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2/2/Add.2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6Sept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增编

评价关于列支敦士登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资料*

结论性意见(第一二〇届会议):

CCPR/C/LIE/CO/2, 2017年7月24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12、22和30

关于后续行动的答复:

CCPR/C/LIE/CO/2/Add.1, 2018年6月26日

委员会的评价:

以下段落需增补相关信息:12[C][B]、22[C][B]和30[A][B][C]

第12段:反歧视立法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本国法律框架:(a)全面禁止一切歧视,包括多重歧视;(b)规定违法案件的有效补救。缔约国还应就《刑法》第283条和第33条第5款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培训,同时提高公众对这些法规的认识。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表示,其现有法律框架是适足的,无需修订。总的来说,《宪法》、缔约国已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相关法律和判例已经规定了全面的保护免遭歧视措施和侵权情况的有效补救措施。

2018年5月22日,也是遵循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提出的一项与委员会在第12(b)段中所提建议类似的建议,缔约国指示外交、司法和文化部就《刑法》第283条修订版及其影响为国家警察部队成员、检察官和法官组织一次培训活动。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提供的免遭歧视保护措施相关信息。但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采取具体措施以确保其法律框架全面禁止包括多重歧视在内的一切歧视并就侵权情况提供有效补救。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委员会还表示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就《刑法》第283条修订版对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培训。委员会请缔约国就上述培训活动提供具体详情,包括:培训是否涵盖《刑法》第33条第(5)款;所有提高认识和培训活动的数量和性质、何时开展、参与人数以及实质性影响。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为提高公众对《刑法》第33条第(5)款和第283条的认识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第22段: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缔约国应:

(a)修订本国的堕胎立法,为依法禁止堕胎规定更多的例外情况,包括胎儿致命缺陷的情况,以确保妇女的生命和健康得到充分保护;

(b)确保提供自愿终止妊娠选择的明确信息。

缔约国答复概要

(a)缔约国表示,妇女的生命和健康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得到充分保护。在别无他法,必须堕胎以避免对孕妇的生命造成严重危险或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现行法律框架不会针对堕胎施加刑事处罚。

(b)合法终止妊娠的选择方案相关信息由一个能力中心(schwanger.li)提供。该中心为面临意外怀孕的妇女和夫妇提供咨询和支持,还通过演示解说、信息发布会及其网站向公众提供信息。自该中心于2006年创建以来,通过该中心获得咨询服务的人数一直在增加。2017年,该中心为缔约国的113人提供了咨询。

委员会的评价

[C]:(a)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无意就委员会的如下建议采取任何行动:修订该国的堕胎相关法律,以针对禁止堕胎令规定更多例外情况,包括胎儿有致命损伤的情况在内。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重申了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就获取关于自愿终止妊娠选择方案的明确信息提供的信息,对未就通过结论性意见以来所采取的措施提供更具体的信息感到遗憾。委员会也表示注意到利用能力中心服务的人数一直在增加,能力中心2017年为缔约国的113人提供了咨询服务。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30段:禁止酷刑

缔约国应:

(a)启动《刑法》修订之咨商和决策进程;

(b)颁布符合《公约》第七条和国际承认的标准的酷刑禁令,包括取消酷刑犯罪起诉之诉讼时效;

(c)确保常规法律体制内设有与警察区分的独立机制,负责调查酷刑和虐待指控;

(d)确保法律充分规定普通刑事法院视情节轻重起诉和判处此类行径的犯罪者和同谋,同时补救受害者和家人,包括提供康复和赔偿。

缔约国答复概要

(a)缔约国于2018年2月6日至4月20日就修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举办了一次公众磋商活动。政府计划在2018年底前参考上述磋商进程提出法律提案。

(b)缔约国计划修订《刑法》,纳入一个符合《公约》第七条的酷刑定义。修订后的定义将针对酷刑行为施加最高十年监禁的刑事处罚,在酷刑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情况下将施加最高为终身监禁的刑罚。

(c)缔约国无意创建一个负责调查酷刑和虐待指称的独立机制。继委员会提出建议后,就该专题进行了细致的讨论,但缔约国国内的普遍观点是:就缔约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创建这样一项机制系小题大做。

(d)缔约国认为,现行法律已就酷刑行为实施者和共犯的起诉和定罪问题作出了规定,也就受害者及其家人的补救问题作出了规定。《宪法》第33条第(2)款禁止威胁采用或采用法律规定之外的处罚,而《刑法》的条文禁止故意施加身体伤害(第83条及其后条文)和伤害或忽视囚犯(第312条)。此外,酷刑受害者及其家人已可根据《受害者援助法》获得诸如咨询、长期支持、长期经济援助、赔偿和法律援助等补救。

委员会的评价

[A](a):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修订《刑法》举行公众磋商活动并计划根据上述磋商活动提出法律提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就该进程提供最新信息。

[B](b):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计划颁布一项符合《公约》第七条的禁止酷刑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就修订《刑法》方面取得的进展提供最新信息,包括是否和何时修订了酷刑定义、修订后的确切案文以及新定义何以符合《公约》第七条。委员会对取消酷刑相关罪行的任何诉讼时效方面缺乏信息感到遗憾,并重申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建议。

[C]:(c)和(d)

委员会对缔约国无意确保存在一个负责调查酷刑和虐待指称的独立机制感到遗憾,并重申其建议。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关于酷刑行为和关于针对酷刑受害者及其家人的补救措施的现行法律规定。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就自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以来为落实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措施提供信息,并请缔约国证明现行法律规定已经足够。委员会请缔约国就报告期内酷刑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提供数据,并就所施加的制裁提供详细信息。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就报告期内为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的补救措施提供更具体的详细信息,包括在《受害者援助法》涵盖之下的案件数量,以及每一起案件中所提供的补救措施的确切性质和范围。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函告缔约国后续程序中止。要求提供的信息应纳入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

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2026年(根据可预测的审查周期,将于2027年进行国别审查。见www.ohchr.org/EN/HRBodies/CCPR/Pages/PredictableReviewCycle.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