻罪法院公共检察官提出申诉,因为惩教设施的监督管制以及被拘留者的待遇属于检察官的职权范围。缔约国认为,根据《〈民法〉实施法》第105条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是提交人未行使的另一项法律救济。根据这一规定,缔约国必须为任何国家机构在行使公共权力时的非法作为和不作为给予赔偿。为使这一规定生效,受托执行这一规定的行政法院必须认定存在违反国内法(如《监狱法》)或《公约》保护的权利的情况,以确定有关国家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违法。对经济损害和非经济损害均可要求赔偿。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对比雷埃夫斯上诉法院委员会驳回其有条件释放申请的裁决提出上诉。缔约国辩称,根据《刑法》第110 A条第4款,提交人有机会上诉。缔约国指出,提交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宣布该申请因未用尽国内救济等原因不予受理。

4.3缔约国辩称,应宣布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五条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因为这些申诉要求重新评估事实和证据。缔约国指出,比雷埃夫斯上诉法院委员会对《刑法》第110条A款的解释建立在对若干事实和证据的评估基础上,不能认定评估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

4.4关于来文的案情和据称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三款(子)项和(丑)项的问题,缔约国指出,如上所述,它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提交人的《公约》权利,并建立了所有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便对侵犯《公约》权利的情况提出申诉。

4.5缔约国称,提交人申诉称他的生命面临紧迫的高度危险,违反《公约》第六条,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提交人免费获得恰当的药物,并可在提出要求并认为有必要时进入医务室接受医学检查。他在需要的时候被转到医院。关于为减少新冠传播所采取的措施,缔约国指出,政府的命令在Alikarnassos监狱得到了严格执行,监狱获得了防护装备,并制定了处理疑似感染病例的方案。新的被拘留者被隔离,监狱工作人员需要量体温。缔约国说,Alikarnassos监狱没有报告任何新冠病例。

4.6缔约国辩称,提交人受到了符合《公约》第十条的人道待遇。他的拘留条件令人满意,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公约》第七条意义上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在被拘留期间遇到的困难只是因为其自由被剥夺。他的情况达到了拘留的最低标准,包括提供恰当的医疗护理和治疗。此外,提交人在所有拘留设施中的个人空间都超过4平方米,符合欧洲人权法院关于共用牢房的判例规定的门槛。

4.7关于提交人所称违反《公约》第九条的问题,缔约国认为,逮捕提交人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当局发出了逮捕令,提交人被告知了被捕的理由,审前羁押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此外,提交人有机会聘请律师,并有机会对拘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缔约国称,根据纳夫普利翁混合陪审团上诉法院的判决,提交人目前被关押,正在服无期徒刑。缔约国称,上述所有资料都表明,对提交人的拘留不具有任意性,也没有违反《公约》第九条规定的要求。

4.8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五条提出的申诉毫无根据和意义。缔约国认为,提交人不同意法院在该案中对《刑法》第110 A条的解释,并不意味着违反了《公约》第十五条或不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4.9关于提交人提出的针对新冠疫情采取的措施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的申诉,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的隐私权、家庭和住宅权没有受到任意或非法的干涉。此外,缔约国说,2020年3月4日,Alikarnassos拘留设施监狱委员会批准了提交人未婚妻的探视,缔约国重申,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本来文牵涉的所有拘留设施都按照当局的命令采取了必要的卫生措施。

4.10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含糊不清,毫无根据,因为他没有受到任何理由的歧视性待遇。委员会回顾说,并非所有差别待遇都构成基于《公约》第二十六条所列理由的歧视,前提是这种待遇基于追求《公约》规定的合法目标的客观和合理的标准。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21年6月1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关于缔约国提出的本来文不可受理的指称,提交人辩称,缔约国提到的救济办法既不可行也不有效,也没有在不过分拖延的情况下取得成功的合理可能。因此,他辩称,他没有义务用尽救济手段。缔约国本身就承认,该国没有囚犯得以对拘留条件提出投诉的有效救济办法,欧洲人权法院也一再认定这一点。提交人重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2条和《监狱法》第6条提出的举报很少得到答复。此外,检察官既要对被拘留者的待遇负责,又要对他们的申诉进行调查,在这种救济办法下,他们似乎并不公正。提交人说,缔约国提到的关于这些救济措施有效性的判决是在15年前作出的,并不代表欧洲法院目前在这一问题上的判例。

5.3关于依照《〈民法〉实施法》第105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问题,提交人认为,就《公约》第二条而言,这种救济完全是补偿性的,无法立即停止他的拘留条件和保护他的生命权。他认为,这种救济办法从未成功地认定缔约国在拘留条件方面违反《公约》或《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

5.4关于国内救济办法的有效性问题,提交人未曾尝试对比雷埃夫斯上诉法院委员会的裁决提出上诉,认为这是一种徒劳无用的救济办法,因为他不符合希腊法院对《刑法》第110 A条第3款的解释所确定的残疾要求。2020年12月,在服刑10年后,提交人依照《刑法》第110 A条提出了另一项请求,东克里特岛检察官基于同样理由做出了否定建议。他反对这一救济办法的有效性,因为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办法的执行时间过长。

5.5关于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诉,提交人认为,申诉涉及的事实和主张不同于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的内容,后者主要侧重于他在新冠疫情中在Alikarnassos监狱的拘留条件。提交人补充说,他向欧洲法院提出的申诉被宣布为不可受理,没有其他国际机制正在审查他的申诉。

5.6提交人强烈反对缔约国的说法,即Alikarnassos监狱已针对新冠疫情采取了妥善措施。偶尔发放温和抗菌剂远远低于国际标准的要求。提交人补充说,缔约国在疫情中采取的措施限制了转移到医院以及休假和探视的权利,而在缓解监狱拥挤和减少囚犯传染风险的其他措施方面做得不够。他说,这些措施不符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的要求,也没有考虑到新冠疫情中残疾囚犯的特殊要求。

5.7提交人重申,缔约国尽管无可争辩地知道他的生命面临真实迫切的风险,但未向他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拒绝将他有条件释放,因而任意侵犯了他的生命权。缔约国对他中风反应迟缓,大大降低了他的存活机会。他说,缔约国没有提供他的医疗档案的复印件,以证明对他提供了充分治疗。提交人还驳斥了缔约国的说法,即在提交意见之前,Alikarnassos监狱没有出现新冠病例。

5.8提交人重申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提出的申诉。提交人说,区域和国际人权机制的报告和结论证实,拘留条件和囚犯保健不足,特别是在Korydalls和Alikarnassos监狱中,这与缔约国的说法相矛盾。提交人提到欧洲人权法院对一名残疾被拘留者的类似案件的判决,该判决认定不适合残疾人的拘留条件超过了剥夺自由所需的痛苦门槛。

5.9提交人提出,缔约国没有就他根据《公约》第九条提出的申诉的实质内容发表评论,因此忽视了委员会关于剥夺自由可能构成任意拘留的条件的判例。

5.10关于缔约国就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五条提出的申诉的意见,提交人坚持认为,对《刑法》第110 A条有两种解释。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定罪者的总体伤残率超过80%,则予以有条件释放。2018年后,缔约国各地法院遵循的第二种解释仅在伤残率源于一种严重疾病的情况下才给予有条件释放,拒绝接受几种疾病组合可能造成严重损伤的概念。提交人重申,他认为后一种解释属于恶意解释。

5.11提交人重申他根据《公约》第十七条提出的申诉,即法律没有规定因疫情而暂停探视和休假。当局没有向囚犯提供这些措施的替代通信手段,这些措施没有正式宣布,因此没有提供正式提出异议的可能性。

5.12提交人说,缔约国没有实质性地回应他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提交人提出的另一项申诉是,由于他是囚犯,他被排除在接种新冠疫苗之外。他称,与他同龄和健康状况相同的其他人都可以预约接种疫苗,但他无法表示有兴趣接种疫苗。

5.13提交人称,尽管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确保他能够获得其身体状况所需的适当医护服务和药品,但缔约国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将他转移到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环境。提交人在2020年8月24日提交给希腊监察员的一份报告中投诉缔约国没有遵守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在此之前,监狱管理局试图将第三人关进他的单人牢房中。

5.142021年9月29日,在Alikarnassos监狱爆发新冠疫情之后,提交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出了补充意见。提交人说,他的检测呈阴性,但不得不与病毒检测呈阳性的同狱犯人一起在牢房里隔离。他还说,2021年9月27日,克里特岛地区发生了强烈地震。周边地区的房屋变得不安全,居民在军队和民事保护机构的支持下被转移到帐篷里。除包括提交人在内的被隔离囚犯外,Alikarnassos监狱的所有囚犯都被转移到院子外。提交人称,隔离中的囚犯没有得到充分的监测。由于地震,提交人担心牢房会坍塌在他的头顶上,由此产生的压力会导致他再次中风。他请委员会修订2020年7月9日要求缔约国采取的临时措施,建议将他释放,因为目前的情况可能对他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在2021年11月9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出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补充意见。缔约国重申,提交人有几种可用的有效救济办法可以用尽,例如根据《监狱法》第6条向监狱委员会提出报告,向轻罪法院检察官提出申诉,以及对比雷埃夫斯上诉法院委员会的裁决提出上诉。缔约国注意到,来文没有提到对东克里特岛上诉法院委员会的类似裁决提出的上诉。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本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向民事法院提出临时措施申请,以避免据称对其健康造成的紧迫危险。

6.2缔约国重申其先前提出的关于向提交人提供保健服务的意见。它指出,在提交本意见之前的三个月内,提交人曾四次住进伊拉克利翁的韦尼泽雷奥医院。他还定期前往和预约神经科、外科和眼科诊所。缔约国说,与提交人的指称相反,提交人于2021年7月13日接种了新冠疫苗,监狱医生证实了这一点。他的狱友新冠检测呈阳性后,他被隔离了10天,医务室每天检查他是否有可能的症状。缔约国辩称,隔离并不会对他的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6.3缔约国说,在2021年9月27日伊拉克利翁附近发生地震后,当局立即对Alikarnassos监狱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囚犯受伤或监狱基础设施受损。缔约国驳斥了提交人关于Alikarnassos监狱设施条件恶劣的指控,这些指控没有证据支持,提交人也没有向主管当局投诉。

6.4提交人提到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的几份报告,缔约国对此辩称,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简单地提到这些报告不足以支持申诉人被拘留的特定方面提出的申诉。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提到的是他提交来文前几年的报告。

6.5缔约国最后说,提交人拘留条件如上一次材料所述虽然不完全令人满意,但没有达到《公约》第七条所指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门槛。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1月23日,欧洲人权法院以一名法官的形式裁定,提交人的类似申诉不可受理。鉴于申诉不再由欧洲法院审理,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并不排除它审查提交人对案情的申诉。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意见,即应以未用尽国内救济办法为由认定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未能:(a) 按照《监狱法》第6条向相应的监狱委员会提交报告并随后向执行判决法院提出上诉;(b) 按照第5条向轻罪法院检察官提出申诉;(c) 按照《〈民法〉实施法》第105条提起赔偿诉讼;(d) 向民事法院提出临时措施申请。

7.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监狱委员会和检察官提供的救济办法并不有效,因为它们很少得到答复,在解决拘留条件方面也没有取得成功的合理可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向相应的监狱委员会和检察官提出申诉是对个人拘留条件的有效救济手段。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缔约国称本案提到的欧洲法院判决过时,不能支持这些救济措施的效力。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补充的具体资料来反驳提交人的说法。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欧洲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法》第572条和《监狱法典》第6条规定的程序是对被拘留者的个人待遇和情况的有效救济办法,监狱当局可以终止这些情况,但它认为这种救济办法对主张本人受到监狱一般拘留条件影响的申诉人毫无用处。

7.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按照《〈民法〉实施法》第105条提起赔偿诉讼不会对他的案件提供有效迅速的救济,结束他目前的拘留条件。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这一救济办法从未成功地认定在拘留条件方面有侵犯《公约》权利的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这一法律规定在查明侵犯《公约》权利和提供经济赔偿方面都提供了恰当有效的救济办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欧洲人权法院认定在援引《监狱法》和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制度的《欧洲人权公约》条款的情况下,这是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具体的补充资料来反驳提交人的论点,即这一救济手段缺乏及时性,特别是缺乏有效性。委员会还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按照《民法典导言法》第105条提起的赔偿诉讼的效力,鉴于其纯粹的补偿性质,取决于申诉人是被剥夺自由还是被释放。委员会还注意到,就目前仍被拘留的申诉人而言,欧洲法院认为,这一救济手段在改善其拘留条件方面无效。

7.6由于案卷中没有任何其他资料支持《刑事诉讼法》第572条、《监狱法》第6条和《〈民法〉实施法》第105条规定的救济措施的有效性,委员会认为,就提交人的案件而言,缔约国没有说明这些救济措施为何能够有效地迅速解决和纠正提交人的拘留条件。

7.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救济手段,没有对比雷埃夫斯上诉法院委员会的裁决提出上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这一救济手段徒劳无用,没有合理的成功可能,因为他的残疾状况不符合判例法对《刑法》第110 A条确定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称这一救济手段拖延时间过长。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关于该救济手段效力的资料,以驳斥提交人的论点。委员会提及其既有判例指出,出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目的,国内救济手段不仅必须可用,而且必须有效,这还取决于所指称的侵犯行为的性质。委员会回顾,申诉人必须利用为其提供合理的救济可能的一切司法或行政途径。委员会还回顾,如果国内救济手段客观上没有成功的希望,例如,如果依据适用的国内法,申诉将不可避免地被驳回,或者如果从最高国内法庭的既定判例来看不会有积极结果,就无需用尽国内救济。 由于案卷中没有任何其他资料支持上诉重审比雷埃夫斯上诉法院委员会裁决这种救济办法的效力,委员会认为,就提交人的案件而言,缔约国没有说明这种救济措施为何能够有效地迅速结束提交人的状况。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未排除它审查提交人根据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提出的申诉。

7.8关于违反《公约》第七条(与第二条一并解读)的问题,提交人据称在服刑近10年后无法要求对其无期徒刑进行审查(第3.2段),委员会指出,提交人两次能够依照希腊《刑法》第110 A条的规定请求获得有条件释放,因此认为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这一申诉可以受理。因此,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委员会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予受理。

7.9关于据称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的问题,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和事实支撑来证明他有关隐私权的申诉,也没有证明为何限制他的休假和探视权属于非法、不相称和任意性质。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他称他在获得保健,包括接种新冠疫苗方面,因其囚犯身份而受到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没有受到歧视性待遇,并于2021年7月13日接种了新冠疫苗。因此,由于案卷中没有任何进一步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这些申诉可以受理。委员会因而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予受理。

7.10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违反《公约》第十五条的指称,比雷埃夫斯上诉法院委员会在裁定驳回他的有条件释放申请时,以任意和非法的方式解释《刑法》第110 A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上诉法院委员会的裁决是完全合理的,基于对各种事实和证据的评估,不能认为这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委员会此前宣布要求重新评估事实和证据的申诉不可受理。

7.11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应由缔约国的法院评估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或者国内法的适用情况,除非可以证明这种评估或适用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委员会审议了各方提供的资料,特别是比雷埃夫斯上诉法院委员会的裁决和东克里特岛检察官的建议,认为这些资料是以国内法院关于《刑法》第110 A条的判例为依据的,并不表明对提交人案件的解释具有任意性。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他关于违反《公约》第十五条的申诉,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项申诉不予受理。

7.1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还申诉称本案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指出,《公约》第二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在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中,不能单独援引该条提出申诉。因此,委员会《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认为提交人另行援引《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

7.13委员会还认为,在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中,也不能结合《公约》其他条款援引第二条提出申诉,除非缔约国不遵守第二条规定的义务是明显违反《公约》从而对声称是受害者的个人产生直接影响的近因。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已申诉称其《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委员会认为,结合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审查缔约国是否也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义务,与审查提交人在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下享有的权利不同。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认定,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结合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

7.14在对来文可否受理无任何其他质疑的情况下,委员会宣布本来文系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本身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对其总体拘留条件提出,可予受理;委员会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六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他的拘留条件表现为缺乏与他的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营养、缺乏个人卫生和卫生设施、缺乏专门的医务人员、没有残疾护理人员使他不能离开牢房、牢房过度拥挤以及在新冠疫情期间缺乏预防措施或举措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的状况,这些情况使他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已知悉,将他拘留在医疗设备不足的环境中会危及他的生命,因为延误将他送往医院对他有生命危险。同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医务室为提交人提供定期的药物和治疗,包括在他被隔离期间,并在必要时将他转送到医院。

8.3委员会注意到若干医学意见证实,提交人的同型半胱氨酸血症无法在他的拘留设施内得到充分治疗,因为他反复发作缺血性中风需要迅速住院治疗。委员会注意到医生证实,提交人在关押期间健康状况恶化,如果他因入院延误而得不到适当治疗,甚至有死亡的具体和严重风险。委员会回顾,在任何情况下,缔约国都对被拘留者的生命和健康负责,有责任保护所有被拘留者的生命,也包括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并对其健康进行适当的定期监测。委员指出,尽管Korydallos监狱医院提供的医疗意见强调了提交人健康状况的紧迫性,并建议住院治疗,但他还是被转移到Alikarnassos监狱,并于2020年6月29日发生了缺血性中风,由于延误送医,他受到了进一步的伤害。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了解提交人的特殊健康状况,在拘留设施中没有专门的医疗护理的情况下,他需要紧急入院,这可能会产生致命的后果。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没有反驳提交人关于监狱缺乏无障碍设施的指称,他身有残疾且没有护理人员,而且他的牢房既没有淋浴也没有热水。委员会回顾说,残疾人,包括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人士,有权获得具体的保护措施,以确保他们与他人平等地切实享有生命权。委员会认为,从案卷中的资料可以明显看出,尽管提交人获得了药物治疗,但拘留设施内缺乏专门的医疗护理,延误了他获得保健的机会,并且他的健康状况因残疾严重恶化。由于案卷中没有进一步资料说明缔约国为履行保护提交人生命的义务采取了哪些措施,而且鉴于医学证明他在拘留期间的健康状况有严重问题,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就本案的具体情况而言,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8.4关于总体拘留条件,委员会认为,无论缔约国的发展水平如何,都必须遵守某些最低标准。这些措施包括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之规则10、12、17、19和20, 应为每名囚犯提供最低面积和空气容积,提供足够的卫生设施,衣着不得以任何方式贬低或有辱人格,应提供单独的床位,还要提供对健康和体力有足够营养价值的食物。委员会还指出,根据有关档案资料,本案没有达到关于最低面积和空气容积以及适当卫生设施的要求,尤其是在提交人被拘留在Korydalls第一拘留所和Alikarnassos监狱期间。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承认提交人的拘留条件并不完全令人满意。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接受提交人所称的Alikarnassos监狱总体上过度拥挤的状况,也没有回应提交人提出的他实际上不得不与狱友合用2平方米空间的指称。

8.5委员会回顾,不得使被剥夺自由者遭受与剥夺自由无关的任何困难或限制。不人道待遇必须达到最低程度才能符合《公约》第十条的范围。对最低程度的评估取决于案件的所有情况,如待遇的性质和背景、持续时间、对身体或精神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还要看受害者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或其他状况。监狱当局负有具体责任,包括向囚犯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和足够的卫生设施,并防止过度拥挤。 委员会注意到,鉴于提交人视力受损、行动不便,卫生设施,特别是蹲厕的形式,不符合本案中对适当卫生设施的最低要求。委员会还注意到,这些一般拘留条件包括得不到适当及时的医疗护理、牢房过度拥挤以及卫生设施不足,对身为残疾人的提交人造成严重影响,加重了他的身心痛苦。委员会认为,本案所述提交人的拘留条件侵犯了他受到合乎人道以及尊重人的固有尊严的权利,因此违反了《公约》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专门处理被剥夺自由者的处境,为此类人士涵盖了第七条所列的一般内容。根据掌握的资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所述并经缔约国承认的拘留条件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出于这些原因,并鉴于提交人有多重残疾,拘留条件对他造成严重影响,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拘留情况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

8.6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必须确保个人有机会诉诸可利用、有效力和可执行的救济措施,以维护《公约》规定的权利。委员会提及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必须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处理侵犯权利的申诉。在本案中,委员会掌握的资料表明,提交人无法利用有效的救济措施,难以根据他的健康紧急情况审查和改善他的拘留条件。因此就这些具体情况而言,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享有的权利单独解释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解释受到了侵犯。

8.7委员会既已认定本案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将不再单独审理提交人根据第九条第一款提出的其余申诉。

9.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单独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救济。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采取适当步骤:(a) 鉴于提交人的需要和医疗状况,向他提供持续有效的医疗保健,并鉴于他的残疾,向他提供适当的拘留条件;并(b) 就所发生的侵害行为向提交人作出充分的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害行为。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制定有效的救济措施,以便被拘留者就拘留条件和医疗支助不足提出申诉。

11.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救济。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

附件

委员会委员若泽·曼努埃尔·桑托斯·派斯的个人意见(同意意见)

1.我很遗憾不能同意大多数人目前的意见。提交人的申诉未用尽国内救济手段,不应受理。即便予以受理,我也不认为本案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权利。

2.提交人申诉称,缔约国对他的保健问题存在一系列不作为,包括延误送医危及生命,这违反《公约》第六条(第3.1段)。他还对拘留的一般条件提出申诉,认为显然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特别是因为他是一名严重残疾人,这样的拘留条件造成了身心痛苦,违反第七条(第3.2段),构成了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他认为对他的拘留是不成比例、没有必要和任意性的,特别是在新冠期间,他严重残疾,无法体面地照顾自己(第3.3段)。由于提交人面临的健康问题,委员会大多数委员对其中一些论点很敏感。然而,如果更仔细地审查提交人的论点,就会发现它们可能前后矛盾。

3.提交人申诉的背后是他有意获得有条件释放(第3.4段)。提交人因谋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自2010年12月以来一直被羁押(第2.1段)。他患有躁郁症,在羁押之前需要住进精神病院。由于精神健康问题,他最初七年在Korydallos精神病院服刑(第2.2段)。2018年10月,比雷埃夫斯上诉法院委员会驳回了提交人有条件释放请求,因为他90%的伤残率并非源于一种严重疾病,而50%由精神疾病引起(第2.4段)。因此,驳回申请的根本原因似乎是提交人可能对社会构成危险。

4.尽管提交人可以上诉,但他没有对比雷埃夫斯上诉法院委员会的裁决提出上诉(第4.2和6.1段)。他也没有就他的待遇和拘留条件向监狱委员会提出任何申诉,没有向执行判决法院提出上诉,也没有向负责监督管制惩教设施和被拘留者待遇的轻罪法院检察官提出申诉。因此,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救济,他的申诉不应得到委员会的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多数人在这方面的推理(第7.7段)似乎没有说服力。提交人根本没有解释他为何认为上诉要求重审徒劳无益,而只是援引说上诉法院委员会恶意解释法律(第3.4、5.4和5.10段),缔约国应该提供哪些证据证明上诉重申的有效性?即使大多数人也认为最后一项申诉不可受理(第7.9-7.10段)。

5.确实,提交人称患有同型半胱氨酸血症,据称在拘留期间造成了缺血性中风,他视力受损并部分瘫痪,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和慢性牙病。他的累积伤残率在2018年为90%(第2.1段)。就提交人的身体状况而言,他更有理由用尽国内救济,而他并没有这样做。对国内救济有效性提出质疑并不能成为提交人免于尽责利用国内救济的借口。

6我同意多数人裁定背后的关切,即提交人被转移到克里特岛的Alikarnassos监狱可能使他的健康状况恶化,特别是在获得监狱设施外的专门保健方面(第2.8段)。然而,我感到迟疑,难以断定送医足以认定缔约国对提交人目前的身体情况负有责任,因为他的身体情况似乎主要是由提交人的健康状况日益恶化、每况愈下造成的,不一定是因为他迟迟没有被转移到专科医疗机构造成的。此外,我也难以认定,解决提交人残疾问题的办法是将他有条件释放(第5.7段),对他的无期徒刑进行复核(第3.2段),或将他送进精神病院或保健中心,他在此类设施中已经羁押了七年(第2.2段)。在这方面,缔约国不仅回应而且反驳了提交人对几个设施的拘留条件提出的指称,还提到了提交人接受了各种医学检测、检查和程序并且免费给他开药(第4.1、4.5-4.6、4.9和6.2-6.3段)。因此,本案不存在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条的情况。

7.缔约国称,对提交人实施拘留遵守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遵守了正当程序保障,提交人目前按照正规法院的裁决正在服无期徒刑(第4.7段)。因此,对提交人的拘留既不是非必要的,也不是任意的,也不是不相称的,没有违反《公约》第九条。

8.因此,我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享有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