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6/2/Add.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5Decem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

增编

评价关于越南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资料

结论性意见(第一二五届会议):

CCPR/C/VNM/CO/3,2019年3月25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第24、第46和第52段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

从利益攸关方收到的资料:

CCPR/C/VNM/FCO/3,2021年3月29日

国际人权同盟联合会和越南人权委员会,2022年7月18日

委员会的评价:

24[C][E]、46[E]和52[C]

第24段:死刑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建议缔约国:

(a)考虑暂停适用死刑,并考虑批准或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b)在暂停死刑之前,对《刑法》进行修正,以进一步减少可判处死刑的罪行,并确保只对最严重的罪行,即涉及故意杀人的极其严重的罪行,保留死刑;

(c)确保死刑不是对所有罪行的强制性判决,如果判处死刑,确保其绝不违反《公约》的规定,包括关于公正审判程序的规定,并合理地提前向受影响的死囚及其家属通知预定的处决日期和时间;

(d)确保在所有案件中,无论犯下何种罪行,都能有效获得死刑赦免或减刑;

(e)公布按性别、年龄、族裔、宗教和罪行分列的死刑和处决的官方数字。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a)越南保留对极严重罪行的死刑,并认为这是威慑此类罪行的必要措施。越南研究了其他国家保留和废除死刑的情况以及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的可能性。

(b)减少适用死刑的政策在经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判决执行法》中有所体现。关于减少可判处死刑的犯罪的研究将于2022年完成。

(c)就法律的适用而言死刑并非强制性。对于被控犯有可判处20年监禁、终身监禁或最高刑罚为死刑的罪行的被告,必须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必须在三天内将死刑判决通知被判死刑者的亲属或代理人。越南将研究委员会关于提前通知死刑犯的建议并考虑法律修正案。

(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7条,所有死刑判决均由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复核。获刑者有权申请减刑。大量死刑判决已减刑为无期徒刑。

(e)死刑判决的数据已依法公布。

从利益攸关方收到的资料概述

国际人权同盟联合会和越南人权委员会

(a)越南没有实行暂停执行死刑。越南对大会2020年12月16日通过的关于暂停使用死刑的决议(第75/183号决议)投了弃权票。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死刑判决数量增加了34%,比2019年增加了440起。据称关押死囚的设施存在超员问题。

(b)死刑适用于并非最严重的罪行。《刑法》所列六项国家安全罪,包括叛国罪和间谍罪仍可判处死刑,建立或加入意图推翻政府的组织这一罪行也可判处死刑。

(c)在死刑判决、处决和死刑犯的监狱条件方面缺少正当法律程序和透明度仍然是系统性的问题。

(d)未提供资料。

(e)根据2018年《国家机密法》,关于死刑判决和执行情况的信息仍然是国家机密。

委员会的评价

[C]:(a)和(b)

委员会注意到就保留和废除死刑问题进行的研究,并注意到《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的可能性,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据称近年来死刑判决数量和死囚人数有所增加。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减少可判处死刑之罪行的政策以及这方面正在开展的研究,但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此类罪行数目减少的情况,并说明为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涉及故意杀人的极严重的罪行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E]:(c)、(d)和(e)

委员会注意到,死刑并非对任何罪行而言都是强制性判决,但仍感关切的是,据称死刑案件中存在不遵守正当程序保障的系统性的问题。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开展研究和提出关于将行刑提前通知死刑犯的法律修正案的计划。

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具体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便在所有案件中切实提供减刑的可能,特别是考虑到据称死刑判决数量和死刑犯人数有所增加。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减刑的数量。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但委员会收到资料称,公众仍然无法获得关于死刑判决的官方数据。因此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46段:表达自由

缔约国应考虑到委员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作为紧急事项,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修订立法,以终止在线下和网上侵犯言论自由权的行为,并确保限制行为不超出《公约》第十九条中严格界定的限制措施的范围。缔约国还应促进多元化媒体的发展,使之能够在不受国家不当干预的情况下运作。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政府颁布了第119/2020/ND-CP号法令,根据该法令,对非法阻碍新闻活动者可处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改善了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颁布了规范社交网络服务的使用和在线信息安全的第15/2020/ND-CP号法令。政府正在考虑修订关于有效管理互联网和网上信息的第72/2013/ND-CP号法令。

2020年有广播频道87个,电视频道196个,互联网使用者6800万人。广播电视频道对国会各次会议进行了现场直播。

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向公众提供了关于隔离措施、传播和治疗以及隔离场所免费接入网络的信息。对任何侵犯言论自由权的行为均依法处理。一些组织和个人滥用表达自由权煽动动乱或暴力恐怖主义。《刑法》提供了制止这种滥用的机制。

越南向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提供了关于NguyễnNgọcNhưQuỳnh案的充分资料。

从利益攸关方收到的资料概述

国际人权同盟联合会和越南人权委员会

越南出台了限制表达自由的新法律,即关于新闻和出版活动中的行政违规处罚的第119/2020/ND-CP号法令和关于电信、邮政服务和信息技术领域行政违规处罚的第15/2020/ND-CP号法令。根据这些法令,发布据称不符合国家利益或冒犯国家、知名人士或民族英雄的新闻、照片和信息的行为将受到处罚。2022年4月,政府正在修订第72/2013/ND-CP号法令,以进一步限制网上言论,包括要求社交媒体公司在24小时内删除其认为非法的内容。媒体仍然受到政府控制,新闻法继续限制新闻自由。

委员会的评价

[E]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为落实委员会的建议而采取的立法措施,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与资料所示相反,第119/2020/ND-CP号和第15/2020/ND-CP号法令的通过进一步限制了表达自由权。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广播电视频道以及互联网用户数量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具体资料说明为促进不受国家干预的多元化媒体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便使第119/2020/ND-CP号和第15/2020/ND-CP号法令以及计划对第72/2013/ND-CP号法令作出的任何修正符合《公约》。

第52段:人权维护者

缔约国应确保人权维护者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体免受威胁、恐吓和人身攻击,并对实施此类行为的人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缔约国还应允许人权维护者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体有必要的自由开展活动,包括与联合国接触,而不必担心受到限制或报复。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对言论、集会、结社、行动和示威自由权的限制必须依据2013年《宪法》第14(2)条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因与联合国接触或合作而受到威胁、恐吓或攻击。关于外国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正在起草一项新法令以取代第12/2012/ND-CP号法令。

越南只禁止扰乱公共安全和秩序或侵犯他人权利的非法集会,例如2018年平顺省的集会。对于违法的个人,包括实施国家安全罪的个人,将根据国家法律和程序以及《公约》第二十六条予以逮捕、调查、起诉、审判和审讯。

从利益攸关方收到的资料概述

国际人权同盟联合会和越南人权委员会

政府继续对人权维护者进行恐吓、威胁、人身攻击、任意逮捕和监禁。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间,至少95名活动人士、批评政府的人士和人权维护者被捕,113人被判处15年以内监禁。多数被捕者仍然依据《刑法》的国家安全条款被拘留。自2022年1月以来,Mai Phan Lợi、Bạch Hùng Dương、Đặng Đình Bách和NgụyThịKhanh这四位著名的环境权利维护者因逃税指控被判处二至五年监禁,逃税指控经常被用于压制批评人士。Đặng Đình Bách在拘留期间被剥夺了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他的家人未获准出席庭审,他的律师提出的证据被法院无视。

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行为者经常因与国际机构接触而受到骚扰。独立记者Phạm Chí Dũng就欧盟与越南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向欧洲议会发出申诉函后被指控撰写“反国家”文章和与外国媒体合作传递歪曲信息,于2019年11月被判处15年监禁。

两项新法令(80/2020/ND-CP和56/2020/ND-CP)进一步限制了民间社会的活动,这两项法令就民间社会的报告、资金和项目登记、集会和其他公共活动,特别是与人权有关的问题,规定了不合理的繁琐要求。2020年2月21日第06/2020/QD-Ttg号总理决定对组织关于宗教自由和人权等问题的国际会议实行了新的要求。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资料,包括关于起草中的关于外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具体资料,说明为确保保护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行为者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a) 涉及Mai Phan Lợi、Bạch Hùng Dương、Đặng Đình Bách和Ngụy Thị Khanh这四名环境权利维护者的案件,包括四人的诉讼程序中遵守公平审判保障的情况;(b)第80/2020/ND-CP号和第56/2020/ND-CP号法令以及第06/2020/QD-Ttg号总理决定是否符合《公约》,特别是第二十二条。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函告缔约国后续程序中止。所要求的资料应列入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

应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时间: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