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3/D/3258/2018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January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3258/2018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TierriAmedzro (由律师ShaneH. Brady和HaykazZoryan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塔吉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18年10月1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2018年10月2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事由:

非法拘留;一名外国国民耶和华见证人因参加宗教集会而被定罪、罚款和驱逐出缔约国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任意逮捕和拘留;不驱回;行动自由;宗教自由;歧视

《公约》条款:

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1.1来文提交人Tierri Amedzro是俄罗斯联邦国民,生于1988年。2018年10月16日,杜尚别的Firdavsi区法院发出了将他从塔吉克斯坦驱逐到俄罗斯联邦的驱逐令。他声称,由于对他的拘留、逮捕、行政定罪、罚款和驱逐,塔吉克斯坦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单独以及与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9年4月4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8年10月23日,根据议事规则第94条,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提交人的案件期间,不要将提交人驱逐回俄罗斯联邦。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俄罗斯国民,是一名实践信仰的耶和华见证人。自2017年7月以来,他一直持有效居留证在塔吉克斯坦生活,居住在杜尚别市。

2.2提交人解释说,2007年10月11日,塔吉克斯坦文化部(由宗教事务委员会接替)单方面终止了耶和华见证会作为国家合法实体在塔吉克斯坦的活动,声称耶和华见证人公开与感兴趣的人分享宗教文献,因而违反了国内立法。提交人补充说,因此,耶和华见证人被迫在私人家里秘密聚会,以实践其信仰。

2.32018年10月4日晚,提交人和其他17名耶和华见证人在杜尚别R.N.D.的家中和平聚会做礼拜。提交人报告说,在他们的宗教仪式开始后不久,塔吉克斯坦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几名官员连续重擂公寓门,要求进入。R.N.D.拒绝开门。提交人指出,官员们继续擂门,直到第二天早上,提交人和其他耶和华见证人别无选择,试图在2018年10月5日上午8点后不久离开公寓。国家委员会官员逮捕了其中10人,包括提交人,并于当天将他们带到国家委员会总部进行审问。

2.4提交人声称,在审讯期间,他受到国家安全委员会官员的威胁。他声称,官员们说,由于他的宗教活动被禁止,他们将对他提起法律诉讼,以将他驱逐到俄罗斯联邦,在那里他将被联邦安全局指控犯有宗教极端主义罪。提交人告知人权事务委员会,他很清楚国家委员会的官员正在与移民警察合作。国家委员会在审讯后,坚持按照提交人居留证上登记的地址搜查他的家,以确认他住在那里。当天下午,他们在与提交人合住公寓的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搜查。搜查之后,在当天晚些时候,提交人被释放,但国家委员会留下了他的护照,并告诉他的律师,他将在接下来的几天被传唤,接受进一步讯问。

2.52018年10月9日,杜尚别市国家安全委员会总局局长致函杜尚别市塔吉克斯坦劳动、移民和就业部移民局局长,要求移民局对提交人采取行动,并向国家委员会汇报。

2.62018年10月15日,提交人被移民警察传唤,并被指控因违反外国公民居留规则而犯有《行政违规法》第499 (1)条下的罪行。移民警察称,当警察于2018年10月4日至5日突击搜查R.N.D.的住所时,他“暂时居住”在R.N.D.家,而不在他正式登记的居住地。没有举出证据支持这一指控。提交人认为,这一指控是一个明显的借口,因为国家安全委员会在2018年10月9日给移民当局的信中,只指控他进行所谓的非法宗教活动,而没有指控他违反外国公民居住规则。此外,国家委员会在他被捕的同一天(2018年10月5日)搜查了他的家,显然相信他确实住在居留证上注明的地址。

2.72018年10月16日,提交人被带到杜尚别的Firdavsi区法院受审。举行了听证会,法官根据《行政违规法》第499 (1)条判定提交人有罪,判处他缴纳月计算指数80倍的罚款(4,000索莫尼),并下令将他驱逐到俄罗斯联邦。提交人声称,他的证词以及房主R.N.D.和其他两名证人确认他的实际地址的证词立即被法院驳回,就因为他们是耶和华见证人。

2.82018年10月17日,提交人就Firdavsi区法院的裁决向杜尚别市法院提出上诉。该上诉于2018年10月24日被驳回。

2.92018年10月30日,提交人被驱逐出塔吉克斯坦,但被允许选择被驱逐到哈萨克斯坦,而不是俄罗斯联邦。在这方面,提交人指出,国家当局似乎部分遵守了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不将他驱逐到“俄罗斯联邦”)的信函,但没有遵守临时措施的精神,即不驱逐他。

2.102019年3月27日,提交人向杜尚别市法院主席团提交了监督复审申请,这是国内法规定的一项自由裁量的补救措施。该上诉于2019年4月10日被驳回。

申述

3.1提交人声称,由于他被逮捕、拘留、定罪、罚款和驱逐,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单独以及与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受到缔约国侵犯。在这方面,提交人提出,警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逮捕他是合理的,对他的逮捕是任意的,没有合法的必要性,而且对他的拘留是非法的和歧视性的,因为他是外国公民和耶和华见证人,因此成为目标,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

3.2提交人还声称,国家安全委员会下令起诉他,因为他是“国际宗教组织‘耶和华见证会’的传教士(推广者),来到杜尚别市是为了让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加入该组织”,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八条躬行自己信仰和与其他信徒一起聚会做礼拜的权利。提交人还提出,缔约国行动的唯一动机是阻止耶和华见证人躬行其宗教这一歧视性目的,这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3.3提交人还声称,将他驱逐出缔约国的借口是,有一次他与17名信徒在R.N.D.的家中过夜,而国内法没有这种禁令,而且即使有这种禁令,这将损害行动自由权的实质,违反《公约》第十三条(单独以及与第十二条一并解读)。

3.4提交人请委员会指示缔约国:(a)取消对为宗教或其他目的自由结社的权利的所有限制,包括在国家法律、法规或法令中的那些限制;(b) 向提交人退还根据《行政违规法》第499 (1)条责令他缴纳的4,000索莫尼罚款;(c)对他因被拘留、逮捕、定罪和驱逐而遭受的精神损害给予金钱赔偿;(d)取消对他的任何和所有不利的行政或司法制裁,这些制裁阻碍他自由进入塔吉克斯坦;(e)向他提供适当的金钱赔偿,以补偿在国内法院和委员会诉讼中发生的法律费用。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9年8月2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它指出,耶和华见证人宗教社团的特许执照于1997年1月15日由塔吉克斯坦政府下属的宗教事务委员会登记为第13号。随后,这个宗教社团通过其活动,系统地违反了塔吉克斯坦现行立法的规定。有鉴于此,宗教事务委员会已发布命令,要求该宗教社团纠正这些违法行为,但令人遗憾的是,它并没有这样做。

4.2塔吉克斯坦政府下属的宗教事务委员会于2000年10月17日发出第271号公函,命令审查该宗教社团特许执照第2.2条,因为它与塔吉克斯坦的立法规定相冲突。该宗教社团没有对警告作出反应,并继续其非法活动。因此,宗教事务委员会于2002年9月11日作出第90号决定,暂停该宗教社团为宣传目的在公共场所和公民家中的活动三个月。

4.3缔约国称,该社团成员继续从事非法活动,在公共场所、向住家和在街上散发小册子、文献和宣传手册,煽动狂热主义和极端主义。据缔约国称,耶和华见证会宗教组织分发的所有文献、小册子和音像磁带都鼓励狂热主义和极端主义,并对年轻人产生负面的心理影响。耶和华见证人宗教社团宣传其教义和观点以及在公共场所和居民楼散发文献的非法活动激怒了人们,因此许多塔吉克斯坦公民向执法机构和宗教事务权威机构投诉该社团成员。

4.4由于这些情况,按照塔吉克斯坦总检察长2007年7月27日第913/3-05号呈件和塔吉克斯坦文化部2007年10月11日第11/3号决定,根据《塔吉克斯坦宗教和宗教组织法》第16条第(2)款,暂停三个月并随后终止了该社团的活动。塔吉克斯坦政府下属的宗教事务委员会于1997年1月15日在第13号下登记的耶和华见证人宗教社团特许执照被撤销。

4.5在这方面,耶和华见证人宗教社团成员求助于各种法院,但相关司法机构拒绝批准他们的请求。在审议耶和华见证人宗教社团成员提起的民事案件后,有关法院裁定没有侵犯该社团成员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按照塔吉克斯坦的立法审议这一事项的。耶和华见证人宗教社团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在公开法庭上进行,依据的是对抗性诉讼和权利平等的原则;各级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

4.6根据塔吉克斯坦《宪法》第42条,缔约国政府和所有公民必须遵守和适用《宪法》和法律,并遵守依法作出的司法裁决。

4.7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申诉中列出的论点没有根据,不符合案件的事实情况。具体而言,据塔吉克斯坦国家安全委员会称,提交人并未如其申诉中所述遭到逮捕,其住宅也未遭到突然搜查。当时,他在耶和华见证人另一位信徒R.N.D.的公寓里。

4.8缔约国还指出,法院决定将提交人驱逐出境,因为他违反了塔吉克斯坦《行政违规法》第499条的规定,法院的程序性决定与提交人对耶和华见证会国际宗教组织的态度毫无关系。尽管提交人试图质疑将他驱逐的合法性,但法院维持了原判。

4.9缔约国提出,耶和华见证人组织的活动在许多国家被禁止,具体来说有30个国家,特别是中国、埃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新加坡和越南。禁止该教派活动的国家不仅包括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还包括信奉佛教、基督教和其他信仰的国家。耶和华见证人宗教社团的成员通常认为穆斯林是他们的意识形态对手。在这方面,他们的说教实际上导致煽动宗教仇恨和敌意。分析这一宗教组织的情况表明,穆斯林和耶和华见证人之间的摩擦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因为耶和华见证人积极传教,挑战《古兰经》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他们在文章中说,伊斯兰教是战争和许多死亡和毁灭的根源,他们还谈到该宗教的不道德,特别是因为一夫多妻制和临时婚姻。鉴于上述所有事实,耶和华见证人的活动显然是针对世界所有宗教的,因此极其危险。

4.10此外,缔约国认为,耶和华见证会的宣传文献是危险的,因为它有意识和潜意识地影响人们,对他们进行洗脑。这个教派的成员冒充东正教徒;这方面的一个例子2018年发生在Panjakent市,那里的“耶和华信徒”自称为“东正教徒”,并组织抗议活动,反对在一个俄罗斯人的墓地建造东正教教堂。耶和华见证人教派自1870年以来就存在,从一开始,耶和华信徒就充当极端主义教派,破坏家庭关系,反对国家当局。

4.11根据塔吉克斯坦《宪法》第8条第5款,塔吉克斯坦内政部认为,为了防止基于种族、宗教和任何社会团体成员的理由煽动仇恨或敌意以及对个人或群体实施有辱人格的待遇,在塔吉克斯坦确认耶和华见证人宗教社团是一个极端主义组织是可取的。

4.12缔约国指出,只有在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之后,委员会才可接受并审议一项申诉。缔约国辩称,根据塔吉克斯坦《行政违规诉讼法》第183和184条,提交人有权向塔吉克斯坦最高法院提出监督复审申请。申诉人没有利用这一权利,因此没有用尽所有必要的国内补救办法。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向委员会提交申诉为时过早。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10月17日,提交人提交了他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并就缔约国的陈述,即没像提交人申诉中所述的那样,提交人没有被逮捕,他的房子未遭到突然搜查,当时提交人在另一位信徒R.N.D.的公寓里,提供了事实澄清。

5.2提交人坚称,2018年10月4日晚,他和18名信徒聚集在R.N.D.的家中。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官员抵达并擂门,要求进入。这群耶和华见证人决定呆在家中,希望国家委员会官员会离开。第二天早上,即2018年10月5日上午8时,当他们试图走出家门时,提交人及其九名信徒同伴被国家委员会官员拘留,并被带到杜尚别国家委员会总部接受询问,根据委员会的判例法,这相当于《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因此,很明显,提交人于2018年10月5日上午被国家安全委员会逮捕,并一直关押到当天晚些时候。缔约国正确地指出,国家安全委员会没有搜查他的公寓;而它是在2018年10月5日下午被警方搜查的。

5.3提交人还质疑缔约国的说法,即“耶和华见证人宗教组织分发的所有文献、小册子和音像磁带都鼓励狂热主义和极端主义,对年轻人具有负面的心理影响”,耶和华见证人“认为穆斯林是他们的意识形态对手”,耶和华见证人在一些国家被禁止,“特别是中国、埃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新加坡和越南”。据提交人称,前两项指控是虚假和歧视性的,而第三项指控具有误导性。此外,所有三项指控都与他的案件完全无关。

5.4首先,耶和华见证人不认为穆斯林或任何其他宗教的信徒是他们的“意识形态对手”。他们的官方网站(www.jw.org)上写着,“我们遵循圣经的建议‘尊重每一个人’――无论他们的宗教信仰如何。(彼得前书2:17, 现代英文译本)”。

5.5第二,耶和华见证人的宗教文献以《圣经》为基础,在全世界以数百种语言发行数百万册。任何人都可以在他们的官方网站上免费阅读。他们的宗教文献鼓励读者成为模范公民。《圣经》、耶和华见证人的宗教出版物和耶和华见证人的宗教仪式完全是和平的,不包含呼吁暴力或煽动宗教仇恨或“无端攻击”的言论。

5.6第三,提交人指出,虽然耶和华见证人的宗教活动确实在几个国家受到限制,但这是由于国家的不容忍和迫害。此外,耶和华见证人在全世界大多数民主国家得到法律承认,包括在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如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土耳其。正如区域和国际人权机构一再确认的那样,他们的和平宗教活动符合基本人权。

5.7因此,提交人断定,耶和华见证人在其他国家的状况不能以任何方式证明塔吉克斯坦侵犯他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是正当的。恰恰相反,区域和国际人权机构的案例法确认,这一和平的宗教少数群体的宗教活动受到基本人权的保护。

5.8关于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实质,缔约国唯一的论据是,它声称提交人本应根据《行政违规法》第183和184条向塔吉克斯坦最高法院主席团提出监督复审的申请。然而,在这方面,提交人指出,委员会的结论是,“针对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法院裁决向法院提出监督复查请求,属于一种特别补救办法,且缔约国必须表明在该案情况中存在此类请求可提供有效补救的合理前景”。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未能证明向塔吉克斯坦最高法院申请监督复审为申诉人提供了合理的胜诉前景。因此,应驳回缔约国对来文可受理性的反对意见。

5.9关于来文的案情实质,提交人还重申并依靠他在首次提交的材料中提出的论点。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因为提交人未能按照《行政违规法》第183条和第184条向塔吉克斯坦最高法院主席团提出监督复审申请。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曾于2019年3月27日向杜尚别市法院主席团提出监督复审申请,但于2019年4月10日被驳回。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根据这些判例,针对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法院裁决向法院提出监督复查请求,属于一种特别补救办法,且缔约国必须表明在该案情况中存在此类请求可提供有效补救的合理前景。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特别表明,在涉及驱逐耶和华见证人或其他宗教少数群体的案件中,向最高法院院长申请监督复审程序是否以及有多少案件获得成功。因此,委员会认为,这种补救办法是无效的,因为它没有成功的希望,因此《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查本来文。

6.4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与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一并解读),已充分证实了他关于自己因宗教信仰而被逮捕、拘留、定罪和驱逐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实质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7.2委员会将首先审议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提出的申诉,即2018年10月5日上午8时,当他试图离开R.N.D.家时,他和其他耶和华见证人被国家安全委员会官员逮捕,带到该委员会的总部接受审讯,并被关押在那里直到当天晚些时候,而他的住所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搜查,并威胁对他提起法律诉讼和驱逐到俄罗斯联邦,并请求俄罗斯联邦安全局以宗教“极端主义”罪名对他提起刑事诉讼。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没有被逮捕和拘留,但Firdavsi区法院认定,提交人因违反外国公民居住规则而被逮捕。

7.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其中提到禁止任意和非法剥夺自由,它回顾说,人身自由是说身体不受约束的自由。剥夺自由的例子包括警察拘押、还押拘留、判罪后监禁、软禁、行政拘留和在机场的某个禁区内监禁,以及非自愿转移。“任意”的概念必须解释为包括不适当、不正当、缺乏可预见性和适当法律程序等要素。逮捕或拘留作为对合法行使《公约》所保障的权利的惩罚是任意的,有关权利包括意见和表达自由(第十九条)和宗教自由(第十八条)。委员会还回顾,“逮捕”一词系指抓获某人从而开始剥夺其自由,“拘留”一词系指从逮捕开始的剥夺自由,其延续时间从抓获开始至释放。第九条含义范围内的逮捕不一定是国内法律所界定的正式逮捕。逮捕或拘留作为对合法行使《公约》所保障的权利的惩罚是任意的,这些权利包括意见和表达自由(第十九条)、集会自由(第二十一条)、结社自由(第二十二条)、宗教自由(第十八条)和隐私权(第十七条)。违反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或第二十六条的以歧视理由实行的逮捕或拘留原则上也是任意的。

7.4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各方提交的资料,提交人的拘留始于他与其他人一起离开R.N.D.家,在国家安全委员会总部继续,并于当天晚些时候在警察完成对其公寓的搜查后结束。委员会回顾说,为了使逮捕符合第九条第一款,它不仅必须合法,而且必须合理和必要,并考虑到所有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表明为什么有必要拘留提交人。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7.5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提出的诉求,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其中指出,第十八条不许对思想和良心自由、或对拥有或信奉自已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施加任何限制(第3段)。相比之下,自由表达个人宗教或信仰的权利可能受到某些限制,但仅限于法律规定的以及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健康或风化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此外,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自己的信仰的自由包括许许多多的行为,包括与宗教团体进行其基本事务不可分割的行为,如选择其宗教领袖、牧师和教师的自由,以及开设神学院或宗教学校的自由。

7.6委员会现在必须处理的问题是,对提交人表明其宗教的权利的相关限制是否属于《公约》第十八条第三款含义范围内的“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风化或他人之基本权利自由所必要者”。委员会回顾,第十八条第三款应做严格解释,施加限制的目的仅限于明文规定的目的,并且必需同所指特定需要直接有关或者相称。委员会还忆及,在解释可允许的限制条款的范围时,缔约国应当从保护《公约》所保障的权利的需要出发,这些权利包括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平等和不受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的权利。

7.7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据称因违反外国公民居住规则(《行政违规法》第499 (1)条)而被指控、定罪、罚款和驱逐。然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任在给移民局局长的信中称,提交人,“一个国际宗教组织‘耶和华见证人’的传教士(推广人)”来到杜尚别市,目的是“让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加入该组织”,在对21人进行宗教教育期间被拘留并接受文件检查,同时表明该国际宗教组织的活动被暂停了。委员会依照其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认为上述活动构成提交人表达其信仰的权利的一部分,定罪和判处罚款和驱逐构成对该权利的限制。

7.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试图证明侵犯权利是有理由的,声称提交人违反了外国公民居住规则,驱逐他的程序性决定与他对耶和华见证人国际宗教组织的态度毫无关系。缔约国所依据的证据是2018年10月4日他在R.N.D.家中与其他耶和华见证人一起过夜,因此暂时居住在那里。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法院忽略了这是因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官员在外面等着逮捕在里面和平集会做礼拜的人,国内立法并不禁止外国人在他们登记的居住地以外的家中过夜,因此这种干涉并不是法律规定的。

7.9委员会重申,《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保护宗教团体的所有成员,而不仅仅是公民,在礼拜、戒律、实践及讲授中与其他人一起表明其宗教的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是,对提交人施加的惩罚,特别是这一惩罚对提交人造成了被缔约国驱逐的严重后果,相当于限制了他根据第十八条第一款表明其宗教的权利;而且这种限制虽然是法律规定的,却是不相称或不合理的。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能证明这种限制服务于第十八条第三款确定的任何合法目的,且这种对表明宗教的权利的全面限制与它可能服务的任何合法目的是相称的。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这种限制不符合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要求,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7.10委员会鉴于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八条的情况,决定不单独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三条(单独以及与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做出充分赔偿。因此,除其他外,如果提交人愿意返回缔约国,缔约国有义务不阻止他返回,向他退还根据《行政违规法》第499 (1)条命令他缴纳的罚款;并就其因被拘留、逮捕、定罪和驱逐而遭受的精神损害向其提供充分赔偿,并赔偿在国内法院和委员会诉讼中发生的法律费用。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约行为。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为传播。

附件一

委员会委员伊梅鲁·塔姆拉特·伊盖祖和根提安·齐伯利的联合意见(部分异议)

1.我们同意委员会关于本案的意见。我们的异议仅涉及补救部分,在这一部分,在没有发现违反《公约》的情况下,委员会超越了它可以表明的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在第9段中指出,“如果提交人愿意返回缔约国,缔约国有义务不阻止他返回”。这并不符合委员会先前的结论,因为委员会在第8段中认为,委员会面前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在本案中,没有发现违反第十三条的情况。

2.委员会的标准补救段落通常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这要求它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这一措辞表明,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和所指出的补救办法密切相关,因为委员会指出的补救办法旨在解决侵权问题。

3.委员会在其关于赔偿措施的导则中论及了补救和赔偿问题。2005年,大会通过其《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提供了重要指导。大会在《基本原则和导则》第15段中规定:“一国应当根据其国内法和国际法律义务,就可以归咎于该国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向受害者提供赔偿。”赔偿的形式与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密切相关,旨在充分补救向其提出申诉的裁决机制关于侵权行为的裁定。

4.虽然提交人要求缔约国作为补救措施“取消对他的任何和所有不利的行政或司法制裁,这些制裁阻碍他自由进入塔吉克斯坦”(第3.4段),但委员会决定不单独审查提交人根据第十三条(单独以及与第十二条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第7.10段)。

5.因此,在决定不处理涉及外国人在《公约》缔约国境内合法居留权的第十三条之后,委员会不可能指出,如果提交人希望返回缔约国之领土,缔约国不应阻止他返回。在没有更多资料的情况下,不能推断这种自由返回《公约》缔约国领土的权利属于第十八条的范围。

附件二

委员会委员瓦西尔卡·桑辛的个人意见(部分异议)

1.我完全同意委员会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结论。我的部分异议涉及补救段落特定部分的确定,即多数人决定在第9段中指出,“除其他外,如果提交人希望返回缔约国,缔约国有义务不阻止他返回”。

2.我不同意补救段落的这一部分,原因有二。首先,总的来说,我同意齐伯利先生和伊盖祖先生(他们也就这一点单独撰文)的意见,即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和所指出的补救办法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委员会指出的补救办法旨在处理所确定的侵权行为。第二,且同样重要的是,我认为,不存在外国人进入另一国家(他不是该国国民)的一般权利――不涉及寻求庇护者的具体情况,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且无论先前是否认定《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受到侵犯,因此,缔约国没有义务不阻止一个外国人进入其领土,因为允许外国人入境的决定仍然是任何国家的主权特权。

3.因此,尽管委员会决定不单独审查提交人根据第十三条(单独以及与第十二条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第7.10段),我相信,即使委员会认定存在这种侵权行为,外国人返回缔约国领土的补救办法(源于所述不阻止提交人返回的义务)将超出《公约》条款所产生的义务的范围,而且这种补救办法事实上违背了国际法的既定规则。

4.正是出于这些原因,我相信委员会关于补救段落的正确决定应侧重于适当赔偿和退还罚款和费用,但完全删去我认为的错误提法,即“如果提交人希望返回缔约国,不阻止他返回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