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2/2/Add.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6Sept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增编

评价关于瑞士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资料 *

结论性意见(第一二〇届会议):

CCPR/C/CHE/CO/4, 2017年7月24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7、15和29

关于后续行动的答复:

CCPR/C/CHE/CO/4/Add.1, 2018年7月6日

委员会的评价:

以下段落需增补相关信息:7[C]、15[C]和29[C]

第7段: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缔约国应:(a)作为优先事项,加强各种机制,确保在将公民倡议付诸表决前对这些倡议是否符合《公约》所产生的义务进行某种形式的检查;(b)对不符合《公约》的国家法律进行彻底审查,以便对其进行修订。

缔约国答复概要

(a)缔约国请委员会查阅缔约国共同核心文件的若干章节,其中提供了内化国际人权文书、人权文书条款在国家法院直接具有可诉性以及公民倡议等相关信息。此外,缔约国表示,正在开展几项评估公民倡议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进程。在公民倡议有违国际法强制性规则的情况下,联邦议会会宣布倡议完全或部分无效。若所提出的公民倡议不符合国际法但并不违反强制性规则,可将其付诸公众表决,但联邦议会可建议将其驳回或提出替代法案。若可能与国际法产生抵触的公民倡议得到了人民和各州的批准,将尽一切努力按照国际规范和标准予以实施。在新通过的《宪法》条文未留下任何可按照国际法实施法律的空间情况下,人民和各州可选择修改或废除与国际法不符的宪法规定。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政府曾多次审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包括对公民倡议引发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此类研究显示,现有的检查机制行之有效。2016年提出的题为“瑞士法律,而非外国法官”的公民倡议试图为宪法法律确立优于国际法(除非在涉及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的地位。联邦委员会邀请两院在不提出直接或间接的反提案情况下将该倡议提交人民和各州表决,与此同时建议该倡议应予驳回。联邦议会也于2018年6月15日建议该倡议应予驳回。

(b)基本权利和国际法是瑞士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不可能在不虑及基本权利和国际法的情况下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推出新规定。联邦委员会和议会在处理公民倡议时成功地虑及了国际规定。因此,依然存在着与国际法不符问题的国内法条文很罕见。缔约国没有计划对不符合《公约》的国家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委员会的评价

[C]:(a)和(b)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对公民倡议是否符合国际法进行评估,也欢迎缔约国试图建议驳回所提出的“瑞士法律,而非外国法官”倡议。但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报告期内采取任何具体措施加强公民倡议付诸表决前所开展之检查工作的相关信息,而采取措施加强上述检查工作是作为一项优先要务提出的建议。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该国是否计划在报告期内采取举措进一步加强上述检查工作。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报告期内采取行动针对不符合《公约》的国家法律启动全面审查以期对之进行修订的相关信息,且缔约国表示该国没有开展上述审查的计划。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为落实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举措。

第15段: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应尽快设立一个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具有广泛的人权保护授权和充足人力与财政资源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

缔约国答复概要

联邦委员会于2016年6月对各种长期安排选择方案进行了评估,并委托相关部门遵循“现状+”模式起草一项国家人权机构初步法案。该模式借鉴了一个试点项目的发展情况,与此同时解决了该项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缺点。根据初步法案,未来的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责将继续由一个附属于一所或多所大学的中心承担。初步法案还规定,该机构将负责:信息和文件;研究;起草意见和建议;鼓励活跃在落实和促进人权、人权教育和提高认识领域的各服务部门和组织之间开展对话和协作;国际交流。初步法案为以财政援助形式向该机构提供补贴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规定了划拨补贴的条件。财政援助的金额预计为每年100万瑞郎,与试点项目下所提供的金额相同。预计将由国家人权机构所附属的大学免费提供基础设施和设备。与试点项目一样,设立这一未来机构的法案允许该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向当局和私营组织提供有偿服务。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就继一个试点项目后采取举措根据“现状+”模式为未来的国家人权机构确立法律依据提供的信息。但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没有一个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拟予建立一个更常设性机构的计划并未触及委员会所关切的问题,包括未赋予明确的保护人权职能,以及计划让该机构依托于大学。

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信息明确显示为国家人权机构提供的资源将是适足的,且提供方式完全可使该机构易于接触并独立运转。委员会重申关于尽快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的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就报告期内为确保建立起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而采取的举措提供信息,包括提供进一步详细信息说明该机构的供资何以符合上述原则。

第29段:警察行为

缔约国应尽快建立一个独立机制,它有权:(a)接收关于警察暴力或虐待的所有投诉;(b)对此类投诉进行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和起诉;(c)保留关于与警察暴力相关的所有投诉、起诉和定罪情况的最新、集中和分类统计数据。

缔约国答复概要

在瑞士的联邦制度下,各州负有受理涉警控告的主要责任。各州可自行酌情确定受理程序,只要此类程序符合联邦法和国际法。涉警刑事控告的调查需遵守《瑞士刑事诉讼法》,其中保障由一个独立的刑事司法主管部门,即检察院,处理此类控告。控告的独立性得到《回避法》所列理由以及瑞士司法系统独立性的保护。若有理由怀疑代表刑事司法主管部门开展诉讼程序的人员可能不公正,受害方可提交要求其回避的请求。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并不能赋予缔约国建立涉警事件中的特定上诉机制的义务。自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以来,在建立一个全国警察滥权问题数据库问题上,没有任何进展。涉警控告的处理工作系在州一级进行监管,因而没有全国性的数据库或相应的登记册。大多数州就收到的所有控告汇编内部统计数据。联邦统计局与各州警务当局合作,提供记录在案的违法行为和被告人员的数量、构成和发展情况相关信息。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就各州检察官有权处理涉及警察施暴和虐待的控告提供的信息,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信息说明缔约国采取了任何具体举措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即设立一个有权受理和调查警察施暴或虐待相关控告并保留集中统计数据的独立机制。委员会强烈重申其就此提出的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函告缔约国后续程序中止。要求提供的信息应纳入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

下一次定期报告:应于2026年提交(根据可预测的审查周期,将于2027年进行国别审查。见www.ohchr.org/EN/HRBodies/CCPR/Pages/PredictableReviewCycle.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