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5/D/3010/2017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1 Octo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3010/2017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NaimaBoutarsa(由阿尔卡拉马基金会的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BoubekeurFergani (提交人的丈夫)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16年5月26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7月2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2年7月8日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权;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人身自由和安全;人的尊严;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

1.来文提交人是Naima Boutarsa, 阿尔及利亚国民。她声称,她的丈夫Boubekeur Fergani(生于1957年,也是阿尔及利亚国民),是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失踪因缔约国所致,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她是受害者。最后,她声称,因其国内立法,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一并阅读)为其规定的一般义务。《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均于1989年12月12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阿尔卡拉马基金会的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Boubekeur Fergani是五个孩子的父亲,是君士坦丁市哈立德·伊本·瓦利德中学的历史和地理教师。他是在君士坦丁市他的家人居住的街区的一次大规模行动中被捕的。在1995年6月的行动中,许多人被捕,特别是知识分子、市镇议会当选成员、代表和伊斯兰拯救阵线活动分子和支持者。根据一些被捕后获释的人的证词,被刑事调查警察逮捕的其他人在君士坦丁中央警察局被单独监禁了几个星期或几个月,在那里他们被系统性地施以酷刑,然后被转移到第五军区的区域研究和调查中心,该中心是情报与安全部的一部分。被该部官员逮捕的人被直接带到该中心。这些人中的大部分都失踪了。

2.21995年6月22日,大约在下午10.45, 来自安全部队的十几名警官,一些穿着警察制服,其他人穿着平民服装,来到Boubekeur Fergani的家庭住宅外。警察大声敲门,并威胁说,如果他们不迅速开门,就杀死这家人。警察由一名戴兜帽的平民陪同,该平民站在门口,提供有关附近居民政治活动的信息。安全部队首先把Boubekeur Fergani的弟弟带了出来,但戴兜帽的男子摇了摇头。当他看到Boubekeur Fergani时,戴兜帽的人点了点头。Fergani先生随后被捕并被带到一个不明地点。家人没有得到任何解释,也没有向他们出示逮捕证。从那天晚上起,他的家人再也没有见过他。

2.3Boubekeur Fergani被捕后的第二天,提交人试图在安全部门采取暴力行动后散落在城市街道上的许多即决处决受害者的尸体中辨认他。由于找不到他,她在接下来的几天里也在城市周围的警察局和军营里寻找他,但一无所获。尽管安全部门的成员威胁要她停止搜寻,提交人还是前往君士坦丁法院询问她丈夫是否被带见检察官办公室的司法官员,但她的努力再次徒劳。在向检察官办公室(她多次向检察官办公室通报了她丈夫被强迫失踪的情况)进行了几个月的询问之后,法院安全官员禁止她进入大楼。

2.4在Boubekeur Fergani被捕四个月后,提交人收到了与她丈夫同时被捕、情况相同但已获释的人提供的信息。他们向她证实,他们与Boubekeur Fergani一起被关押在君士坦丁的贝尔维尤地区研究和调查中心。提交人去了该中心,但营房入口处的警卫粗暴地将她拒之门外,拒绝向她提供任何信息,并告诉她永远不要再回来询问她丈夫的情况。此后,提交人没有收到关于她丈夫的任何信息。

2.5提交人从受害者家属那里得知,一些被拘留者已于1996年初被转移到君士坦丁中央警察局,因此提交人几个月来定期前往那里,希望得到消息。她的所有努力都是徒劳的,因为警察系统地将她遣往其他拘留中心,包括Koudia宪兵队的房舍和城堡中的警察牢房。提交人筋疲力尽,在她被遣往的城内所有地点寻找他,但从未获得任何信息。她是在持续不断的恐怖背景下做这一切的,她担心她和孩子们受到经常威胁的报复。

2.6在所有这些徒劳的努力之后,在其他失踪者的妻子和母亲的支持下,她提起了法律诉讼。1998年,她再次前往君士坦丁检察官办公室,就其丈夫被绑架和非法监禁一事提出申诉。在她的坚持下,检察官最终与她会面并听取了她的陈述。然而,提交人在证词中提到的证人,包括Boubekeur Fergani被捕时在场的其他家庭成员、在场的邻居以及与Fergani先生一起被捕并被关押在贝尔维尤地区研究和调查中心后获释的人,均未就申诉一事被联系过。1998年9月28日,提交人向各省专门为受理失踪者家属申诉而设立的一个办公室提出了新的申诉。然而,没有人被传唤在任何调查中作出陈述。

2.7大约两年后,即2000年4月,提交人收到君士坦丁国家宪兵队曼苏尔旅的传票,请她第二天出席。在会上,她只是被告知,对她丈夫失踪的调查没有成功。她没有被告知这一迟来的传唤的原因,没有被告知据称是哪个当局进行了调查,也没有向她提供任何正式文件。

2.82000年5月,提交人又接到哈马布济安县的传票,事关她“特别关注”的一件事。她收到了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的一份报告,通知她调查“没有发现有关人员的下落”。报告没有具体说明所进行的调查类型或负责当局。

2.92000年6月,提交人再次被君士坦丁检察官传唤,检察官批评她继续与当局联系并于2000年1月致函君士坦丁第五军区将军,要求提供关于她丈夫下落的信息,但她从未收到过对这封信的答复。由于君士坦丁检察院拒绝就她的申诉采取后续行动,提交人于2001年2月6日向司法部长发出了一封有投递记录的挂号信,她在信中重申了她对丈夫被绑架和非法监禁的申诉,并告知司法部长,对前两次申诉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虽然根据阿尔及利亚法律,司法部长在获悉犯罪行为时必须命令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展开刑事调查,但部长没有应提交人的请求采取行动。

2.102005年6月,提交人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提交了她丈夫的案件。工作组致函阿尔及利亚当局,但从未收到答复。

2.112006年8月16日,由于无法再独自抚养五个孩子,提交人不得不与国家宪兵队联系,要求提供官方失踪证明,使她有资格获得社会援助。同一天,君士坦丁宪兵队队长甚至没有试图进行调查,就向她签发了一份“正式证明,证明在国家悲剧引起的情况下失踪”。

2.12尽管提交人尽了努力,但没有启动任何调查。提交人强调,自2006年2月27日颁布关于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以来,她在法律上不再有权启动司法程序。因此,本就已经证明无用和无效的国内补救办法现已彻底无法使用。《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规定,“任何人,无论身在阿尔及利亚国内或国外,均无权使用或利用民族悲剧造成的创伤来破坏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机构,削弱国家,损害所有有尊严地为国服务的公职人员的声誉,或玷污阿尔及利亚的国际形象”,并拒绝“任何关于国家对蓄意失踪现象负有责任的指控”。《宪章》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经证实,即应受到法律制裁,但不得以此为借口从整体上诋毁效忠国家、受大众拥护的安全部队”。

2.13据提交人称,由于第06-01号法令禁止提起法律诉讼程序并将其定为刑事罪行,因此,受害者不必履行任何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义务。该法令第45条禁止任何与失踪或其他罪行有关的申诉,其中规定,“不得就为保护人民和财产、保卫国家和维护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体制所采取的行动,对共和国的国防和安全部队任何分支的成员提起个人或集体诉讼”。根据这一规定,主管司法机构应宣布任何指称或申诉不可受理。此外,该法令第46条还规定:

任何人,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行为,利用民族悲剧的创伤或以此为工具,损害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的制度、危害国家、损害忠诚服务国家的公职人员名誉,或玷污阿尔及利亚的国际形象的,将被判处3至5年徒刑,并处以25万至50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罚款。检察官办公室应自动提起刑事诉讼。累犯应受加倍刑罚。

2.14提交人补充说,该法实际上赦免了过去十年中犯下的罪行,包括强迫失踪等最严重的罪行。该法令还禁止使用司法系统来查明受害者的命运,违者将被判处监禁。显然,阿尔及利亚当局(包括司法当局)拒绝认定安全部队的责任,包括据称对 Boubekeur Fergani强迫失踪负责的官员的责任。这种做法妨碍了其家人所寻求的补救措施的有效性。

2.15最后,提交人说,她花了大约10年时间才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案件,因为她不知道这一程序。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第二款第9项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中对强迫失踪的定义,她的丈夫是由于阿尔及利亚安全部队人员的行动造成的强迫失踪受害者,因此应归咎于缔约国。在本案中,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Boubekeur Fergani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至四款、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而且侵犯了她根据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

3.2提交人回顾,生命权至高无上,缔约国不仅有义务不任意剥夺个人的生命权,而且有义务防止和惩罚任何涉及违反《公约》第六条的行为,包括在责任人为公职人员的情况下。她还回顾,缔约国有义务保护被拘留人员的生命,并调查任何失踪案件,因为不进行调查本身可能构成违反第六条的行为,包括在失踪案件不是由公职人员实施的情况下。Boubekeur Fergani的家人和朋友已经20多年失去他的消息。他们能够活着找回他的机会微乎其微。他可能在拘留期间已经死亡或因酷刑或法外处决死亡。这些因素,加上没有进行调查,证明缔约国未能履行其义务,就失踪者而言,构成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单独解读并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3.3提交人回顾,单独监禁系统性地创造了一种有利于实施酷刑的环境,因为当事人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根据委员会的判例,这种做法本身可能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单独监禁的固有特点是无法与外界沟通,这给被拘留者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严重程度足以达到《公约》第七条所指范畴。因此,提交人声称,Boubekeur Fergani是第七条遭违反的受害者。

3.4关于提交人(Boubekeur Fergani的妻子),他的失踪、当局的否认以及不进行调查使她经受了20多年的痛苦、煎熬和不确定性,构成不人道待遇,因此,违反了她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

3.5提交人指称,她丈夫是可归因于缔约国的侵权行为受害者:(a) 根据第九条第一款,因为Boubekeur Fergani被阿尔及利亚军队管辖下的情报与安全部人员和被警察任意剥夺自由;(b) 根据第九条第二款,因为逮捕他的人员既未告知逮捕原因,也未出示逮捕令,而且,在他被捕后他也未收到任何正式通知;(c) 根据第九条第三款,因为他在被捕后既未被带见主管法官,也未被审判或释放,而且他被捕以来已过去21年,远远超过了《刑事诉讼法》为恐怖主义相关罪行规定的12天最长警察拘留期限;(d) 根据第九条第四款,因为他被剥夺了法律保护,因而无法质疑拘留他的合法性。

3.6由于Boubekeur Fergani遭受了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由此引申,他是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的受害者,因为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本质上不符合对人的固有尊严的尊重。隔离羁押不仅可能使被拘留者遭受严重痛苦足以称之为酷刑,而且也是对施行不人道行为的鼓励。

3.7提交人还声称,对Boubekeur Fergani的隔离羁押构成可归因于缔约国的违反《公约》第十六条的行为。在这方面,她提到委员会关于阿尔及利亚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确认,被隔离羁押的仍然活着的失踪者根据《公约》第十六条享有的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3.8提交人回顾,《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保障任何声称受《公约》保护的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人都能获得有效补救。Boubekeur Fergani作为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实际上无法利用任何补救。提交人援引委员会的判例回顾指出,缔约国有义务调查指称的侵犯人权行为并起诉和惩罚施害者,提交人认为,阿尔及利亚当局未对受害者妻子的请求做出反应,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第06-01号法令,尤其是其中第45条,构成违反缔约国确保有效补救的义务。因此,提交人请委员会认定,缔约国侵犯了Boubekeur Fergani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3.9最后,第06-01号法令构成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一并解读)规定的一般义务。因此,缔约国通过该法令,特别是其中第45条,即采取了一项立法措施,剥夺了对侵犯人权行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有违《公约》第二条第三款。 而且,该法令第46条还将所有和平表达其不满或公开讨论所指控案情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侵犯了《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表达自由权。提交人认为,也是由于该法令的存在――更具体地说,由于其中的上述条款,委员会多次强调其不符合《公约》――缔约国从未落实委员会在关于该法令范围内的强迫失踪案件的所有决定中提出的建议。

3.10提交人首先请委员会认定,就Boubekeur Fergani而言,《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至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遭到违反。第二,她请委员会认定,就她本人而言,《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七条遭到违反。第三,她请委员会认定,第06-01号法令,特别是其中第45和第46条,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一并解读)规定的一般义务。提交人还请委员会请求缔约国:(a) 释放Boubekeur Fergani(如果他还活着);(b) 向她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即对她丈夫的强迫失踪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她;(c) 按照缔约国的国际承诺,调查、起诉和惩处对Boubekeur Fergani的失踪负有责任的人;(d) 向她及其丈夫或其受抚养人提供所受侵犯的适当赔偿。最后,她请委员会敦促阿尔及利亚当局废除第06-01号法令的上述条款。

缔约国的意见

4.2017年8月22日,缔约国请委员会参考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实施情况处理失踪问题的背景备忘录。在备忘录中,政府对就《宪章》执行情况提交的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1月8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她强调,这些意见是不相关的,因为这是缔约国2009年7月发给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一份标准文件,而不是发给委员会的。缔约国的意见没有提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也没有就Boubekeur Fergani失踪的具体情况作出答复。

5.2提交人称,缔约国的答复让人怀疑其本着诚意与委员会合作的义务。 正如委员会在其第33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第15段中回顾的那样,这项义务源于对遵守所有条约义务适用诚意原则。提交人回顾,委员会在关于阿尔及利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建议缔约国本着诚意与委员会在个人来文程序下合作,停止援引“备忘录”,针对来文提交人的指控作出个别具体答复。委员会亦曾对缔约国系统性地使用这份“备忘录”表示关切,因为它没有对提交人对1993年至1998年间发生的所有案件、有时甚至是在此期间以外的案件中提出的指控作出实质性答复。

5.3根据委员会的既定判例,缔约国不得援引《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条款,来驳斥援引《公约》条款的人或向委员会提交了或可能提交来文的人的意见。提交人认为,缔约国通过《宪章》或“全面国内解决机制”并不构成充分履行调查、起诉和提供赔偿等条约义务的措施;这些措施不能向委员会有效援引,也不构成来文不可受理的理由。

5.4在关于阿尔及利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重申(以前已在其意见中多次表达过)对第06-01号法令第45条深表关切,该条使得包括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门在内的执法人员违反《公约》规定行为的受害者无法获得任何有效补救,并助长了有罪不罚现象。因此,委员会再次表示,它对已报告的但尚未被起诉或惩罚的众多而且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感到关切。

5.5提交人认为,缔约国以1993年至1998年间的强迫失踪案件应以综合而非个别的方式审议为由,对委员会的职权提出质疑,这毫无道理,因为缔约国已经批准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因此已承认委员会有权接收《公约》所载权利遭侵犯个人提交的来文。她还强调,《公约》第四条规定的宣布紧急状态对禁止强迫失踪或行使《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权利没有任何影响。她还补充说,《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暗指,缔约国有义务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转交它所掌握的资料。

5.6最后,提交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一并解读)为其规定的一般义务。事实上,缔约国境内所有补救措施均无效的主要原因是根据第06-01号法令第45条,提交人无法在法律上向缔约国法院提出上诉。该法令已使人在缔约国的法律框架内无法在法律上提出有效的上诉,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此外,该法令第46条将所有和平表达申诉和所有公开讨论指称事件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这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表达自由权。只要《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上述规定仍然适用,受害者家属就没有任何法律手段声索《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甚至也无法就其亲属所遭受的侵犯人权行为公开发表意见,否则便面临被判处最高五年监禁的风险,这有违《公约》第十九条。

缔约国缺乏合作

6.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8月22日,缔约国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提到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执行情况处理失踪问题的背景备忘录。2018年12月18日和2020年12月16日,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关于来文实质问题的意见。委员会注意到未收到任何答复,并对缔约国未予合作,没有就本申诉提出意见表示遗憾。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其所掌握的任何有关资料。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该失踪案已报给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然而,委员会回顾,人权理事会的特别程序和机制一般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意义上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对Boubekeur Fergani案的审查并不导致本来文根据该条款不可受理。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补救办法;缔约国在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异议时,仅提到了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执行情况处理失踪问题的背景备忘录。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委员会多次重申了它的关切:尽管提多次提出了要求,但缔约国仍然一直提及一份标准文件(“备忘录”),而没有具体回应来文提交人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作为一个紧急事项,在个人来文程序下,与委员会诚意合作,停止参照“备忘录”,对来文提交人提出的指称作出单独和具体的回应。

7.4此外,委员会回顾,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对提请其当局注意的侵犯人权指控,特别是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进行彻底调查,而且有义务起诉、审判和惩罚任何被认为对此类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多次提请主管部门注意其丈夫被强迫失踪一事,但缔约国没有对这一严重指称进行任何调查。缔约国在关于Boubekeur Fergani案件的评论中也提供任何具体解释,因此无法得出结论认为,目前存在有效的补救办法,特别是鉴于第06-01号法令继续适用,从而缩小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尽管委员会建议使该法令符合《公约》。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5此外,由于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五年后提交来文可构成滥用提交来文权――尽管缔约国在本案中没有提出这一点――但委员会回顾,强迫失踪的持续性意味着有持续的义务调查此类案件,在本案中,第06-01号法令及其效力使其成为不可能。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特别是鉴于第06-01号法令使得无法寻求对Boubekeur Fergani的失踪进行调查,本来文不构成滥用提交权。

7.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未能履行其在《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一并解读)之下的义务,因为通过第06-01号法令意味着缔约国已采取一项立法措施,事实上剥夺了因侵犯人权行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有违《公约》第二条第三款;此外,该法令还将任何和平表达或公开讨论所指称事件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表达自由权。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判例,在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中,第二条的条款不能结合《公约》其他条款加以援引作为一项诉称,除非缔约国未遵守其在第二条下的义务是独特违反《公约》的近因,对声称是受害者的个人产生了直接影响。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供足够资料,从《公约》第十九条的角度解释第06-01号法令如何对她已经实际适用。因此委员会认为,这些诉称未经充分证实,因此认定这些诉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7.7然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就可否受理而言已经充分证实了她的其他指称,因此着手审议她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单独解读这些条款并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就Boubekeur Fergani提出的诉称的实质问题,以及根据第七条(单独解读并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就提交人提出的诉称的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向它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仅提及了其集体一般性意见(缔约国此前已就其他来文将此集体一般性意见发送给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和本委员会),以确认其立场:此类案件已经通过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得到解决。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并回顾,缔约国不得援引《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的条款针对援引《公约》条款或者已经或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人。由于没有按委员会的建议对第06-01号法令加以修正,因此该法令助长了本案中的有罪不罚,不能认为其现有行文符合《公约》的规定。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关于本案实质问题的指称作出答复;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判例,举证责任不应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因为提交人和缔约国并不总是拥有相同的获取证据机会,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掌握必要的信息。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缔约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称,并向委员会转交它所掌握的资料。在缔约国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只要提交人的指称已经充分证实,就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

8.4委员会回顾,虽然在《公约》的任何条款中都没有明确使用“强迫失踪”一词,但强迫失踪构成一套独特的综合行为,是对该条约承认的各项权利,例如生命权,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的持续侵犯。

8.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最后一次见到Boubekeur Fergani是在1995年6月22日,当时他被安全部队人员逮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帮助确定Boubekeur Fergani的命运,甚至从未证实他被拘留。委员会回顾,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自由,继而拒绝承认剥夺自由或隐瞒失踪者的下落,实际上使失踪者得不到法律保护并使其生命面临严重和持续的风险,国家对此负有责任。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它履行了保护Boubekeur Fergani生命的义务。因此,委员会认定,缔约国未能履行保护Boubekeur Fergani生命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8.6委员会承认遭受无限期拘禁、无法与外界接触所引起的痛苦程度。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建议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禁止隔离拘禁。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Boubekeur Fergani被捕四个月后,与他同时和在同样情况下被捕的人告诉提交人,他们与他一起被关押在君士坦丁的贝尔维尤地区研究和调查中心;自那时以来,尽管她多次试图访问他可能被拘留的地点,而且尽管她连续多次向国家当局提出了请求,但她没有收到任何关于他的命运或拘留地点的官方信息。因此,委员会认为,1995年6月22日失踪的Boubekeur Fergani可能仍被阿尔及利亚当局隔离监禁。在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此次失踪对Boubekeur Fergani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

8.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关于违反《公约》第十条的诉称。

8.8关于据称《公约》第九条被违反,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Boubekeur Fergani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被任意逮捕,既没有被控罪,也未被带见司法当局,这本可以使他质疑拘留他的合法性。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资料,委员会认为应适当重视提交人的指称。委员会因此认定,就Boubekeur Fergani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情况。

8.9委员会认为,故意将一个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构成拒绝承认此人在法律前的人格,特别是如果其亲属为获得潜在有效补救机会所作的努力已被系统性阻挠。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尽管Boubekeur Fergani的亲属提出了请求,而且最后一次见到他时,他仍在缔约国当局手中,但缔约国没有就他的命运或下落作出任何解释。委员会认定,Boubekeur Fergani遭强迫失踪逾27年,这使他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并被剥夺其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有违《公约》第十六条。

8.10委员会还注意到Boubekeur Fergani失踪逾27年给提交人及其家人造成的煎熬和痛苦。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它所掌握的事实表明,就提交人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的情况。

8.11提交人还援引《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该条款要求缔约国确保个人有可利用、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办法来主张《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委员会重申,委员会十分重视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处理侵犯《公约》所保障权利的申诉。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如果缔约国不对侵犯指控进行调查,本身可能导致对《公约》的单独违反。

8.12在本案中,尽管提交人一再提醒主管当局注意她丈夫的失踪,但缔约国没有对失踪进行调查,也没有向她提供任何有关他的下落的资料。此外,自颁布第06-01号法令以来,在法律上不可能启动司法程序,这继续剥夺了Boubekeur Fergani和提交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因为该法令禁止利用司法系统查明包括强迫失踪在内的最严重罪行。委员会认定,它掌握的事实表明,就Boubekeur Fergani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情况;就提交人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情况。

9.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就Boubekeur Fergani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单独解读这些条款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委员会还认定,就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在本案中,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a) 对Boubekeur Fergani的失踪进行有效、公正、独立和透明的迅速和彻底的调查,并向提交人提供有关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b) 如果Boubekeur Fergani仍被隔离拘禁,立即予以释放;(c) 如果Boubekeur Fergani已经死亡,按照受害者的文化规范和习俗,以有尊严的方式将他的遗体交给其家人;(d) 以与侵权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方式起诉、审判和惩处侵权行为的责任人;(e) 向提交人和Boubekeur Fergani(如果他还在世)提供适当的赔偿,并提供适当抵偿。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缔约国还有义务确保,不妨碍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严重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为此,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审查其立法,特别是废除第06-01号法令中不符合《公约》的条款,以确保在缔约国能够充分享有《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

11.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在侵权行为得到证实时提供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本“意见”而采取的措施。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为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