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6/2/Add.2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5Decem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

增编

评价关于安哥拉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资料

结论性意见(第一二五届会议):CCPR/C/AGO/CO/2,2019年3月22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第22、第26和第46条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CCPR/C/AGO/FCO/2,2021年3月29日

委员会的评价:22 [C][B]、26 [B][A][C]和46 [C]

第22段:自愿终止妊娠和孕产妇死亡

缔约国应审查本国法律,以确保对怀孕或堕胎问题的监管方式符合本国确保妇女和女童不必寻求不安全堕胎的义务,并消除令妇女不得不冒生命和健康风险寻求非法堕胎的现有障碍。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确保刑事惩处不适用于接受堕胎的妇女或协助她们堕胎的医疗服务提供方;

(b)确保缔约国全境内妇女和女童有效获得优质的产前和堕胎后保健服务;

(c)确保所有人,尤其是青年,获得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优质且有据可依的信息和教育以及多样的平价避孕方法。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a)堕胎的问题关乎保护生命权,生命权已载入《宪法》。虽然《刑法典》(2020年11月11日第38/20号法)将保护生命权作为优先事项,但考虑到国际人权惯例,该法规定了某些例外情况。经大量公众磋商和讨论后认为,堕胎是一项罪行,可判处二至八年监禁,但《刑法典》第156条规定的下列情况除外:(a) 当妇女的生命有危险或可能遭受严重和不可逆转的身体或精神伤害时,条件是实施终止妊娠须由孕妇提出请求或经其同意;(b)医学证明胎儿无法存活;(c)怀孕是侵犯性自由和性自决的罪行所致,并且实施终止妊娠的时间在怀孕的最初16周之内。

(b)正在扩建保健设施和基础设施,以确保有效获得优质的产前和堕胎相关卫生保健。为了分散提供保健服务,使之更贴近人民,并确保提供优质保健服务,用于初级保健的资金直接划拨给各市镇。通过实施诸如妇幼保健综合一揽子计划等方案降低了妇幼死亡率。2019年5月14日第59/19号总统令规定,与世界银行签署一项协议,以便为一个加强国家卫生系统的项目提供资金。该项目将改善21个市镇的300个初级保健机构的运行情况,惠及育龄妇女和5岁以下儿童。

(c)制定了一项战略计划,以提高青少年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认识,帮助减少18岁以下女孩怀孕的人数。与国际和国家利益攸关方合作,出台了一项青少年和儿童健康综合行动战略,其目的是提高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认识并提供有关信息。

委员会的评价

[C]:(a)

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对《刑法》第156条所涵盖情况以外的堕胎仍实行刑事处罚。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b)和(c)

委员会欢迎关于扩建保健设施和基础设施、直接向各市镇划拨初级保健专用资金以及降低妇幼死亡率的资料。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a) 为改善获得优质产前和堕胎相关保健服务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b) 旨在降低孕妇幼死亡率的方案,例如妇幼保健综合一揽子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影响,以及这方面的最新统计数据;(c)由世界银行资助的加强国家保健系统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影响。

委员会欢迎关于出台青少年和儿童健康综合行动战略的资料。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a) 该战略通过的时间及已开展的活动和行动;(b) 提高所有人,特别是青年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认识和提供相关信息的现有战略计划,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c) 关于18岁以下女孩怀孕人数的最新统计数据。

第26段:过度使用武力和执法人员的行为

缔约国应:

(a)确保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在立法和政策中充分体现并在实践中遵守使用武力方面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b)加紧面向执法人员开展关于使用武力的国际标准的培训,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这些标准的认识;

(c)确保安全部队过度使用武力的事件全部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予以适当惩处,并为受害人提供有效补救。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a)《警察组织和运作框架法》(2020年3月24日第6/20号)确立了管辖警察行为的原则,特别是合法性、廉正、责任、礼貌和隐私的原则。国家警察须遵守根据2014年2月19日第38/14号总统令通过的《工作人员纪律制度条例》,该条例规定了适用于各种违法行为的纪律处罚。国家警察还须遵守《国家警察组织法》和《军事犯罪法》。这些立法全部符合国际标准,包括《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在起草关于警察部队使用火器和限制措施的法案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安哥拉警察部队目前遵守有关执法机构使用火器的国际原则。

(b)人权是国家法医学院国家警察培训课程的内容之一。在2018年司法和人权部、内政部和国家警察之间的合作备忘录框架之内开设了四次培训课程,这些培训课程随后在各省开设,1 000多名安全部队成员接受了培训,包括关于使用武力的培训。内政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于2020年为内政部工作人员举办了九次培训活动,培训内容是在接到的任务中与公众互动时尊重人的尊严,维护人权并遵守平等、尊严和尊重的原则。共375名警员接受了培训,内容包括:紧急状态/灾害期间的人权标准;维护人权的机制;冠状病毒病(COVID-19)的心理影响;与拘留有关的人权标准;与使用武力有关的人权标准;以及应对COVID-19的过程中警方的责任。一些非政府组织为官员提供了培训,举办了公民身份和公共安全问题讲习班,安哥拉天主教大学人权与公民身份中心为86名狱警和55名检察官举办了人权培训。国家司法学会还将人权纳入课程,以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认识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c)根据《工作人员纪律制度条例》,凡是警员行为构成执行公务时犯罪或破坏社会和谐的,将发出正式通知并转交检察院或军事检察院,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调查和申诉部门的一项具体任务是处理涉及警察和其他人员履行职责时侵犯个人权利的不当行为的案件。总检察院的调查与刑事起诉部门对这种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特别是惩处高级官员的违规行为。该部门负责开展调查和审前程序并起诉犯罪者。2016年至2018年,警官受到处罚的案件中30%与虐待公民或对公民实施不当行为有关。国家警察人员所受处罚多于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而消防队人员所受处罚最少。2017年,国家警察立案79起,2018年立案186起,2019年立案7起。对违法人员适用的纪律和刑事惩处包括监禁、辞职或解雇、罚款和书面警告。由于COVID-19大流行,2020年,根据2020年3月25日第81/20号总统令,依据《宪法》第57条和第58条、1991年5月11日《第17/91号紧急状态法》和《公约》第四条,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和封锁,在60天内限制行使某些基本权利。在此期间记录了一些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所有这些案件都涉及个人行为,已追究犯罪者的责任。记录在案的185项诉讼中,有157项是调查;26项是纪律性质,10项移交军事司法警察,9项正在由内政部刑事调查处处理。一些案件受到了公开谴责。

委员会的评价

[B]:(a)

委员会表示欢迎的是,通过了《警察组织和运作框架法》,确立了管辖警察行为的准则。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为确保该框架有效适用既定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表示欢迎的是,资料表明,正在起草一项法案,该法案将规定警察部队使用火器和限制措施的规则,但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该法案制定工作的进展,包括预计完成制定和通过法案的时间表。

[A]:(b)

委员会表示欢迎的是,资料表明,为安全部队和警察提供了关于使用武力和尊重人权,包括在紧急状态/灾害期间尊重人权的培训。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为确保培训活动的可持续性和进一步外联而采取的措施。

[C]:(c)

委员会注意到,资料说明了警员行为构成执行公务时犯罪或破坏社会和谐的情况适用的规章和程序,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为确保受害人得到有效补救而采取的步骤,也没有具体资料说明整个报告期内调查的情况及调查结果。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受理的关于过度使用武力的投诉的数量,开展的调查数量及调查结果,包括对犯罪者提出的任何起诉和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的情况。

第46段:集会自由

缔约国应:

(a)确保在和平示威方面,取消《公约》第二十一条意义上并非绝对必要和相称的所有限制;

(b)调查关于对和平抗议者过度使用武力、恐吓和任意拘留的所有指控,确保犯罪者受到适当起诉和定罪并充分赔偿受害人。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a)集会和示威自由载于《宪法》第47条,在1991年5月11日关于集会和示威权利的第16/91号法中也有所规定。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公民可自由示威,但其行动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而且应当是和平的并尊重公共秩序与和平。曾发生多次示威;这些示威一般针对政府机关或社会。2018年发生了43次示威,参与者14,828人,2019年发生了63次和平示威,均由国家警察和平监控。

(b)国家警察在示威期间部署警员的方式和人数取决于具体情况或遇到的问题,遵守了相称性原则。设置了调查可能过度使用武力的情况和追究犯罪者责任的机制。警察机关实施的所有拘留都遵循法治,所有被拘留者都在法定时限内移交检察机关。对于任何对任意拘留负有责任的人都将通过纪律或刑事诉讼追究责任。一些暴力行为可能被误认为示威行为,包括公民实施的破坏和暴力,特别是在卡宾达、罗安达、北罗安达和南罗安达省。这些行为有悖人权原则,因为它们侵犯或限制了其他公民的权利。对于这种情况将提起刑事诉讼。缔约国强调,必须通过并执行《2020-2022年国家人权战略》及其行动计划,二者符合由各条约机构监测的国际条约。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2018年和2019年示威活动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具体资料说明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a)为确保取消《公约》第二十一条意义上并非绝对必要和相称的对和平示威的所有限制而采取的措施;(b)受理的关于过度使用武力、恐吓和任意拘留和平抗议者的投诉的数量,进行的调查数量及调查结果,以及任何对犯罪者的起诉和为受害人提供的赔偿,包括适当补偿。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函告缔约国后续程序中止。所要求的资料应列入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

应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时间:2028年(根据可预测的审议周期,将于2029年进行国别审议)。